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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黨產會預算、選罷法、消防法、殯葬條例及港澳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消防法、殯葬管理條例、公葬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106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並討論多項提案,包括凍結部分預算、要求調查黨產處理過程及增聘專業人才。會議亦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皆照案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部分通過),以及廢止公葬條例(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案則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年度預算收支,並針對其行政處分效力、獎勵金發放標準、人力編制及黨產調查範圍與行政中立性進行討論。
  • 核心議題包括黨產會追討黨產的法律爭議、委任律師背景、原住民族土地歸還、官方網站資訊透明度及歷任黨主席任內黨產處分過程的調查。

相關爭議

  • 黨產會行政處分遭法院停止執行後,陳怡潔委員質疑黨產會未自我檢討,反而責怪法院,並質疑其委任律師的背景與專業考量。
  • 黃昭順委員質疑黨產會編列的舉發獎勵金缺乏獎勵條件及發放標準,認為應盡速完成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徐榛蔚委員提案,主張黨產會必須服膺法院最終裁定,不能以不同名目重複處分實質同一案件,以防止行政權擴張。
  • 陳其邁委員等提案,要求黨產會應全面調查歷任國民黨主席任內不當取得黨產的處分過程,並公開調查報告以彰顯行政中立。
  • 黃昭順委員質疑黨產會聘用人員預算員額達18位,已超過15人的法定上限,有破壞文官體制之嫌。
  • 陳超明委員等提案,要求黨產會應秉公調查前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及前主任委員劉泰英任內之黨產處分過程,並公開調查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必須服膺法院最終裁定及終局判決,不能以不同名目或理由針對實質同一案件重複處分。
  • 連署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秉公調查過去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及前主任委員劉泰英任內之黨產處分過程。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全面調查歷任國民黨主席任內不當取得黨產之處分過程及有無違法情事,並公開調查報告,以彰顯行政中立。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行政處分遭停止執行卻未自我檢討,反而責怪法院,顯不符人民期待。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任律師與顧主任委員同樣具有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背景,恐令人質疑委任考量非以專業領域為第一。
  • 提案凍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10%預算。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列的舉發獎勵金,要求盡速完成獎勵條件、發放標準及估列基準的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檢討聘用人員預算員額超過上限的問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連署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秉公調查過去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及前主任委員劉泰英任內之黨產處分過程。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適度借調或聘用具有歷史專業及財金專業之人才,以利業務之推行。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協助各土地管理機關釐清原住民族地區中現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者,並徹底清查其中是否有遭政黨不當取得之情形,將其歸還原住民族。
  • 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儘速更新官方網站之配置,以清晰明確方式公開調查及取回或追徵價額之進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秉公調查過去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及前主任委員劉泰英任內之黨產處分過程,並公開調查報告依法處理,以昭公信。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予以答復。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歲出5,552萬元照列。
  • 徐榛蔚委員等提案及陳其邁委員等提案共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6項決議,包括凍結「黨產處理業務」10%預算,要求黨產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律師委任理由;凍結獎勵金預算,要求完成法規命令訂定程序;建議黨產會借調或聘用歷史及財金專業人才;請黨產會協助釐清原住民族土地所有權並歸還;請黨產會更新官方網站以公開辦理進度;請黨產會檢討聘用人員超額問題;請黨產會調查李登輝及劉泰英任內黨產處分過程。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案主要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新制,調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賄賂沒收的規定,確保不論賄賂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予沒收。
  • 討論亦觸及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權益保障,以及直轄市區長選舉政治獻金規範的闕漏問題。

相關爭議

  • 鄭天財委員指出,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未考量原住民族地區交通不便導致投票率低的問題,也未納入不在籍投票的規劃,而中選會曾評估原住民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是可行方案。
  • 鄭天財委員指出,政治獻金法第12條對於直轄市區長和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沒有規範,形成法律闕漏,要求內政部支持修補。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中選會,確認國民黨在2016年選舉中獲得的政黨補助金及總統選舉補助金總額,以證實國民黨有足夠經費可動支,質疑其發不出薪水的原因。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率長期偏低,主要因交通問題,主張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並要求內政部提出相關規劃或支持其修正條文。
  • 指出政治獻金法對於直轄市區長和區民代表選舉的政治獻金收受存在闕漏,要求內政部支持修補。

