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黨職併公職條例與多項基金預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重點審查「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草案」,旨在處理黨職併公職的歷史問題,並對溢領退職金進行追繳。會議同時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考選業務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06年度預算案,針對基金運作效益、收容人權益、更生保護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成效、考試業務費用合理性及退撫基金管理費等議題進行討論與決議,多項法案與預算案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法院及檢察署法警體制現況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法院及檢察署法警體制現況進行檢討,核心議題為法警人力不足、職權行使、職務列等、退休年齡及值班報酬等問題。
- 委員們關切如何有效解決法警員額過少、配置不均及法制不完備等困境,以確保司法機關運作順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並儘速補足員額、調高職務列等、降低退休年齡及提高值班報酬。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並儘速補足員額、調高職務列等、降低退休年齡及提高值班報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並儘速補足員額、調高職務列等、降低退休年齡及提高值班報酬。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並儘速補足員額、調高職務列等、降低退休年齡及提高值班報酬。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司法院、法務部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並確切儘速補足及增加法警編制員額,調高職務列等,合理降低退休年齡,提高值班報酬支給等事項,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聚焦於業務收支、收容人技能訓練成效、超額收容與居住品質改善、高齡及未成年收容人照顧,以及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預估與自營產品銷售管道拓展等議題。
- 委員們關切矯正機關在提升收容人職能培力、改善居住環境及勞作金制度方面的具體措施與成效。
相關爭議
- 收容人技能訓練效益與參訓率低迷:基金編列技能訓練經費,但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出監收容人參訓率不及10%,且經費有賸餘,委員質疑其成效與預算合理性。
- 超額收容與「一人一床」方案成效: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嚴重,增設床位採上下鋪方式恐增加戒護風險,且至108年度仍無法完全達成「一人一床」目標,約2萬名收容人仍無床可睡。
- 高齡及未成年收容人矯正與照顧:監獄內未滿20歲及60歲以上收容人比例增高,委員關切其特殊需求,包括高齡收容人的身心健康與安全,以及未成年收容人的關懷與教育成效。
- 作業基金業務收入低估與自營產品行銷不足:矯正基金近年業務收入實際執行遠高於預算數,特別是銷貨收入成長迅速卻編列衰退,顯示預算低估;此外,自營商城網路銷售額偏低,外部行銷比率未及5%,有待提升。
- 收容人勞作金偏低與作業方式爭議:大多數收容人從事重複性、勞力密集的加工作業,每月平均勞作金僅342元,不足以應付基本生活所需,被質疑為廉價勞工剝削,不利謀生技能學習及矯治效果。
- 勞作金分配比例檢討:監察院曾就高雄監獄事件指出勞作金過低問題,委員要求法務部檢討收容人作業勞作金分配比例,並提出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修法規劃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指出參訓率低迷且經費有賸餘。
- 提案凍結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指出「一人一床」方案受限空間不足且增戒護風險。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參酌近年實際營運績效及業務發展覈實編列基金業務收入。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協助出監收容人就業服務。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如何提高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比例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未滿20歲以及年滿60歲以上的在監收容人,如何進行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整體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改善計畫,以及配套之戒護與管理規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針對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指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且涵蓋率偏低。
- 提案凍結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指出舍房老舊狹窄恐增戒護風險。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業務收入低估及自營商城銷售額偏低問題,研議解決辦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應重新檢討評估收容人作業方式,避免成為廉價勞工剝削。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協助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研議改善勞作所得及擴大參與勞作人數之方案,提升受刑人每月勞作收入。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並謀根本紓解超額收容問題。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對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協助出監收容人之職能培力及轉介服務。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俾維護收容人基本空間權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就整體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改善計畫,以及配套之戒護與管理規劃,提出專案報告。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針對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外費用」項下「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100萬元,其餘照列。
