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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審查與重大勞工議題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資爭議處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陸生納保、勞資爭議扶助範圍擴大、裁決機制效率提升及勞工權益基金財源等議題。同時,委員們也針對「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大溪高中工安事件、復興航空大量解僱及遠洋漁工權益等時事問題進行廣泛質詢。最終,「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照修正文字或提案通過,部分則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 (含陸生納保議題)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將陸生納入全民健保的修法議題,探討其對兩岸關係、外籍生及僑生權益的影響,並討論行政部門在政策評估及法案版本上的不足,以及陸生、外生、僑生健保費的補助問題。
  • 會議亦討論了將「居留證明文件」擴張解釋及於「停留」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如何確保所有來臺就讀學生均能納入全民健保體系。

相關爭議

  • 修法程序爭議:有委員提議停止發言直接逐條討論,經點名表決通過 (贊成 7 票,反對 3 票)。
  • 擱置審查爭議:有委員要求擱置審查,待召開公聽會並待行政院提出版本,理由是行政部門未提衝擊評估且衛福部疑違法擴張解釋「居留證明文件」,但此提案被舉手表決否決 (贊成 4 票,反對 6 票)。
  • 停止討論逕行處理爭議:有委員提議停止討論,逕行處理法案,經舉手表決通過 (贊成 6 票,反對 4 票)。
  • 居留證明文件解釋爭議:有委員質疑衛福部以公告方式將「停留」擴張解釋為「居留證明文件」以開放中國大陸人士加入健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國會民主監督。
  • 健保費補助爭議:針對陸生、外生、僑生經濟能力薄弱,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其健康保險費,以落實社會互助法理。
  • 陸生納保方式爭議:要求衛福部公告認定陸生所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為長期居留證明文件,並請教育部協調學校辦理納保作業。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與會議詢問。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議點名表決「停止發言,直接進入逐條討論,至本案討論完畢再行散會」。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公告認定中國大陸來臺就讀學位之學生所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為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 提出附帶決議,請教育部協調各學校為投保單位,由學校辦理納保作業並彙繳保險費,以使所有來臺就讀之僑外學生、中國大陸學生均能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議擱置此次審查,待先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待行政院提出版本後再行審查該法案,因行政部門未提政策衝擊評估且衛福部疑違法擴張解釋。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迅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以符法制。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陸生健康保險費。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外生健康保險費。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議停止討論,逕行處理法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迅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以符法制。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陸生健康保險費。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外生健康保險費。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僑務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僑生健康保險費。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迅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以符法制。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陸生健康保險費。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外生健康保險費。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僑務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僑生健康保險費。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建請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研商處理東南亞部分國家學生因學歷證件衍生來臺就學相關問題,使學生獲得妥善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案併案審查完竣,保留,併同 5 案修正動議及 6 案附帶決議,送院會協商。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玉琴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含勞工扶助、裁決機制與權益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 3 項修正草案,旨在擴大勞工法律扶助範圍、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以及穩定勞工權益基金的財源。
  • 討論內容包括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法律扶助、增列專任人員協助裁決案件、以及勞工權益基金的撥款額度與來源問題。

