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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及外籍人士語言翻譯政策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續審多項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獲通過,另有部分不予採納,全案擬具審查報告送院會協商。會議亦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偵查中羈押程序的強制辯護與閱卷權,並邀請各部會就外籍人士在台爭訟、就業、就醫、社福之語言翻譯需求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通譯品質、費用及新南向政策下的人才培育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多項關於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在法律上關於夫妻、配偶、父母子女及親屬關係的平等適用,以及相關條文的調整與增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 尤美女等48人、許毓仁等17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部分條文(如第971條之1、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第1079條之1)獲修正或照案通過,其餘多數條文不予採納。
  • 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各條文均不予採納。
  • 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部分條文(如第八章章名及第1137條之1、第1137條之2、第1137條之3)獲修正或照案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條文均不予採納。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 通過之草案將送交朝野協商,並將於明年啟動朝野協商前,併案協商其他相關法律提案。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等就「外籍人士在台爭訟、就業、就醫、社福之語言翻譯需求短、中、長期因應政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質詢旨在檢視並規劃外籍人士在台於爭訟、就業、就醫及社福等領域的語言翻譯需求與因應政策,包含強化通譯制度、專業培訓、資源整合及權益保障。
  • 討論內容涵蓋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勞動部、衛福部及教育部各自負責的通譯服務現況、改善措施、人力與經費配置,以及新南向政策下的人才培育。

