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審查:聚焦醫療刑責合理化與醫病關係配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0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醫療刑責合理化、醫療爭議處理配套措施,以及醫護人員輪班間隔限制等議題。衛福部報告推動醫病共享決策、關懷小組及多元調處機制以減少醫糾,並支持刑事責任限縮。委員們就修法方向、配套法制化、鑑定前置化及醫護工時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所有修正版本與附帶決議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針對「醫療爭議事件處理相關配套措施及醫療爭議調處案件執行狀況」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針對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的推動背景、醫療爭議案件處理的相關配套措施,以及醫療爭議調處的執行狀況進行說明。
- 核心在於透過醫病共享決策、關懷小組、多元雙向調處機制及生育事故救濟等措施,改善醫病關係,減少訴訟,並推動醫療疏失刑責明確化。
相關爭議
- 醫療刑責合理化與病人權益保障的平衡:委員吳玉琴擔憂單方面限縮醫師刑責,卻未同步將病人端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法制化,恐難取得民眾信任,認為配套措施應先行或同步進行。
- 醫療事故除錯機制法制化:委員吳玉琴質疑現行除錯機制僅止於試辦或行政措施,缺乏法制化基礎,難以有效要求醫院落實。
- 醫療糾紛調處成效:委員陳曼麗及林淑芬質疑目前醫療爭議調處成立率偏低(約35%),且非全國統一試辦,部分縣市未納入系統,醫院不出席或不提供鑑定資料導致調處困難。
- 第三方鑑定單位的公正性與法律地位:委員李彥秀質疑未來第三方鑑定單位如何打破醫醫相護迷思,確保公正性,以及其鑑定結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為證據,會否影響醫師出庭意願。
- 醫審會處理案件的精緻度:委員李彥秀質疑醫審會案件量大、會議頻率低,恐導致審查粗糙,建議精緻化處理以提升品質。
- 替代療法與醫師倫理:委員黃秀芳關切醫師推薦無科學證據之替代療法,可能延誤病情並違反職業倫理,要求衛福部加強規範。
- 輪班間隔11小時與8小時的爭議:多位委員(陳宜民、蔣萬安、李彥秀、林淑芬)質詢衛福部對勞動部擬放寬輪班間隔至8小時的立場,強調醫護人員工作高危勞、高壓力,應維持11小時間隔以保障病人安全與醫護健康,質疑衛福部未堅定捍衛立場,恐導致例外變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護理人員輪班間隔11小時的立場,認為8小時過短。
- 指出護理師實際工時普遍超時,加班費未落實,要求衛福部處理。
- 呼籲衛福部盡快提出「醫療爭議處理法」專法,並更新醫事司網站調解資料。
- 關切高院判決要求醫師對過失醫療行為舉證,恐導致防衛性醫療。
- 建議衛福部與銓敘部協調,勿砍住院醫師特休假,因其工時長且血汗。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具高度資訊不對等,應避免事故,並重視事後對病患及醫事人員的關懷與說明。
- 質疑衛福部未提出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制化進度,認為醫療法第82條修法應與病人端法制化配套進行。
- 主張醫療糾紛處理機制需法制化,而非僅試辦或行政措施,以建立醫病信任。
- 對於刑責合理化,認為應先讓配套措施先行一段時間,建立信心後再修法,避免倉促鬆綁。
- 要求衛福部應於12月底前將醫療糾紛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與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同步處理,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衡平。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糾紛除刑責合理化、事故處理、救濟補償外,除錯機制亦為重要配套。
- 關切醫療爭議調處試辦縣市不均,成功率不佳,要求明年能全面納入並編列預算。
- 質疑部立醫院占床率不及格,要求衛福部提出對策並推動轉型。
- 關切老人受虐比率上升,尤其直系血親虐待,建議強化老人保護機制。
- 要求全國醫療院所應儘速建立無障礙設施,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
- 建議衛福部檢討CRPD落實狀況,改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以自身產科醫師經驗,強調醫師若持續處於怕被告環境,受損的將是廣大病患。
- 指出非正規醫療行為(如排毒教父、許達夫)未受醫療法規範,反而是正規醫師因救人卻面臨高額賠償與刑責,法律造成不公。
- 認為醫師因刑責壓力可能選擇不救治急重難症病患,導致五大皆空惡化。
- 質疑衛福部對勞動部輪班間隔修法的立場不夠堅定,認為口惠而實不至,應堅定捍衛護理人員11小時輪班間隔。