- 「業務外費用」項下「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凍結500萬元,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應就未滿20歲以及年滿60歲以上的在監收容人,如何進行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業務外費用」項下「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凍結200萬元,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案,重點關注保護費用編列的合理性及更生保護業務的涵蓋率與執行成效。
- 委員們也特別關注更生保護會職員福利的優渥性,以及其龐大會產(日產接收不動產)的管理與活化運用透明度問題。
相關爭議
- 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編列與服務涵蓋率:儘管保護費用增加,但近年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持平,服務涵蓋率未及5成,且預算執行率偏低,委員質疑預算運用效益。
- 更生保護會職員福利優渥:更生保護會職員除勞保給付外,尚領有額外婚喪生育補助金,明顯優於公務機關、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被質疑福利過優。
- 更生保護會會產管理與運用透明度:更生保護會因接收日產而擁有龐大不動產,其租金收入為主要業務收入來源,但資產活化計畫未納入預算審議,且董事會議紀錄未及時公開,委員關切財政透明與資產活化效益。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指出保護人數涵蓋率欠佳。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出職員福利費編列過於優渥。
- 提案要求法務部密切監督更生保護會審慎管理會產,妥為活化運用以增裕業務收入。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提升更生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指出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涵蓋率未及5成,有改善空間。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出職員婚喪生育補助金優於一般公務機關。
- 提案要求法務部密切監督更生保護會妥為活化運用會產,並提出專案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出員工福利顯優於其他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應研議改善勞作所得及擴大參與勞作人數之方案,提升受刑人每月勞作收入。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提升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質疑更生保護業務質與量的深化,指出預算執行率低。
- 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出員工福利顯優於其他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應考量整體出監人數,積極訂立就業輔導目標。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就其日本撤退遺留財產之運用,重新檢討及評估,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秉持撙節原則,檢討婚喪生育補助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期提升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
- 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秉持撙節原則,檢討婚喪生育補助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密切監督更生保護會審慎管理會產,妥為活化運用俾增該會業務收入,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期提升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減列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質疑更生保護業務質與量的深化,指出預算執行率低。
- 連署提案凍結更生保護會「用人費用」,指出員工福利顯優於其他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保護費用」科目提案減列20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業務及管理費用」項下「用人費用」凍結100萬元,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應密切監督更生保護會審慎管理會產,妥為活化運用俾增該會業務收入,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期提升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更生保護會應檢討該項婚喪生育補助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書案,包括業務收支、固定資產投資等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案業務總收入、業務總支出、本期短絀、固定資產投資等均照列。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案,重點關注保護費用編列的合理性、安置收容服務的執行成效。
- 委員們也關注犯保協會職員福利的優渥性,以及董事會運作效率與董事出席率問題,並建議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層級及服務模式。
相關爭議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安置收容費用高估:犯保協會編列安置收容費用,但近年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此類服務多由其他主政機關負責,委員質疑預算編列高估。
- 犯保協會職員福利優渥:犯保協會職員除勞保給付外,尚領有額外婚喪生育補助金,明顯優於公務機關、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被質疑福利過優。
- 犯保協會董事會運作效率低:犯保協會董事會人數偏高,且近3年度董事平均出席率僅約51%,恐影響議事效率及品質。
-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層級與服務模式:委員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應納入行政院體系,全面關懷被害人,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或將重疊業務劃分給其他專責機構。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犯保協會「保護費用」,指出安置收容預算執行情形恐有高估。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檢討婚喪生育補助金之必要性與妥適性,因其員工福利明顯優於公務機關。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犯保協會「保護費用」,指出安置收容預算執行情形恐有高估。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就員工福利優渥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針對董事會出席情形欠佳問題,研議解決辦法。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犯保協會「保護費用」,指出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減少導致預算高估。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就員工福利優渥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研擬改善董事會運作之道,俾使職能有效發揮。
