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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定義、詐欺與強制工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01

LawTrace 法律歷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審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擴大組織犯罪定義以涵蓋詐欺集團、調整刑責及強制工作執行時機。會議中委員們對法案定義的嚴謹性與適用範圍提出質疑,法務部進行解釋。此外,臨時提案討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定位與透明度,最終該提案未通過。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第七條因舉證責任爭議暫予保留,擇期續審。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旨在重新定義組織犯罪,以有效打擊新型態犯罪,特別是詐欺集團,並使其定義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接軌。
  • 討論重點亦包含調整組織犯罪的刑責,以及將強制工作處分從刑後改為刑前執行,以提升嚇阻與矯正效果。

相關爭議

  • 組織犯罪定義:行政院版提出「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及需具備「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部分委員版本則主張「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打擊面更廣。此外,委員質疑若無牟利性(如純粹鬥毆或操縱選舉)的組織犯罪是否能被涵蓋。
  • 強制工作執行時機:行政院版建議改為「刑前強制工作」,以加強嚇阻。然而,葉宜津委員擔憂此舉可能影響受刑人出獄後的社會銜接與謀生能力,建議在假釋期間執行,以確保矯正效果。
  • 沒收財產舉證責任(第七條):現行條例規定被告需證明財產合法來源,但尤美女與李俊俋委員認為這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應由檢察官舉證其為不法所得,並與洗錢防制法保持一致。法務部則強調此規定有助於追討犯罪所得,避免財產移轉。
  • 公務員、民代與軍人犯罪加重刑責:柯建銘委員質疑為何僅公務員與民代加重刑責,軍人組織幫派或販毒等行為未特別加重,認為法制上存在扞格。
  • 組織犯罪定義「結構性」的明確性:劉櫂豪委員指出,儘管修正案採用負面表列,但對於「結構性」的核心定義仍需在立法理由中說明清楚,以利法官判決適用。
  • 第三條第五項「假冒」組織犯罪成員行為的競合關係:對於假冒組織成員進行特定行為(例如要求出售財產、配合都更等),若同時觸犯其他罪(如詐欺),其刑罰應如何競合,是單一適用特別法還是兩罪並罰,法務部認為是兩罪並罰。
  • 洗錢防制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財產沒收舉證責任上的不一致性:尤美女委員指出兩法規在舉證責任上的差異可能導致實務困惑,建議法務部協調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新定義組織犯罪以納入詐欺等新型態犯罪,並加重刑責。
  • 希望此修正案能有效遏止詐騙集團及非暴力威脅行為,並成為本會期首個通過的法案。
  • 關切修法範圍是否過寬,可能混淆一般犯罪或侵犯人權,並對「牟利性」定義提出疑慮。
  • 強調修法對於查扣不法所得的重要性,避免犯罪者移轉財產。
  • 質疑正常公司偶發性違法行為與長期以犯罪為目的的組織,在法律適用上的區分難度。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總統主導性與司法院、法務部權力被架空,認為總統府與司法院代表應到立法院報告。
  • 批評司改會議委員張靜律師對檢察官與法官收賄的指控缺乏具體事證,質疑其適任性。
  • 認為司改會議名單篩選過程「黑箱」,並有不適任委員,要求相關單位至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進行專案報告,並請總統府及司法院相關單位列席說明其定位、功能及執行現況。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援引憲法及歷史案例,支持總統召開國是會議處理國家大政方針的職權,反駁王育敏委員的違憲質疑。
  • 強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的重要性,旨在與國際接軌、打擊新型態犯罪(如詐騙、販毒)及彌補現行法規漏洞。
  • 支持將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電信詐騙納入組織犯罪定義,並放寬對「內部管理結構」的認定。
  • 建議法務部思考軍人組織幫派或販毒行為是否應比照公務員加重刑責,以避免法制扞格。
  • 認為強制工作改為刑前執行具釋憲可能性,應審慎考量其與一罪兩罰及更生保護的平衡。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詐騙集團在國際間造成負面影響,現行法律對於詐欺犯罪的刑罰過輕,不符人民期待與國際標準。
  • 支持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範疇,並加重刑罰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遏止犯罪。
  • 對「強制工作」改為刑前執行表示疑慮,認為應在假釋期間執行,以確保受刑人出獄後能與社會銜接,習得謀生技能。
  • 贊成在組織犯罪定義中保留「牟利性」並加上「及」字,使其更嚴謹,但對於沒收財產條文的舉證責任,建議暫予保留,待法務部釐清與洗錢防制法的競合關係後再行處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同性伴侶專法進度,要求法務部提供委託案報告紙本。
  • 嚴厲譴責台灣詐騙集團遍及全球,造成國人顏面無光,特別是大陸受害人眾多,導致許多台灣嫌犯被移送中國。
  • 質疑法務部對於269名台灣詐騙嫌犯被移送大陸事件的態度,並詢問兩岸司法互助在「人」的部分是否停擺。
  • 支持修法以「治亂世用重典」原則加重組織犯罪刑度,特別是將電信詐騙納入,並加重刑罰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期遏止犯罪。
  • 提醒政府應加強國內外聯繫與合作,解決詐騙案蒐證困難問題,並確保國人能回台受審。
  • 強調修法不僅要加重刑度遏止犯罪,也要保護被告依中華民國法律受審的權益。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納入強暴、脅迫、恐嚇、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以及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等構成要件。
  • 建議法務部在立法理由中應就「結構性」的核心定義說明清楚,以利法官未來判決適用。
  • 指出現行重利罪刑度偏低,且集團討債手段多樣(如舉牌騷擾)不一定構成強暴脅迫,質疑修法是否能有效涵蓋此類行為。
  • 認同打擊犯罪,但提醒法律不應過度嚴苛或範圍過廣,社會治安需多層面配合,強調刑罰與國際標準不見得輕。
