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勞檢、工會、職災補償及歲時祭儀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1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監察院糾正勞動檢查人力不足、工會組織率過低、勞資會議形同虛設等問題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亦討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入法、通勤職災認定、職災補償權時效及補償金專戶設立等議題。最終,蔣萬安委員等提案之職災補償金專戶條文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其餘勞基法修正案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監察院糾正勞動部我國勞動檢查人力長期不足等問題、現行工會組織率涵蓋率過低以及勞資會議形同虛設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建議與措施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勞動部就監察院糾正我國勞動檢查人力、工會組織率及勞資會議成效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建議與措施的專案報告。
- 報告內容涵蓋勞檢人力增補、檢查品質強化、風險分級管理、公私協力減災、工會法修法、不當勞動行為處理、協助工會運作及勞資會議落實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勞動檢查覆蓋率與成效:李彥秀委員質疑勞檢覆蓋率僅 27.45%,且違規比例高,認為勞動部在人力不足下,給予資方過多彈性將導致勞工過勞。勞動部則強調已增補人力至 1,000 人,並透過風險分級管理提升檢查效能。
- 勞資會議實質效用:陳曼麗及吳玉琴委員質疑勞資會議流於形式,勞工能量不足難以與資方對等協商,且未召開勞資會議缺乏罰則,恐無法有效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回應將持續輔導並利用修法機制促使企業召開。
- 工會組織率與勞資溝通:多位委員指出工會組織率偏低,勞資溝通天秤不平等,質疑將更多權限賦予工會及勞資會議的修法方向。勞動部表示將修訂工會法以提高涵蓋率,並協助工會籌組運作。
- 勞檢員素質與操守:李彥秀委員提及有委員批評勞檢員素質低落、態度不佳,甚至發生貪瀆事件,質疑勞檢品質。勞動部回應將持續精進訓練並設申訴專線,但強調勞檢員工作辛勞且常遭受檢方抱怨。
- 職業病通報與認定:林靜儀委員指出職業病通報率低,資料庫未完善串聯,且醫師對職業病敏感度不足,導致許多潛在職業病未能被發現與認定。職安署回應已完成 3 個主要資料庫勾稽,並將與衛福部合作加強醫師教育與系統提醒。
- 礦業安全檢查不足:陳曼麗委員批評經濟部礦務局對礦業及砂石採礦業的勞檢率極低,導致災難頻傳,且礦務局高官身兼礦業協會理監事恐影響客觀性。勞動部表示將加強橫向聯繫並提供數據促使經濟部加強檢查。
- 僱傭關係認定爭議:陳瑩委員指出小型事業單位職災發生率高,且常有將合夥人視同雇主導致職災不被認定,剝奪勞工遺屬權益的問題。勞動部表示將檢視相關案例與解釋,並與法務部探討合夥人與雇主實質認定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檢查覆蓋率不足,僅約 27%,且違規比例高達 20%,認為勞動部在人力不足下給予資方彈性將導致勞工過勞。
- 批評勞動部對工會組織率與勞資會議成效改善不足,認為在勞檢與團體協約不夠強的情況下,勞資會議恐流於形式。
- 對勞動部長林美珠的回應表示不滿意,認為其態度傾向資方,且未提出具體增加勞檢率的方案,將導致勞工權益惡化。
- 揭露勞檢員素質與操守問題,包括被批評態度不佳及發生貪瀆事件,質疑勞動部對勞檢品質的把關。
- 指出行政院解決「五缺」問題卻未解決勞工低薪,認為勞工加班並非自願,而是被修法作為「遮羞布」。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廢除 101 年函釋,以利勞資協商系統發揮作用,解決因舊勞資會議決議導致勞工無法適用新法規的問題。
- 關切醫護人員工會組織率及勞資會議弱勢問題,建議將勞資會議召開情況納入醫院評鑑項目,以促使事業單位落實。
- 批評經濟部礦務局對礦業及砂石採礦業勞檢率過低,導致職災頻傳,要求勞動部應糾舉並加強橫向聯繫。
- 呼籲勞動部應加強未成年勞工的勞動檢查及勞動教育,特別關注中輟生在工地打工等高風險情況。
- 揭露地方職訓就服中心審核班表不嚴謹,導致工時零碎化且休息時間無法真正休息的問題。
- 關心勞檢員工作負荷與條件,包括約聘制、專業性挑戰、檢查量要求及行政工作壓力。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職安署職業病通報資料庫整合進度,要求將職災通報、作業環境監測、職業病通報及保險給付資料串聯勾稽,以利政策參考與預防。
- 指出職業病通報率偏低,尤其非職業傷病門診醫院及醫師通報數為 0,認為醫師對職業病敏感度不足且勞工缺乏自我認知。
