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海關稅則、菸酒管理與臺灣金控條例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2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海關進口稅則、菸酒管理法、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針對關稅減讓、菸稅調漲後的走私與價格哄抬、酒品標示問題、以及臺灣金控增資案與慶富案責任追究、公股行庫人事異動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海關稅則及菸酒管理法修正案獲通過,而臺灣金控條例修正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為履行臺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關稅減讓承諾,本次修法主要旨在調整薩爾瓦多輸臺特定農產品(如粗糖、天然蜜、乾橙、乾芭蕉等)的關稅稅率及配額。
- 預期透過關稅減讓擴大雙邊經貿交流,推升與薩國的經貿關係並鞏固邦交。
相關爭議
貿易互惠與國內影響:羅明才委員質疑關稅減讓是否真正互惠,擔憂對國內農民生計造成不利影響,並認為這可能是犧牲國內利益以維持外交關係。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對薩爾瓦多等國的關稅減讓是否真正互惠,並擔憂對國內農民(如甘蔗)生計造成衝擊。
- 認為台灣長期外交政策傾向金援外交,犧牲國內利益,要求財政部在談判中應堅守平等互惠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修法是為履行與薩爾瓦多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旨在擴大雙邊經貿交流並鞏固邦交。
- 解釋關稅減讓是互惠的,且所涉產品如粗糖國內產量不足,其他減稅產品目前實際進口量不高。
廖超祥 關務署署長
- 說明粗糖總配額將從6萬噸調增至8萬噸,並將天然蜜、乾橙、乾芭蕉等4項產品關稅稅率調降為免稅。
- 指出農委會已評估國內糖產量不足,薩國是我國糖輸入前5大國家,對國內農民生計影響不大。
相關後續
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照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三)
核心議題
- 為因應刑法修正對非犯罪行為人沒收物的限制,修法旨在明定菸酒管理法中私劣菸酒及相關物品的沒收範圍,不論其是否屬於行為人或是否為違禁物,以維持查緝效能並維護國人健康。
- 會議亦廣泛討論菸稅調漲後走私猖獗、市售菸品價格漲幅過大、酒類產品標示與溯源管理不足等問題,並關切長照基金稅收未達預期目標。
相關爭議
- 菸稅調漲後走私問題:委員質疑菸稅調漲20元後,私劣菸酒查獲量增加,對長照基金的挹注未達預期目標,要求財政部提出備案並釐清責任歸屬。
- 菸品價格漲幅爭議:多位委員指出菸稅僅漲20元,但市售菸價卻普遍漲25至30元,質疑菸商趁機哄抬價格,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
- 酒品標示與追溯:施義芳委員提出歐美商會關切台灣允許輸入塗銷原始製造批號的歐洲酒類,影響產品溯源與食品安全,建議財政部修改函釋。國庫署則回應此涉及平行輸入權益,且多數國家無強制規定,需充分溝通。
- 菸酒公司管理與商譽:委員關切台灣菸酒公司過去曾發生以酒精加工冒充茅台酒的事件,以及長壽菸專銷權爭議,要求財政部加強管理以維護商譽。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菸稅提高後走私狀況是否嚴重,要求財政部加強查緝。
- 提醒財政部應對菸酒公司加強管理,避免出現以酒精加工冒充高價酒類等損害商譽的行為。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三精一水」等調合酒遊走法律邊緣的問題,以及歐盟白皮書提到台灣允許輸入塗銷原始製造批號的酒類,影響溯源與食安。
- 建議財政部應儘速邀集相關單位修改95年酒品標示解釋函,以確保酒類產品追溯管理與食品安全。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菸稅調漲後,長照基金稅收未達預期目標(僅達6成),要求財政部提出備案並釐清賦稅署責任。
- 關切電子支付推行障礙,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因擔心查稅而不願使用,並質疑台灣統一發票制度已66年未檢討,造成社會成本高昂且阻礙新產業發展。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指出菸稅僅漲20元,但市售菸價卻普遍漲25至30元,質疑菸商趁機哄抬價格,要求財政部發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查明。
- 對酒品批號爭議持保留態度,認為強制規定可能影響平行輸入商權益,導致酒價上漲。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菸稅調漲後私菸增加問題,要求財政部注意查緝。