相關爭議

  • 印尼漁工死亡案的翻譯爭議:林德福委員質疑屏東地檢署在處理印尼漁工死亡案時,因通譯能力不足(不懂中爪哇語)導致關鍵證詞未被翻譯,影響偵查結果,並質問法務部檢察官是否草率簽結,以及重啟調查後證據保存問題。
  • 通譯專業性與人力不足:多位委員關切司法通譯的專業性不足,尤其在東南亞語言方面,導致翻譯品質受影響,且現有編制內通譯多非外語專長,特約通譯人力仍有缺口。
  • 通譯報酬與福利不合理:林麗蟬委員質疑勞動部對通譯人員的報酬(如500元/2小時,無交通費)過低,且未考量夜間、假日出勤及偏鄉服務的特殊性,影響通譯意願及品質。
  • 外籍勞工權益保障與查察人力:鍾孔炤委員指出外籍勞工查察員人數長期未隨外勞人數增加而調整,影響對外勞權益的保障;並質疑勞動部對懷孕外勞工作權保障與實務遣返之間的矛盾。
  • 逃逸外勞資金流向與追討問題:鍾孔炤委員質疑逃逸外勞透過地下金融匯款,但被查獲時身上無錢,導致收容遣返費用需由就安基金支應,且追討困難。
  • 新南向政策下語言人才培育:許毓仁委員質疑教育部在國小推動7種東南亞語言必選課程的配套措施和研究基礎,以及師資缺口問題;並建議勞動部應鬆綁外籍專業人才來台的學歷證明要求。
  • 原住民族語醫療翻譯缺口:鄭天財委員指出衛福部在醫療通譯政策中,長期忽略原住民族語的翻譯需求,導致原住民就醫溝通困難,並批評長照2.0廣告在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閩南語播放,缺乏文化敏感度。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印尼漁工死亡案因翻譯落差導致偵查草率簽結,要求法務部解釋檢方有無疏失及重啟調查後證據保存問題。
  • 強調語言翻譯需具備更多專業條件,並建議增加各級法院的通譯人才。
  • 關切外籍勞工遭性侵通報數字的正確性,並建議提升翻譯人士的質與量,同時檢討外勞在磨合期間自由選擇雇主的可行性。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周春米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認為是遲來的正義,旨在解決檢辯武器不對等問題。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與律師公會、司改會及法扶等單位密切協調,共同處理閱卷權落實的技術性問題(如抄錄、攝影方式與場所)。
  • 要求司法院在明年4月29日前提出自己的刑事訴訟法修正版本,並納入強制辯護、閱卷權及相關配套條文的考量。
  • 強調法務部應主動提供羈押理由及卷證資料給律師,以確保武器對等。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確認被告或辯護人應有偵查中羈押閱卷權,並詢問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肯認被告在無律師情況下的閱卷權。
  • 質疑司法院對於閱卷方式(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 vs. 法官提示告知)的定論與實施細節,特別是偵查目的限制權的行使者。
  • 關切強制辯護制度擴大後的因應方式,包括法扶、義辯、公辯的資源與分工,並建議增加司法院預算以支持義辯制度。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詢教育部新南向政策10億元預算的運用,特別是吸引東南亞學生及師資培育的急迫目標和師資缺口。
  • 質疑教育部將東南亞語言列為國小必選課程的配套措施、研究基礎及執行可行性,擔心對偏遠學校的衝擊及學生學習混淆。
  • 建議勞動部應鬆綁外籍專業人才來台的學歷證明要求,改以專業證明認定,以利引進對台灣有幫助的各領域人才。
  • 關心新住民第二代人才培育的配套措施。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外籍人士在台人數增長導致司法糾紛增加,強調司法通譯品質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並以印尼漁工案為例,質疑法務部在通譯問題上改善不足。
  • 建議司法機關應將通譯職缺與一般行政人員區隔,並專業性聘用稀有語言人才,以提升通譯品質。
  • 關切移民署在處理新住民協助通譯時發生的憾事,建議改善通譯人員的報酬及安全保障,避免被迫協助的情況。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過去對通譯制度的漠視,指出編制內通譯多非外語專長,且數量不足。
  • 關切司法院與移民署、警政署等機關在通譯人才資料庫互通上的實質成效,並質疑法院重複聘用來自偵查階段的通譯人員,可能影響公正性。
  • 強調應澈底改善通譯制度,確保通譯的公平性與專業性,特別是在處理各地區方言時的準確性。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財團法人法草案的進度、新舊版本差異及提報時程,強調立法院對此議題的關切。
  • 詢問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新增的日產條款,關於日產的認定、爭議及轉為國有的機制,以及可能引發的官司問題。
  • 要求法務部澄清對同婚立專法的立場,質疑其僅委託研究案而非提出具體法案,且研究方向不明確,恐造成誤解及突襲立法院。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通譯人員的報酬不合理(如500元/2小時,無交通費),遠低於司法院及移民署標準,導致人員不穩定且品質難以保障。
  • 要求勞動部檢討並增加假日、夜間出勤及偏鄉通譯的費用,並考量偏鄉通譯的安全顧慮。
  • 指出警察局常因通譯費用問題,轉而尋求非專業人士協助翻譯,影響司法品質。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敦促法務部加快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提出速度,認為應由主管機關主動提出,而非由個別委員因應大法官解釋。
  • 要求司法院研擬偵查中閱卷的相關配套辦法,以解決實務操作問題,如卷證保管、防止資料外洩及律師職業倫理等。