- 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利用國際疾病碼(ICD 10)在看診系統中加入提醒視窗,自動轉介可能職業病患者至專業醫師。
- 肯定職安署發布《醫療院所手術煙霧危害預防及呼吸防護參考指引》,但要求進一步到醫院進行教育宣導。
- 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共同規劃經費,提供醫院基本配備如局部排氣手術刀,以降低醫護人員手術煙霧危害,保障職場安全。
楊曜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應發布函釋或行政指導,明確告知雇主即使符合彈性工時規定,仍不能免除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的義務,以防範過勞。
- 質疑監察院報告指出勞動檢查覆蓋率約 27% 的數據,並要求勞動部提出提高檢查覆蓋率的具體方案。
- 關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落實問題,指出原住民勞工屬弱勢,不敢檢舉雇主不給假,要求勞動部應主動發掘並保障其休假權益。
- 質疑六都勞動檢查授權一國多制的問題,要求勞動部應統一授權,並探討勞檢行政處分撤銷率偏高的原因,以提升勞檢品質。
陳瑩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請假納入勞動檢查重點方針,並提出具體作為以落實放假,避免成為口號。
- 質疑小型事業單位職災認定問題,特別是將合夥人視同雇主,導致職災不被認定,剝奪勞工遺屬權益。
- 提供法務部函釋,指出民法對合夥無負責人規定,且商業登記法區分負責人與合夥人,反駁勞動部將合夥人直接認定為雇主的做法。
- 要求勞動部檢討過去將合夥人認定為雇主的案例,並承諾在 3 個月內盤點清楚,若有侵犯勞工權益則應補救。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勞檢人力與質量提升進度,要求勞動部說明勞檢人員的招考條件、學歷背景、專業訓練及篩選機制。
- 指出勞檢人員態度問題,許多醫療單位反映被勞檢時感到尊嚴受損,要求勞動部應加強磨合並建立資方申訴管道以取得平衡。
- 針對監察院糾正職業衛生暴露危害風險調查未完備,以及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依據待建構等問題,要求勞動部加強努力並提出規劃。
- 呼籲勞動部以其高度,倡導勞資雙方和諧對話,創造三贏局面,而非對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基法修法賦予勞資會議與工會過大權限以變更勞動條件,但台灣工會組織率低(企業及產業工會僅 7.7%),勞工能量不足,恐導致勞資權益不對等。
- 詢問勞動部關於勞資會議的實際召開情況、效益及是否對勞工權益有實質提升。
- 擔憂勞工能量不足的情況下,新修法後勞資會議決議的彈性工時等機制,勞工是否能有效自保。
- 強調即使勞資會議或工會協議通過,個別勞工仍有權拒絕違反個人意願的勞動條件變更,且雇主不得強迫或對其不利對待。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低(3.5%),勞資會議召開比例也偏低(家數占 14%),擔憂勞資會議恐流於形式,無法有效把關勞工權益。
- 關切 10 人以下中小企業勞資會議的召開與勞工代表產生方式,擔憂勞工代表可能受資方影響,且勞資會議決議需 3/4 同意門檻過高。
- 建議勞動部應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並與教育部合作,將勞工權益教育納入國中、高中課綱,從小培養勞工權益意識。
- 擔憂修法後勞工不願加班卻遭資方強迫,要求勞動部應避免此情況發生。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修法內容理解不足,未能明確判斷所提「連續工作 12 天、單月加班 60 小時」的班表在修法後是否合法。
- 批評勞動部在面對極端案例時,先稱違法後又改口,認為修法將違法事項合法化,給予資方過多彈性,導致勞工過勞。
- 指出黨團已提前公開相關案例,但勞動部不聞不問,質疑其溝通與應對能力,並要求部長林美珠評估是否適任。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條文未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列為放假日,造成原住民族勞工請假困難,且內政部相關辦法因缺乏法律授權而失效。
- 主張應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明文入法,以保障原住民族勞工權益,避免雇主以法律未明定為由拒絕請假。
- 指出原住民族勞工因擔心遭雇主報復而不願檢舉,凸顯入法的重要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頻繁創造「指導原則」或「指引」,導致法規混亂且不易理解,要求應儘速讓勞基法訊息清晰化。
- 關切勞動檢查人力不足問題,要求勞動部明確說明何時能達到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 1:10,000 勞檢員與勞工比例。
