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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預算審查:涵蓋治水、能源、產業創新及公司治理多項議題

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3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會議聚焦於治水預算執行成效、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屋頂太陽能推動挑戰、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爭議、慶富案後續影響、一例一休衝擊、公司法修法方向、以及紅火蟻防治等多元議題。多項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部分凍結,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說明,並通過預算案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107至108年度),總歲出編列234億7,800萬元,並就預算編列內容、執行成效、財源籌措及相關治水、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政策進行質詢。
  • 會議延伸討論多項重要民生與經濟議題,包括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的公平性、再生能源政策(特別是屋頂太陽能)的推動與挑戰、慶富案對國艦國造及銀行團的影響、一例一休政策的衝擊、公司法修法方向、以及各項地方治水工程與環境保護問題。

相關爭議

  •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的適用性:黃國昌委員質疑宏達電及遠東新世紀等公司雖違反勞動基準法且情節重大,卻仍持續享有租稅減免及政府補助,批評經濟部認定標準過於寬鬆,形同放水。
  • 治水預算執行率與成效:多位委員質疑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一期雨水下水道執行率偏低,以及整體治水經費投入上千億元後,易淹水地區面積減少但颱風豪雨死傷人數不降反升,質疑效益。
  • 水質水量管制區居民權益:吳秉叡、張宏陸、羅明才委員反映翡翠水庫及其他水源區因高強度管制,影響當地居民生存空間與發展,要求政府增加補助並放寬建築物翻修及量體限制。
  • 屋頂太陽能推動挑戰:賴士葆、郭正亮、費鴻泰委員質疑屋頂種電政策的經濟效益(回收期長)、產險不納保導致的風險、違建認定問題、大型系統商規模限制對小型業者不利,以及與國土復育計畫的土地衝突。
  • 慶富案後續處理:賴士葆、林德福委員關心慶富案懲處是否不足、漁業署土地標租調查進度,以及解約對銀行團造成的鉅額損失,並討論由台船承接的可能性。
  • 一例一休對經濟的影響:羅明才委員認為一例一休倉促上路,對各行各業造成成本增加,勞資雙方皆受損害,勞工加班機會減少,影響經濟成長。
  • 公司法修法方向:江永昌委員質詢經濟部對公司法修法中股東投票機制(委託投票與電子投票)的態度,特別是最新意思表達與直接意思表達的效力問題,以及對非上市櫃公司的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宏達電及遠東新世紀等公司違反勞動法律仍享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及補助,要求經濟部檢討。
  • 批評經濟部訂定「違法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過於寬鬆,形同放水,導致廠商租稅照領卻將研發部門賣給外國公司。
  • 要求經濟部邀請勞動部、環保署、衛福部等機關共同討論認定要點合理性,並舉辦公聽會徵詢社會意見。
  • 強調山坡地滑坡問題應澈底反省,地方政府不應浮濫發建照,導致建商賺錢而全民買單水土保持損失,要求專案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期雨水下水道執行率偏低,實際執行率僅41.68%。
  • 關心污水下水道接管因違建拆除困難而進度緩慢,建議政府應拿出公權力處理。
  • 提出翡翠水庫周遭管制區居民因管制強度高但補助不足,且影響生存空間,要求政府務實考量給予更多補助與彈性。
  • 要求水利署在塔寮坑溪整治計畫中,避免一昧拉高堤防,應多與地方居民溝通,考量美質景觀,並確保防洪安全。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防部對慶富案的懲處不痛不癢,無人因藐視國會、欺騙國會而下台,並質疑農委會漁業署對慶富案的調查進度緩慢,恐有包庇。
  • 質疑政府推動全民屋頂種電政策是作秀,太陽能發電佔比低(約6%),實際發電量僅為目標值的15%,且台灣非每日有太陽。
  • 關切特尖峰限電措施(電價為一般電價4.6倍),認為是為虛無縹緲的非核家園讓全民付出高代價,造成空污及肺癌增加。
