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保障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審查:兼論一例一休及營造業工安問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9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大溪高中重大職災事件中未加保勞工保障、捷運潛水夫症等職業病議題進行報告及質詢。會議亦討論一例一休實施爭議、營造業工安預防及原住民族勞工權益。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勞動部及工程會研議改進措施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中,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的扶助範圍、裁決機制與勞動部預算員額編列。
- 勞動部103年曾提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草案,因「所有受僱勞工全面納保」條文引發職業工會衝擊疑慮而遭杯葛,影響職災勞工保障。
相關爭議
-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立法院102年決議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勞動部承諾下個會期送出,但委員質疑進度過慢,導致許多勞工仍處保障空窗期。
- 全面納保爭議:勞動部政策希望所有受僱勞工強制納保,但職業工會對此有意見,溝通仍持續中。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103年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草案遭杯葛原因,關切全面納保進度及未納保職災勞工保障。
- 認為職災認定困難,特別是職業病與過勞案件,應儘速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以保障勞工。
- 要求勞動部追究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的責任,並檢討職保法對未加保勞工的低額補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在將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至4款所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納入勞資爭議處理法扶助範圍。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具體內容未詳述)。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具體內容未詳述)。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承諾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草案將於明年上半年送出勞動部,但全面納保部分仍需加強溝通。
- 說明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的責任包括罰款及勞基法補償責任,勞動部將追究。
- 承認職災認定特別是職業病較為專業且耗時,將請地方政府協助認定過勞案件。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解釋103年職災保險法案遭杯葛主因是職業工會擔心全面納保對其造成衝擊。
- 說明目前勞保已涵蓋逾1,010萬人,估計約有30至40萬人未納保(主要為4人以下企業)。
相關後續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依委員鍾孔炤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增列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納入扶助範圍。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提案通過。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行政院於106年起專案處理勞動部聘用預算員額及編列所需人事費用,以提升裁決機制品質。
- 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邀請勞動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因應大溪高中重大職災事件,三名死亡工作者未參加勞保,可能被認定為非職災事故。然而另二名死亡工作者則因有加入勞保而可認定為職災,造成同一工作場所事故卻同時存在職災與非職災的案例。爰就未加勞保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如何才能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法定職災補助?我國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成效及勞動部如何落實職災勞工保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大溪高中重大職災事件中,5名罹難勞工(其中3名未加勞保)的職災認定與補助問題,以及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保法)的施行成效與未來保障措施。
- 探討公共工程工安預防機制、勞工保險涵蓋率、職業病認定與長期追蹤,以及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引發的勞資爭議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未加保勞工職災補償不足:大溪高中3名未加保罹難勞工家屬僅能依職保法領取約90萬元死亡補助,被批金額過低,且雇主責任追究機制仍待強化。
-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緩慢:立法院102年決議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勞動部承諾下會期送出,但委員質疑進度過慢,導致保障空窗期。
- 職業病認定與追蹤不足:職業病核定率遠低於職業傷害,捷運潛水夫症等慢性職業病潛伏期長,認定複雜且長期追蹤機制缺乏。
-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安把關機制:委員質疑工程會現行對承包商的計分、停權等機制對工安預防誘因不足,特別是2億元以下最低標工程的把關問題。
- 營造業層層轉包與勞工納保:營造業高職災率,層層轉包導致僱傭關係不明確,許多臨時工未加保,資方規避責任,要求工程會修改採購契約範本納入勞動權益保障條款。
- 一例一休實施配套措施不足:新制上路倉促,勞資雙方對休息日加班費、請假規則等仍有疑慮,勞動部函釋及配套措施被批不足,且公部門財政衝擊未被充分考慮。
- 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爭議:勞動部預告僅將「未具本職」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引發學校為成本考量解雇這些教師,與保障弱勢本意相違,被批造成不當差別待遇。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進度緩慢,導致30-40萬未納保勞工保障不足。
