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業務報告與證券投信投顧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慶富案、金融監理及低薪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0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海關進口稅則、菸酒管理法、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財政部業務報告及進行質詢。質詢焦點集中於慶富案的聯貸弊端、金檢標準與資訊揭露、公股行庫人事問題、金融友善服務、洗錢防制,以及上市櫃公司低薪問題。法案審查結果,除特別背信罪條文保留協商外,其餘條文均照案通過。會議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視重大工程聯貸機制及公布上市櫃公司起薪資料。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及繼續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共計 51 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行政院及委員所提 51 個所得稅法修正案均尚未審查完竣,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財政部許部長虞哲率所屬機關首長暨國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業務報告及質詢主要聚焦於慶富案的聯貸爭議、金管會的金融監理作為、公股銀行治理與人事問題,以及金融科技發展、洗錢防制、上市櫃公司低薪等議題。
- 討論內容涵蓋了金融友善服務準則的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承租與保留地劃設,以及微型企業募資困境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調閱小組運作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調閱小組非密件資料無法影印,且行政部門以小組成立為由拒絕提供文件,導致監督資訊不透明。
- 慶富案金檢標準與範圍:黃國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僅對 20 億元以上聯貸案進行金檢,要求擴大至 5 億元以上及包含台灣銀行在內的所有相關案件。
- 慶富案資訊揭露與還款保證:黃國昌委員指出第一銀行未依法揭露慶陽投資資訊,且第三期還款保證未通知其他參貸行,質疑金管會金檢進度緩慢。
- 財政部與合庫聯貸介入:黃國昌委員質疑財政部公文顯示合庫在授信審議前已承諾參貸,涉及「先射箭再畫靶」的不當介入。
- 高雄銀行履約保證與決策過程:賴士葆委員及林德福委員質疑高雄銀行對慶富 17.5 億元履約保證的決策過程與會議紀錄未提供,且其資本額與授信金額比例不合理。
- 公股銀行參與聯貸的決策透明度:賴士葆委員要求提供合庫、台銀、彰銀、土銀等銀行加入聯貸的會議紀錄,質疑有穿梭介入。
- 金管會對慶富案的監理作為與責任:陳賴素美委員質疑金管會初期對海軍查詢慶富詐貸及洗錢的回覆過於保守,未及時發現問題,且對公股銀行董事的追究進度不明。
- 金融業旋轉門條款與財金幫問題:陳賴素美委員質疑公股行庫董座多由財金部會退休官員轉任,形成「財金幫」並導致監理與被監理角色混淆,要求檢討旋轉門條款。
- 上市櫃公司起薪 3 萬元政策執行:盧秀燕委員質疑金管會未調查上市櫃公司起薪 3 萬元政策的達成情況,認為金管會不重視行政院長賴清德的呼籲。
- 看病刷卡免手續費進度:盧秀燕委員質疑金管會推動醫院刷卡免手續費進度緩慢,未能訂定明確實施日期。
- 洗錢防制與個資保護的平衡:賴士葆委員對洗錢防制法中將政治人物「密友」納入管制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影響過大。
- 兆豐銀行人事不當安排:費鴻泰委員具名檢舉兆豐銀行董事長張兆順任用私人、升遷不公,要求金管會進行專案檢查。
- P2P 網路借貸平台監理定位:王榮璋委員質疑金管會對 P2P 平台的立場轉變,從民間借貸到鼓勵銀行合作,擔憂對弱勢借款人的保障不足,並指出中國大陸 P2P 平台大量倒閉的殷鑑。
- 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職權:施義芳委員以中電案例質疑獨立董事功能受限,公司可透過全面改選排除盡責獨董,並對公司短時間內頻繁更換董事長、被起訴後仍回任、以及快速處分資產等行為表示擔憂,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理並修法保護投資人。
- 銀行裁罰加重與執行效率:江永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對銀行裁罰加重的研議進度緩慢,且對京城銀行挪用資金案及遠東銀行駭客案的處罰與處理效率不佳。
- 陸資不當來台與洗錢防制:江永昌委員關切大同案中陸資疑似違規問題,質疑金管會查核速度與資訊掌握。
- 投信投顧業發展瓶頸:羅明才委員關切國內投信投顧業萎縮、人才流失,認為金管會應大幅開放。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調閱小組非密件資料不能影印,且行政部門拒絕提供非密件原件,導致監督困難。
