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聯席審查:程序爭議、加班費與輪班間隔成焦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3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基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與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會議充斥程序爭議,包括前次會議合法性、復議期、會議空間及發言時間限制等。委員們就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輪班間隔縮短、加班時數上限提高及特休假遞延等修法內容進行激烈辯論,行政部門則列席備詢。最終,部分程序提案通過或不通過,但法案逐條討論仍未能完成,會議於爭議中散會。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本日會議只進行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了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標準、加班時數上限、輪班間隔、休息日規定及特別休假等多個面向。
- 會議初期及中期被大量程序性爭議所主導,包括上次會議議事錄效力、復議期問題、會議空間不足以及發言時間限制等。
相關爭議
- 上次會議議事錄效力爭議:徐永明委員質疑 11 月 20 日聯席會議未過復議期即排案審查,主張該會議及議事錄無效,要求延後審查,但主席裁示會議合法且其提案不通過。
- 發言時間限制:多位委員要求逐條討論時不限制發言時間,以確保充分討論,但主席依議事規則宣告將限制發言時間,引發反對聲浪,經表決後此案通過,主席不得限制發言時間。
- 公聽會召開不足:多位委員批評勞動部預告期僅 7 天,且公聽會時間限縮、資方代表發言偏頗,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至各地召開公聽會,並由召委再排公聽會,此案經表決後不通過。
- 個別委員提案遭排除:多位委員質疑因聯席審查導致其針對勞基法相同條文提出的修正案被排除,要求將所有版本退回院會重新處理,此案經表決後不通過。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行政院版本將休息日加班費由「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改為核實計算,引發勞工權益受損的擔憂,被批為倒退修法。
- 輪班間隔縮短:行政院版本擬將輪班間隔從 11 小時縮短至 8 小時,遭批恐加劇過勞問題,尤其對醫護、運輸業影響甚鉅。
- 加班時數上限提高:行政院版本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 46 小時提高至 54 小時,被質疑可能導致勞工過勞,且彈性工時前提條件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 11 月 20 日聯席會議未過復議期,會議無效,議事錄登載不實,應延後審查。
- 批評會議空間不足,影響實質審查品質,要求更換至更大會議室。
- 質疑勞動部影響評估報告不足,且未對過勞死有明確定義與統計,不宜急於修法。
- 抗議上次會議中被其他委員強力排除,認為是妨害人身自由,要求主席表態譴責並保障委員安全。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代表全國勞工聯盟總會反對七休一全面鬆綁,主張輪班間隔 11 小時,特休假可遞延 1 年且未結清前不得終止勞資關係。
- 批評資方代表蕭明仁「沒有過勞死」言論,引用勞保局數據駁斥,並強調過勞死確實存在。
- 指出勞動部委託研究顯示台灣無彈性工時條件,彈性化恐加劇過勞,並呼籲修法應重視預防醫學角度。
- 批評行政院版降低加班費、提高加班時數,可能導致勞工過勞,並以昇陽光電案例說明勞資協商的不對等。
- 強調勞基法應以維護勞權為目的,保障最低薪資、限制最高工時,而非為資方利益修改,應在各地召開公聽會充分討論。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分享過勞死案例,質疑政府對勞工生命缺乏同理心。
- 反對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主張維持「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以價制量,落實週休二日。
- 批評勞動部評估報告草率,對修法影響缺乏具體數據,且台灣缺乏強大工會和勞檢制度,不具備彈性工時條件。
- 質疑「四不變、四彈性」口號,認為修法實為「四大變」,且將責任推給勞資會議。
- 主張加班換補休應法制化,勞工有指定權,且補休未休畢應折算加班費。
- 批評修法剝奪個別委員提案權,因聯席審查導致其個人提案未被併案審查,要求退回院會重新處理。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急於修法,認為修法偏向資方,且外界勞團與勞工普遍不滿。
- 主張應多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避免重蹈上次「一例一休」修法草率的覆轍。
- 批評資方代表「沒有過勞死」言論,認為勞基法修法恐使勞權倒退 30 年。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再次以「多數霸凌」強行通過修法,質疑其急於清理戰場。
- 指出勞動部影響評估報告粗糙草率,未回應勞工反對原因,且公聽會意見未獲重視。
- 要求針對爭議條文在委員會充分討論,並建議勞動部到地方收取更多意見。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基法一年一修太過倉促,應「事緩則圓」、「慢工出細活」。
- 質疑其個人提出的勞基法修正版本未被排入審查,認為違反「委員會中心主義」。
- 要求將行政院版等 6 個版本退回院會重新處理,並將之前有提案委員版本一併交付審查。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急於將勞基法修正案送出委員會的動機,認為是為了「清理戰場」。