相關爭議

  • 裁決機制效率與人力不足:裁決案件平均處理時間過長,勞動部坦承人力不足且裁決委員全為兼任,影響效率。人事行政總處則建議勞動部應在總員額內統籌運用現有人力,而非增列員額。
  • 勞工權益基金財源爭議:林德福委員提案要求 2 年內移撥至少 50 億元至勞工權益基金,並將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罰鍰一定比率提撥入基金。勞動部及主計總處皆表示,此舉涉及中央地方財政劃分及政府財政困難,建議審慎評估並維持現行公務預算撥補方式。
  • 勞工訴訟扶助範圍爭議:勞動部建議將勞工訴訟扶助範圍限定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定事由,排除第 5 款,理由是擔心工會濫用資源且工會本身應有能力處理法律事務。
  • 不當勞動行為裁罰過輕:黃國昌委員指出對不當勞動行為的裁罰金額過低(平均約 3.1 萬元),且累犯多,導致制裁效果不彰,主張應提高工會法罰則。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建議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勞資爭議扶助範圍,以平衡勞資力量並保障勞工權益。
  • 質疑工作規則範本中仍有「非法罷工」等不合宜規定,要求勞動部發函通令各縣市政府統一規範。
  • 要求勞動部提供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相關研議的書面報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5 條,建議中央主管機關 2 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 50 億元至勞工權益基金,並將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罰鍰一定比率提撥,以穩定基金財源並保障弱勢勞工。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3 條,建議增列專任或專業人員協助裁決案件,以提升裁決效率與品質。
  • 質疑不當勞動行為裁罰過輕且累犯多,主張應提高工會法罰則以增強嚇阻效果。
  • 指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排除工時、例假、休假,但未排除休息日,導致責任制勞工每 7 天應有 1 天休息日,認為此為勞工福音,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不當勞動裁決案件處理時間過長,質疑是否因人力不足或機制不完善所致。
  • 支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加裁決專業人員,並要求勞動部向行政院爭取專案人力及經費。
  • 對《勞動基準法》新制分階段實施表示納悶,提醒勞動部應加強宣導,並關切輪班制勞工休息 11 小時規定的上路時間及勞檢員額的確定進度。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溪高中工安事件,要求勞動部檢討預防措施。
  • 質疑遠洋漁工工時問題,要求勞動部與漁業署協商,釐清工時是責任制或固定工時。
  • 質疑復興航空薪資結構問題,認為以底薪低報、津貼高報涉嫌規避勞保,要求勞動部調查。
  • 質疑勞資爭議調解人的專業度及淘汰機制,要求勞動部精進調解工作。
  • 建議勞動部加強宣導勞工權益,特別是工資爭議及城鄉落差地區的勞工教育,並提醒服務窗口應主動提醒勞工寄送存證信函以保權益。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溪高中工安事件,質疑層層轉包導致勞工安全教育漏洞,並要求勞動部釐清是否因勞檢草率或罰則過輕導致事故重演。
  • 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勞動基準法》新制加班費計算方式,避免企業主因不清楚規定而受罰。
  • 關切輪班制勞工休息 11 小時規定上路時間,要求勞動部明確時間表,避免企業鴕鳥心態。
  • 質疑勞資爭議和解率降低,要求勞動部檢討並發文各縣市政府,提供民眾更多公部門協調選擇,以提高和解率。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營建工地勞動檢查、針對無特定雇主勞工加強勞動安全教育,並積極協助受災家屬爭取賠償。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加速施行《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給予輪班勞工 11 小時休息,並加強協助產業處理缺工問題。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一例一休」新制匆促上路,導致行政院及資方措手不及,要求勞動部說明。
  • 關切台灣博物館派遣工薪水積欠問題,質疑勞保局以個資為由拒絕提供投保資料,導致廠商無法被列為不良廠商,要求勞保局協助。
  • 關切台中榮總假派遣真承攬問題,質疑派遣工年資無法併計、同工不同酬,要求勞動部介入處理。
  • 關切政府機關派遣工歸零進度,特別是勞動部所屬單位派遣工問題。
  • 關切醫護過勞問題,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協商,加強專案檢查並從根本上規範聘用方式。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針對派遣勞工年資累計採計權益問題提出完整報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預見「一例一休」新制實務上將產生困擾,要求勞動部密切關注並檢討政策規劃不周。
  • 關切復興航空大量解僱爭議,要求勞動部儘速限制興航代表人出境,並檢討《大解法》規定。
  • 質疑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人力仲介聯合漲價後,勞動部評鑑仍有業者獲 A 級,要求兩部會橫向連結並將違法行為納入評鑑指標。
  • 關切外籍漁工在船上死亡案例,要求法務部重啟調查,並質疑漁業署對人力仲介管理能力不足,要求修正評鑑制度並承諾時間表。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以完善人力仲介評鑑制度。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復興航空大量解僱案信託帳戶資金缺口及員工安置轉職問題,要求勞動部協調金管會確保勞工債權並積極協助轉職。