- 認為職保法第6條對未加保勞工90萬元死亡補助過低,應強化雇主追究責任。
- 關切職災認定困難,特別是職業病與過勞案件,要求勞動部加速處理。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現行工安計分機制效果不彰,特別是對於2億元以下的最低標工程。
- 建議工程會應明確訂定作業要點,將職業安全納入最低標廠商評選考量,以強化事前預防。
- 批評工程會對工安事件的把關不足,導致職安署只能事後處理。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倉促,勞動部對休息日排班請假等問題函釋研議過慢,配套措施不足。
- 關切公部門因一例一休加班費增加的財政衝擊,要求勞動部協助解決。
- 指出台灣職災死亡率仍高,勞檢人力不足,勞檢覆蓋率低,職災保費率過低,要求勞動部加強改善。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營造業分包管理問題,質疑多次違規廠商僅停權1年罰則過輕。
- 要求勞動部提出辦法,強化對未幫勞工加保雇主的處罰,並將勞保納保責任延伸至大包商。
- 強調營造工地應加強前中後期安全檢查,特別是高空作業安全帶落實,並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注捷運潛水夫症集體職業病案例,質疑職業病潛伏期長,現行職災給付時效不足。
- 要求勞動部建立嚴重職業病患者長期資料庫,提供定期健檢、醫療扶助及法律協助。
- 指出我國職業病認定比例偏低,質疑認定標準過於嚴苛,應予檢視放寬。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溪高中職災中3名未加保勞工無法獲得足夠保障,批評職保法實施14年仍有逾半案例未獲補償。
- 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情節重大廠商僅停權1年罰則過輕,應主動關心並嚴懲。
- 建議勞動部應研議製作勞保卡,方便現場檢查,並修法對未替勞工投保雇主處以刑責,強化保障。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溪高中職災發生原因未明,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落實,罰則過輕。
- 要求勞動部與工程會檢討職安法漏洞,強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責任,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批評勞動部對一例一休問題的回應模糊,要求1週內提出明確函釋,並應推動優於勞基法企業的認證制度。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對一例一休爭議盡速提出統一函釋,並給予企業4個月緩衝期,採輔導而非立即裁罰。
- 指出大溪高中職災中未加保勞工補助過低,建議檢討職保法死亡補助金額,並強化與醫療體系連動,主動告知勞工相關補助資訊。
- 要求工程會對重大工安事件的不良廠商應嚴格督導,延長停權年限至3年,並在履歷中明確標註。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澄清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方式,並研議緩衝期以減少民怨。
- 關切大溪高中職災原因調查進度及勞檢員專業度與安全問題。
- 建議職災認定應從速,並強制雇主為所有員工投保勞保,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共工程委員會對重大職災的監督責任未落實,要求提供歷年懲罰性罰款、停權數據。
- 探討公共工程機關是否適用職安法事業單位責任,以及營造業「假承攬真僱傭」問題。
- 建議工程會研議將營造綜合保險中的「雇主意外責任險」改為單獨投保人身保險性質的團體傷害險,以保障勞工。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營建業職災千人率高,大溪高中3名未加保勞工保障不足,要求勞動部研議追溯投保及代位求償機制。
- 建議職保法第6條應將「傷病」納入補助項目,且申請標準應改以實際平均薪資計算,而非最低投保薪資。
- 批評勞動部將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區分為「具本職」與「未具本職」適用勞基法,造成未具本職教師工作權喪失,要求撤回錯誤預告並全面一體適用。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醫院醫療人員長期暴露於手術煙霧等高風險環境,但職安署對醫療院所的呼吸防護規範與檢查嚴重不足。
- 要求職安署與衛福部於3個月內研擬醫療院所職業衛生呼吸防護計畫,加強防護具選用、密合度測試、教育訓練等。
- 強調雇主應負起保護員工免受有毒氣體侵害的責任,並指出廚師肺癌被認定為職災的判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溪高中職災中原住民勞工比例高,反映台灣營造業勞動市場中原住民臨時工的高風險與結構性歧視。
- 要求勞動部正視原住民勞工長期從事高風險、低保障工作的困境,承諾減少原民因工殤死亡數字。
- 建議勞動部會同原民會研擬原住民族勞工全面施行微型意外保險,並整合調查資源,盤點原住民勞動力市場狀況。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溪高中職災發生9天仍未釐清責任歸屬,批評勞動部推託給檢察官,應由專業機構提出調查報告。
- 指出媒體報導及工人證言顯示現場曾有人反映鷹架不牢固但未停止作業,要求勞動部納入調查。
- 關切工程會報告可能將責任推給機器操作不當,要求釐清雇主過失責任,並加速職災賠償協調。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儘速解決一例一休實施後加班費、休息日等爭議問題。
- 關切一例一休可能加速企業以機器人替代人力的趨勢,要求勞動部進行全面委外研究,預作因應大量失業與員工轉型訓練的準備。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勞研所職災案例分析報告揭露補助比例偏低、審核時間長、駁回率高及保障不足等問題。
- 建議勞動部應獨立計算原住民勞工職災數據,以利政策制定。
- 要求勞動部在職災保險法完成立法前的空窗期,立即修訂職災保護法,並提高違反勞基法雇主的罰則。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溪高中職災中3名未加保勞工對死亡給付影響大,要求勞動部檢討雇主未加保勞保的開罰情形及工地管理落實問題。
- 認為職保法90萬元的死亡補助過少,要求勞動部考慮其他撫卹並介入協助申請。
- 建議職災殘廢補助認定應從速從寬,並檢討失能等級標準,縮短申請與爭議審理時程。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動部部長
- 說明大溪高中職災初步研判為女兒牆問題,可能因承載力不足或懸臂拉扯,仍在調查。
- 承諾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草案將於下個會期送出,政策方向為4人以下企業強制納保,但與職業工會仍在溝通。
- 承認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初期有加班費、休息日調班等問題,將於1週內提出明確函釋,並檢討對外發言。
