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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與退輔條例修法審查:強化特勤保障、退將赴中管制及榮民權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12-29

LawTrace 法律歷程:特種勤務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特種勤務條例」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特勤人員因公傷殘之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並確立其法律依據。同時,亦討論退輔會轉投資事業之旋轉門條款、榮民服務範圍擴大至民眾,以及退役將領赴中管制與權益停止等議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含訓練)致傷殘、死亡時的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保障,並明確相關定義與組織名稱。
  • 會議亦處理國安局對退離職情報人員赴中國大陸的提醒與管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的釐清。

相關爭議

  • 「執行特種勤務」範圍爭議:委員主張應將「訓練」明確納入條文,以避免行政命令逾越母法;國安局則擔憂若納入母法可能導致權利與義務擴充,影響管制作為。
  • 回溯適用時間點:羅致政委員提案將醫療照護與安置就養的回溯適用時間點訂為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 定義條文的清晰度:委員質疑第三條關於特勤人員定義的文字精確性及「所屬」二字的必要性。
  • 對象擴大與財務影響:委員擔憂將訓練納入可能使適用範圍過廣,造成財政黑洞,並與其他軍職人員的撫卹制度產生不衡平。
  • 法律用語衝突:國防部指出法案中「全殘廢或半殘廢」的用語與國軍現行「一等殘、二等殘」分類不符,恐造成適用上的衝突。
  • 國安局對退離職情報人員赴中提醒的法律依據:有委員質疑國安局發函提醒退離人員赴中恐不予營救或補助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國安局則援引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5條之1解釋其依據。
  • 國安局對退離職情報人員赴中提醒的時機:委員質疑為何此提醒在兩岸關係緊張之際發出,國安局解釋是因104年起約談頻率增加,經研議後發出。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特種勤務條例第14條,增列特勤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傷殘者,應給予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回溯適用。
  • 強調此為國家應負的責任,不應是恩惠。
  • 建議將「訓練」明確寫入條文,以確保法律依據完整,避免行政命令挑戰。
  • 認為特勤人員條例旨在彌補現行法律漏洞,而非無限擴大適用範圍。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特種勤務條例第14條,保障特勤人員因公傷殘及其家屬權益。
  • 提案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的回溯適用時間訂為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 釐清國安局發函提醒退離情報人員赴中不予營救或補助的法律依據,強調是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5條之1規定,並非另立新法或違憲。
  • 建議將施行細則中「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明確增列至第三條母法定義中。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中「總統府侍衛室所屬」及「等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的文字精確性與必要性。
  • 支持將「訓練」明確納入「執行特種勤務」的定義,以避免施行細則逾越母法。
  • 質詢國安局關於退離人員赴中被約談的頻率、人數及國安局的管制措施。
  • 建議國安局與國防部適時公布掌握到的中國軍事情報(如航空母艦照片),以安定民心。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報導國安局對赴中退離人員「不營救」的說法,強調國家對國人生命財產有保護責任,此說法恐打擊士氣。
  • 要求國安局澄清「不營救」的說法,以免造成誤解。
  • 批評退輔會對委員提案的書面報告過於簡略,缺乏明確立場與說明,不尊重委員會審查。
  • 對總統維安訓練嚴謹度提出質疑,要求滴水不漏,避免影響國家元首形象。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對退將頻繁赴中國大陸交流的掌握情況,並呼籲將相關管制規定法制化,以遏止統戰活動。
  • 關切公務人員「因公」傷殘定義及補償範圍,特別是訓練中傷殘的醫療照護、安置就養及子女教養是否應比照警察人員納入保障。
  • 提醒國安局在發布行政命令時,應與相關單位橫向聯繫,確保法制處理的周延性。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詢國安局發布提醒公文的時機點,要求釐清是否與兩岸關係緊張有關,國安局澄清是因104年起約談密集度增加。
  • 關注中國國台辦主任異動傳聞,要求國安局評估沙海林接任後對兩岸情勢的影響。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對特種勤務條例修正案中,將「訓練」納入「執行特種勤務」範圍表示擔憂,認為可能造成適用對象過廣、財政負擔擴大,並與軍人撫卹制度不衡平。
  • 強調修法應全面考量,不應因個案而擴大適用範圍,並應明確規範,避免模糊地帶。
  • 關切對退役將領的管制應符合人權與比例原則,不應過度侵犯其基本權益,並應考慮其職務敏感度與資訊時效性。
  • 質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將義務役年資併入榮民資格計算可能導致財務黑洞,並對榮民資格認定產生衝擊。