- 堅決反對鬆綁七休一及輪班間隔 11 小時改為 8 小時。
- 批評民進黨在公聽會後仍不願多討論,只為求立法效率而草率修法,恐導致法案適用期短。
- 主張應將其他委員的提案併案審查,避免修法內容矛盾,並尊重個別委員的提案權。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批評資方代表言論,警告修法恐使勞權倒退 30 年,破壞家庭功能。
- 要求主席不限制委員發言次數,允許第二輪發言,以確保充分討論各版本差異。
- 強調修法前應確保勞檢人力充足及工會普及率達到一定比例,否則彈性化將欺騙勞工。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草率,僅 3 天審查 5 個條文,且被霸佔超過 13 小時,認為會議無效且違法。
- 指出鬆綁七休一、連續上班 12 天及每天加班 2.6 小時,將大幅增加勞工心血管疾病風險。
- 呼籲主席「回頭是岸」,應召開公聽會讓勞資雙方充分表達意見,重視勞團抗議聲音。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太過倉促,未等復議期結束即排審,質疑民進黨急於向總統交代。
- 指出公聽會不成功,資方代表言論不當,且修法恐影響全國勞工權益。
- 要求放寬七休一應給予國定假日 7 天假或加班費。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資方代表「沒有過勞死」言論表示心痛,並指出勞團抗議及警察調度反映修法不當。
- 批評主席如「鸚鵡」般重複程序合法,且公聽會時間限縮,認為審查只是「過水」。
- 引用婦女新知基金會言論,譴責民進黨為資方利益修法,背棄勞工,恐使勞權倒退 30 年。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預告期短且未與勞團充分溝通,質疑勞工聲音未被聆聽。
- 對公聽會中資方不尊重勞工的言論感到不捨,認為修法恐讓勞工權益倒退。
- 質疑衛環委員會作為主審,為何其委員提案無法併入聯席審查,呼籲重視勞工權益而非嘴上說說。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強行通過法案,改變議事規則,以「多數暴力」導致民主憲政倒退。
- 建議主席應更具包容性,溝通協調,而非「鴨霸」。
- 批評時代力量在野時批評程序正義,執政後卻吃到苦頭,建議其「棄暗投明」與國民黨合作。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批評上次修法草率導致三輸,本次應好好修正,並質疑為何重蹈覆轍。
- 指出過去提案旨在防止過勞,而行政院版本卻放寬加班時數,恐使勞工過勞更嚴重。
- 質疑其個人提案未被併案審查,認為這種操作方法不恰當,應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讓法案回歸審查。
陳瑩 立法委員
- 反駁徐永明委員對主席的指控,並批評其干擾會議進行和占用發言時間。
- 提及上次公聽會徐永明帶人入場造成秩序混亂,反指徐永明妨礙他人權益。
- 主張應讓其他登記發言的委員有機會發言,而非徐永明一人持續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去年勞基法修法已充分討論,並批評在野黨委員發言登記多但出席率低。
- 解釋為何部分委員提案未併案審查,係因依議事規則,院會交付聯席審查的版本僅有 6 案。
- 主張可開放第二輪發言,以利充分討論,並呼籲各政黨應對其政策負責。
- 要求重付表決程序提案,但後又表示可撤銷,希望會議能順利進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執政黨對程序事項發言採取雙重標準。
- 提醒柯建銘委員曾連署民進黨提出的「二例」法案,指責其背棄過去理想。
- 批評本次修法模式與去年「似曾相識」,質疑執政黨對歷史和勞工的責任心。
- 呼籲執政黨應謙卑反省,向勞工解釋並道歉,而非強行推動修法。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部長
- 列席說明並備詢。
薛瑞元 常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即席答復。
龔明鑫 政務次長 經濟部
- 即席答復。
陳美伶 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 委員楊曜、王惠美、黃秀芳、吳玉琴、陳曼麗、邱泰源、蘇震清、邱志偉、蕭美琴、周陳秀霞、蘇治芬、陳明文、張麗善、陳瑩、何欣純、許淑華、江永昌及林靜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由蔣萬安等委員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之臨時提案,經表決後不通過。
- 由徐永明等委員提案要求 11 月 20 日聯席會議無效且議事錄無效,並應待復議期過後再排案審查,經表決後不通過。
- 由蔣萬安等委員提案要求進入逐條討論時,主席不得限制立法委員發言、討論時間,亦不能只有第一輪發言,經點名表決後通過。
- 由許淑華等委員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之議案表決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進行「點名表決」,經委員會無異議通過。
- 由蔣萬安等委員提案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到各地縣市召開公聽會,並由召委輪流再召開公聽會,經點名表決後不通過。
- 由徐志榮等委員提案要求將衛環委員會之前有提案委員版本一併交付審查,並將此次行政院版等 6 版本退回院會重新處理,經點名表決後不通過。
- 會議因散會動議,於 17 時 32 分散會,逐條討論未能完成。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1303
- 卷/期/冊
- 106/113/3
- 發布日期
- 2018-01-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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