- 同意將研議台北市政府提出的4個月緩衝期作法,訂定原則供地方政府參考。
- 說明職保法第6條補助為補充性質,主要賠償責任在雇主,承認90萬元補助偏低,將研議調整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 承諾將立即研究機器人替代人力的趨勢及其對勞動市場的衝擊,並提出因應措施。
- 表示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將循序漸進,優先保障未具本職者,但會向教育部反映委員提出的全面適用意見。
顏久榮 行政院工程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大溪高中工程標款約1億3,000多萬元,有4家分包廠商,工安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共同承擔。
- 解釋公共工程計分制度已累積3年多資料,1分扣分影響重大,且已修法將重大職災停權年限提高至3年。
- 說明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規定廠商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每人死亡最高理賠1,000萬元。
- 承認公共工程對工安把關仍有不足,將通函查核小組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查核,並研議將勞動條款納入採購契約範本。
- 表示大溪高中事件若構成情節重大,將依採購法規定處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年(修法後為3年)。
劉傳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說明大溪高中職災初步研判為女兒牆模板支撐不足導致倒塌,作業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可能未落實。
- 解釋職安法第37條第2項重大職災通報標準包括死亡、3人以上罹災或1人以上住院治療。
- 承認職業衛生部分過去著力較少,承諾將加強醫療院所呼吸防護計畫,並與衛福部協調強化職災通報機制。
- 說明職保法補助由公務預算支應,非勞保基金,並承認職災認定時效過長,將要求同仁依證據核付以簡化行政時間。
- 承諾將檢討職安法中工程主辦機關責任漏洞,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說明大溪高中3名未加保勞工中,1人領過勞保老年給付,2人長期未加保。
- 解釋勞保職災給付規定,退保後1年內發生或肇因於保險有效期間者可給付失能,未達失能者可輔導重新加保以獲得醫療照顧。
- 說明雇主應加保而未加保的罰鍰每年約5,000萬元,但流動性高的勞工仍難以涵蓋。
- 建議透過工程契約範本要求工地門禁管理落實勞工投保,以解決未加保問題。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說明職保法僅提供殘廢與死亡補助,因傷病給付需查證投保薪資,未來職災保險法將考量納入傷病。
- 解釋職保法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補助,是因難以查證未加保勞工實際薪資,若用平均薪資恐造成未加保者給付高於已加保者。
- 說明勞動部內部曾討論營造業工程加保模式,但因重複繳費、伸縮性等問題,傾向全面納保並輔以日僱勞工簡便加保方式。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工時與工資計算方式,4小時內以4小時計,並計入每月46小時總量管制。
- 表示勞動部將針對一例一休新制實施後可能發生的適用疑義,儘速邀集專家學者及勞資雙方研議發布函釋。
- 說明勞基法第79條已將雇主未給予職災補償的罰鍰提高至2萬元至100萬元。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 說明勞研所職災研究報告分析了91年以來殘廢與死亡補助資料,發現補助比例偏低、審核時間長等現象。
- 表示職保法立法精神是保護未加保勞工,但目前受惠仍以有加保勞工居多,有檢討空間。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9項,包括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針對醫療院所研擬職業衛生呼吸防護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給予捷運潛水夫症勞工定期健檢、就醫扶助、協助申請職災給付,並建立長期資料庫。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一例一休先行輔導措施及處理原則,以降低勞資糾紛。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2個月內研議將勞保卡製作成卡,方便攜帶檢查。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2個月內研議修法,將雇主遲未依法替員工投保勞保移請刑事機關處分之可行性。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動部修訂工程採購契約,強化採購機關監督責任,將加保勞工保險納入分包廠商審查標準。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2個月內重新檢討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草案,不區分本職全面納入保障。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研議職保法第6條修正,將「傷病」納入補助項目,並改以平均薪資計算標準。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3個月內研議營造綜合險中「雇主意外責任險」改投保人身保險性質團體傷害險之可行性。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原民會等相關部會2個月內研擬原住民族勞工全面施行微型意外保險。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大溪高中案相關改善報告,改革營造業勞工教育訓練,並提供無一定雇主營造工人社會保障。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工程會會同勞動部及相關部會2個月內研擬工程採購契約約定施工人員意外保險受益人應為勞工與家屬。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3個月內研議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要求得標廠商應投保一定金額之責任保險。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邀集主計總處及原民會3個月內研商整合調查資源,一併調查原住民於各特定職業(行業)占全國之比例及數值。
-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主管機關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601
- 卷/期/冊
- 106/16/1
- 發布日期
- 2017-02-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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