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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媒體勞動環境與國道五號事故後勞檢成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0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會議,主要針對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媒體勞動環境現況及國道五號事故後高工時行業勞動檢查成果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媒體業與運輸業的工時認定、勞檢落實、一例一休影響、移工權益保障及原文會人事爭議。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相關部會研議改善措施並加速落實。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包含第9屆第3會期召集委員選舉結果)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內容,其中包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3會期召集委員的選舉結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瑩 立法委員

  • 主持會議並宣告召集委員選舉結果。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現場推舉擔任上次會議主席,並與陳瑩委員共同當選召集委員。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參與召集委員選舉,得4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確認無誤。
  • 陳瑩委員及李彥秀委員當選為本會期召集委員。

討論事項二

邀請勞動部、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就「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媒體勞動環境現況」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勞動基準法修法後媒體業的勞動條件現況,包括工時認定、加班費、女性夜間工作等,並探討勞動檢查成效及工會發展。
  • 針對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近期的人事異動,質疑其是否違反勞基法,涉及強迫員工降職降薪及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相關爭議

  • 原文會人事異動爭議:委員質疑原文會新任執行長強迫員工簽署自願降職降薪同意書,違反勞基法禁止不利益變更的規定;原文會執行長則堅稱是協商過程,未脅迫員工簽署,並表示將依法處理。
  • 勞動部對媒體業勞檢成效:委員指出勞動部過去對媒體業勞檢成效不彰,許多媒體仍有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等違法情形,且勞動部對此問題的解決進度緩慢,導致媒體勞動環境改善有限。
  • 勞動部對媒體工時認定模糊:委員質疑勞動部對媒體業工時認定(如在外工作、緊急待命等)過於籠統,導致實務執行困難且易生爭議。
  • 勞檢員額不足與品質問題:委員批評勞檢員額長期不足且勞檢品質有待提升,尤其在媒體業等特殊行業,不易查核實際勞動狀況。
  • 一例一休對媒體業的影響:委員關切一例一休實施後,媒體業是否因加班費成本提高而減少勞工加班機會,導致勞工收入減少,甚至出現線上打卡後被要求修改工時的情形。
  • 外籍移工權益保障:委員關注外籍移工被苛扣護照、限制行動及遭虐待等問題,質疑勞動部對人口販運案件的處理及就業服務法第56條的合理性。
  • 勞工保險投保漏洞:委員指出勞檢未涵蓋勞工保險檢查,且勞保局檢舉管道不便,導致許多勞工未投保勞保,權益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媒體業勞動檢查成效,指出臺北市勞檢發現多家媒體超時工作、不付加班費,並質疑勞檢水平不一。
  • 詢問勞動部對「七休一」特殊規定的宣導及適用範圍。
  • 建議勞動部應與交通部合作,利用GPS及行車記錄器進行工時認定。
  • 關切勞動檢查員額不足問題,希望儘速補足並增員。
  • 質疑印尼政府對臺灣移工薪資要求,建議勞動部應積極協商並開拓新來源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要求勞動部加強對社福團體的勞基法新制宣導,提供明確指引。
  • 質疑社福移工暴增,要求勞動部分析成長對象、原因,並在2週內提出數字報告。
  • 對外勞預警系統的8項指標表示不滿,認為其缺乏具體公式和實質意義,可能導致失控。
  • 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6條被譏為「蓄奴條款」,建議修法強化證據法則及救濟原則。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一例一休」是否導致萬物齊漲,勞工收入減少,要求勞動部了解實況並落實平抑物價措施。
  • 反映媒體記者被要求線上打卡後修正上班時間,質疑勞檢能否查獲。