- 提案建議法務部應就如何拉高犯罪被害人家屬保護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犯保協會「保護費用」,指出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減少導致預算高估。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就員工福利優渥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研擬改善董事會運作之道,俾使職能有效發揮。
- 提案建議法務部應就如何拉高犯罪被害人家屬保護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犯保協會「保護費用」,指出安置收容費用編列仍屬偏高。
- 連署提案要求犯保協會就員工福利優渥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協會董事之聘用人數與人員選任,以促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積極開拓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擴大服務範疇,才能有效且充分地運用該會資源。
- 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應檢討員工福利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協會董事之聘用人數與人員選任,以促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
- 連署提案要求犯保協會應檢討員工福利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允宜檢討犯保協會研謀改善,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建議法務部應就如何拉高犯罪被害人家屬保護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凍結犯保協會「保護費用」,指出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減少導致預算高估。
- 連署提案要求犯保協會就員工福利優渥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費用」項下「保護費用」凍結200萬元,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就員工福利優渥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重新檢討協會董事之聘用人數與人員選任,並督促董事勤出席董事會。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研擬改善董事會運作之道,俾使職能有效發揮。
- 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就如何拉高犯罪被害人家屬保護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並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可能遭濫用,以維護人民權益。
- 委員關切如何防免有心人士訛詐濫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並擬具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內政部於4個月內詳加調查實務濫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情狀,並擬具改善方案,以維人民權利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將尤委員美女等4人及周委員春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一併審查。
- 司法院應會同內政部於4個月內就實務濫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情狀詳加調查,並就現制不足之處擬具改善方案,以維人民權利保障。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八
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九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106年度預算,主要關注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的合理性、報考人數預估的準確性、考試宣導費用效益及公共關係費的必要性。
- 委員們也針對國家考試冷氣試場開放、公務人員高普考錄取不足額問題,以及弱勢族群報名費減免應由公務預算支應等議題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考選業務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合理性:預估106年度報考人數下滑,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卻增加,委員質疑其合理性;且近年報考人數預估與實際數存有明顯落差。
- 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印製等業務宣導費效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穩定但執行率不穩定且偏低,委員要求檢討使用目的和效益。
- 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酬勞支給爭議:考試委員於假日參加會議可領出席費,監察委員擔任監試亦領出席費,被質疑為政務官本於職責支領額外酬勞不公。
- 考選業務基金編列公共關係費必要性:考選業務基金收入主要來自報名費,考試業務無須藉由宴客招待等方式拓展業務,委員質疑編列公共關係費的必要性。
- 國家考試冷氣試場開放標準:因應極端氣候,單以月份界定冷氣試場開放已不符實際,委員建議參考氣象預報達一定溫度即開放。
- 公務人員高普考錄取不足額問題:近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屢出現錄取不足額情形,特別是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環境技術等類科,不利用人機關補充人力。
- 弱勢族群報名費減免由公務預算負擔:考選基金吸收大量報名費減免,導致基金虧損,委員建議應由公務預算支應,以維持基金財務穩健及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勞務成本」,指出報考人數遞減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卻增加,有欠合理。
- 提案要求考選部應就公共關係費編列必要性提出專案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勞務成本」,指出業務量預估下降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而上升,欠缺合理性。
- 提案凍結「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要求考選部檢討使用目的和效益。
- 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並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
