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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消防署、移民署及黨產會預算與社會團體法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29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團體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涵蓋消防署、移民署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收支,並併案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會議中,委員們針對消防救災效率、住宅火災警報器普及率、移民署逾期停留人口管理、新住民服務、黨產會人事編制及預算執行率等議題提出諸多質疑與凍結預算提案。社會團體法草案則針對團體定義、財務公開及行政監督等條文進行討論,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或保留待續審。多項預算提案最終經表決未通過,部分主決議則修正為要求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消防署2018年度預算,重點在於災害防救深耕計畫、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成效、119報案及緊急救護效率、救災雲計畫執行,以及消防人員人力與裝備不足等問題。
  • 討論消防人員承擔捕蜂捉蛇等非核心業務對救災工作的排擠效應,以及對消防人員權益的影響。

相關爭議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普及率偏低:多位委員質疑消防署推廣不利,未能達成設定目標,要求加強宣導並檢討具體推廣措施。
  • 119緊急報案及救護效率落差:部分縣市119報案平均秒數過高或效率退步,且救護車濫用情形嚴重,導致基層負擔增加,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運作。
  • 消防人員人力與裝備不足:消防員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差距擴大,且個人防護裝備老舊、逾期使用,危及消防員生命安全。
  • 捕蜂捉蛇業務歸屬爭議:委員呼籲將捕蜂捉蛇等非消防法定業務移交農政體系,避免排擠消防人力,並保障消防員執勤權益。
  • 「救災雲」計畫預算與成效:對計畫預算增幅及執行率提出質疑,要求提出前期成果與未來成效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災害防救深耕計畫預算,要求整合資源運用。
  • 多次質疑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不力,普及率偏低,應加強宣導。
  • 關切消防人員個人防護裝備老舊逾期使用,認為消防署「草菅人命」,要求加速汰換。
  • 主張捕蜂捉蛇業務應回歸農政體系,避免排擠消防人力,並保障消防員權益。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火災預防業務預算,因住宅火災警報器裝設未普及。
  • 質疑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升級計畫,認為救護濫用情形應檢討改進,保障緊急醫療系統順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經費,因裝置率偏低。
  • 指出各縣市消防機關受理報案平均秒數落差大且部分縣市效率退步,提案凍結相關預算,要求提升報案效率。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經費,因設置率明顯落後目標。
  • 提案凍結預算,要求消防署就如何將捕蜂捉蛇業務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報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火災預防業務預算,因住宅火災警報器裝設未普及。
  • 質疑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升級計畫,認為救護濫用情形應檢討改進,保障緊急醫療系統順暢。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救災雲」計畫部分預算,因一般事務費大幅增加且預算執行率稍有不足,要求提出成果及成效評估報告。
  • 提案凍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費,因裝置率增長有限。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要求消防署持續督導地方盤點設備、編列預算汰換器材、辦理操作訓練,以維護基層消防員安全並提高救災效率。
  • 建請消防署儘速補充人力,減輕基層勤務負擔,並提出增進消防人力補充的書面報告。
  • 指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比例低落,要求消防署提高預算補助並嚴加督導地方加速進度。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消防署研擬具體措施減少救護車濫用,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消防署就「救災雲賡續計畫」執行狀況及改善防救災資訊傳播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消防署檢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宣導方式,優先設置高危險建築,並提交書面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要求消防署於6個月內就如何甄補消防人員人力提出書面報告,以解決人力短缺問題。
  • 提案凍結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費,因裝置率仍偏低。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消防署提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體推廣措施報告,因裝置率仍偏低。
  • 要求消防署提出提升消防救災工作時效的因應措施報告,因部分縣市受理報案秒數增加。
  • 要求消防署加強宣導並研擬對策減少救護車濫用,並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消防署及所屬2018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均照列。
  • 通過16項決議,凍結消防署多項業務預算,要求消防署就災害防救深耕計畫、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成效、119報案效率、救護濫用改善措施、救災雲計畫執行、捕蜂捉蛇業務移交、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執行成效等議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多項決議,要求消防署針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提高消防救災時效、減少救護車濫用、精進消防器材裝備、補充消防人力、加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置進度、移交捕蜂捉蛇業務、改善消防員防護設備及花蓮地區救災訓練移地規劃等議題,提出具體措施或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移民署收支部分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移民署2018年度預算,重點在於通譯服務資源整合、外來人士諮詢熱線服務能量、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效益,以及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成效。
  • 討論移民署人事費編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以及國境查驗資訊系統安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通譯服務資源整合與服務能量不足:新住民及移工通譯需求龐大,但各部會資源稀缺且服務時段受限,特別是東南亞語系服務時間不足,影響權益保障。
  • 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逐年攀升:逾期人數已逾8萬人,行蹤不明外勞佔多數且查獲率低,對國家安全與治安構成隱憂,移民署查處績效待加強。
  •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效益不彰:系統建置費用高昂,但使用率未達3成,且機場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不減反增,未能達到節省人力與提高效率的目的。