相關人員回應

郭崇信 副局長 國安局

  • 澄清國安局對退離人員赴中提醒為善意勸說,無強制性,但若違反特定條件,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及25條規定。
  • 確認國安局掌握退離人員赴中被約詢情形,並視為嚴重問題,已報國安會及總統府。
  • 表示國安局的提醒是依現有法律規範的重述,非新政策。

謝明體 處長 國安局人事處

  • 說明國安局自98年起即透過信函提醒退離人員赴中風險,因104年起約談密集度增加,105年初研議後發布正式函告。
  • 表示不反對延長退離情報人員的管制時間。
  • 解釋國安局函告依據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5條之1,若違反規定前往不宜地區,不適用補償金補助,但仍會全力營救。

謝恩年 副處長 國安局第四處

  • 證實中國遼寧號航空母艦已回到海南三亞基地,並在青島設有另一停靠點。
  • 表示國安局對中國建造第二艘航母有掌握,並積極判斷張志軍異動傳聞及其對兩岸情勢影響。
  • 確認「英捷專案」四個友邦及美國過境點的維安安排皆已協調完畢且正常。

陳國順 副處長 國安局第一處

  • 確認「英捷專案」四個友邦及美國過境點的維安先遣人員已完成地點巡視與協調,目前一切正常,不會再有變化。

趙一弘 主任 國安局法務室

  • 解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25條及25條之1的適用範圍,明確指出退離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不適用情報工作相關補償及營救規定。
  • 說明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對特勤人員與特勤編組人員的定義,以及第14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福利保障的區別。
  • 表示施行細則對「特種勤務」的解釋(包含勤前整訓、實彈演習等)符合立法定義解釋功能。

何保林 副指揮官 國安局特勤中心

  • 說明特勤人員養成需經軍警校4年教育,再加3個月新進訓練,且每年持續訓練,從訓練到執勤至少需2-3年。
  • 表示特勤中心內部認定「訓練」包含在「執行特種勤務」範圍內。

陳重見 組長 國安局

  • 解釋「執行特種勤務」的定義(包含訓練)已納入施行細則,旨在避免擴大母法中強制處分作為的範圍。
  • 說明第14條第二項針對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的福利(醫療照護、安置就養)與第一項的慰助金有所區隔,主要針對以身作盾等高風險情境。

劉靖中 副司長 國防部資源司

  • 指出特種勤務條例中「全殘廢或半殘廢」的用語與國軍撫卹條例的「一等殘、二等殘」分類不符,可能造成適用衝突。
  • 強調軍人若執行特種勤務,其撫卹應回歸國軍撫卹條例,而非國安局的規定。

謝瀛隆 簡任視察 銓敘部法規司

  • 說明公務人員「因公」定義在各法規中有所不同,一般實務上指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公差遇險或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 指出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提供一次性慰問金,而非醫療照護或就養。

邱怡璋 專門委員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

  • 說明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因公係指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且與職務有直接因果關係。

薛國材 警政委員 內政部

  • 表示警察人員若在訓練中發生全殘等意外,因訓練屬於勤務,仍視為因公,但目前無全殘案例。
  • 指出警察的相關辦法已涵蓋就養和子女教養,特勤條例可比照處理。

相關後續

  • 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末句增列「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第二款將「總統府侍衛室所屬」修正為「總統府侍衛室」,修正通過。
  • 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修正為僅更正組織名稱,照案通過。
  • 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採用羅致政委員等18人提案版本,並修正通過,回溯適用至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 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特種勤務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送請院會審議,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羅致政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十七條、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核心議題包括擴大榮民資格認定、增訂退輔會官員轉任轉投資事業的旋轉門條款、榮家轉型為區域長照中心、刪除部分已無實益的優惠條文,以及強化對違法退除役官兵權益停止的規範。
  • 會議亦討論退役將領赴中國大陸參與統戰活動的管制問題,以及國安局對此的掌握與因應。

