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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預算與刑法、組織犯罪、證人保護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04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證人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會議,審查107年度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預算,並就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等多個單位預算做出凍結決議並要求專案報告。會議亦討論刑法外患罪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證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組織犯罪定義放寬、證人保護強化,以及刑法外患罪中「敵人」定義與兩岸關係的適用性,最終多數修正案出委員會,部分條文文字調整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特偵組廢除後之現行檢察體制運作檢討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法務部針對特偵組廢除後,現行檢察體制的運作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檢調辦案困境與案件延遲審理檢討報告案

核心議題

因前檢察官案件延遲審理遭彈劾事件,凸顯檢調辦案困境,各地檢署案件量與日俱增,導致案件未結情形倍增,造成檢察官勞務及人民等待偵查期間增加。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法務部針對此現象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三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與歲出項目,特別針對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及調查局等單位的預算與業務執行成效進行討論。
  • 核心議題涵蓋法醫人才培訓與執業資格、廉政業務成效與民眾觀感、矯正機關人力超收與管理、兩岸司法互助困境、檢察官辦案品質與偵查不公開、國家賠償制度檢討,以及國民法官制度推動等。

相關爭議

  • 法醫培訓計畫不符實務:法務部要求法醫師於2年內審核通過250案解剖紀錄,但多數地檢署案件量遠低於此,質疑培訓決心。
  • 法醫師執業執照與繼續教育爭議:法務部解釋所屬機關法醫師無需執照亦不受繼續教育約束,與法醫師法提升鑑驗品質目的不符。
  • 法醫業務委外問題:大量案件委由兼任研究員按件計酬辦理,其監督與權責義務不如編制內法醫,引發疑慮。
  • 廉政署反貪成效不彰:民眾對政府打擊貪污成效不滿意度高,廉政署裁罰比率遠低於監察院,國際清廉印象指數排名退步。
  • 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延宕:台灣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多年未完成立法,廉政署尚未完成私部門公益通報意見彙整。
  • 兩岸司法互助停滯:新政府上任後兩岸關係急凍,導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機制幾乎停擺,毒品、詐欺案件合作偵辦成效大幅下降。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醫研究所預算,要求檢討法醫師培訓計畫、執業資格、委外鑑驗及計酬辦法。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檢討同性伴侶權益保障進度、兩公約法令修正進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落實機制、偵查不公開落實、兒童死亡檢視機制、性侵害案件檢察官性別意識,並要求矯正署檢討戒護人力、超收、高齡受刑人處遇、工時、外役監篩選、毒品戒治、監所環境、身心障礙兒少處遇及職業訓練等議題。
  • 提案凍結調查局預算,要求提出保防宣導短片執行效益評估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廉政署預算,要求提升財產申報查核率。
  • 提案凍結矯正署預算,要求檢討長刑期受刑人處遇、過勞值勤、戒護人力不足、教化人力不足、監所環境改善、身心障礙兒少特教知能訓練、隨母入監兒童預算編列及職業訓練等議題。
  • 提案凍結行政執行署預算,要求提升滯欠大戶執行效率。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檢討毒品犯觀察勒戒再犯率、毒品危害講習出席率、檢察事務官職務定位、新興毒品防制、社會勞動制度成效、司法工作人員過勞問題、清理久懸未結案件獎勵、訊問受傷犯嫌程序、刑事案件一審無罪上訴二審改判率及行政簽結制度等議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矯正署預算,要求提出提升戒護能量短中長程規劃、輪值工時及職業傷害預防協助、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期程、少年矯正機關人力調整、少年職業訓練機制及金錢教育課程等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檢討兩公約法令修正落後原因。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檢討國家賠償求償收入與賠償金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提出法警人力合理配置、職權範圍及權益維護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檢討緩起訴處分金運用與公益團體補助監督計畫。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提出簽結制度檢討報告,並明訂法規授權依據與權力歸屬。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廉政署預算,要求針對提升民眾廉政觀感、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成效、清廉印象指數退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落實、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政風人員逾權執法及財產申報系統改善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矯正署預算,要求針對收容人攻擊管理員事件、外役監收容人脫逃、保外就醫再犯率及毒品犯處遇模式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最高法院檢察署預算,要求針對特偵組廢除後重大案件督導精進作為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預算,要求儘速補足法警缺額、妥善分配業務、檢討戒護人力比及執行勤務應變,並針對抨擊地院判決事件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預算,要求檢討清泉崗毒品案偵辦進度延宕原因與困境。
