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預算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8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會議主要審查106年度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各項基金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會議中,委員們針對預算編列、校舍安全、師資配置、學產地管理、運動禁藥檢測、選手權益保障及體育團體改革等議題提出多項決議與質詢。下午則繼續併案審查多個「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版本,聚焦體育改革方向。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持續審查教育部及所屬單位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聚焦於歲出預算的調整與審議。
- 討論預算細目,包括高等教育、非營業特種基金、文化育樂活動等,並進行部分減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部審查完竣。
- 歲出部分減列1,2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1,345億6,091萬9千元。
- 審查結果擬具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6年度教育部主管各項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含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教育部主管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及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
- 討論各基金的運作效率、財務透明度、設施管理、師資配置、學生權益及政策法源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國立政治大學校舍無照問題:柯志恩委員指出政治大學仍有18棟無照校舍持續使用,要求儘速補照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立成功大學基金會與校務基金競合問題:柯志恩委員指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與文教基金會與校務基金業務競合,收支不必納入校務基金,要求教育部協助更名或併入校務基金。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連年短絀:柯志恩委員與吳志揚委員指出海生館短絀金額連年增高,要求提出經費運用改善報告。
- 特殊教育學校師資不足:張廖萬堅委員指出所屬特殊教育學校平均每班教師人數未達規定標準,恐影響教學品質,要求教育部清查改善。
- 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進度遲緩:張廖萬堅委員指出僅新北市完成改隸,其餘3都暫拒接管,造成體制混亂,影響學生權益,要求教育部積極溝通。
- 學產基金學產地占用及閒置問題:何欣純委員指出學產地占用及閒置面積高,資訊不完整且承辦人異動快速,處理效率不彰,要求教育部提出資訊統整計畫。
-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設立程序倒置:蘇巧慧委員、張廖萬堅委員、柯志恩委員、鍾佳濱委員一致認為基金先行編列預算再訂立設立法源程序不妥,且基金來源不符特別收入基金定義,要求教育部儘速完成相關法規制定及研謀特定收入來源。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500萬元,要求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國立政治大學儘速完成無照校舍補照,加強修繕防護,並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500萬元,要求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國立中興大學檢討女生宿舍誠軒大樓與興大二村男生宿舍新建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及資金需求問題,並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助國立成功大學與校內兩家基金會協調更名或併入校務基金,以符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意旨。
- 提案要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提出經費運用改善報告,因短絀金額連年增高。
- 提案指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建教合作預算編列明顯過於低估,應檢討改進。
- 提案凍結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1億元,要求教育部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儘速完成私校法修正或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制定,以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以健全基金運作。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國立臺灣大學附屬圖書館應負公共圖書館之責,研議建立校外人員進入圖書館之友善機制。
- 提案要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應於1個月內改善921地震教育園區及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之老人優惠票價,使其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
