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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審查:聚焦採購弊案、工程品質與制度改革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09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預算,聚焦於慶富案採購爭議、公共工程變更設計與預算追加、採購專業化、閒置設施活化、新南向政策及電子採購效能等議題。立法委員質疑現行制度缺失,要求工程會積極改革,主委則就各項質詢提出說明與承諾。會議最終針對多項預算提案進行凍結或微幅刪減,並要求工程會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單位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預算審查主要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歲入歲出預算編列,並深入探討其施政重點、預算執行成效,特別是政府採購制度的精進、公共工程品質管理、閒置設施活化,以及如何應對如慶富案等重大工程弊案所暴露的制度性問題。
  • 會議也關注工程產業全球化、再生粒料運用、公共工程技術提升、加速公共建設計畫推動及健全品質安全管理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慶富案採購爭議:立法委員質疑慶富案採最有利標卻由無造船廠的公司得標,且同分抽籤方式不合理;工程會雖曾判斷符合法令,但承認重大採購案以抽籤決標不妥,並配合行政院調查。
  • 採購法「宜」改「應」: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將採購法中「採購宜由專業人員為之」的「宜」字修改為「應」,以強制專業化,解決基層公務員流動率高且承辦採購業務風險大的問題;主委認同專業化必要性,但傾向不修法而建構機制。
  • 變更設計與預算追加常態化:立法委員批評公共工程變更設計與追加預算比例過高(甚至超過10%),質疑廠商低價搶標後追加預算,並指工程會更改統計方式掩蓋問題;工程會則解釋部分變更是合理調整,但承諾檢討極端異常案例。
  • 稽核率過低:立法委員質疑工程會每年編列稽核業務費用卻稽核率僅約3%至4%,未能有效監督採購弊端;主委承諾將提升稽核比率,特別是針對高風險工程項目。
  • 電子採購網效能不彰:立法委員批評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區間過短、資料不透明,且部分加值服務需收費,質疑其公共性與便民性;工程會承諾加強系統友善度與資料開放。
  • 派遣勞工權益:立法委員質疑工程會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對派遣勞工請假規範不合理,恐導致廠商剝削派遣勞工;主委承諾檢討契約範本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並將最有利標條件明確化。
  • 中資參與敏感採購案:立法委員關切中資參與具國安或資安疑慮的政府標案,並質疑現行審查機制漏洞;工程會表示會嚴格把關,但需與經濟部投審會建立資料庫互通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處理底渣及廢土問題的能力,並要求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 質疑慶富案招標過程,尤其採最有利標卻由無造船廠的公司得標,與行政院調查報告牴觸。
  • 批評公共工程變更設計和追加預算成為常態,認為是低價搶標導致,要求工程會提出防範標準。
  • 質疑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運作不彰,稽核率過低,要求提升並提供書面報告。
  • 擔憂「最有利標」可能導致公帑浪費,促請主委深思。
  • 建議將採購法中「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的「宜」字改為「應」。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加入GPA後,中資參與台灣敏感性政府標案的限制是否能維持,並質疑經濟部對疑似中資公司「柯萊特」參與敏感標案的反應遲鈍。
  • 質疑慶富案在同分情況下以抽籤決標的程序瑕疵,以及評審委員缺席或迴避問題,要求澈查並修法。
  • 批評工程會變更計算方式以降低變更設計比例,要求刪減預算。
  • 質疑工程會業務費執行率過低,即便編列預算也未能有效運用。
  • 建議投審會與採購機關間應建立廠商資料庫互通機制,以防範中資疑慮。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啟動機制,全面調查慶富案,認為是政府結構性問題。
  • 強調採購法修正的必要性,並要求主委積極推動修法,爭取本會期三讀通過。
  • 質疑稽核比例過低,建議工程會加強稽核並對曾有弊案或延宕的單位進行重點輔導。
  • 關切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長期存在巨大差額,要求檢討預算編列與避免惡性競爭的機制。
  • 詢問工程會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角色與吳澤成政委的分工,強調提升執行效率與品質,避免蚊子館。
  • 建議工程會適時協助各機關推動發包作業,落實品質管理責任。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重大採購案同分時以抽籤決定的規定不合理,要求廢除此規定。
  • 關切桃園國際機場跑道工程延宕、材料選擇(剛性或柔性)爭議及維修效率問題,要求工程會加強督導。
  • 提醒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工程預算龐大,要求工程會加強督導以避免浪費公帑。
  • 指出採最低標導致預算與決算金額差距大,而最有利標可能導致公帑浪費,要求主委注意拿捏。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肯定工程會採「全生命週期管控」的積極角色,但質疑其人力是否足以應付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重大工程。