  • 對於臨時提案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討論,認為會議已公開透明,事後修法才是重點,建議直接處理提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國是會議的結論僅為參考,立法院仍應秉持職權審查法案,並要求司法院、法務部釐清會議結論的拘束力。
  • 批評檢察官訴偵分離導致偵辦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對案情不熟,造成審判不公,法官兼任裁判、球員、教練的現象。
  • 建議法務部推動專組辦案,要求主任檢察官帶領檢察官共同具名、全程參與,並檢討地檢署檢察官業務量,讓部分業務交由司法警察承擔。
  • 質疑若組織犯罪定義不包含「牟利性」,純粹以鬥毆為目的的組織是否會被認定為組織犯罪。
  • 建議法務部在業務報告中明確提出未來改革方向,而非僅形式化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詢問法務部原因及是否有更新的統計數據。
  • 肯定修法方向是放寬並具體化組織犯罪定義,參考聯合國公約,納入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及逾5年重罪等要件。
  • 指出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證券交易法等法規中,有符合組織犯罪新定義的條文,詢問法務部是否已與相關部會建立平台協調。
  • 關切公司成員是否會因公司行為而構成組織犯罪,強調組織性、持續性、牟利性等要件的重要性,避免「三人成虎」的過度適用。
  • 質疑修法後將「持續性、牟利性、組織性、結構性」等要件放入條文,是否會矯枉過正。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重申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應基於互相尊重與互惠原則各自遣返人犯,批評中國單方面改變做法,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協議。
  • 指出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定義過於嚴苛,導致角頭、幫派難以被認定為犯罪組織,起訴率、定罪率偏低。
  • 主張修法應更明確組織犯罪定義,放寬對集團性、長期性、脅迫性、暴力性的要求,以有效約束詐騙集團。
  • 強調修法目的在於將詐騙集團納入組織犯罪範疇並加重刑罰,透過「一罪一罰」對付整個犯罪集團。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對於「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三要件是否需並存,認為若非並存,定義會過於寬鬆。
  • 關切若無牟利性(如純粹鬥毆)的組織犯罪,在修法後是否仍能被有效規範。
  • 對於沒收財產的舉證責任,主張應由檢察官證明,而非被告自證,以符合刑法精神,並建議參考洗錢防制法。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修法旨在解決過去組織犯罪定義狹隘、定罪率低的問題。
  • 詢問行政院版「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的明確定義,指出「逾五年」不包括五年,將傳統詐欺與背信等罪排除在外,打擊面較委員版本更為限縮。
  • 質疑行政院版對「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三要件是否需並存,若並存可能導致無牟利性的犯罪集團無法構成組織犯罪,範圍過窄。
  • 詢問電信詐欺的發起、主持者與參與者(車手)如何定義,以及是否構成「一罪兩罰」的問題,法務部認為是兩種罪並存。
  • 關切強制工作改為刑前執行的主要立法目的,認為若強制工作比坐牢嚴格,可能影響刑事政策的連貫性。
  • 指出第三條第五項針對假冒組織成員進行特定行為的規定,旨在打擊傳統討債集團及黑幫介入公司犯罪態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85年施行以來,功能未充分發揮,應解決定義問題。
  • 質疑洗錢防制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集團性、常習性」及「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定義上的差異,建議兩法規應配合修正以避免實務困惑。
  • 針對第二條第二項「不以具有名稱、規約等為必要」的規定,詢問檢察官如何舉證其為「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強調客觀證據的重要性。
  • 關切第三條第五項假冒組織成員行為的舉證問題,強調不能僅依賴自白,需有客觀證據。
  • 對第七條有關沒收財產的規定提出質疑,認為要求當事人自證財產合法來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應由檢察官證明財產為不法所得,並與洗錢防制法規定一致。
  • 建議第七條應加上「不法」財產才可沒收,以避免合法取得的財產被誤沒收,強調刑法應避免過度擴張。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在財產沒收舉證責任上的不一致性,建議應規範一致以避免法制上的矛盾。
  • 指出洗錢防制法已有關於舉證責任轉換的共識,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應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認同憲法高於一切,總統召開國是會議具諮詢、建議性質,不影響司法院、法務部權力。
  • 不接受司改會議委員張靜律師對檢察官及法官收賄比例的指控,要求其提出具體事證,並表示將函請其說明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說明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主因是內部管理結構等定義過於嚴苛不明確。
  • 本次修法重點為修正犯罪組織定義(不限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納入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打擊跨境電信詐欺、刪除再犯加重規定、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處罰。
  • 解釋行政院版「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是為避免適用範圍過廣,與委員版「5年以上」略有不同。
  • 說明刑法第339條之4(電信詐欺)符合修正後組織犯罪定義,可依組織犯罪嚴懲,並將刑罰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解釋強制工作改為刑前執行是為避免刑後假釋期滿再執行導致銜接困難,並具保安處分性質,非一罪兩罰。
  • 說明第三條第五項針對假冒組織名義行為的處罰,屬於分級分類,與真正組織犯罪不同。
  • 回應兩岸司法互助在「人」的部分目前有困難,但一般性文書往來及贓款返還仍有進行,並持續爭取將國人送回台灣審判。
  • 同意在立法理由中詳細說明「結構性」定義,並加強檢警蒐證,不能僅以自白為唯一手段。
  • 對於第七條沒收財產規定,解釋去年已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正,目前洗錢防制法尚未生效,實務上未遇衝突,建議先施行一段時間再處理。