相關爭議

  • 榮民資格認定:羅致政委員提案刪除第二條中「志願」二字,將義務役年資併計榮民資格,以增加募兵誘因;退輔會及馬文君委員則擔憂可能造成資格浮濫、財務負擔及對長年服役者不公。
  • 旋轉門條款:羅致政委員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限制退輔會退離職官員三年內不得轉任其轉投資公司高階職務,以避免利益迴避問題;退輔會則主張因其為大股東,應保有派任熟悉業務人員的彈性,並認為有助於公司經營與對榮民照顧。
  • 榮家收住民眾:第十七條修正案將榮家服務對象擴及一般民眾,馬文君委員擔憂可能影響榮民優先權益,但退輔會說明已有優先順序與床位保留機制。
  • 刪除第二十條:蔡適應委員提案刪除第二十條(退除役官兵考試或就業優待),認為其已無實益且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衝突;退輔會則希望保留,作為未來向考試院爭取優惠措施的依據,並承諾提出檢討報告。
  • 退將赴中管制:劉世芳委員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強化對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的退除役官兵永久停止權益,並關切退將赴中參與統戰活動,要求國安局與退輔會加強管制,退輔會表示現行無法律可直接規範,但會道德勸說並要求遵守「四不」原則。
  • 第三十二條文字修正:退輔會建議修正劉世芳委員提案的第三十二條部分文字,使其與國防部相關法律體例一致,並明確停止權益的重大事由。
  • 退輔會書面報告不足:江啟臣委員與羅致政委員嚴厲批評退輔會提交的書面報告過於簡略,未明確表達對各提案的立場與理由,導致審查困難,要求退輔會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肯定退輔會在泰北地區推動農業改良及清除罌粟花的貢獻,建議與外交部統合,加大力道發揮台灣外交實力。
  • 質疑退輔會與泰國皇家計畫基金會的合作模式,以及國合會所扮演的角色。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建議刪除「志願」二字,將義務役年資併計榮民資格,以增加募兵誘因。
  • 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建立退輔會官員轉任轉投資公司高階職務的旋轉門條款,以避免利益迴避問題。
  • 提案修正第十七條,將榮家轉型為區域長照中心,服務對象擴及一般民眾,並將此政策落實於法律。
  • 提案刪除第二十四條,認為其為宣示性條文,基於平等原則應予刪除。
  • 批評退輔會對其提案的回應報告過於簡略,缺乏實質意見。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認為其規定退除役官兵考試或就業優待已無實益,且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衝突。
  • 質疑退輔會主委出訪新加坡受阻及泰國行程,並關切泰北山地計畫的推動。
  • 支持羅致政委員提出的旋轉門條款,認為可避免退輔會優秀人才流失至轉投資公司。
  • 建議若保留第二十條,退輔會應提出檢討懲處報告,說明過去未推動該政策的原因。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建議對犯內亂、外患、貪污、殺人罪、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的退除役官兵,永久停止其所有權益。
  • 質詢國安局對退役將領頻繁赴中國大陸參與統戰活動的掌握與管制,強調應將相關規定法制化。
  • 明確表示對修正後的第三十二條條文沒有異議,認為其能剝奪違法退將的榮民資格,回歸一般市民待遇。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退輔會對其提案的書面報告簡略且缺乏立場,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影響委員會審查。
  • 逐一詢問退輔會對羅致政、蔡適應、劉世芳等委員提案的具體立場,揭示退輔會報告內容的不足。
  • 質疑退輔會為何不主動提案修法,反而讓立委提案,並認為行政部門應有肩膀表達立場。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修正案,擔憂放寬榮民資格認定可能讓軍校退學生等無實質貢獻者取得榮民身分,造成不公與財政負擔。
  • 建議第十七條榮家服務對象即便擴及民眾,仍應確保榮民優先權益,並明確規範排隊與衝突問題。
  • 支持保留第二十條,作為未來與考試院溝通爭取募兵誘因的基礎。

