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公聽會:法案定位、對象與跨部會整合討論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2-0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召開公聽會,邀請各部會代表、專家學者及新住民團體就法案的立法目的、新住民定義、保障對象、委員會設置、工作權益及文化推廣等議題發表意見。討論聚焦於將此法提升至國家人口與移民政策層級,並檢視現行跨部會措施的整合與不足之處,以期為後續法案審查提供多元參考。
討論事項一
「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的立法必要性與目的,特別是其作為國家人口與移民政策指導綱領的定位。
- 核心議題涵蓋新住民的定義與適用範圍、跨部會資源整合的有效性、對新住民權益的保障(包含工作權、學歷採認、公共參與)以及文化教育的推廣策略。
相關爭議
- 法案定位爭議:部分意見認為草案內容偏向福利行政措施,而非具上位指導性的基本法;亦有主張應將其提升為國家發展與人口政策的框架,而非僅是補助條例。
- 新住民定義與適用對象:草案定義透過援引其他法條,導致藍領移工被排除,引發是否造成階級歧視的爭議;同時,對於「新住民子女」的界定,亦有需更明確規範的呼聲。
- 跨部會整合與專責機構:現行新住民事務散落各部會,協調會報效力有限,外界呼籲設立具法源依據的專責委員會或整合機構,但行政部門則憂慮疊床架屋。
- 現行法規不足與競合:質疑新住民基本法是否能有效解決現行各部會法規的缺陷與不合理規定,特別是與兩岸條例、移民法等既有法規的競合問題。
- 與其他基本法之差異:有學者認為新住民與原住民族、客家族群在文化、血緣保存壓力上存在本質差異,故新住民基本法不應完全比照辦理,應側重培力與國家資源運用。
- 工作權與歧視問題:儘管政府已提供就業服務與保障,但就業歧視依然存在,且新住民的專業技術與學歷認證仍面臨挑戰,部分職位(如廚工)仍有排除現象。
- 社會福利與國籍綁定:未取得身分證的新住民在社會福利、長照及社會保險方面存在差別待遇,導致生活困境,影響設籍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擔任公聽會主席,強調會議旨在蒐集各方意見作為法案審查參考。
- 肯定林麗蟬委員草擬法案的用心,並指出新住民基本法是重要且具高度的法案,應為臺灣邁向國際、吸引人才的上位法源。
- 認為人口政策是國家基本政策,應考量整體移民政策以解決人口斷崖問題,並消除對婚姻移民的負面訊息與歧視。
- 主張福利與人權應同時考量,不應二選一,並強調新住民有能力為臺灣貢獻,應朝合作方向發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感謝各界參與,指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已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 強調法案應從國家人口政策的高度來考量,不限於婚姻移民,應涵蓋商業、投資及專業人才移民。
- 認為現行新住民相關業務散落各部會,協調會報半年一次不足以有效整合,亟需上位法源。
- 期望此法能完善人口政策規劃,消除對婚姻移民的負面標籤,並藉新住民力量助臺灣打入國際市場。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感謝立法院對新住民議題的用心,並肯定「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的立意良善。
- 表示政府在推動新住民政策上,目標是讓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並擁有更好的生活環境。
- 指出我國面臨少子高齡化,移入人口以婚姻移民為主,行政院已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整合跨部會資源。
- 提及內政部自92年起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涵蓋8大重點工作。
- 說明「新住民基本法」草案適用對象較現行基金服務對象更廣,且涉及多部會業務,正審慎研議最佳立法內容。
- 強調行政部門願認真思考人口政策、人權保障及擁抱國際人才等議題,並積極處理歧視與不公平對待問題。
- 表示在進步觀念與務實作法間,政府會努力做到可以進步的範圍。
- 認為以議題或事務為導向擬訂政策較為精確完整,並強調各部會現行措施的價值與努力。
- 呼籲在制定基本法前,應先釐清欲解決的重點問題,並檢視移民政策白皮書以打好基礎。
何達仁 研究委員 行政院陸委會法政處
- 說明政府逐步調整中國大陸配偶相關政策,包括身分證取得年限已從8年縮短至6年。
- 表示行政院曾提案將身分證年限調整為4至8年,但立法院初審維持6年,陸委會尊重審查結果。
- 指出政府將持續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優先解決經濟、家庭、子女等需求。
- 說明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已全面放寬,居留期間即可工作,並已函釋可擔任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 表示正研議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報考專門職業技術證照問題,朝逐步放寬方向研議。
- 說明陸委會配合內政部推動新住民發展基金,並編列預算辦理關懷輔導計畫。
