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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獵雷艦調閱要點與金管會預算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06

LawTrace 法律歷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系列提案,但相關議案尚未審查完竣,並通過一項臨時提案。會議重點為審查「獵雷艦採購案財政部所屬公股行庫等聯貸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確立小組運作規範。此外,會議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金管會及其所屬單位預算,針對人事任命、監理職責及多項預算項目進行激烈討論與調整。

討論事項一

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7個修正案 (討論事項一至四十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及黨團所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47個修正案進行審查。
  • 會議中亦針對所得稅法中課稅級距及稅率對高階人才延攬的影響,討論留才攬才稅制的研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留才、攬才稅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留才、攬才稅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留才、攬才稅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留才、攬才稅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部長

  • 說明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黨團及委員提案。

顧立雄 主任委員

  • 對委員質詢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及委員所提共47個修正案,均尚未審查完竣,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留才、攬才稅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獵雷艦採購案財政部所屬公股行庫等聯貸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並確立財政委員會為調查「獵雷艦採購案」中公股行庫聯貸案真相而成立的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涵蓋小組組成、會議規範、調閱權限與保密義務等細節。
  • 討論專案小組會議的召開時間、機密文件處理方式、調閱對象範圍以及是否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會議性質與列席權限:費鴻泰委員質疑調閱小組會議形式是否類似秘密會議,其他委員會委員能否列席及媒體採訪權限。主席確認其為秘密會議性質,其他委員會委員不可列席,媒體不可採訪,但會議結束後個人可受訪。
  • 會議召開時間:賴士葆委員及費鴻泰委員建議刪除「應另於委員會時間之外」的限制,以便在委員會時間內召開會議,以確保委員出席意願,最終獲修正通過。
  • 機密文件抄錄限制:黃國昌委員質疑要點中機密文件不得抄錄的規定,認為這會強迫委員記憶大量內容,實務上不可行,建議非機密文件應允許抄錄。主席則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並澄清僅機密文件不可抄錄。
  • 外部專業人士參與:黃國昌委員建議循慣例邀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士參與調閱小組,但費鴻泰委員和賴士葆委員反對,認為委員負有法律責任,外部人士則無,且可能引發其他委員會委員要求參與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調閱小組會議的性質是否為秘密會議,以及其他委員會委員和媒體是否能參與。
  • 建議會議時間不應限制在委員會時間之外,以利委員出席。
  • 反對邀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士參與調閱小組,認為其不具法律責任且可能引發公平性問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運作要點中「應另於委員會時間之外」的規定,允許調閱小組會議在委員會時間內召開。
  • 反對邀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士參與調閱小組,認為立法委員應負起責任,外部人士發言不具法律約束力不妥。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運作要點中機密文件不得抄錄的規定提出異議,認為這不符實際操作,且應區分機密與非機密文件。
  • 建議應依慣例允許各黨團推薦專業人士參與調閱小組,以協助查閱大量資料。
  • 要求調閱小組第一次會議前,各委員應準備好建議調閱的文件和邀請的人員名單。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澄清會議為「調閱小組會議」,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秘密會議。
  • 支持調閱對象可依決議增加,並強調小組成員應遵守保密義務。
  • 建議調閱文件送達場所應明確為「本小組指定之立法院場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五點修正,認為會議時間不應受限於委員會時間之外。
  • 確認調閱小組赴所在地查訪時,訪談相關人士是自然且必要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五點修正通過,允許調閱小組會議在委員會時間內外召開。
  • 第七點修正通過,明確調閱期間為民國106年11月6日至106年12月31日。
  • 第十一點修正通過,明確調閱小組可邀請「現任及前任」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 第十二點修正通過,明確調閱小組得赴所在地查訪「並訪談相關人士」。
  • 第十三點修正通過,明確調閱文件應送達「本小組指定之立法院場所」。
  • 關於是否讓各黨團推薦專業人士參與,決議先不討論,待開過第一次會議後評估需求。
  • 調閱小組將於下週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調閱資料範圍。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部分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要針對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的各項預算科目進行討論、質詢與調整。
  • 核心議題包括證交所董事長人事任命的年齡限制與酬庸爭議、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理職責與能力,以及各單位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與執行效率。

