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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審查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01

LawTrace 法律歷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內政部葉部長強調其為因應地震頻繁、房屋老舊的急迫性政策,旨在簡化程序、提供明確獎勵以加速重建。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法案與現行都更法規競合、100%同意門檻的實效性、容積獎勵的合理性、對都市景觀的衝擊,以及是否圖利財團。會議最終決議將先召開公聽會,再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旨在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的獎勵條例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提供容積獎勵、建蔽率放寬及租稅減免等誘因,以提升建築物結構安全及居住品質,並帶動經濟產值。
  • 會議聚焦於法案與現行都市更新法規的競合、100%所有權人同意門檻的推動困境、對都市景觀和公共設施的潛在衝擊,以及如何平衡加速重建與避免圖利特定對象的疑慮。

相關爭議

  • 法案必要性與溝通不足:委員質疑法案立法速度過快,未與社會及專業團體充分溝通,且在復議期間審查。
  • 與現行法規競合與凌駕:委員擔憂本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存在競合或凌駕問題,恐使現有都更機制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形同虛設。
  • 容積獎勵與建蔽率放寬的合理性與衝擊:委員質疑容積率提高至1.3倍的法定基礎、建蔽率「酌予放寬」的空白授權,以及對都市天際線與景觀的潛在破壞。
  • 100%所有權人同意門檻的實效性:多位委員認為此高門檻難以推動,恐導致法案形同虛設,僅利於單一地主或產權簡單者。
  • 政策誘因與「圖利財團」疑慮:委員質疑獎勵措施(如容積獎勵、租稅減免、貸款保證)可能導致少數人獲取巨大利益,有「圖利財團」之嫌。
  • 老舊與危險定義及處理順序:委員認為「老舊」與「危險」應區分處理,危險建物應優先處理,且對危險建物的定義及適用條件過於嚴苛或被動。
  • 缺乏整體都市規劃與配套:委員擔憂單點式重建缺乏整體都市規劃考量,可能導致市容突兀、公共設施(如巷道、防災空間)不足問題惡化。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先詢答、開公聽會後再逐條審查。
  • 質疑本條例與都更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競合,恐成「違章法令」。
  • 質疑容積率1.3倍、建蔽率空白授權、3年內再加10%獎勵的合理性與衝擊。
  • 擔憂解除建築高度限制對天際線及景觀的影響,並質疑房屋稅終身減半徵收的必要性。
  • 擔憂「點的開發」破壞整體都市規劃,並建議審查應加入外部專業人士。
  • 質疑政府提供資金保證是否納入債限及預算編列,並擔憂公權力特許恐利於少數人。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立法速度過快,未與社會及專業團體溝通,且在復議期間審查。
  • 擔憂本條例凌駕都市計畫法與都更條例,恐使都市計畫委員會形同虛設。
  • 質疑在巷弄狹小社區提高建築高度與容積,卻未拓寬道路,將加劇防災問題。
  • 擔憂法案通過後會變成「亂發容積獎勵」,且未解決「釘子戶」問題。
  • 建議對土壤液化區的房屋,可考慮「以地易地」而非原地重建。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3加1」都更政策未整體送審,單獨審議本案感「畸形」,恐成「針灸不成反腫瘤」。
  • 擔憂法案對容積、建蔽率「大放送」卻缺乏整體都市計畫配套,恐造成更大公安危險。
  • 質疑100%所有權人同意的高門檻,恐使法案難以推動,形同虛設,且未見相關配套措施。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法案方向,認為有助於解決老舊建築更新問題,且能帶動經濟產值。
  • 肯定法案與都更條例區隔,適用小規模、無權利變換的合建概念,可加速處理老舊公寓問題。
  • 詢問3年內申請計畫可享更多優惠,但擔憂申請後遲遲不改建的問題,以及政策誘因下降的影響。
  • 認為本條例將帶動營建產值約2兆7,200億元,對經濟有正面貢獻。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危險房屋」與「老舊房屋」連結性低,應優先且快速處理危險房屋,不應混為一談。