相關人員回應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確認中選會將於106年1月發放國民黨政黨補助金約1億6,400萬元,以及2016年總統選舉已發放國民黨總統候選人補助金約1億1,400萬元。
  • 同意國民黨在2016年選舉中,加上政治獻金專戶餘額,可動支金額約3億5,000萬元。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表示不在籍投票議題過去曾討論,最後決定不納入,但會持續研議方案,並從其他角度強化保障原住民投票權益。
  • 回應政治獻金法修正案主要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不排除未來全面性檢討,但現階段以銜接沒收新制為優先。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案旨在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新制,刪除政治獻金法中關於沒收、追徵的規定,使相關處罰回歸刑法專章規範。

相關爭議

鄭天財委員指出,政治獻金法第12條對於直轄市區長和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沒有規範,形成法律闕漏,要求內政部支持修補。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政治獻金法對於直轄市區長和區民代表選舉的政治獻金收受存在闕漏,要求內政部支持修補,並強調不能說全面性檢討,因為這些是民選職務應有同等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回應本次政治獻金法修正案主要為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以確保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不排除未來對法律內容進行全面性檢討,但此案不宜與其他議題一併處理。

相關後續

  •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案主要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新制,調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賄賂沒收的規定,確保不論賄賂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予沒收。
  • 討論亦觸及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鄭天財委員指出,行政院提案版本未將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納入規劃,儘管中選會已評估其可行性,呼籲內政部提出相關規劃或支持原住民立委的修正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率偏低,交通不便,主張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並要求內政部在下會期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劃或支持原住民立委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回應不在籍投票議題過去曾討論但未納入,承諾會持續研議,並針對原住民特殊情形從其他角度強化保障。

相關後續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洪宗熠委員等及莊瑞雄委員等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消防法修正案,主要圍繞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機制、保障人民因救災造成財產損失的補償權益,以及修正法條中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性用語。
  • 討論亦涉及新興產業密室逃脫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及消防人員職務內容(如捕蜂捉蛇)的權責劃分。

相關爭議

  • 林麗蟬委員指出密室逃脫產業的消防安全規範不明,政府對此新興產業不夠了解,呼籲消防署應積極盤點、研擬安全管理要點並參考國外經驗,同時兼顧產業發展與年輕人創意。
  • 洪宗熠委員關切消防設備人員法撤案後,消防設備師及設備士的管理辦法檢討進度,並轉達業界訴求,包括不要黑箱作業、邀請國家考試核可人員參與修法、不希望未經國家考試的暫行人員就地合法以及進行專業分工。
  • 莊瑞雄委員指出,消防人員捕蜂捉蛇等業務權責劃分模糊,農委會仍傾向由消防署負責,認為應盡速協商確定職掌歸屬。

立法委員發言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消防法第30條中「傷殘」、「殘障」等用語,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 質詢營建署關於土壤液化高潛勢區對彰化縣的影響及政府的補救措施,呼籲讓民眾安心。
  • 質詢消防署關於消防設備人員法撤案後,消防設備師及設備士管理辦法的檢討進度,並轉達業界對修法透明化、專業分工及暫行人員合法化的訴求。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消防法第19條第2項,強化因救災導致人民財產特別犧牲的補償規定,以符合財產權保障意旨。
  • 質詢內政部關於捕蜂捉蛇業務權責劃分問題,呼籲政府盡速決定職掌歸屬,並考慮結合民間力量解決。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詢消防署長對密室逃脫產業消防安全問題的了解程度,呼籲消防署應積極盤點據點、研擬安全管理要點,並參考國外規範,兼顧產業發展與消費者安全。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召集消防署及營建署協調,針對夜店隔音泡棉防焰或耐燃標準等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詢消防法修正後,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改由管委會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擔憂無管委會的老舊住宅會造成民困,要求內政部提出配套與緩衝期。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及消防人員勤務過勞問題,指出其工時長、休假困難,導致多名員警殉職,要求內政部改善排假制度並補足人力。
  • 指出消防人員捕蜂捉蛇等非本業業務加重其負擔,要求取消相關業務,回歸農業主管機關。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稱讚內政部及警政署在立法院外陳抗活動中設立「警察行動補給站」,認為此舉具誠意且劍及履及。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表示支持洪宗熠委員修正消防法第30條中歧視性用語的提案,認為有助於法律與時俱進,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 回應莊瑞雄委員提案的消防法第19條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表示支持。
  • 回應捕蜂捉蛇業務權責劃分問題,認為應朝回歸動保方向,結合民間力量,並強調政府會處理,但需時間調整,非互踢皮球。
  • 回應集合住宅消防檢查問題,認為委託專業人員處理會更專業化,承諾會針對老舊住宅無管委會問題提出配套與研議。
  • 認同應加強對警察及消防人員工作環境與職務內容的關心,承諾會檢討勤務、提供心理幫助,並積極爭取改善。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表示同仁已去了解密室逃脫產業,正擬定安全管理要點,將要求地方消防機關討論並實施,確保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規範。
  • 回應消防設備師及設備士管理辦法已有一套,並針對行政院撤案後的檢討,已與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士取得初步共識,將納入業界訴求。
  • 承諾會努力兼顧消防安全、產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意,並了解國外相關規範。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土壤液化多發生於砂質土壤且地下水位高地區,受壓力推擠會影響建築物安全。
  • 提出補救辦法包括改良土壤、補強建築結構(筏式基礎或打深樁)。
  • 說明行政院核定120億元、6年計畫,每年20億元主要用於地質鑽探及必要時補助土壤改良、協助公有建築物補強。

