司法機關預算及法警制度檢討:聚焦法律扶助、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19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審查司法院與法務部主管之106年度預算案,核心議題涵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組織運作、財務健全、律師酬金及特殊群體扶助,以及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收容人照護、技能訓練與監所超收問題。會議亦專題檢討法院及檢察署法警體制現況,並審查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預算,多項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部分凍結或減列,並要求相關機關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106年度預算,探討法扶員工工作負荷、專職律師人力配置與區域分配、基金自籌財源能力、追討四金成效、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扶助範圍,以及子法修正進度、律師酬金標準、原住民族、家事案件及監所扶助等服務議題。
- 會議強調法扶作為司法弱勢輔助角色,應確保服務品質與財務健全,並解決組織運作面臨的挑戰。
相關爭議
- 員工工作負荷與福利:法扶員工工作量大、工時超標,福利及升遷制度不完善,導致流動率高。
- 專職律師人力與分配:法扶預算編列18名專職律師但實際聘用不足,且律師駐點不均,高案件量分會缺乏專職律師。
- 基金財務依賴政府:法扶經費高度依賴政府捐助(近9成),民間捐贈目標難達成,自籌財源能力有待強化。
- 四金追討成效不彰: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四金)應收款居高不下,備抵呆帳增加,影響基金資金調度與財務健全。
- 刑事強制辯護範圍爭議:強制辯護案件納入法律扶助的類型與標準受質疑,部分高獲利或非顯無資力被告亦獲扶助,偏離法扶宗旨。
- 子法修正進度緩慢:法律扶助法修正後,61項相關子法仍有26項未完成修正,影響母法落實與受扶助人權益。
- 扶助律師酬金偏低:現行法律扶助酬金標準遠低於市場行情,影響律師服務熱忱與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法扶員工工作負荷沉重、福利及升遷制度有缺失,導致員工流動率高。
- 質疑刑事強制辯護案件納入法律扶助的類型與標準,部分非弱勢被告亦獲扶助不符宗旨。
- 關切法扶子法修正進度緩慢,影響受扶助人權益。
- 建議法扶應積極規劃家事法律中心或專案,整合家事案件資源。
- 提案檢討監所扶助專案,培育專業法律人才,強化服務能量。
- 提案檢討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的類型與標準,並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扶專職人員工作負荷沉重,福利及升遷制度有缺失。
- 指出法扶專職律師人數長期未達預算編列目標,且地區分配不均。
- 提案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包括公設辯護人退場機制與法扶承接能力。
- 關切法扶子法修正未能配合母法進度。
- 建議法扶應將家事法律服務納入藍圖計畫,整合資源。
- 提案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包括公設辯護人退場機制與法扶承接能力。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注法扶專職人員工作負荷、福利及升遷制度問題。
- 建議法扶研議改善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措施。
- 提案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包括成本效益與案件負擔。
- 要求法扶澈底檢討修正自訂內規,以符新法。
- 提案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包括成本效益與案件負擔。
- 提案建議司法院提供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以解決高額裁判費造成的訴訟障礙。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法扶對政府經費依賴度高,自籌財源能力有待強化,應積極研謀提升民間捐贈。
- 關切原住民族法律扶助申請率逐年下降,宣導不足。
- 要求法扶覈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避免預算執行率過低。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要求法扶積極研謀提升自籌財源能力,加強對外募款。
- 關切法扶預算未能達成年度目標,多為收支短絀,應強化控管機制。
- 提案要求法扶覈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避免浮編空缺。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法扶營運淨短絀及四金備抵呆帳增加,要求研擬財務健全方案及加強追討四金成效。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扶財務過度依賴政府經費,自籌財源能力有待檢討,應致力達成民間捐贈目標。
- 指出法扶預算收支決算數與預算數有顯著落差,營運狀況有待加強。
- 關切法扶專職律師經費浮編及預算執行能力欠佳。
- 建議法扶整合法律扶助資源,協助司法院等建立司法通譯資源,保障新住民及移工司法權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扶應督促檢討擴大財源籌措範圍,加速累積基金,並積極規劃分類型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 關切法扶長期未能推行「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設置「家事服務法律中心」。
- 建議法扶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加強各縣市組團服務成效。
- 提案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包括成本效益與案件負擔。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呼籲法扶積極培育具監所申訴及扶助專業之法律人才,強化提供在監者申訴及法律諮詢之能量。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秉成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為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戴群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通過14項決議。
- 「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100萬元,法律扶助基金會須於6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研議改善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情形之具體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研議提升自籌財源能力之解決辦法,並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法務部檢討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將所有相關子法配合母法修正完竣,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針對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並於6個月內提出。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3個月內就「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與工會達成共識並完成修訂,並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改善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未能落實之情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出。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覈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整合及提供法律扶助資源,協助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建立與充實司法通譯資源。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將家事法律中心設置或家事扶助專案納入藍圖計畫考量,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並加強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