- 提案指出學產基金預算書所列租金收入明細簡略,不利國會監督,要求教育部於下年度改善。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500萬元,要求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同意國立清華大學與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合併後,由合併改名後之學校繼續執行原兩校之106年度各項預算。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提出跨部會、跨平台之「學產地」資訊統整計畫,處理遭占用、閒置地處理不易且費時之情況,並提出專案報告。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應於1個月內改善921地震教育園區及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之老人優惠票價,使其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清查並促各特殊教育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
- 提案要求教育部積極與各直轄市政府溝通,尋求最大共識,儘早完成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移撥改隸作業。
- 提案指出學產基金預算書所列租金收入明細簡略,不利國會監督,要求教育部於下年度改善。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完成私校法修正或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制定,以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以健全基金運作。
- 提案指出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來源全數為國庫撥款,不符特別收入基金定義,應研謀特定收入來源或歸類為作業基金,並於3個月內提專案報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體育署針對運動發展基金補助輔導運動產業與醫療保健、觀光旅遊、長照或幼教等跨業合作提出具體專案報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5,000萬元,要求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完成訂定並公告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提案指出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設立程序先後倒置且用途與教育部單位預算雷同,要求於3個月內完成條例草案提送及相關制度建置。
- 提案指出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來源全數為國庫撥款,不符特別收入基金定義,應研謀特定收入來源或歸類為作業基金,並於3個月內提專案報告。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於106年2月1日前將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部審查完竣。
-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凍結500萬元,要求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建議研議校外人員進入圖書館友善機制。
-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要求儘速完成無照校舍補照,加強修繕防護,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凍結500萬元,要求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要求提出宿舍新建工程檢討報告。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要求教育部及國立成功大學提出檢討報告,協調校內基金會更名或併入校務基金。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務基金因應與清華大學合併,同意合併後學校繼續執行預算並編製決算。
-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部分增列收入,餘照案通過;要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應於1個月內改善老人優惠票價,並要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提出經費運用改善報告。
-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清查並促特殊教育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並積極與直轄市政府溝通完成高中職改隸,同時檢討建教合作預算編列過低問題。
- 學產基金部分減列,餘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6個月內提出跨部會「學產地」資訊統整計畫,並改善租金收入明細簡略問題。
- 運動發展基金部分增列收入、減列支出,餘照案通過;凍結5,000萬元,要求體育署提出具體專案報告,並要求體育署儘速完成相關修法以健全體育團體運作。
-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照案通過;凍結1億元,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制定,並儘速完成相關條例制定及研謀特定收入來源。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6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6年度預算案,並討論其營運績效、訓練設施、人力配置及醫療服務等議題。
- 聚焦於運動禁藥檢測流標問題、教育訓練成效、棒球場地改善、運動科學處人力與薪資規劃,以及醫師進駐可行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體育署就尿液生化檢測流標情事進行檢討改進,以確保選手權益及我國國際聲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提出書面報告,建立工作管考機制,改善教育訓練成效不佳問題。