  • 建議勞動部檢討「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對遊覽車司機休息時間的認定,認為其難以自由運用。
  • 建議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將多次違反勞基法的廠家排除在建教合作對象之外。
  • 關切筌聖公司外勞被軟禁14年事件,質疑逃逸外勞問題與制度相關,要求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共同檢討改善。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產業面臨過勞與低薪兩大問題,質疑一例一休政策的弊大於利。
  • 詢問勞動部是否會在一例一休實施一年後才考慮修法,建議若弊端明確應儘早修正。
  • 質疑勞動部對遊覽車司機待命休息時間的認定,認為「個案認定」增加勞檢困難,建議政府明確規定將待命時間納入工時。
  • 對雙駕駛制度表示不認同,認為備用司機在車上難以獲得充分休息。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運輸業駕駛超時工作及違反七休一規定是常態,要求勞動部檢討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標準,避免過於籠統。
  • 要求勞動部儘速補齊勞動條件檢查法定員額,並提升勞檢品質,推動陪檢員制度。
  • 質疑「一例一休」造成勞工薪資降低、雇主成本增加、民眾物價上漲等三輸局面,要求勞動部思考修法補救。
  • 詢問員工在休息日答應出勤後臨時無法前來是否需要請假,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醫界配合勞基法新制,並提出「勞基法新制上路醫療院所因應須知」作為範本。
  • 建議勞動部建立與醫界的溝通平台,隨時因應新制實施後產生的問題。
  • 提出偏鄉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假日醫療人力問題,建議醫師、藥師、護理師三大公會合作解決。
  • 呼籲勞動部在緩衝期對醫療院所勞檢溫和處理,並精算新制造成的成本與人力負擔。
  • 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民眾正確就醫及自我教育,落實分級醫療。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將醫療院所和養護機構列為高工時行業專案檢查對象。
  • 建議勞動部參考衛福部醫事人員憑證IC卡機制,運用科技輔助工時記錄與勞檢,提升效率並減少勞檢員負擔。
  • 重申對移工權益的關切,譴責扣留護照、限制手機等剝奪人身自由行為,要求勞動部對惡性雇主處以更重罰則。
  • 建議勞動部修訂就服法,並援引勞基法第5條強制勞動規定,對虐待移工的雇主提供更具保護性的解釋及刑事處罰。
  • 質疑原文會董事長與執行長人事異動方式,要求其遵守勞基法,避免粗暴解聘員工,並堅持原住民主管比例。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新任勞動部長的背景與勞團的疑慮,詢問部長上任後最應補足的課題。
  • 指出勞動部對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合法但不合理,導致過勞問題,要求檢討修正。
  • 批評總統府發言人以「新聞魂」粉飾記者扭傷腳後仍工作的血汗現象。
  • 質疑媒體業勞檢成效不彰,要求勞動部提出更詳細資料與全面性檢討。
  • 關切筌聖公司外勞被軟禁14年事件,質疑外勞三年出境規定及逃逸外勞問題的制度漏洞。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引用民調數據,指出近8成民眾感受到物價上漲,其中40%認為主因是一例一休,對政策表達高度不滿。
  • 質疑一例一休導致勞工想加班卻無法加班,收入減少,資方寧願縮短營業時間或增聘人力,造成民眾不便。
  • 批評一例一休造成勞方、資方、消費者與政府「四輸」局面,呼籲政府誠意檢討修訂。
  • 認為加班費提高至2.66倍及加班未滿4小時算4小時是政策敗筆,導致勞工「看得到吃不到」。
  • 關切主計總處公布實質薪資倒退問題,要求勞動部解決低薪困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引用職災數據,指出運輸及倉儲業是過勞死高風險行業,質疑勞動部過去對遊覽車司機勞檢不足。
  • 批評勞動部在蝶戀花事故後才亡羊補牢進行勞檢,要求提出詳細稽查數據。
  • 質疑運輸業者爭取納入4週變形工時或責任制,以架空七休一規定,要求勞動部明確表態不應放寬。
  • 質疑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的產生、任期及主導性,認為其決議的有效性及對新進員工的約束力存在程序瑕疵。
  • 強調過勞問題在於責任制與變形工時的濫用、配套不足及函釋架空法令,而非法定正常工時過長,要求勞動部檢討制度面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新任部長與署長,期勉其捍衛勞工權益。
  • 質疑媒體業(如天下雜誌)連七休一都未落實,如何因應七休二,並批評勞動部輔導成效不彰。
  • 指出媒體業勞動環境兩年來改變不大,要求勞動部與NCC合作,將勞動條件納入審照參考,並在1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 質疑勞動部報告中勞檢「家次」與「場次」的數據差異,要求釐清。
  • 要求勞動部在3個月內提出媒體業勞動環境改善草案,並邀請媒體記者發言反映現況。