  • 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成效不佳:「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偏低,網站運用成效不彰,且與「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未統合整合。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停滯:兩岸關係急凍影響合作機制,國人在海外涉案遭遣送大陸,移民署難以探視或帶回,相關預算編列被質疑必要性。
  • 國境查驗資訊系統安全疑慮:前組長涉貪及系統當機事件,引發對國安門戶洞開及資通設備安全的擔憂,要求全面檢查與檢討採購程序。
  • 駐外移民秘書旅費編列浮編:駐外秘書輪調及返國述職旅費逐年提升且107年度增幅大,但員額固定,被質疑未詳盡說明增加原因。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通譯服務相關預算,要求移民署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通譯培訓、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
  • 提案凍結庇護審查機制相關預算,要求移民署建立符合國際公約的不遣返原則審查機制。
  • 提案凍結e-Gate系統預算,要求移民署提出增加使用客體與推廣傳播的改善計畫。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預算,因東南亞語系服務時間不足,要求分年度延長服務時間。
  • 提案凍結通譯服務人員相關費用,質疑執行人員是否全數來自資料庫且具備專業知識資格。
  • 提案凍結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預算,因兩岸關係僵局,要求重啟合作機制報告。
  • 提案凍結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預算,要求移民署統合規劃具體數位學習計畫。
  • 提案凍結移民人權、新住民議題探討活動預算,要求提出詳細規劃及必要性說明。
  • 提案凍結加班值班費,因基層人員反映未能實際請領加班費,要求提出書面改進報告。
  • 提案凍結國境管制業務預算,因近期發生多起闖關事件,要求檢討執行成效與查緝方案。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逾期停居留管理業務預算,因逾期人數逐年增加,要求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汰換電腦設備費,因連續四年編列相同預算,質疑有浮編之嫌。
  • 提案凍結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經費,因網站運用成效不彰,成本過高,要求檢討改善。
  • 提案凍結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算,因機場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不減反增,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居留申請進度相關預算,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要求將新住民人口及財政狀況納入考量,並檢討聘用新住民擔任助理及在職進修措施。
  • 提案凍結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預算,要求研議疏導措施以減少人數,而非僅嚴加取締。
  • 提案凍結新住民發展基金審核機制預算,因部分委員曾補助所屬團體,要求檢討委員選任及內部審核機制。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駐外工作組就地僱用人員薪資,因編列於一般事務費不符規定。
  • 提案凍結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旅費,因預算增幅無詳細說明,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庇護安置處所被害人伙食費預算,因107年度多編列2.24倍且說明未詳盡。
  • 提案凍結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業務預算,因逾期人數逐年攀升,績效待加強。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駐外工作組就地僱用人員薪資,因編列於一般事務費不符規定。
  • 提案凍結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資訊服務費,因系統建置多年但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仍逐年增加,效益不彰。
  • 提案凍結陸客自由行相關經費,因陸客自由行人數縮減,預算宜撙節。
  • 要求移民署研議具體因應措施,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並與勞動部協商檢討外勞引進政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自動通關系統預算,因使用率低落但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不減反增,要求深入檢討改善。
  • 提案凍結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預算,因部分課程參與人數掛零,要求加強關注報名狀況並調整課程。
  • 要求移民署強化漁工入境管理與資料登記、查驗系統,建立完整名冊,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移民署將數位公平計畫KPI設定為課程平均參與率,並調整課程以符合新住民需求。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預算,因網站運用成效不佳,會員人數及學習人次偏低。
  • 提案凍結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業務預算,因人數逐年攀升,要求檢討改進查處機制。
  • 提案凍結陸客自由行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經費,因陸客自由行人數縮減,預算宜撙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資通設備預算,因前組長涉貪及系統當機事件,要求全面檢查資通設備並檢討採購程序。
  • 提案凍結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相關旅費,因預算較往年大幅增加且無增額計畫,要求提出說明。
  • 提案凍結航前旅客資訊系統維護案及航空鏈結通信服務費,質疑重複編列及必要性,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費,因系統效益不彰,使用率未達3成,要求提出如何提高使用率報告。
  • 提案凍結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業務預算,因查獲比率低且查緝人力不足,要求提出補足人力及提高強制出境執行率報告。
  • 提案凍結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維運費及宣導費,因網站運用成效不佳,要求提出如何提高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移民署2018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均照列。
  • 通過10項決議,凍結移民署多項業務預算,要求移民署就通譯服務資源整合、外來人士諮詢熱線服務時間延長、通譯人才資料庫運用、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印度或尼泊爾無國籍人民居留申請進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考量及審核機制、庇護審查機制、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預算編列、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效益、資通設備檢查及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成效等議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多項決議,要求移民署針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管理、外籍漁工逾期停留問題、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率、國境管制業務執行成效及基層加班費未能實際請領等議題,研議具體因應措施或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新住民發展基金2018年度預算,重點在於基金補助計畫結案延宕問題、關鍵績效指標(KPI)設定不足,以及宣導經費運用效益。
  • 討論基金管理會內部審核機制是否健全,避免委員補助所屬團體等利益迴避問題。

