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及外籍人士語言翻譯政策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多項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為同性婚姻相關條文,部分條文經修正或照案通過,全案審查完竣後將提報院會公決並交黨團協商。此外,委員會也初審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強制辯護範圍及偵查中閱卷權。同時,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勞動部、衛福部及教育部就外籍人士在台爭訟、就業、就醫、社福之語言翻譯需求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提案要求強化通譯職能與品質。
討論事項一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法規、婚約訂定、親屬關係成立與法律效果等,並涵蓋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
- 討論聚焦於如何將同性婚姻納入現行法規體系,確保其在夫妻、配偶、父母子女及親屬關係上的平等權利與適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 併案審查尤美女等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九百七十二條經修正通過,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照案通過,其餘多項條文不予採納。
- 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各條文均不予採納。
-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第八章章名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照案通過,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三經修正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各條文均不予採納。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 通過提案,將今日審查通過的草案送交朝野協商,並將105年12月26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及未來相關法律提案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二
外籍人士在台爭訟、就業、就醫、社福之語言翻譯需求短、中、長期因應政策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聚焦於外籍人士在台生活各面向(爭訟、就業、就醫、社福)的語言翻譯需求,探討現行通譯制度的運作現況、面臨的挑戰,並提出短中長期因應政策,旨在提升翻譯品質與保障外籍人士權益。
- 討論重點包含司法通譯的專業性與數量、勞動部對外籍勞工的翻譯服務與權益保障,衛福部在醫療與社福領域的語言協助,以及教育部在東南亞語言人才培育上的策略與師資問題。
相關爭議
- 印尼漁工死亡案的翻譯爭議:林德福委員質疑屏東地檢署在印尼漁工死亡案中,通譯因不懂中爪哇語導致翻譯不全,可能影響案件偵辦結果,要求法務部檢討通譯人力與品質。
- 通譯人員專業性與數量不足:多位委員指出,現行司法機關編制內通譯多限於國語、閩南語、客語,外語及原住民語通譯人才缺乏,且普考進用通譯無法滿足專業需求,導致實務上多依賴特約通譯。
- 通譯報酬與福利不合理:林麗蟬委員指出勞動部補助的通譯費用過低(每案500元起),且未涵蓋交通費,夜間、假日出勤亦無加給,導致通譯意願低落,影響服務品質與穩定性。
- 勞動部對外籍勞工權益保障:林德福委員質疑勞動部對外籍勞工遭性侵通報數字的掌握,並建議檢討外勞在磨合期間自由選擇雇主的權利。尤美女委員則指出遠洋漁工保險保障不足,且定型化契約未能有效防止仲介剝削。
- 外籍勞工懷孕生子問題:鍾孔炤委員質詢勞動部對懷孕生子外勞的處置,指出法令解釋與實務操作(遣送回國)存在落差,且其子女國籍與健保問題未獲妥善解決。
- 偵訴合一制度的推行:蔡易餘委員建議法務部推動偵訴合一制度,以解決檢辯武器不對等及公訴檢察官對案件不熟悉的問題,但法務部次長表示受限於檢察人力與現行制度,實務推行有困難。
- 東南亞語言教育政策:許毓仁委員質疑教育部將東南亞7種語言列為國小必選課程的配套措施與研究基礎不足,擔心師資缺口與學生學習混淆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屏東地檢署在印尼漁工死亡案中,通譯翻譯不全,導致案件草率簽結,要求法務部檢討通譯品質與檢察官辦案程序。
- 認為因語言翻譯造成刑事案件瑕疵,應提升翻譯人士的質與量,並確保其專業條件。
- 關切衛福部外籍勞工遭性侵通報數字,並建議勞動部應提升翻譯品質以保障外勞人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釋字第737號解釋是遲來的正義,刑事訴訟法修法應解決檢辯武器不對等問題。
- 指出周春米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強制辯護、閱卷權)方向正確,但應細談執行細節,如抄錄、攝影地點、順序、時間限制等。