陳瑩 立法委員

  • 引用原文會執行長臉書貼文,質疑其處理人事異動的方式,包括降職降薪協商,是否違反勞基法。
  • 提醒原文會執行長應熟悉勞動法規,如「大量勞工解僱法」,並關切員工勞動權益是否受侵害。
  • 質疑原文會人事異動書強迫員工自願降薪降職,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禁止不利益變更規定。
  • 要求原民會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監督原文會,確保其遵守勞基法,並對不當行為提出檢討報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道遊覽車事故凸顯駕駛超時工作常態,大客車駕駛為過勞高風險族群。
  • 質疑勞動部對國道客運駕駛勞檢次數及成效,要求確實開罰並公告違法雇主姓名。
  • 要求勞動部與交通部合作,將「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升至法令位階,明確界定駕駛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 強調明確規範能保障駕駛體力與專注力,確保大眾運輸安全,避免因定義不清導致誤解與漏洞。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文會董事長與執行長缺乏媒體經營經驗,卻急於處理一級主管人事異動,且未虛心求教。
  • 批評原文會執行長在LINE群組討論人事處理,未事先請教勞動部,質疑其對勞工權益的重視程度。
  • 強調原民會應堅守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但若涉及原住民勞工權益,則應積極介入監督,不應以修訂要點為由規避責任。
  • 指出原民台在公視移撥時曾發生勞資爭議,要求原文會吸取教訓,重視員工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部長「一例一休」實施3個月以來,勞工休假是否增加,以及勞資雙方最大疑慮為何。
  • 以澎湖觀光業為例,指出單一法規適用所有行業的困難,要求勞動部為特殊產業型態(如淡旺季明顯者)研擬彈性勞動措施。
  • 建議勞動部研究「一例一休」實施後勞工薪資收入是否減少,以及對企業造成的影響。
  • 關切低薪問題,要求勞動部應透過各種管道與機會為勞工爭取權益。
  • 質疑「一例一休」可能導致雇主轉而雇用時薪制人員以規避高額加班費,要求勞動部透過勞檢確保時薪制人員權益。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引用超商工讀生遭搶劫及蝶戀花司機罹難事件,指出許多勞工未投保勞保,質疑勞檢制度漏洞。
  • 批評職安署勞檢不查勞保,勞保局只接受書面檢舉且無勞檢人員,導致勞保稽查斷鏈。
  • 要求勞動部立刻改善勞保局只接受書面檢舉的落伍規定,並將職安署與勞保局的資訊串連,補齊勞檢漏洞。
  • 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方案,說明如何透過一般勞檢查獲未投保勞保的案件數量。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詢問媒體業如何認定工時,特別是突發新聞、緊急待命等情況,以及勞檢如何核實加班費。
  • 指出媒體業存在「三沒有政策」(無約定、無補登、無加班費)問題,要求勞動部儘快檢討改善。
  • 指出交通部與勞動部在工時及休息時間認定上存在衝突,要求統一解釋權責歸屬。
  • 引用內政部74年函釋,質疑勞動部對待命時間的解釋與舊函釋的差異,要求明確釐清。
  • 建議勞動部與交通部引進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科技(如CD卡、眼皮偵測、藥物濫用檢查)來落實駕駛人健康管理,避免過勞。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遊覽車司機行業中「靠行」模式的僱傭關係認定,指出其在實務上造成勞檢困難。
  • 批評職安署對承攬關係下的勞工無法開罰,導致靠行駕駛權益無保障,要求勞動部與交通部通盤考量靠行制度的工時管理。
  • 建議交通部應在運輸業管理規則中明確制定勞動條件規範,而非僅依賴勞動基準法修法。
  • 指出勞動法令的進步應作為產業轉型動力,強調勞動部與交通部、經濟部、衛福部等跨部會合作的重要性。
  • 關切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的設定與執行,質疑其無法有效控制外勞人數,並指出社福外勞人數飆升對長照人力的影響。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勉勵原文會董事長與執行長面對外界對其專業背景的質疑,強調能力與管理才是重點,並以紐西蘭毛利電視台為例說明非媒體背景亦可勝任。
  • 要求原文會董事長與執行長遵守勞基法,避免發生前任董事會大規模解聘員工、粗暴調降職等薪資的行為。
  • 強調原民台董事長、執行長及主管應由原住民擔任,並期許原文會改革能遵循此精神。
  • 質疑原文會員工薪資及職等明顯低於公視及客家電視台,要求董事長提出具體做法改善此長期問題。
  • 關切勞基法修正後原文會的因應措施,要求行政部門儘快提出具體做法以保障員工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葉燕妮 董事長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報告基金會現有149名人力,並說明104年勞檢曾有6項違規,包括延長工時限制、未置備出勤紀錄、未經工會同意延長工時及夜間工作、工時超12小時、未給例假等。
  • 說明基金會已採取改進措施,如明確加班換休或領加班費選擇權、更換打卡機、建置新版人事差勤系統、加強宣導勞基法規定等。
  • 表示基金會於105年再受勞檢後,經訴願成功,原裁處被撤銷,認定無違法。
  • 說明因應勞基法修法,已邀請勞動局科員說明「一例一休」與特別休假規定,並加強內部宣導。
  • 回應委員質疑人事異動,澄清為協商過程,未脅迫員工簽署降職降薪同意書,且人事異動皆依法律規定辦理。
  • 表示目前主管職缺有補足部分經理級主管,但現任主管大部分未異動,僅1位副理平調。
  • 坦承原文會薪資條件比客家電視台及公視有落差,承諾將修訂薪資發給要點,縮小差異以保障員工權益。
  • 承諾將依法令因應勞基法修正,並希望與企業工會達成團體協約機制。

