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法制化公聽會:真相、隱私與政黨檔案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政治檔案法制化」公聽會,旨在討論政治檔案特別立法的必要性,以補足現行檔案法不足,並衡平資訊公開與隱私權保障。會議聚焦於如何促進檔案解密、徵集散落民間與政黨的檔案,以及界定政治檔案的範圍與轉型正義的實踐。與會學者專家及受難者代表提出多元觀點,為後續法案審議提供參考。
討論事項一
「政治檔案法制化」公聽會 (含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討論政治檔案特別立法的必要性,以補足現行《檔案法》在處理威權時期政治檔案特性及應用管理爭議上的不足,並探討如何衡平資訊公開與隱私權保障,促進歷史真相公開與反省。
- 探討如何透過政治檔案特別立法,促進各機關(構)檔案解密、移轉及開放應用,並積極協助散落民間與政黨的政治檔案回歸國家管理,以完整庫藏。
相關爭議
- 特別立法必要性:部分委員及學者質疑特別立法的必要性,認為現行《檔案法》已足夠或應修補現行法,避免疊床架屋或造成政治鬥爭疑慮;另有學者與受難者強調政治檔案的特殊性,現行法無法處理,故特別立法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 資訊公開與隱私權保障的衡平:有學者指出檔案局現行作法過度遮掩地址等個人資訊,妨礙歷史真相了解,建議應更寬鬆;另有學者及官員擔憂過度公開可能侵害無辜第三人隱私,需細緻區分被害人、加害人與資料類型,並賦予異議權。
- 政黨檔案納管:部分學者認為政黨檔案屬私人檔案,應受財產權保障,不宜強制納管;另有委員及學者強調黨國不分歷史背景下,國民黨檔案具國家檔案性質,應特別立法處理。
- 加害人與被害人區分:有學者認為草案將執行公務人員概括歸類為加害人過於粗糙,難以界定,恐不公;但也有意見認為這是轉型正義必要區分,且草案已考量不同情境。
- 轉型正義的範圍與定義:有學者質疑政治檔案法針對性過強,僅限於特定時期(1945-1991年),未涵蓋其他轉型正義議題(如慰安婦、原住民、日據時代),恐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另有委員與受難者強調轉型正義應聚焦於威權時期國家對人權的大規模侵害,與政黨公平競爭是兩回事。
- 委員會權責與疊床架屋:有委員質疑草案規劃的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可能與現有機構職能重複,形成疊床架屋;另有學者建議應提升檔案管理機關獨立性,賦予其主動查訪檔案的權力。
- 公務員免責條款與罰則:有意見擔憂草案中對於洩露個資的刑責可能導致公務員更趨保守,阻礙檔案公開;另有學者建議應增列民間提供檔案文件的免責條款,以鼓勵檔案回歸國家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檔案法未細分檔案性質,導致政治案件檔案應用管理爭議,故委員提案區分一般與政治檔案並分別立法。
- 強調公聽會目的在於聽取各方意見,作為審議法案的參考。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同法案搶救檔案與還原歷史真相的精神,但對立法動機和必要性存疑,認為法案針對性過高,恐淪為政治鬥爭。
- 建議執政者可直接要求國安單位與政府機關提供檔案,國民黨黨史館也應積極整理公布資料。
- 質疑政治檔案界定於1945年至1991年期間的針對性,認為應將此案視為檔案法下的專案而非特別立法。
- 擔憂政治檔案諮詢委員會可能造成疊床架屋,建議強化現有機構職能。
- 建議個資保護應謹慎,可考慮在檔案法中建立專章處理政治檔案的特殊性,而非另立專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政治檔案法是轉型正義的重要基礎工程,其重要性、必要性與急迫性不應被忽略。
- 區分轉型正義與政黨公平競爭為兩回事,轉型正義旨在還原威權時期侵害人權的真相,並防止重蹈覆轍。
- 指出現行檔案法僅針對一般檔案,無法處理威權時期特殊敏感的不公不義事件,故有必要制定特別法。
- 強調因黨國不分,國民黨內部存有大量國家檔案,應透過特別法加以規範並公開。
- 指出許多政治檔案散落民間、被銷毀、販售或封存,需透過立法盡快收集、保存與管理。
- 認為政治檔案具敏感性,需細緻規範資訊公開與隱私權保障的衡平,以解決檔案局過於保守或過於開放的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主張政治檔案公開與調查為轉型正義必要基礎,不論採取何種路徑。
- 借鏡國際經驗,強調調查時間區間不應受限、調查委員會需有足夠權限、國家機關(特別是軍方、警察)抗拒檔案移交的問題、私人及政黨檔案蒐集困難。
- 建議參考德國經驗,以特別法直接排除個資法對真相調查的阻礙,但調查過程仍需保密。
- 指出若對加害人無究責、被害人無補償,真相調查成果恐難以實現和解。
- 建議參考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刑事訴訟權限(傳喚、審訊、搜索、扣押)及特赦機制,以鼓勵加害人出面。
邵允鍾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 指出現行檔案法應用規範簡略,裁量空間大,未顧及政治檔案特殊性(被害人隱私與資訊公開的緊張關係)。
