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公聽會:四彈性爭議與勞資權益探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勞動基準法修法公聽會,聚焦行政院版本「四彈性」修法重點,包括加班工時、排班、特休假運用及輪班間隔彈性。會議聽取各界專家學者、勞工團體及資方代表意見,勞方普遍反對修惡,資方則強調經營彈性。政府部門回應將加強把關機制並解決人力不足問題。會議結論將作為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勞動基準法」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中的「四彈性」進行討論,包括加班工時與排班、特休假運用、輪班間隔的彈性化,並探討如何在賦予勞資雙方彈性工作機制的同時,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打造安全且具彈性的勞動體制。
相關爭議
- 「四彈性」修法方向的根本爭議:勞方團體普遍認為修法是「修惡」,將導致過勞,剝奪勞工權益;資方則強調現行規定僵化,影響企業經營彈性及國際競爭力,並認為應讓貧困勞工有更多工作機會。
- 輪班間隔縮短:醫護團體及專家強烈反對將輪班間隔從 11 小時縮短至 8 小時,認為將嚴重影響勞工健康與病人安全;衛福部則希望原則維持 11 小時,但特殊狀況可例外處理。
- 「七休一」原則鬆綁:勞方擔憂將導致勞工連續工作 12 天甚至更長時間,大幅增加過勞風險;資方則認為應有彈性因應淡旺季及特殊需求,不應強制規定。
- 加班工時上限調整:勞方認為從每月 46 小時提高至 54 小時,且 3 個月總量管制 138 小時,將使勞工長時間處於高風險過勞狀態;資方則認為此為因應訂單變化與人力不足的必要彈性。
- 勞資協商機制效力:勞方團體普遍質疑台灣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流於形式,無法有效保障勞工權益,認為將彈性交由勞資協商是將責任下推;資方則認為勞資協商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勞方反對從「做 1 算 4、做 5 算 8」改為核實計算,認為會減少勞工加班費收入,且未能有效節制資方任意差遣;資方則認為核實計算更合理。
- 修法程序與政府誠信:多位立法委員及勞團質疑本次修法過於倉促,預告期短,公聽會形式化,且與政府去年「一例一休」的立場前後矛盾,有違背對勞工承諾之嫌。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宣布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對「勞動基準法」修法意見,並提出討論提綱,聚焦行政院版本「四彈性」如何打造安全又彈性的勞動體制。
- 澄清先前關於接小孩的發言是指行政及議事人員,而非立法委員,因委員不適用勞基法。
- 強調公聽會目的在於聽取各界看法,作為修法參考,並將所有發言及書面資料列入公報紀錄。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平均每 11 天就有 1 位勞工過勞,且勞基法修法可能導致過勞定義改變,使過勞統計數字低估。
- 呼籲勞基法應為勞動條件的基準而非天花板,不應愈修愈退步,並質疑勞動部部長林美珠立場轉變,是否受行政院壓力。
- 建議「七休一」原則不應更動,輪班間隔應維持 11 小時,並從預防醫學角度看待修法,避免造成醫護人員過勞。
- 建議修正勞基法應有罰則,預防惡老闆,並協助基層勞工組織工會,關注其工作與休息權益。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對民進黨在 1 年內二度修法表達遺憾,認為上次修法草率,本次修法更是「惡法」,導致「全國四輸」。
- 質疑勞動部部長聲稱 90% 勞團同意修法,與勞團抗議行動矛盾。
- 批評本次修法程序倉促,預告期短,未經復議期即付委,且公聽會僅辦 1 天,形同「過水」。
- 擔憂輪班間隔縮短為 8 小時將導致醫護人員過勞,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並指出「三個月 138 小時」的加班上限可能造成連續 4 個月每月加班超過 54 小時的過勞情況。