- 建議法務部應主動提供羈押理由及卷證給律師,以確保武器對等。
- 要求司法院在明年4月29日前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版本,並與法務部、律師公會、司改會及法扶協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肯定被告或辯護人連帶的偵查中閱卷權,但質疑是否應限縮於律師。
- 強調武器對等的重要性,主張辯護人應可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並詢問司法院如何實際執行此權利。
- 關切強制辯護制度擴大後,法扶、義務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制度如何因應,建議增加司法院預算以支持義辯制度。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新南向政策10億元預算運用,關切師資缺口及東南亞語言教育政策的急迫目標。
- 對教育部將東南亞7種語言列為國小必選課程的配套措施與研究基礎提出質疑,擔心執行困難與學生學習混淆。
- 建議勞動部應鬆綁外籍專業人才來台就業的學歷證明要求,改採專業證明,以利台灣引進所需人才。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外籍人士在台人數增加導致司法糾紛,但司法通譯品質不足,可能影響當事人生命、自由與財產權益,並以印尼漁工案為例要求檢討。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將通譯職缺與一般行政人員區隔,專業性任用稀有語言人才,並遇缺不補,改用專業特約通譯。
- 關切新住民協助警方通譯時可能面臨的安全與報酬問題,要求移民署改善通譯人才資料庫運用與報酬機制。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過去對通譯制度的漠視,導致編制內通譯人數少且語言類別不符需求。
- 質疑司法機關與移民署、警政署等機關通譯人才資料庫的互通性及實際運作效果。
- 擔憂由曾協助移民署或警政署的通譯人員再至法院擔任通譯,可能影響公正性,要求法院徹底改善此制度。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財團法人法草案的進度、時程及新舊版本差異,關切能否趕上臨時會審議。
- 詢問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新增的日產條款,關於日產認定、爭議及轉為國有的機制,以及可能產生的官司問題。
- 要求法務部澄清對同婚立專法、伴侶法、婚姻法等議題的立場,並質疑其委託研究案的期程與內容,批評法務部未在委員會審查時提供相關資訊。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補助警察局及移民署專勤隊的通譯費用過低,與司法院、移民署的標準落差大,導致通譯意願低、品質不穩。
- 要求勞動部盡速檢討並增加假日、夜間出勤及偏鄉通譯的費用,並考量偏鄉通譯回程安全問題。
- 建議勞動部應研擬直接僱用通譯人員,或至少調整非直接僱用通譯的報酬,使其符合勞力與專業付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加快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修法速度,以落實大法官解釋賦予律師偵查中閱卷的權利。
- 建議司法院應研擬偵查中閱卷的相關辦法,包括時間配置、卷證保管、防止資料外洩等配套措施。
- 提倡司法改革應朝偵訴合一制度規劃,打破現行檢察官偵查與公訴分離的體制,讓檢察官對案件全程負責。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對外籍人士就醫語言服務的努力,但指出原住民族在醫療院所缺乏族語翻譯協助,老人家就醫溝通困難。
- 要求衛福部考量原住民族的特殊性,在原住民人口集中區(如花蓮、台東、桃園、新北)先行試辦族語醫療翻譯服務。
- 批評衛福部在原住民族電視台播放長照2.0廣告時,使用閩南語而非族語或中文,顯示其缺乏「文化敏感度」,要求檢討改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以中爪哇印尼漁工死亡事件為引,指出遠洋漁業工作環境惡劣,漁工權益保障不足,可能導致衝突與悲劇。
- 質疑勞動部對12浬外作業漁工勞保適用性的解釋,認為應保障所有在台聘僱漁工的勞工保險權益。
- 關切遠洋漁業條例子法中商業保險金額提高至100萬元,但要求保險範圍應涵蓋身故、醫療及職災,並應務實訂定船員休息時間與作業方式。
- 指出仲介對漁工層層剝削問題,建議漁業署應借鑒外籍勞工及看護工的經驗,透過與來源國協商,防止私下不公平契約,確保漁工在簽約前了解自身權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非法院訴訟階段,行政訴訟過程中移工的通譯問題,特別是向勞動部申訴時的管道與人力。
- 批評勞動部1955專線人力未隨外勞人數增加而擴編,導致地方查察員人力不足,影響外勞權益保障。
- 指出勞動部對懷孕生子外勞的函釋與實務(遣送回國)背道而馳,要求研議妥善處理方式,保障其工作權及子女權益。
- 質疑移民署祥安計畫對逃逸外勞的處理,特別是地下金融機構協助匯款的漏洞,以及追討遣返費用的成效。
相關人員回應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特約通譯制度,現有18種語言236名備選人,並設有特約通譯意見反應表以確保翻譯品質。