陳文貴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僅針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代表司法院發言。
  • 同意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在財產沒收舉證責任上的差異,建議法規應彼此配合修正,以避免解釋上的矛盾,利於法官適用。

劉仕國 檢察官

  • 解釋現行第七條規定被告需證明財產合法來源,是因組織犯罪者財產來源複雜,難以由國家公權力證明,若能舉證合法來源則不沒收。
  • 強調若不規定此舉證責任,可能導致檢察官因無法證明財產來源而不起訴,影響追討犯罪所得。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條文經協商,第一項文字修正為「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餘同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一項前段文字「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的「。」修正為「;」,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內容,通過。
  • 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七條條文(李俊俋委員提案版本)因舉證責任爭議,暫予保留,將另外排定議程繼續審查。
  • 第七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相關條文立法說明請法務部修正後提供。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此臨時提案旨在要求法務部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定位、功能及執行現況進行專案報告,並請總統府及司法院相關單位列席說明,以釐清外界對會議主導權、委員遴選、議題設定及過程透明度的諸多質疑。

相關爭議

  • 立法院監督權限:提案委員主張立法院有權監督總統府、司法院及法務部在司改會議中的角色與作為,而劉櫂豪及李俊俋委員則認為司改會議屬諮詢性質,立法院無權要求非行政機關的參與單位報告,否則構成擴權。
  • 會議透明度:提案委員批評司改分組會議不開放旁聽、採訪,質疑其「黑箱」模式,與政府標榜的透明精神背道而馳。劉櫂豪委員則回應會議紀錄與影音畫面事後皆會公開,並無黑箱。
  • 專案報告的必要性與時機:提案委員認為法務部業務報告不足以涵蓋司改會議的廣泛爭議,應另安排專案報告邀請關鍵人士。主席及部分委員則認為司改會議仍在進行中,且相關單位將在業務報告中回應,另排專案報告無必要。
  • 增列議程程序爭議:林為洲委員反對將此議題增列為隔日議程,認為不符合議事規則中變更議程需提前的規定,主張應另排時間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進行專案報告,並請總統府及司法院相關單位列席說明,以釐清外界對其定位、功能及執行現況的質疑。
  • 強調國民黨在委員會沒有召委,難以安排專案報告,希望民進黨委員能合作建立互信基礎。
  • 認為透過國會正式說明比媒體澄清更有效,有助於解決外界對司改委員會成員身份、分組方式等疑慮。
  • 反對將此臨時提案增列為隔日議程,認為不符合議事規則規定,建議另排時間審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外界對司改會議質疑多,涉及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擔負監督責任。
  • 指出提案要求的是由司法院、法務部及總統府三個政府機關代表進行專案報告,而非民間代表,且明日法務部業務報告無法涵蓋司法院與總統府。
  • 批評民進黨委員不敢監督司改會議,拒絕安排專案報告是「護航」、「太可笑」。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另安排時間進行專案報告,認為這樣更能披露更多事實真相,區別於法務部的業務報告。
  • 質疑若立法院不監督司法院,那司法院由誰監督。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改會議在議題與人選推派上皆努力,會議紀錄與影音畫面公開,並無黑箱作業。
  • 主張司改會議結束後的修法才是重點,建議在會議召開後,針對結論或建議,再請相關機關就牽涉範圍與修法方向進行專案報告會更具體。
  • 建議直接將臨時提案付諸表決處理。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醒權力分立原則,認為司改會議非行政機關,立法院無權要求其參與單位來報告,否則形同立法院擴權。
  • 表示若要了解司法院或法務部在司改會議的內容,可在其業務報告中詢問即可,質疑另排專案報告的必要性與立法院的職權。
  • 認為增列議程只要雙方同意即可,並無程序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臨時提案僅為增列議程,並非變更議程。
  • 反對動輒以「黑箱」字眼抹黑一切。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未直接發言,但參與了關於臨時提案的討論與表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經表決,反對者6人,贊成者3人,提案不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1901
卷/期/冊
106/19/1
發布日期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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