- 強調陸委會將持續跨部會協調,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並評估放寬親屬來臺探親親等問題。
- 表示陸委會尊重立法委員提出的「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認為其保障新住民權益的目標與各行政機關努力方向一致。
黃月麗 司長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 說明國民中小學階段為新住民子女提供華語補救課程,並推動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
- 指出108學年度起將新住民語文列為國民小學必選、國民中學選修課程,並規劃開課模式、師資培訓與教材研編。
- 詳細說明師資培訓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主、師培系統培育合格教師為輔,已有多所大學開設東南亞語文專長學分班。
- 提及已編撰完成越、印、泰、柬、緬、馬、菲等7國語言教材共29冊,並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試辦試教。
- 說明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推動東南亞語、補助國際職場體驗與文化交流活動,並辦理教案及微電影競賽。
- 指出高等教育階段透過「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等方案,新增東南亞語課程、培育區域文化及經貿人才。
- 說明終身學習階段已發布「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及補助要點,設立新住民學習中心提供6大類課程。
- 表示將加強跨部會資源整合,建構推動架構與制度,並與內政部研議保障久居海外新住民子女就學權益的妥適作法。
呂美慧 副組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說明新住民在臺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居留證已加註「持證人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 指出新住民工作權益、保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補償等保護措施與國人相同。
- 表示提供全國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24小時就業諮詢專線及「台灣就業通」網站(含新住民專區)等多元就業服務管道。
- 說明開辦多元職類職業訓練,包括自辦、委外及補助方式,並有新住民職業訓練專班。
- 提供技能檢定國語口唸試題服務,並自107年1月1日起對符合特定對象身分的新住民全額補助報名費及證照費。
- 訂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職訓生活津貼、僱用獎助等措施促進就業。
- 設置24小時免付費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雙語服務及線上三方通譯,強化勞動權益保障。
- 強調勞動部將持續積極維護新住民工作權益並提供適切就業服務,助其穩定經濟生活。
高明秀 副司長 文化部綜規司
- 說明文化部致力推廣多元文化、彰顯文化平權,將新住民文化參與視為重點。
- 指出已於106年成立「文化平權推動會報」,確保人民文化近用權不受限制。
- 建置藝文資源整合網站「iCulture」新增「新住民多元文化專區」,並與移民署「新住民培力資訊網」介接。
- 訂定多項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相關團體推動新住民多元文化活動,包括文化平權、文學閱讀及東南亞人士來臺文化交流。
- 補助地方政府推動與扶植新住民文化主體性工作,培育文化種子,鼓勵參與公共事務。
- 辦理「新住民藝文體驗推廣實驗計畫」及「新住民服務大使培訓計畫」,協助新住民展現生命故事與母國文化。
- 所屬博物館辦理「新住民心歸屬」系列活動、移民主題教具箱、戲劇演出及多語言探索指南,提升文化近用。
- 透過與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合作製播「喜新戀舊會客室」專輯,以博物館物件連結新住民生活經驗,促進文化理解。
- 辦理「全國文化會議分區論壇─新住民文化論壇」,討論新住民文化發展、交流與保存。
- 強調未來將持續鼓勵新住民參與文化事務,協助文化傳承推廣,並引介母國文化,促進多元交流。
莊金珠 代理組長 衛福部社家署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 指出國籍、文化與性別差異深刻影響跨國婚姻家庭,故積極培訓第一線工作人員提升性別敏感度與多元文化認知。
- 為減少新住民資訊取得障礙,隨時更新社會福利資訊並與內政部聯繫,上傳至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 透過補助經費協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單位設置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增進服務普及率。
- 結合相關部門及民間資源,為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新住民提供及時協助、關懷與支持。
宋怡蕙 理事長 花木蘭文化產業發展協會