- 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持續辦理監所扶助措施,並積極培育具監所申訴及扶助專業之法律人才。
- 司法院應提供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法院及檢察署法警體制現況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檢討法院及檢察署法警體制現況,重點關注法警人力不足、職權行使法制不明確、升遷制度僵化、人員老化,以及值班報酬過低等問題。
- 討論旨在探討如何提升法警的質與量,確保司法機關運作安全與效率,並保障基層法警權益。
相關爭議
- 法警人力嚴重不足:司法院與法務部皆承認法警員額受總員額法限制無法增加,導致長期缺額,影響勤務執行與安全。
- 職權行使法制不明確:法警缺乏一部專屬的職權行使法,在執行勤務時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困境,定位模糊。
- 值班報酬過低:法警值班僅領值日費或值班費(每小時約60元),而非加班費,遠低於勞基法基本工資及其他公務人員加班費,報酬不合理。
- 升遷制度僵化與職等偏低:法警職等偏低,升遷管道受限,與其他同類司法行政人員相比,職等結構不公。
- 人員流動率高與老化:法警工作內容辛苦、風險高,待遇與權益保障不足,導致資深人員流動率居高不下,新進人員經驗不足。
- 女性法警比例過高:法務部憂慮女性法警比例過高(部分達1/3),在戒護男性人犯及夜間勤務上可能造成困擾,影響戒護安全。
- 法庭安全維護不足:法庭安全檢測設備(如感測門)存在死角,法警無法強制搜身,導致安全漏洞,曾發生被告自殘事件。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屏東地檢署處理漁工死亡案草率簽結,通譯人員能力不足,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辦案品質及行政疏失究責機制。
- 建議檢察官偵辦案件起訴書應由檢察署或主任檢察官具名負責,而非僅檢察官個人,以強化國家責任。
- 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應由各檢察署代表,並加強檢察官辦案品質監督措施。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電信詐騙案台籍嫌犯被捕人數與媒體報導落差,要求法務部對外澄清,維護國家形象。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停擺,政府無法有效介入協調將台籍嫌犯帶回。
- 關注監所超收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短期內降低超收率的辦法,並爭取預算改善老舊硬體設施。
- 要求法務部嚴查偵查不公開案件消息外洩問題,反推洩密者並繩之以法,建立內稽內控程序。
- 強調法警人力不足、訓練不足,流動率高,要求法務部重視法警權益保障,調整薪資結構以降低流動率。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更生保護會推動更生保護制度的成效,指出受刑人再犯率(尤其毒品犯)增加,服務涵蓋率不足。
- 批評更生保護會僅輔導自願者,未全面接觸出獄人,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 建議檢討更生保護法,並質疑董事長身兼數職的角色衝突。
- 指出更生保護會安置處所數量不足,建議與民間團體合作擴大戒毒、戒酒服務。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金決定上缺乏明確辦法,可能出現為結案而濫用緩起訴,導致後續撤銷且處分金不退還的弊端。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賠償金額標準過於嚴苛,且服務未能達到「一站式」或「一路式」的目標。
- 關切毒品醫療前置化政策,釐清施用毒品除罪化與勒戒的關係,並指出醫療處所數量不足。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改制所需師資、人力及資源,並擬定改制計畫與期程。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呼籲司法改革應納入基層法警權益,將其困難點傳達給總統及司改會議。
- 指出法警員額長期不足,法官與檢察官增加但法警增幅有限,形成「多將少兵」現象,且政府編列預算僱用保全彌補,屬畸形現象。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盡速擬定法警職權行使辦法,並研究提高值班報酬、改善升遷制度、解決人力老化問題。
- 強調法警值班報酬過低(每小時60元),應比照加班費計算,以維護勞動尊嚴。
- 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辦法,補足員額、調高職等、合理降低退休年齡及提高值班報酬。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指出法警職等偏低且缺乏升遷管道,與其重大責任不符,要求司法院檢討提高正副法警長職等。
- 關切法院及檢察署法警人力不足問題,強調人力訓練的重要性。
- 指出法警在行使職權上缺乏專屬行為法依據,應制定相關法律以避免爭議。
- 擔憂女性法警比例過高可能影響戒護安全,建議評估勤務調整及考試規則修訂(如增訂體能測驗、男女錄取人數比例)。
- 關切受刑人自主性監外作業方案的執行進度與假釋定義。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監所內毒品犯比例高達47%,戒治所費用低於監獄,建議將吸毒者視為病患,增加醫療資源投入。
- 提案將犯罪所得沒入款項部分用於設立毒品防制基金,以支持戒毒治療。
- 建議法務部檢討少年犯矯治方式,將其視為可挽回的對象,並在少觀所配置教育、輔導、社工等不同專長人員。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警員額未有法律規定,僅依組織規程編制,導致人力不足,應檢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必要時修法補足。
- 指出監所管理員缺額嚴重(約3,041人),要求法務部積極爭取員額,並應恢復原住民族行政特考監所管理員的提報。
- 關切監所超收問題,肯定假釋從寬政策,但提醒假釋審查不應過度考量罪名而應尊重法官判刑裁量。
- 要求法務部檢討原住民族就業政策,繼續進用法警及監所管理員。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法警流動率高,資深人員轉職,導致核心業務執行效率不佳,建議從職等升高、危險加給、合理工作量等方面留住人才。
- 強調法警長職等與薪資遠低於同等規模的警察分局長,待遇不公。
- 提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可能被濫用,因其無需成本且影響財產處分權,建議檢討修正。
- 認為訴訟繫屬為未確定事實,不應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應改為查詢系統,並強調財產權受憲法保障。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釐清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事實公告不產生禁止處分效力,但會造成事實上處分困難。
- 要求司法院提供每年訴訟繫屬申請、准駁件數,以及濫訴科罰鍰案件數等實證數據,以利司法改革。