- 認為菸稅漲20元,菸價卻漲30元,對消費者不公平,支持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解釋菸稅調漲後菸品銷量下跌,菸商為維持營運成本可能需調高單價,導致漲幅超過稅額與營業稅,反映市場機制。
- 建議若要避免菸價過度上漲,可考慮讓台灣菸酒公司繳庫盈餘預算依銷量比例下降。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菸酒管理法修正旨在維持既有沒收範圍,提升查緝效能,遏止私劣菸酒。
- 回應菸稅收入未達預期主因是消費者會囤積舊菸,預計未來新菸普及後稅收會增加,並強調長照基金仍有賸餘。
- 承諾將行文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菸價漲幅過大的問題。
- 指出電子支付推廣非財政部主管業務,且多數國家未採租稅減免方式推動。
- 同意檢討發票制度,但擔憂免開發票會引發消費者反彈。
阮清華 國庫署署長
- 解釋菸酒管理法修正條文是為配合刑法修正,確保私劣菸酒及相關物品的沒收範圍不受影響。
- 說明對酒品標示問題,國庫署曾與相關單位溝通,各國制度不同,且涉及平行輸入廠商權益,需充分溝通。
- 指出95年酒品標示解釋函中引用的罰則條文已變更,承諾將召開會議研商調整。
李慶華 賦稅署署長
- 說明電子支付推動主要障礙在於小規模營業人擔心交易額被國稅局掌握,導致覈實課稅。
廖超祥 關務署署長
- 說明關務署主動查獲多起走私菸品,包括利用貨櫃及轉口貨櫃方式。
龔光宇 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海巡署透過查緝走私體系和海上巡邏獲取情資,查獲海上走私菸品。
呂春長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報告今年警察機關查獲473萬包私菸,部分與海關、海巡署合作查獲,但純粹在陸地查獲的數量尚無統計。
相關後續
-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九條依曾銘宗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將「中華民國」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後通過。
- 臨時提案1案(關於酒品標示函釋),不予處理,但提案委員要求行政部門將研議結果向其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增訂臺灣金控條例第12條之1第4項,允許政府以原臺灣銀行無償贈與國庫之國有不動產作價增資臺灣金控,再由臺灣金控轉增資臺灣銀行,以強化臺灣銀行自有資本,提升資本適足率(BIS),且不受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限制。
- 會議中委員們就慶富案爆發後公股行庫的監管責任、人事異動的政治考量、以及此增資方式的適法性與必要性進行激烈質詢。
相關爭議
- 慶富案責任追究與增資時機:黃國昌委員質疑在慶富案責任未釐清、臺銀涉嫌隱匿資料、徵信不實的情況下,財政部不應倉促推動此增資修法,並要求臺銀提供完整資料。
- 公股行庫人事異動爭議:多位委員質疑財政部撤換第一金控、合作金庫及中小企銀董事長是出於政治考量,特別是「高雄幫」人馬,而非專業考量,對被撤換者不公,並要求財政部說明異動依據。
- 增資方式的適法性與必要性:賴士葆委員質疑以國有不動產作價增資而不計入國家歲入,是行政部門便宜行事,要求自行解決而非由立法院背書,並擔憂此例一開,未來其他行庫也援用。
- 財政部對公股行庫的監管職責:委員質疑財政部對公股行庫的監管不力,未能及時處理弊案,且對董座考核機制形同虛設,未能有效追究責任。
- 金管會與財政部權責劃分:曾銘宗委員質疑金管會主委對財政部派任公股行庫職務的評論,認為侵犯財政部職權,並關切財政部官員轉任行庫的專業性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慶富案中臺灣銀行徵信不實、隱匿關鍵資料(如徵信報告、Email),且聯貸審查過程飆快車。
- 批評臺灣銀行前總經理蕭長瑞在聯貸案中介入過深卻稱「參與不深」,並質疑財政部派任的常董是否代表財政部意志。
- 反對在慶富案責任未釐清前,以草率方式推動臺灣金控增資修法,要求臺銀補齊資料,否則要求董事長下台。
- 質疑420億元作價增資的數字來源及決策過程,認為行政部門說明不足。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以增加臺灣銀行資本適足率,使其能承擔更多政策性任務。
- 強調財政部對公股行庫有監管責任,應積極釐清慶富案問題,不應推卸給司法或金管會。
- 呼籲財政部加強銀行自律功能,特別是臺灣銀行董事長兼任銀行公會理事長的角色。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近期公股行庫董座人事異動(一銀、合庫、中小企銀)為政治考量,特別是「高雄幫」人馬,而非專業考量。
- 批評慶富案24億元撥款違反預算法,質疑有高層指示,並認為撤換董座是「鋸箭法」以轉移焦點。
