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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不當黨產預算及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1-30

LawTrace 法律歷程:客家基本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3次會議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度預算,並繼續併案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及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會議通過不當黨產委員會預算,並針對其預算執行率、人力、政黨申報及婦聯會爭議提出多項決議。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則廣泛討論客語國家語言地位、通行語、客家文化自治團體、公教人員客語認證、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立及全國客家日訂定等核心議題,多數條文經協商後通過,部分保留條文亦獲共識修正。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並檢討其預算執行效率、人力配置、政黨財產申報進度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相關爭議處理。

相關爭議

  • 預算執行率偏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影響資源配置與運用效益。
  • 政黨財產申報未依規:仍有7個政黨未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期限申報財產。
  • 婦聯會行政契約進度: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爭議行政契約簽署期限已屆滿,且其相關團體如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的財產認定與申報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執行率偏低,應加強預算編列與執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盡速爭取員額補足人力,以利業務運作。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盡速完成相關調查業務,並督促未申報政黨辦理申報。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逾期未申報財產政黨,速依條例第26條規定處理,並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簽署婦聯會行政契約前,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振興醫院及華興中小學進行調查並通知申報財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預算資源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相關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條例規定,督促逾期未申報財產政黨完成申報作業,並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積極推動、敦促婦聯會協商進度,並調查是否有隱匿財產情事,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正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施錦芳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歲入3萬元、歲出4,678萬5千元,均照列通過。
  • 通過9項決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加強預算編列及執行,爭取人力,督促政黨申報財產,並就婦聯會行政契約及相關團體調查提交書面報告。
  • 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並推請賴瑞隆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各條文,內容涵蓋社會團體的定義、分類、登記、章程、經費來源、資訊公開、廢止登記及國際性非政府組織辦事處登記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通過第六條。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通過第十四條文字。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專用網站供社會團體公開資訊。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強化社會團體程序參與。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強化社會團體程序參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告施行後1個月內設置專用網站,供社會團體公開資訊;政府應強化社會團體之程序參與;為尊重兒童及少年能力,兒童及少年得以自由設立、加入和離開社會團體。
  • 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賴瑞隆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討論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客家族群定義、客語國家語言地位、客語通行語政策、客家事務推動機制、客語教育與師資培育、客家傳播權保障,以及全國客家日的訂定。