- 建議司法院檢討濫訴問題,除科處罰鍰外,應建立制度讓被告可請求原告支付律師酬金,以回復損害。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少年矯治應從「監禁」轉向「教育」,質疑現行少年輔育院與矯正學校雙軌制在教育資源與理念上的差異。
- 呼籲政府應投資前端矯正,而非蓋更多監獄,並將少年觀護所的運作模式、人力配置、軟硬體設置融入教育、輔導思維。
- 提案要求法務部督責矯正署研議少年觀護所配置教育、輔導、社工等人員可行性,並擬具改善措施與計畫。
- 提案建請司法院會同內政部調查實務濫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情狀,並擬具改善方案。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庭安全維護不足,曾發生被告自殘事件,要求司法院檢討法庭安全設備與法警人力問題。
- 質疑司法院行政怠惰,未提供足夠器材,且法警職權不明確,定位模糊,要求司法院明確法警位階。
- 關切彰化地檢署辦公廳舍老舊不堪使用,興建新建築計畫延宕,批評法務部行政怠惰。
- 呼籲法務部與教育部等機關合作,提出因應措施解決校園毒品氾濫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監獄毒品犯比例高且再犯率高,建議法務部應聯合警政署、調查局向毒品宣戰,並加強對外宣導毒品危害。
- 關切毒品資料庫的運作與使用權限,期望能有效打擊毒品犯罪。
- 建議法務部加強對單純吸毒犯的身心治療與社區處遇,而非僅關押,並解決相關人力資源不足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法警組織編制、任用升遷、管理、獎勵及勤務人力配置等現況。
- 指出法警法定員額有缺額,但受總員額限制,短期以職代因應,中期檢討值勤費與專業加給,遠期爭取提高預算員額。
- 回應法警職等偏低問題,表示若影響公平性願意檢討。
- 承認法庭安全檢測門有死角,法警無法強制搜身,將檢討改進,並評估採用X光檢測設備。
- 說明王光祿案法庭直播是個案合議庭決定,非司法院政策,但願意研究鼓勵各級法院試辦直播。
- 表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將留待司法國是會議決定,司法院目前無定見。
- 同意檢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將蒐集更完整數據,並研擬改善方案,如提供擔保、另立假處分類型或限縮範圍。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法警人力受總員額法限制,難以增加,短期方案包括增加志工、保全、替代役男及職務代理人,但核心業務仍需法警。
- 建議中期方案可考慮修訂考試規則,微調男女比例以因應值勤困難;長期方案則區分核心與非核心業務,並爭取員額鬆綁。
- 說明本部主管的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編列及資產狀況。
- 報告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5年度業務績效,包括強化作業績效、收容人技能訓練、提升矯正機關形象及培訓指導人員。
- 指出監所超收問題嚴重,將採「前門政策」(減少入監)與「後門政策」(加速假釋審核)並行,並規劃3個監獄舊地增建以紓緩。
- 承諾檢討檢察官辦案品質,加強行政監督,並考慮起訴書具名問題。
- 說明兩岸電信詐騙案台籍嫌犯統計數與媒體報導有落差,已對外澄清,並表示目前兩岸共打機制停擺,但資料互通。
- 同意法警薪資結構與權益保障有提升必要,將納入考量。
- 說明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有作業要點,並承諾檢討檢察官為結案而濫用緩起訴的弊端。
- 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賠償應從寬,並推動一路式保護,將提供具體作為報告。
- 說明毒品政策將販毒製毒從重,吸毒者視為病人,透過緩起訴附命令要求強制治療,並指出醫療處所不足。
- 同意推動將犯罪所得沒入款項設立毒品防制基金。
- 承諾檢討少年犯矯治方式,增加矯正學校老師,並考量少年觀護所人員配置多元化。
- 說明法警員額受總員額法限制,將持續向人事總處反映爭取,並承諾檢討原住民族特考監所管理員提報。
- 承諾會將法警職權行使規定做一整理後發布,並檢討是否提升至法律位階。
- 說明女性法警比例過高問題,認為應在考試公平性與勤務需求間取得平衡,建議比例不超過1/4。
- 承諾彰化地檢署辦公廳舍改建計畫將積極爭取行政院核定。
- 說明毒品防制由行政院統籌多個部會處理,法務部已建置毒品資料庫,將嚴辦販賣轉讓,並加強對吸毒者的身心治療與社區處遇。
王添盛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說明更生保護會目的為協助出獄人自立更生、防止再犯,認為對特別個案輔導成功率高。
- 承認受刑人再犯比例增加,尤其毒品犯,表示將來會努力主動接觸有保護必要者。
- 說明更生保護法規定原則上輔導自願者,但同意檢討全面性的更生保護法。
- 表示擔任檢察長與更生保護會董事長無角色衝突,各地檢察長會協助推動工作。
- 說明更生保護基金有固有財產及法務部補助,並有26處安置處所可安置326人,將加強與民間團體合作戒毒戒酒。
巫滿盈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目前監所收容人數約6萬2,555人,毒品犯佔約47%。
- 表示吸毒者不會第一次抓到就直接入監,除非犯其他案子,且戒治費用部分會向本人收取。
- 指出監所一人一年花費約20幾萬元,戒治所約16萬元,戒治所費用較低。
- 說明監所超收比例已下降至10%,原因為前門政策(緩起訴)及後門政策(放寬假釋)。
- 說明60歲以上收容人有特別照顧,設老弱工廠與無障礙設施;20歲以下少年犯會到少年觀護所、明陽中學等較好環境。
- 表示已向人事總處請求增加社工員及社工師,並有三等監獄官考試可供非法律背景者參加。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事實公告不產生禁止處分效力,但會造成事實上處分困難,目的是保障善意第三人。
- 提供訴訟繫屬證明核發件數數據,並承認缺乏總申請件數及濫訴科罰鍰案件數統計。
- 承諾將追蹤訴訟繫屬案件最終判決結果,並分析是否有法律上顯無理由的案件。
- 贊同應檢討濫訴問題,並考慮讓被告請求賠償律師酬金。
- 說明德國有類似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並解釋撤回案件不一定代表無辜。
- 強調將加強統計資料,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檢討現制不足之處,研擬改善方案,如供擔保或限縮適用範圍。
施明賜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建議在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設置網站,建置查詢專區或查詢系統,以達到公示效果,且不動產經紀人有義務查詢。
- 說明目前已有十幾個中央機關設有類似查詢專區,可供民眾查詢不動產相關資訊。
- 指出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訴訟繫屬會影響土地買賣與抵押貸款,可能造成同樣影響。
- 說明現行依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民眾申請謄本會看到有參考資訊,需另花費查詢,但公示強度可再衡量。
王添盛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說明更生保護會目的為協助出獄人自立更生、防止再犯,認為對特別個案輔導成功率高。
- 承認受刑人再犯比例增加,尤其毒品犯,表示將來會努力主動接觸有保護必要者。
- 說明更生保護法規定原則上輔導自願者,但同意檢討全面性的更生保護法。
- 表示擔任檢察長與更生保護會董事長無角色衝突,各地檢察長會協助推動工作。
- 說明更生保護基金有固有財產及法務部補助,並有26處安置處所可安置326人,將加強與民間團體合作戒毒戒酒。
陳督導娟娟
- 說明更生保護會員工福利係為彌補勞保與公務員福利落差,且已向勞工局報備。
朱科長念慈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服務執行率低,因性侵、家暴、人口販運等案件已有主責機關,將考慮放寬服務範圍,例如協助搬遷或訴訟旅費住宿。
- 說明八仙塵爆案等大規模傷害事件,協會會進行權益宣導、協助補償金核發及心理諮商治療。
- 指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就學資助約1,200萬元,服務400人次,承諾將擴大服務對象與宣導。
尤組長仁傑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提供就學資助、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及親子教育等協助。
