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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總預算及稅捐、貨物稅、關稅法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6

LawTrace 法律歷程:稅捐稽徵法、貨物稅條例、關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多項決議要求檢討地方補助款、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同時,會議重點討論並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延長重大欠稅案件追稅期至111年3月4日;貨物稅條例修正案則延長電動車貨物稅減免至110年底,並對電動小客車設定140萬元完稅價格免徵上限;關稅法修正案則通過國際體育比賽器材免稅。多項法案將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補助款、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的編列與執行,以及融資財源調度的情況。
  • 核心議題包括中央對地方補助款的財政紀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的公平性、補助款執行成效,以及預備金動支的合理性與對地方財政自主的影響。

相關爭議

  • 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的預警機制被質疑成效不彰,未能有效督促地方嚴守財政紀律。
  •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的使用與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目的,引發檢討要求。
  • 審計部報告指出部分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率未達80%,且成效不佳,要求地方政府研提具體改進措施。
  • 行政院主計總處在一般性補助款中新增指定施政項目,被質疑形同專款專用,有違一般性補助款原意及地方自治精神。
  • 第二預備金常被部分機關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被批評淪為年度經常支出,而非臨時性備用性質,顯示年度預算編列未能妥適或足額。
  • 委員關切各地方政府競相調高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地價,導致稅收超徵,但中央補助款佔地方歲入比率高,要求主計總處靈活調度融資財源以協助地方。
  • 委員質疑財政部對泛公股銀行內部控制問題層出不窮的管理重點,並關切董監事派任、亞洲盃布局及對中小企業放款目標的達成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第二預備金十分之一,待提出「審慎控管第二預備金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質疑泛公股內部控制問題層出不窮,要求部長強化負責人責任、養成法遵文化、儘快同意無心經營董總辭呈,並檢討不適任董監事。
  • 要求部長提出具體措施配合新南向政策及亞洲盃布局,並書面答復。
  • 關切明年泛公股對中小企業放款目標是否能達1,500億至1,700億元。
  • 批評財政部對產業減稅大方,卻對受薪階級減稅保守,寧願稅收超徵也不撥款給長照。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近10年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使用及分配情形,並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救災經費編列、補助標準,並公布年度救災經費,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第二預備金十分之一,待提出「審慎控管第二預備金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肯定財政部對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的快速推動,並強調追稅的租稅公平外觀重要性。
  • 質疑泛公股內部控制問題,要求強化法遵文化、加速更換無心經營的董總,並檢討不適任董監事。
  • 要求部長提出具體措施配合新南向政策及亞洲盃布局,並書面答復。
  • 關切明年泛公股對中小企業放款目標是否能達1,500億至1,700億元。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提改進措施並核實改進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執行成效不佳的問題。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關應從嚴從實編列預算,不得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提改進措施並核實改進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執行成效不佳的問題。
  • 提案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確保地方財政自主。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關應從嚴從實編列預算,不得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研提改進措施並核實改進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執行成效不佳的問題。
  • 提案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確保地方財政自主。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關應從嚴從實編列預算,不得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確保地方財政自主。
  • 提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救災經費編列、補助標準,並公布年度救災經費,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第二預備金十分之一,待提出「審慎控管第二預備金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關應從嚴從實編列預算,不得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 提案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融資財源上能靈活調度,以協助地方政府平安順利過好年。
  • 質疑財政部連續幾年稅收超徵,應研議退稅機制還稅於民,特別是年關將近應發紅包撫慰民心。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確保地方財政自主。
  • 提案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救災經費編列、補助標準,並公布年度救災經費,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第二預備金十分之一,待提出「審慎控管第二預備金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等機關應從嚴從實編列預算,不得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籌組跨部會小組,檢討山坡地水土保持不足情形,規劃預防天然災害損害。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檢討無法律授權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確保地方財政自主。
  • 質詢商業年金保險稅制問題,要求財政部儘速研議並提供書面報告。
  • 質詢苗栗縣預算連續23年未被刪減,關切地方財政紀律,建議借鑑宜蘭、台北經驗協助開源節流。
  • 關切青安貸款業務變成中年成家貸款,詢問申請者年齡層、呆帳比例及未如期繳款原因,要求財政部了解並協助弱勢族群。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認同強化負責人責任、養成法遵文化對泛公股管理的重要性,並同意儘快同意無心經營董總辭呈及檢討不適任董監事。
  • 表示公股金融事業已在評估並布局亞洲市場,特別是越南、菲律賓等成熟市場,並計劃拓展緬甸等新興國家。
  • 承諾明年泛公股對中小企業放款將朝1,500億至1,700億元目標邁進,並特別重視微小企業及新創事業。
  • 承諾將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研議團體年金的稅制優惠。
  • 表示財政部持續關注苗栗縣舉債情況,已提醒其公共債務接近上限,並輔導縣市開源節流。
  • 說明青安貸款申請者未滿40歲者仍佔八成以上,呆帳比例僅0.26%,顯示條件限制嚴格且徵信把關良好。
  • 承諾會後提供青安貸款未如期繳款原因的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部分照列,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暫照列。
  • 通過4項決議要求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各市縣政府落實財政紀律」專案報告、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研提中央補助款執行改進措施、檢討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 通過2項決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檢討救災經費編列與補助標準,並會同相關部會籌組跨部會小組檢討山坡地水土保持。
  • 通過3項決議凍結第二預備金十分之一,要求衛福部社家署等機關檢討預算編列,不得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並於2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 通過1項決議要求財政部執行106年度債務還本時,補足預算數未達稅課收入5%差額。
  • 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融資財源上靈活調度。