  • 關切公共工程變更設計與追加預算比例過高,詢問最常發生此類問題的工程類型及解決方案。
  • 要求工程會針對施工中包商倒閉、契約爭議導致停工等問題,應建立標準化且有效率的處理流程。
  • 再次要求工程會提供台中市低度利用閒置空間資料,以利推動公托政策。
  • 質疑「公共工程基礎資料庫研究計畫」的具體內容、成果及每年高達500多萬元的維護費用。
  • 建議凍結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預算,並要求說明執行成效。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2015年對慶富案採購決標過程符合法令的審議判斷,與行政院調查報告的五大缺失相衝突,建議重啟審查。
  • 強調政府應建立避險機制,針對大型採購案的招標資格訂定規範。
  • 指出土木工程職系公務員離職率高,主因是缺乏採購專業卻被要求承辦高風險採購業務,建議將採購法中「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的「宜」字改為「應」。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中,要求派遣廠商在派遣人員請假時須指派代理人或扣款的規定不合理,恐導致派遣勞工權益受損。
  • 要求工程會制定的勞動派遣契約應與勞動基準法調和,保障派遣勞工請假權益,並將代理人成本納入契約計價。
  • 建議工程會應明確訂定勞動派遣契約採最有利標的有利條件,以引導機關選擇善待派遣勞工的廠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最有利標」在實務運作上可能與司法機關對「圖利」的認定產生歧異,建議在行政端建立專業認定機制以防弊。
  • 質疑促參法修正後,許多超過3年未簽約、開工的公共建設延宕,要求工程會提出解決方案。
  • 關切電子報價單推動成效不彰,流標比例高,且對招標作業的秘密性與資安控管提出疑問。
  • 主張政府資訊應以免費為原則,質疑政府電子採購網對部分資料收費的合理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慶富案評審人數過少、同分抽籤及工程會審查僅依書面資料的合理性,認為其判斷書未發現弊案。
  • 關切重大採購案若涉及國外廠商,履約爭議應如何透過國際仲裁等機制處理,以避免主權爭議。
  • 強調未來前瞻基礎建設將有許多國際合作,需留意可能產生的爭議與合約問題。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自身租用精華地段辦公室,租金佔業務費比例過高,與其活化閒置公有房地的職責相悖,要求儘速規劃調整。
  • 關切公共工程追加金額超過10%的案件比例高達51.26%,認為變更設計與追加預算已成常態,要求工程會檢討預防機制。
  • 質疑顧問公司自行設計又投標蘇花改隧道案是否違反採購法,以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但書可能造成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 關切第三航廈工程追加預算龐大,質疑是否濫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嚴謹防弊。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以幽默故事諷刺公共工程低價搶標、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BOT案等弊端。
  • 批評工程會為降低變更設計統計數字而改變計算方式,是「作弊」行為,要求各機關從根本改善。
  • 建議變更設計的工程,設計單位應對可歸責的設計錯誤負責賠償,委託單位應負行政責任,以遏止亂象。
  • 要求工程會三個月內提出報告,釐清變更設計責任並追究賠償或行政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吳宏謀 主任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報告106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歲入實收數占累計分配數77.39%,歲出實付數占累計分配數91.03%。
  • 說明107年度施政重點,包括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公共工程運用再生粒料、提升技術水準、精進政府採購制度、加速公共建設計畫及健全品質安全管理等。
  • 承諾將加速辦理花蓮地區1013豪雨災後復建工程會勘及核定,並確保工程品質。
  • 承認重大採購案同分時以抽籤決定的規定不妥適,將檢討廢除。
  • 表示會配合行政院調查慶富案,並會同相關部會檢討制度面問題。
  • 認同採購法規應與時俱進,已將修正案列為最優先推動法案。
  • 承諾提升稽核比率,並針對高風險工程項目加強管理。
  • 說明預算與決標金額差距大是因採購策略多元,最有利標可確保履約能力,但需精算估列費用並給予廠商合理利潤。
  • 強調將與經濟部了解疑似中資公司參與敏感標案的問題,並會同相關部會研議適當設限或保護措施。
  • 表示將朝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方向檢討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並將最有利標條件明確化。
  • 同意將積極推動採購專業化,即使不修法也會建構機制要求各機關採購人員具備專業。
  • 認同三方合約機制對重大採購的重要性,但需審慎考量權利義務與因果關係,並研究其他避免問題的方式。
  • 說明建造費用百分比費率調整的考量,以及將減少顧問公司在智慧建築、綠建築等方面的額外負擔。
  • 承諾檢討變更設計問題,將在3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檢討頻繁且金額大的變更設計,並提出因應措施。
  • 表示將加速辦公處所調整,預計3至4年後遷入都更房舍,解決租金過高問題。
  • 強調再生粒料使用已制定規範、標準化及第三方公正認證,並鼓勵各縣市自行優先去化底渣。