林美珠 部長 勞動部

  • 說明媒體業工作性質特殊,勞動部已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協助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並推動陪同檢查制度。
  • 指出近3年對媒體業實施704場次勞檢,違反者均依法處分,並間接促成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成立。
  • 回應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強調需依勞動契約及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個案認定,備車待命若受拘束仍算工時。
  • 承諾會與交通部研議要求遊覽車安裝監視器作為工時認定參考,並將勞檢統計新增超時與行業別超時工作資訊。
  • 坦承蝶戀花司機屬僱傭關係但未投保勞保,已依法處分公司,並承諾將加強勞保局與職安署資訊串聯,補足勞檢漏洞。
  • 回應一例一休爭議,強調立法目的是縮短工時、避免過勞,承認有調適問題,但希望透過宣導、輔導協助國人適應新法,並呼籲業者勿藉機漲價。
  • 承諾持續觀察一例一休實施狀況,不排除在明確弊端時修正,並將加強與各部會溝通協調,解決各行業問題。
  • 說明勞動部對醫療院所的宣導與輔導,強調前3個月為宣導期,後3個月為輔導期,之後才是檢查期,檢查目的在輔導而非處罰。
  • 同意將與衛福部研究醫事人員憑證IC卡機制,作為工時記錄與勞檢的科技輔助工具。
  • 強調扣留移工護照、限制行動等行為均屬違法,將依法處罰雇主及仲介,惡性重大者將撤銷仲介執照,並表示修法需尋求共識。
  • 回應媒體記者扭傷腳仍工作現象,表示心疼並強調勞工應優先就醫,反對以敬業粉飾血汗。
  • 承認勞動部對媒體業勞檢成效不理想,承諾在半年內提出改善媒體勞動環境的報告,並與NCC、文化部共同研究。
  • 回應外籍勞工問題,強調勞動部將與衛福部配合長照政策,關注外勞人數增加對本國人就業的影響,並將檢討外勞警戒指標。
  • 承諾勞動部會持續努力,為勞工爭取實質收入提升,並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合作,改變整體經濟結構。
  • 強調勞動部對工時與休息定義的解釋一貫,會與交通部擴大研議遊覽車客運業的合理工時與明確指引,確保運輸安全。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說明媒體業勞檢困難,可透過發稿紀錄、編輯台紀錄、電腦系統出勤紀錄等輔助認定工時,並透過陪同檢查、工會會同檢查核實資料。
  • 說明近2年媒體專案檢查中,超時工作和未給七休一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有業者選擇繳罰款而非改善。
  • 建議將勞動條件改善成績納入NCC審照參考,並將與部長溝通提出相關修法程序。
  • 說明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需看雙司機的指派方式與實際出勤紀錄,如洗車、保養紀錄等。
  • 坦承遊覽車業勞檢比例偏低,但蝶戀花事故後已與交通部聯合稽查50餘家,將積極改善。
  • 說明勞動條件檢查員額現有293名,目標增至1,000名,已提出增員177名專案,將儘速與行政院協調補齊。
