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港澳條例、人權博物館及勞基法修正案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多項法案,包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 29 條之 1 條文草案,以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付委與公聽會程序。會中針對人權博物館設立之歷史時限、國藝會補助與立法院監督機制,以及勞基法修法之公聽會場次與四大彈性引發激烈討論,部分法案獲各黨團初步共識,但勞基法部分因程序爭議及時代力量缺席,未能達成實質共識。
討論事項一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之協商共識與後續處理。
相關爭議
刊登廣告查證責任:親民黨關切罰則對象為刊登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並擔憂是否會造成市場壟斷。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認為草案要求刊登廣告之媒體經營者負起查證責任,應符合實際情況,避免造成市場壟斷或無法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回應委員關切之廣告刊登與查證問題,表示內政部會特別注意,並會加強 open data 的提供以協助落實。
相關後續
各黨團皆已簽署,達成協商共識,內政部相關官員先行離席。
討論事項二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之設立宗旨、名稱、適用歷史時限及威權遺址納入範圍。
相關爭議
- 適用歷史時限過於狹隘:國民黨及親民黨認為草案將史料蒐集與威權統治時期限定於 34 年 8 月 15 日至 81 年 11 月 7 日,忽略了日據時代及原漢衝突等其他歷史時期的人權侵害,不應稱為國家級人權博物館。
- 威權統治時期字眼爭議:親民黨質疑第二條第一項為何必須放入「威權統治時期」等字眼,認為帶有政治意味。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主張國家級人權博物館不應只限定於白色恐怖或威權時代,應涵蓋臺灣這塊土地從原漢衝突到日據時代等所有歷史時期的人權侵害事件。
- 認為雖然遺址可作為代表,但紀念與歷史回顧的範圍應更全面,以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將史料文物典藏限定於威權統治時期,若要針對白色恐怖應直接說明,不應用國家級人權博物館名稱來框住時限。
- 認為條文不應帶有政治意向或政治理念。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政府將人權博物館的日期匡定在特定期間,是量身打造,且對日據時代多所感恩而對其他歷史時期不公。
- 認為人權是普世價值,不能採取切割式辦理。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第二條第四項已明定其他有關人權歷史及文化教育等事項,可涵蓋各年代的歷史資料與發掘。
- 強調成立博物館是為了面對與反省過去動員戡亂與白色恐怖等特定時期的歷史,並非針對現今特定政黨。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說明第二項明列白色恐怖綠島與景美紀念園區,是因為已有既有規模與不義遺址保存之實,其他人權議題可透過第四項關心。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澄清第一條規定設立宗旨為人權之整體研究、典藏、展示與教育推廣,而「威權統治時期」僅為第二條四款中之一款,不等於全案僅處理該時期。
- 說明人權博物館有其保存景美與綠島不義遺址及白色恐怖史料之歷史脈絡。
- 指出第三、四款已明文支持其他人權理念之博物館與歷史教育事項,並呼籲各黨派共同面對歷史。
相關後續
交由各黨團帶回重新思考研議,未達成最終簽署共識。
討論事項三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國藝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捐贈以落實臂距原則,以及國會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政府預算挹注與監督機制:親民黨及國民黨質疑國藝會成立時以 100 億元基金為目標,政府已依承諾到位 60 億元,其餘 40 億元應由民間募款自籌,修法讓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恐成本末倒置,且擔憂財團法人化後立法院監督能量遭弱化。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 60 億元捐贈已到位,應檢討國藝會自籌財源能力,而非由政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
- 質疑文化部對所屬財團法人監督流於形式,無法達到在野黨實質監督效果,建議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批評將經費交由基金會處理會規避立法院監督,並以海基會為例,指稱基金會常以不支薪為由拒絕赴立法院報告備詢。
- 主張應由文化部直接編列預算補助,立法院才能落實監督。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常以不支薪拒絕赴立法院備詢,開設補助後會降低國會監督能量。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說明修法係為了落實國際文化政策趨勢之「臂距原則」,將政府對藝文創作的直接補助轉由具獨立性的中介組織執行,避免政治引導。
- 指出依預算法第 41 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超過 50% 之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須送立法院審議,其監督強度與機關預算一致。
- 補充說明公視、央社、央廣及電影中心等財團法人預算均須送立法院審議且會列席備詢,國藝會修法僅為一致化模式。
相關後續
請各黨團帶回研議,部長持續與親民黨及國民黨黨團溝通。
討論事項四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港澳條例增訂第 29 條之 1,處理臺灣與澳門航空業者相互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之雙重課稅問題。
相關爭議
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否應綁定:國民黨主張應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監督機制一併處理,才能通過港澳條例;民進黨則認為港澳與中國大陸法規不同,且該協議屬民生經濟法案,不應綁定。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說明該協議於馬政府時代簽署,旨在讓雙方航空業者相互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純屬利於民生之法案,呼籲儘速通過。
- 強調港澳條例與兩岸條例適用法規不同,民生法案應與高意識形態法案分開處理。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表示不反對該民生法案,但要求應將兩岸人民監督條例一併納入配套處理。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針對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等後續程序表達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張天欽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關係條例與港澳關係條例在法律規範、特區基本法及國際慣例上均屬不同軌制。
- 指出香港為臺灣重要貿易夥伴,若港澳條例卡關將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與貿易、航空客運發展。
相關後續
時代力量已簽署,國民黨黨團帶回內部討論,未達成最後結論。
討論事項五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付委審查程序及公聽會召開事宜
核心議題
研商勞基法修正案之付委審查程序、是否應加開全院公聽會及四大彈性修法之妥適性。
相關爭議
- 公聽會場次不足與過水爭議:國民黨與親民黨強烈要求應加開至少 3 場全院公聽會,批評現行衛環委員會只開 1 場是過水,且質疑資方代表發言不當;民進黨則認為上週已有專案報告及相關詢答,公聽會非審查必要條件。
- 勞基法立法意旨與四大彈性鬆綁:國民黨反對加班工時上調、輪班間隔調整及 7 休1鬆綁,認為違反勞基法作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精神,並舉企業大量解僱勞工為例質疑勞資協商之把關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再次召集朝野協商,主張加開公聽會以聽取多元聲音,反對過急審完法案。
- 主張反對勞基法修正案中的四大彈性(加班工時上調、輪班11改8、7休1鬆綁),認為此舉將最低標準畫成虛線,違反勞基法立法意旨。
- 舉昇陽太陽能光電資遣工會幹部為例,質疑將彈性交由勞資協商無法真正保護勞工權益。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基法大幅修法影響逾 118 萬名勞工及眾多中小企業,訴求應至少舉辦 3 場全院公聽會。
- 質疑委員會公聽會中邀請之資方代表發言不當,並擔憂修法使勞基法變成過勞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澄清上週排定之 3 場專案報告主題分別為醫師納入勞基法、修法版本專案報告及勞檢,並非針對本次勞基法修法之連續專案報告。
- 批評衛環委員會僅排 1 場公聽會且發言時間遭到嚴格限制,公聽會淪為過場走形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因時代力量黨團未出席,本次協商無法達成法定有效結論,後續交由委員會各自溝通與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0801
- 卷/期/冊
- 106/108/1
- 發布日期
- 2017-12-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