- 要求金管會將台灣銀行納入慶富案金檢範圍,並擴大金檢至 5 億元以上貸款、海科館及海巡署巡防艇等所有相關案件。
- 指出第一銀行在 2015 年未依法揭露慶陽投資資訊,並質疑第三期還款保證未通知其他參貸行。
- 質疑財政部公文顯示合庫在未開授信審議委員會前即已承諾參貸,涉嫌「先射箭再畫靶」。
- 要求金管會提供高雄銀行常董會會議紀錄,包含召開時間、決議事項及參與人員。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投信投顧公司數量減少及 IPO 家數萎縮,認為資本市場存在隱憂。
- 質疑券商為避免駁回被記點而要求公司自動撤回上市櫃申請,導致 IPO 數字不佳。
- 建議金管會應與櫃買中心、證交所溝通,增加產業別多元化及上市櫃條件,不應單純以獲利為條件。
- 理解金管會人力有限,建議專案金檢應快速進行,同時平衡監理與金融市場活絡的任務。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提供高雄銀行對慶富公司 17.5 億元履約保證的決策過程與會議紀錄。
- 質疑合庫、台銀、彰銀、土銀等 4 家銀行在總統大選後才加入聯貸的會議紀錄與介入情形。
- 關切洗錢防制中將政治人物「密友」納入管制範圍的定義與影響,擔憂造成人民不敢與政治人物往來。
- 建議金管會應積極帶領證券業進行「新南向」招商,並確保金融業員工適用勞基法「一例一休」規定。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銀行左手要求慶富增資,右手又貸款給其母公司作為增資款,認為此舉不當且增加風險。
- 建議重大軍事採購案應採三方合約機制,以避免慶富案類似的詐貸問題,並加強銀行貸後管理。
- 關切高雄銀行對慶富 17.5 億元履約保證的決策過程與會議紀錄,要求金管會儘速提供。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期待「金融實驗科技發展條例」能儘速在本會期三讀,以放寬監理空間促進金融科技發展。
- 關切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的落腳地點與配套規劃,建議應鼓勵公部門與地方政府參與,並引進國際加速器。
- 肯定金管會鬆綁保險業資金投入「五加二」產業及長期照顧事業的政策,但建議應持續研擬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架構,以引導更多民間資金投入新創產業。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未調查上市櫃公司起薪 3 萬元政策的達成情況,認為金管會不重視賴清德院長的呼籲。
- 質疑金管會推動醫院刷卡免手續費進度緩慢,要求訂定明確實施日期,最晚應於明年 1 月 1 日實施。
- 關切美國聯準會(Fed)主席人選變動對台灣金融市場的影響,質疑金管會未進行相關研究與因應準備。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釐清對 P2P 網路借貸平台的立場,質疑從民間借貸轉向鼓勵銀行合作的轉變原因。
- 擔憂 P2P 平台與銀行合作後,個人信用資料的處理及對弱勢借款人的保障不足,指出中國大陸 P2P 平台大量倒閉的殷鑑。
- 建議金管會應負起責任,確保 P2P 平台在發展的同時,能有適度且有效的管控,保障借貸雙方權益。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以帶動更多投資。
- 以中國電機公司為例,質疑獨立董事功能受限,公司可透過全面改選排除盡責獨董,並對公司短時間內頻繁更換董事長、被檢察官起訴後仍回任、以及快速處分資產等行為表示擔憂。
- 要求金管會儘速修訂相關法令,明確獨立董事職權,並加速處理投資人保護中心提出的修法建議,以防範上市櫃公司掏空資產,保護投資人權益。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一銀行慶富案金檢進度,要求金管會儘速公布處分結果,並追究其他聯貸銀行的董事責任。
- 質疑金管會初期對海軍查詢慶富詐貸及洗錢的回覆過於保守,未及時發現問題,涉嫌包庇。
- 質疑公股行庫董座多由財金部會退休官員轉任,形成「財金幫」並導致監理與被監理角色混淆,要求金管會積極檢討旋轉門條款,並支持公股銀行董事長由官派改為公開選拔。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銀行慶富案金檢報告遲遲未公布,認為其中有「鬼」,並影射與前任主委及高雄幫有關係。
- 要求金管會立即將高雄銀行慶富案金檢報告送至立法院 5 樓。
- 具名檢舉兆豐銀行董事長張兆順任用私人、升遷不公,要求金管會對兆豐人事進行專案檢查,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說明。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銀行對慶富集團貸款有授信過度集中的情況,要求金管會公布金檢結果。
- 質疑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在第一銀行已同意主辦聯貸後,仍邀集合庫洽商聯貸,顯示行政院介入不當。
- 關切蔡總統府於 5 月及 7 月接獲慶富紓困陳情案是否有轉文至金管會,以及金管會對國防部查詢慶富案的答覆態度。