  • 提醒經濟部與內政部應注意屋頂種電可能導致的違建認定與屋頂壓垮賠償問題,認為產險不納保將使責任難以釐清。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慶富案若解約對銀行團造成的鉅額損失,並詢問財政部對由台船承接獵雷艦案以減少損失的看法。
  • 質疑水利署對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一期預算執行率偏低(41.68%)的澄清,認為整體執行率仍有問題。
  • 關心主計總處對景氣好轉的樂觀預期與民眾實際感受的落差,認為失業率與薪資應更有效提升,並指出年改對軍公教消費力的影響。
  • 要求水利署應落實治水,確保第三期計畫按期達成目標,並重視應急工程的內容規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60億元經費投入後,治水成效不彰,並關心經濟部與農委會對原住民地區的治水投入與辦理情形。
  • 要求水保局明確說明明年在原民地區的野溪整治規劃,並強調治水不應僅限於都會區,原住民地區也需重視。
  • 指出林務局明年國有林治理預算2.9億元將全部投入原住民鄉,要求說明具體地點與項目。
  • 請求內政部協助解決花蓮秀林鄉海堤興建受阻及台東延平鄉紅谷橋擴建卡關問題,強調這些都與營建署業務相關,影響部落安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詢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預算保留數與保留比率是否過高,以及第一期、第二期預算是否已執行完畢。
  • 關切前瞻計畫水環境部分與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是否存在重複,強調應清楚劃分,避免資金流用問題。
  • 建議用地取得應提前與地主或地方政府接洽,不應等到預算通過才開始,以加速計畫執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海綿城市推動進度,特別是都市公園的蓄水功能,要求未來興建公園應納入蓄水設計標準。
  • 建議水源管制區應適度放寬管制,允許原住民居民因人口成長而進行建築物翻修或增加量體,以保障居住空間。
  • 關心石岡水壩在921地震後蓄水量僅剩一半,質疑水利署為何不修復破損閘門,使其恢復原有蓄水量,並強調對大台中地區未來用水的重要性。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批評水土保持局對嘉義山坡地違規開發案處理不力,未要求復舊,並質疑縣市政府不作為,要求水保局提出報告。
  • 強調水土保持法應追究設計者、監造者責任,而非僅行為人,批評過去大型災害無官員負責是官官相護、利益共同體下的結構。
  • 揭露水保局業務委託費高達4億元,質疑其綁樁行為,特別是每年數百萬元的教育訓練及宣導費用浮濫,並批評金育獎花費1,200萬元過於奢侈,要求檢討。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肯定主計總處復編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調查,要求確保資料內容與國際標準一致,並銜接過去中斷的資料。
  • 關切住宅相關業務中,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環境落實程度,要求內政部在危老條例、社會住宅及都更中確實要求無障礙設計。
  • 批評營建署修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過程不透明,會議紀錄及建議採納情況未公開,要求提供歷次會議紀錄與修正草案。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關切近期幾家老牌上市櫃公司因無法提出中國投資合併報表而下市櫃,詢問經濟部是否了解原因及對小股民的影響,並要求提出配套措施。
  • 樂見金管會放寬新創業者上市櫃條件,但強調經濟部在評估技術專業性與市場性(特別是營運模式創新)上的把關角色,建議審查委員應具備產業理解。
  • 質疑經濟部推動的「實驗沙盒」與過去法規調適會議的差異,認為廣告警語僅限於法規適用性釐清,要求部長說明其認知與具體功能,並要求提供法規障礙清點報告。
  • 關切經濟部在輔導企業時,應有完整計畫以收未雨綢繆之效,掌握中國經濟變化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屋頂太陽能發電試算結果與台電數據不符,回收期長,對大台北地區住戶誘因不足,且系統商介入規模限制可能不利小型業者。
  • 提出屋頂太陽能產險不納入標的,導致屋頂損壞責任難以釐清,要求經濟部了解並解決第三方避險管道問題。
  • 指出地面太陽能設置面臨廢耕地及地層下陷區與國土復育區劃定衝突,導致找地困難,要求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詢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各子計畫(內政部雨水下水道、經濟部河川區域排水、農委會上游坡地水土保持等)的執行狀況與工程品質。