- 質疑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勞檢執行上可能存在認知差異與不同調,要求勞動部提出解決方案以確保執法一致性。
- 擔憂勞基法中「經勞資會議同意」條文,若雇主不主動召開會議或勞資會議流於形式,勞工權益將難以保障,要求勞動部提出防弊措施與具體處理方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引用監察院糾正案,指出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覆蓋率低,導致重大職災頻傳且職業病診斷困難,批評勞動部怠失。
- 特別指出營造業職災死亡率高,且多為臨時工,質疑勞動部在監察院糾正後仍片面鬆綁工時管制,將勞工推入高風險。
- 批評勞動部將工時鬆綁責任歸咎於勞檢,但勞檢人力不足且面臨執政黨立委砲轟,顯示政府對勞工安全把關不力。
- 指出勞動部鬆綁七休一與輪班間隔,恐使宅配物流等行業倒退,讓勞工工作 7 天後不休息 1 天,增加過勞風險。
- 強調工時鬆綁應限縮再限縮,不能空白授權給勞動部,並質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反映業者需求,未能客觀評估勞工立場。
- 建議勞動部長應以身作則,在生病時休息,為勞工與公務人員樹立典範。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增訂勞工或遺屬領取職業災害補償金得存入專戶,且不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 質疑金管會與法務部對職災補償金專戶設立的執行面與衡平性考量,指出現行多項法律已設有類似專戶保障弱勢,不應獨漏職災勞工。
- 強調職災補償金是勞工的救命錢,應比照勞工退休金等給予同等級的保障,避免遭債權人扣押。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釐清蔣萬安委員等提案之職災補償金專戶,係指雇主賠償部分而非勞保局給付,以避免實務上問題。
- 關切外籍勞工遭遇職災時,能否順利開設專戶,因其聘僱許可多在雇主手上,擔憂雇主可能阻礙其開戶。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詢問蔣萬安委員等提案之職災補償金專戶,是否涵蓋外籍勞工及其遺族,以確保外籍勞工在台發生事故後,其遺族能方便處理善後。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強調勞動檢查覆蓋率非衡量職災預防唯一指標,已透過分級管理、輔導宣導等措施降低職災千人率至 2.953。
- 說明工會法修正施行後,工會組織逐年成長,勞資會議召開家數亦增加,並強化勞方代表權益保障。
- 表示勞動部將積極進用勞動檢查人力,目標全國勞檢人力達 1,000 人,人力與勞工人數比將達 1:11,198,並強化專業訓練與風險分級管理。
- 針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指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有明文規定放假,且補假日期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認為入法恐致休息日補假疑慮及勞基法混亂。
- 回應通勤職災認定,表示現行規定已考量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但通勤途中非雇主可支配,若將所有通勤事故均視為職災恐過度加重雇主責任。
- 針對職災補償權行使期限延長至 5 年,表示雖對勞工權益有保障,但涉及民法債權消滅時效,建議參酌法務、司法單位意見。
- 支持職災補償金設立專戶以保障勞工生計,但指出涉及金管會及金融機構權責,需研訂配套措施,並考量債權人分配公平性問題。
- 強調勞動檢查是最後手段,鼓勵事業單位自主管理,並將持續整合產官學資源,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
- 重申工會與勞資會議相輔相成,將持續推動勞工籌組工會及輔導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
- 表示勞基法修法立意良善,但涉及勞雇雙方及社會大眾權益甚鉅,需廣納各界意見,凝聚共識。
- 澄清勞動部已增補勞檢人力,並將加強檢查品質,否認其態度傾向資方或放水。
- 承諾將檢視 101 年函釋個案,並協助美麗華企業工會與資方溝通。
- 表示勞資會議未召開無罰則,但若事業單位需適用彈性工時等例外規定,會促使他們籌組勞資會議或工會。
- 確認勞動部與教育部已合作參與勞動教育教材編纂及師資提供,從小培養勞工勞動意識。
- 強調勞資協議中,個別勞工有權拒絕違反個人意願的勞動條件變更,雇主不得強迫或有不利對待。
- 回應徐永明委員關於班表合法性問題,重申需視 7 天週期而定,並強調所提案例多適用 4 週彈性工時行業。
- 抗議徐永明委員以其身體狀況質疑其能力與適任性,強調雖身體不適但能勝任職務。
- 回應鄭天財委員,表示勞基法第 37 條未修正,且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仍現行有效,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已有依據。
- 支持保障原住民勞工權益,但認為將歲時祭儀入法恐混亂勞動基準法,建議回歸內政部主管。