- 提案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棒球場地問題進行改善,並以問卷或座談會方式向選手調查問題,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於3個月內,針對訓練場地定期檢討改善計畫及進度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檢討並改善運動科學處人力及薪資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評估醫師進駐之可行性,以提升對運動員身體健康之保障,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體育署應協助國訓中心建立長期穩定、專業可靠的尿液生化檢測,並嚴格管控教育選手注意飲食及強化階段性檢查,避免委託案再度流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體育署應就尿液生化檢測流標情事進行檢討改進,確保選手權益及我國國際聲譽。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提出書面報告,建立各項工作管考機制,以有效管理相關政策之辦理進度。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針對棒球場地問題進行改善,並於3個月內彙整問卷或座談會紀錄及場地改善報告。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於3個月內,針對訓練場地定期檢討改善計畫及進度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檢討並改善運動科學處人力及薪資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評估醫師進駐之可行性,以提升對運動員身體健康之保障,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提案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旨在規範教保服務人員的相關權益與制度。
- 討論草案中關於教保服務人員遷調與教師介聘時程一致性的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為安定教學現場兼顧幼兒受教權益,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避免學期中因調動更換教保服務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部審查完竣。
- 草案第10條至第16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須併行政院版本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通過附帶決議,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遷調應與教師介聘於每年同時程辦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位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等版本,旨在回應里約奧運期間體育界爭議事件,推動體育改革。
- 主要討論方向包括體育協會的民主化、財務透明化、選手權益保障、學校體育、全民運動推廣、體育專業人員聘用以及高風險體育活動管理等。
相關爭議
- 修法名稱與範圍爭議:蔣乃辛委員與柯志恩委員質疑將體育團體管理納入國民體育法而非制定專法,認為現行草案過於側重體育團體,使學校體育與全民體育條文占比弱勢,不符國民體育法精神。
- 體育團體定義與規範範圍:蔣乃辛委員、黃國書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質疑草案中體育團體定義採「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可能排除大部分非公告團體,導致其無法獲得補助或規範,犧牲國民權益。
- 協會民主化與政治干預:黃國書委員與柯志恩委員關切公益理事與選手理事的指派方式可能造成政治干預體育,以及開放民眾入會可能導致協會運作混亂。
- 國民體育日國定假日爭議:黃國書委員建議將國民體育日訂為國定假日以鼓勵參與,但吳思瑤委員與蔣乃辛委員考量跨部會協調困難及國定假日過多問題,建議維持不放假,但蔣委員建議應增加免費開放天數或安排於假日。
- 體育課時數與落實:吳志揚委員與鍾佳濱委員質疑現行體育課時數不足且常被挪用,要求教育部增加時數並嚴格落實,潘文忠部長回應將加強要求學校落實運動時間。
- 企業聘用體育專業人員執行率低:蘇巧慧委員指出500人以上企業聘用體育專業人員達成率僅0.3%,劉世芳委員提案應強制聘用並繳納差額補助費,體育署擔憂企業反彈。
- 運動設施「平等接近使用」定義:蔣乃辛委員、柯志恩委員質疑「平等接近使用」用語籠統,恐造成民眾與學校間糾紛,要求明確定義或改為更直白用語。
- 體育署行政效率與改革決心:黃國書委員與蘇巧慧委員批評體育署在體育改革法案提出上拖泥帶水,資料提供不即時,質疑改革決心。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人力與薪資規劃:張廖萬堅委員指出國訓中心運動科學處人力缺乏且部分為計畫聘任造成同工不同酬,要求檢討改善。
- 中華奧會仲裁機構獨立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與徐永明委員質疑中華奧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仲裁機構有「球員兼裁判」疑慮,且仲裁法適用有法律疑義。
- 花蓮體育資源分配不均與設施活化:蕭美琴委員與徐榛蔚委員指出偏鄉體育資源匱乏,花蓮許多優秀選手訓練設施不足,東華大學美崙校區游泳池閒置,要求中央協助活化並提升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強調體育改革勢在必行,應聚焦協會民主化、監督透明化及選手專業化。
- 主張開放會員參與,法制化選手權益,並規範選手零用金及出場費。
- 建議將國民體育日訂為9月第一個星期五的國定假日,以鼓勵民眾參與體育活動。
- 質疑體育團體定義過窄,可能使非公告團體無法獲得國民體育法保障與補助。
- 批評體育署在體育改革法案提出上拖延,質疑改革決心。
- 建議體育團體監督機制應更成熟,可成立第三方監督,並釐清政府指派公益理事監事是否構成政治干預。