  • 指出審計部公告經濟部河川區域排水及農委會水產養殖排水支用比偏低,要求經濟部與農委會加速趕上進度,並提供施工查核比例與等第資料。
  • 關切紅火蟻入侵台灣14年仍未受控制,且防治經費逐年減少,桃園市為重災區,要求農委會提出具體防治方案,並支持防治志工隊的獎助措施。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與水利署將大漢溪沿線整治範圍延伸至三峽河,特別是祖師廟周邊,以恢復三峽河水域景觀,帶動觀光產業發展。
  • 建議三峽河整治應考量長福橋與攔水壩問題,可參考中庄倒伏堰攔水壩等先進工法,並加強堤防以確保防洪安全,強調與在地對談的重要性。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投入上千億治水經費後,易淹水地區減少,但颱風豪雨死傷人數不降反增,顯示基本人身安全保障仍不足。
  • 關切台灣外貿可能被邊緣化,詢問加入CPTPP及RCEP的可能性與國內準備進度,並要求經濟部提出突破性具體措施。
  • 指出目前雙邊FTA談判進度緩慢,詢問經濟部正在談判的數量與具體進展。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心雨水下水道治理在金門、連江、台東、嘉義、屏東等縣市實施率偏低,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想法加快進度,並有效運用資源。
  • 肯定海綿城市政策對高雄治水成效顯著,要求內政部持續擴大推動,並預先與地方政府溝通,避免預算因土地取得困難而流用。
  • 詢問經濟部對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的規劃,並提醒部長應重視高雄產業轉型,不應僅停留在重工業,要求刻意思考高雄產業布局。
  • 要求經濟部在一週內提出立即改善空污問題的積極有效作為,特別是中南部紅害預期時,應立即啟動降載或控管措施,以搶救人民生命安全。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強調屋頂種電在北部大樓型建築物推動困難,涉及產權、違建認定及產險不納保等問題,認為應將重心放在中南部透天厝。
  • 質疑政府太陽能發電目標與佔比,認為2020年2GW目標難以達成,且發電成本高,將導致電價上漲。
  • 關切離岸風電在彰化線西鄉推動,預計2025年達到5.5GW,但其不穩定性與高收購電價將對電價產生巨大影響,並提醒部長應隨時掌握能源數據。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主計總處對今年經濟成長率的預測是否會上調,以及一例一休對各行各業(特別是旅遊飯店、餐飲、運輸業)的影響,認為造成勞資雙輸。
  • 關切國安基金操作,詢問是否已全數賣出持股,帳面盈虧及目前可動用資金,並詢問兩岸情勢緊張(共機繞台)時,國安基金是否已準備好進場穩定股市。
  • 要求經濟部多關心碧潭攔河堰破損修復及新店溪自行車步道推動,並強調水源特定區禁限建應顧及居民權益,適度放寬。
  • 提醒部長太陽能發電受天氣影響大,民眾投入龐大設備恐血本無歸,要求多加注意。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公司法修法進度,特別是股東大會投票行為是委託投票還是電子投票,以及行政院的態度與修法方向。
  • 指出電子投票與委託投票的優缺點,並強調應以股東「最新意思表達」為最高權利,批評現行規定造成疑慮。
  • 質疑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雨水下水道規劃治理比例過高,但都會區(如新北市中永和)仍頻繁淹水,要求檢討雨水下水道補助規範。
  • 關切海綿城市推動不力,滯洪池數量有限且設計不符滲透概念,微型滯洪池(透水層)推動不足,並質疑文山運動中心滯洪池工程審查程序瑕疵。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心彰化縣治水經費分配,特別是石笱排水整治進度與經費(5.2億元),以及鹿港、萬興、第四放水路等滯洪池的規劃與用地取得(台糖土地)問題。
  • 指出二林溪仍為土堤,且有綠鬣蜥入侵挖洞產卵造成生態危害,要求水利署研究整治辦法,並考量生態友善工法。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說明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歲出編列234億7,800萬元,財源來自舉債及稅課收入。
  • 報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已增加保護面積538平方公里,有初步成效。
  • 預計12月底公布去年及前年的社會保障支出統計,並將回溯2000年至2014年資料,按照ILO方式編列,以利國際比較。
  • 預估今年經濟成長率2.11%,樂觀期待上調,但需待國民所得評審委員會決定。
  • 說明一例一休實施後,有加班的勞工平均加班時間減少8小時,但加班收入增加,並承諾提供各行業影響資料。