- 說明政治檔案法草案精緻區分被害人與加害人檔案應用原則,對被害人充分保障,對加害人保障較低,以還原歷史真相。
- 指出草案進一步區分一般被害人與特殊被害人(公職人員),特殊被害人受保障程度較低,類似「自願性公眾人物」概念。
- 強調台灣政治檔案四散是特殊困境,草案透過定義檔案保管人、時間及事項範圍來界定蒐集範圍。
- 認為政治檔案法草案定位為檔案法特別法,可突破現行檔案法第22條封存30年以上規定。
- 說明草案第4條課予國家回收散落民間檔案義務,並賦予國史館徵集民間檔案職權。
- 主張有必要將政黨納入政治檔案法規範對象,因國民黨曾擁有大量情資檔案,對轉型正義工程影響重大。
葉虹靈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
- 批評台灣轉型正義長期只重補償,真相揭露遠遠落後,國際審查也強調真相完整揭露。
- 指出政治檔案法草案相較檔案局現行實務,更能衡平個資保護、公眾知情權與真相權,特別是參考德國與聯合國原則,對申請人身分、資料類型、使用目的進行區分。
- 認為草案對學術研究與公務應用提供相當大空間,且在限制應用部分,使用者便利性將優於檔案局現行分離閱覽抄錄的作法。
- 強調將國民黨檔案納入規範的重要性,因為黨國不分歷史背景下,國民黨仍保存大量國家相關檔案,現行法律無法約束其公開。
李鎨澂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員
- 質疑轉型正義是否可作為定義與篩選政治檔案的理由,認為其定義充滿不確定性,各國情況與利益不同,難以統一適用。
- 引用法國檔案法,指出其僅區分公共檔案與私人檔案,國會議員及政黨檔案均屬私人檔案,因其私團性質與財產保障。
- 認為黨國不分在行憲後已不適用,警備總部、調查局等已非國民黨組織,檔案已移轉。
- 指出國民黨黨史館已開放1981年前中常會決議及蔣檔供諮詢,其他檔案因人力不足待整理。
- 強調應盡量解密政府機關保管的資料,讓歷史學家、當事人自由運用,以還原真相,而非由公權力機關篩選提供單方面真相。
- 主張政黨檔案若屬私人檔案,應受尊重,如何讓私人檔案受民眾諮詢可作為探討重點。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感佩草案追求真相的方向,但也強調手段應合比例且正確,避免過度激進。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真調會違憲案例,提醒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 質疑在台灣已解嚴30年的民主化背景下,是否仍需特別法來處理,認為現行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已足以應對,若有不足應修《檔案法》。
- 批評草案將加害人與被害人以身分、地位、職位區分過於粗糙,難以適用於複雜的政治案件,建議主管機關個案判斷。
- 質疑草案中「鎮壓」等詞彙缺乏明確定義,恐造成操作上的困難與危險。
- 認為國民黨仍屬人民團體,強制其資訊公開是巨大舉措,若認為其不符憲法秩序,應依憲法解散而非不當對待。
蔡寬裕 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
- 身為政治受難者當事人,強烈反對將政治檔案法視為政黨惡鬥,強調30年來轉型正義未真正落實,被害者情何以堪。
- 指出威權統治時期確實有針對性,國民黨執政造成眾多冤假錯案,以補償條例排除條款通過補償率高達98%為證。
- 強調政治檔案未公開導致受害者人數版本不一,真相不明,許多人不明不白被判刑甚至槍斃。
- 反駁行憲後非黨國一致的說法,舉雷震案為例證明國民黨仍參與敏感政治案件討論。
- 指出白色恐怖受害者不分省籍族群,族群對立是虛假宣傳,和解需先釐清真相與加害者。
- 引用鹿窟事件調查報告缺乏國家安全局檔案的例子,證明許多政治檔案未移交,凸顯特別立法的必要性。
- 質疑「法治國」說法,指出威權時期國家以暴力迫害人權,並非依法律公平處理,應釐清交代。
蘇慧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強調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是所有轉型正義工程的起點,政府若承諾轉型正義,此為必做第一步。
- 肯定檔案管理局在實務上對檔案應用態度越趨友善,但仍認為立法機制重要,因檔案法缺乏類型化開放機制,行政裁量有侷限。
- 澄清政治檔案有嚴謹定義,非所有國家權力濫用都包含,特指民主化或法治國化前國家對人權大規模侵害的相關檔案。
- 指出政治檔案與一般國家檔案在本質上巨大不同,前者處理未法治國化前的國家權力運作,包含刑求、強迫自白、遺書等特殊內容,產生尖銳法益衝突,故需特別立法進行類型化處理。
- 反駁針對特定政黨的立法違反法治國原則的說法,認為轉型正義處理的是現實國家經歷的人權侵害歷史,因民主化前執政黨僅一個,且當時黨國不分,故針對性是處理歷史事實的必然。
- 引用東德檔案開放20年催生16,000件研究成果,比較法國對維琪政府檢討的負面案例,強調德國是轉型正義典範。
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支持發掘與衡平評價歷史真相,但強調立法及實施手段應符合民主法治國家原則,避免過度手段。