相關後續

  • 消防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莊委員瑞雄等提案條文通過。
  • 消防法第三十條照洪委員宗熠等提案條文通過。
  •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莊委員瑞雄等提案條文通過。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經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針對夜店「吸音池棉」防焰或耐燃標準等問題,召集消防署及營建署協調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公葬條例」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廢止「公葬條例」案,主要考量該條例自政府遷臺後未曾實施,且其紀念功能可由褒揚及入祀忠烈祠等其他國家榮典制度取代。
  • 討論亦涉及公葬墓地取得困難及與當前節葬政策不符等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藉由廢止公葬條例的契機,分享台灣歷史上3場重要喪禮(蔣渭水大眾葬、蔣介石喪禮、鄭南榕喪禮)對台灣民主與威權變遷的影響,呼籲內政部在討論殯葬風俗時應納入省思。
  • 主張殯葬管理應從都市發展角度思考,建議移除台北市第二殯儀館,並將第一殯儀館改造成適合舉辦喪禮的大樓。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公葬條例自制定公布後未曾依此辦理公葬,其崇榮功能可由其他國家榮典制度取代,且涉及土葬墓地取得困難及與節葬政策不符,經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後,認定無繼續施行必要,爰報請廢止。

相關後續

廢止公葬條例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無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邱議瑩委員等及趙天麟委員等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主要議題包括將僅供追思祭拜的民間會館納入法規管理、調整生前契約費用信託運用範圍以活絡投資市場,以及修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的提撥比例與管理方式。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在符合社會需求、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活化業者資金之間取得平衡,同時解決現行法規與實務脫節、地方政府執行困難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趙天麟委員提案將僅供追思祭拜、不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的場所,不視為殯葬設施,回歸地方政府管理,以解決民間會館合法性問題,但內政部次長提醒仍有鄰避性需審慎考量。
  • 邱議瑩委員提案將殯葬設施管理費提撥比例定為6%,內政部則主張應提高至11.8%或15%以確保長期營運健康,並對是否溯及既往追繳過去未繳的2%費用產生爭議,委員擔憂溯及既往會導致業者倒閉或撒手不管。
  • 邱議瑩委員提案將生前契約費用交付信託的運用範圍放寬,參照保險法,但內政部基於生前契約業者與保險業規模及監理機制差異,擔憂放寬投資範圍可能增加風險,且地方政府監理能力不足。
  • 內政部建議殯葬設施管理費專戶的日常支出比例應從邱委員提案的80%降低至50%或40%,以確保有足夠資金因應長期修繕及急難狀況,但邱委員認為過度限制日常支出會影響管理效能。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將僅供追思祭拜、不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的民間會館納入管理,解決其長期遊走於違法地帶的問題。
  • 說明其提案旨在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52條,放寬生前契約費用交付信託的運用範圍,使其與保險法同等處理,以活絡投資市場。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私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管理費提撥比例定為不得低於6%,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 主張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關於管理費提撥不應溯及既往,應從新法實施後開始計算,避免對業者造成過大衝擊導致倒閉或「放管」。
  • 提案將生前契約費用交付信託的運用範圍放寬,參考保險法,以活絡投資市場。
  • 反對內政部將管理費專戶日常支出比例拉得過低,認為急難部分提太高會造成業者惡性倒閉空間,建議日常支出上限為70%。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支持趙天麟委員關於禮廳靈堂的提案,認為應授權地方政府處理,但擔憂地方政府可能仍將其視為鄰避設施而無法解決問題。