  • 強調勞檢品質提升重要性,認同推動陪檢員制度,並承諾將與勞保局合作,做資訊共享,補足勞保檢查漏洞。
  • 回應媒體業無約定、無補登、無加班費現象,表示將儘速檢討,廣聽意見,與媒體界朋友共同調適問題。
  • 說明勞動部對醫療院所的宣導輔導,強調新法實施後6個月內以宣導輔導為主,除非特殊狀況不會積極勞檢。
  • 回應遊覽車駕駛藥物濫用檢查,表示仍在了解中,但酒測已要求執行。
  • 說明遊覽車業勞檢時會區分內車與外車(靠行),承攬部分非勞檢對象,需與交通部通盤考量靠行制度工時管理。
  • 說明產業外勞引進對經濟發展有補充性效益,但需關注對本國人就業影響,並坦承外勞警戒指標無法用燈號呈現,但會用數字呈現現象。

張舜清 副司長 交通部路政司

  • 報告國道五號事故造成33人罹難,檢察官已封存行車紀錄器等證物調查事故原因。
  • 說明交通部已提出22項策進作為,並與勞動部合作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 強調遊覽車駕駛工時需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最高12小時)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駕車時間最高10小時)的雙重保障。
  • 說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主要規範駕駛時間,基於安全考量,工時部分仍需符合勞基法規定。
  • 表示交通部將加強補助業者安裝GPS與行車記錄器,以掌握司機動態,改善交通安全。

蔡明玲 主任秘書 交通部觀光局

  • 說明觀光局已針對一日遊行程提出8項規劃與注意事項,供業者自行檢視,並表示一日遊仍有市場需求。
  • 指出若行程路程或時間過長,業者需自行處理,如採雙司機或減少景點,或使用多元交通工具。

羅五湖 局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說明勞保局對勞工檢舉案件處理慎重,需確認檢舉人身分,承諾將改善檢舉管道,接受e-mail等非書面形式檢舉。

謝倩蒨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說明休息日出勤原則上應休息,經勞工同意可出勤,但若臨時無法前來則不需請假。
  • 澄清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工資及勞動條件不得有不利變更,單方降薪降職不符規定。
  • 說明違反勞基法第21條規定,事業單位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主要罰雇主。
  • 說明運輸業自73年8月1日即適用勞基法,無法適用4週彈性工時,申請84條之1責任制需經審議機制。
  • 說明在事業場所外工作者(含媒體)工時認定,可透過勞資書面契約約定,並輔以發稿紀錄等核實,超時應給加班費。
  • 說明勞動部對工時、休息時間的解釋一貫,強調需看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及能否自由利用,並將待命時間的解釋進一步細緻化。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說明勞資會議決議為共識決,兩邊對等合意,但承認20年前決議對新進員工的適用性及勞方代表萬年化問題可再檢討。

