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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立法院預算及內部運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了多項法律修正草案,包括破產法、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等,並討論行政院組織調整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會議重點亦涵蓋立法院107年度預算案的詢答,委員們就國會議長中立、議事效率、內部設施改善、技工工友權益、兒童權利保障及國會開放透明等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秘書長針對部分問題承諾檢討與改善。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與考試院提出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21條條文。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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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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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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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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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同意予以廢止。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增訂條文草案,主要涉及文物評估、註銷、處理方式及管理應用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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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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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照案通過。
  • 增訂第六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文物經評估不符典藏效益應制定註銷計畫,經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並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 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允許主管機關得將文物管理及應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委員擬具「破產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破產法第13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破產公告方式,納入法院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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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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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破產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擬具「破產法施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破產法施行法第6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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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六條條文除第二項修正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委員擬具「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強制執行法第65條及第84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拍賣公告方式,納入法院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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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公所或拍賣場所,必要時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公所,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委員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審查強制執行法第142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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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百四十二條條文除第二項修正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八

審查委員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審查非訟事件法第93條及第187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告方式,納入法院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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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九十三條條文除第二項修正為「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外,餘照案通過。
  • 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除第一項修正為「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九

審查委員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審查非訟事件法第198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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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除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十

審查委員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告、送達、公示催告等程序,納入法院網站公告及相關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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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第五百四十二條條文、第五百四十三條條文、第五百六十二條條文均修正通過,主要內容為將法院網站公告納入相關程序與費用計算。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11

審查委員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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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條文除補列現行條文第七項為「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及原第七項遞移為第八項並修正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12

審查委員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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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十四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13

審查委員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家事事件法第130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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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14

審查委員擬具「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訴訟法第82條及第98條之6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示送達的生效日期及費用計算,納入法院網站公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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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公示送達自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或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15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立法院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收支部分,包括歲入、歲出預算編列重點,以及對立法院內部運作、設施、人員權益、議事中立及國會透明化等議題的質詢與討論。
  • 討論議題涵蓋國會議長中立、議事規則應用、國會空間與設施改善、技工工友權益、多元語言通譯、國會頻道與資訊系統、國民網路連署平台及無紙化推動等。

