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村里長權益與定位修法聯席審查:聚焦撫卹、獎金及老屋重建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9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及「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主要討論村里長模糊的法律定位、因公傷亡撫卹金與年終獎金的合理性及全國一致性。會議中亦觸及老屋重建、警察權益等議題。內政部承諾半年內提出完整方案,相關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黨法草案」案 (含委員及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黨團所擬具之政黨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全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村里長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模糊定位,及其在執行公務時所面臨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問題。
  • 研議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的法源依據與全國一致性標準,以保障其基本權益與尊嚴。

相關爭議

  • 村里長法律定位不明:介於公務員與民意代表之間,導致權責不符,在承擔公務責任時被視為公務員,但卻無法享有相應的福利與保障。
  • 撫卹金標準不一:各縣市因財政能力差異,對村里長因公傷亡的撫卹金支給標準從5萬元到150萬元不等,造成不公平現象。
  • 年終獎金爭議:村里長全年無休服務基層,卻無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相較於其他公職人員顯得待遇不足。
  • 中央與地方財政負擔:提高村里長福利涉及龐大經費,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如何分攤財政責任是關鍵爭議點。
  • 改革範圍與時程:應進行全面性制度檢討或僅針對特定福利項目進行修訂,以及行政部門提出具體修法版本的時程。
  • 法律適用性:應修正《地方制度法》作為母法,或透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等子法處理相關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議增列討論「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並支持與《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併案討論。
  • 強調村里長工作多元且危險性高,應有專法保障其因公傷亡撫卹權益。
  • 指出各地方政府因財政有限,多以福利互助金處理撫卹,金額不一,應予重視。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強調村里長法律定位模糊且矛盾,有義務時是公務員,有權利時無保障。
  • 指出台東村長因公殉職僅獲8萬元喪葬互助金,凸顯撫卹制度不足。
  • 提案旨在解決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問題,特別是因公執行職務者,並強調母法通過後配套條例應儘速處理。
  • 批評內政部報告誤導,將其提案中僅涉及撫卹的部分與年終工作獎金併在一起討論。
  • 主張政府應承擔村里長因公傷殘死亡的責任,這是一個重要的宣示,且實際動用人數不多,不會造成財政困難。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引用《刑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明確指出村里長是不折不扣的公務員及公職人員。
  • 強調村里長承擔多項公務,卻無年終工作獎金及喪葬補助,待遇不公。
  • 呼籲立法院應勇敢面對村里長權益問題,不應憂讒畏譏,並支持徐委員的提案。
  • 指出地方政府雖有自治條例,但若母法未解決,地方制定亦受限。
  • 強調村里長在防災、疫情防治等第一線扮演關鍵角色,應給予更多責任與應有權利,並呼籲行政部門提出完整方案。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村里長責任重大,各縣市喪葬撫卹標準不一,要求內政部整體思考全國一致性標準。
  • 指出目前撫卹多透過保險方式處理,金額差距大,對第一線服務的里長不公平。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引用台東村長殉職僅獲8萬元賠償案例,認為對村里長不公平,感嘆其待遇不如動物。
  • 質疑政府在村里長撫卹案上缺乏中央與地方經費負擔的具體計算與承諾,擔憂法案推動淪為假動作。
  • 要求內政部針對警察應休未休假比例提出數據與配套措施,並對警察過勞死人數遽增表達心疼與關切。
  • 詢問內政部是否恢復取消的首都加給,並強調警察工作權益的重要性。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肯定村里長在基層協助政府執行公務的重要性,尤其在災害通報與弱勢協助方面。
  • 詢問內政部何時會舉行與地方政府的研商會議,以及是否會提出行政院版法案併案討論。
  • 主張行政院應提出版本共同探討,取得折衷方案,不應拖延。
  • 要求內政部檢討信號彈管制法令,防止攻擊事件,應從源頭控管。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方使用束帶綑綁同性婚姻抗議民眾的做法不符比例原則,並要求檢討《集會遊行法》及《警械使用條例》。
  • 指出警察過勞死人數創歷年新高,要求部長承諾在最短時間內提出解決警察休假與工作尊嚴的方案。
  • 強調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議題討論已久,不應再以財政問題推託,並肯定內政部舉辦公聽會。
  • 呼籲主席及行政部門應有所突破,不能讓村里長繼續遭受不公平待遇,並要求儘速處理法案,展現魄力。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村里長在地方自治結構中的定位模糊,既非民意機關也非機關,僅為鄉鎮市區的派出單位。
  • 指出《地方制度法》第61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領取事務補助費,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主張應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而非《地方制度法》來處理村里長權益。
  • 強調村里長是民選但非民代,執行行政工作但非公務員,定位不明導致其困境。
  • 呼籲內政部應儘速彙整公聽會意見並訂定法案送立法院審查,釐清村里長定位、職權與保障三者關係。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肯定村里長對地方自治的巨大貢獻,形容其為「土地公」,工作包山包海。
  • 分享選區里長因勘災殉職僅獲8萬元撫卹金的案例,認為待遇不公,並提出以《災害防救法》第47條處理的經驗。
  • 質疑村里長在法律上「用之如寶,不用如草」,執行公務時被視為公務員,卻無相應福利。
  • 建議由內政部統一編列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預算,因人數不多但鼓勵作用大。
  • 呼籲應給予村里長基本配備,以應對颱風等災害勘災需求。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肯定村里長對基層事務的貢獻,並指出颱風天村長死亡事件凸顯身分認定不足。