- 提案要求考選部說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不足之原因,並提出類科改進措施。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勞務成本」,指出業務量預估下降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而上升,欠缺合理性。
- 連署提案凍結「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要求考選部檢討使用目的和效益。
- 連署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並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勞務成本」,指出業務量預估下降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而上升,欠缺合理性。
- 連署提案凍結「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要求考選部檢討使用目的和效益。
- 提案要求考選部就公共關係費編列必要性提出專案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停止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支領額外酬勞。
- 連署提案要求考選部就公共關係費編列必要性提出專案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勞務成本」,指出預估報考人數減少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增加,試務費用應檢討調減。
- 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考選業務基金「勞務成本」,指出報考人數遞減但業務成本及費用增加,不合理。
- 提案要求考選部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以穩健基金財務。
相關人員回應
蔡宗珍 考選部部長
- 說明考選業務基金106年度業務成本及費用編列原則。
- 表示將針對委員質疑的業務宣導費使用目的和效益進行檢討,並附上歷年使用支出列表報告。
- 回應關於考試委員酬勞問題,表示將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的書面報告。
- 回應公共關係費編列必要性,說明其用於洽借場地及與團體交換意見,並表示可商請教育部協調學校場地。
- 回應冷氣試場開放問題,表示將研議並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
- 回應公務人員高普考錄取不足額問題,說明已針對土木工程類科提出改進措施並見成效,其他類科將繼續研議。
- 回應報名費減免問題,表示將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相關後續
- 考選業務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勞務成本」項下「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20萬元及「監察委員監試費」47萬6千元,共計減列67萬6千元。
- 「業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勞務成本」凍結100萬元,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考選業務基金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120萬元,凍結20萬元,並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針對業務宣導費之使用目的和效益作檢討,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考選部應就公共關係費編列必要性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考選部應研議並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
- 考選部應說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不足之原因,提出上開類科之改進措施。
- 考選部應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6年度預算,主要關注委託經營管理費編列的合理性,以及基金運用收益未達法定最低年收益導致國庫補足差額的問題。
- 委員們關切如何提升基金管理效益,避免國庫持續負擔補足差額的財政壓力。
相關爭議
- 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管理費編列寬鬆:10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達1億4,452萬元,管理費率0.16%,相較近年實際收益率與管理費率,有寬編之嫌。
- 基金運用收益未達法定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退撫基金因97年金融海嘯影響,97至99年度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未達法定收益,導致國庫需補足差額總計48億8,174萬3千元,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管理費」,指出10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有寬編之情形。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退撫基金「委託經營管理費」,指出10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有寬編之情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以避免國庫補足基金收益差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其他財務支出」項下「委託經營管理費」凍結200萬元,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11
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6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旨在解決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職務支領雙薪的問題,使其限制規定與公務人員一致。
- 修正案增加了因案通緝期間停止領受退職給與、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及優存利息等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解決政務官雙薪問題,使其限制規定與公務人員一致。
- 指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對雙薪有所限制,但政務官部分缺乏法律明定。
- 認為修法能回應納稅人質疑,避免轉任人員被汙名化為肥貓。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增加因案通緝期間停止領受退職給與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支領雙薪的限制。
- 強調修法是為了年金改革及轉型正義,解決政務官雙薪與18%等問題。
- 呼籲考試院配合改革,否則凍結預算有其道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本案出委員會後交付協商,以併同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相關私校條例,做一致性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銓敘部支持王委員提案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其修正方向與本部推動一致。