- 肯定「新住民基本法」草案內容周全,涵蓋基本權益、文化發展、語言交流、人才資料庫、關懷補助、媒體近用權及公共參與。
- 強調此法格局應定位為國家發展的人口政策與移民政策,而非僅是補助輔助條例。
- 指出新住民已是臺灣第5大族群,立法具必要性,應排除族群對立及爭取福利的想像。
- 建議修訂法條第一條立法目的,考量吸引人才可能不需扶助,但仍需社會保障福利。
- 對第二條適用對象提出意見,認為應審慎評估投資、就業、就學取得居留權者的適用性。
- 建議第三條保障對象中,「及其子女」的界定應更詳細,例如是否包含配偶前段婚姻子女、收養子女等。
- 認為第七條新住民發展基金的主管機關不宜自行訂定管理辦法,應改為「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 建議第十三條應直接加註新住民姐妹的就業權利,確保獲得公平酬勞和升遷。
- 主張應直接在法令中寫明對公民營單位協助新住民就業或任用新住民給予獎勵和補助。
羅美玲 理事長 台灣新住民權益關懷協會
- 感謝林麗蟬委員提出草案,認為法案在各個面向都有照顧到。
- 建議在制定「新住民基本法」前,應先對相關國際公約(如兩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進行全盤檢視,釐清法律關係。
- 提醒應交叉比對「新住民基本法」與國內其他相關法令,避免立法後窒礙難行或產生牴觸。
謝涼 理事長 台中市親子閱讀協會
- 感動於林麗蟬委員長期為新住民爭取福利和權益的努力。
- 指出新住民發展基金與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缺乏法源依據,導致定位、功能、效力模糊不清,應使其具備實質功能。
- 呼籲加速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以解決外籍配偶遭遣返後無法入境探視子女等問題。
陳庭安 專員 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
- 感謝林麗蟬委員促成本草案的訂定,樂見新住民基本法的制定。
- 建議第四條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應在條文中明列委員會的組成分子,可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
- 認為第八條第一項「政府應設置北中南東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劃分方式不易掌握實際生活樣貌與人數,建議參考「客家基本法」第六條,以新住民人口數比例劃定發展區域。
- 建議第十三條工作權保障部分,可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文字進行修正。
- 建議考慮將反歧視的文字納入「新住民基本法」中。
徐鴻欽 秘書長 台灣新移民發展與交流協會
- 認為本基本法應定位為推動國家人口政策和移民政策,以解決臺灣人口負成長問題。
- 指出臺灣移民政策在亞洲具領先地位,期望此法能帶領臺灣經濟發展,跳脫搶食資源的想像。
- 強調新住民相關事務職權散落在各部會,確實需要一個統合機關,並應以更前瞻的眼光架構移民政策。
- 認為新住民基本法應跳脫「客家基本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框架,因新住民沒有血緣、語言、文化保存的壓力,應從培力與運用新住民能力的角度出發。
- 大膽提出可考慮以「上流老人」策略吸引退休歐美、日本先進國家老人來臺養老,利用臺灣高醫療水準。
- 建議將「移工轉移民」(藍領移民)及東南亞留學生留臺機制納入考量,避免臺灣淪為人才培力所。
- 呼籲國發會提供具體數據資料,以更中肯、有數據地討論法案條文。
謝世軒 主任 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姐妹會
- 肯定制定「新住民基本法」的想法,因現行多重法令導致新住民無所適從。
- 詢問法案重點在促進國家發展或保障基本人權,強調南洋姐妹會著重基本人權維護。
- 指出草案第二條定義排除藍領移工,認為將造成階級歧視,應將藍領移工納入。
- 建議第三條保障對象可擴大至「新住民的家庭」,因政策推動常以家庭為單位。
- 認為第八條文化重點發展區等條文更像是施行辦法,層級不需放在母法中。
- 質疑若新住民基本法設有常設部會,新住民發展基金是否應退場或轉型。
- 強調新住民基本法若友善外來人口,將能吸引優秀人才,不應僅限於保障弱勢移民。
- 建議在語言部分,應充分保障司法程序的通譯制度,建立足夠資源與專業評核機制。
- 認為工作權保障不應僅限於就業服務與諮詢,應解決同工不同酬、升遷天花板、就業選擇少及專業技術不被認證等問題。
- 對獎助媒體近用權的實施方式提出疑問,考量頻道有限如何兼顧各族群需求。
朱雅萍 組長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新移民家庭成長中心
- 指出「已歸化成為本國國民」的定義在社會福利補助上造成差別待遇,未取得身分證的單親新移民生活艱辛。
- 提及高齡、未有國籍、無合法居留權的新移民姐妹常被排除在長照保護之外,難以使用社會福利。
- 強調新住民基本法第十四條應一併考量衛福部主管的法令,特別是針對有戶籍限定或未納入現行法條的部分。
- 指出尚未領有臺灣身分證的新住民缺乏就業保險及國保,工作一中斷保險即中斷,影響其設籍意願。
- 認為光有技能培力不足,許多企業對任用新住民仍不友善,應思考如何讓新住民發揮專業能力。
張正 負責人 燦爛時光東南亞主題書店
- 提出「五個不」與「一個堅持」:不要只讓新住民融入我們,而是我們應向他們學習;不要只看血緣,應看興趣和能力;不要老想賺錢,應先認識東南亞;不要排除移工;不要零零落落。
- 堅持臺灣應成為更寬容、更多元、更公平的社會,且要有自信。