  • 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未制定村里長幹事服務要點,且直轄市與縣市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有異,應檢討。
  • 建議內政部在提出修法版本時,一併檢討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及村里幹事三者業務與功能重疊問題,明確中央規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引用蔡英文總統對村里長「微型民選首長」及「雙重角色」的定位,要求內政部在半年內明確村里長法律定位。
  • 建議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應獨立法制化,比照薦任8職等公務員標準,並由政府直接編列預算,而非僅依賴保險。
  • 建議村里長年終工作獎金可參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條例》中的春節慰問金標準,以衡平其權益。
  • 指出目前1萬5千元保險費實務上未能充分保障村里長,因其可能用於健康險而非意外險。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村里長工作繁雜,遠超法定職務,且兼具公務員與民意代表雙重角色,但待遇福利卻遠不如二者。
  • 強調村里長長期期盼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及撫卹等福利。
  • 呼籲內政部應確實了解村里長實際工作內容,並儘速提出草案,檢討其角色定位與應有福利。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疑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4萬5千元及保險費1萬5千元的保障是否足夠,尤其因公傷亡無法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條例。
  • 指出各縣市福利互助辦法標準不一,從5萬元到150萬元不等,主張應統一全國標準,但需考量地方財政彈性。
  • 建議村里長工作繁雜且24小時服務,應比照公務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 質疑為何直轄市的區不能選區長及區民代表,主張應研議讓區民選出自己的代表以落實地方自主性。
  • 建議省諮議會應儘速虛級化,將員工調至其他機關,避免預算浪費。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指出村里長角色與定位模糊,既非民意代表也非公務人員,但每月有4萬5千元補助費且執行地方勤務。
  • 主張應將村里長職位真正的法制化,賦予明確法律地位,並解決其在地方制度上的整體問題。
  • 詢問內政部對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的看法,並建議強化現有1萬5千元保險費的運用,確保意外保障。
  • 強調村里長制度在世界各國少有,但其存在扮演重要角色,應從正面看待並釐清其定位。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同村里長定位、角色與法律扞格之處需解決,並支持因公傷亡撫卹。
  • 要求內政部提出明確時程規劃,在半年內清楚界定村里長角色,並解決其薪資及資格問題。
  • 指出村里長工作入不敷出,里辦公室定位不明,且各里資源差異大,多數里長付出辛勞。
  • 肯定村里長在登革熱防治等公共事務中的重要角色,呼籲政府應以大器角度看待其貢獻。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村里長身兼兩種身分卻又兩者皆非,但對地方貢獻巨大,是台灣的寶貝,工作包羅萬象。
  • 主張村里長因公傷殘、死亡撫卹應比照公務人員,由政府一次性解決,不應再拖延。
  • 呼籲內政部應有魄力處理此案,不應受限於財政問題或身分別,因其付出與公務相關就應保障。
  • 質疑婦聯會與國民黨無關的說法,並要求內政部針對婦聯會未提供財報資料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查帳甚至解散。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村里長制度的功效,但指出其定位模糊,類似鄉鎮市公所的派出單位,卻非民代且無給職。
  • 強調村里長有職章且承擔多項公務員責任,如災害防救、傳染病防治等,應解決其權責不符問題。
  • 建議內政部在研究村里長問題時,一併檢討村里幹事制度,裁撤部分職位以節省經費,轉用於村里長福利。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因公殉職的撫卹與遺族照顧,並肯定地方政府對警察的貼心作為。
  • 支持羅致政委員提案,主張村里長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致死傷應給予撫卹金,強調實際發生數不多,財政負擔不大但具重要保障意義。
  • 認為村里長工作雖雜但直接危險性相對較低,因公亡故個案數少,政府應預作評估並儘速研議配套。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新政府若維持舊政府對村里長權益問題的思考,則無必要換政府。
  • 指出村里長與民意代表待遇不公,村里長工作負擔不輸代表,卻被明定為無給職。
  • 強調村里長有責無權,常因行使公權力而遭貪污瀆職罪起訴,卻無法享有公務人員福利。
  • 呼籲政府統一村里長因公殉職補助金、年終工作獎金標準,避免一國多制、待遇不一的狀況。
  • 要求內政部必須調整,不能讓村里長不平,並強調新政府應解決人民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召委排定此議題,指出村里長事務繁雜且站在第一線,工作量大。
  • 強調村里長定位奇怪,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出,卻非公務人員,待遇與撫卹全國不統一。
  • 肯定內政部長召開公聽會的聰明作法,並要求內政部統一全國村里長撫卹金標準,不應再由各縣市規定。
  • 建議村里長年節禮金應比照市民代表,以提升其福利待遇。
  • 要求內政部明確村里長職位,解決其無法享受公務人員待遇卻要比照懲治條例處理的不公平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認同村里長法律定位模糊且矛盾,介於公務員與民意代表之間,是台灣獨樹一幟的特色。
  • 說明現行村里長為無給職,僅有事務補助費,且有最高1萬5千元的保險費及福利互助金,但各縣市金額不一。
  • 指出台東村長殉職案例中,除8萬元互助金外,因具防災專員身分另有350萬元意外險理賠,強調現有保障機制非僅互助金。
  • 承諾內政部已辦理4場公聽會,並將於1月5日與各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研商,預計半年內提出村里長整體制度的完整方案。
  • 強調改革應是整體性而非局部手術,涵蓋法律定位、職權內涵、資源配置與保障,並需考量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攤。
  • 對於年終工作獎金,傾向以「慰問金」名義研議,並參酌地方民代標準,但需與地方政府協調經費負擔。
  • 說明村里長在防災、疫情防治、環境維護等公共事務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存在是社會的福氣。
  • 回應有關警察權益問題,表示非常重視警察工作環境與權益,將檢討勤務並確保應休假權利,並會提供相關數據與配套措施。
  • 回應信號彈管制問題,認為需從源頭管理,由多個部會協調權責,內政部將積極處理。
  • 回應婦聯會財報問題,表示已去函要求15日內提供,若未提供將協同會計師查帳,不排除要求限期改善甚至解散。