- 指出安置收容服務執行率低,因有其他法定主政機關負責,將考慮放寬服務範疇。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A,建請司法院於4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就實務濫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情狀詳加調查,並擬具改善方案。
- 通過臨時提案B,建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改制所需師資、人力及資源,於6個月內提出改制計畫與期程。
- 通過臨時提案C,要求法務部就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應由各檢察署代表及如何加強檢察官辦案品質之監督措施,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D,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儘速補足並增加法警編制員額、調高職務列等、合理降低退休年齡,並提高值班報酬支給等規定,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E,建請法務部督責矯正署研議少年觀護所配置教育、輔導、社工等人員之可行性,並就日常生活作息、軟硬體設置融入教育、輔導思維,於6個月內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重點討論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運用、疾病清寒醫療補助、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照護、監所超收問題及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的實施成效與挑戰。
- 會議亦關注矯正基金業務收入預算編列的準確性、自營作業產品的行銷策略,以及收容人勞作金分配與勞作方式的合理性,旨在提升矯正教化成效與收容人權益。
相關爭議
- 技能訓練涵蓋率偏低: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出監收容人參訓率不及10%,未能有效協助復歸社會。
- 疾病清寒醫療補助預算高估: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醫療補助金額與人次遽減,預算執行率偏低,顯示預算編列高估。
- 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照護:監所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比例增加,其矯正工作與日常生活照顧需特別關注。
- 居住品質提升方案挑戰:矯正機關舍房空間不足,一人一床方案採上下鋪增設床位,衍生戒護風險增加,且難達一人一床目標,長期仍需解決超額收容問題。
- 業務收入預算低估:矯正基金業務收入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結果差距大,尤其銷貨收入成長迅速但預算編列卻衰退,未反映業務發展。
- 自營商城銷售成效不佳:矯正機關自營商城網路銷售額佔整體外部行銷金額比率偏低,知名度與使用率有待提升。
- 收容人勞作金過低:多數收容人從事勞力密集加工作業,每月勞作金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被質疑為廉價勞工剝削,不利矯治。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指參訓涵蓋率欠佳且預算有賸餘。
- 提案減列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因健保實施後執行率遽減。
- 提案要求矯正基金覈實減編業務成本及費用,因預估報考人數減少但費用增加不合理。
- 提案要求矯正基金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提升參訓率。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配套措施,以維護收容人基本空間權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因參訓出監人數減少且涵蓋率偏低。
- 提案刪除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預算,因執行率低且有高估之嫌。
- 提案凍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經費,指增加戒護風險且難達一人一床目標。
- 提案要求矯正署針對業務收入低估問題研議解決辦法,並進行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矯正署針對自營商城銷售成效不佳問題研議解決辦法,並進行專案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要求法務部說明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
- 提案凍結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提高參訓比例。
- 提案凍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經費,要求法務部提出整體超收改善計畫及配套戒護管理規劃。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要求法務部說明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
- 提案凍結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提高參訓比例。
- 提案凍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經費,要求法務部提出整體超收改善計畫及配套戒護管理規劃。
- 提案要求法務部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提升參訓率。
- 提案要求法務部審慎規劃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之監視安全等配套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要求法務部說明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
- 提案凍結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提高參訓比例。
- 提案凍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經費,要求法務部提出整體超收改善計畫及配套戒護管理規劃。
- 提案要求矯正署研議改善勞作所得及擴大參與勞作人數之方案,提升受刑人每月勞作收入。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要求法務部說明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
- 提案凍結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提高參訓比例。
- 提案凍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經費,要求法務部提出整體超收改善計畫及配套戒護管理規劃。
- 提案要求矯正署研議改善勞作所得及擴大參與勞作人數之方案,提升受刑人每月勞作收入。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審慎規劃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之監視安全等配套措施。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預算,因執行率低且有高估之嫌。
- 提案要求矯正基金重新檢討評估收容人作業方式,將基金之運用作整體之妥適安排。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針對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預算,因執行率低且有高估之嫌。