  • 提案凍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預算,要求檢討辦理重大案件流程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 提案凍結調查局預算,要求針對「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檢討研議結果、防杜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及保防宣導短片效益評估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針對新興毒品防制與處遇策略、法警人力改善、兩岸共打協議停滯、偵查不公開落實、兒童死亡檢視機制、性侵害案件檢察官性別意識、兩公約法令修正進度、兩岸司法互助績效指標、檢察官評鑑制度、毒品危害講習出席率、防杜檢察官濫訴、毒癮戒治處遇成效及重大社會案件偵辦方法與管轄權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行政執行署預算,要求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及民眾停車費執行不力等議題提出改善計畫。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廉政署預算,要求針對提升民眾廉政觀感、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成效、清廉印象指數退步、政風人員逾權執法及民意調查排除金馬地區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矯正署預算,要求針對保外就醫再犯率及兩岸矯正業務觀摩旅費效益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針對兩岸司法互助績效指標、檢察官評鑑制度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推展成效不佳等議題提出改善計畫或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廉政署預算,要求針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落實、揭弊者保護法立法、財產申報系統改善及清廉印象指數退步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矯正署預算,要求針對收容人攻擊管理員事件、戒護人力不足、外役監收容人篩選及兩岸矯正業務觀摩旅費效益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最高法院檢察署預算,要求針對特偵組廢除後重大案件督導精進作為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調查局預算,要求針對「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檢討研議結果及防杜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法務部預算,要求針對兩岸共打協議停滯、偵查不公開落實、兒童死亡檢視機制、性侵害案件檢察官性別意識、兩公約法令修正進度、毒癮戒治處遇成效及重大社會案件偵辦方法與管轄權等議題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行政執行署預算,要求針對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及民眾停車費執行不力等議題提出改善計畫或報告。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廉政署預算,要求比照監察院作法,及時完整公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裁罰名單。
  • 提案凍結矯正署預算,要求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期程、少年矯正機關人力調整、隨母入監兒童預算編列及職業訓練機制規劃。
  • 質詢法務部應務實檢討刑法外患罪定義,將「外國」擴及「大陸地區」,以有效處罰通敵行為,保障國家安全。
  • 強調國安法第五條之一處罰太輕,無法有效嚇阻危害國家安全者。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現行刑法外患罪的「敵國」概念因兩岸關係曖昧而無法適用,導致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國者刑期過輕,無法接受。
  • 認為刑法應比照陸海空軍刑法,將「敵人」定義納入,以處理與中國的關係,避免刑法在處理叛國罪上自我設限。
  • 指出青少年詐欺及妨害自由罪增加,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適用案件減少,質疑是否因構成要件嚴苛導致檢察官無法適用,要求放寬組織犯罪要件以打擊犯罪首腦。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共諜案刑責過輕問題是否源於法定刑度太低,建議應修改現有法律加重刑責而非修正外患罪。
  • 認為修正外患罪將「敵國」改為「敵人」或「大陸地區」具高度政治敏感性,恐影響兩岸關係及在大陸受審的台灣民眾處境。
  • 質詢國防部,違反國安法退役軍官仍可領取退休金是否為法律漏洞,應檢討修正軍士官服役條例。
  • 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應將「牟利性」要件刪除,僅保留「持續性」作為構成要件,以更有效打擊犯罪組織。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承認共諜案刑責過輕是法定刑度問題,法務部已參與國家安全法修法,將提高法定刑度並區隔發展組織等類型。
  • 對於刑法外患罪修正案,認為增列「敵人」定義可能造成構成要件解釋或適用上的疑義,且現行國家安全法等特別法已有規範,建議審慎。
  • 同意放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持續性及牟利性」的定義,將「及」修正為「或」,認為牟利性不應是必要條件,以解決執法蒐證困難。
  • 表示法務部對各法域的整合及適用法律均有考量,會努力強化並整合相關法律,以解決民眾對判決結果的不滿。
  • 強調法律貴在執行,不能用的法律是沒有用的,修法目的在於解決問題,而非名稱爭議。
  • 認為政黨或政治團體若有暴力犯罪且具持續性,仍可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不受其登記身分影響。
  • 表示對國安法主管機關不明確、修法權責分散等問題感同身受,會將委員意見帶回行政院討論。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瞭解委員提案基於國家安全考量,但法律文字表述如使用「敵人」具針對性,雖陸海空軍刑法已有此文字,但將「大陸地區」納入外患罪章具政治性,對兩岸關係是否產生負面影響仍待評估。
  • 贊同法務部考量刑法為基本法,應與刑事特別法整體評估相關行為態樣。