  • 贊成邱議瑩委員將管理費提撥分為未來處理和回溯問題兩部分,主張不應溯及既往,因為過去未設立專戶導致收不到錢,追繳將衝擊過大。
  • 認為內政部應自行制定施行細則或辦法規範管理費分配比例,而非由立法部門處理。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殯儀館周邊禮儀設施需求決定市場,但現行多違法經營,內政部應召集地方政府討論解決,而非完全放手。
  • 擔憂人口密集區若開放此類設施,地方政府若軟弱無力恐衍生其他問題,要求內政部需有縝密研議。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對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修正案表示理解,但要求內政部應說明授權地方政府後可能遇到的問題。
  • 對管理費提撥是否溯及既往問題,要求內政部明確立場,並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擔憂不溯及既往可能導致政府承擔更多責任,或導致業者撒手不管造成系統性風險。
  • 質疑內政部對管理費專戶的監管能力,要求確保提撥款項能確實進入專戶。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詢民政司,若管理費已訂定專款專用,過去幾年為何未能順利執行,導致「共業」問題,並關切溯及既往的執行困難。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詢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過去由地方政府設置,但執行不順利的原因,以及提撥款項的去向。
  • 強調殯葬管理最終目的是保障消費者權益,認為管理費若僅專戶存款,低利息加上通膨可能對消費者產生風險。
  • 關切寵物殯葬問題,指出目前缺乏法源管理,各縣市做法不一,詢問內政部對此的立場及未來法源規劃。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106年度殯葬管理業務預算過低,質疑如何推動環保多元葬,並關切地方政府(如花蓮新城鄉)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因中央補助中斷而面臨爛尾樓問題。
  • 要求內政部應有配套措施,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納骨塔不足及環保多元葬推動困難。
  • 指出花蓮地區殯儀館禮廳不足,導致告別式集中、殯葬亂象,且醫院禁設靈堂,要求內政部提出配套或延長緩衝期。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延續鄭天財委員的質詢,指出原住民地區公墓飽和嚴重,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在原鄉才剛起步就終止,對原住民不公平。
  • 呼籲內政部應確實調查原鄉公墓改善需求,延續計畫,並強調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中央補助不可中斷。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原則支持邱議瑩委員將現行業者提撥費改由業者自行設立管理費專戶並交付信託的做法,但需考量提撥比例、與產物保險搭配、新舊制度銜接及業者破產處理等機制。
  • 回應趙天麟委員提案增訂第24條第2項,原則同意,但提醒該類設施仍有鄰避性質,民眾接受度宜審慎考量。
  • 回應趙天麟委員提案放寬生前契約信託費用投資範圍,指出業者與保險業經營規模、監理機制不同,擔憂投資高風險標的與立法原意不符,且需徵詢金管會意見。
  • 回應廢止公葬條例,說明因未曾依此辦理且功能可由其他榮典制度取代,無繼續施行必要。
  • 回應徐榛蔚委員質詢,表示原規劃的殯葬設施示範計畫於105年到期,但瞭解地方需求,正研議第3期計畫,並協調花東基金支應花蓮新城鄉公墓工程,107年將爭取15%配合款。
  • 回應簡東明委員質詢,表示已啟動調查山地原住民鄉公墓改善需求,將提出計畫爭取核定,並強調原鄉殯葬設施是第3期重點,會努力銜接未完成部分。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回應趙天麟委員提案第24條,若單獨設置禮廳不視為殯葬設施,後續管理需回歸縣市政府土地分區管制條例,並考慮鄰避性。
  • 回應殯葬設施管理費提撥比例,認為15%對長期維運較健康,並同意不溯及既往,已繳的8,500多萬元可退回,但政府可能需承擔未來管理資源缺口。
  • 對於管理費專戶日常支出比例,擔憂若提撥太高,業者可能短期花費過度,導致長期管理責任出現缺口,建議應有一定比例用於長期儲備。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現行殯葬設施管理費提撥比例約11.8%,建議應提高至15%,參考美加經驗。
  • 主張管理費應從97年本法施行起依法繳納,並可分期補足,擔憂不追繳會導致塔位賣完後,缺乏資金因應緊急狀況。
  • 說明目前有11個縣市已收到8,581萬元管理費,但部分業者尚未繳足或未開始繳納。
  • 回應管理費專戶日常支出比例,建議維持50%用於日常,50%用於緊急應變,並希望導入保險機制。
  • 對於生前契約信託費用投資範圍,表示內政部不敢放寬,因地方政府監理能力與金管會不同,擔憂風險性過高投資可能虧損。