黃秋桂 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引進人數波動性,105年增幅為10年來最高,承諾將與衛福部資料介接,進一步分析成長對象與影響。
  • 說明外勞警戒指標設定回歸就服法4個面向,今年為試辦,將召開會議討論,但坦承無法用公式或燈號呈現。
  • 說明外勞人數增加會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但補充性勞動力對經濟發展有正面效益,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指標分開考量。

汪明輝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原民會基於督導立場,尊重原文會董事長及執行長的人事權,避免黨政軍干預媒體獨立自主性。
  • 承諾將加強對原文會的了解與監督,確保其遵守勞基法規定,並提供新上任團隊調適時間。

曹文傑 總經理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說明公視明年將成立20年,歷屆董事長或總經理任內未曾發生因職務調動而違反勞基法、降薪降職或降低勞動條件的情形。

邵立中 總臺長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 說明央廣自民國17年成立,曾有訴訟敗訴紀錄,但未被處罰。

王雅萍 執行長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澄清其在LINE動態群組的發文非公開,並說明人事協商過程,強調不希望且無法違法讓11職等人員降調或資遣。
  • 表示熟悉勞基法調動5原則,強調勞資雙方合意下不能隨意傷害勞動條件。
  • 否認2月18日強迫員工降薪降職或降低勞動條件,堅稱是3波協商討論中的書面說明,未經脅迫簽署。
  • 說明上任後已積極學習業務,與各部門同仁進行業務會議,並承諾將持續努力。

黃運貴 副局長 交通部公路總局

  • 說明汽車運輸業工作時間需遵循勞基法規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主要規範駕車時間不超過10小時,以確保行車安全。
  • 強調休息與工時認定依勞動部指導原則辦理,兩者不衝突。
  • 說明交通部已朝科技化方向努力,將透過行車紀錄卡、數位行車紀錄器等判斷駕駛時間,並會研究引進國際上測量駕駛疲勞的科技。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建請勞動部於年金改革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後,廣泛辦理公聽會、座談會以形塑共識,避免紛爭。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建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擬鼓勵遊覽車參照國道客運業於車內安裝架設監視器。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建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通盤檢討目前旅遊行程,減少連續駕駛時間,確保駕駛有足夠休息,優化旅遊景點駕駛休息空間,並納入數位技術管理。
  • 臨時提案第4案通過,要求勞動部加速與相關部會及產業、勞工溝通,訂立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的落實時程,並規畫相關配套。
  •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補足勞動條件檢查法定員額325名,並提升勞動條件檢查質與量。
  • 臨時提案第6案通過,要求勞動部針對雇主及勞工加強宣導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如再重返職場,得投保職災保險的具體措施。
  • 臨時提案第7案修正通過,嚴厲譴責原民會、原文會,並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三

邀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觀光局就「國道五號交通事件後針對『高工時、易過勞』之行業別進行勞動檢查暨歷年勞動檢查成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國道五號遊覽車事故後,針對高工時、易過勞行業(特別是運輸業)進行勞動檢查的成果與策進作為。
  • 探討遊覽車駕駛工時認定、休息時間確保、勞動檢查頻率與品質,以及如何透過法規與科技手段保障駕駛與乘客安全。