- 質疑政治檔案的定義是否明確,以及政黨法通過後,國民黨作為人民團體,其檔案是否能被強制移交檔案局保管。
- 建議可考慮修訂現行法規,透過數位複製方式讓檔案局與國民黨共同持有檔案,並開放閱覽,以達衡平評價。
- 引用美國國家檔案局針對私人檔案的處理方式,質疑國家強制要求移轉私人檔案的合法性與預期效果,並指出黨產會案例已出現反效果。
王瀚興 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認為轉型正義應是可討論的政策問題,而非信仰問題。
- 強調所有法律概念及法條設計應有明確法律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方便法律專業人士理解。
- 引用大法官對真調會的解釋,指出曾有特別法因違憲而被宣告無效,質疑此次特別法立法可能重蹈覆轍。
- 擔憂草案中專家學者機制可能違反行政程序與訴訟迴避原則,且可能導致某些人因調查結果而基本權利受限。
- 指出草案對於被調查者答辯過程的保障過度簡化,未排除公務員依職務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爭議。
- 強調華人法制圈常非以人權為處理對象,而是以政治勢力強弱判斷,呼籲應堅持法治國原則,不應以過去不法為由合理化現在的特殊做法。
- 引用維琪政府倒台後法國民眾對「法奸」的私刑,提醒轉型正義應納入對人性的考量,避免造成社會撕裂。
楊泰順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 引用美國川普總統拒絕公開部分甘迺迪檔案的例子,說明歷史事件的複雜性與敏感性檔案公開的困難,不應假定黑白分明。
- 認為台灣檔案公開問題癥結在於檔案局的定位(附屬國發會),應將其提升為獨立機關,排除政治干擾。
- 建議參考美國國家檔案局模式,透過專家會議針對申請案件進行廣泛討論,以彈性處理隱私權與受害者衡平問題,而非僵硬的特別法。
- 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尼克森錄音檔案歸還其家族的例子,質疑強制國民黨檔案公開的合法性,認為若有證據應訴諸司法途徑,避免加劇政治對立。
- 主張若有政治迫害,案件形成與執行者仍是政府單位,焦點應放在政府檔案解密。
李福軒 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 認同轉型正義目標為真相與和解,但質疑現行法案缺乏台灣人的慈悲心與同理心,未界定程序正義與手段正義。
- 認為公權力機關應有權利也有相對應的義務與限制,權利範圍需清楚定義,避免無限上綱。
- 批評現行法案具有強烈針對性(特定政黨、特定期間),建議立法院應全面性討論轉型正義、黨產、政治檔案等議題,完成完整立法,而非擠牙膏式立法。
- 強調和解與同理心重要,立法不應具有針對性,否則難以達到真正和解,並可能引發更多未納入轉型正義議題(如慰安婦、原住民權益)的爭議。
- 呼籲應以人的觀念,完整討論並訂立周延法案,讓事情盡速進入公平合理程序。
林秋燕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局長
- 說明現行檔案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競合,導致屆滿30年檔案仍受限,檔案局以「儘量開放,最小限制」原則分離個資後提供應用。
- 指出檔案局已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旨在建立完整管理與應用制度,促進研究與教育推廣。
- 說明草案明定開放應用方式,依申請對象區分檔案當事人、非當事人及政府機關3種類型,並加速資訊透明。
- 強調草案明定政治檔案所載執行公務人員或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等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予公開。
- 規劃透過特別立法,規定機關應依限完成清查、編製檔案目錄並移轉檔案局,並積極辦理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
- 說明草案定明政治檔案徵集不限政府機關,包含私人或團體持有者,並提供獎勵及補償機制以鼓勵交付。
- 指出政黨非政府機關,其檔案屬私人動產,草案未針對特定政黨入法,而是以私人或團體持有政治檔案方式規範,鼓勵通報、捐贈或移歸管理,但政黨檔案明列為徵集對象需社會共識。
- 提及檔案局已開放大量檔案供網路查詢與數位化,並將積極改善制度提供更開放機制。
吳密察 國史館館長
- 說明國史館已非檔案行政中央主管機關,但積極解密公開已入館檔案,並簡化禁用程序。
- 解釋國史館出版檔案遮蔽部分資料是基於檔案局規範,為兼顧個人隱私權與人權保障法制化。
- 認同政治檔案不能遵照現行檔案法一般規定,必須另做特別規範。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
- 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1001
- 卷/期/冊
- 106/110/1
- 發布日期
- 2017-12-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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