- 關切國訓中心零用金制度不公,非國訓中心選手權益未受保障,呼籲照顧選手權益優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主張體育發展不應僅限競技型,應擴及休閒娛樂運動,並增加資源投入。
- 質疑公營機關聘用體育專業人員執行率低,提案修法強制500人以上企業聘僱體育專業人員,聘僱不足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至運動發展基金。
- 關切世大運籌辦進度與行銷不足,呼籲體育署與教育部協助加強。
- 建議教育部結合國防部,讓服役中的優秀選手能參與職業或競技賽事,突破兵役限制。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奧運期間謝淑薇、戴資穎、黃培閎等選手爭議事件,凸顯體育改革迫切。
- 主張修法應明確規範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擴大會員代表性、提升財務透明度,並成立獨立仲裁機構。
- 批評台灣體育「小時了了,大未必佳」現象,選手運動生命短暫,呼籲體育署有長期政策,改變只重補助、且戰且走的態度。
- 建議運動教練資格檢定與授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再由各級體育團體執行。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體育法應保障人民運動參與權,發展適性體育,不分族群、年齡。
- 建議政府應保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設施與課程,並提供專業師資與設備。
- 強調高風險體育活動(如溯溪、高空彈跳)應入法規範,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細則與管理辦法,以保障民眾安全。
- 質疑教育部與體育署修法時間倉促、溝通不足,要求積極補足資料並修正態度,展現改革魄力。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回應體育改革是修法重點,包括單項運動協會組成、選手培訓、權益保障及組織透明化。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增加企業負擔,建議先以獎勵代替懲罰,循序漸進推動。
- 指出選手出場費屬職業運動,國家代表隊出賽非表演性質,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 說明章程修改需召開會員大會及核備,建議維持政院版本6個月期限,體育署再以行政方式依序進行。
- 承諾將嚴格要求並落實學校每週150分鐘運動時間,並透過體適能檢測反映成果。
- 同意將體育署經費補強,並由政府帶頭鼓勵企業聘用體育專業人員。
- 強調次長連署民間版本是表達對改革的支持,但相關條文仍需回歸行政院與委員版本共同討論決定。
- 回應「平等接近使用」概念源自國際憲章,並說明其在立法體例上已有使用範例。
- 針對花蓮東華大學美崙校區閒置游泳池與體育館,承諾將積極與校方研商活化計畫。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有體育專業不足及法律性不足問題,認為應先釐清法案名稱,或制定體育團體專法。
- 質疑政府駐日代表試圖以「台灣」之名參加東京奧運,可能違反國際奧會洛桑條款,導致停權,要求部長留意避免政治干預體育。
- 質疑現行修法無法有效解決奧運期間選手爭議,認為體育署應善用公權力與評鑑制度,而非僅修法。
- 質疑草案中「運動選手」定義不清,可能導致開放民眾入會後協會運作混亂。
- 批評草案罰則過少且多抄襲人民團體法,缺乏體育專業性,認為修法粗糙。
- 質疑「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定義不明,以及國民體育日活動規劃應著重平日規律運動而非僅限當天。
- 質疑草案中多項條文要求各機關配合推動體育活動,但教育部自身執行力與配套措施不足。
- 提案修正第24條,要求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競賽時,應聘請運動防護員或醫療專業人員。
- 提案修正第34條,要求體育團體決算及財務報表應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
- 提案修正第38條,要求全國性體育團體理事中運動選手席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並增設現任民選首長、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理事或監事的規定。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民體育法全面修正範圍過大,建議應集中處理體育團體改革,並質疑現行體育課時數不足且常被挪用。
- 呼籲教育部應增加體育課時數、改善教學品質,並落實課外運動時間,避免台灣人體魄日益衰弱。
- 建議教育部透過家庭教育與全民體育,培養學生運動習慣,並承諾提出補足學生運動時間的方案。
何署長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
- 說明體育與運動在學術上有所區別,但政策白皮書已將兩者結合,國民體育法沿用舊稱避免爭議。
- 解釋體育團體定義採公告制是為進行不同密度管理,對公告團體進行高密度管理,地方團體則會與地方政府協商。
- 回應尿液生化檢測流標問題,承諾會檢討改進,確保選手權益。
- 說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訓練成效不佳問題,承諾建立工作管考機制。
- 回應棒球場地問題,承諾會進行改善,並聽取選手意見。
- 說明運動科學處人力與薪資規劃問題,承諾會檢討改善。
- 回應醫師進駐可行性問題,承諾會評估提升醫療服務。
- 表示體育署現已頒布輔導及考核辦法,並進行評鑑,已先處理可做之事。
- 回應國民體育法修正後,體育署將有權力處理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或公益事項的體育團體。
- 解釋開放民眾加入協會的模式在歐洲體系已有,但承認運動選手定義及協會運作細節需再明確。
- 回應國訓中心推薦的選手即可視為運動選手,並建議將其定義明確化。
- 回應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二條罰則問題,指出增列獎補助扣款,其他部分已有嚴格處罰。
- 說明中華奧會秘書長有參與修法會議,並表示政府介入協會自主與公益性需取得平衡。
- 回應選手零用金制度問題,表示國訓中心選手零用金已調整,但非國訓中心選手權益待檢討。