- 承諾針對合夥人職災認定爭議,將全面檢視過去解釋與案例,並與法務部共同探討,三個月內盤點清楚。
- 表示勞動部已發函並將歲時祭儀請假納入勞檢方針,但地方政府落實情況需再了解。
- 支持外籍勞工職災開設專戶,但執行細節如檢具文件等將在施行細則中明定,並研究本勞與外勞的個別處理方式。
鄒子廉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說明勞動檢查人力已增補,104 年核定 325 名勞動條件檢查員,今年再增 177 名安全衛生檢查人力,目標全國勞檢人力達 1,000 人。
- 強調勞檢員專業訓練與品質精進,透過職前、專業訓練及工作會報齊一檢查尺度。
- 回應職業病通報資料庫整合,表示已完成化學品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及勞工健檢 3 個主要資料庫勾稽,並將持續改進。
- 針對職業病通報率低,表示將與衛福部討論,鼓勵非網絡醫院醫師通報,並檢討職業傷病網絡醫院連結問題。
- 說明 18 歲以下青少年工作者職場安全衛生教育的重要性,將加強勞動教育與針對易僱用青少年的行業進行檢查。
- 回應勞檢員工作負荷與條件,表示已專案處理加班費,聘用制將逐步轉為正式公務員,並將輔導量、宣導量及行政量納入工作量計算。
- 指出勞動檢查不作事前通知,若遭雇主拒絕或衝突,會協調支援人力或請求警方協助,並強調訓練勞檢員避免衝突。
- 說明勞檢覆蓋率若以每年檢查量看全國事業單位數,應不到 27%,但將聚焦高違規、高風險事業單位檢查。
- 表示六都勞檢授權差異將逐步統一,目標 108 年 7 月 1 日完全授權,但需考量檢查員培訓與組織修編。
- 回應勞檢行政處分撤銷率高問題,表示將研究原因,可能與勞檢人員選才、培訓及執行方式有關。
- 承諾針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勞動部在檢查時會好好思考如何保障,不會刻意主張是申訴案件。
- 說明勞檢人力目標為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 1:10,000 比例,預計明年底達到 1:11,000 左右,但需各方支持解決組織修編等困難。
- 強調勞檢訓練標準化與專業化,針對不同領域進行在職訓練,並透過工作會報統一中央與地方檢查標準。
謝倩蒨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
- 說明「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係 104 年行政指導,旨在提供事業單位參考,並非取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
- 回應徐永明委員所提班表合法性問題,表示若以星期天到星期六或星期一到星期天為週期,該班表在修法後仍屬違法,但強調需先確認週期。
- 說明勞基法第 61 條修正案,建議微幅調整文字,將「領取」改為「受領」,並在「擔保」前增列「供」。
- 針對親民黨黨團提案將職災補償權行使時效從 2 年延長至 5 年,勞動部建議維持 2 年,以符合民法規定。
- 說明職災補償金專戶若不得抵銷、扣押,恐衍生雇主主張抵充勞保給付的爭議,建議釐清實務執行面問題。
陳瑞榮 金管會銀行局副組長
- 表示職災補償金專戶限制到勞工以外其他人的權益,金融機構在開戶作業與帳戶管理上需要勞動部提供明確指示與證明文件要求。
- 指出金融機構的硬體設備可能需要調整才能配合執行專戶設立。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職災補償金專戶設立是立法政策選擇,需考量是否比照勞工退休金等級保障,並衡平勞工與債權人權益。
- 提及勞動部法律司曾反映實務運作困難,但未詳述具體例子。
黃秋桂 勞動部發展署署長
- 回應外籍勞工開設職災專戶問題,表示需金管會確認銀行對外勞開戶有無特別限制。
王厚偉 勞動部關係司司長
- 表示勞動部將努力推動勞資會議,與地方政府合作並提供網路資料。
- 說明勞資會議每 3 個月召開一次,若未召開則無法進行勞基法彈性變動。
- 強調勞資會議是勞方最後決定權,提供多一層把關機會,並有規定禁止對勞方代表不利對待。
- 承諾將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如何處理雇主不發動勞資會議,以及勞資會議流於形式的防弊措施。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提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彥秀委員等提案)及「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提案)等 3 案,另擇期再審。
-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蔣萬安委員等提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蔣萬安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0801
- 卷/期/冊
- 106/108/1
- 發布日期
- 2017-12-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