相關爭議

  • 補助計畫結案延宕:多項核定計畫至106年底仍未結案,部分案件甚至為102、103年度,質疑基金運用效益。
  • 績效指標設定不足:基金多數經費缺乏關鍵績效指標,難以評估業務成效,且已設定的目標值偏低,缺乏挑戰性。
  • 宣導經費運用浮濫:基金預算規模最高的工作計畫多用於媒體宣導,被質疑流於短期曝光效果,忽視其他重要服務事項。
  • 內部審核機制健全性:部分基金委員曾補助其所屬團體,引發對基金內部審核機制健全性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要求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確實依規定審查計畫,強化管控措施,避免補助計畫執行不符規定而影響效益。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要求移民署針對基金關鍵績效提出評估業務成效的相關方案,並檢討修正績效指標。
  • 要求移民署主動提報「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執行情形,並發布年刊彙整年度成果,避免宣導經費浮濫。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新住民發展基金2018年度業務計畫、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均照列。
  • 通過3項決議,要求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確實依規定辦理各項申請計畫審查並強化執行管控措施,確保基金運用效益。
  • 要求移民署針對基金關鍵績效提出評估業務成效的相關方案,並檢討修正績效指標。
  • 要求移民署主動提報「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期、內容、方式、時間、次數、金額、託播對象及辦理單位,並發布年刊彙整年度成果。

討論事項四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收支部分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度預算,重點在於人事費編列、約聘僱人員薪資標準與政黨色彩,以及預算執行率與業務成效。
  • 討論黨產會委員言論中立性、出國考察經費必要性,以及各政黨財產申報狀況。