- 批評現行護理人員花花班導致過勞,輪班間隔僅8小時是現況,要求衛福部承諾3個月內訂出工時指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糾紛處理的急迫性,需在醫師專業與病人權益間取得平衡。
- 以自身經歷及選民服務案例,說明防衛性醫療已成常態,最終受損的是病人權益與台灣醫療水準。
- 認為醫療是專業而非服務業,需要對專業的信賴,以改善五大皆空問題。
- 呼籲委員會發揮智慧,思考如何在修法時保障病人人權的配套機制。
- 認同林靜儀委員觀點,認為若醫師持續怕被告,將導致台灣整體醫療水準下降。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病關係信任與責任是核心價值,呼籲共同解決困境,讓病人有更多活命機會。
- 指出防衛性醫療造成急重症醫師流失、醫療資源浪費、醫病關係惡化,應懸崖勒馬。
- 重申修法目標是醫療刑責合理化而非除罪化,並非醫療界壓力,而是為病人著想。
- 提及總統府晉見總統時,總統亦認同防衛性醫療對民眾不利,支持改變現況。
- 強調醫療刑責合理化是A部分,調解機制改善是B,醫療補償是C,若A無動作,B、C難以推動,呼籲先解決A。
- 建議委員會將民、刑事部分脫鉤處理,先通過第82條修正案,並要求行政單位保證12月底提出配套法制化草案。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對勞動部擬將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的修法方向,強調此舉將嚴重影響醫護人員與病患權益。
- 指出衛福部應堅定捍衛11小時輪班間隔,不應讓例外變成原則,並應盤點特殊情況補足人力而非犧牲醫護。
- 批評勞動部在未正式徵詢衛福部意見下即預告修法版本,要求衛福部向行政院長賴清德反映堅定立場。
- 支持醫療法修法限縮醫師刑事責任,但提醒民事訴訟耗時費力且病患勝訴率低,仍造成三輸局面。
- 肯定衛福部推動事前共享決策、關懷小組及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要求儘速具體落實並研擬相關法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同部長及蔣萬安委員對輪班間隔11小時的看法,強調醫護及運輸人員休息不足將造成安全疑慮,要求衛福部堅持立場。
- 提出醫事法修正有四大方向:成立關懷小組、第三方鑑定單位、強制調解及建立除錯機制。
- 質疑第三方鑑定單位如何打破醫醫相護迷思,確保公正性,並讓病患信賴結果。
- 關切第三方鑑定機構在法律上的位階,若匿名鑑定,如何作為法院證據並接受詰問。
- 質疑醫審會案件量大、處理粗糙,建議精緻化處理,增加開會頻率以提升品質。
- 指出前置強制調解成立率僅三、四成,應檢討問題點並提出不同作法以提高成功率。
- 質疑除錯設計能否作為證據,醫院是否願配合提出資料,以及法官會否因此形成醫師有過失的心證,並區分醫學檢討與刑法過失標準。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認同防禦性醫療非病患之福,支持限縮醫師刑事責任範圍,認為先行調解或強制調解可減少訴訟。
- 強調病歷書寫應更詳實、詳盡,並建議病歷中文化,以便爭議時供人查閱。
- 關切衛福部推動雙主治醫師試辦計畫,支持分級醫療與垂直整合,提升醫療品質。
- 感謝衛福部對苗栗地區醫院升級的承諾,希望全力支持。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社工人員薪資調整爭議,要求衛福部多聽基層聲音,勿黑箱作業,並支持社工薪資至少加薪3%。
- 質疑衛福部推動的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與過去版本差異,特別是補償機制是否被排除。
- 建議應將瑞典、紐西蘭等國的無過失補償制度納入配套措施,以減少醫療糾紛並保障病患救濟權益。
- 主張醫療糾紛發生時應先進行醫療鑑定並保全病歷,以釐清責任。
- 強調應將好的配套措施一併納入討論,避免僅處理刑責合理化而延宕其他重要改革。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醫師推薦另類療法問題,要求衛福部規範醫師行為,確保治療有科學證據,避免誇大宣傳延誤病情。
- 指出醫病資訊落差可能造成醫療糾紛,醫師利用此落差損害患者權益,應有預防與補救策略。
- 建議衛福部持續推動家庭醫師制度,認為可減少健保支出、醫病糾紛,並保障家醫師權益。
- 質疑醫病共享決策計畫參與醫院數量不足,推廣不夠積極,建議應擴大辦理並鼓勵公會參與關懷小組。
- 強調關懷小組應作為醫療糾紛第一線處理機制,比民意代表介入更專業有效。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衛生局調處及一般調解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上效果不佳,成立率僅3成多。
- 強調醫療糾紛刑事起訴率低(8.31%),定罪率更低(約3%),但訴訟過程漫長,造成醫師巨大精神壓力。
- 支持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限縮醫事人員責任型態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
- 建議修法應創設例外,在接到告訴後,檢察官暫不啟動偵查,先送公正仲裁或鑑定單位進行前置鑑定,以減少訟源並減輕醫師壓力。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將刑事責任限縮至「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顯然逾越臨床專業範圍」,認為醫師執業行為通常不會故意致死傷,此條文可能形同虛設。