蘇建榮 次長 財政部

  • 說明2016年企業依照產業創新條例減免稅額約112億元,屬稅式支出。
  • 回應慶富案若解約,銀行團需面對債權保障問題,並表示行政院將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金管會合作,研議重大採購融資的三方合約機制。
  • 表示財政部希望公股銀行債權能確保,但主動權在國防部決定採取的方案。
  • 說明國安基金已於去年9月處理完所有現股,帳面賺約12億元,今年未進場,目前可使用資金空間為5,000億元。
  • 表示國安基金將評估兩岸衝突導致恐慌性賣壓時,是否適時召開會議進場穩定股市。

沈榮津 部長 經濟部

  • 承諾將請工業局檢討產業創新條例中對違反勞工法律情節重大公司的認定要點,並將邀請勞動部、環保署、衛福部等部會討論標準,考慮舉辦公聽會。
  • 說明能源轉型目標為2025年太陽能光電達到20GW,其中屋頂型目標3GW,並指出再生能源需有配套,目前太陽能佔比約4%至5%。
  • 解釋特尖峰限電是利用時間電價進行負載管理,下午1時至3時電價約為一般電價4.6倍,民生用電3.4倍,目前台電仍在檢討實施時程。
  • 回應屋頂種電政策中,太陽能設備結構設計將要求技師簽證,釐清責任,並承諾了解產險公司是否不願納保太陽能設備。
  • 表示將向行政院提出跨部會討論地面太陽能設置與國土復育區衝突問題。
  • 針對高雄產業轉型與空污問題,承諾將輔導南部製造業者處理空污,並要求國營事業在供電安全無虞下配合降載,將在一週內提出預期紅害時可立即啟動的作為。
  • 表示將了解近期上市櫃公司下市原因,並承諾在未來新創上市櫃審查中,會提醒工業局特別注意審查委員對新營運模式創新性的理解。
  • 說明經濟部推動創新沙盒是為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將與國發會法規小組合作,作為法規鬆綁依據,並承諾提供清點過的法規障礙報告。
  • 確認員山子分洪道已改善汐止、瑞芳地區淹水問題,並承諾評估碧潭攔河堰修復及推動碧潭至烏來自行車道計畫。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第一期雨水下水道執行率已達99.83%,第二期執行率近77%,並表示污水下水道接管因違建拆除等問題進度稍慢,但努力達成9成以上目標。
  • 同意將與經濟部水利署共同了解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強度高但補助不足的問題,並檢討是否給予更多彈性,允許原範圍內翻修或擴大居住空間。
  • 澄清內政部絕對沒有違建就地合法的政策,並表示將在社會住宅及危老都更容積獎勵中,特別強調無障礙設計。
  • 承諾要求營建署建管組提出加強無障礙環境落實的機制與策略,並提供無障礙設計規範歷次會議紀錄及預擬修正草案。
  • 說明海綿城市是國際治水趨勢,將持續擴大推動滯洪池及雨水回收再利用,並表示第二期海綿城市預算流用是因土地取得困難,將經費轉用於雨水下水道治理,符合法制,未來將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表示農委會已啟動對慶富案中漁業署人員前往慶富公司說明法令一事的內部調查,將在11月底前向立法院報告。
  • 說明農委會治水預算主要由林務局和水保局在原住民地區執行,項目包含農田排水、國有林治理、水土保持、水產養殖等。
  • 強調農委會絕對不會棄守紅火蟻防治,將從全國性防治角度出發,集中圍堵減少受害縣市,並積極防治重災區,將全力支持志工隊教育訓練,並向委員做整體報告。