  • 質疑法案給予危險房屋與老舊房屋相同獎勵,且100%同意門檻恐使危險房屋難以重建。
  • 擔憂單點式開發會破壞都市整體景觀,且本條例與都更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標準不一,恐造成法律漏洞。
  • 指出重建後仍可參與都更,可能導致重複獎勵,呼籲內政部評估此問題。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100%同意門檻的簡便性,認為難以解決產權複雜、住戶多的老舊建築問題,恐只利於大地主或囤房族。
  • 質疑法案是為「救營建股」而非解決老舊建築問題,並指責政府「選前打房、選後炒房」。
  • 擔憂本條例排除適用都市計畫法,且鼓勵容積率提高,恐與都更條例牴觸,造成重複改建。
  • 建議應將都市更新法案一併討論,並呼籲先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婦聯會勞軍捐資料提交進度,要求內政部持續追查財務流向及資產處分,必要時不排除解散團體。
  • 認同「危險」和「老舊」應區分,支持優先處理危險老屋。
  • 質疑過去「安家固園計畫」成效不佳,要求內政部評估本條例的預期效益及達成比例。
  • 強調誘因必須充足,才能加速推動,並要求內政部估算3年內預計有多少棟會進入重建程序。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文要求修正的都更條例違憲條文,行政院為何遲未送審,反而優先處理本條例。
  • 認為違憲部分應優先處理,其他問題可分階段進行。
  • 質疑本條例未規範權利變換與安置作業,恐交由市場機制處理。
  • 指出本條例僅適用合法建築物,未考量都市地區原住民聚落(如三鶯、拉瓦克部落)的危險建物問題,建議一併規劃推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在復議期未過即排審,且內政部未與立委及民間團體溝通。
  • 批評法案是「老屋健檢的借屍還魂」,指責內政部以「都市安全」為藉口「圖利財團」。
  • 擔憂法案放寬容積率、建蔽率等規定,將破壞都市計畫、景觀及建築法規的規範。
  • 質疑100%同意門檻與圖利單一地主或建商的關聯性。
  • 呼籲部長三思,不要為搶功或特定目的推出「特權法案」,恐破壞都市計畫願景。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認同基於安全立場應儘速處理本條例,但認為「危險」不等同「老舊」,應優先處理危險部分。
  • 質疑100%所有權人同意門檻對單一所有權人可能造成圖利,對多數所有權人則難以整合。
  • 要求內政部說明本條例的獎勵方式與《建築法》第81條強制拆除規定的競合問題。
  • 建議考量本條例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等其他法律的競合問題,並加強溝通,將細則限制納入考量。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條例立法,認同其解決老舊建築或危險建物問題的急迫性,且與都更條例機制不同。
  • 擔憂法案鼓勵拆除重建,可能抹煞具文化特色、歷史特色或街廓特色的老屋,建議應給予更多元選擇,鼓勵老屋補強或新生。
  • 建議放寬危險建築物適用門檻,將民國88年921地震以前、經耐震評估有安全疑慮的房屋納入,而非僅限於傾頹、朽壞等嚴苛條件。
  • 呼籲在逐條討論時,將老舊建物或多元處理方式的不足之處,在條文中做補充性規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應更明確定義危險建築物,納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而非僅限於建築法或災防法規定。
  • 質疑30年屋齡作為老舊建物條件的合理性,認為應以921地震時間點(88年12月31日以前)來界定,並建議拿掉「老舊」二字。
  • 擔憂100%同意門檻難以推動,特別是危險建物,且法案未見政府如何介入整合的配套措施。
  • 提出修正建議,授權主管機關可派員進入危險建築物進行耐震檢查,且使用人、所有權人不得拒絕,並主動補助與諮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老舊房屋多且位於地震帶,加速重建是民眾對生命財產保障的迫切期待。
  • 認為法案應優先推動解決34萬戶未達耐震標準的危險老舊房屋,並將危險房屋排在第一順位。
  • 主張政府應拿出公權力,確保政策一致性,避免「釘子戶」問題,並提高容積獎勵以鼓勵投資及帶動經濟。
  • 呼籲法條應簡單化、明確化,讓百姓易於理解,並強調政府推動此案的魄力與決心。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不修訂補充現行《建築法》或《都市更新條例》,反而要制訂專法處理危險建物。
  • 認為本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需100%同意與《建築法》強制拆除規定矛盾,恐產生爭議。