- 為使政務人員停止領受退職給與之相關限制規定與公務人員一致,本部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擬具建議修正條文供審查。
- 回應柯委員表示考試院作為合議制憲政機關,銓敘部會將委員意見帶回反映,並遵守考試院決議。
- 說明政務人員退休門檻為15年公職年資。
相關後續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文字修正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交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尤委員美女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12
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草案」,旨在處理公教人員退職、退休併計黨務年資所溢領的退職、退休給與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釐清黨務年資採計的緣由與範圍、重新核計退離給與、追繳溢領金額的對象與方式,以及確保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等轉型正義面向。
相關爭議
- 黨職併公職的合法性與信賴保護原則:委員們質疑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不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但銓敘部認為當時考試院決議具有憲政機關的效力,人民有信賴利益,應衡酌公益與信賴保護的範圍。
- 溢領金額追繳對象:陳其邁委員主張向政黨和受領者追討,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向受領者追討,而民進黨團版本則建議向政黨追討,因政黨應負最大責任且有政黨補助金可供追討。
- 黨務年資定義與涵蓋範圍: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列舉多個社團及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等組織,銓敘部則以「開具任職證明」的社團為主,委員們討論如何明確界定黨務年資的範圍,避免掛一漏萬或誤認。
- 樓地板原則與國家財政負擔:為保障受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提案設定每月退離給與總額低於2萬5千元者仍按2萬5千元發給,但黃國昌委員質疑此舉將國民黨應負的第一線責任轉嫁給國家負擔。
- 法案急迫性與年金改革關係:國民黨委員質疑此案是否有急迫性,認為應併入年金改革會議一併討論,避免針對性清算;銓敘部則認為兩者性質不同,此案處理的是特殊法律問題,年金改革則處理普遍性問題。
- 追繳執行困難度:針對已故人員的溢領追繳問題,以及基層黨工的處境,委員們關切實際執行上的困難與可能造成的社會對立。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解決黨職併公職年資計算的不合理現象,強調所有權利義務應有法律明定。
- 指出黨職併公職導致國家替國民黨負擔黨工月退俸及18%,是不合理的現象。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認為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嚴重紊亂公務員法制度。
- 指出行政院早在2005年就曾提出調查報告,可惜中斷10年,呼籲行政院持續努力,釐清法制。
- 質疑胡志強在英國讀書期間擔任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職務的真實性,要求銓敘部調查有無偽造文書。
- 建議追繳溢領對象應包括個人與政黨,並要求銓敘部對修法提出具體建議。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追還公教人員退職、退休併計黨務年資所溢領之退職、退休給與,強調黨職併公職是違法行為。
- 以胡志強為例,指出其併計黨職年資後溢領逾5,406萬元退休金。
- 認為黨職併公職自始違反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其信賴不受保護。
- 主張追討對象應向政黨和受領者追討,特別是國民黨應負最大責任,因其為「黨國不分」威權體制下的不合理現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7條條文修正案,旨在完全解決黨職併公職問題,開啟年金改革與轉型正義序幕。
- 建議法案名稱應涵蓋所有公職人員,並明確定義追討對象為國民黨,因其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證明概括承認。
- 主張應設樓地板條款(最少2萬5千元)保障基本生活,但遺屬部分(40人)可不處理。
- 強調此為歷史性時刻,呼籲國民黨委員支持,解決黨庫通國庫的不合理現象。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以胡志強為例,質疑其黨職年資併計後才達到領月退門檻,且在英國讀書期間擔任黨務職務的真實性,當場檢舉其詐領退休金,要求銓敘部進行行政調查。
- 支持黃國昌委員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與信賴保護原則的意見,認為不承認其合法性才是處理基礎。
- 建議政務人員應與所屬社團負連帶返還責任,一般公教人員則由社團返還,並將追討期限設為1年。
- 認為追討對象應是開立證明的社團,且應將中國童子軍總會納入社團範圍。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黨職併公職是早期黨國不分時空背景下的產物,不反對適度處理,但質疑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 關切銓敘部對此案有無違憲疑慮,並認為應併年金改革處理。
- 指出黨職併公職隨著時間推移會自然消失,質疑為少數人制定專法,效率不彰。
- 認為將黨職併公職名稱偏向「黨職」,有針對國民黨之嫌,應納入其他團體名稱。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黨職併公職的正當性不足,即使有行政處分,信賴利益保護仍應權衡,公益及轉型正義應大於信賴保護。
- 主張95年4月20日以後退休者的黨職年資不再併入公職年資,但95年4月20日以前退休者則需透過此條例處理。
- 建議銓敘部應提供具體方向,包括樓地板標準,以確保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
- 贊成法案通過後,追討溢領的退休金,並將主管機關分為法制與執行主管機關。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黨職併公職明顯不對,沒有信賴保護原則可言,是自肥條款。
- 指出連幼獅文化公司等單位都可併計年資,感到荒謬不可思議。
- 強調考試院應為國家服務而非為黨服務,既然76年已廢止,就證明其不合理性。
- 建議將公開清查報告限於總體統計數字,避免涉及個人隱私,對基層黨工造成二次傷害。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上任以來,在民生議題上表現不佳,但在清算國民黨法案上卻效率驚人,有政治清算之嫌。
- 認為黨職併公職已在76年及95年斷源,現職公務人員無此情況,質疑修法急迫性。
- 主張過去黨國不分年代,擔任黨職亦是為國家服務,不應被污名化為溢領。
- 建議應將此案併入年金改革會議一併討論,避免重複處理和製造對立。
- 關切若此條例通過,受影響的200多人恐被「剝兩層皮」,先處理黨職再處理公職年金,對其不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處理黨職併公職是轉型正義的一環,旨在處理威權時代黨國不分,用納稅錢給付黨工退休金的問題。
- 提出3種黨職併公職的案例,說明不同情況下,單純扣除黨職年資可能導致生活困頓。
- 主張應釐清歷史真相,國民黨應為當年錯誤道歉、反省,才能達成和解。
- 建議立法應兼顧歷史真相澄清與基本生活保障,設2萬5千元樓地板,並對溢領部分進行追繳。