- 強調醫療業務應善盡必要注意義務,若有疏失仍應負刑事責任,不應僅限於故意。
- 指出醫療暴力問題,但質疑是否僅修醫療法,而非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更廣泛的法律層面處理。
- 主張醫療刑責應合理化而非去刑化,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此條文修正案審慎考量。
- 批評衛福部對護理人員輪班間隔11小時的立場不夠堅定,認為勞動部修法可能導致原則變8小時,要求衛福部訂定行政指引堅守11小時。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所稱醫療糾紛案件數下降是否為假象,認為醫院關懷效益不大,可能因醫醫相護而難讓病患信任。
- 針對衛福部提出的乙案,要求醫事司解釋「醫療常規」與「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的差異,以釐清法律文字定義。
- 指出部長傾向丙案(刑事責任以故意為限),質疑若剔除過失責任,法務部與司法院是否無意見,並要求衛福部說明全球將過失剔除的理由。
- 強調醫療爭訟耗時對醫病雙方皆為折磨,修法應解決此問題,避免醫師防禦性醫療,同時保障病人公平對待。
- 提醒醫療糾紛不只醫師與病患,還包含醫院端政策可能導致過度醫療而引發糾紛的問題。
- 建議衛福部應提出院版修法條文,並與法務部、司法院取得共識,避免各版本出委員會後協商困難,甚至重頭來過。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支持護理人員輪班間隔維持11小時,但考量排班特殊情況可彈性協調。
- 表示超時工作應依勞基法給予加班費。
- 承諾若EMTI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因行政問題無法報考中級執照,將責由醫事司聯絡消防署補救。
- 說明醫療糾紛處理專法目前尚無打算送審,需視現有機制成效再決定方向。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表示衛福部支持醫療法第82條修正,使刑責合理化,減少醫師不正當刑責。
- 強調推動醫病共享決策、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多元雙向調處機制及生育事故救濟計畫已見成效,醫療糾紛鑑定及調處案件數呈下降趨勢。
- 認為修法應先減輕刑事責任壓力,讓醫病雙方心平氣和談判,並透過除錯機制提升醫療品質。
- 傾向刑事責任以故意為限,認為過失責任並未產生實質懲罰效果,反而阻礙除錯機制建立。
- 承諾與銓敘部溝通住院醫師特休假問題。
陳文貴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說明醫療法第82條僅適用合法醫療人員,非醫師行為應適用刑法規範。
- 對於「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的判斷,會依賴醫師專業鑑定,看有無違反guideline或醫療常規。
- 認為「系統性錯誤」在法律上難認定,但「可容許風險」較無問題,最終由法官依醫審會判斷做判定。
- 對於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司法院與法務部持反對立場,認為將過失責任排除,恐與刑法體系不符,應審慎考慮。
- 表示檢察機關在受理告訴後才會啟動訴訟程序並送鑑定,無法在成案前先行鑑定。
蔡麗清 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表示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會透過傳訊證人或送鑑定方式舉證,多半仰賴專業鑑定。
- 對於衛福部乙案中「檢察機關於進行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的提議存疑,認為檢察機關必須先受理告訴並啟動訴訟程序才能送鑑定,且範圍可能排除自訴程序。
- 指出法務部對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持反對立場,並曾與衛福部溝通意見。
石崇良 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說明醫療爭議委員會中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非醫師,醫法雙調解模式結合醫界與法律人士。
- 表示將逐步建立醫療糾紛大資料庫,提升第三方鑑定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 澄清第三方公正意見主要用於調處階段,非訴訟程序,鑑定時仍採匿名方式維持公正性。
- 說明醫審會目前每週開會兩次,比以前增加。
- 解釋衛福部目前積極推動調處機制,希望明年全國一體適用,並將刑事行前調處試辦擴大。
- 解釋「系統性錯誤」在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中已有定義,指不可直接歸因於個人疏失的部分。
- 說明醫療常規與專業裁量權的差異:常規包含多種治療選項,專業裁量是醫師基於臨床狀況選擇最佳治療,特別適用於特殊個案,若僅依常規判斷恐影響醫師接特殊個案意願。