  • 指出老舊與危險是不同概念,草案僅提供改建選擇,缺乏補強、修繕規定,且未考量都市整體規劃、老社區生活脈絡及居民想法。
  • 擔憂在公共設施不敷使用、巷弄狹窄的社區,開放容積率、建蔽率興建高樓,將使問題惡化,加劇危險。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支持加速重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強調台灣地震頻繁,都會區建築安全關乎廣大人口。
  • 駁斥法案「急就章」說法,指出內政部已長期研議並納入各界意見,且許多國家亦有類似獎勵政策。
  • 詢問容積獎勵比例1.3倍的計算基礎,並質疑其是否高於都更條例的1.2倍上限。
  • 擔憂減稅及貸款保證對政府財政的影響,並詢問內政部對都市規劃、天際線、景觀及地區特色願景的想法。
  • 質疑法案是否能解決《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文》之外的都更問題,並擔憂合併鄰接基地可能將非危險房屋納入重建範圍。
  • 建議落實老屋健檢法制化,並將民眾參與機制納入法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條例對防災、都市改造、居住正義及經濟產出的重要性,估計可創造2兆7,000億元產值。
  • 提醒部長應全盤盤算公共資源投入與產值效益,並檢討過去安家固園計畫等執行成效不佳的問題。
  • 建議考慮將「改善全國老舊建築物構造安全特別條例」中600億元的「防災消費券」概念納入本法案,以協助非都市地區的防災重建。
  • 呼籲內政部堅持推動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案(如都市再生特別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形成完整的都更體系,並強調新政府對都市及空間治理應有完整計畫與配套。
  • 代為說明內政部已修改條文,不會盲目地蓋高樓,消除外界對「亂蓋一通」的疑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搶先通過老屋重建條例的目的,是否為圖利建商,並指其帶動營建業2.7兆元利潤。
  • 指出本條例排除適用都市計畫法,且未解決《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文》之外的都更問題,恐產生空間整體考量不足及單點式重建影響公共設施問題。
  • 質疑第三條「合併鄰接基地」的規定,可能將非危險房屋納入重建範圍,有「拿老舊房屋去吃隔壁沒有問題的房屋」之疑慮。
  • 建議應落實過去的老屋健檢法制化,並將民眾參與、社區參與機制納入,避免建商主導的寡占模式。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擔憂本條例要求100%地主同意的門檻比都更條例更高,恐導致推動困難,僅利於單一地主或財團。
  • 質疑法案突破土地大小、基地規模及高度限制,卻稱不會破壞都市景觀,例如松山機場附近航高限制區域。
  • 指出若同樣面積無法拉高容積率,建商將無意願投資,且擔憂若放寬條件會導致建築蓋高,影響市容。
  • 要求內政部釐清「性能評估」的具體內容,應聚焦於建築安全性,避免納入過多非必要項目,並思考全台土壤液化區的適用順序。
  • 強調此案影響層面廣泛,不希望僅圖利部分實施者、地主或建商,應讓無法都更的危險老舊建物加速重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條例能否解決危險建物問題,特別是巷道狹窄處的老舊公寓,因100%同意門檻難以達成。
  • 指出即使不用出錢,住戶對重建後的面積縮小、公設比增加等問題仍難以同意。
  • 擔憂最先響應政策的會是尚未到危險階段、僅屋齡超過30年的老舊建物,且「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定義抽象。
  • 憂心建蔽率和容積率突破限制,可能導致建築愈蓋愈高,在狹窄巷道中增加人口,反而造成更大的火災或地震災難。
  • 強調政府立意良好,但將建蔽率、容積率脫離都市計畫,恐是「飲鴆止渴」,造成「孤島式」或更多災害。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釐清「老舊」與「危險」的明確定義,並質疑老舊房屋可走都更,為何本條例還要將其納入。
  • 擔憂本條例可能圖利土地產權清楚的大地主,讓獨棟、百分之百同意的房屋優先重建。
  • 質疑危險建築物部分為何也要求100%同意,認為政府應實施公權力,規定一定比例同意即可重建,例如學校的改建。
  • 指出若危險房屋因未達100%同意而無法重建,恐出現隔壁老舊房屋已重建獲獎勵,危險房屋卻停滯的荒謬情況,將承受輿論壓力。