林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 說明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撫卹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有給專任公務人員,村里長不在此範圍。
  • 表示村里長撫卹問題,銓敘部尊重內政部的主管權責。

相關後續

  • 羅致政等26人、趙天麟等21人所提「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及徐榛蔚等21人所提「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趙天麟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於半年內召集財主單位研商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會議無異議通過。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老屋重建獎助條例相關問題

核心議題

  • 討論老舊危險建築物重建的推動,包括符合條件的房屋數量、預期參與計畫的目標,以及帶動內需市場的商機。
  • 探討老屋重建條例中100%住戶同意的門檻、容積獎勵誘因是否足夠,以及政府投入資源與政策誘因對不同地區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同意門檻過高:草案規定需全體住戶同意才能重建,若有釘子戶或找不到所有權人,將難以達到100%同意,影響重建進度。
  • 獎勵誘因不足:法定容積1.3倍的獎勵,對於房價較低的非雙北地區(如台南、高雄)可能誘因不足,導致重建集中於高房價區。
  • 政策目的達成疑慮:擔憂政策最終未能有效帶動全國老屋改建,可能獨厚產權單純或大地主,而非真正需要重建的傳統公寓。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老屋重建條例通過後,符合條件的房屋數量、預期參與計畫的目標值以及能帶動的商機。
  • 質疑容積獎勵誘因在非雙北地區(如台南、高雄)可能不足,導致重建集中於房價較高的雙北地區,影響政策目的達成。
  • 指出條例中全體同意的條件難度高,希望內政部深入討論確保政策成功。
  • 肯定條例簡化程序將加速重建,但對其他難點要求部長再思考。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老屋重建草案要求全體住戶同意的規定理由,認為門檻過高,恐因少數不同意戶阻礙重建。
  • 擔憂此規定對產權單純的地主相對容易,但對戶數多、產權複雜的傳統公寓難以整合,與快速重建目的矛盾。
  • 詢問內政部對1%不同意戶的配套措施,以及何時能推動更具強制性的作法,避免政策美意變成獨厚個別地主。
  • 詢問內政部預估何時能有具體重建成果,以及何時可全數重建完成。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條例著眼點在於30年以上且經評估為危險的老屋,預估約有3.4萬棟符合條件。
  • 表示政策目標是儘量促成有安全疑慮的房屋儘速改建,但實際數量需多方條件配合。
  • 強調政策主要透過容積獎勵與程序簡便來鼓勵重建,尤其是程序簡便為重要原因。
  • 承認多數符合條件的房屋集中於台北、新北,但政策非僅針對雙北,將從多面向著手解決誘因問題。
  • 指出100%同意並非門檻,而是設定範圍,針對有意願改建的住戶,先簡化程序、提供誘因。
  • 表示這是「重建機制」而非「都更權利轉換機制」,目標是在未來3至4年內看到明確具體成果。
  • 承諾會與幕僚深入討論誘因不足問題,確保政策推動成功。

相關後續

  • 賴瑞隆委員要求內政部就老屋重建政策誘因及達成政策目的之關鍵點再深入討論。
  • 陳怡潔委員要求內政部提出針對不同意戶的配套措施,並確保政策能實際執行,避免獨厚特定地主。
  • 內政部預計在未來3至4年內推動老屋重建計畫,以期有明確具體成果。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601
卷/期/冊
106/16/1
發布日期
2017-02-1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