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審查與多項法務業務提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06
LawTrace 法律歷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其中李俊俋等委員所提第七條修正案經討論後不予通過,法務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獲主席裁示無異議。會議亦通過多項提案,包括活化台東看守所、加強偵辦國土及環保案件、研議修復式司法法案可行性,以及要求法務部提供刑事被告逃亡調查報告等。
討論事項一
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提案旨在活化台東看守所閒置空間,以解決台東地區非營利機構辦公空間與物資缺乏的困境,並檢討老舊監所遷建後閒置空間的再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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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應儘速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東縣政府及各社福團體研議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
- 主張將閒置空間再利用,以協助解決台東各非營利機構因資金有限而苦無辦公空間與物資缺乏的窘境。
- 建議同時檢討台東地區老舊監所遷建後,其閒置空間之活化與運用,以提升民間公益團體效能。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活化台東看守所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加強偵辦國土及環保案件報告與精進作為 (提案二)
核心議題
此提案要求法務部針對其業務報告中關於「加強偵辦國土及環保案件,落實國土保育政策」的具體作為,提出詳細的會議與偵辦報告,並規劃日後的精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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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針對其在國土保育犯罪查緝、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偵辦、以及國土保育刑事政策擬訂等作為,提出詳細會議與偵辦報告,並進行日後精進作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國土及環保案件偵辦提出詳細報告與精進作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國土及環保案件偵辦提出詳細報告與精進作為。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國土及環保案件偵辦提出詳細報告與精進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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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研議「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可行性 (提案三)
核心議題
提案鑑於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辦逾5年並已有一定成效,建議法務部評估國內人才及司法資源,研議提出相關法案之可行性,以將修復式司法模式納入法律規範。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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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參酌各國實施「修復式司法」之成效,評估國內人才及司法資源,研議提出「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之可行性。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研議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可行性。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研議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可行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研議修復式司法相關法案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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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提供刑事被告逃亡情形調查報告 (提案四)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我國刑事被告逃亡情形未見趨緩,但法務部卻無實務統計數據,因此要求法務部提供近5年刑事被告偵查及執行時逃亡情形的調查報告,並建置判決確定之犯罪所得500萬元以上之統計數字,以作為未來立法審議參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供近5年我國刑事被告偵查及執行時逃亡情形之調查報告,內容應含括逃亡(通緝)人數、案件類型分析、刑度分布、脫逃時點、聲請羈押及法院准駁情形。
- 建議法務部建置將來判決確定之犯罪所得500萬元以上之統計數字,以作為未來立法審議參考。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刑事被告逃亡情形調查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刑事被告逃亡情形調查報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刑事被告逃亡情形調查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聚焦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的修正方向,特別是關於組織犯罪所得財產的沒收規定,以及其與刑法沒收新制及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的適用差異。
相關爭議
第七條條文是否應予修正:法務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而有委員提出修正草案,但文本未明確說明委員的修正主張細節,僅知法務部建議不予通過修正案。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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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建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說明第七條已於105年7月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正通過,旨在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
- 指出該條文的根本架構自民國85年立法以來未曾變更,強調對組織犯罪所得財產的沒收。
- 澄清本條例第七條與洗錢防制法第18條的性質不同,第七條適用前提為「犯第三條之罪者」,屬於證明犯罪後之沒收,而洗錢防制法第18條則為擴大沒收的規範。
- 舉例說明,組織A即便有合法營業項目(如酒店),但其所得財產若用於組織發展運作,依第七條規定仍應沒收,並由組織負舉證責任,以反制不法財源擴大。
相關後續
- 李俊俋等26人所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第七條不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2201
- 卷/期/冊
- 106/22/1
- 發布日期
- 2017-03-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