- 提案要求矯正基金重新檢討評估收容人作業方式,將基金之運用作整體之妥適安排。
- 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展售成效低之因素,並加強推廣自營商城知名度及使用率。
- 提案要求法務部審慎規劃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之監視安全等配套措施,並謀根本紓解超額收容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同意將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凍結5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
- 同意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減列100萬元。
- 同意針對高齡與未成年收容人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提出書面報告,不凍結相關預算。
- 同意將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經費凍結2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
- 同意針對業務收入預算低估及自營商城銷售成效問題,以主決議方式提出書面報告。
- 說明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預算短絀主因是提升收容人居住品質及生活設施經費增加。
巫滿盈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矯正機關對60歲以上收容人有特別照顧,設老弱工廠,加強無障礙設施及供應熱水。
- 說明20歲以下少年犯若判決確定有徒刑,會到明陽中學等矯正學校,環境與課程較豐富。
- 強調相關預算(人事費、水電費)為必要開支,不宜凍結。
- 說明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旨在讓收容人有床位,但受限舍房空間與戒護風險,需配合擴建方案才能達成一人一床目標。
- 指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執行數未超過預算,因有健保給付,補助對象限於清寒無健保者,且有不確定因素。
許會計長專琴
- 說明業務收入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落差,因概算編列時間較早,會產生些許落差。
- 表示同意以主決議方式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業務收入預算編列情形。
相關後續
- 提案二-1案併二-B案及二-C案,凍結5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二-2案、二-3案及二-4案一併處理,減列100萬元。
- 提案二-A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二-D案、二-E案及二-F案一併處理,凍結2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二-G案及二-H案一併處理,修正為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二-I案修正為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二-J案、二-K案、二-L案、二-M案、二-N案、二-O案、二-P案、二-Q案、二-R案、二-S案、二-T案及二-U案,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主要關注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運用、員工福利、會產活化,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服務成效、員工福利與董事會運作效率等議題。
- 目標是確保這些財團法人能有效執行其保護與輔導任務,並提升財務與組織管理透明度。
相關爭議
- 更生保護會服務涵蓋率不足:保護費用增加但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持平,服務涵蓋率未及5成,未能有效協助出監受刑人。
- 更生保護會員工福利優渥:更生保護會員工除勞保給付外,尚有額外婚喪生育補助,福利優於一般公務機關。
- 更生保護會會產活化不彰:接收日產規模龐大但多低度利用,高價值土地開發案未納預算審議,資產管理運用有待強化。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執行率低:安置收容費用預算高估,執行率低,因性侵、家暴、人口販運等案件已有主責機關,協會服務重疊。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員工福利優渥:犯保協會員工除勞保給付外,亦有額外婚喪生育補助,福利優於一般公務機關。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會運作效率不佳:董事會人數偏高,且董事親自出席率偏低,影響議事效率與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指保護人數涵蓋率欠佳。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員工福利過於優渥。
- 提案刪除更生保護會員工生育補助預算,因福利優於公務機關。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費用,指安置收容執行率低且預算高估。
- 提案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員工生育補助預算,因福利優於公務機關。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密切監督更生保護會妥為活化運用會產,增裕業務收入。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員工福利優渥。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要求研議提升服務涵蓋率。
- 提案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因執行數掛零。
- 提案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用人費用,指員工福利優渥。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就日本撤退遺留財產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針對董事會運作效率問題研議解決辦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指員工已有勞保給付不應額外補助。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要求提出具體提升服務涵蓋率報告。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指員工已有勞保給付不應額外補助。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應研擬改善之道,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如何拉高犯保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要求提出具體提升服務涵蓋率報告。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因執行率低且有高估之嫌。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指員工已有勞保給付不應額外補助。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應研擬改善之道,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如何拉高犯保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要求提出具體提升服務涵蓋率報告。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因執行率低且有高估之嫌。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指員工已有勞保給付不應額外補助。