討論事項二

審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旨在延長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的追稅期。
  • 核心問題圍繞在延長追稅期的必要性、延長年限、重大欠稅金額門檻的設定,以及如何有效提升追稅效率與維護租稅公平。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與邱志偉委員版在重大欠稅金額門檻上存在分歧,行政院版為1,000萬元以上,邱委員版為500萬元以上,委員質疑1,000萬元標準的合理性及可能造成的法律漏洞。
  • 委員擔憂即使延長追稅期,若無新的追稅方法或策略,執行成效可能不彰,導致修法破壞法安定性卻未達預期效益。
  • 黃國昌委員質疑法條設計將未來執行期間繫於不確定事件(如拘提管收),可能扭曲執行機關在做處分時的考量,創造法律風險。
  • 江永昌委員指出1,000萬元門檻可能讓欠稅者透過繳納部分稅款規避延長追稅期,造成不公平。
  • 管碧玲委員關切1,000萬元欠稅金額的組成(本稅或加罰款),並擔憂若門檻過低,可能掃到經濟變動下倒閉的中小企業主,而非惡質大戶。
  • 委員陳賴素美質疑財政部以稽徵成本作為修法主要考量,並採「抓大放小」模式,擔憂影響納稅人誠實繳稅意願,且對小額欠稅形同特赦。
  • 委員賴士葆主張對1,000萬元以上欠稅大戶應永遠不免除其責任,而非僅延長5年,認為其為「罪大惡極」,不應引用國際慣例。
  • 委員質疑財政部過去追討欠稅大戶不力,監察院曾提出糾正,要求財政部提出具體追討計畫與魄力。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財政部追查欠稅大戶、貫徹租稅公平的基本方向。
  • 質疑延長5年後是否會有下一個5年,要求財政部明確承諾不再延長。
  • 要求財政部具體說明過去5年追稅方法成效不佳的原因,以及未來5年將採取哪些新方法,特別是海外追稅的具體計畫與執行策略。
  • 擔憂法條設計將執行期間繫於未來不確定事件,可能扭曲拘提管收或禁止處分程序的本來考量,創造法律風險。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肯定財政部對稅捐稽徵法修正案的快速推動。
  • 要求財政部確認此次延長5年後不再延長,並強調追稅除了增加稅收外,貫徹租稅公平的外觀意義更為重要。
  • 支持行政院版1,000萬元欠稅門檻。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同意延長追稅期,但質疑為何已延長一次又要再延長,並關切延期成效。
  • 關切證交稅當沖減免問題,認為農曆年前已無望通過,質疑財政部與行政院溝通協調不力。
  • 詢問國安基金對美國聯準會升息的因應措施,判斷短期內不會進場。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延長追繳多年仍未繳清,租稅公義並未提高,質疑延長追稅期的效益。
  • 要求財政部提出更明確的評比指標,說明在延長的5年內如何有效追討欠稅,並希望執行率能提高至25%以上。
  • 關切股市內外資不公問題及稅改對資本市場的影響,認為股市急凍對經濟有負面影響,要求財政部加快稅改報告時程。
  • 提醒部長,稅制改革應連帶經濟發展一併考量,而不只是資本市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主張對欠稅1,000萬元以上者應永遠不免除其法律責任,而非僅延長5年,認為他們是「罪大惡極」。
  • 質疑財政部追稅成本效益,認為若追回金額可觀,為何要設期限。
  • 批評財政部獨厚產業減稅,卻忽略受薪階級減稅及長照預算需求。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將1,000萬元設為重大欠稅標準的依據,擔憂「抓大放小」模式影響納稅人誠實繳稅意從度。
  • 指出監察院曾糾正財政部對欠稅大戶追討不力,要求財政部提出具體追討計畫,並於下會期做專案報告。
  • 擔憂欠稅大戶熟知法律規避追稅,修法延長期限只是手段,財政部應提高追討積極度。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重大欠稅門檻降至500萬元,認為可多追回8億元,並強調追稅的宣示效果與稅務紀律。
  • 建議可討論將門檻酌增至700萬或800萬元,或對不同金額欠稅訂定差別性追稅時限。
  • 主張減稅不一定是壞事,提出購書減稅或免營業稅以提振閱讀風氣和出版產業,認為免營業稅較為公平有效。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擔憂1,000萬元門檻可能讓欠稅金額剛好略高於1,000萬元的欠稅者,透過繳納小額稅款規避延長追稅期,造成不公平。
  • 質疑財政部設定1,000萬元門檻的依據,並認為應掌握此類操作空間。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詢問1,000萬元金額是本稅或加罰款,並擔憂若門檻過低,可能掃到經濟變動中倒閉的中小企業主,而非真正惡質大戶。
  • 認為應考慮欠稅標的對象,以符合此次修法抓惡質大戶的立法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延長5年後,因與其他徵收期間合計約15年衡平,不應再追。
  • 預估此次延長追稅期可望追回約50億元稅款,目標為272億元的20%左右。
  • 說明過去5年追稅已收回58億元,未來將建立1,000萬元以上個案資料表,集中人力追蹤,並密切掌握財產變動及蒐查隱匿財產。
  • 承認海外執行追稅困難度高,過去因件數多未著手處理,但未來將針對縮小後的少數個案與行政執行署合作追討。
  • 解釋1,000萬元門檻是參考公布重大欠稅人資料、限制出境條件及法務部合作追查選案標準,新案無論金額多少都追討。
  • 承諾會後提供青安貸款未如期繳款原因的書面報告。
  • 表示會研擬新方式追討欠稅大戶,並承諾儘快提出追討計畫給委員會,並於下會期做專案報告。
  • 說明免營業稅比購書減稅在公平性上更好,會仔細評估。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解釋行政院版法條文字調整是為精簡,將1,000萬元金額前提,並明確說明不符資格者自106年3月5日起不再執行。
  • 說明「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是指106年3月4日以前或以後執行期間內發生拘提管收或禁止命令兩種情形。
  • 說明1,000萬元金額包含欠繳的本稅、罰鍰、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非單指本稅。
  • 說明1,000萬元以上欠稅案件人數為372人,佔欠稅總金額93%,若降至500萬元,人數將增加106人至478人,金額增加約7億元。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認為行政院版法條文字設計對於追稅執行有益,且不確定狀態會提高欠稅者風險,無需修正。
  • 表示行政執行法修正案將帶回部內業務主管司研議,以檢討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不足及拘提管收相關規定。

