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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與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婚姻平權與黨職併計年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家事事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婚姻平權立法模式(修民法或立專法)及其對傳統家庭價值與稱謂的影響,並處理公職人員黨職併計年資案。委員們就此展開激烈辯論,行政機關則就修法複雜性提出說明。最終,部分民法條文修正草案與蔡易餘委員的同性婚姻專章提案經修正後送出委員會,須交由黨團協商,而黨職併計年資案的延後討論提案則未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中關於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儲蓄存款利息權利的情形,特別是再任公職或私校職務且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限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2條條文修正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處理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後溢領退離給與的問題,並確立相關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的處理方式。
  • 界定公職人員與社團專職人員的定義,及溢領退離給與的返還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 第1條至第9條條文經修正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4條、第8條及委員陳其邁等20人提案第7條至第9條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主管機關確認相關社團正式全銜後,再配合修正第2條所定社團名稱之全銜。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

核心議題

  • 討論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主要爭議點在於應直接修正民法以納入同性婚姻,或另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 探討民法修正對傳統家庭稱謂、親屬關係、子女收養及繼承等法律條文的影響,以及如何確保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與義務。
  • 審查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修正,以配合民法親屬編的變革。

相關爭議

  • 修民法或立專法:部分委員主張直接修正民法以實現婚姻平權,認為專法是歧視;另有委員主張應另立專法,以維護傳統家庭價值,避免社會撕裂,並認為修民法涉及條文過多過廣。
  • 家庭稱謂與價值觀衝擊:反對修民法者擔心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等會摧毀傳統家庭制度與稱謂,引起社會恐慌。
  • 政府角色與共識凝聚:多位委員批評執政黨在重大爭議法案上缺乏魄力與擔當,未提出行政院版本,且未能有效凝聚社會共識,導致社會對立加劇。
  • 修法急迫性與社會影響:有委員質疑修法是否過於倉促,應先尋求社會最大共識甚至舉行公投;而支持修民法者則認為等待共識將延宕人權進步。
  • 「平等適用」的範圍:對於民法第971條之1「平等適用」的涵蓋範圍,委員們討論是否應明確包括對第三人主張的權利,以避免未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 婚生推定條文適用:法務部指出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僅適用異性配偶,若採平等適用,需考量其他性質特殊、僅限異性配偶適用的條文如何處理。
  • 黨職併計年資案延後討論提案被否決:許淑華委員等提案建議將黨職併計公職年資案待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整體改革方案提出後再行討論,但經表決未獲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出民法增訂「同性婚姻專章」作為「第三條路」,在保障同性伴侶權利的同時,尊重民法原始條文和傳統聲音。
  • 認為若能創造 70% 或 80% 的社會祝福,將有助於同性戀者避免更大的社會壓力和責難。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表示國民黨在同婚議題上採取開放態度,黨內有不同聲音。
  • 認為同性婚姻平權的關鍵在於「人」和教育,而非僅法律,應透過教育和家庭學習尊重多元文化。
  • 批評政府在推動重大法案時,未從社會價值、家庭、文化層面努力,導致社會兩極對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出「衝突在社會,解決在立院」的觀點,強調立法委員應以嚴肅、負責的態度解決問題。
  • 指出修訂民法涉及超過 100 種相關法律條文,甚至近 500 條,修法複雜度高,可能導致社會長期爭吵。
  • 認為立專法並非歧視,許多法律如公司法、勞基法都是專法,強調其平等性。
  • 呼籲社會冷靜、負責,避免互相詆毀、攻擊,並承認民進黨黨團對此議題沒有黨版。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堅持維繫傳統家庭制度,尊重同性婚姻但反對打破傳統家庭根本制度,例如將「父母」改為「雙親」。
  • 批評政府存在目的應是維繫社會和諧,但此法案卻造成族群對立與衝突。
  • 主張應另立同性婚姻專法,並在修正民法前應先進行公投,甚至考慮授權地方政府決定。
  • 要求蔡英文總統和民進黨對強行通過民法修正案全面負責。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對同婚議題引發的社會撕裂和世代對立表示擔憂,認為立法者應深思。
  • 呼籲政府應提出版本,並透過充分討論,訂定出一個能讓全國人民接受的折衷法案。
  • 認為既然已等待數十年,不差這幾個月,應好好釐清問題,避免倉促立法造成更大傷害。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執政黨(蔡英文總統)在婚姻平權議題上的承擔與魄力,認為其競選承諾形同欺騙。
  • 主張同性戀者應納入民法基本保障,因為同志與異性戀是同等人,批評修改稱謂是「nonsense」。
  • 強調教育應教導孩子認識同志存在並平等對待,這才是教育的真正意義。
  • 認為法律應彰顯社會進步價值,通過婚姻平權法案是台灣的歷史時刻,呼籲執政黨拿出魄力。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蔡英文總統和林全院長在同婚議題上「隱形消失」,認為他們缺乏擔當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 指出民調顯示社會對立嚴重,已演變成世代鬥爭,批評行政院未提出版本,任由社會對立加劇。
  • 堅決反對修正民法,認為將「父母」改為「雙親一、雙親二」是對家庭價值的嚴重破壞。
  • 呼籲蔡英文總統若無法做主,應放手讓人民透過公投決定,以解決社會分裂。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堅持傳統家庭制度,尊重同性婚姻但反對打破、消滅傳統家庭根本制度,強調父母不只是配偶的代名詞。
  • 批評行政院及司法院未對如此重大的變革提出版本或影響評估分析。
  • 反對修正民法,主張另立同性婚姻專法;若堅持修民法,應先公投或考慮授權地方政府決定。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律修正涉及社會價值觀巨大差異,立法院應聽取反對修正民法、支持立專法的聲音。
  • 引用大法官解釋,指出婚姻制度性保障植基於人格自由,但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組成成員上有本質差異。
  • 建議應採取兩套制度,如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或其他名稱的專法,並主張應漸進式修法,待取得社會共識後再修正民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對挺同與反同雙方彼此標籤化、抹黑、不實言論導致社會撕裂感到擔憂,認為難以理性討論。
  • 支持同性者進入婚姻,享受權利並負擔責任,但在法律落實上,認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生殖」方面存在本質不同,需考慮不同規定。
  • 批評蔡英文總統未努力建構理性討論環境或凝聚共識,僅將問題丟出,對此感到失望。
  • 呼籲建立冷靜思考、解決問題的環境,認同各種修法方式(專章、修民法、立專法)都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以個人身分發言,強調民進黨團對婚姻平權途徑無決議,批評部分同仁發言扼殺理性討論。
  • 駁斥修改民法會更改身分證稱謂、蔓延愛滋病或導致台灣滅亡的謠言,並引用法國、西班牙等國數據反證。
  • 主張不應等到社會達成共識才通過法案,引用美國民權法案歷史,強調立法者應勇敢面對爭議,推動社會進步。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嚴重抗議委員會召委在社會未形成共識、造成對立時,仍執意排審民法第972條修正案。
  • 批評民進黨政府失去執政高度,沒有道德勇氣,束手無策,蔡英文總統當「影武者」,林全院長「縮頭烏龜」。
  • 反對修民法,支持立專法,主張應交付公投,由全民決定,停止多數人反對的修法進度。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建議民法第971條之1應更明確涵蓋「本於配偶的法律上地位對第三人所能主張的權利」,以確保法律適用範圍完整。
  • 指出時代力量黨團原本提案希望透過法律用詞中立化貫徹婚姻平權理念,但若採通則性規定輻射至其他法規,亦可支持。
  • 建議將其提出的修正動議第二點理由併入尤美女委員條文的立法理由,以釐清法條解釋的射程範圍。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出民法第972條修正動議,建議維持「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以避免社會誤解既有稱謂被取消。
  • 建議將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中的「同性或異性」順序調整為「異性或同性」。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部長 法務部

