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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2-08

本次黨團協商繼續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針對中選會配合其他法律整合的6條罰則達成共識。會議並針對公投適用事項、主管機關、投票年齡、提案與連署門檻、行政院提案權及兩岸政治協議等關鍵保留條文進行廣泛討論,因各黨團立場分歧,保留條文留待院會表決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之保留條文,包含公投適用事項、主管機關、投票年齡、提案與連署門檻、行政院提案權及罰則整合等。

相關爭議

  • 罰則整合:討論公投法與政治獻金法、選罷法等法律之罰則競合與刑度調整。
  • 公投適用事項: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應納入新憲法制定、領土變更案等;親民黨團擔憂公投法位階大於憲法。
  • 主管機關層級:李彥秀質疑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為何非地方選委會而是地方政府,恐生行政干預,引發朝野對選政與選務權責之討論。
  • 行政院提案權:李鴻鈞反對行政院具備發動公投提案權,認為與內閣制及立法院監督機制矛盾;徐永明與黃國昌則支持參考跨國經驗及代議民主矯正機制。
  • 兩岸政治協議強制公投: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十七條之一,要求兩岸政治協商及協議須經公民投票通過。
  • 連署門檻與不在籍投票:國民黨團主張提出終極版本,並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引發朝野對政黨動員與實務可行性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說明第四十四條罰則第四項修正細節。
  • 質疑地方性公投若由地方政府主辦,是否會與選委會形成雙頭馬車。
  • 表示國民黨團將提出針對連署門檻、不在籍投票等項目的終極版本。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除依憲法規定之複決案外」文字應更明確嚴謹。
  • 指出憲法位階高於公投法,公投法不能推翻憲法,否則秩序會大亂。
  • 認為公投門檻降低後可能導致公投頻繁,偏鄉或財政較窮的縣市無力負擔經費。
  • 強烈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認為這與內閣制精神及立法院監督機制相矛盾。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時代力量黨團將於二讀提出修正動議,將新憲法制定與領土變更案納入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
  • 認為提案階段人數僅需萬分之一,若要花人力物力審查重複性實益不高,建議提案人數可併入連署人數。
  • 支持行政機關發動公投,認為當國會運作脫離民意時,直接民權可矯正代議民主失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憲法已有規定者依憲法處理,不需在第二條特定規定。
  • 強調公投法主管機關定為中選會,但地方自治事項本應由地方自治條例處理,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而非地方選委會。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主張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應回歸具獨立公正性的選委會,而非地方政府,以避免政治力介入。
  • 指出部分縣市尚未訂定公投自治條例(如雲林縣與臺東縣),恐導致各縣市適用狀況不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國民投票年齡降至18歲,以符合兵役、刑法及民法等權利義務相符原則。
  • 詢問降至18歲後新增之選民人數大約為60萬人。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跨國比較研究中,行政部門發動公投是常態,支持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
  • 主張時代力量黨團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兩岸政治協商與協議須經公民投票強制通過。
  • 主張應儘速處理完畢,不應撤回延會動議,希望當天完成二讀程序。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回顧公投法自1993年提出以來歷經25年及多次挫敗,呼籲朝野珍惜歷史時刻與共識。
  • 強調立委應對政策負責,反對透過突襲式提案處理複雜條文,主張按部就班處理保留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中選會配合其他法律(如選罷法、政治獻金法)調整罰則共6條之理由與刑度一致性。
  • 說明第四十四條比照政治獻金法,對外國、港澳及大陸地區捐贈未依規定辦理繳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公營事業違法捐贈處捐贈金額2倍之罰鍰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 說明選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現任公教人員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不得拒絕之法源依據。

陳美延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處長

  • 補充說明現行政治獻金法對違法捐贈者之規定,並同意配合加上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限制。

陳英鈐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現行憲法僅針對複決有特別規定,文字修正對實質無影響。
  • 說明地方公投主管機關若改為地方選委會,因地方選委會人數極少,指揮監督大量兼職人員執行選務會有困難。
  • 表示地方公投門檻或連署門檻可容許與中央不一樣,尊重地方立法權與地方自治權。

林慈玲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現行選罷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辦理選務機關為中選會,地方選舉競選經費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

相關後續

  • 中選會配合其他法律整合之6條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照案通過。
  • 第七條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保留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相關增訂條文,留待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1602
卷/期/冊
106/116/2
發布日期
2018-01-0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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