- 認為政務人員因參與決策,應與所屬社團負連帶責任,一般公務人員則由社團負責返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為銓敘部部長周弘憲抱屈,認為考試院作為憲政機關,其決定應受人民信賴。
- 指出許多基層黨工在黨國不分時代,因不了解法規而轉任,若追溯既往恐造成不公。
- 質疑轉型正義不應無限擴張,變成不正義,並以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未被採納為例。
- 主張若法律通過,考試院應為當年決定承擔政治責任,而非由基層公務人員承擔追繳責任。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處理黨職併公職的「投資報酬率」,認為為200多人動用國家立法資源是否合理,且其中101人已逝世,追繳恐有困難。
- 認為應併入年金改革處理或以行政命令解決,而非單獨修法。
- 強調轉型正義應遵守公平公正原則,並關切受影響人員的人權保障,建議設樓地板保障基本生活。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認同黨職併公職為歷史不正義,支持立法處理,但需兼顧慈悲心,避免造成中下級黨員生活困難。
- 建議樓地板原則可參考行政院三節慰問金2萬5千元或大法官釋字第280號公務員基本生活所需3萬2,160元。
- 關切軍情單位黨職併公職的清查資料,以及法律制定後能否適用於此類人員。
- 認為立法應考慮政治現實,避免國民黨將責任推給中低層黨員,造成悲情牌效應。
- 支持立法理由應明確闡述真正的連帶債務關係,釐清內部求償責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黨職併公職是一個不法行為,不應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否則立法正當性將受質疑。
- 主張該案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應由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負第一線責任,而非國家直接承擔2萬5千元以下樓地板的保障。
- 建議立法理由應清楚界定連帶債務為「真正連帶債務」,釐清內部求償關係。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法案施行後3個月內完成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總清查,並將完整內容公開於網站,以揭露真相。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銓敘部於76年及95年間已分階段採取斷源及全面廢止措施,自95年4月20日以後退休者,均不得再採計社團年資。
- 強調考試院是合議制憲政機關,銓敘部須遵守其決議,除非決議變更,否則無法評斷法案是否對錯。
- 說明黨務社團年資採計緣於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部分社團業務類同行政部門,經考試院同意採計。
- 表示已清查出公務人員部分,截至105年10月6日止,仍有206人支領相關給與,其中101人已亡故。
- 認為黨職併公職問題不宜單由考試院及本部主政,應整合採一致性處理,涵蓋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
- 回應胡志強案,表示當時是依民眾服務總社證明核定,若有不正當方法取得則會撤銷處分並追繳,可再查證。
- 回應信賴保護原則,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指出若法規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信賴即不受保護,但此案瑕疵是否達重大明顯可討論。
- 同意若法案通過,將重新計算退休年資,但立法政策需考慮是否造成基本生活困難,可設樓地板保障。
- 說明主管機關可分為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與執行主管機關(各退休法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 回應追繳問題,表示若涉及刑事部分,須移由司法機關處理。
- 說明目前檔案中未包含中央電臺、革命實踐研究院、幼獅文化等單位開具的證明。
- 表示年金改革主要處理普遍性問題,此案處理特殊法律問題,性質不同。
- 同意將業務執行狀況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但涉及個資部分則不公開個人資訊。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向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辦理,早期亦比照採計社團年資。
- 表示本部已配合銓敘部於77年及95年廢止相關採計要點,自95年4月20日後不得併計黨務年資。
- 清查結果顯示,95年4月20日前已退休且曾採計社團年資的教育人員共175人,其中87人已亡故。
- 支持相關年資採計處理應採一致性處理,不宜僅限公教人員。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回應警察缺口問題,指出主要原因為考不及用,考試及格人數無法彌補退休警員缺額。
- 表示將協調考選部、內政部及警政署擴大警專訓練容量,以紓緩警力不足壓力。
- 回應公務人員健檢費用可否2年併用一次,表示將帶回與主計總處研究,朝此方向努力。
- 說明放寬二級機關副首長人數是考量業務複雜及新興業務需求,有訂定52位上限。
- 回應戰鬥加給問題,表示人事總處重視此議題,已調整志願役及外島加給,並增支戰鬥部隊勤務加給。
- 說明蔡總統提及的化學、工兵、通訊兵科戰鬥加給,因牽涉戰鬥部隊定義及合理性,正等國防部提供詳細資訊。
- 承諾1月初將會同主計總處實地參訪,並於2月底提出相關規劃,積極處理加給問題。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定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 第二條「社團專職人員」定義修正為「指曾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開具任職證明之專職人員」。
- 第三條法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執行主管機關為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 第四條規定,公職人員重行核計退離給與致每月支領總額低於2萬5千元者,按2萬5千元發給;重行核計之退離給與自本條例施行日起1年後發給。
- 第五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開具任職證明之社團連帶返還;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開具任職證明之社團返還。若拒未返還,由核發機關依追繳規定進行追繳。
- 第六條規定,退休(職、伍)公職人員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慰金,應按新標準計給。
- 第七條規定,本條例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返還規定,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 第八條規定,法制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業務執行狀況,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即時公布於網站。
- 第九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要求各主管機關確認第二條所定社團正式全銜後,再予配合修正。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101
- 卷/期/冊
- 106/11/1
- 發布日期
- 2017-01-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