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應研擬改善之道,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如何拉高犯保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指員工已有勞保給付不應額外補助。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要求提出具體提升服務涵蓋率報告。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因執行率低且有高估之嫌。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指員工已有勞保給付不應額外補助。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如何拉高犯保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就日本撤退遺留財產運用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財政及資訊透明。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檢討董事會之聘用人數與人員選任,並督促董事勤出席。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積極開拓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擴大服務範疇。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檢討員工福利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檢討員工福利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妥善運用保護費用,務使輔導保護比例上升至5成以上。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檢討董事會之聘用人數與人員選任,並督促董事勤出席。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積極開拓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擴大服務範疇。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因執行數掛零。
- 提案刪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用人費用,指員工福利優渥。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檢討員工福利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檢討員工福利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建議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減列200萬元,並保留送協商。
- 同意更生保護會員工福利部分凍結1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
- 同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凍結2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
- 同意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員工福利問題改為主決議,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承諾將三-3-D案的報告期限由1個月修正為3個月,因需召開董事會。
王添盛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說明更生保護會員工福利係為彌補勞保與公務員福利落差,且已向勞工局報備,建議凍結100萬元並提出報告。
- 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費用用於被害人身上,若減列需從其他經費挪移,建議不減列。
- 承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服務執行率低,因有法定主責機關,將考慮放寬服務範疇,如協助搬遷或旅費住宿。
- 承諾將與分會連結,協助雙親死亡小孩的安置問題。
- 說明八仙塵爆案協會提供權益宣導、補償金核發及心理諮商治療等協助。
陳督導娟娟
- 說明更生保護會員工福利係為彌補勞保與公務員福利落差,僅生育補助優於公務機關1個月。
朱科長念慈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服務執行率低,因性侵、家暴、人口販運等案件已有主責機關,將考慮放寬服務範圍,例如協助搬遷或訴訟旅費住宿。
- 說明八仙塵爆案等大規模傷害事件,協會會進行權益宣導、協助補償金核發及心理諮商治療。
- 指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就學資助約1,200萬元,服務400人次,承諾將擴大服務對象與宣導。
尤組長仁傑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提供就學資助、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及親子教育等協助。
- 指出安置收容服務執行率低,因有其他法定主政機關負責,將考慮放寬服務範疇。
相關後續
- 提案三-1-1案併三-1-A案與三-1-B案處理,修正為減列20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提案三-1-2案、三-1-3案與三-1-4案合併處理,凍結100萬元,經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三-1-C案、三-1-D案、三-1-E案、三-1-F案、三-1-G案、三-1-H案、三-1-I案、三-1-J案、三-1-K案均照案通過。
- 提案三-3-1案、三-3-2案、三-3-3案一併處理,凍結200萬元,經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三-3-4案、三-3-5案、三-3-6案一併處理,改為主決議,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三-3-A案、三-3-B案、三-3-C案照案通過。
- 提案三-3-D案之「1個月內」修正為「3個月內」。
- 提案三-3-E案、三-3-F案、三-3-G案、三-3-H案、三-3-I案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的適當性與公示強度。
- 討論旨在平衡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與土地所有權人財產處分權益,並防堵制度被惡意濫用。
相關爭議
- 訴訟繫屬註記的性質爭議: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事實,卻被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與假扣押、假處分等權利限制不同,引發爭議。
- 公示強度與影響:現行註記方式公示強度過高,即使訴訟最後撤回或所有權人勝訴,仍長期影響土地所有權人財產處分權、授信貸款,甚至造成土地難以成交。
- 制度濫用風險:訴訟繫屬登記無需成本,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透過隨意提起訴訟來惡意限制他人財產權,形成「知法、玩法、不犯法」的漏洞。
- 查詢系統與登記簿的取捨:司法院傾向維持在土地登記簿註記,以符合民眾查詢習慣及地政機關對地籍變更的掌握;立法委員則建議設立獨立查詢專區,降低公示強度,避免對無辜所有權人造成過度影響。
- 司法院把關機制不足:質疑法院在核發訴訟證明時,對訴訟理由的審核不夠嚴謹,未能有效防堵濫訴。
- 外國立法例與國內實務差異:有委員提出外國立法例可供參考,但司法院認為國內實務與法律位階不同,需謹慎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堅決主張訴訟繫屬為未確定事實,絕對不能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應改為查詢專區或系統。