- 呼籲珍惜藍領移工的勇氣與勞動力,認為他們是臺灣重要的人力補充。
- 批評公部門活動常只針對新二代,建議應排除血緣限制,讓有興趣的土二代也能參與,避免隔閡。
- 建議交通部應改善路標指示,增加東南亞語言,讓在臺移工與移民更便利觀光,有助於未來吸引東南亞高端觀光客。
- 呼籲教育部專注於教育文化,賺錢部分留給經濟部。
- 強烈批評新住民基本法若依據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排除藍領移工,是「一路歧視到底」,丟臺灣人的臉。
- 強調各部會努力雖值得肯定,但缺乏統整單位,應設立能穩定、有方向性推動事務的整合機構。
- 認為臺灣應對自己的制度有信心,以制度和自信吸引移民,而非僅著眼於經濟利益。
劉茜 理事長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
- 感謝委員會制定「新住民基本法」,肯定新住民議題的重要性。
- 希望釐清第二條「新住民」定義是否包含依親居留者及其子女,並詢問求學階段子女是否可於寒暑假打工。
- 建議第五條跨部會首長會議應具體規劃,並考量新住民發展基金來源的比例原則。
- 主張不必特別注重血緣關係,讓新住民成為本土一份子。
- 建議放寬陸配親屬來臺探親限制,認為可帶動觀光經濟效益。
牛春茹 總幹事 桃園市新住民女性關懷協會
- 感謝委員用心推動「新住民基本法」,強調新住民定義與人權範圍的重要性。
- 指出外籍配偶在就業方面仍存在歧視,建議訂定獎懲機制鼓勵企業僱用新住民,以穩定家庭經濟。
- 呼籲在推動新住民基本法時,一併推動陸配學歷認證的進展,以利人才適用並對新二代產生正向影響。
- 建議檢討現行公職任用需取得身分證滿10年的規定,尤其陸配需更長年限,應思考如何整合消除差異。
鍾錦明 會長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 強調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為社會團體,非婚姻介紹。
- 詢問法案是否意在引進大陸地區高端專業人士,並指出現行大陸姐妹仍無法擔任廚工。
- 期望此法能規範大陸姐妹來臺10年後可任公職,並享有公務人員的全面平等。
- 主張不應將大陸地區人民排除在外,認為臺灣應對民主制度有信心,吸引大陸人民來學習。
- 建議法案應涵蓋大陸配偶,並從他們進入臺灣那天起提供協助,整合社會福利申請。
- 期望此法能一次到位,解決大陸地區人民移民納入、大陸配偶任公職及工作平等(如廚工)等問題。
王智盛 助理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
- 肯定「新住民基本法」立意完善,保障弱勢族群權益,但質疑其必要性,認為現行各部會法令雖有缺陷,但規範存在。
- 指出新住民組成多元,單一基本法一體適用可能存在疑問,且定義方式在時間軸與移民類別上皆有待商榷。
- 擔憂新住民委員會的成立可能與現行各部會業務疊床架屋,特別是與移民署的競合問題。
- 認為臺灣應重新啟動移民政策白皮書的檢討,以正視人才外流、移工缺口及移工權益保障等問題。
- 強調「入出國及移民法」是管制性法律,應調整為關懷性法律,以正視移入人口的權益保障。
- 呼籲設立一個跨部會、有能力的整合機構,處理婚姻、專技、投資到移工等不同類型移民的問題。
蔡震榮 教授 真理大學
- 認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的條文設計多屬福利行政措施,更像是移民輔導措施,與基本法題目不符。
- 指出第二條名詞定義僅援用法條,導致藍領階級被排除,且未對「新住民」本身給予明確文字定義。
- 建議應在第二條對新住民給予文字定義,以減少爭議,並思考是否將藍領階級納入,及其對人口政策的影響。
- 質疑若要將移工輔導納入,是否有必要再成立一個部會專職輔導,應從第一條立法目的思考。
- 認為第四條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應考量如何對委員會組成分子做適當比例分配,特別是若納入藍領階級。
- 指出第十三條工作權保障僅為宣示性規定,建議參考「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加強保障。
- 建議應將新住民在社會上可能受到的歧視納入法條中,參考「就業服務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
林盈君 助理教授
- 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員,指出基金每年有3億經費,已投入大量資源於新住民相關服務,且做得比草案內容更多(如媒體推廣)。
- 認為應先思考現行新住民有哪些福利、政策或服務是缺乏且需要透過立法才能完成的。
- 提及基金曾公布研究案邀請學者探討專法必要性,但無學者投標,顯示大家對專法必要性有所疑慮。
- 建議可考慮制定「多元族群法案」,整合各民族,保障各族群的母語文化得以傳承,而非僅是分裂國家民族的單一基本法。
相關後續
- 公聽會所有發言意見將整理成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作為審查「新住民基本法」草案的重要參考。
- 主席表示將再辦理至少兩場公聽會,一場針對婚姻移民,下一場針對商業移民、投資移民等各族群,以蒐集更多元意見。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2001
- 卷/期/冊
- 106/120/1
- 發布日期
- 2018-01-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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