相關爭議

  • 國會議長中立爭議:吳志揚委員質疑立法院院長參加總統宴請民進黨籍立委的午宴,違反國會議長中立原則,秘書長認為界線模糊,但承諾思考拿捏分寸。
  • 議事程序正義與效率:吳志揚、王育敏、林為洲、徐永明委員批評立法院在前瞻預算審查時,議事規則被曲解,議事人員未保持中立,導致程序不正義,影響國會尊嚴與效率。秘書長則強調議事處已盡力維護規則並保持中立,但承認處理過程有困難。
  • 國會遷建規劃:葉宜津委員質疑立法院空間不足卻無明確遷建規劃,秘書長坦承目前無遷建條件,但有逐步規劃。
  • 基地台共構與收入:葉宜津、徐永明委員質疑立法院基地台僅租給中華電信,未採共構方式,影響其他電信業者收訊及立法院收入。秘書長承諾下年度將儘量公開讓各業者以共構方式處理。
  • 立法倡議平台效益與民粹疑慮:李俊俋、徐永明委員對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台的功能與效益持疑,擔心流於形式或鼓勵民粹。秘書長表示平台仍在籌備中,會謹慎處理,若無黨團共識不會推動。
  • 立法院人員職等與主管加給:段宜康委員質疑立法院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加給,以及委員會設有3位主管領主管加給,與行政院標準不符。秘書長解釋為歷史因素,但同意檢討。
  • 議事排案與復議爭議:蔡易餘、劉櫂豪、王育敏委員針對法案復議期與委員會排案的時機,以及是否需要黨團同意書等問題,提出不同見解,認為立法院應訂定更明確的規範以避免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院長參加總統宴請民進黨立委的午宴,違反國會議長中立原則,要求秘書長反映。
  • 批評立法院在前瞻預算審查中曲解議事規則,要求議事人員嚴守中立。
  • 反映康園餿水異味及清潔人員休息空間不足問題,要求改善。
  • 主張官員和委員應有權利使用母語報告或質詢,要求立法院準備充足的通譯人才和設備。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空間不足卻無明確遷建規劃,要求提供規劃資訊。
  • 建議立法院頂樓可加設網子,提供員工活動空間。
  • 質疑立法院基地台為何只租給中華電信,要求開放共構以增加收入並符合政府政策。
  • 反映會館人力配置不均、中南部服務中心功能不彰及網路速度緩慢等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立法院在國會開放透明化方面的努力,但對協商直播變成「秀場」表示不滿,認為應回歸委員會中心主義。
  • 對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台持保留態度,擔心流於形式、鼓勵民粹,並與國發會平台功能重疊。
  • 建議立法院資訊系統應整合,改善官網操作介面,並精確描述預算用途,要求秘書長嚴格督導幕僚單位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反映研究室影印機等資訊設備老舊問題,要求秘書長深入了解採購情況。
  • 質疑立法院技工工友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必要性,要求儘量避免責任制,並確保勞資會議代表由勞工票選產生且遵守法令。
  • 指出外包清潔人員休息環境不足,要求立法院提供良好舒適的休息空間,做為勞動條件的良好示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以及委員會設有3位主管領加給的合理性,認為與行政院標準不符且過度引用舊函釋。
  • 要求立法院重新檢討專門委員職等過高及委員會主管配置的問題,並表示將在審預算時提出要求。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抗議立法院委員會開會場地變動未與委員充分溝通,導致不便及資源浪費,要求立法院應協調更適合的場地。
  • 嚴厲批評前瞻預算審查時議事人員未維持中立,引用內政部議事規範而非立法院議事規則,導致程序荒腔走板,要求立法院澈底檢討。
  • 強調議事處應超然專業,不受政治力干擾,避免前瞻預算審查的惡例再次發生。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呼籲立法院回歸民主初衷,強調國會最主要目的是監督行政權,而非追求效率,效率是民主的副作用。
  • 批評一例一休及前瞻計畫審查過程損害國會監督功能,立法院淪為橡皮圖章,委員會中心主義蕩然無存。
  • 要求立法院議事單位應針對案海戰術、強力杯葛等問題,提出議事規則修改方向與版本,並召開公聽會探討,以兼顧效率與程序正義。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質疑秘書長在議事紛爭中出手干預的標準不一,尤其提及衛環委員會變更議程被推翻一事,認為秘書處應確保中立。
  • 詢問立法院遷建進度,提醒議題茲事體大應兼顧各面向。
  • 建議IVOD系統應開放大眾下載,並對資訊處保障委員隱私權說法提出質疑,認為應跟上潮流。
  • 批評立法院用紙量大且無紙化進程緩慢,建議採登記制減少紙本,推動全面無紙化。
  • 呼籲立法院對院區內肢體衝突應有明確態度,不應視為「治外法權」或陋習,應與院外違法行為標準一致。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立法院網站新增兒童權利公約專區,並感謝秘書長重視兒少權益。
  • 轉達國際專家意見,建議立法院成立兒童委員會,並推動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持續舉辦兒少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課程及設立國家層級的兒少參與機制。
  • 建議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應更細膩,納入不同生命經驗者意見,並參考日本「兒童國會」經驗。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院在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及記者席時,應與記者互動討論,兼顧專業需求與安全。
  • 質疑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台進度緩慢,要求召開黨團協商,讓各黨團意見呈現,認為立法院作為民意機關應更積極。
  • 反映立法院網路速度過慢問題,並質疑電信基地台為何只與中華電信合作,要求開放競爭。
  • 建議立法院規劃固定吸菸區,並對院區內肢體衝突視為常態而非違法提出質疑,要求院長及秘書長應有明確態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立法院蘇院長推動國會改革,實現開放透明國會,包括國會頻道定頻、手機影音串流及議事轉播品質提升。
  • 建議立法院利用電視跑馬燈等方式廣為宣導國會即時轉播資訊。
  • 反映立法院內部電子公文系統老舊,功能不足,要求儘速改版,並借鏡官網改版經驗,納入公民團體與委員需求。
  • 肯定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在性別影響評估上的進步,建議未來評估應更細膩,納入不同生命經驗者意見,以確保法案能真正解決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法案復議程序與委員會排案時機的爭議,認為只要不復議同意書足夠,委員會即可彈性排案,且不違反議事規則。
  • 詢問點名表決時委員在場但未簽到是否影響表決結果,以及重付表決的提出原則,強調應尊重國會自治。
  • 指出國會內部的杯葛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應無限上綱至妨礙自由或強制罪,強調法律在院區內外應一致。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自治原則,應尊重委員為杯葛議事而佔領主席台或發言台的平和行為,認為這是言論自由的一種。
  • 認為委員之間為排除障礙而進行的身體推擠,若非劇烈行為,亦屬言論自由範疇,並指出立法院未曾對此動用警察權是良好傳統。
  • 主張委員會在接到院會付委函後,即可排案審議,不須等待復議期通過,除非最終被推翻成功,認為這是議事規則的ABC。