張翕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律服務處處長

  • 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對「敵人」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 坦承退役軍官觸犯國安法被判刑後,依現行軍士官服役條例,若未犯內亂、外患及貪污罪且未宣告緩刑,仍可領取退休俸,此為法律漏洞,應檢討修法。

陳文貴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國民法官制度研議已逾1年,參考德國、美國、日本經驗並依國情綜合調整,目前為草案階段,將舉行公聽會徵詢意見。
  • 表示國民法官制度的強制性、資格要件、離島地區重複選任、國民法律智識不足等問題,仍有修正空間,會將委員意見帶回參考。
  • 指出國民法官制度已在台北地院進行模擬,測試實施狀況。
  • 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境外取證部分,因法務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已有規定,可再審酌是否重複。

林邦樑 法務部司長

  • 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 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增訂「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認為對民眾保護有必要。
  • 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增訂國內及境外遠距視訊取證,認為具便利性及實效性,並解釋實務上具結問題可透過傳真解決。
  • 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條增訂「確保國家安全」立法目的,認為現行國家安全法及資恐防制法已有保障,建議再斟酌必要性。
  • 對於證人保護法第2條修正案,建議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讀通過後,再一併處理條次對應問題。
  • 對於刑法第103條、104條增列「敵人」定義,認為構成要件解釋有疑義,且與後段「該國或他國」文字衝突,建議釐清。
  • 傾向以王委員等提案的「敵人」為基礎,再作文字上的微調,不建議直接加「大陸地區」,因現行兩岸關係條例已可處理。
  • 表示刑法將「敵人」定義放在分則較少見,體例上與刑法不符,建議可放在立法理由說明中。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歲入部分第2款至第4款、第7款,各項收入均照列。
  • 法務部歲出部分第2項司法官學院、第3項法醫研究所、第4項廉政署、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第7項最高法院檢察署、第8項至第13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分署、第14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5項至第36項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37項調查局及第6項行政執行署之預算均照列。
  • 法醫研究所歲出第2目「法醫業務」凍結50萬元,待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就法醫師鑑驗能力、執業資格、人才養成及計酬辦法等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廉政署歲出第2目「廉政業務」減列「大陸地區旅費」7萬1千元,其餘照列,並凍結300萬元,待廉政署就廉政成效、反貪腐公約落實、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政風人員職權規範、財產申報查核及民意調查範圍等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矯正署歲出第2目「矯正業務」凍結300萬元,並凍結「大陸地區旅費」38萬4千元,待矯正署就囚情穩定、戒護人力、長刑期受刑人處遇、工時、外役監篩選、保外就醫、毒品戒治、少年矯正、隨母入監兒童權益、閒置用地處理及監外自主作業等議題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最高法院檢察署歲出預算照列,但通過決議要求針對特偵組廢除後重大案件督導精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凍結50萬元,待其就法警人力缺額、業務分配、戒護人力比及執行勤務應變等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另要求就尊重司法審判、保持司法中立提出專案報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歲出預算照列,但通過決議要求針對清泉崗毒品案偵辦進度延宕原因提出專案報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歲出預算照列,但通過決議要求針對辦理重大案件流程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提出專案報告。
  • 調查局歲出預算照列,但凍結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之「業務費」100萬元及「經濟犯罪防制」之「業務費」100萬元,待其就「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檢討、防杜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及保防宣導短片執行效益評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歲出預算照列,但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委辦費」50萬元及「一般行政」200萬元,凍結第2目「法務行政」80萬元及100萬元,待其就新興毒品防制、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法警人力改善、兩岸共打協議、偵查不公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性侵害案件檢察官性別意識、兩公約法令修正進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落實、兩岸司法互助績效指標、檢察官評鑑制度、毒品犯觀察勒戒再犯率、毒品危害講習出席率、防杜檢察官濫訴、毒癮戒治處遇成效、重大社會案件偵辦方法、醫療糾紛處理、司法科學改革、行政簽結制度、司法工作人員過勞、清理久懸未結案件獎勵、訊問受傷犯嫌程序、刑事案件一審無罪上訴二審改判率、起訴制度改革、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簽結制度檢討及監外自主作業等議題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
  • 行政執行署歲出第2目「執行業務」凍結100萬元,待其就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效率、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及民眾停車費執行不力等議題提出改善計畫或書面報告。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修正組織犯罪的定義,將現行「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構成要件調整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以擴大適用範圍,有效打擊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具持續性暴力行為的組織犯罪,並強化對檢舉人、被害人及證人的保護。
  • 討論刑法外患罪章中「敵國」概念的修正,以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他對中華民國構成威脅的團體,避免因現行法定義模糊導致對叛國行為處罰過輕。