  • 建議內政部應將公權力納入危險建築物處理,並在配套措施中做得更周延。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政策推動關鍵在於誘因,包括住戶意願100%、重建成本、貸款最小化、容積獎勵及補助。
  • 建議草案第四條應將「住宅性能評估」改為「耐震評估」,並納入補助,以確保結構安全評估的嚴謹性。
  • 質疑內政部思維受都更限制,容積獎勵1.3倍、1.15倍對老舊建築物誘因不足,特別是中南部房價較低地區。
  • 希望部長能當一個好的部長,強調耐震評估的重要性,且容積率不應受到都更限制,以利在6都充分執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對法案快速排審感到訝異,並質疑其創造的誘因不足,特別是100%同意門檻,若能達成則可走都更。
  • 指出法案放寬公共空間法規管制,若僅基於「機能不足」而非「危險」,則犧牲公共利益換取特許將引發爭議。
  • 務實計算容積獎勵,以蘆洲老舊公寓為例,即使給予獎勵,重建後坪數仍大幅縮水,對住戶缺乏誘因。
  • 提醒部長許多海砂屋住戶因無錢、無法達成100%同意而無法改建,法案未能解決這些最大障礙。
  • 比較新北市防災建築再生暫行自治條例,指出其容積獎勵更高,且對建物高度不管制,認為內政部提出的牛肉不足,且未能解決核心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本條例核心目的為保障國民生命與居住安全,加速結構安全堪虞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以因應台灣地震高風險及老舊建築數量龐大問題。
  • 法案旨在提供政策誘因、放寬法令限制,協助已整合或加速整合的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重建,而非嫁接於都更條例之上,程序上更簡便。
  • 解釋容積率1.3倍是參考過去都更獎勵平均數,作為最高天花板,並非絕對數字;建蔽率放寬限於住宅區基地且不能超過現有基地。
  • 強調3年內申請計畫可再給予10%獎勵是為「加速重建」,並表示對建築高度限制的影響不大,可在逐條討論時處理。
  • 說明房屋稅終身減半徵收是為解決屋主重建後負擔不起新房屋稅的現實顧慮,且已與財政部深度討論。
  • 回應「點的開發」不會破壞整體都市規劃,因法案主要面對問題源頭,且已評估負面衝擊不大。
  • 強調本條例針對100%同意的案件,不會有「釘子戶」問題,且與都更機制有區隔,目的在促進整合、解決老舊房屋耐震問題。
  • 認同多元處理方式,除重建外,也鼓勵老屋補強或新生,並強調法案不是要扼殺多元,而是希望能做得更到位。
  • 解釋30年屋齡是初步篩選條件,仍需經性能評估,且危險房屋不受30年限制,旨在聚焦問題,避免虛擲資源。
  • 表示已對婦聯會勞軍捐資料提交做出警告、協同查核,並要求其針對勞軍捐流向做詳細交代,強調財務公開透明是基本要求。
  • 回應「安家固園計畫」成效不佳,是因為當時缺乏具體重建配套,本條例旨在彌補此不足,提供更明確的誘因。
  • 表示無法提供具體重建棟數預估,但有信心3年內會有明顯成果,且已設定3年及5年的時程目標。
  • 回應都更條例違憲修正案,表示已有委員版本,行政院也會推動,但因制度面複雜需完整考量,不排除先處理違憲部分。
  • 說明本條例不處理權利變換與安置作業,因其非都更機制,主要針對原地重建,且與都市計畫合理銜接,並非脫離。
  • 強調本條例高公益性,關乎抗震與生命財產安全,政府介入較多是社會期待,並非圖利財團。
  • 回應巷弄狹窄處重建問題,指出重建樣貌可更好但不必然更高,且原有容積已存在,旨在解決現實需求,而非創造新問題。
  • 重申100%同意門檻是目標而非限制,旨在加速整合,讓有意的住戶能快速重建,且有配套機制處理未達成100%同意的案件。
  • 表示「性能評估」細節將在子法中釐訂,主要聚焦於「耐震」,並會將委員建議納入考量。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危險建築物仍需由專業者進行梁柱損壞評估,政府可主動介入房屋傾斜等情況。
  • 回應塭仔圳重劃案,已通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但因民眾異議多,新北市政府需處理至可接受結論後再提報。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老屋重建與建商推動都更是兩碼子事,且小案社區可自行重建,不必然需建商介入。
  • 表示大區域都更仍可搭配老屋重建逐漸達成,並駁斥老屋重建與建商聯結的說法。

相關後續

本日審查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俟召開公聽會之後再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901
卷/期/冊
106/19/1
發布日期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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