- 質疑金管會對第一銀行慶富案金檢發現重大缺失卻遲遲未處理,要求加快處理速度。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推動微型企業募資(創意集資、創櫃板、股權群眾募資)成效不佳,要求提出完整的檢討報告與具體措施。
- 質疑金管會對銀行裁罰加重的研議進度緩慢,且對京城銀行挪用資金案及遠東銀行駭客案的處罰與處理效率不佳,建議參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加重罰則。
- 關切大同案中陸資疑似違規問題,要求金管會說明對陸資或不當外資來台的洗錢防制與違法控管措施。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公布高雄銀行對慶富 17.5 億元授信擔保的核准時點、擔保品內容,以及慶富公司股本、獲利情況,質疑其違反 5P 原則。
- 質疑慶富公司將銀行貸款作為增資款,再以虛偽不實財報累積貸款,形同詐騙集團,要求金管會查明資金流向與最終受益人。
- 關切國內投信投顧業萎縮、人才流失問題,認為金管會應大幅開放以振興產業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調閱小組運作方式比照國防委員會,非密件資料原則上不影印,但同意委員可向受調閱機關索取影本。
- 說明金管會已對第一銀行慶富案進行金檢,結果已出並請一銀陳述意見中,預計年底前公布處分。
- 表示已對獵雷艦案聯貸銀行 (一銀、合庫、華南、台企銀、土銀) 及海科館案相關銀行 (土銀、高雄銀、合庫、新光銀) 進行檢查,但台銀因金額未達 20 億元標準,先請稽核單位查核。
- 回應第一銀行以貸款作為慶富增資款是不當行為,會增加風險集中,確有缺失。
- 指出高雄銀行對慶富 17.5 億元履約保證有 9 成擔保,且有現金設質 16.85 億元,但承認對其 5.3 億元股本授信金額比例不合理。
- 表示洗錢防制要求金融業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但政治人物「密友」的認定需考量高風險因子。
- 承諾將於年底前確定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落腳地點 (初步規劃台北),並將與表達興趣的高雄市政府溝通,鼓勵地方政府參與。
- 說明已鬆綁保險業資金投入「五加二」產業及長期照顧事業的法規,放寬事後查核門檻,並引導 4,400 億元資金投入新創產業。
- 承認金管會目前無上市櫃公司起薪資料,將請證期局研議自願揭露,並承諾在 12 月底前提供上市櫃公司各產業類別起薪資料。
- 表示金管會已成立電子化支付推動小組,與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協調醫院刷卡免手續費議題,會儘快在年底前得出結論,並努力在明年 1 月 1 日前實施。
- 說明金管會對 P2P 網路借貸平台採行政指引管理,不納入特許事業,但鼓勵銀行與 P2P 業者合作,並強調銀行會提供信用分數而非詳細資料,以保護個資。
- 表示已在草擬銀行法修正條文,朝向提高罰則上限,並將參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及法務部意見,對連續處罰進行釐清。
- 承諾將針對兆豐銀行人事不當安排的檢舉,於 1 個月內進行了解並向委員說明。
- 說明對慶富案資金流向已在行政院專案小組調查報告中完整說明,並已提供資料給檢調單位調查。
王儷娟 金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金檢分為財務和業務兩部分,第一銀行金檢為例行性檢查,約一個月完成,報告需四個月左右出具。
- 表示高雄銀行金檢於 8 月進行,已完成並發現相關授信缺失,報告已於 11 月中移至銀行局。
- 說明兆豐銀行曾有專案檢查,但非針對人事,一般檢查亦未特別針對人事。
吳桂茂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針對太陽能光電屋頂保產險問題,表示未曾聽聞,將回去了解後再向委員報告。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及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及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有關本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委員調閱非機密文件需要,請受調閱機關提供影本資料時,受調閱機關不得拒絕。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提升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競爭力、鬆綁業務操作限制,並強化相關人員監理,以健全投信投顧事業經營。
- 修正重點包括放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增訂投信投顧事業破產隔離法據、簡化投信事業投資作業流程、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範,並增訂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的刑事責任。