相關爭議

  • 組織犯罪定義的「牟利性」要件:有委員認為應直接刪除「牟利性」,僅以「持續性」作為構成要件,以避免犯罪組織利用非營利形式規避法律;法務部則建議保留「牟利性」但將「及」修正為「或」,以符合國際公約精神並擴大適用範圍。
  • 刑法外患罪章「敵國」定義:提案委員建議將「敵國」修正為「敵人」,並參酌陸海空軍刑法定義,以涵蓋中國大陸及其他非國家實體對台威脅,避免因兩岸關係曖昧導致外患罪無法適用或處罰過輕。
  • 法務部對「敵人」定義的疑慮:法務部擔心「敵人」的構成要件解釋與適用可能產生疑義,特別是在「交戰或武力對峙」的認定上,且與條文後段「該國或他國」的文字對應可能產生衝突。
  • 兩岸關係敏感性:陸委會及部分委員認為修正外患罪中「敵國」定義可能牽扯兩岸關係敏感性,對在大陸受審的台灣民眾處境不利,建議應先加重國安法刑責而非修正刑法外患罪。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組織犯罪定義從「持續性及牟利性」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以涵蓋跨國境、仇恨型或利益不在國內的組織犯罪。
  • 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加強保護組織犯罪被害人及證人,鼓勵其出面作證。
  • 提案修正刑法外患內亂罪,將「敵國」修正為「敵人」,並參酌陸海空軍刑法對「敵人」的定義,以解決現行法無法有效懲處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國等叛國行為的問題。
  • 強調修法目的在於彌補國家安全漏洞,讓檢調有符合比例原則的法律工具,超越黨派爭議。
  • 建議刑法第103條、104條、106條、109條、113條及114條在提及「外國或敵人」時,後段對應的對象也應包含「敵人」或「大陸地區」,以確保涵蓋範圍完整。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以有效處理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持續性暴力犯罪集團。
  • 質疑國安法主管機關不明確、修法權責分散,導致其無法有效處理對台危害行為。
  • 認為刑法第103條、104條中「外國」不包括中國,導致共諜案無法適用外患罪,刑責過輕。
  • 強調陸海空軍刑法已將中國定義為「敵人」,刑法應借鑒此概念,不應自我設限。
  • 建議刑法第111條刺探或收集資料罪應保留原條文,不增訂「為敵人」的加重處罰,以維持與第109條洩密罪的刑責比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以有效處理如台大濺血事件中統促黨等具有組織性但可能不以牟利為目的的暴力行為。
  • 指出刑法內亂外患罪無法處理涉及中國的犯罪問題,因憲法架構下中國不被視為「敵國」,導致國家安全法疊床架屋且有漏洞。
  • 建議刑法外患罪章應使用「敵人」一詞,並將其定義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且在條文前後對應一致,以擴大適用範圍,涵蓋中國大陸及恐怖組織等。
  • 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證人保護法應包裹立法,確保兩法案同步生效,避免適用上的矛盾。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應將「牟利」要件直接拿掉,僅保留「持續性」作為構成要件,認為組織犯罪本身就具持續性,不應將牟利性作為必要條件。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103條至109條、113條、114條,將「外國」或「敵國」擴增為「外國或大陸地區」,以明確處理對中華民國有危害的通敵行為,並強調國安法罰則過輕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刑法外患罪修正案中「敵人」概念的猶豫,認為刑法作為國家刑法典根本大法,應清晰定義出賣國家機密給敵國或敵人的行為,並比照陸海空軍刑法處理與中國的關係。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現有刑法是否足夠因應時代變遷下的國家安全挑戰,並建議通盤檢討外患罪章。
  • 認為「敵國」概念不應侷限於兩岸格局,應涵蓋如IS等非國家實體,強調組織犯罪可能影響國家安全。
  • 質疑政黨或政治團體若有持續性暴力行為,是否應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同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認為可符合防制組織犯罪的現況及需求,解決執法蒐證困難。
  • 對於刑法外患罪章修正案,坦承共諜案刑責過輕,法務部已參與國家安全法修法,將提高法定刑度,但對刑法增列「敵人」定義可能造成構成要件解釋或適用上的疑義持保留態度。
  • 強調修法應解決問題而非名稱爭議,法律人關切的是事件類型是否構成犯罪,及現有法律能否有效適用。
  • 表示政黨或政治團體若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法定構成要件,仍可適用,不受其登記身分影響。
  • 建議刑法第111條刺探或收集資料罪不增訂「為敵人」的加重處罰,以避免認定上的困擾及維持與第109條洩密罪的刑責比例。