- 呼籲政府記取教訓,不應為選票流失而轉彎,應重視民意,不急於強行通過法案。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討勞資會議的決議門檻,認為現行四分之三同意的規定,在資方立場一致時,勞方難以達成訴求。
- 建議若成立新工會,過去舊的勞資會議決議應重新規定,以適應時空背景變化。
- 呼籲勞動部應加強宣導彈性排班法令,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特別關注中小企業及弱勢勞工的保護。
- 指出台灣人力不足與未充分就業並存,應建立機制解決,並要求勞動部加強醫護人員及駕駛的勞檢,公部門應率先士卒。
- 提醒營造工地等分包制度下的最基層勞工,其勞保和退休金可能不完備,勞動部應特別注意弱勢系統的政策保護。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勞資會議制度無法承擔修法後賦予的責任,包括舉辦頻率不切實際、勞方無主動召開臨時會議權力。
- 認為勞資會議雙方代表需過半出席的規定,給予雙方互相杯葛的權力,難以期待其能有效運作。
- 擔憂修法將極端例外合法化,但缺乏防止惡意誤用變通例的機制,且地方政府僅有備查權無審核權,把關機制不明。
- 質疑允許 8 小時輪班間隔例外合法化,勞工是否能有充足睡眠,且法律缺乏防止誤用的配套。
- 認為「七休一」原則全行業開放將導致勞資雙輸,建議應視行業特殊情況才開放,而非全面放寬。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拒絕多開公聽會,且聯席審查時多數經濟委員會委員改為書面質詢,是「護航」行為,並問民進黨「到底在怕什麼?在急什麼?」
- 批評民進黨解決低薪的方式是讓勞工不斷加班,將加班時數拉長、輪班間隔縮短,是本末倒置,把勞工當作工具。
- 指出修法將問題丟給工會或勞資會議,但勞資會議形同虛設,缺乏罰則且易被杯葛,連民進黨委員也提出質疑。
- 強調連續工作 12 天、每日加班 4 小時,總工時 144 小時,已達過勞紅線,不應合法化。
- 批評本次修法倉促,預告期短,未經復議期即排審,且公聽會形式化,顯示政府失靈,不應強行通過「修惡」法案。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舉辦多場公聽會與座談會,但報告內容與勞工意見相悖,且若修法仍強制出委員會,公聽會將淪為「過水」。
- 提醒勞動部主要職責為照顧勞工權利,應明確說明放寬資方彈性後,如何加強保障勞工。
- 指出輪班間隔縮短至 8 小時對醫護人員身體傷害大,且影響病人照護品質。
- 強調勞工需要彈性並非為休閒出國,而是因低薪被迫兼職,顯示修法方向與勞工實際需求脫節。
- 呼籲政府應吸取去年「一例一休」教訓,不急於將修法送出委員會,應仔細討論,避免再次「一年一修」。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的預告期過短,僅 7 天,相較於影響較小的法規命令預告期長達 60 天,法律案應給予更多時間表達意見。
- 指出台灣勞檢人力與勞工比例雖達工業化國家標準,但仍未達已開發國家標準,勞動部應提出計畫提升勞檢品質與數量,並解決地方執行不同調的問題。
- 強調台灣中小企業多,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若不召開或有造假情事,其有效性存疑,勞動部應督促落實召開。
相關人員回應
陳玉鳳 理事長 臺灣護理師醫療產業工會
- 播放影片揭露護理師過勞現況,有護理師因超時工作想跳樓,並質疑衛福部作為最大連鎖醫院雇主卻帶頭違法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且有員工連續出勤 31 天。
- 指出護理人員執業率下降是因勞動環境惡劣,否認衛福部「沒有護理人力荒」的說法,強調護理人員因超時工作導致出錯率高、身心疲憊,拒絕放寬輪班間隔時間。
- 表示護理人員面臨「假打卡、真上班」問題,導致實際加班時數無法呈現,且因考績壓力不敢反抗或檢舉。
- 呼籲政府把關機制不足,台灣護理人員從業壽命遠低於日本,並指出勞資會議對護理人員不公平,選舉辦法幾乎不為人知。
- 強調衛福部身兼主管機關與雇主,在彈性大開後,護理人員權益將受損,病人安全更危險,堅決拒絕修惡勞基法。
陳政亮 秘書長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 質疑公聽會只是「跑程序」、「過水」,民進黨將強行將法案送出委員會。