林俊旭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行政執行官

  • 表示1,000萬元以下案件若有拘提管收或禁止命令情形,可再延長執行,執行上沒有問題。

陳慧綺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承認1,000萬元門檻設定確實存在欠稅者可能透過繳納部分稅款規避延長追稅期的風險,但未作相關統計。

相關後續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將重大欠稅案件追稅期延長至111年3月4日,並設定1,000萬元以上欠稅金額及經拘提、管收確定或核發禁止命令為繼續執行的條件。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儘速提出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檢討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不足及拘提、管收相關規定。
  •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法務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欠稅人之禁奢消費行為規範並據以執行。
  • 審查結果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延長電動車貨物稅減免年限,以發展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並鼓勵民眾購買綠能電動車輛。
  • 核心問題圍繞在延長減免期限的長度、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的上限設定、對本土產業扶植的效益,以及配套措施的有效性。

相關爭議

  • 行政院提案延長電動車貨物稅減免5年至110年底,但委員質疑此期限是否足夠,以及產業是否會因此產生依賴性而無法「畢業」。
  • 委員質疑經濟部對未來電動車銷售量的預估過於樂觀,過去成效不彰,且單靠租稅減免政策是否能有效推展電動汽機車普及。
  • 多位委員主張應對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設定完稅價格上限,以避免補助高價進口車,並確保扶植本土產業的政策目的。
  • 關於免徵金額上限,有100萬元、14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及全免等不同主張,各方爭論其對產業發展、消費者誘因及稅收公平的影響。
  • 委員質疑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的合理性與專業性,財政部也對其採取保留態度,要求經濟部改善。
  • 委員關切電動車產業鏈的健全發展,包括電池技術突破、充電站普及、跨部會整合等問題,認為目前配套措施不足。
  • 羅明才委員提出「YouMotrcycle」概念,建議大規模推廣電動機車以改善空氣污染,要求經濟部提出更具體、有感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延續對電動車的支持,希望藉由貨物稅減免延長5年至110年12月31日,以推動節能減碳及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
  • 強調環境安全及空氣清新重要性,建議從大台北生活圈開始規劃「YouMotrcycle」,鼓勵大規模使用電動機車,以提供民眾交通便利並改善環境污染。
  • 呼籲經濟部提出更具體、有感的滿漢全席方案,而非零零落落的小兒科措施。
  • 建議證交稅當沖降稅應定為千分之一,以激勵股市動能,不分朝野應趕快推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之3,主張延長電動車貨物稅減免,並建議經由貨物稅減免輔導台灣電器產業。
  • 質疑行政院長期未對電器產業採取減免貨物稅行動,主要考量稅損及可能被比照,但認為應思考如何救助台灣製造業。
  • 指出設限與不設限的稅損差異微乎其微,認為設限徒增爭議,支持院版全免。
  • 主張針對電器類貨物稅,財政部應協同經濟部儘快提出配套措施,不應以稅損為由而不作為。