  • 建議修正《公司法》,賦予工會或一定比例員工公司重整聲請權,以保障勞工權益。
  • 詢問《勞動基準法》新制上路後,休息日遇天災事變出勤的薪資計算與補休規定,要求勞動部明確對外說明。
  • 建議勞動部應同意勞工將休息日加班費按比例換取補休,並將此機制明文化。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儘速發布函釋,澄清新修正《勞動基準法》適用疑義,並於 2 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協調金管會與交通部,確保興航員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受償,並要求接手航權航空公司聘任一定比例興航員工。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讓工會或一定比例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並於 2 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處理勞工議題頻繁引發爭議,要求檢討改進,不能僅做「滅火」工作,應有長遠政策規劃。
  • 質疑復興航空大量解僱案中,資方缺乏誠意,罰款過低,且《大解法》預警機制未發揮作用,要求檢討修法。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溪高中工安事件,要求勞動部加強營造工地工安查核,並確保職災個案管理員介入協助受害家庭。
  • 指出離島地區缺乏職災個案管理員,要求勞動部優先設置,避免城鄉落差。
  • 建議勞工權益基金應一次性撥補以孳息支應,並探討經費來源多元化。
  • 指出中央與地方勞工權益扶助標準不一,要求勞動部整合宣導,讓勞工擇優申請。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溪高中工安事件中原住民勞工權益,要求勞動部加強勞檢,釐清工安責任與教育問題。
  • 指出職災勞工保護法對未加入勞保者的補助金額過低,要求檢討提高。
  • 要求勞動部查明工地意外險狀況,並協助家屬處理求償事宜。
  • 要求勞動部釐清工安事件中各層承攬關係及勞工雇主歸屬,確保求償對象明確,並規範小包制度以保障勞工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復興航空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不夠積極,未能掌握資方積欠薪資金額及轉職計畫細節。
  • 指出興航大量解僱程序瑕疵,包括解僱計畫書未含轉職方案及提前資遣,要求勞動部說明作為。
  • 質疑勞動部轉介興航員工至其他航空公司後,勞動條件變差,要求勞動部積極掌握並處理此問題。
  • 要求勞動部於隔日下班前提供興航積欠員工薪資的確切金額及預估至明年度的總額。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關切大溪高中工安事件,質疑承包商屢次違規仍能接政府工程,要求勞動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提高規範標準。
  • 質疑勞檢與勘查發現問題後仍允許施工,要求追究責任並建立工人通報 S.O.P. 及保護機制。
  • 指出板模、隧道等高風險職業有勞工老化問題,要求勞動部檢討並提出輔導轉職或提早退休機制、健康檢查報告。
  • 要求勞動部針對高風險職業勞工權益問題儘速處理與檢討,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感謝委員關心勞資爭議處理業務,並為勞工爭取權益。
  • 同意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勞資爭議扶助範圍,有助勞資關係衡平及勞工權益確保。
  • 同意增列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協助裁決案件,有助完善裁決機制運作及確保勞工勞動三權。
  • 對勞工權益基金來源及政府撥款總額,考量中央地方財政劃分及國家財政預算資源分配疑慮,允宜審慎。
  • 說明《勞動基準法》新制分階段實施是依正常修法程序,並非提早,已提供試算系統並舉辦宣導會。
  • 表示輪班制勞工至少休息 11 小時的規定將與相關行業溝通達成共識後,由行政院訂定實施日期。
  • 已向人事總處遞交勞檢員額增加 1,000 人的計畫,並持續協商。
  • 認同不當勞動裁決制度發揮功能,但案件複雜度及專業人員不足導致時間過長,支持增加專業人員加速程序。
  • 針對大溪高中工安事件,已勒令停工、調查真相、追究責任、協助家屬求償及善後,並承諾檢討預防類似事件。
  • 承諾與農委會聯繫遠洋漁工工時問題,並表示復興航空薪資結構問題若涉勞保投保薪資,將提供資料供委員參考。
  • 說明勞資爭議調解人需經推薦、訓練、認證及回流研習,有評量及退場機制。
  • 表示將加強輔導、宣導及檢查工資爭議問題,並將分析城鄉爭議件數差異。
  • 承諾勞動部各服務窗口將提醒勞工寄送存證信函等書面文件。
  • 針對台灣博物館派遣工問題,已知悉並將追蹤工程會檢討進度。
  • 針對台中榮總派遣工問題,已緊急聯繫台中榮總與退輔會,強調派遣工年資應併計,並呼籲其他部會減少派遣工。
  • 承諾與衛福部商議醫護過勞問題的解決方案,包括專案檢查及規範契約內容。
  • 同意工安事件中原住民勞工安全教育偏少,且營造業是勞檢重點,承諾用最高規格處理大溪高中事件。
  • 表示勞工權益基金目前執行績效不錯,但希望能有穩定財源,並將研究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中簡便加保形式。
  • 承諾將檢討《大解法》規定,並已通報境管局注意興航代表人出境問題。
  • 承諾將把工會或一定人數員工聲請公司重整的構想與經濟部研商。
  • 明確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休息日遇天災事變時,停止適用第 36 條,勞工應出勤並加倍給薪、補休。
  • 表示將深切檢討勞動部過往施政,並規劃長治久安政策,減少勞資爭議。
  • 承諾將把原住民勞工權益特別是職災部分列為下一個年度的工作重點。
  • 針對立法院加班系統問題,承諾會後了解並加強宣導,降低衝擊。
  • 同意提高工會法罰則的修法方向,並表示將拜託執政黨召委排審。
  • 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責任制未排除休息日,將導致責任制勞工每 7 天有 1 天休息日,將據此執行並宣導。
  • 承諾新年度將規劃公共工程專案檢查,列為最優先稽查項目。