相關後續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照趙委員天麟等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研議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的經營、管理、座落土地使用分區及相關限制的解決方案。
  •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三、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因主管機關有不同意見,保留送院會協商。
  • 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29條之1,旨在為台港澳簽訂互免海空運租稅協議提供明確法源依據,以減輕業者稅負、提升國際競爭力。
  • 討論亦觸及520後兩岸關係變化對台港澳人員往來的影響,以及中國大陸對台灣外交的打壓。

相關爭議

  • 賴瑞隆委員指出,520後多位立法委員、學者甚至政務官進入香港受到限制,質疑中國大陸介入香港入出境管制,影響台港互動。
  • 陳怡潔委員質疑陸委會與外交部對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原因判斷不一,並擔憂中國大陸打壓可能導致雪崩式斷交,以及陸委會怒批中國大陸的聲明是否會影響兩岸解凍曙光。
  • 楊鎮浯委員及國民黨團主張應先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審查此案,認為港澳與大陸是一體策略,不應分開處理。
  • 李俊俋委員則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本案無關,本案旨在避免台澳雙重課稅,有利台商,應儘速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九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29條之1,旨在為台港澳簽訂互免海空運租稅協議提供明確法源依據,以減輕業者稅負、提升國際競爭力。
  • 討論亦觸及520後兩岸關係變化對台港澳人員往來的影響,以及中國大陸對台灣外交的打壓。