  • 支持將部長座車換成電動車,並認為政府應帶頭支持台灣產業,檢討不合時宜的公務車採購及維修規定。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希望讓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再延長5年至110年,以兼顧節能減碳與產業發展。
  • 認為經濟部應加強產業鏈的發展,不應單靠減稅,並建議對電動汽機車的獎勵方案設定金額門檻,避免補助高價進口車輛,以兼顧公平正義與產業發展。
  • 質疑行政院長林全對財政部當沖降稅及彰銀案的態度,認為林全的意見折損財政部在財委會的威信。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第37條,主張減免電動汽機車貨物稅,以鼓勵民眾購買環保車輛。
  • 指出電動汽機車成本或售價高,導致廠商生產意願低、民眾購買意願也低,認為租稅優惠是必要的誘因。
  • 批評過去6年電動車租稅減免成效太低,電動大客車僅231輛、小客車487輛,機車約6.9萬輛,與國內總量相比數量太少,預估未來5年目標也偏低。
  • 表示願意支持行政院延長5年的版本,但要求經濟部加油,提升推展成效。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及第12條之3,支持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並新增購買公用運輸用途的電動公共汽車、電動計程車免徵貨物稅。
  • 主張公用運輸工具應無限期免徵貨物稅,以鼓勵大眾運輸工具電動化。
  • 呼籲政府應認真推動,部長座車應支持台灣產業,檢討維修費用過高及換車年限規定。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建議購買完稅價格未達新臺幣200萬元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以扶植本土電動車產業。
  • 肯定財政部汰舊換新貨物稅減免政策的成效,認為稅負制度應充分運用以活絡經濟。
  • 強調純電動車貨物稅減免的政策目的在於扶植本土電動車輛的發明與產業發展,而非僅節能減碳。
  • 指出目前台灣純電動車品牌納智捷銷售不佳,進口車輛補助金額高,若不設天花板限制,恐使納稅人的錢補助到進口車,失去政策美意。
  • 建議應將免徵金額上限訂在200萬元以下,以平衡保護本土產業與避免貿易不公的疑慮。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預估電動車減免貨物稅後稅收反而增加的計算邏輯,認為未考慮機會成本。
  • 關切電動車產業何時才能升級完畢、不再依賴租稅優惠,擔憂產業長期受保護卻無法畢業。
  • 指出電動機車雖有貨物稅減免、空污基金及縣市補助,但價格仍無競爭力,要求經濟部思考如何刺激產業進步,讓消費者受惠。
  • 批評電動車充電站及地方服務點普及率不足,未達政府對產業的要求。
  • 針對台新彰銀案,認為合併需金管會核准,現階段不可能,問題癥結在於經營權爭執而非合併。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未來電動汽車銷售量平均每年成長十幾倍的自信來源,指出過去成效不佳,且單靠降稅不足以推動產業發展。
  • 批評經濟部過去推動電動車產業整合不足,未來應加強跨部會整合,並提出具體策略改善電池效能及充電站不足等問題。
  • 要求經濟部若達成銷售目標,5年後應停止貨物稅減免。
  • 質疑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不及格,且其理由(如衡平性、無抗爭、無宣導成本)不合理,要求財政部嚴格把關。
  • 強調減稅不是萬能,在很多時候是萬萬不能,政府應檢討輔導產業的方式。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動車減稅效益,認為若真能增加稅收,應延長50年而非5年,並批評財政部獨厚特定產業減稅。
  • 指出政府稅收超徵卻不減免受薪階級稅負,質疑財政部對減稅政策的雙重標準。
  • 批評財政部與行政院長林全在當沖降稅及彰銀案上的溝通不良,影響財政部在財委會的威信。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認可的電動車廠商中,大部分市占率極低,恐難以存活,要求經濟部提出更實質、積極的產業扶植作為。
  • 關切國內二行程機車汰換問題,要求經濟部與環保署積極合作,利用空污基金加速汰舊換新。