相關爭議

  • 人事費與約聘僱人員薪資偏高:多位委員質疑黨產會約聘僱人員薪資高於一般公務員和社會平均水平,被批為「肥貓制度」,且用人過程未經公開招考,多為特定政黨黨工或前立委助理。
  • 黨產會人員政黨色彩濃厚:委員質疑黨產會專任委員及約聘人員具有明顯政黨色彩,影響委員會中立性與公正性,有規避法規之嫌。
  • 預算執行率與業務成效:委員質疑黨產會預算執行率偏低,未能看到具體成效或改善方案,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委員上政論節目言論中立性:委員質疑黨產會委員頻繁上政論節目批判特定政黨,是否符合「超出黨派」原則,影響公正性。
  • 出國考察經費必要性:質疑黨產會編列德國轉型正義考察經費的必要性,認為相關資料可透過其他方式取得,且去年未執行,今年卻續編。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要求提供黨產會人事費明細、委員與約聘人員名單、薪資結構及背景,質疑其政黨傾向。
  • 批評黨產會約聘人員薪資偏高,與社會普遍低薪現況脫節,指其為「肥貓制度」。
  • 指出多位約聘人員具民進黨黨工或前顧立雄委員助理背景,質疑用人中立性。
  • 對黨產會編列德國轉型正義考察經費持反對意見,認為資訊可透過圖書館取得,不需出國參訪。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黨產會業務費執行率低,設備費超支原因。
  • 強調黨產會具高度針對性,用人應更謹慎考量中立性,批評第一任主委顧立雄人選缺乏中立性。
  • 指出黨產會聘用人員起薪遠高於一般公務員約聘僱標準,且政黨色彩濃厚。
  • 建議黨產會應收集委員上政論節目發言資料,依行政程序處理言論中立性爭議。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黨產會約聘僱人員比例過高,建議未來編列正式人員職缺。
  • 質疑黨產會委員中無國民黨籍人士,建議應有更大心胸納入不同意見者。
  • 要求提供曾任顧立雄委員國會助理轉任黨產會聘用研究員的人數與名單。
  • 質疑黨產會兼任委員上政論節目言論中立性,要求說明出席會議情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黨產會應針對業務及預算支用狀況討論,而非聚焦於人員政黨色彩。
  • 提議下次可聘請國民黨籍人士擔任黨產會委員,以協助了解國民黨內部財產。
  • 支持黨產會預算照列,認為已自行減列預算,應給予做事空間。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黨產會預算,認為其總經費已減列且執行率提升,應讓其做出成績。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主張黨產會組織法已規範中立性,不應無限上綱質疑個人政黨背景。
  • 認為黨產會主委林正為無黨籍,且其父曾為國民黨籍,不應被貼上政黨標籤。
  • 解釋黨產會聘用人員具機要性質且為一年一聘,薪資考量與正式公務員不同,國家實際支付費用較少。
  • 認為委員上政論節目為言論自由,若有失格言論可質疑,但不應阻礙預算審查。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黨產會委員上政論節目,掛名黨產會職稱是否影響中立性與公正性,要求主委釐清具體規範。
  • 批評黨產會人力配置不當,多聘法律人員卻缺乏財會專業,僅靠30萬元訓練費不足以彌補,要求調整人力配置。
  • 質疑黨產會對各政黨財產調查的透明度,要求說明除國民黨外,其他政黨附隨組織及資產調查結果。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應聚焦預算處理,不應糾結於人員背景。
  • 贊成陳其邁委員意見,認為應正式聘用人員而非借調,考量人員升遷權益。
  • 認為約聘僱人員薪資因職等及專業需求不同而異,黨產會相關人事任用符合條件,不應過度糾結。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為黨產會預算相對少,人員不多,機要任用給予的等次薪資相對合理。
  • 不贊成凍結20%預算,認為可能造成黨產會無法運作的誤解,觀感不佳。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強調黨產會人員任用皆依照規定,無失職怠惰或違法之處。
  • 認為委員上政論節目若有不中立言論應自行負責,黨產會也應依法處理。
  • 支持黨產會預算照列,因已自行減列850萬元,且人員無違法情事。

相關人員回應

林正 主任委員

  • 報告黨產會預估今年度執行預算為4,200萬元,扣除人事費執行率為79.33%。
  • 表示黨產會人事編制主要為借調及約聘人員,符合立法後組織編裝安排。
  • 澄清自己並非民進黨籍,強調黨產會依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委員言論自由應自行負責。
  • 說明黨產會業務費已自行減列280萬元,整體預算已減少15%。
  • 解釋黨產會法律專業人才多,但財會訓練較少,編列30萬元教育訓練費是為提升專業,以處理中投公司等龐大資產案件。
  • 說明黨產會去年未執行德國考察,今年因有回訪邀請且業務上需實地了解,故規劃明年出訪。
  • 表示國民黨附隨組織中投、欣裕台已認定,其他政黨申報狀況目前不便公布。
  • 強調黨產會人員聘僱皆經公開徵選並公告,符合行政院核定標準,且有部分人員因外部薪資更高而離職。
  • 對於委員上政論節目言論爭議,表示若有具體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委員會將依法處置。

施錦芳 副主任委員

  • 說明黨產會約聘人員共18位,包含2位專任委員及15位調查行政聘用人員。
  • 澄清自己為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非政務官,由行政院派任。
  • 說明15位聘用人員中,有3位曾是顧立雄主委在立法院的助理。
  • 解釋黨產會教育訓練範圍廣泛,除專業訓練外也包含環境、性別平等,不至於有預設政黨附隨組織立場。
  • 說明聽證會邀請學者專家出席費皆由黨產會支應,包括對造推薦者。
  • 說明7個未申報財產的政黨,黨產會已決議依法處罰。
  • 表示救國團案仍在調查中,聽證會只是調查一環,若有意見不排除再開第3次。
  • 說明黨產會借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金管會檢查局人員,以協助處理收回國有財產後續作業及財會專業調查。