  • 對立法委員廖國棟使用「縮頭烏龜」措辭表達嚴正抗議。
  • 說明民事法律關係中「適用」、「準用」、「類推適用」的概念,認為「平等適用」是新法律名詞,需進一步理解。
  • 指出若要將「其他法規」一併處理,在立法技術上需考量特別法問題,建議在條文中加入「但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的排除條款,因實際狀況不只第1063條有此問題。
  • 認為民法第971條之1的用語應在民法親屬編涵蓋範圍內,單純寫「父母子女」恐無法涵攝所有與第三人(包括國家)的關係,建議至少在立法理由中註明。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針對民法第971條之1,認為修正動議C版將「夫妻」關係擴展至「法的地位」,範圍更廣,包括冠姓、同居、財產制等自由意志形成事項。
  • 表示「平等適用」與「適用」在法的效果上差異不大,但強調平等亦無妨。
  • 指出「本法及其他法律」用語與民法一般體例不合,民法作為基本法,通常是其他法律特別註明適用民法以外規定。
  • 認為若簡略「權利義務」文字,指涉範圍會更廣,凡與父母子女有關的規定都包含在內,解釋範圍擴大。
  • 建議蔡易餘委員的同性婚姻專章若從平權觀點,列為民法「第二章之一」會比「第八章」更為接近。

相關後續

  • 許淑華委員等提案「應俟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整體年金改革修法考量,並由行政院統一提出方案送交本院後再行討論」案不予通過,表決結果為贊成 4 人,反對 5 人。
  • 民法第971條之1修正為:「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其法律關係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並通過。
  • 民法第972條照郭正亮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即維持「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增列第二項「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照許毓仁委員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通過,規範未成年人訂婚及結婚年齡。
  • 民法第1079條之1採許毓仁委員提案版本通過,排除出養媒合服務評估報告不應規範在民法。
  • 蔡易餘委員等提案「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第八章照提案章名通過。
  • 民法第1137條之1照蔡易餘委員提案通過。
  • 民法第1137條之2及第1137條之3照周春米委員等提案修正通過。
  • 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就民法部分條文僅修改名稱的提案,不予採納。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多為名稱修改,在民法第971條之1通則性規定確立下,不予採納。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
  • 通過提案:105年12月2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條文,在明年啟動朝野協商之前,如有任何其他相關版本之法律提案,亦將併案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201
卷/期/冊
106/12/1
發布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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