於望聖 副處長 內政部營建署

  • 回應污水下水道接管問題,表示將持續與拒絕接管民眾溝通,並努力與地方政府溝通,希望拆除違建並整治污水下水道。
  • 針對凍結預算提案,請求凍結數降至5%,並改為向聯席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賴建信 署長 經濟部水利署

  • 說明塔寮坑溪整治計畫中,抽水站已完成,周邊護岸將配合分階段治理,並承諾多與地方居民溝通,避免一昧加高堤防。
  • 澄清第一期治水預算執行率為100%,第二期已超過9成,預算中心數據差異是因計算方式(實現數、合約數、應付未付款項)不同。
  • 說明應急工程在因應短延時強降雨等不可預測現象上具必要性,並承諾第三期計畫將按期達成目標。
  • 解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與前瞻計畫水環境部分沒有重複,分得很清楚,且年度不同,承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工作區隔。
  • 說明治水預算保留數主要因用地取得程序審慎,會加速執行,並優先從用地取得分配經費,未取得用地前不核列工程款項。
  • 說明石岡壩在921後經專業評估壩體安全無虞,破損閘門無需修復,目前仍穩定供給大台中一半用水,未來將與鯉魚潭水庫串聯運用。
  • 回應雲林縣治水問題,表示石牛溪、大湖口溪整治經費26億元,將爭取公務預算並優先處理用地取得,虎尾西安抽水站問題將與營建署合作研擬加強蒐集系統,北港滯洪池將準備資料向委員說明其規劃位置與效益。

李鎮洋 局長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 說明水保局在原民地區規劃8億元預算,主要用於野溪整治,不含農路,若旁邊有路則一併整修。
  • 回應嘉義山坡地違規開發案,表示已將委員檢舉資料交由縣政府勘查並處分,縣政府會追蹤至改善,承諾兩個禮拜內要求縣政府提供水土保持計畫報告。
  • 說明水保局第一期保留數已執行完畢,第二期預期執行率可達90%以上,並表示前瞻計畫與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沒有重複。
  • 承諾會與委員辦公室聯繫,實地會勘彰化萬興滯洪池與第四放水路滯洪池,並表示已核定相關計畫,用地取得程序正在進行,預計兩年內完成。

廖一光 副局長 農委會林務局

  • 說明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國有林治理部分,107年度2.898億元將全部投入原住民鄉,配合上中下游整體治理,保護部落。
  • 承諾提供書面資料說明林務局、水利署和水保局在工作上沒有重疊,以釐清外界疑慮。

陳志偉 處長 內政部下水道工程處

  • 說明海綿城市推動分成總合治水(滯洪池)與低衝擊開發(滲水鋪面、雨水收集箱),已規劃16個滯洪池,10處完工,滯洪量25萬噸。
  • 坦承公園的蓄水功能目前尚未推動,但會納入考量,未來將訂定標準,要求申請補助的縣市政府公園符合標準。
  • 說明雨水下水道補助已訂定中央對縣市規範,並表示只要地方政府提出計畫在範圍內且有淹水事實,都會優先補助。
  • 承認文山運動中心滯洪池工程審查程序有小瑕疵,但已發揮防洪效果,並檢討相關機制,未來不會再發生類似問題。
  • 解釋各縣市雨水下水道治理平均經費落差大,是因各地狀況、管線遷移及是否包含滯洪池等非工程措施不同所致。

相關後續

  • 「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 蕭美琴委員所提通案主決議,將「不足之處來修正」修正為「不足之處來檢討」後通過。
  • 賴士葆委員及費鴻泰委員所提部分預算案(第2案、第6案、第8案、第11案)凍結10%,要求向聯席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黃國昌委員及吳焜裕委員所提部分預算案(第3案、第4案、第5案、第7案、第9案、第10案、第12案、第13案、第14案)照案通過或修正文字後通過,部分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審查結果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郭委員正亮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1501
卷/期/冊
106/115/1
發布日期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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