- 強調勞動基準法是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因勞工在勞動市場處於弱勢,缺乏議價能力,需國家介入規範。
- 批評台灣工會組織率低(僅 7.1%),勞資會議多流於形式,缺乏實質協商能力,將勞動條件交由勞資協商是錯誤的。
- 指出台灣過勞現象嚴重,工時排名世界前茅,過勞死人數高,長時間工作會增加心血管疾病、職災風險,並導致生育率低、勞動力下降等國安問題。
- 批評修法將「七休一」和輪班間隔退步至 100 年前標準,加班上限延長將導致勞工在合法狀況下連續工作 12 天、每日 12 小時,極度過勞。
- 指責政府在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上的立場反覆,並質疑賴清德院長「四個不變」的說法是「幹」話,因為所有相關規定都已改變。
- 認為勞動部評估報告與勞團意見相左,且民進黨對黨內異議者霸凌、對黨外小黨杯葛,已淪為威權獨裁政黨。
- 強調企業的彈性與人的週期應分開,勞基法旨在保障人的週期、工作及休息時間,是做為人的基本尊嚴,政府不應從資方角度看問題。
陳金泉 律師 明理法律事務所
- 建議《勞基法》第 24 條休息日加班應以「日」為單位計算,無論實際加班時數,皆應以 8 小時計算工資,因休假完整性已被打破。
- 建議休息日加班工資率可提高至 1.5 倍,以更徹底落實週休二日美意。
- 建議《勞基法》第 32 條延長工時的「一個月」應定義為連續 30 天,「每三個月」應定義為連續 90 天,以符合人體生理機能累積疲勞的現實。
- 建議應刪除《勞基法》第 34 條輪班間隔彈性條文,維持至少 11 小時休息,避免勞工睡眠不足導致職災,對勞雇雙方皆不利。
- 質疑「七休一」原則鬆綁的必要性,並指出修法條文可能導致即使未連續工作 7 日,仍須適用嚴峻的例外要件及程序,反而抹煞現有彈性。
- 認為《勞基法》第 38 條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度是合理的,但若要修法,應明確區隔遞延與新增特休假天數,以利辨認。
曾修儀 秘書長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
- 指出護理人員薪資與工作負荷不成比例,人力配置不足或緊縮是導致不執業的主因,且逾時下班是常態。
- 建議休息日加班工時工資計算應採 4 小時內以 4 小時計,超過 4 小時核實計算,以避免勞工短時加班卻耗費大量交通時間。
- 強烈建議輪班間隔應維持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強調 8 小時不可行,將影響護理人員生理狀況、病人安全及自身心理負擔。
- 引用國內外研究佐證輪班間隔不足的危害,並舉例說明 8 小時輪班間隔會導致護理人員僅睡 3 小時即需上班,嚴重影響照護品質。
- 支持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度,但若次年度仍未休完,雇主應發予工資。
- 擔憂「七休一」鬆綁可能導致連續工作 12 天甚至 24 天,任何行業都難以負荷,更遑論攸關生命安全的醫護行業。
- 懇請修法過程中避免醫護過勞、保障醫護權益,以維護病人安全及照護品質。
蕭明仁 榮譽理事長 彰化縣活力旺企業協會
- 認為資方在現況下反而是弱勢,因勞工陣線與工會強勢發言,資方不敢出面。
- 贊成恢復 7 天國定假日但應恢復隔週休,或全面週休 2 日則 7 天假應取消,批評現行制度讓已實施週休 2 日的企業多放假。
- 主張《勞基法》應是勞資雙方的「憲法」,僅規定大綱,其餘應由勞資協商,因各行各業工作內容差異大,法律無法定死所有規定。
- 強調彈性化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否則許多行業將難以生存,並指出台灣經濟是勞資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
- 反駁勞工過勞死說法,認為即使有也是因勞工本身疾病或其它因素,且雇主不喜歡員工過勞,因加班需付加班費,長期人力不足會直接增聘。
- 主張政府應扮演監督角色,確保契約履行、加班費發放、勞健保等,而非過度介入勞資協商,認為勞資糾紛在台灣中小企業中並不普遍。
- 批評「一例一休」製造勞資對立,認為公司福利差員工會自行離開,強調資方憑良心經營。
姜冠宇 發言人 醫勞盟