相關爭議

  • 第一條「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應改為「繁榮客家文化產業」或「繁榮客家及客庄文化產業」:黃昭順委員認為「客庄」具特殊意義不應拿掉,客委會則主張「客家」涵蓋範圍更廣。
  • 第二條「客家人口」統計主責機關:林為洲委員提案由內政部統計,客委會主張由客委會負責,因其統計架構完整且獲學界認可。
  • 第二條「客家文化自治團體」設立:曾銘宗委員與內政部對此概念的定位、權利義務及與地方制度法的扞格存疑,認為牽涉廣泛應審慎;賴瑞隆委員等則支持設立,認為有助於客家文化發展與保存。此條文最終刪除。
  • 第三條客語列為國家語言:黃昭順委員質疑為何客語單獨立法成為國家語言,而閩南語等未列入,建議整體檢討;客委會與Kolas Yotaka委員解釋國家語言為象徵性意義,旨在保障弱勢語言,與官方語言不同,不與其他語言衝突。
  • 第四條客語通行語的強制性與適用範圍:黃昭順委員與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擔憂在多族群地區實施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可能造成教育負擔及技術性困難(如多語言廣播),並質疑其必要性與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影響;客委會強調其為建構語言使用環境的實踐,並非排他性。此條文最終修正通過。
  • 第六條國家客家發展計畫訂定週期:黃昭順委員建議用「定期」保持彈性,張宏陸委員主張4年,林麗蟬委員建議3年,客委會最終採4年計畫與「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
  • 第九條公教人員客語認證與陞任: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擔憂在原住民族地區強制公教人員客語認證會失衡,影響原住民族語言權益;人事總處建議「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維持彈性。
  • 第十七條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立與節目比例:通傳會對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強制使用特定客語比例持保留意見,擔憂影響媒體營運自由;黃昭順委員與林麗蟬委員質疑在公共電視法未修法前設立基金會的必要性,並提及應先召開公聽會。李永得主任委員則強調客家電視台員工身分不穩定的急迫性,力促通過。此條文最終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九條全國客家日訂定:黃昭順委員認為「天穿日」具歷史文化意義不應被取代,應找更多人討論;鍾孔炤委員與客委會則支持將「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訂為全國客家日,認為其代表客家意識覺醒的重要里程碑。此條文最終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附帶決議檢討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一條,詢問「平等」的意義及「客庄」改為「客家」的考量。
  • 針對第二條,質疑「客家文化自治團體」納入的廣泛影響及與現行地方自治法規的衝突。
  • 針對第四條,擔憂客語通行語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實施方式及其對泰雅族權益的影響。
  • 針對第九條,質疑在原住民族地區強制公教人員客語認證的合理性與影響,認為可能造成失衡。
  • 針對第六條,詢問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的層次、實施綱要的擬定主體及呈報行政院的合理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保留「客庄」或改為「客家及客庄文化產業」,因其有特殊意義。
  • 針對第二條,質疑「客家人」定義中「自我認同」的標準,以及「客語」定義中「台灣通行」的範圍是否過於狹隘。
  • 針對第三條,質疑為何客語單獨列為國家語言,而閩南語未列,認為應整體檢討國家語言發展。
  • 針對第四條,擔憂客語通行語在多族群地區的實施會造成孩子學習負擔及公共廣播的技術性問題,建議保留。
  • 針對第五條,主張「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而非「得召開」,以強化強制性。
  • 針對第六條,認為不應明訂全國客家會議的召開週期,應保持彈性,用「定期」即可。
  • 針對第十九條,認為「天穿日」具歷史文化意義不應被拿掉,建議增加紀念日而非取代。
  • 針對第十七條,質疑設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急迫性,並提及姚文智委員關於公聽會的主決議,主張應先溝通。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客家」納入第一條,認為「客庄」定義較狹隘,客家人口遊移。
  • 支持客語為國家語言,強調其象徵性意義,旨在尊重和保護弱勢語言,不與官方語言衝突。
  • 支持第四條客語通行語的修正,認為多語言國家運行良好,政府應承擔責任提供語言服務,不應以學習壓力為藉口。
  • 支持行政院版本第十七條,強調客家電視台員工身分不穩定的急迫性,不應等待公共電視法修法。
  • 支持將「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訂為全國客家日,認為其為客家意識覺醒的重要里程碑。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平等」應加在「憲法」之後,改為「為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精神」。
  • 建議第二條「客語」定義不應只強調「腔調」,應是「語言」,並對「客家文化自治團體」概念的廣泛影響表示疑慮。
  • 建議第九條第一項「中央政府」應改為「客委會」以明確主體。
  • 建議第十八條「臺灣」應改為「我國」以符合法律用詞習慣。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二條,關心境外客家人身分認定,贊同自我認同,並支持「客家文化自治團體」概念。
  • 針對第四條,建議保留,由客委會做更完整研議,以避免族群間問題。
  • 針對第六條,建議每年召開全國客家會議,並每3年檢討國家政策與相關法規。
  • 針對第十七條,質疑在公共電視法未修完前設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合理性,建議保留並舉辦公聽會。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四條,建議「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為通行語」應改為「主要通行語」或「通行語之一」,避免排斥其他族群。
  • 針對第六條,認為國家客家發展計畫應以4年為期程,文化推動需較長時間才能見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二條客家文化自治團體概念,認為文化無劃地自限,有助客家文化推動。
  • 支持客語為國家語言,強調其為保障面臨傳承危機的客語,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
  • 支持第四條客語通行語的修正,認為其為自然語言通行,並非強制學習,且有助於客語傳承。
  • 支持第十二條,建議在條文中增加「積極培育客家語言復振相關人才以及語言教育師資」,並將師資培育相關事項授權辦法訂定。
  • 支持第十七條行政院版本,強調設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對客家電視台及電台員工工作權與年資保障的急迫性。
  • 支持將「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訂為全國客家日,認為其比「天穿日」更能凝聚客家族群意識。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九條修正為「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以平衡獎勵與用人彈性。
  • 針對第六條,認為客家政策綱要計畫應由客委會或地方政府擬定,避免多頭馬車。