相關爭議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金管會提議將人數從 35 人放寬至 99 人,參考美國投資公司法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但委員質疑此人數設定的理性基礎及實際運作效益,並建議可放寬至 100 人以上。
- 投信事業投資作業流程簡化:第 17 條修正刪除應撰寫制式書面報告規定,回歸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黃國昌委員及主席擔憂此舉可能降低事前預防與事後訴訟救濟的監理強度,金管會則強調內控指引將更詳細。
- 投信投顧事業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之刑事責任:新增第 105 條之 1 特別背信罪,但未比照其他金融法規對高額犯罪所得 (1 億元以上) 增訂加重處罰規定。黃國昌委員對此政策決定表達不贊同,要求保留交付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從 35 人放寬至 99 人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
- 詢問私募基金過去有無發生爭議或申訴情形。
- 質疑第 111 條修正刪除「連續」處罰是否會影響法規的懲處力道。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放寬至 99 人的實際運作效益,並詢問為何不放寬至更高人數。
- 擔憂第 17 條修正刪除制式書面報告,只要求留存紀錄,可能導致監理強度降低,影響事前預防與事後訴訟救濟。
- 不贊同新增第 105 條之 1 特別背信罪未比照其他金融法規對高額犯罪所得增訂加重處罰,要求保留交付協商處理。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從 35 人放寬至 99 人的理由,並建議可放寬至 100 人以利記憶。
- 關切第 17 條修正後,紀錄的保存期限為何。
- 關切投信投顧業的罰鍰情況及最低資本額,擔憂低門檻可能造成糾紛,並認為應大幅開放以振興產業發展。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第 11 條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從 35 人放寬至 99 人的依循為何。
- 詢問第 62 條中「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作為客戶買賣成本減少,是否符合會計準則。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詢問第 17 條修正刪除「分析報告」是否適當,擔憂監理強度降低。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應考慮對投信投顧業進行分類管理或評鑑工作,並公布評比結果以利投資人選擇。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放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至 99 人,是為提升投信事業彈性與操作效率,參考美國投資公司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解釋第 16 條之 1 新增條文是為因應網路銷售平台業務模式,確保投資人資產與事業自有財產獨立,具破產隔離效果。
- 回應第 17 條修正刪除制式書面報告是參考國際管理機制,回歸內部控制制度控管,要求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強調內控指引將更詳盡。
- 說明第 30 條修正僅為文字調整,將原「報請財政部」改為符合金管會管轄,並修正「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例」為「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 說明第 62 條修正旨在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範,允許專業投資機構客戶與投信業者自行約定資產保管、簽約及帳務處理等事項,並明確手續費應作為客戶買賣成本減少。
- 說明新增第 105 條之 1 企業特別背信罪,是因應投信投顧事業從業人員違背職務行為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參考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規定增訂刑事責任,但未納入高額犯罪所得加重處罰,是參酌法務部意見。
- 回應第 111 條刪除「連續」兩字是因法規會認為其為贅語,與「按次」意義相同。
- 表示國內投信業 39 家,資產規模因境外基金成長較快,境內基金尤其台股基金規模縮減,承認產業發展遇瓶頸,將努力培養人才、放寬規範。
- 指出投顧業資本門檻為 2,000 萬元,現有 85 家,其中 17 家經營全權委託業務,委託金額約 1.4 兆元,主要客戶為大型法人,目前無重大爭議。
- 針對投信投顧業評比,表示內部檢查報告不適合公開,但會以鼓勵方式公布,並有「投信躍進計畫」給予符合條件業者優惠。
王詠心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募人人數放寬至 99 人,是參考證交法第 35 條及美國證券法,因其對基金私募人數規定較寬。