李威震 人事管理員

  • 說明黨產會專任委員2名、副主委1名、主委1名,皆以聘用方式由院長派聘,經行政院核定,符合銓敘部支給標準。
  • 說明黨產會委員同政黨比例未超過三分之一,符合規定。
  • 說明黨產會約聘人員報酬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且進用時以最低薪資起薪。
  • 說明財政部支援人員陳錦棟為簡任11職等,薪資約10萬元,由財政部支薪。

李素惠 主計員

  • 說明黨產會一般行政業務費主要為水電、保全、清潔等費用,設備費超支因應資安需求,已申請動支預備金,後續業務費會有流用情形。

相關後續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度歲入預算照列。
  • 歲出部分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不當黨產調查及處理業務」的凍結及刪減提案,經表決後均不通過,預算照列。
  • 通過多項主決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部分業務提出書面報告或儘速爭取員額、督促政黨申報財產、強化契約內容、檢討組織定位、董事席次等議題進行說明或改進,並將部分文字修正為書面報告。
  • 第46案關於通知婦聯會及救國團申報財產的提案,因尚未認定為附隨組織,經提案委員同意後不予處理。
  • 最終審查報告函覆財政委員會,並推派賴召集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社會團體法草案審查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重點討論社會團體的定義、財務公開標準、行政監督機制,以及促進社會團體發展與公民參與的相關條文。
  • 討論現行人民團體法與社會團體法草案在團體設立、章程變更、解散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差異與影響。

相關爭議

  • 社會團體定義爭議:「公益」或「非營利」作為團體目的的界定,影響團體性質、稅務優惠及適用範圍,委員擔憂「公益」定義模糊,且可能排除私益性團體或社會企業。
  • 財務公開門檻爭議:對於年度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多少金額以上應公開財務資訊,委員認為內政部提出的50萬元門檻過低,可能造成聯誼性小團體的困擾,且是否應公開弱勢者名單清冊涉及隱私。
  • 信託式捐贈與公私協力機制:民間團體希望社會團體能接受信託式捐贈並享有免稅優惠,以及建立公部門與社會團體政策合作的法源基礎,但財政部與內政部認為應在公益信託法或各專法處理,且實務操作有困難。
  • 行政監督與廢止登記標準:對於主管機關查核團體是否應事先告知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以及團體違反法規、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時,限期改善、罰鍰或廢止登記的標準與邏輯關係。
  • 事業費納入收入來源:委員建議將「事業費」納入社會團體收入來源,認為現行人民團體法已有此規定,且有助於團體永續經營,但內政部對其定義與必要性有所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社會團體法章名僅「促進」二字不夠明確。
  • 贊成將會計原則回歸民法「公益」為目的,避免營利與非營利界線模糊造成的後遺症。
  • 建議將「事業費」納入社會團體收入來源,認為更清楚且現行法已有規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社會團體定義應採「非營利」目的,以區分營利性公司和社會企業,並確保私益性團體也能登記。
  • 認為財務公開的50萬元門檻過低,應提高至150或200萬元,且公開弱勢者名單恐侵害隱私。
  • 主張主管機關查核團體應以書面告知並給予表達意見機會,以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 建議將社會團體程序參與權及公私部門協力納入法案,作為擬定公共政策的法源基礎。
  • 質疑第三十八條「得」參照國際公約規定,恐賦予內政部過大裁量空間,且可能牽制民間團體。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財務公開門檻一旦設定為50萬元,就不應隨意更動,以避免小團體運作困難。
  • 支持將政府部門與社會團體政策合作的建議寫入立法說明,回歸各專法處理。
  • 對於社會團體經營事業的收入,認為應允許其存在,只要盈餘不分配即可。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主張社會團體應能接受信託式捐贈並享有免稅優惠,以解決民間團體實務困境。
  • 建議建立公部門與社會團體政策合作會議機制,提供正式溝通管道,促進公私協力。
  • 建議外國單一國家性質的民間機構也能在臺灣設立辦事處,推動NGO外交。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新舊法在團體章程變更與解散門檻上的差異,以及舊法人是否需配合新法修正章程。
  • 質疑「公益」定義過於寬泛,可能導致聯誼性質團體也享有免稅優惠,要求內政部說明。
  • 認為社會團體法應明確區分NGO(跨國)與NPO(國內)概念。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年度決算數在50萬元以下社團的具體資料,以評估財務公開門檻的適當性。
  • 建議在附帶決議中加入兒童及少年自由結社權利,尊重其逐漸發展的能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財務公開的方式、捐贈名冊清單遮蓋資料等細節需寫清楚,並考量地方社團資料掌握度。
  • 質疑第三十三條宣示性條文的必要性,認為若無影響可刪除,避免過多管制。
  • 擔憂第三十八條「得」參照國際公約規定,會給內政部過大裁量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社會團體法最主要目的在於培力團體,促進其發展,章名「促進」即此意。
  • 解釋社會團體定義採「公益」目的,可與財政部免稅標準配套,避免稅務爭議,且「公益」範圍較寬廣。
  • 認為公部門與社會團體政策合作的建議,涉及議題廣泛且團體數量龐大,實務操作困難,現行已有公聽會等機制,不宜入法。
  • 說明社會團體法本質在於團體管理、培力與經營,而非公共政策討論,但政府樂見社會團體參與公共事務。
  • 接受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有違反本法、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且情節重大」。