- 指出衛福部乙案與丙案的差異,乙案修正為:醫療業務施行應善盡必要注意,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致病人死傷者負刑事責任,並考量勞動條件等客觀情況,且檢察機關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
高宗賢 參事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
- 澄清衛福部乙案中「前項過失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勞動條件及客觀情況為斷」是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部分,而非刑事責任。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許淑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含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繼續審查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核心目標為限縮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範圍,以期解決醫師因醫療糾紛訴訟壓力而產生的防衛性醫療及五大皆空問題。
- 討論內容涵蓋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故意、重大過失、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民事責任的認定,以及配套措施的法制化進度,如醫療爭議調解與補償機制。
相關爭議
- 刑事責任限縮範圍:衛福部傾向將刑事責任限縮至「故意」致病人死傷,但邱泰源委員版本包含「故意或重大過失,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委員劉建國則質疑剔除過失責任的合理性與法務部、司法院的立場。
- 「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的定義與判斷:司法院法官表示法院實務上多以「醫療常規」為依據,但委員及衛福部則強調「專業裁量」的重要性,認為醫療常規範圍較大,需考量個案特殊性,兩者認定標準存在歧異。
- 配套措施法制化進度:吳玉琴委員強烈要求醫療爭議處理的法制化草案應與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同步處理,以保障病人權益;衛福部則承諾於12月底前將草案送至行政院,但未承諾同步送立法院。
- 鑑定前置化機制:衛福部建議檢察機關在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但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此在實務運作上存有疑慮,認為檢察機關需啟動偵查才能取得鑑定報告。
- 「系統性錯誤」的法律認定:司法院法官對衛福部乙案中「系統性錯誤」的法律定義存疑,認為其在法律上可能無法做認定,建議可改為「不可究責於醫事人員個人之錯誤者」。
- 醫病關係信任與修法時機:吳玉琴委員認為在病人端配套未全面法制化、信任基礎不足前,立即修法減輕醫師刑責可能加劇醫病不信任;邱泰源委員則強調醫師生命無法等待,應先解決刑責問題,再推動配套。
- 補償機制是否納入:附帶決議討論是否將「補償法制化」納入醫事爭議處理草案,最終決議暫時刪除「及補償法制化」字眼,先以「醫事爭議調解」為重點,避免引發爭議延宕修法。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所有委員提出的修正版本全部保留送協商,並請衛福部蒐集各界意見,使修法更周延完備。
- 提醒衛福部乙案中「檢察機關於進行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在司法實務運作上可能存在疑慮,文字需調整。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認同衛福部新增的兩項文字,認為有助於醫師更願意為危急病人開刀。
- 強調醫療法第82條修法已討論多年,應盡速處理,並與時俱進,不應停留在5年前的討論。
- 呼籲共同解決問題,研議出一個共識版本送出委員會,以避免協商時重頭來過。
- 承諾與吳玉琴委員共同推動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盡速研擬配套措施法制化草案,並請醫界重啟討論。
- 強調維持病人生命刻不容緩,應將問題單純化,先將第82條修法通過,再推動B1、B2等配套。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重申病人端立場,認為醫療法第82條修法未給予病人端任何保障措施,難以消除疑慮。
- 堅持配套措施必須法制化,要求衛福部應於下會期將醫療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與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同步處理。
- 質疑衛福部乙案中「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及「系統性錯誤」在法院判斷與法律認定上的困難。
- 建議保留所有提案委員版本送朝野協商,不決定共識版,並請衛福部與法務部、司法院就文字再做明確討論。