林邦樑 法務部司長

  • 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將「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 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增訂「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 贊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增訂國內及境外遠距視訊取證,認為具便利性及實效性,實務上可透過傳真具結解決。
  • 對於刑法第103條、104條增列「敵人」定義,認為構成要件解釋有疑義,且與條文後段「該國或他國」的文字對應可能產生衝突,建議以「敵人」為基礎再作文字微調,不直接加「大陸地區」。
  • 指出刑法將「敵人」定義放在分則較少見,體例上與刑法不符,建議可放在立法理由說明中。
  • 建議刑法第111條刺探或收集資料罪應保留原條文,不增訂「為敵人」的加重處罰,以避免認定困擾。

相關後續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條不予修正。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餘照列。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增訂第五項「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其餘條文因項次調整照列。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1條不予修正。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將現行第二項規定遞移為第四項,增訂內容為「於偵查或審判中對組織犯罪之被害人或證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或證人與被告隔離。」及「組織犯罪之被害人或證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證人保護法第2條修正條文,第14款及第15款文字修正為「十四、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罪。」及「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其餘照列。
  • 討論事項第八案及第九案(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併案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以及打字的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通過附帶決議,建議立法院院會應於不同會次,先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讀及三讀程序,嗣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處理。
  • 刑法第103條修正為「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他國或敵人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餘照列。
  • 刑法第104條修正為「通謀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他國或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餘照列。
  • 刑法第105條修正為「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人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餘照列。
  • 刑法第106條修正為「在與外國、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該國或敵人,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照列。
  • 刑法第107條修正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將軍隊交付敵人,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二、代敵人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人者。五、為敵人之間諜,或幫助敵人之間諜者。」,其餘照列。
  • 刑法第108條修正為「在與外國、敵人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其餘照列。
  • 刑法第109條修正為「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敵人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照列。
  • 刑法第111條不予修正。
  • 刑法第113條修正為「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敵人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114條照王定宇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刑法第115條之一修正為「本章各條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2001
卷/期/冊
106/120/1
發布日期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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