陳茂春 主任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 建議社會團體法第二條定義維持行政院版「公益」目的,因民法社團分類與稅務優惠均以此為基礎,若改為「非營利」恐造成困擾。
  • 說明第三十一條網際網路建置專區已在進行中,並會配合新法設計。
  • 解釋第三十二條財務公開原則上全部公開,但經費來源單純且未達一定金額的聯誼性社團可例外不公開,考量金額為50萬元。
  • 同意刪除第三十三條宣示性條文,因無影響。
  • 說明信託法已明確規定公益信託設立與監督機制,不宜在社會團體法中重複規定,建議在公益信託法中提案討論。
  • 解釋第三十四條行政院版條文給予團體改善機會,較委員提案更寬鬆。
  • 說明第三十六條廢止登記的邏輯是,一般違規先給改善機會,情節重大者直接廢止。
  • 說明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在臺設立辦事處已有相關規範,若單一國家組織在臺設立,可循臺灣團體模式申請。
  • 同意第二十條增訂普通決議及法人登記後不適用民法部分條文,以降低門檻。

管靜怡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說明民法將社團分為營利與公益,社會團體向來被歸類為公益團體,若改為「非營利」會改變既有認定方式。
  • 建議第二十條第四項文字修正為「社會團體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者」,以確保與非訟事件法審核程序一致。
  • 說明新法降低章程變更與解散門檻,舊法人若要適用新法需自行變更章程。

陳大偉 副司長 法務部法制司

  • 贊同司法院意見,認為社會團體定義應維持「公益」目的。
  • 建議法人設立應依現行民法標準與程序,因社會團體不一定具備特殊性足以排除民法適用。

謝慧美 主任秘書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稅法規定享有租稅優惠的信託受託人須為「信託業」,因其受高度監督,避免租稅規避。
  • 建議公益信託議題應在已付委審查的公益信託法草案中提案討論,因社會團體法採低度管理,缺乏配套機制。

許根魁 科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表示勞動部過去無類似前例,認為外國人聘僱、工作權等應依就服法、移民法等專法規範,不需在社會團體法中特別規定。

相關後續

  • 社會團體法草案經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二條關於社會團體定義,採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維持以「公益」為目的。
  • 第七條關於既存團體登記,照內政部修正建議通過,增訂既存團體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登記並延續屆次。
  • 第九條關於團體設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條修正為「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等文字,使語意更清楚。
  •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條修正通過,增訂會員大會普通決議,並修正法人登記後章程變更及解散決議不適用民法部分規定。
  • 第二十四條關於收入來源,採行政院提案條文,包含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其他收入。
  •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六條修正通過,刪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後段文字。
  • 第三十三條刪除,以減少管制。
  • 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有違反本法、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且情節重大。」,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十七條照賴委員瑞隆等提案條文通過,刪除但書。
  • 第四十條修正通過,增訂外國團體在臺設立辦事處「並得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通過賴瑞隆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本法公告施行後一個月內設置專用網站,供社會團體公開資訊與民眾查詢。
  • 通過陳曼麗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在公共政策擬定過程中「應」強化社會團體程序參與,導入公私協力管道。
  • 通過Kolas Yotaka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為尊重兒童及少年能力發展,其得以自由設立、加入和離開社會團體(在父母或法律監護人同意前)。
  •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曾暫保留,後續經討論後,第二十八條維持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二條則未有最終明確決議,但審查報告已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1701
卷/期/冊
106/117/1
發布日期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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