廖國棟Sufin.Siluko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立法院族群語言通譯不足,尤其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施行後,應積極建置原住民族語言通譯,讓原住民籍立法委員能用族語發表意見。
  • 建議立法院應檢討族群語言通譯政策,遴聘客家、閩南、原住民族及新住民語言的通譯,以促進多元族群委員的暢所欲言及意見交流。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立法院秘書長

  • 承諾將思考拿捏國會議長中立的界線,並嚴守議事中立原則。
  • 承諾立刻改善康園餿水異味問題,並已處理清潔人員休息空間不足的問題。
  • 同意委員使用母語質詢,承諾不會因準備不足而限制官員使用母語,並將整體考量補足翻譯設備。
  • 承認立法院空間不足,有逐步規劃遷建,並將勘查頂樓利用可能性。
  • 承諾下年度將儘量公開讓各電信業者以共構方式處理基地台問題。
  • 承諾將檢討會館人力配置及中南部服務中心活化規劃。
  • 表示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台因黨團意見不一仍在溝通中,但贊成正式提出黨團協商。
  • 同意檢討簡任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加給及委員會主管配置問題。
  • 承諾將努力協調委員會開會場地,並在收到委員會決議後尊重處理場地改制問題。
  • 表示議事處及幕僚人員皆盡力維護議事規則並保持中立,將待大法官釋憲結果後釐清前瞻預算爭議。
  • 認同國會最主要目的是監督行政權,並承諾將研究議事規則不足之處,以兼顧效率與程序正義。
  • 承諾IVOD系統開放讓大眾下載,並將研議無紙化精進做法。
  • 承諾將與法制單位研議成立兒童委員會,並逐步推動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 表示電子公文系統將於今年度修版,並將瞭解委員需求做更新。
  • 表示議事處處理復議程序與排案時機皆依議事規則與慣例,但承認應重新檢討並訂定明確規範。
  • 認同國會內部杯葛行為屬言論自由,但議事順暢需朝野共同維護。

蔡衛民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

  • 說明立法院基地台現況,中興大樓有5家電信業者,群賢樓因興建時僅中華電信,考量疑慮暫維持一家,但已朝共構研究。
  • 說明會館已無提供早餐,並正在檢討會館職工長年住宿問題,希望恢復為休息室功能。
  • 說明立法院技工工友部分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但皆正常上班,並強調加班費計算及勞資會議代表產生皆依法辦理,且已報台北市政府核備。
  • 說明外包清潔人員工作時間為早上6點至下午4點,並提供行政大樓地下室、中興大樓、青島一館等休息地點。

張孟元 立法院資訊處處長

  • 說明105及106年度資訊預算已減列,網路頻寬已從450M加大到600M,並表示可隨時為委員服務。
  • 說明選民服務網有63位委員使用,立法服務網編列139萬元主要用於全省辦公室連線與維護,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平台尚未啟用。
  • 說明立法服務網並非網站,而是資訊點提供連線服務,並承諾將查詢是否有誤設網頁。
  • 說明立法院官網瀏覽人次已達7,000多萬,並承諾今年度將修版電子公文系統,納入委員需求。

相關後續

  • 所有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四案的法律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 審查會委員針對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如有增刪預算提案、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12月8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交委員會彙整。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廖國棟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主席建議議事處針對法案復議與排案爭議,應重新檢討並找各黨團訂出更明確的規範,至少應等到該次院會結束後再排案,以尊重委員職權。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1501
卷/期/冊
106/115/1
發布日期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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