蘇明通 主任秘書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慶富案招標程序行政院專案調查報告已提及履約能力問題。
  • 解釋工程會內部派遣人員請病假由其他同仁代理,符合勞基法規定。
  • 澄清國際商會是民間組織,契約雙方約定適用國際商會仲裁規定即可處理國際仲裁案件。
  • 說明電子報價單系統有加密機制,確保承辦人員無法提前開啟投標資料。
  • 解釋變更設計金額應採累計值,以避免誤解。
  • 解釋三方契約中銀行撥款前需主辦機關通知,以確保資金流向。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

  • 承諾與衛福部合作推動的15處閒置設施活化為公托及非營利幼兒園計畫,將於明年6月完成5處,年底完成全部15處。
  • 解釋公共工程基礎資料庫是全國統一的價格資料庫,用於監督各機關編列預算,避免浮編,且每年都在精進。
  • 說明變更設計的次數與金額累計應分開計算,強調應關注總追加金額是否超過10%。

張文富 專門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辦公廳舍租金問題已取得國產署同意,將於3至4年後進駐長安西路都更辦公廳舍。
  • 說明公務車輛編列預算符合主計總處標準,其中四輪傳動車是因應災區及工程現場勘查需求,現有車輛已老舊且里程數高。
  • 解釋一般行政費用已撙節編列,主要用於全會共同性基本維持項目,希望委員支持不刪減。

林傑 處長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國外旅費增加是配合循環經濟、軌道建設考察及與澳洲技師跨國流通會談等新增業務。
  • 解釋「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預算增加是為補助廠商海外拓點,配合新南向政策,且成效良好。
  • 說明「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辦公室負責協助廠商拓點的申請、查核、核銷、教育訓練及教材編纂等工作。
  • 解釋公共工程基礎資料庫是依採購法第11條建立的價格資料庫,無償提供機關廠商使用,每年使用人次達70多萬。
  • 說明工程會審議的是計畫階段的概算,而非發包階段的預算,中間會因設計成熟度演進而有價格差異。
  • 說明「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建造費用百分比」調整,是因應業界成本提高及外部加值服務需求。

陳尤佳 處長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政府電子採購網委外經營不支付費用,反而收取回饋金,廠商收入來自會員加值服務,但招標決標資訊免費公開。
  • 解釋107年度設備費增加是用於強化資訊網系統功能,以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2.0版AA等級及會內資訊網改版。
  • 說明第51案三方契約將研議可行性,第52、53案未得標廠商著作權將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說明第59案開放諮詢小組委員改聘將於下一會期斟酌委員意見遴聘民間代表。
  • 說明第62案中資議題將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與投審會建立廠商資料庫。
  • 說明第67案採購人員專業化問題將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黃淑嬌 執行秘書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一般事務費增加主要是因應勞基法,用於派遣人員加薪及不休假獎金編列,而非行政訴訟費用。

蕭家興 技監兼執行秘書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稽核小組預算主要用於業務費及出席費,金額少,若要增加案件數需更多經費,並承諾提出報告檢討提升稽核率。
  • 表示稽核小組會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稽核小組研討,共同提高全國稽核率。

何育興 處長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報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成果,已活化319件,活化率達75%,剩餘108件多為活化困難者,行政院已核列3億元補助地方辦理活化。
  • 解釋變更設計統計方式已修正為一致性基準,避免分子分母計算基準不一造成誤解,並說明工程執行中加減帳的合理性。
  • 解釋「建立公共工程管理資訊體系」是工程會建置的標案管理系統,用於全國標案的填報、列管、維護及汰換資料,掌握履約進度與品質。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費用不刪減,但房舍租金問題須提書面報告,車輛採購保留但要求做好採購工作。
  • 第16案至第37案併案審理,統一刪減100萬元,工程會須自行調整科目。
  • 第16案至第37案中所有凍結案,統一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工程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第38案、第39案刪除50萬元,並要求工程會針對第39案提供書面報告。
  • 第40案至第49案(第4目)統一刪除100萬元,並要求工程會就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及督導工程管理避免追加預算弊端提供書面檢討報告。
  • 第1案至第7案、第13案、第14案、第15案及第25案等通案保留部分,統一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工程會提供書面報告。
  • 第51案(三方契約)修正文字為「爰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成立…」,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52案(未得標廠商著作權)及第53案(得標廠商著作權)修正書面報告期限為「三個月」,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54案(公有建築物屋頂設置綠能裝置)修正文字為「並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相關政策執行」,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55案(閒置設施活化)修正書面報告期限為「三個月」,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57案(稽核率)照案通過,不修正。
  • 第59案(開放諮詢小組委員改聘)刪除最後一句,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62案(中資議題)修正書面報告期限為「三個月」,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63案、第64案、第65案(預算凍結相關)修正書面報告期限為「三個月」,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66案(顧問公司管理改善辦法)照案通過,不修正。
  • 第67案(採購人員專業化)修正書面報告期限為「三個月」,照修正文字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0303
卷/期/冊
106/103/3
發布日期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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