  • 指出台灣電動車推動目標與國際先進國家差距懸殊,要求經濟部宣示更具企圖心的2020年目標。
  • 質疑電動汽車銷售量持續衰退,在減稅措施終止前未出現承購潮,認為經濟部應提出更具體措施,解決邊際效用遞減問題。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上限為150萬元,並延長至112年12月31日。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電動車減免貨物稅預估將有24億元稅損,但經濟部評估可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43.57億元,相抵後整體稅收仍增加19.55億元。
  • 表示貨物稅減免年限尊重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配合其5年策略方案。
  • 同意減稅不是萬能,但電動車在綠能科技上有優勢且世界各國都在鼓勵,未來租稅改革會通盤考量。
  • 認同汰舊換新政策具有節能減碳及刺激景氣目的,且稅負制度應充分運用以活絡經濟。
  • 表示財政部會通盤檢討,並在明年5月提出租稅改革報告。
  • 同意對電動汽機車獎勵方案設定門檻可思考,但需考量國內產業製造能力及避免貿易不公。
  • 承認與行政院長林全在當沖降稅議題上溝通,但強調林全並非反對降稅,而是希望有其他非稅措施配套。
  • 支持電動機車電動化對環境改善有很大幫助,除減稅補貼外,需有充電設施等配套措施,讓民眾使用更方便。
  • 說明海關裁處書登錄錯誤應更正,並視情節對海關人員疏失做適當處理。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說明世界各國電動車推動成效不如預期,主要受電池科技及消費者接受度限制,故台灣以5年為基期,利用租稅誘因建構產業鏈。
  • 表示將透過法人科專與業界科專,針對電池等關鍵零組件技術缺口進行突破,並已促成國內廠商供應Tesla馬達。
  • 承諾將加強跨部會整合,解決電動車推展困境,包括法規、充電環境等問題,並研提新一期電動車計畫。
  • 說明電動機車透過創新營運模式(如Gogoro的APP服務與換電模式)已初具推動成果,市占率顯著提升。
  • 表示推動電動車輛會衡量世界各國產業發展趨勢及購置稅、增值稅等誘因,並考量科技進展。
  • 說明經濟部在推動電動車時,會要求廠商達到一定的國產化和妥適率,以建立產業鏈並對消費者負責,預期最終會留下少數具競爭力的廠商。
  • 表示已與環保署協調,利用空污基金透過地方政府補助,加速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
  • 說明台灣電動車推動目標是衡量市場規模,先針對客運車輛以10年汰換10萬輛為基本盤,讓業者投入電動大巴產業鏈。
  • 同意對電動汽機車獎勵方案設定門檻可思考,類似奢侈稅精神,但工業局優先爭取不設上限,若要設則200萬元較合理。
  • 表示Tesla供應鏈中的馬達由台灣製造,對本土產業鏈有幫助。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說明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6年電動汽車推動目標為3,000輛,實際達成765輛,新5年目標為5,939輛電動汽車。
  • 解釋新興產業建立產業鏈需要逐步推動,會透過跨部會合作,將貨物稅減免作為工具,並與環保署合作推動二行程機車汰換。
  • 說明電動車推動會參考國際發展並考量國內產業能耐,與時俱進調整策略,例如調整小車推動重心至大客車及摩托車。
  • 表示已與內政部協調,在法規方面納入內政部法令,鼓勵新建築設置充電設施,但舊建築因成本問題較難強制。
  • 說明目前最低完稅價電動車為119萬元(市價144萬元),若設100萬元門檻則無車輛適用,若設200萬元則較為合理,可將目前已生產的車款納入。
  • 強調工業局優先爭取不設上限,因Tesla馬達由台灣供應,對產業鏈有幫助,若設上限則200萬元較合理,可平衡產業發展。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營建署已配合經濟部修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公共設施用地、加油站等設置充電設備或換電站。
  • 解釋營建署未全面強制私人建築物停車位設置充電設備,是考量電動車輛普及率不高,若全面強制可能需求不足,希望經濟部提出發展策略與時程再配合。