蔡森田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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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東福 社會保險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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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賢 法規會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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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鈴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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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基 教育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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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敏玲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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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暉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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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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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良民 僑務委員會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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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正才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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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義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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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士傑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文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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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鳴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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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榮村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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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璧霞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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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宏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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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不當勞動裁決案件平均處理時間多在 90 至 120 天內,少數複雜案件可能超過 180 天。
  • 說明勞工訴訟扶助排除契約存續中的工資爭議,但契約終止後的工資爭議可獲扶助。
  • 說明行政院已發布《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要求政府機關在契約中明定派遣勞工年資併計,並已提醒台中榮總依規處理。
  • 說明勞動部與人事總處、工程會定期開會,處理疑似假承攬、真派遣的行政機關。
  • 說明勞動部裁決科有 1 位科長與 4 位同仁處理行政業務,並非裁決委員,且人力不足以應付裁決案件量及調查需求。
  • 建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修正文字,將勞工訴訟扶助範圍限定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定事由。
  • 說明林德福委員提案將罰鍰提撥至勞工權益基金,因涉地方財政劃分,不宜逕行訂定;對 50 億元撥款額度,則建議審慎評估。
  • 說明勞動部同意蔣萬安委員臨時提案,將於 2 週內就興航勞資爭議提出書面報告。
  • 說明勞動部對興航大量解僱案的處理,包括薪資計算至 1 月 22 日、台北市政府已開罰 105 萬元,並將於 3 天內審議是否限制董事會成員出境。
  • 說明勞動部已向交通部求證,要求接手興航航權的航空公司對興航員工不應有差別待遇,但遠東航空薪資平均較低是事實。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 38 條有關國定假日與新制特休假自明年 1 月 1 日實施,其他條文依正常程序公布 3 天後實施。
  • 已提供勞工薪資試算公式給企業主,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
  • 確認今年 12 月 25 日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加班應加倍給薪,若遇例假或休息日可補假一天。
  • 說明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則無效,將提醒地方政府審查核備。
  • 說明《勞動基準法》第 1 條已明定工作規則違法無效,將提醒地方政府審查核備工作規則,並增列範本中核備日期及文號,以利勞工查詢。