相關爭議

  • 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任命爭議:曾銘宗委員提案要求證券周邊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費鴻泰委員和賴士葆委員強烈質疑許璋瑤(68歲)擔任證交所董事長是酬庸,且其專業性不足,批評行政院為此修改國營事業人事辦法,並質疑其作為民股代表是否需到立法院備詢。
  • 金管會對何壽川擔任永豐金證券董事的監理尺度:黃國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對證券業負責人的監理標準過低,對於已被解除銀行負責人職務並遭起訴的何壽川仍可擔任證券業代表表示不滿,認為金管會應有能力禁止其擔任職務,而非推給法令漏洞。
  • 金管會提供獵雷艦案密件爭議:黃國昌委員不滿金管會拒絕提供獵雷艦案相關密件,質疑其法律依據,並強調自己願負保密義務。
  • 金管會行政立場與政治化:賴士葆委員批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獵雷艦案中表現過於政治化,成為「綠營打手」,做小了主委的位子。
  • 金管會所屬機構研究報告抄襲:黃國昌委員批評金管會所屬機構的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且金管會第一時間透過媒體粉飾太平,缺乏擔當。
  • 預算刪減與凍結:多位委員對各局處的教育訓練費、資訊服務費、一般事務費、特別費、旅費等提出刪減或凍結要求,認為有浮編或撙節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派任證券周邊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
  • 質疑證交所董事長許璋瑤任命案,認為其年齡已逾65歲限制。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許璋瑤擔任證交所董事長,認為其年齡和專業不符,批評是政治酬庸。
  • 質疑金管會對證交所等周邊單位的監理能力,認為其不敢監督行政院任命的人事。
  • 要求金管會針對期交所及集保的電腦業務歸屬問題提出報告,關注資安風險。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許璋瑤的任命是「玩法弄法」,為政治酬庸,吃相難看,並質疑其民股身分卻需行政院核准的矛盾。
  • 建議金管會若要用高齡人士,應直接修法解除65歲年齡限制。
  • 批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獵雷艦案中過於政治化,成為「綠營打手」。
  • 認為金管會應有權力直接解職不適任的證券業負責人,不需立法院協助修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許璋瑤的任命是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或行政院長的決定,要求具體說明。
  • 追問永豐金控前負責人何壽川是否仍擔任董事,並質疑金管會對證券業監理標準過低,無法解任不適任者。
  • 不滿金管會拒絕提供獵雷艦案相關密件,並批評其所屬機構研究報告抄襲事件的處理方式。
  • 提案要求金管會運用監理權限,禁止經相關金融法規解除職務者於其他金融業出任負責人,並不得擔任證交所等周邊公司董事。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呼籲委員就事論事,回歸預算審查,並表示願意共同監督許璋瑤的人事案及證交所表現。
  • 建議黃國昌委員針對證券業代表任用資格問題提出提案,並指出金管會口頭要求改派不具約束力。
  • 提案要求金管會、財政部說明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管理及金融檢查情形,並提出書面報告。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建議人事案保留,不應在預算審查時爭執,認為外界自有評斷。
  • 提案要求金管會、財政部說明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管理及金融檢查情形,並提出書面報告。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對保險局小額終老及身心障礙保單的執行進度不滿,堅持若未改善不同意解除凍結。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 說明證交所董事長任命需經行政院核可,並指出過去也有兆豐金控派任的董事長逾65歲的案例。
  • 解釋國營事業負責人年齡限制已修改,但證交所非國營事業,其負責人逾65歲者每年需報院核准延長,逾68歲除特殊原因外應更換。
  • 回應許璋瑤具主計專長及央行監事主席經驗,對總體經濟有理解。
  • 表示許璋瑤任命案是與行政院長共同商量決定。
  • 解釋金管會無法直接解任何壽川的董事資格,因其尚未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法規有其限制。
  • 承諾將盡速給予黃國昌委員關於密件的答復,並處理永豐金證券改派董事的問題。
  • 承諾金管會不會再開幫保險公司「喬」的會議,將由評議中心處理爭議。

王詠心 局長

  • 回應證期局預算刪減要求,說明教育訓練、水電費、資訊服務費、一般事務費、機械設備養護費、物品費等編列的必要性。
  • 解釋國外旅費編列是為例行參與國際組織會議,因國際空間有限,希望少刪減。
  • 報告期交所與集保電腦業務歸屬問題已發函說明。

吳桂茂 局長

  • 回應保險局預算刪減要求,說明人事費、系統改版、水電費、資訊服務費、一般事務費等編列的必要性。
  • 解釋一般事務費包含清潔、保全、管理費及委外人力費用,多為固定性支出。
  • 說明資訊軟硬體設備汰換是因設備超過使用年限,並新增軟體改版費以增進資安。

王儷娟 局長

  • 回應檢查局預算刪減要求,說明資訊服務費、一般事務費編列的必要性,特別是資安及金融科技投入。
  • 解釋一般事務費包含工讀生費用,考量基本工資調漲,希望委員支持。
  • 請求大陸地區旅費不要全部凍結,因明年年初有計畫安排。

相關後續

  • 證券期貨局預算:教育訓練費刪減10萬元;水電費刪減10萬元;資訊服務費刪減20萬元;一般事務費刪減10萬元;特別費凍結4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刪減10萬元;雜項設備費凍結20%;證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費凍結30%並來院報告;大陸地區旅費全數凍結;國外旅費刪減10萬元。
  • 保險局預算:水電費凍結10%;資訊服務費刪減20萬元;一般事務費凍結20%;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刪減20萬元;保險監理業務費凍結20%;小額終老及身心障礙保單相關預算凍結20%;大陸地區旅費全數凍結。
  • 檢查局預算:水電費凍結20%;資訊服務費刪減10萬元;一般事務費刪減20萬元;特別費凍結;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刪減20萬元;金融機構檢查費用凍結五分之一並提書面報告;金融機構檢查費用凍結800萬元並專案報告;大陸地區旅費凍結一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金管會、財政部說明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管理及金融檢查情形,並於3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2案,修正後要求金管會運用監理權限,禁止經相關金融法規解除職務者,於解任起5年內於其他金融業出任負責人,並不得擔任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之董事。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預算案部分,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除金管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暫照列外,其餘部分均照列。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0401
卷/期/冊
106/104/1
發布日期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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