  • 建議司法改革應朝偵訴合一制度規劃,讓檢察官從偵查到公訴全程負責,以提升案件品質及檢察官的責任感,避免因制度問題導致「盲劍客對小李飛刀」的武器不對等情況。
  • 對法務部以檢察人力不足為由,未能推動偵訴合一表示不滿,認為應打破現有體制,稀釋業務量。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對外籍人士就醫語言翻譯的努力,但指出其長期忽略原住民族語的醫療翻譯需求,導致原住民就醫困難,尤其在都會區醫院。
  • 建議衛福部應將原住民族語翻譯納入考量,並可從原住民人口集中區先行試辦。
  • 批評衛福部在原住民族電視台播放長照2.0廣告時,使用閩南語而非原住民族語或中文,顯示缺乏文化敏感度,要求立即檢討改進並重新製作廣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印尼漁工死亡事件反映遠洋漁業惡劣工作環境(4D工作)及漁工權益保障不足的系統性問題。
  • 質疑勞動部對12浬外作業漁工的勞工保險適用解釋,呼籲應保障所有漁工的勞動權益。
  • 要求漁業署在遠洋漁業條例子法中,將商業保險範圍擴及職災、身故等,並務實訂定船員休息時間及作業方式,而非不符實際的條文。
  • 強調應透過定型化契約及與來源國協商,防止仲介對漁工的層層剝削及私下不合理契約,以保障漁工權益,進而維護船長、輪機長安全及台灣國際聲譽。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非法院訴訟階段,如行政訴訟過程中移工的通譯問題,詢問勞動部申訴管道及人力配置。
  • 質疑勞動部1955專線人力及地方政府外勞查察員人數長期未隨外勞人數增加而調整,影響外勞權益保障及查察效率。
  • 指出勞動部對懷孕生子外勞的函釋與實務操作背道而馳,實務上多遣送回國,導致小孩無國籍、無健保等問題,要求研議妥善處理方式。
  • 質疑移民署對逃逸外勞資金流向的處理,指出外勞被抓時常無錢,但有地下金融機構協助匯款,導致收容遣返費用由就安基金支應,且追討困難。
  • 關切外籍家庭看護工因語言障礙導致就醫困難,常需仲介陪同,要求勞動部與移民署特別留意並改善。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為加強對外籍人士保障,司法院自95年起採特約通譯制度,建置18種語言、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並積極研修現制、強化教育訓練、加強迴避規範宣導。
  • 中期將加強通譯權利告知、意見反應管道,並研議編印法院特約通譯手冊;長期則研修遴選機制,提高語言資格條件,並參酌外國例研議修正傳譯報酬標準。
  • 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司法院敬佩其維護人權用心,但就第33條閱卷權主體與立法說明扞格及第34條之2救濟期間未明,建議斟酌釐清。
  • 回應周委員春米,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否有閱卷權一直有爭議,目前傾向律師與被告應有不同期待,被告資訊獲取採許可制,但會與強制辯護範圍連動考量。
  • 表示司法院內部對閱卷權實施細節尚未定案,涉及卷證如何提供、限制範圍、律師閱卷時間、場所、人力等問題,正密集與檢方、辯方研商最順暢流程。
  • 說明強制辯護制度擴大後,法扶法有最低法定刑限制,無法全面適用,屆時將由各法院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名單來因應。
  • 回應張委員宏陸,司法院編制內通譯59位,語言主要為英語、日語、閩南語、客語,但編制內通譯並非針對特定語言招考。目前政策走向以特約通譯為主,著重於新住民常用語言。
  • 表示司法院與移民署等機關通譯人才資料庫互通,法官可透過網站點選,不足時可尋求臨時通譯,並會提醒法官注意通譯公正性問題。
  • 承諾會努力完成委員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期待,刑事廳已積極研議,並將盡力達到委員所提的修法目標。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檢察機關已建置20種語別、192位特約通譯名冊,並訂頒「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辦理通譯訓練講習。
  • 通譯制度改善措施包括持續擴充通譯名冊(包含原住民各族及東南亞語言)、編列特約通譯預算、主動詢問傳譯需求、避免選任有偏頗之虞通譯、提供多語別權益告知書,並加強特殊方言通譯聯繫及培訓認證。
  • 回應林委員德福,印尼漁工案涉及爪哇語翻譯落差,目前已重啟調查,將根據光碟勘驗及漁工供述詳細勾稽,並已轉知各檢察署善盡監督之責。
  • 回應柯委員建銘,法務部認同武器對等原則,但對周委員春米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認為第31條之1強制辯護範圍較審判程序更寬,體例失衡,且第33條閱卷權採檢閱、抄錄、攝影方式,恐在實務操作上(如時間配置、卷證保管)窒礙難行,並建議第33條但書應增列「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例外事由,第34條之2禁止辯護事由應更明確,並考量其他排除事由及整體配套。
  • 回應周委員春米,法務部認為第34條之2禁止辯護規範適用於辯護人,被告本身不需此規範;樂見在配套條件下推動強制辯護,但承認若給被告閱卷權會牽涉其他配套制度。
  • 回應徐委員永明,財團法人法草案已報行政院,正積極研議中,預計行政院將於年底或明年初確定版本送立法院審議;但對日產條款細節及同婚立法立場,因非其分工或資料未出,暫無法明確答覆。
  • 回應蔡委員易餘,法務部認同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但對「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方式,考量實務面可能窒礙難行,建議等待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版本。
  • 回應蔡委員易餘,偵訴合一為理想目標,但囿於現有檢察人力,實務上難以做到,將列為司法改革議題討論,並考慮檢察官問責制度及資深檢察官擔任公訴等配套措施。