相關人員回應

楊長鎮 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平等」是希望讓法案更周延,憲法精神一致;「客家」比「客庄」更具普遍性,涵蓋都會區客家人。
  • 客委會的客家人口調查架構完整,獲中研院接納,而內政部調查著重法律身分,客家則為文化認同。
  • 「腔調」是學界討論後習慣用法,雖有爭議,但已約定俗成。
  • 客家人的認定以文化認同為核心,有淵源並自我認同即是客家人,採多元認同。
  • 客語定義「台灣通行」是因本法規範對象為本國客語,不便管轄全世界客語,可改為「國內」。
  • 客家文化自治團體概念與地方制度法有扞格,行政院版刪除是因需謹慎;若立法院支持,未來需另訂法律。
  • 客語列為國家語言是重要政治宣示,代表國家對語言文化價值的重視,不與國家語言發展法衝突。
  • 第四條客語通行語,建議三分之一以上鄉鎮為「通行語之一」,二分之一以上為「主要通行語」,並授權客委會訂定具體辦法。
  • 針對客語通行語與原住民族語重疊區,建議增加但書,使客語與原住民族語同時為通行語。
  • 第五條跨部會首長會議,建議「必要時應召開」,以強化強制性。
  • 第六條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建議以4年為期程,全國客家會議則「定期」召開,並納入林麗蟬委員檢討報告精神。
  • 第九條公教人員客語認證,不希望太剛性,以相當於當地人口比例規定,並將客語認證列為陞任評分項目,因有助於服務人民。
  • 第十一條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旨在整合專業研究,解決標案經驗無法累積問題,與客委會行使公權力職責不同。
  • 第十二條客語教學計畫,建議在重點發展區「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並鼓勵非重點區推動;師資培育相關事項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客委會訂定辦法。
  • 第十四條客語公共服務,建議在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措施,以落實客語友善環境。
  • 第十七條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建議名稱具體引導性,並對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使用客語比例,建議「視其性質應有一定比例使用客語」,以兼顧彈性與文化多樣性義務。
  • 第十九條全國客家日,支持將「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訂定為全國客家日,認為其為客家運動起點,具重要意義。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客家」涵蓋「客庄」,但「客庄」較狹窄,改為「客家」更具普遍性。
  • 客家人認定以文化認同為核心,與原住民血統認定不同,故不宜由內政部調查。
  • 客語列為國家語言對客家族群意義重大,是國家對弱勢語言的重視,與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相符。
  • 客語通行語是為建構語言使用環境,讓客語在生活上被使用,非排斥其他語言。
  • 客家文化自治團體有助於客家語言文化保存,但需與內政部溝通其與地方制度法的扞格。
  • 客家電視台、電台目前以招標方式運作,員工身分不穩,缺乏經營主體,急需設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保障工作權與節目品質。
  • 客家電視台未來將配合公共電視法修法,納入公廣集團,但在此之前需有明確法律位階。
  • 「天穿日」應回歸民俗節日,國家級的全國客家日應訂為「還我母語運動日」,因其為客家意識覺醒的明確起點。

羅素娟 內政部專門委員

  • 客家文化自治團體與地方制度法的地方自治團體定位、權利義務及權限劃分不明,建議循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組織模式,漸進推動。

張嬋娟 文化部專門委員

  •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已於11月15日經行政院審查,近期將送院會審議,其立法核心與客家基本法不衝突。

李毓娟 教育部副司長

  • 客語師資培育建議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並以授權子法訂定相關辦法,避免冗長立法程序。

莊文玲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慧秋 教育部專門委員

  • 針對第十二條,建議「政府應輔導學前與國民義務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可增加「有」字,使其更具彈性。
  • 針對第十六條,建議將「客語沉浸式教學師資」改為「客語教學師資」,並在聘用方式上加註「為原則」,以符合實際狀況。
  • 針對第十一條,建議將客語書寫系統研定主體改為教育部會同客委會,因教育部目前已在進行此項工作。

王伯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視察

  • 廣電媒體節目及廣告強制規定特定語言比例可能影響營運自由及編輯自主,建議避免。
  • 獎補助辦法應屬於文化部權責,建議刪除會同通傳會訂定的文字。

王志錚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 文化部尊重客委會在客家基本法中保障客家族群傳播與媒體近用權的規劃。
  • 強調公共電視法正在修法,考量整體族群傳播政策與資源整合效益,政府應就公共媒體發展進行前瞻規劃。

陳梅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基金若無新財源,可能造成業務重疊與行政繁瑣,建議免予增列或刪除基金設置部分。

黃群芳 行政院人事總處專門委員

  • 針對第九條公教人員客語認證列入陞任評分項目,建議使用「得列為」,以維持各機關用人權及語言衡平性。

相關後續

  • 第一條修正為「為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家及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通過。
  • 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刪除「客家文化自治團體」概念。
  • 第三條修正為「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通過。
  • 第四條修正為「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將其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及發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但其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則與原住民族語同時為通行語。以客語為通行語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通過。
  • 第五條修正為「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應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通過。
  • 第六條修正為「客家委員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訂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另每三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並向行政院提出修正建議報告。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以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就其職掌擬定工作計畫,並呈報上級政府備查。」通過。
  • 第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九條修正為「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客家委員會予以獎勵。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前項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同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實施方式、比例、獎勵與評分等實施方式由客家委員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以外之中央或各級地方政府客家專責機關(構)之公教人員,準用前項規定。」通過。
  • 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版本併案通過。
  • 第十一條修正為「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全球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通過。
  • 第十二條修正為「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鼓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客語師資培育、資格、聘用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推動,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客家委員會定之。」通過。
  •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 第十四條修正為「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通過。
  •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及林為洲委員等提案併案通過。
  • 第十六條修正為「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院校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通過。
  • 第十七條修正為「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其實施辦法由客家委員會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通過。
  • 第十八條修正為「政府應積極推動與全球客家族群民間及政府之文化與政策交流,並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創新、交流與研究中心。」通過。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的版本通過。
  • 吳志揚委員所提設立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基金之修正動議,因無新財源,不予增列。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於本基本法通過後6個月內,檢討全國客家日推動爭議,召開公聽會進行社會溝通,並將12月28日還我母語運動日、6月14日客委會成立日列入主要討論選項。
  • 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瑞隆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1901
卷/期/冊
106/119/1
發布日期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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