相關人員回應

李文忠 副主任委員 退輔會

  • 表示退輔會內部已召開3次會議討論委員提案,並已向部分委員辦公室說明。
  • 對羅致政委員提出的第二條修正案(義務役年資併計榮民資格)持保留意見,但認同其增加募兵誘因的立法意旨。
  • 對羅致政委員提出的第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持保留意見,認為退輔會作為轉投資事業大股東,應保有派任熟悉業務人員的彈性。
  • 對羅致政委員提出的第十七條修正案(榮家收住民眾)表示完全支持,並說明榮民、榮眷、遺眷優先,民眾排第三的實務運作。
  • 對蔡適應委員提出的刪除第二十條(考試就業優待)案表示不贊成,認為應保留作為推動募兵制、爭取考試院修改相關法律的依據。
  • 對劉世芳委員提出的第三十二條修正案(停止違法退將權益)表示完全贊成,但建議文字修正以符合法律體例。
  • 說明退輔會主委此次出訪泰國是代表總統蔡英文頒發褒揚令,並推動泰北山地計畫(協助泰國斷絕罌粟種植)。
  • 表示退輔會主委原計畫訪新加坡,但因中共阻撓而取消,並指出歷任主委從未訪問新加坡。
  • 強調對退將赴中應符合法制與比例原則,不應只針對退將,而應針對國家安全事務範圍內的機敏人員,且應尊重基本人權與自由。

呂嘉凱 副主任委員 退輔會

  • 說明修正後第三十二條將使違法退除役官兵停止所有權益,包括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及榮民醫療照護,回歸一般市民待遇。
  • 表示退輔會提出的第二條修正條文旨在鼓勵義務役轉服志願役,並限定為義務役期間轉服者才併計年資,以避免軍校生等狀況造成資格浮濫。
  • 解釋退輔會與轉投資事業的關係為大股東,與教育部對私校的監督關係不同,認為應保有派任熟悉業務人員的彈性。
  • 強調第二十條的保留是為了維持對職業軍士官兵的優惠措施,作為與考試院溝通的基礎。

趙秋瀛 處長 退輔會就養養護處

  • 說明退輔會對將義務役年資併入志願役年資的立法意旨是認同的,但對具體條文文字有意見,建議限定為「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才併計年資,以避免軍校生退學等情況納入。
  • 解釋榮家收住民眾已有實務運作,榮民為第一優先,榮眷、遺眷第二,民眾第三,且保留10%預留空間,不會有衝突。

楊駕人 處長 退輔會事業管理處

  • 說明退輔會與泰國皇家計畫基金會的合作是單獨簽約,國合會僅扮演統合協助角色,不提供經費。
  • 解釋退輔會轉投資事業與退輔會的關係是大股東,非下屬單位,因此派任高階經理人應由退輔會負責,且需充分了解退輔會政策。
  • 指出轉投資事業的高階經理人係採委任關係,其權力來自董事會,若非熟悉會內政策者可能導致失控。
  • 說明目前退輔會已無派任監察人,且高階經理人需接受立法院備詢,已朝公開透明方向運作,建議刪除第四條之一。

相關後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增訂第三項:「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修正通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條之一修正為:「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修正通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修正條文第三項:「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修正通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免予刪除,照原版本通過,並請退輔會提出檢討報告,說明為何沒有去推動相關政策。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刪除,修正通過。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為:「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二、正通緝中者。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修正通過。
  • 所有修正通過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送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本席代表委員會說明。
  • 蔡適應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之內容,歷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業務人員均未依照本條文施行,本次修法建議保留,惟若保留請相關業管部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602
卷/期/冊
106/16/2
發布日期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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