- 建議在慶富案責任未釐清前,公股行庫加薪應有條件保留。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撤換合庫與中小企銀董事長是高層指示,而非許部長自主決定,且被撤換者表現良好,有「兔死狐悲」之感。
- 高度保留臺灣金控增資案,認為以國有不動產作價增資而不列入歲入是便宜行事,不應由立法院背書,要求行政部門自行解決。
- 批評財政部推動台灣Pay僅做到身分識別而非身分認證,存在資安疑慮。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對公股銀行董座的考核管理要點形同虛設,未能依規定撤換表現不佳者,每次異動皆因「重大事故」。
- 關切慶富案後財政部對公股股權管理所做的具體改善措施,並質疑改派董座是否僅為打消呆帳,而非追究責任。
- 要求財政部統計歷任官股銀行董座任內打消呆帳金額及重大事故,作為日後選派依據。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臺灣金控增資案,認為可提升臺銀靈活度與獲利,對國庫有助益,但認為不應將此案與慶富案表現不佳混為一談。
- 批評財政部在慶富案中懲處合庫、中小企銀等模範生,卻未追究臺銀責任,認為不公平。
- 質疑公股行庫人事異動與「高雄幫」有關,批評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對派系的妥協,要求陳菊市長不要在背後做「影武者」。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對財政部官員轉任行庫職務的意見,認為侵犯財政部權責。
- 批評財政部長自我矮化,不承認過去次長、國庫署長轉任行庫的專業,並質疑財政部僅管稅務,其他業務(如促參、國產、海關、公股)皆不管。
- 關切公股行庫年金改革進度,要求財政部在陳報行政院前與公會充分溝通。
- 指控財政部未依承諾提供中小企業繳納高額營所稅的名單,有唬弄國會之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在慶富案中懲處合庫、中小企銀董座,卻未追究真正主其事者(臺銀)的責任,認為是「棄車保帥」、「死無對證」。
- 要求財政部追查慶富案資金流向,特別是匯往香港、澳門的款項,並請法務部協助反洗錢組織追查最終受益人。
- 批評財政部在公股行庫損失140億元後,推卸責任給其他部會,毫無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臺灣金控條例修法旨在強化臺灣銀行自有資本,提升業務經營彈性,並承擔政策任務。
- 否認公股行庫董座人事異動是高層指示,強調是與副院長共同研商決定,並考量委員對年齡限制的要求。
- 回應慶富案責任追究由金管會及高雄地檢署調查,財政部作為公股股權管理機關,已進行人事異動。
- 強調公股行庫聯貸案不需事先報財政部核准,財政部僅管理股權及指派董總。
- 承認財政部派任的常董執行的是個人意志,除非事先報部,且財政部不會介入貸款。
- 指出臺灣銀行在慶富案發生時的董事長已非現任,且聯貸案相關資料已提供給立法院調閱小組。
- 表示公股銀行有許多政策性任務,且目前呆帳比率較全國銀行平均為低,未來EPS會提高。
- 對美國稅改對台灣經濟衝擊持樂觀態度,認為台灣稅改有吸引力且與多國簽訂租稅協定,影響微小。
魏江霖 臺灣銀行總經理
- 說明臺灣銀行對慶富案的金檢仍在進行中,由總經理主導,總稽核將參與。
- 澄清慶富案徵信報告已補上,並解釋聯貸案主要徵信由主辦行負責,但承認每家銀行應獨立徵信。
- 解釋臺灣銀行對慶富案的企業信用評等為D等,但未直接回應為何仍參與聯貸20億元。
- 說明2016年初慶富案聯貸與自貸案審查時程差異,但未明確解釋原因。
- 指出慶富案聯貸是由常董會核准通過,授審部經理王素娥提交資料,謝娟娟副總經理負責管理。
阮清華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財政部派員電洽合庫確認參貸慶富案,是由承辦同仁陳姓稽核打給合庫窗口,但無法提供窗口姓名。
- 解釋財政部對董總一年考核2次,但承認過去考核結果未曾直接導致董總被撤換,通常因重大事故。
- 說明目前公股行庫呆帳比率較所有本國銀行為低,是監管重點。
- 承諾提供公股行庫歷任董總任內打消呆帳及重大事故統計表。
詹庭禎 臺灣金控總經理
- 說明臺灣銀行資本適足率(BIS)在15家金控銀行中最低,若不修法增資,未來可能低於監理標準。
- 解釋臺灣金控增資案的歷史背景,涉及臺灣銀行早期將土地贈與國庫租給美國學校,現透過修法將其作價增資。
- 指出臺灣金控董事長呂桔誠因兼任銀行公會理事長,常有出國公務行程,且已請假。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要求臺灣金控提供董事長今年出國日程、地點、活動內容等完整資料予委員。
- 要求臺灣銀行補齊調閱委員會所要求的慶富案相關資料,否則將要求董事長下台。
- 要求財政部具體臚列此次公股行庫董事長更換的真正理由及具體原因。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1201
- 卷/期/冊
- 106/112/1
- 發布日期
-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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