- 補充說明第 17 條修正後,紀錄可以不限於書面,改用電子方式,並將在內控規範中訂定指引,以解決現行書面格式僵硬、一體適用困難的問題,提升業者作業彈性。
- 解釋第 62 條中「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是指交易對手退還的款項,不論名目為何,都應作為客戶買賣成本的減少,必須退還給客戶,不能由業者自行收取。
- 說明第 111 條刪除「連續」兩字,是因行政院法規會認為其為贅語。
- 表示目前並未對投信投顧業公布評比資料,但檢查局會對所有投信進行檢查並有評比參考,另有躍進計畫鼓勵業者,並受理公布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名單。
相關後續
- 除增訂第 105 條之 1 (特別背信罪) 保留送院會協商外,其餘第 11 條、增訂第 16 條之 1、第 17 條、第 30 條、第 62 條及第 110 條均照案通過。
- 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 1 案:建請金管會及相關部會針對重大工程聯貸案採三方合約
核心議題
鑑於慶富聯貸案的疑義,提案建請金管會及相關部會針對政府宣布之重大工程,且聯貸金額達一定門檻者,應採三方合約機制,以減少弊案發生。
相關爭議
- 聯貸金額門檻設定:提案原建議聯貸金額 10 億元以上,金管會顧主委則建議提高至 50 億元以上,認為 10 億元太少。
- 三方合約的成本與實施可行性:羅明才委員擔憂全面推動三方合約可能大幅增加企業成本,特別是律師費用,要求金管會研究其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金管會及相關部會,凡合約擬定屬政府宣布之重大工程,且聯貸金額 10 億元以上或融資金額大於資本額或融資金額佔採購標的 50% 以上者,都應採三方合約。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若未來推動三方合約,是否能有效減少弊案,以及會增加多少企業成本,特別是律師費用,擔憂可能超過 100 億元。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為聯貸金額 10 億元門檻太低,建議提高至 50 億元以上。
- 表示若能透過工程會協調擬定三方合約標準架構,執行上會較簡單,並有助於銀行查證資金流向,避免詐貸。
- 指出慶富案律師費高達 6 億元,若未來推動三方合約,應由工程會做模範架構,再由各聯貸行找律師處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 1 案修正通過,內容為:建請金管會及相關部會,凡合約擬定屬政府宣布之重大工程,且聯貸金額 50 億元以上者,都應採三方合約。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 2 案:要求金管會公布上市櫃公司起薪資料
核心議題
為回應行政院長賴清德對企業起薪 3 萬元以上的呼籲,提案要求金管會公布上市櫃公司起薪資料,以精確反映我國薪資結構狀況,激勵工作士氣並活絡景氣。
相關爭議
- 起薪資料的取得與公布範圍:金管會表示目前無強制揭露此類資料,難以取得每家公司完整起薪數據,建議改為提供「各產業新進員工平均起薪資料」。
- 公布起薪資料的影響:金管會擔憂直接公布起薪資料可能影響市場,而委員則認為公布有助於反映低薪問題並支持政府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 1 週內公布上市櫃公司起薪資料,以精確反映我國薪資結構狀況,支持賴清德院長解決低薪問題的呼籲。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府關切低薪問題,認為賺錢大企業應有社會良心,多鼓勵及注意薪資調高。
- 指出人力銀行已有相關資料,公布起薪資料僅為提醒與關心。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調支持賴清德院長政策,認為上市櫃公司應作為楷模。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可改為提供「各產業分類」的起薪資料,不需細到各家公司。
- 認為上市櫃公司會因金管會要求而有壓力,會盡力配合提供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手上沒有上市櫃公司起薪資料,且目前無強制揭露規定,取得每家公司資料有困難。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提供上市櫃公司各產業新進員工平均起薪資料」,並爭取將提供期限延至 12 月底前。
- 擔憂若公司不同意公布資料,恐難以強制,且政府公布評比可能影響市場。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 2 案修正通過,內容為:要求金管會於 12 月底前提供上市櫃公司各產業類別起薪資料,以便精確地反應我國薪資結構狀況。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1201
- 卷/期/冊
- 106/112/1
- 發布日期
-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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