- 表示司法院將研修現制以應實務需求,簡化通譯費用支給程序,並強化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及迴避規範宣導。
- 提出中期政策包括加強通譯權利告知、意見反應管道及編印特約通譯手冊,長期則研修遴選機制並研議提高傳譯報酬標準。
- 回應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認同其維護人權用心,但建議法律扶助仍應符合法扶法規定。對於偵查中閱卷權,認為被告與律師應有不同期待,律師可閱卷,被告則採許可後交付模式。
- 表示司法院正積極針對釋字第737號解釋進行內部檢討與資料蒐集,並與法務部、律師界等單位密集研商閱卷權的實施細節,如卷證提供、保管、場所、時間及人力配置等問題。
- 說明強制辯護制度擴大後,法扶法規定重罪才有法律扶助,其餘案件將由各法院與律師公會協調義務辯護名單來承擔。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檢察機關使用通譯現況,已建置20種語別192位特約通譯名冊,並訂頒相關注意事項與倫理規範,定期辦理訓練講習。
- 提出通譯制度改善措施,包括持續擴充通譯名冊(包含原住民及東南亞語言)、編列預算、主動了解傳譯需求、提供多語別權益告知書,並加強特殊方言通譯聯繫與培訓認證。
- 回應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認同其維護人權,但建議待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提出修正草案後再併案審議。
- 指出草案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均應強制辯護範圍過寬,體例失衡,且涉及法律扶助的財政負擔問題。
- 對辯護人閱卷權採「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方式,提出實務面困難,如卷證龐雜、時間配置、複製與保管問題,並建議增列釋字第737號解釋中「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例外事由。
- 對於禁止辯護處分,認為「公開或揭露」定義不明,且排除事由不應僅限於此,應一併考量律師倫理與洩密罪等配套。
- 表示法務部已將財團法人法草案報送行政院,正積極研議中,但因非其分工業務,無法提供詳細內容。
- 澄清法務部對同婚議題是委託國立清華大學進行研究案,並非已提出法案,研究報告預計明年2月完成。
何榮村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報告移民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平台,提供18種語言1,742名通譯人員,以越南語、英語、印尼語為大宗,供各機關及民間團體申請使用。
- 說明通譯人員資格需具公部門或民間團體訓練結業證書,並具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件。
- 表示警察機關已建置28種通譯語言1,633名通譯人員,目前實務運作尚無通譯不敷使用情形,並指出警察機關通譯與司法通譯不同。
- 說明通譯費用來源主要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並提供服務站通譯志工服務。
- 強調移民署處理通譯是自願原則,並表示若有地下金融匯兌情資會反映給調查局。
林三貴 勞動部次長
- 報告勞動部為外籍人士在台工作提供多項雙語翻譯服務,包括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諮詢服務中心、機場關懷服務站、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並訂定臨時安置及非營利組織陪同詢問作業要點。
- 說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應提供雙語翻譯服務,並鼓勵提升外籍勞工中文能力。
- 針對遠洋漁工議題,解釋境內僱用漁工適用國內勞動法令,但境外僱用漁工因行政院會議結論不宜將境外海域漁船視為領土延伸,故不適用國內法規。
- 回應通譯費用問題,表示一般性通譯的費用會進行檢討,但涉及人身或人口販運案件的補助較高。承諾將在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協商,檢討假日、夜間出勤及偏鄉通譯的費用與車馬費。
- 說明外籍勞工懷孕生子法令未特別禁止,基於國際人道考量應保障工作權,但實務上需考量勞雇關係及子女照顧問題。
- 回應外勞查察員人數問題,表示可以檢討是否隨外勞人數增加而適當調整。
- 說明勞動部對逃逸外勞遣返費用有追償順序,最終會與來源國協調,並表示會提供詳細追討數字。
蔡森田 衛福部次長
- 報告衛福部為外籍人士建置友善就醫環境,包括製作多種語言版本文件表單、培訓通譯員及強化通譯服務平台,發展多種語言衛教宣導資訊,並辦理新住民婦女就醫服務。
- 說明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服務對象為本國籍者,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會製作多語別福利宣導單張並結合通譯志工提供服務。
- 承諾將持續提供外籍人士就醫配套措施,配合內政部計畫,輔導醫療院所建置友善環境,並將多國語言衛教材料納入中長程計畫。
- 回應原住民族醫療翻譯需求,表示會努力規劃在原住民人口集中區的醫療院所推動族語翻譯服務。