何榮村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為保障新住民權益,本部於98年建置整合通譯人才資料庫平台,提供機關團體使用,通譯人員需具備公部門或民間團體訓練結業證書及中文與外語能力。
  • 資料庫通譯人員以女性(1,589人)居多,原屬國籍以越南籍最多(686人),熟諳語言以越南語最多(771人次),主要應用於移民輔導、關懷訪視、社福、衛生醫療、就業輔導、陪同偵訊、出庭等領域。
  • 各警察機關亦建置28種語言、1,633位通譯名冊,並可透過本部資料庫尋求通譯,目前實務運作尚無通譯不敷使用情形。
  • 通譯費用來源主要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新住民發展基金,參照勞動部核發標準,服務站通譯1小時300元,違規查察通譯前2小時500元,之後每小時155元。
  • 回應許委員淑華,移民署處理的通譯協助多為自願,並設有通譯人才資料庫避免選到利益相關者;將持續鼓勵各界善用資料庫提升效益。
  • 回應鍾孔炤委員,逃逸外勞遣返收容費用向就安基金申請,並追討責任方;金融匯兌問題若有情資會反映給調查局。

林三貴 勞動部次長

  • 為保障在台外籍人士工作權益,勞動部已建置雙語通譯服務機制,包括補助地方政府成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116人,104年服務10萬7,756件)、機場關懷服務站(48人,104年服務23萬8,561件)、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45人,104年服務17萬2,022件),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多國語言服務。
  • 訂定「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及「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補助陪同翻譯費用,人身傷害或人口販運案件每案補助2,000元(104年服務1,057件)。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應提供雙語翻譯服務,並納入仲介評鑑制度;同時透過中文線上教材及地方政府課程提升外籍勞工中文能力。
  • 回應林委員德福,衛福部掌握的外勞性侵通報數字與1955專線資訊相當,並認同通譯質與量兩者皆重。
  • 回應林委員德福,目前外勞與雇主磨合問題有轉換機制,90%以上可順利轉換,且工作期間已延長。
  • 回應許毓仁委員,對外籍專業人才來台的程序簡化、專業認定鬆綁等議題,勞動部將配合國發會整體規劃,並在會商時向各部會說明。
  • 回應林麗蟬委員,將檢討通譯費用(如2小時500元)是否足夠,並承諾在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協商,研擬增加假日、夜間出勤及偏鄉通譯的費用。
  • 回應尤委員美女,境外僱用漁工不適用國內勞動法令,係行政院102年會議結論,漁業署另訂規範保障;境內僱用漁工若在12浬外作業,仍適用勞保。
  • 回應鍾孔炤委員,1955專線為24小時多國語言申訴管道,並將申訴轉交地方主管機關;外勞查察員人數將檢討是否隨外勞人數增加而調整。
  • 回應鍾孔炤委員,對於懷孕生子外勞,法令上保障工作權,但實務上會考量人道及小孩照顧問題;逃逸外勞資金流向問題,將提供追討詳細數字,並已與來源輸出國協調追償順序。

蔡森田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本部為建置友善就醫環境,提供多種語言版本就醫文件表單(英、日、韓、越、印、泰文),並培訓通譯員及強化通譯服務平台,透過「新住民發展基金」推動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 本部所屬醫院提供英語翻譯,10家醫院有越、泰、印尼語志工服務,並透過移民署平台協助;發展多種語言衛教宣導資訊(如健保手冊、疾病衛教單張、孕婦兒童健康手冊)。
  • 辦理新住民婦女就醫服務,鼓勵醫療機構提供新住民特別門診及媽媽教室,並強化網站資訊提供多國語言實用就醫指引。
  • 社會福利方面,本部網站提供中英文訊息,地方政府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多語別福利宣導及通譯志工服務。
  • 因應政策將持續提供外籍人士就醫配套措施,配合內政部計畫,輔導醫療院所提供軟硬體設備,並將多國語言衛教宣導材料納入中長程計畫。
  • 回應鄭委員天財,將努力檢討並改進原住民族語醫療翻譯的不足,規劃在原住民人口集中區試辦,並將長照2.0廣告在原住民族電視台使用閩南語播放的疏失帶回檢討改進。

陳良基 教育部次長

  • 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培育具東南亞語言溝通能力之各領域專業人士為重要方向。
  • 大學設有翻譯相關系所(4校7系所,招生181名)及東南亞相關系所(暨南大學、高雄大學等6校6系所,招生205名,106學年度新增4校4系所)。
  • 105學年度開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共18校59門,並透過區域教學資源中心開設線上及實體東南亞語課程(105年6門,106年預計10門),以及區域文化及經貿人才學分學程(105年5班,106年預計9班)。
  • 鼓勵技專校院開設東南亞語言與產業學程,並優先錄取新住民二代學生;補助全國性外語中心強化東南亞語言培育及檢測機制。
  • 短期政策將研擬選送學生赴東協及南亞國家見習或實習,並與法務部、衛福部、勞動部等研商學生至相關場域服務學習、實習或見習。
  • 中長期政策將協助大學增設相關系所及調整課程,提供政策誘因,培育跨領域專業人才,解決語言翻譯人才不足問題。
  • 回應許委員毓仁,新南向政策主要目標是吸引東南亞學生,其中7億元一半用於此;師資培育透過師培管道及語言課程加強;目前境外學生最大來源為馬來西亞、越南、泰國、印尼。
  • 回應許委員毓仁,國小東南亞語言課程為「必選」,提供7種語言(越南、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菲律賓),每週1節課,旨在學習多元文化,不限定對象,是12年國教總綱規劃內容,非因新政府政策貿然推出,將提供研究報告。
  • 回應許委員毓仁,教育部在引進外籍人才方面,主要負責引進優秀外籍師資,正思考以彈薪方式及提供就學、工作條件吸引人才;針對新住民第二代,若願意回母國,提供獎助學金並媒合當地台商企業實習與就業。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回應周委員春米,被告是否開放閱卷涉及到強制辯護的搭配,以及強制辯護的範圍,兩者相互連動。
  • 表示學術上認為閱卷權是辯護人的固有權,若全面強制辯護,則被告皆有律師,問題便不存在。
  • 關於閱卷的實務操作問題,目前檢察官聲請閱卷是將整個卷宗送到法院,但大法官解釋提到若妨礙偵查目的可限制;司法院正密集與檢方、辯方研商,希望設計最順暢的流程,包括限制權的行使者、律師閱卷時間、場所、人力等細節。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回應徐委員永明,法務部財團法人法草案已報行政院,目前正在行政院審查中,將視行政院進度及其他部會意見而定,可提供草案給委員。
  • 回應徐委員永明,行政院本週將連審3天,希望能趕在年底或明年初確定財團法人法草案。