- 同意將附帶決議中「醫療糾紛」修正為「醫事爭議」,並刪除「及補償法制化」字眼,但仍堅持兩附帶決議應與修法案一併處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醒衛福部,法官實務判決仍以「醫療常規」為依據,與「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的文字定義可能存在落差,要求醫事司解釋清楚。
- 質疑衛福部丙案(刑事責任以故意為限)若移除過失責任,法務部與司法院是否無意見,並要求衛福部說明全球將過失剔除的理由。
- 強調不論用何種文字,只要委員會通過的版本不牴觸憲法,司法機關都應尊重執行。
- 建議衛福部應慎重、嚴肅地與法務部取得共識,提出可執行的版本,避免協商時重頭來過。
- 指出衛福部乙案中增列「前項過失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勞動條件及客觀情況為斷」的規定,與部長原先欲拿掉過失部分的說法有所矛盾。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表示衛福部希望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能順利送出委員會,個人期待刑事部分以故意為限。
- 強調將過失責任拿掉,可換來建立更健康、安全的除錯機制,救到更多人。
- 認為醫療法第82條與醫療糾紛處理法是兩個獨立但同等重要的事件,不一定要綁在一起做,應讓大家覺得合理。
- 承諾衛福部會盡快將醫療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行政院,但無法保證行政院的審查時程。
石崇良 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說明李彥秀委員版本與邱泰源委員版本主要差異在於前者民刑事程序一起修正,後者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與重大過失。
- 表示衛福部希望民刑事脫鉤處理,民事維持原條文,刑事則以故意致病人死傷為限,或退而求其次修正為包含「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且排除「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或系統性錯誤」。
- 支持增訂條文考量勞動條件等客觀情況,不過度要求醫師責任。
- 建議增訂檢察機關在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
- 解釋醫療常規與專業裁量權差異,專業裁量是醫師基於個案狀況選擇最佳治療,適用於特殊個案,不完全遵循常規。
- 表示衛福部乙案已綜合各方意見,將作為參考文字。
- 同意將附帶決議中「醫療糾紛」修正為「醫事爭議」,並刪除「及補償法制化」字眼。
陳文貴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
- 表示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持反對立場,認為將過失責任排除,恐與刑法體系不符,應審慎考慮。
- 說明法院在判斷「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時,會依賴醫師專業鑑定,看有無違反guideline或醫療常規。
- 認為「系統性錯誤」在法律上可能無法認定,但「可容許風險」較無問題。
- 指出檢察官有無故意過失的舉證責任,會透過傳訊證人或送鑑定方式調查。
蔡麗清 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表示法務部對衛福部乙案中「檢察機關於進行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的提議存有疑慮,認為檢察機關必須先受理告訴並啟動訴訟程序才能送鑑定。
- 指出法務部對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持反對立場,並曾於4月會議及上次協商時表達意見。
相關後續
- 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審查完竣,全案保留。
- 含所有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送交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
- 衛福部所提甲案、乙案一併列入紀錄,於協商中加以考量。
- 附帶決議第1案修正為:「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下會期將醫事爭議處理之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
- 附帶決議第2案中「醫療糾紛」文字全部修正為「醫事爭議」,並將「及補償法制化」字眼刪除,修正為「應與病人權益保障之醫事爭議調解配套進行」。
- 委員陳瑩、許淑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0401
- 卷/期/冊
- 106/104/1
- 發布日期
- 2017-12-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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