- 代表第一線醫療工作者,對執政黨可能強行通過輪班間隔 8 小時或連續工作 12 天感到不認同,認為這將使醫護人員超長工時、輪班過勞。
- 指出「一例一休」原意是透過高額加班成本抑制加班,改革低薪結構,但加班代表本薪不足及休息成本增加,導致勞工犧牲健康。
- 引用醫學實證,指出總工時超出標準工時,腦部與心血管疾病風險隨之上升,修法將每月加班上限提高至 54 小時,顯著增加疾病風險。
- 強調輪班對大腦認知功能有顯著損傷,縮短輪班間隔會增加健康風險,特別是醫護人員的「8、8、8」輪班制,應維持 11 小時輪班間隔。
- 質疑主管機關對加班需求及縮短工時的備查審核流於形式,無法保護勞工,不應任意打破「七休一」制度。
- 批評政府缺乏實證資料支撐修法,僅用民調取代影響力評估,且世界各國都強調健康入法,勞動政策應保障人民健康。
- 反對修法是將低價競爭套用在工作者身上,任意調動工作彈性,呼籲為國家永續發展,應重視人力與安全。
林良榮 助理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 肯定「一例一休」的政治意義,認為其開啟台灣政治光譜中勞動議題的討論。
- 指出修法應探討立法技術困難、勞動價值選擇及立法目的與內容的落差。
- 建議核心價值應為原則,企業障礙可為例外,並需具體統計資料支持例假或休息日調整的必要性。
- 認為工時從 46 小時延長到 54 小時、班次間隔從 11 小時降到 8 小時,是勞動價值的選擇問題,而非單純技術問題。
- 質疑政府把關程序是否為「把關上的偽裝」,若要真把關,應說明實際細節,讓人相信是玩真的。
- 提到日本法對把關程序有許多細節,台灣修法應參考其嚴謹性。
洪敬舒 主任 台灣勞工陣線
- 反對本次修法,認為「一例一休」是進步修法,能有效提升勞工薪資與降低工時。
- 引用主計總處數據,指出「一例一休」實施後,加班費平均增加,工時減少,勞動生產力反而提升,證明此法對勞工有利。
- 質疑修法理由是勞工需要加班,但又刪除「做 1 算 4、做 5 算 8」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認為此舉與增加勞工收入的目標矛盾。
- 批評政府將責任推給工會和勞資會議,但台灣中小企業多、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多流於形式,勞方代表缺乏否決權和保障。
- 認為本次修法看不到「勞資雙贏」,只看到「企業單贏」,並指出企業缺工主因是低薪,而非勞工問題,政府卻以彈性之名給予企業更大剝削權利。
王浩 代表 臺貨倉產工會
- 指出勞動部修法草案的彈性將導致運輸業更加過勞,台灣過勞死現象在運輸業比比皆是,但勞動部評估報告卻未提及。
- 表示貨運司機常態性超時工作,修法後連續工作 12 天將合法化,且因 8 週變形工時,可能無休息日加班費,批評「工時彈性」是「彈」掉工人加班費。
- 揭露彰化縣勞資爭議少的原因,是因勞檢後員工遭解僱,且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誤導勞工,導致勞工權益無法保障。
- 批評交通部聲稱舉辦 15 場產業公聽會,但勞動部開放 8 週變形工時時,運輸業工會未獲邀請,導致制度改革缺乏勞工參與,淪為批評。
林映辰 代表 臺貨倉產工會
- 指出貨運物流業是過勞行業,常態性超時工作,鬆綁「七休一」後,合法連續工作 12 天、每日逾 12 小時,對勞工健康及用路人安全構成重大隱憂。
- 認為勞工加班是因低薪,若薪資提高,勞工不願加班,希望能多陪伴家人。
- 批評政府要求勞工「自立自強」組工會,但台灣工會組織率低,且工會成員常遭非法解僱,裁決結果不利勞方,證明資方並非弱勢。
- 強調本次修法「四個不變」全部都變了,「四個彈性」都是資方的彈性,呼籲審慎考慮,避免台灣成為「過勞之島」。
陳淑綸 總幹事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 重申勞工團體反對本次修法,並要求勞動部公告勞團已提交的反對報告,反駁「勞團代表少數人」的說法。
- 指出「一例一休」實施後,有會員工會因休息日加班費門檻提高,促使雇主討論 4 週變形工時,或減少短時加班,使勞工能正常上下班,證明原修法有正向效果。
- 批評民進黨指責勞團「左也罵、右也罵」不公道,並指出許多行業已適用 4 週或 8 週變形工時,本就無「七休一」限制,若雇主仍抱怨,是因不願勞資協商。