- 承認在原住民族電視台播放長照2.0廣告使用閩南語是疏忽,承諾將帶回檢討並研議重新製作或抽換廣告。
陳良基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教育部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積極培育具東南亞語言溝通能力之專業人士,以應外籍人士在台語言翻譯需求。
- 報告大學相關系所及課程開設現況,包括翻譯系所、東南亞相關系所(已增至6校6系,招生名額205名)及跨校東南亞語課程與學分學程。
- 提出未來政策推動方向,短期將提供學生赴國內外實習見習機會,並與法務部、衛福部、勞動部研商學生至相關場域服務學習;中長期則協助大學增設相關系所及調整課程,培育跨領域專業人才。
- 回應新南向政策預算運用,表示7億元用於吸引東南亞學生,2億元用於培養師資,並以全英授課為主,東南亞語言師資將循序漸進補上。
- 澄清107年國小東南亞語言課程為「必選」而非「必修」,學生可在本土語言與東南亞7國語言中選擇一項,每週一節課,旨在提供多元文化學習機會,不限定對象。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被告閱卷權是否開放,需與強制辯護的範圍連動考量,若全面強制辯護則問題較小,否則可能需搭配法官提示要旨等方式。
- 針對辯護人閱卷權的實施,表示因涉及實務操作問題,如卷證送到院方後如何限制妨礙偵查目的部分、律師看卷時間、印製、場所、人力等細節,正與檢方、辯方密集研商,希望設計出最順暢的流程。
黃鴻燕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補充說明遠洋漁業的特殊性,船隻出海數年,漁工多在當地僱用,不適用國內法規。
- 表示遠洋漁業三法將於明年1月20日實施子法,將加強仲介管理,要求保證金及固定契約,並盡量將契約條件拉近國內標準,以保障境外僱用船員。
- 說明商業保險金額將提高至100萬元,並與業者溝通將職災保險涵蓋在內,同時要求船主百分之百負責漁工就醫責任。
- 指出遠洋漁業作業特性不同於陸地,船員休息時間與作業方式需與船員協調,在保障休息時間與顧及漁獲之間取得平衡。
- 強調將嚴加管控仲介,防止層層剝削,要求薪資直接匯入漁工帳戶,並將與勞動部及來源國政府多方面努力防弊。
朱俊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副司長
- 說明新南向政策10億元預算中,7億元用於吸引東南亞學生,師資培育透過師培管道及開設語言課程加強。
- 表示目前境外學生最大來源為馬來西亞,其次為越南、泰國、印尼,並以全英授課為主,東南亞語言授課會循序漸進補上。
- 回應引進外籍人才配套,表示國發會擬有統整方案,教育部主要負責引進優秀外籍師資,將思考彈薪方式及提供就學、工作條件吸引人才。
- 針對新住民第二代培養,表示若學生願回母國,將提供獎助學金,並媒合當地台商企業實習,畢業後可就業1至2年,熟悉當地環境。
林琴珠 教育部國教署副組長
- 說明107年國小東南亞語言課程為「必選」,共有越南、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柬埔寨、菲律賓等7種語言,學生可在本土語言與東南亞語中選擇一個,每週一節課。
- 表示此政策旨在讓學生有機會學習多元文化,因應國內新住民人口比例增加,不限定新住民學生,凡有興趣者皆可選讀。
- 說明此課程是國教院規劃12年國教總綱時,邀新住民代表參與後放入的,教育部負責後端配合與執行。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已報送行政院,目前正在行政院審查,進度需視行政院及其他部會意見而定。
- 表示行政院本週將連審3天,希望能盡量趕在年底前或明年年初確定草案,並將訊息提供給委員。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說明勞動部通譯費用標準當初有邀請相關非營利組織團體及地方政府一起研商,並有參考。
- 解釋勞動部補助的通譯費用,若涉及人身或人口販運案件,每案補助2,000元,一般案件則為前2小時500元,之後每小時155元。
曹晴輝 內政部警政署國際組組長
- 說明警政署在辦理講習時會特別交代同仁注意通譯人員的安危問題,並增加人才庫的選擇性及辦理講習來確保通譯人員的安全。
林三元 司法院行政廳副廳長
- 說明法院編制內通譯人員主要負責英語、日語、客語及閩南語,但本土語言部分沒有特別統計。
- 表示目前法院日文、英文部分多使用特約通譯,因編制內通譯並非針對特定語言招考,且傳統訴訟不見得每個案件都需要特定外語通譯。
- 說明法院與移民署之間有聯繫管道,法官受理案件需要通譯時,會聯繫紀錄科長尋找,若有前階段通譯會請其繼續協助,不足則從資料庫尋找。
- 回應通譯公正性問題,表示法院通譯需具結,且法院原則上不受前面階段拘束,但承認法官無法聽懂各地所有方言。
相關後續
- 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許淑華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積極強化現職特約通譯職能,確保傳譯品質,並適時辦理通譯倫理、法律常識及偵查程序概要講習。遇特殊需求,應聯繫相關駐台代表處或公信團體協助提供特殊方言通譯,以維外籍或不同語言人士之訴訟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201
- 卷/期/冊
- 106/12/1
- 發布日期
- 2017-0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