- 說明SH150方案執行率為74%,但坦承抽查比例低,未來會加強監督。
- 回應民間連署版本,表示後四項完全支持,前兩項與院版有不同看法。
- 說明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由中華奧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是參考國外做法,旨在確保超然性。
- 回應協會理事長勸誘球員參賽問題,表示若涉兵役問題會依規範處理,並會盡力溝通徵召。
- 解釋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贊助商條款旨在保障選手權益,協商不成可啟動申訴或仲裁機制。
- 說明適應體育四年計畫已啟動,會提供資料給委員。
- 回應泛舟救生員證照問題,表示已在處理,並將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於半年內完成相關子法。
- 回應中央機關運動會問題,表示體育署會舉辦中央盃各項比賽,協助推動。
- 解釋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區隔,強調第三項針對綜合性賽會嚴謹規範,單項則無須準則。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學校體育課常被挪用問題,要求教育部與體育署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確保學生運動機會。
- 質疑教育部SH150方案執行率74%的統計方式與資料真實性,認為其缺乏意義。
- 建議教育部應利用107課綱契機,訂定國中小體育課時數,並設計有效方法監督學校落實,可透過學生訪談了解實情。
- 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借課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體育法修正案倉促送審,資料提供不全,且將體育團體管理納入國民體育法而非制定專法,導致法案結構混亂。
- 指出草案中體育團體定義將排除大部分非公告團體,犧牲90%以上國民權利,不符國民體育法精神。
- 要求教育部提供國民體育所需經費的詳細資料,以利訂定經費下限,展現政府推動國民體育決心。
- 批評草案中「平等接近使用」等宣示性條文用語不明確,恐造成民眾與學校間糾紛。
- 質疑中央機關自身不辦運動會,卻鼓勵各機關舉辦,缺乏以身作則。
- 建議將國民體育日定在假日或增加免費開放天數,以提高民眾參與意願。
- 建議國民體育法第一條應先保留,待後續條文審查完畢再回頭處理,確保整體架構一致。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體育法應重視老人運動及身心障礙者體育發展,認為應有更具體的措施規範入法,而非僅以「平等近用」原則性字眼涵蓋。
- 提案修正第七條,將中央主管機關職責寫得更清楚,包括體育制度與政策、支持措施、體育培訓等,以營造無障礙運動環境。
- 提案修正第四十三條,要求公共運動設施應考量國民使用需求,設置一定比例供兒童、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運動、健康促進之用,並鼓勵民間辦理相關服務。
- 建議將「平等接近使用」改為「平等近用」,認為此概念在立法上有所使用,或改為「平等使用」更直白。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新政府提出修法,但認為改革單項協會應制定專法,而非全面修正母法。
- 批評草案對學校體育著墨甚少,且第14條、15條、16條無實質進步修正,質疑教育部在學校體育方面作為不足。
- 指出體育班學生人數成長有限,且國中體育班學生進入高中後人才斷層嚴重,制度有問題。
- 質疑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指標單一化,冷門運動團體難以與熱門運動團體公平評比,且經費補助不應以過往獲得經費比例為考核依據。
- 建議將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並保留第二、三項,以簡化用語並彰顯鼓勵精神。
- 建議將國民體育日第三項「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健身活動」刪除,認為平日即應規劃。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院版第三十八條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僅1席過低,建議提高至五分之一,以保障選手在決策機構的聲音。
- 指出院版國民體育法未規範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建議應納入規範。
- 建議將體育團體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強制財務公開透明,而非僅依人民團體法備查。
- 質疑草案罰則不明確,建議增訂明確罰鍰,以提升執行效率。
- 批評體育署在經典賽籌備上怠惰,球員徵召不順、比賽用球延遲、訓練場地不足,認為體育署對棒協缺乏約束力。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世大運籌辦進度,認為台北市政府行銷不佳,呼籲體育署與教育部協助加強。
- 建議教育部結合國防部,讓服役中的優秀選手能參與職業或競技賽事,突破兵役限制。
- 重申提案應強制500人以上企業聘僱體育專業人員,聘僱不足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至運動發展基金,以確保體育發展財源穩定。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防部降低體能標準,顯示國民體育政策失敗,應從小培養運動觀念。
- 感謝體育署對花蓮體育設備設施改善的支持,並呼籲支持花蓮運動觀光園區計畫。
- 關切光復中學納粹事件,認為教育部處置矯枉過正,應回歸教育面檢討歷史教育不足。
- 質疑性平教材內容不當,包含性忠貞觀念缺乏、性解放題材、性玩具等,並將同志家庭納入8歲以上桌遊,認為不適合國中小學生。
- 要求家長應參與性平教育及課程審議,並要求教育部對全家盟訴求給予正式回應。
- 關切運動員退休轉任學校教練的保障問題,呼籲體育署應學習原民會計畫,補助聘任優秀退役運動員擔任教練。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二十一條將輔導就業對象限縮為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選手,排除國內賽會,認為不應改變現行規定。