- 提醒勞工若想加班領加班費,本次修法將休息日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且「七休一」彈性打開後,老闆可調移例假使工作日變正常日,最終可能領不到加班費。
- 舉例說明勞資會議的實質問題,如資方利用勞工請假等情況,通過不利勞方的決議,導致勞資會議形同虛設,勞工無從爭取權益。
- 指出林良榮助理教授原準備提出修法建議,卻因時間關係無法發言離席,顯示委員會未給予實質討論機會,導致勞工與勞團被迫動員上街抗議。
林裕能 勞工代表
- 認為《勞基法》不應將所有行業一體適用,製造業已半自動化,勞工不覺得過勞,反需要加班增加收入。
- 指出個人有不同需求,例如為支付房貸、養育子女而想多賺錢,應允許想加班的勞工有加班機會。
- 以自身經驗為例,認為彰化雇主可協商,且老闆若賺錢也會提高員工薪水,不認為所有雇主都像勞團所說的惡劣。
- 反對「七休一」原則,認為在製造業不適用,因產業自動化後,勞工工作 12 小時不一定會累,不應以單一案例套用所有行業。
邱羽凡 助理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法研所
- 質疑本次公聽會的必要性,因各行各業勞工已反映現實狀況,但政府政策未有改變,懷疑現在是否仍是「講道理的時代」。
- 引用勞動部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各國工時規範雖有彈性,但勞工生活、健康、安全等基礎勞動基準不可彈性化,否則將犧牲勞工生命健康。
- 強調彈性化的前提是勞工有加薪權利而非僅加班選項,且勞資代表需有自主性,但台灣缺乏此條件。
- 質疑台灣勞工主管機關是否具備強而有效的管理能力,以新竹科學園區 27 萬勞工僅 22 位勞檢員為例,批評評估報告稱「尚無不足」是荒謬說法。
- 指出台灣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運作不彰,勞方代表常由雇主指定,且勞工可能因不接受雇主要求而被解僱,質疑勞資協商空間與條件。
- 以德國勞動博物館展示的過勞勞工骨骸為例,警示若修法讓勞工「做到死」,台灣勞工恐重蹈覆轍,呼籲審慎考量。
- 批評立法委員關心自身能否準時下班接小孩,卻忽略廣大勞工每天面臨過勞問題,且學者報告與修法版本不符,台灣尚無條件談彈性化。
王得源 總經理 友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認為立法應讓貧困勞工脫貧,而非走向「均貧」,質疑為何限制勞工工作權,不讓想加班賺錢養家的勞工多工作。
- 贊成提高基本工資,讓低收入勞工增加收入。
- 以自身公司為例,指出中部地區老闆並非苛刻,會通融員工接送小孩後再補班,與勞團說法不符。
- 反駁勞動部勞檢不力的說法,表示公司曾被檢舉,勞檢人員勤奮且頻繁檢查,讓他覺得「擾民」。
- 指出企業加班原因多元,不只因訂單多,還包括員工能力差異、產品做壞重做等,建議修法應納入考量。
- 呼籲勞動部與立法委員思考,立法應讓台灣更進步,而非經濟衰退,不應限制勞工工作意願。
朱富華 負責人 明賢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身為小型鐵工廠負責人,表示黑手工作辛苦,老闆也希望能照顧勞工,但實施「一例一休」後,因勞工投訴而困擾,導致老闆只能自己做技術性工作。
- 指出許多勞工高興就來、不高興就不來,甚至不辭而別,或投訴勞工局後照常上班但老闆不能解僱,造成勞資糾紛。
- 抱怨加班受工時限制,且休息日加班費高昂(算 2.5 天甚至 3 天薪水),對勞力型小企業不划算。
- 認為大企業可三班制輪班較易,小企業難以遵循,且「一例一休」導致月休 8 天工時短,勞工薪水降低,造成「口袋空空」,影響經濟繁榮。
- 指出台灣小企業面臨慘澹經營,未來恐無法生存,呼籲勞工與老闆配合,老闆有賺錢會分紅,認為《勞基法》某些修正「政府管太多」。
薛瑞元 次長 衛福部
- 指出護理人員自 87 年納入勞基法,103 年排除責任制,且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 4 週彈性工時,因此本次修法大部分不影響醫療業。
- 表示衛福部希望工時帳戶制能增加醫療照顧的臨時排班彈性。
- 強調衛福部意見是輪班間隔原則上應保持 11 小時以上休息,但遇傳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事變,人力調配困難,會特別處理或納入法律考量。
- 說明已宣導特休假運用彈性,應尊重護理人員意願,並建議醫院善用資訊系統預先安排休息日與特休,以兼顧業務與休假需求。