翁培祐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說明150萬元金額參考邱委員版本,以25%稅率計算,一台約減免37.5萬元貨物稅。
  • 解釋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已減半課徵,若完稅價格300萬元,本來貨物稅75萬元,減半後為37.5萬元;若設150萬元上限,則15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依150萬元乘以25%再乘以二分之一課徵。

相關後續

  • 貨物稅條例第11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條文修正通過,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 通過貨物稅條例附帶決議1案,要求經濟部定期檢討電動車推行方案及方向,並於每會期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公開相關資訊。
  • 通過貨物稅條例附帶決議1案,要求經濟部積極會同相關部會解決電動車輛推展困境,並將電動小客車未來5年占比提高目標為現行之2倍。
  • 貨物稅條例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審查結果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關稅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關稅法第49條修正草案,旨在增訂政府機關為舉辦國際體育比賽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的免稅規定。
  • 核心目的為促進國際體育交流,提升國內競技運動水準,並鼓勵企業或個人贊助國際體育比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9款,建議政府機關為舉辦國際體育比賽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應予免稅,因其具高度公益性,有助促進國際體育交流及提升競技運動水準。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財政部敬表贊同邱委員泰源等25人擬具之關稅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認為有助促進國際體育交流,提升國內競技運動水準。

相關後續

  • 關稅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201
卷/期/冊
106/12/1
發布日期
2017-01-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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