- 強調訴訟繫屬登記無需成本,容易被惡意濫用,嚴重侵害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導致土地難以處分或貸款。
- 批評司法院觀念食古不化,未能體察實務上「知法、玩法、不犯法」的濫用情況。
- 指出假扣押、假處分需付出成本,但訴訟繫屬卻不用,造成制度上的不公平。
- 建議由地政司來建置查詢專區,並與司法院聯合成立查詢系統,以達到公示效果且不影響財產權。
- 要求司法院在2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並特別針對曾提過假處分、假扣押的案件,在聲請訴訟註記時應更加慎重把關。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同訴訟繫屬為未確定事實,以未定案訴訟影響財產權是嚴重侵犯憲法保障權利,類似「無罪推定」原則。
- 指出訴訟繫屬與假扣押、假處分不同,無實體判斷,容易被偽造或假造,形成漏洞。
- 強調一旦被註記,對當事人影響重大,應有相對足夠、慎重的證據力,並讓原告付出代價。
- 指出目前無法針對訴訟繫屬註記提出抗告,救濟管道不足。
- 建議在2個月內召開公聽會,並請各級法院在核駁訴訟註記時應更慎重,將修法精神納入考量。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釐清訴訟繫屬事實公告不產生禁止處分效力,但會造成事實上處分困難。
- 要求司法院提供每年訴訟繫屬申請、准駁件數,以及濫訴科罰鍰案件數等實證數據,以利司法改革。
- 建議司法院檢討濫訴問題,除科處罰鍰外,應建立制度讓被告可請求原告支付律師酬金,以回復損害。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案是平衡善意第三人與惡意原告之間的問題,需找到平衡點,不能只保護一方。
- 建議提供個案,讓司法院了解濫用情況,從制度面防堵漏洞。
- 認為訴訟費用高低也應納入考量,若土地價值高,訴訟費用也高,可達到把關效果。
- 建議司法院在4個月內召開公聽會,找出問題點並取得平衡,確保兩邊兼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考慮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或針對濫行訴訟建立具體規範讓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 質疑訴訟繫屬註記是否僅及於物權,而非一般債權,認為現行放寬可能導致問題。
- 建議降低訴訟繫屬公示強度,不要放在謄本首頁,改由其他管道查詢,以減少對無辜所有權人的影響。
- 建議司法院應多把關、多做條件審核,而不是將登記業務變成自己的業務。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地籍謄本上加註警示,提醒民眾可透過查詢系統了解是否有訴訟繫屬,以達到公示效果。
- 認為公示方式應多樣化,且不應僅因習慣而妨礙他人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邱瑞祥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因確定判決效力會及於訴訟繫屬後受移轉人。
- 指出將查詢專區設於法院會違背民眾交易習慣,且法院非不動產主管機關,難以即時掌握地號變更。
- 強調土地登記簿是民眾最直接查詢不動產資訊的管道,目前實務上已有大眾捷運法等註記先例。
- 承諾將蒐集更完整的訴訟繫屬登記數據(包括105年11月至106年第一季),並召開公聽會,擬具改善方案。
- 說明德國實務上也有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並解釋撤回案件不一定代表無辜。
- 表示將考慮供擔保、另立假處分類型或限縮第254條適用範圍等方案,以平衡各方權益。
- 承諾將發函各法院,要求在核發訴訟證明時,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慎重行之,以降低准許件數。
施明賜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說明上次會議決議是在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設置網站,建置查詢專區。
- 指出設立查詢系統花費約100萬元,可由法院直接登錄,民眾、經紀人可上網查詢,能達到公示效果。
- 強調不動產經紀人有義務查詢輻射屋、山坡地、土壤液化等各類查詢系統,訴訟繫屬亦可循此模式。
- 說明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僅限所有權與他項權利,訴訟繫屬為事實註記,地政機關有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可供註記。
- 指出目前謄本會顯示有參考資訊,民眾需另申請列印謄本查詢,但仍可能影響交易意願。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另訂期審查。
- 討論事項第五案另訂期審查。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之106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主要關注考選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的合理性、報考人數預估與實際落差,以及考試宣導費的效益。
- 會議亦討論監察委員監試酬勞、公共關係費的必要性與用途,並研議公務預算負擔弱勢考生報名費減免的可行性,旨在提升基金經營績效與考試公平性。
相關爭議
- 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不合理:預估報考人數減少,但業務成本與費用反而增加,被質疑未覈實編列,且近年報考人數預估與實際數有明顯落差。
- 考試宣導費效益不彰:考選基金編列宣導費,但其使用目的和效益受質疑,委員認為應考人會主動了解考試資訊,不需額外宣導。
- 監察委員監試酬勞爭議: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領取出席費,與考試委員已無典試出席費形成對比,被質疑為額外酬勞,應停止領取。
- 公共關係費必要性爭議:考選基金編列公共關係費,但其定義與實際用途(協調公部門支援、應對突發狀況)存在認知落差,被質疑為交際應酬費用,應檢討必要性或科目名稱。
- 弱勢考生報名費減免負擔:考選基金自行吸收弱勢考生報名費減免,導致基金虧損,被質疑應由公務預算支應,以維公平。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預算,指預估報考人數減少但業務成本與費用卻增加,有欠合理。
- 提案刪除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因監察委員執行監試為法定職責,不應支領額外酬勞。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公共關係費,指考試業務無需藉由公關拓展業務,應撙節開支。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並凍結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印製等業務宣導費,質疑其執行率不穩定且效益不彰。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及費用下之服務費用,因預估報考人數與實際人數有明顯落差,費用應有調降空間。
- 提案刪除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指其為法定職責,不應支領額外酬勞。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公共關係費,指其用途不符公務機關性質,應撙節開支。
- 提案要求考選部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行注意事項》,應參考氣象預報彈性開放。
- 提案要求考選部說明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
- 提案要求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指其為法定職責,不應支領額外酬勞。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公共關係費,指其用途不符公務機關性質,應撙節開支。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及考試委員假日出席費,並凍結部分預算,要求考選部修正支給要點。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公共關係費,指其用途不符公務機關性質,應撙節開支。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考試為何需要宣導,認為應考人會主動了解,宣導費用途有問題。