相關爭議

  • 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爭議:委員質疑勞動部對遊覽車司機待命休息時間的認定過於模糊,難以在實務上執行,導致合法但不合理的過勞現象。
  • 勞檢成效與頻率不足:委員批評勞動部過去對遊覽車業勞檢次數偏低,事故發生後才亡羊補牢,且勞檢員額不足影響檢查品質。
  • 一日遊行程的合理性:委員質疑現行一日遊行程普遍超時,要求交通部與勞動部檢討行程規劃,確保駕駛工時符合規定。
  • 輪班間隔11小時的落實:委員關切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的實施時間未定,特別是運輸業等事關人命的行業應儘速落實。
  • 科技監管措施的導入:委員建議應強制遊覽車安裝監視器、GPS及數位行車記錄器,以利工時記錄與安全監管,但相關部會對此仍在研議階段。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追問勞動部對遊覽車司機工時的具體認定方式,質疑其「個案認定」增加勞檢困難。
  • 建議勞動部與交通部研議要求所有遊覽車安裝監視器,作為工時認定及乘客安全的依據。
  • 詢問觀光局對一日遊行程的態度,建議若工時過長應採雙司機制度或減少行程點。
  • 質疑勞動部勞檢方針一字不改,未因應時勢檢討,且對勞工保障政策落實不力。
  • 關切蝶戀花司機及導遊有無勞保,建議勞保局發行勞保卡,簡化投保查核程序。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筌聖食品違規使用外勞,勞工局勞檢後未及時發現印尼黑工被軟禁14年,要求勞動部成立專案稽查逃逸外勞問題。
  • 要求勞動部長明確解釋遊覽車司機休息時間的認定標準,尤其被打斷的30分鐘休息是否仍算完整休息,以釐清勞檢準則。
  • 指出勞動部所提一日遊行程(上午9時出發,晚上5時回家)與實際行程不符,認為一日遊行程普遍超時,應考慮雙司機制度或行程簡化。
  • 要求勞動部承諾在半年內,至少在交通運輸業先實施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落實勞基法第34條。
  • 建議交通部改善觀光景點司機休息室,並加強GPS與行車紀錄的數位技術管理。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與交通部對駕駛工時認定(12小時與10小時)的差異,要求兩單位統一規範。
  • 詢問運輸業適用七休一規定及三種特殊狀況的宣導與適用問題。
  • 建議勞動部應依GPS及行車記錄器進行工時認定,並補足勞動檢查員額。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對遊覽車司機休息時間的認定,認為司機載客到景點後待命應算工時。
  • 關切筌聖公司外勞被軟禁14年事件,質疑外勞三年出境規定如何被規避,要求勞動部與移民署共同檢討逃逸外勞問題。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遊覽車司機待命休息時間的認定過於模糊,難以執行勞檢,建議政府明確規定將待命時間納入工時。
  • 對雙駕駛制度表示不認同,認為備用司機在車上難以獲得充分休息,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運輸業駕駛超時工作及違反七休一規定是常態,要求勞動部檢討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標準,避免過於籠統。
  • 要求勞動部儘速補齊勞動條件檢查法定員額,並提升勞檢品質,推動陪檢員制度。
  • 質疑「一例一休」造成勞工薪資降低、雇主成本增加、民眾物價上漲等三輸局面,要求勞動部思考修法補救。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道遊覽車事故凸顯駕駛超時工作常態,大客車駕駛為過勞高風險族群。
  • 質疑勞動部對國道客運駕駛勞檢次數及成效,要求確實開罰並公告違法雇主姓名。
  • 要求勞動部與交通部合作,將「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升至法令位階,明確界定駕駛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 強調明確規範能保障駕駛體力與專注力,確保大眾運輸安全,避免因定義不清導致誤解與漏洞。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與勞動部在工時及休息時間認定上存在衝突,要求統一解釋權責歸屬。
  • 引用內政部74年函釋,質疑勞動部對待命時間的解釋與舊函釋的差異,要求明確釐清。
  • 建議勞動部與交通部引進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科技(如CD卡、眼皮偵測、藥物濫用檢查)來落實駕駛人健康管理,避免過勞。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遊覽車司機行業中「靠行」模式的僱傭關係認定,指出其在實務上造成勞檢困難,且承攬部分勞工權益無保障。
  • 建議交通部應在運輸業管理規則中明確制定勞動條件規範,而非僅依賴勞動基準法修法,以快速解決問題。
  • 強調勞動法令的進步應催促產業轉型,並呼籲勞動部與交通部、經濟部等跨部會建立契合平台,共同解決長工時、低工資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部長 勞動部