曹晴輝 內政部警政署國際組組長

  • 回應許委員淑華,警政署在辦理講習時會特別交代同仁注意通譯人員的安危問題,並增加人才庫的選擇性及辦理講習來確保通譯人員的安全。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回應林麗蟬委員,勞動部在訂定通譯報酬標準時,曾邀請相關非營利組織團體及地方政府研商,並有參考依據。

黃鴻燕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說明遠洋漁業的特殊性,境外僱用漁工多在當地僱用,不適用國內勞動法規。
  • 表示遠洋三法明年1月20日實施子法後,將加強仲介管理,要求保證金及固定契約,並將商業意外保險金額提高至100萬元,未來可持續提高,同時考量產業界反應。
  • 承諾遠洋漁工若在國外受傷,船主需百分之百負責通報、就醫責任,並將與業者溝通,將職災保險涵蓋在內。
  • 回應尤委員美女,遠洋作業有其特殊性,船員休息時間會與魚群作業時間保持平衡,將務實與船東、船員座談溝通,訂定符合實際需求的休息與作業方式。
  • 承諾會嚴加管控仲介對漁工的層層剝削,要求合約報備,薪資直接匯入漁工帳戶,並將與來源國政府諮商,防範私下不公平契約,以保障漁工權益及台灣聲譽。

朱俊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副司長

  • 回應許委員毓仁,新南向政策10億元運用主要為吸引東南亞學生,其中7億元一半用於此;師資培育透過師培管道及開設語言課程加強。
  • 表示目前招收境外學生最大來源為馬來西亞,其次為越南、泰國、印尼;招攬學生以全英授課為主,東南亞語言授課會循序漸進補上。
  • 回應許委員毓仁,引進外籍人才方面,國發會擬有統整性方案,教育部負責引進優秀外籍師資,正思考以彈薪方式及提供就學、工作條件吸引人才。
  • 回應許委員毓仁,針對國內新住民第二代,若學生願意回母國,提供獎助學金並媒合當地台商企業實習,畢業後可就業1至2年,熟悉當地環境。

林琴珠 教育部國教署副組長

  • 回應許委員毓仁,107年國小將把7種東南亞語言(越南、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菲律賓)列為「必選」課程,與本土語言(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一同選擇,每週1節課。
  • 說明此政策旨在讓學生有機會學習多元文化,不限定對象,是12年國教總綱規劃內容,曾邀新住民代表參與,將提供研究報告。

林三元 司法院行政廳副廳長

  • 回應張委員宏陸,司法院編制內通譯的本土語言部分沒有特別統計;日文跟英文的部分,目前主要使用特約通譯。
  • 說明編制內通譯是公務員招考進來,已存在幾十年,並非針對特定語言取得資格。
  • 回應張委員宏陸,法院在受理案件需要通譯時,會先聯繫之前警察、移民署或檢察官調查時使用的通譯人員,若無法,則從司法院資料庫尋找,紀錄科與移民署之間有聯繫管道。
  • 表示在法院擔任通譯需具結,擔保其公正性,但承認法官無法聽懂所有地方方言。

相關後續

  •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許淑華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為維護外籍或不同語言人士訴訟權益,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該積極強化現職特約通譯之職能,以確保傳譯品質,並適時辦理通譯倫理、法律常識以及偵查程序概要之講習。遇有特殊需求,也應連繫相關駐台代表處或有公信力團體協助提供通曉特殊方言在台人士到場通譯,以維外籍或不同語言人士之訴訟權」獲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段宜康、林為洲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201
卷/期/冊
106/12/1
發布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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