- 提案要求考選部免予編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以符立法院決議。
- 提案要求考選基金應依實際需要與業務量變化,覈實減編業務成本及費用。
- 提案要求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並凍結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印製等業務宣導費,質疑其執行率不穩定且效益不彰。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及費用下之服務費用,因預估報考人數與實際人數有明顯落差,費用應有調降空間。
- 提案刪除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指其為法定職責,不應支領額外酬勞。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公共關係費,指其用途不符公務機關性質,應撙節開支。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考選基金106年度公共關係費30萬元全數刪除,以資撙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預算,指預估報考人數減少但業務成本與費用卻增加,有欠合理。
- 提案刪除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因監察委員執行監試為法定職責,不應支領額外酬勞。
- 提案刪除考選基金公共關係費,指考試業務無需藉由公關拓展業務,應撙節開支。
- 提案要求考選業務基金應依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變化,覈實減編業務成本及費用。
相關人員回應
蔡宗珍 考試院考選部部長
- 解釋預估報名人數減少但成本增加的原因,包括冷氣試場開放、勞動條件改善(基本工資調漲、勞健保、一例一休等臨時人員費用)及固定成本存在。
- 強調勞務成本為舉辦考試關鍵費用,難以減少,若刪減將無法辦考試,建議以凍結方式處理並提出報告。
- 說明考試宣導費主要用於宣導國家考試制度、各類科資訊,針對學校及特殊錄取不足類科,非天女散花式廣告。
- 表示監察委員監試為監試法要求之額外工作,多在假日進行,現行2,000元出席費屬合理車馬費,若法律制度改變將配合調整。
- 解釋公共關係費主要用於協調公部門支援、借用考場、應對突發事件等業務需求,非交際應酬,因無其他科目可編列。
- 同意將公共關係費凍結10萬元,並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支出項目與研究是否可編列至其他項目。
- 說明已全面調高國考報名費,但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銳減,弱勢考生報名費減免應由公務預算負擔,將積極向主計總處爭取。
- 表示已公告明年6月和9月考試一律開放冷氣試場,無需再提書面報告。
- 說明已針對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不足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已見成效。
曾慧敏 次長
- 說明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目前執行情況,並指出98年立法院決議主要針對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部分為刪減後維持2,000元。
- 表示希望監察委員監試費能與考試委員假日參加會議的出席費衡平處理。
蘇主任錦源
- 說明基金用途別科目係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公共關係費的定義較通用,考選部可能套用此科目,但可在預算書說明補充。
王科長儷倩
- 說明公共關係費定義包含「以進貨、銷貨及供給勞務為目的」,考選部可能因此將溝通協調費用歸於此。
- 建議若有業務性質特殊需求,可請增相關科目,透過核定程序增列。
相關後續
- 提案二-1案併二-3案、二-C案、二-G案處理,修正為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二-2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其餘照案通過。
- 提案二-4案、二-5案及二-6案照案通過。
- 提案二-7案改為主決議,不減列、不凍結,並修正為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二-8案、二-9案、二-10案及二-11案一併處理,修正為主決議,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二-A案撤案。
- 提案二-B案修正為免提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 提案二-D案修正為免提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 提案二-E案及二-F案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之106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主要關注退撫基金國內外委託經營管理費的編列合理性,以及基金運用收益未達法定最低收益率需由國庫補足的財政負擔問題。
- 討論旨在確保基金管理效率與財務健全,並檢討管理委員會與監理委員會的運作。
相關爭議
- 委託經營管理費編列寬鬆:退撫基金10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達1億4,452萬元,管理費率0.16%,相較近年實際收益率與管理費率,有寬編之嫌。
- 國庫補足收益差額:退撫基金因金融海嘯影響,97至99年度收益未達法定最低收益,需國庫補足差額48億8,174萬3千元,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管理委員會應提出改善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退撫基金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指近年國內委託經營收益率與管理費率實際辦理情形,預算有寬編之情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並進行專案報告,因基金收益未達法定最低收益需國庫補足差額。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退撫基金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指預算有寬編之情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並進行專案報告,因基金收益未達法定最低收益需國庫補足差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討退撫基金管理費率與收益部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同意凍結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管理費,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長其梅
- 建議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管理費凍結1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 說明退撫基金收益未達法定最低收益需國庫補足差額,林委員提出的改善計畫報告期限1個月較趕,建議改為3個月。
相關後續
- 提案三-1案及三-2案一併處理,修正為凍結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三-A案修正為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001
- 卷/期/冊
- 106/10/1
- 發布日期
- 2017-01-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