羅五湖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定期發放的津貼應納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
  • 承諾查明復興航空投保薪資申報問題,並提供詳細數據。
  • 說明大溪高中工安事件中, 2 位原住民勞工有勞保且屬職業工會加保,即使從事非本業工作,仍會視為職災,可領取職災死亡給付。
  • 說明對於未有勞保的 3 位工人,需釐清是否為巨佳營造或小包僱用,若為公司違法未投保將處罰公司。
  • 承諾勞保局將從寬認定職災,並將職災死亡補助視為職災處理。

陳雅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對於勞動部爭取裁決機制人力,態度審慎,建議勞動部在總員額內統籌調配運用,若不足再專案協商。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已賦予各機關總量調配權限與彈性機制。
  • 表示將檢討修正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中不合宜的「非法罷工」等規定。
  • 說明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訂定人事要求不符法制作業慣例,且現有條文未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增加員額依據。
  • 對於增列勞動部聘用預算員額及編列所需人事費用,人事總處將配合勞動部進行專案評估,並強調人力核增需經覈實評估程序。

黃鴻燕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說明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人數約 1.8 萬人,薪資因來源國、資深程度而異,最低約 400 美元。
  • 承認境外聘僱漁工與境內聘僱漁工在待遇及法律保障上存在差異。
  • 說明漁業署有公告定型化契約基本條件,但實務上仍有薪資等爭議,將透過地方勞動單位協助處理。
  • 承諾明年 1 月 20 日《遠洋漁業條例》上路後,將有子法規範,並將預告新的《境外聘僱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說明漁業署未來將透過規範仲介業者、要求保證金、檢核等方式加強管理,並委託公正單位處理評鑑,徵詢勞動部協助。
  • 確認外籍漁工在船上死亡案例已重啟調查,由法院受理。
  • 承諾將在 3 天內預告人力仲介子法,並修正評鑑指標,加強管理,避免不肖仲介影響國家聲譽。

宋文宏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

  • 說明屏東地檢署已於 11 月 17 日重啟調查外籍漁工在船上死亡案件。
  • 說明《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訂定人事要求不符法制作業慣例,且現有條文未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增加員額依據。

陳梅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勞工權益基金來源維持現有條文,因基金財務狀況良好,有 1.7 億元賸餘。
  • 指出政府財政困難,在 2 年內撥 50 億元至基金有困難,且涉及中央地方財政劃分問題。

劉傳名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說明大溪高中工安事件中,第一包為巨佳營造,再承攬人為御方企業, 5 名勞工皆屬御方企業僱用。
  • 說明職安法已有裁罰基準。

黃秋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承諾回去確認勞動部所屬單位工作規則中是否有「非法罷工」等不合宜規定。

相關後續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修正草案照勞動部建議修正文字通過,勞動部需提供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相關研議的書面報告。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5 條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3 條修正草案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通過,並通過洪慈庸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專案處理勞動部聘用預算員額及編列所需人事費用。
  • 本日審查之 3 個案子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李彥秀 立法委員等 5 人所提「加強營建工地勞動檢查」臨時提案,通過。
  • 李彥秀 立法委員等 4 人所提「加速施行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臨時提案,通過。
  • 陳宜民 立法委員等 3 人所提「針對台中榮總醫院派遣工權益爭議事件提出報告」臨時提案,通過。
  • 蔣萬安 立法委員等 3 人所提「研議發布新修正勞動基準法適用疑義函釋」臨時提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勞動部於 2 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 蔣萬安 立法委員等 3 人所提「協調金管會與交通部解決興航勞資爭議」臨時提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勞動部於 2 週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蔣萬安 立法委員等 3 人所提「研議讓工會或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臨時提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勞動部於 2 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王育敏 立法委員等 4 人所提「修正人力仲介評鑑要點」臨時提案,通過。
  • 徐榛蔚 立法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101
卷/期/冊
106/11/1
發布日期
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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