- 建議優秀運動選手培養制度應由中央政府統籌辦理,而非放給各級地方政府,並增加專任運動教練配置。
- 指出體育專業人員定義應考量山域嚮導、救生員等不同領域的專業性與證照標準。
- 關切大學減招名額應考量提供給原住民學生就讀,並要求教育部檢討原住民學生外加2%名額的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回應國民體育法修法名稱爭議,表示已考量修法或專法,為快速回應採專章方式,並將在國民體育法架構下擴充,不侷限小範圍。
- 承諾教育部將往「體育課不會被借走」的方向努力,並會派人請教國中小學生以了解實情。
- 回應國民體育日訂為國定假日茲事體大,需跨部會協調,但同意鼓勵民眾參與體育活動。
- 回應第七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同意將「逐年檢討修正」納入條文。
- 回應第九條國民體育經費問題,表示體育署有做地方政府經費統計,學校部分會補齊,但委員提出的經費下限比例需再研究。
- 回應劉世芳委員提案,表示體育署樂見財源增加,但擔憂企業反彈,公營企業則無異議。
何署長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
- 解釋體育團體定義採公告制是為進行不同密度管理,對公告團體進行高密度管理,地方團體則會與地方政府協商。
- 回應國訓中心推薦的選手即可視為運動選手,並建議將其定義明確化。
- 說明SH150方案執行率為74%,但坦承抽查比例低,未來會加強監督。
- 表示體育署現已頒布輔導及考核辦法,並進行評鑑,已先處理可做之事。
- 回應中華奧會秘書長有參與修法會議,並表示政府介入協會自主與公益性需取得平衡。
- 回應選手零用金制度問題,表示國訓中心選手零用金已調整,但非國訓中心選手權益待檢討。
- 回應民間連署版本,表示後四項完全支持,前兩項與院版有不同看法。
- 說明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由中華奧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是參考國外做法,旨在確保超然性。
- 回應協會理事長勸誘球員參賽問題,表示若涉兵役問題會依規範處理,並會盡力溝通徵召。
- 解釋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贊助商條款旨在保障選手權益,協商不成可啟動申訴或仲裁機制。
- 說明適應體育四年計畫已啟動,會提供資料給委員。
- 回應泛舟救生員證照問題,表示已在處理,並將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於半年內完成相關子法。
- 回應中央機關運動會問題,表示體育署會舉辦中央盃各項比賽,協助推動。
- 解釋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區隔,強調第三項針對綜合性賽會嚴謹規範,單項則無須準則。
- 回應國民體育經費問題,表示體育署有做地方政府經費統計,學校部分會補齊,但委員提出的經費下限比例需再研究。
蔡次長清華 教育部
- 回應世大運籌辦進度,表示教育部與體育署每週五參與會議,場地問題已協助解決。
- 說明世大運選手登錄最後確認可到3月,中國選手外應無太大困難。
- 回應國防部結合體育發展,表示服役中傑出選手可優先到體育培訓單位服替代役,並將研議更多發展前途。
- 回應花蓮運動觀光園區計畫,表示會請體育署實地了解,並已做初步審議,待縣府修正後會進一步審議。
- 回應性平教材爭議,表示網路上或媒體登載訊息有些並非教材內容,但會留意爭議部分。
- 回應家長參與性平教育及課程審議,表示已組成課綱審議小組,有各界代表參與。
李處長嵩茂 教育部
- 解釋國民體育法體育團體定義的立法技術,指出若將所有體育團體納入,則管理密度不同,建議可設「特定體育團體」進行高密度管理。
- 說明人民團體設立後,若宗旨含體育,教育部會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依章程進行監督管理與補助輔導。
- 說明「接近使用」一詞在立法體例上已有使用,如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大法官解釋。
林參事豐文 法務部
- 說明「近用權」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電影法中多用於文化、媒體等抽象概念,較少用於具體物質,至少從目前法制用語看來是如此。
林副署長哲宏 教育部體育署
- 說明國民體育法第八條中,地方或學校的簡易運動會不需訂定嚴謹準則,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才需要。
- 解釋第八條第一項鼓勵各機關舉辦運動賽會,第二項為全國性運動賽會配合政策規劃,第三項為綜合性賽會訂定嚴謹準則,三者有層次區分。
相關後續
- 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已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
- 國民體育法第一條暫時保留,並以「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為原則。
- 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通過。
- 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通過,並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
- 國民體育法第九條將於下次擇期討論時,讓教育部體育署研究劉世芳委員版本,並提供國民體育經費相關細目資料。
- 通過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作為表率,以身作則,於明年續辦中央盃員工運動大會。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教育部於3週內針對師資培育白皮書28個行動方案執行進度、成效及困難提供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及體育署告知各級學校體育課不得再借調,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1602
- 卷/期/冊
- 106/16/2
- 發布日期
- 2017-02-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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