  • 回應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強調需依勞動契約及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個案認定,備車待命若受拘束仍算工時。
  • 承諾會與交通部研議要求遊覽車安裝監視器作為工時認定參考,並將勞檢統計新增超時與行業別超時工作資訊。
  • 坦承蝶戀花司機屬僱傭關係但未投保勞保,已依法處分公司,並承諾將加強勞保局與職安署資訊串聯,補足勞檢漏洞。
  • 說明一例一休立法目的是縮短工時、避免過勞,承認有調適問題,但希望透過宣導、輔導協助國人適應新法,並呼籲業者勿藉機漲價。
  • 承諾持續觀察一例一休實施狀況,不排除在明確弊端時修正,並將加強與各部會溝通協調,解決各行業問題。
  • 強調勞動部對工時與休息定義的解釋一貫,會與交通部擴大研議遊覽車客運業的合理工時與明確指引,確保運輸安全。
  • 承諾勞動部會持續努力,為勞工爭取實質收入提升,並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合作,改變整體經濟結構。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說明遊覽車司機工時認定需看雙司機的指派方式與實際出勤紀錄,如洗車、保養紀錄等。
  • 坦承遊覽車業勞檢比例偏低,但蝶戀花事故後已與交通部聯合稽查50餘家,將積極改善。
  • 說明勞動條件檢查員額現有293名,目標增至1,000名,已提出增員177名專案,將儘速與行政院協調補齊。
  • 承諾將與勞保局合作,做資訊共享,補足勞保檢查漏洞。
  • 回應遊覽車駕駛藥物濫用檢查,表示仍在了解中,但酒測已要求執行。
  • 說明遊覽車業勞檢時會區分內車與外車(靠行),承攬部分非勞檢對象,需與交通部通盤考量靠行制度工時管理。

張舜清 副司長 交通部路政司

  • 報告國道五號事故造成33人罹難,檢察官已封存行車紀錄器等證物調查事故原因。
  • 說明交通部已提出22項策進作為,並與勞動部合作辦理「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 強調遊覽車駕駛工時需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最高12小時)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駕車時間最高10小時)的雙重保障。
  • 說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主要規範駕駛時間,基於安全考量,工時部分仍需符合勞基法規定。
  • 表示交通部將加強補助業者安裝GPS與行車記錄器,以掌握司機動態,改善交通安全。

蔡明玲 主任秘書 交通部觀光局

  • 說明觀光局已針對一日遊行程提出8項規劃與注意事項,供業者自行檢視,並表示一日遊仍有市場需求。
  • 指出若行程路程或時間過長,業者需自行處理,如採雙司機或減少景點,或使用多元交通工具。

謝倩蒨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說明勞動部對工時、休息時間的解釋一貫,強調需看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及能否自由利用,並將待命時間的解釋進一步細緻化。

黃運貴 副局長 交通部公路總局

  • 說明汽車運輸業工作時間需遵循勞基法規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2主要規範駕車時間不超過10小時,以確保行車安全。
  • 強調休息與工時認定依勞動部指導原則辦理,兩者不衝突。
  • 說明交通部已朝科技化方向努力,將透過行車紀錄卡、數位行車紀錄器等判斷駕駛時間,並會研究引進國際上測量駕駛疲勞的科技。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通過,建請勞動部於年金改革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後,廣泛辦理公聽會、座談會以形塑共識,避免紛爭。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建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擬鼓勵遊覽車參照國道客運業於車內安裝架設監視器。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建請交通部會同勞動部通盤檢討目前旅遊行程,減少連續駕駛時間,確保駕駛有足夠休息,優化旅遊景點駕駛休息空間,並納入數位技術管理。
  • 臨時提案第4案通過,要求勞動部加速與相關部會及產業、勞工溝通,訂立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的落實時程,並規畫相關配套。
  •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補足勞動條件檢查法定員額325名,並提升勞動條件檢查質與量。
  • 臨時提案第6案通過,要求勞動部針對雇主及勞工加強宣導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如再重返職場,得投保職災保險的具體措施。

原始資料

公報
1062001
卷/期/冊
106/20/1
發布日期
2017-03-2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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