相關爭議

  • 賴瑞隆委員指出,520後多位立法委員、學者甚至政務官進入香港受到限制,質疑中國大陸介入香港入出境管制,影響台港互動。
  • 陳怡潔委員質疑陸委會與外交部對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原因判斷不一,並擔憂中國大陸打壓可能導致雪崩式斷交,以及陸委會怒批中國大陸的聲明是否會影響兩岸解凍曙光。
  • 楊鎮浯委員及國民黨團主張應先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審查此案,認為港澳與大陸是一體策略,不應分開處理。
  • 李俊俋委員則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本案無關,本案旨在避免台澳雙重課稅,有利台商,應儘速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520後台灣人士進入香港受限問題,呼籲中國大陸落實港人治港,香港政府應務實理性看待雙邊關係。
  • 指出有綠營縣市首長及政務官被限制入境香港,認為香港政府作法不恰當、不友好,希望陸委會持續溝通,不能藍綠有別。
  • 強調本案修正對兩地有幫助,但對方在人員方面作法不友善,希望陸委會努力。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與外交部對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原因判斷不一(中國打壓或財務缺口),要求陸委會釐清。
  • 擔憂斷交事件後可能發生雪崩式斷交,要求陸委會嚴防。
  • 質疑陸委會怒批中國大陸的聲明,是否會使兩岸原本解凍的曙光消失,並詢問此決定是主委個人或府院高層指示。
  • 關切蔡總統出訪行程是否會引發中國大陸相對性打壓,以及斷交事件與不承認九二共識的關係。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本案增訂第29條之1旨在避免台澳雙重課稅,有利在澳門的台商。
  • 指出台澳協議已於去年12月簽署,但因立法院未處理而未生效,呼籲儘速通過。
  • 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本案無關,後者處理台灣與中國大陸問題,本案處理台灣與港澳問題,兩者不同。
  • 檢舉國民黨副主席陳鎮湘帶隊赴中國大陸談合作及政治性協議,未經陸委會授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陸委會裁處。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原則支持增訂港澳條例第29條之1,認為有必要透過互惠保障,使事物合理化。
  • 質詢陸委會,為何本案過去未能審查通過,是否因各界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訂立前的疑慮。
  • 主張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通過後再處理本案,認為港澳與大陸是一體策略,不應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擱置而先處理港澳部分。
  • 關切中共空軍戰機繞台及遼寧號航母穿越第一島鏈,要求陸委會說明因應對策,不應僅呼籲理性。
  • 質詢陸委會對大陸學者提出的「新共識」有無研議腹案,以及兩岸同屬一中「一中」指中華民族的看法。
  • 對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事件,質疑政府遠中親美日政策錯誤,未尋求美日協助,並批評政府將斷交歸咎於聖國獅子大開口及中共打壓,卻不檢討自身政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詢陸委會,國安團隊在川蔡熱線後有無召開國安會議,是否預料到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事件。
  • 質疑蔡政府將斷交歸咎於聖國獅子大開口和中共打壓,是否為國安團隊給總統的建議,並認為此歸因讓政府不需負任何責任。
  • 關切台灣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後,其他邦交國是否也亮起黃燈,以及政府如何面對兩岸與外交關係的紅燈危機。
  • 批評政府處理兩岸租稅協議與港澳關係條例的態度有「昨是今非」之感,呼籲執政黨在兩岸關係冰點中尋找突破。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路透社報導台灣有5個邦交國岌岌可危,詢問陸委會對外交前景的看法,以及是否會再發生最壞狀況。
  • 呼籲陸委會對中國大陸在國際上打壓台灣、刻意遣返台灣人至中國大陸等問題,持續努力提出新方法,避免國人失落感加劇。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詢陸委會,聖多美普林西比在斷交前向IMF報告時,將台灣稱為「中國的一省」,詢問陸委會是否掌握此訊息,並要求正式向IMF抗議更正。
  • 指出中國大陸處處打壓台灣,質疑總統出訪中美洲前,是否有友邦因中國大陸施壓而給台灣難看,要求陸委會與國安局、外交部密切合作,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詢陸委會,聖多美普林西比是否與美國、日本建交,並批評陸委會「外交無能」,在遠中親美日政策上犯錯,未尋求美日協助分擔金援。
  • 質疑政府對聖多美普林西比的援助金額,並批評政府將斷交歸咎於中國打壓,卻不檢討九二共識癥結,認為國際政治講求現實利益,政府應務實解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張小月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說明台港澳經貿往來密切,有簽訂互免海空運租稅協議的實際需要,本案旨在提供明確法源依據,強化業者國際競爭力。
  • 回應520後兩岸關係變化,部分立法委員及政務官進入香港受限,呼籲中國大陸落實港人治港,香港政府重視與台灣關係,並會持續接洽。
  • 回應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表示是因其財務缺口巨大,中國大陸藉機炒作一中原則,認為此作法不友好、負面。強調政府已全面檢討21個邦交國,嚴防雪崩式斷交。
  • 指出兩岸關係需時間、耐性與智慧,應求同存異,溝通對話,避免誤解。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拓展國際空間是民眾期待,該抗議時會堅定立場。
  • 回應蔡總統出訪行程,表示國安會已高度戒慎恐懼並特別注意,會與區域相關國家加強聯繫。
  • 回應聖多美普林西比斷交,指出其財務缺口太大,提出鉅額天價,政府不願金錢外交,已盡最大努力。
  • 承認目前還有一個邦交國亮黃燈,外交部與駐外館處全面戒備,但政府不願拿納稅錢做金錢外交。
  • 預判中國大陸在十九大前對台灣施壓力道會增強,可能表現在外交打壓(邦交國、國際組織參與)及兩岸往來(電信詐騙犯遣送、觀光客、陸生減少)。
  • 強調兩岸問題應透過溝通、對話解決,追求和平穩定發展,政府已做好準備。

杜嘉芬 陸委會港澳處處長

  • 說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在520前曾送大院審查,後因屆期不續審及新政府成立要求重送。

宋秀玲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

  • 說明與香港、澳門互免海空運租稅協議對台灣經濟發展有助益,已簽署澳門部分,香港部分接近完成,希望儘快審查通過,使業者獲免稅待遇。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回應520後兩岸關係變化,表示只要是政策走向,行政機關都會克服困難配合處理。
  • 回應同性婚姻議題,表示支持社會理性討論,至於方式則期待社會各界討論,不願正面表態。
  • 強調政府應負責促進社會對話,並將關切員警過勞問題。

相關後續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201
卷/期/冊
106/12/1
發布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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