- 承諾會與勞動部共同合作,解決醫護人員人力不足及排班問題,並將相關排班制度納入醫院、醫師評鑑,避免過時或超時加班。
祁文中 次長 交通部
- 指出交通運輸業因應連續假期、重大節慶疏運需求,需多數員工持續出勤,現行「七休一」裁量基準不足以因應,需要排班彈性。
- 說明海運受天候及港口裝卸影響,工時不易固定;空運受航班起降及天候影響,需臨時調派任務,皆需排班彈性。
- 支持加班工時採工時帳戶制,在每月 54 小時、3 個月 138 小時上限內,賦予勞資彈性,解決人力不足問題,同時維護勞工權益。
- 表示交通部將依勞動部審查機制,僅針對特殊情況或產業特性需求排除「七休一」,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
- 強調行車安全為交通部最重視課題,不希望駕駛員過勞,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有規範,希望透過勞資協商給予輪班間隔彈性,照顧公共利益、勞工權益及行車安全。
- 承諾將從增加人力著手解決交通運輸業超時工作問題,並針對特定時間的特殊需求,協助事業單位透過勞資協調取得共識。
- 表示交通部會針對特殊條件做排除,並提出辦法報勞動部核准,且已有計畫補足人力,讓特殊交通產業能有正常人力運作。
蘇芳慶 次長 科技部
- 表示科技部轄下 3 個科學園區勞檢人力 22 人,管理 27 萬勞工,認為相較於各縣市比例,人力「尚無不足」。
- 說明自今年 1 月 1 日起,3 園區皆遵照《勞動基準法》落實勞動檢查,共實施 184 廠次檢查,並配合勞動部輔導分級檢查 117 廠次。
- 提供竹科、中科、南科針對《勞基法》第 24 條、32 條、36 條的裁罰統計數據。
- 承諾修法後,3 園區管理局將持續配合勞動部辦理輔導與檢查。
王美花 次長 經濟部
- 指出台灣製造業產品多外銷,依賴不穩定的國際訂單,現行《勞基法》規定缺乏彈性,對應急單造成困擾,甚至有廠商因此無法接單。
- 表示服務業及微、中小企業抱怨更多,因人力不足難以應付臨時加班需求,且增聘人力成本遠高於臨時加班費。
- 強調台灣經濟發展需要各方面細節配合,呼籲修法應兼顧勞工權益與產業發展,讓《勞基法》能適用廣大產業界與服務業。
林美珠 部長 勞動部
- 表示已聆聽各界意見,本次修法旨在照顧勞工、給予彈性、創造雙贏,秉持「四不變、四彈性」原則進行調整。
- 強調「四不變」原則,包括正常工時、週休二日、加班總工時及加班費計算費率皆不變。
- 指出過去一年調查顯示,「一例一休」實施後週休二日勞工比例增加,加班時數下降,加班費增加,證明上次立法有進步。
- 說明本次修法增加彈性,特別在排班方面,例假調整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強調政府把關機制,僱用人數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需報地方政府備查例假、延長工時及輪班間隔例外規定,未備查將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罰。
- 指出職安法已有「過勞預防條款」,勞動部已通知多家事業單位改善,並積極複查,開發系統管理工具協助企業,並將持續強化過勞高風險行業檢查。
- 回應超時工作問題,表示多數是現行制度下人力不足造成,勞動部已與衛福部、交通部充分溝通,增加人力是最積極的解決方法,並會面對問題、合作解決。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內容將作成書面報告,分送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立法院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法相關議題之參考。
- 勞動部與交通部將共同合作,解決交通運輸業人力不足問題,並承諾提出計畫補足人力,讓特殊交通產業能有正常人力運作。
- 交通部將針對特定時間、特殊狀況的輪班安排,在細則中訂定排除辦法,並需報勞動部核准,而非由事業單位自行協調排除。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0601
- 卷/期/冊
- 106/106/1
- 發布日期
- 2017-12-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