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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組織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岸海人力交流與艦艇編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06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聚焦於推動岸海人力交流、調整艦艇編制以因應勤務需求,並討論了海巡署組織定位、艦艇維護與護漁政策等議題。最終,修正草案經討論後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無需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推動海岸與海洋巡防總局之間的人力交流,解決海洋巡防總局因艦艇增加及人員老化導致的人力不足問題,並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調整艦艇編制員額。
  • 會議深入探討海巡署的組織定位、軍警文併用制度的沿革與挑戰,以及艦艇維護、護漁決心與海洋保育等核心業務的執行現況與未來方向。

相關爭議

  • 岸海人力交流範圍: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允許所有官階相當的軍職人員調派至海洋巡防總局,尤美女委員則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限縮為「具操船相關專業證照之海岸巡防總局編制內軍職人員」,以確保專業性及避免不當擴大。
  • 組織法彈性不足:委員質疑艦艇數量增加就需一再修訂組織法,建議應在修法技術上預見未來10至20年的發展,採更具彈性的員額編制,而非頻繁修法。
  • 文職化目標未落實:賴瑞隆委員指出海巡署軍職人員比例仍高,特別是海岸巡防總局,與原先立法意旨不符,質疑歷任署長未能達成目標,並強調文職化對組織健全發展的重要性。
  • 海損事件究責輕縱:段宜康委員與蔡易餘委員嚴厲質疑臺南艦多次海損事件中,海巡署對艦長處分過輕,且海損評議委員會成員皆為內部人員,造成「官官相護」之嫌,要求改革評議機制並嚴肅究責。
  • 1,000噸級巡防艦軸套磨損問題:劉世芳委員關切新造艦艇發生軸套超量磨損,質疑設計或製造瑕疵,要求海巡署釐清責任歸屬並確保改善方案有效,而非僅以「不影響航安」搪塞。
  • 護漁政策的強度與決心:王育敏委員質疑新政府在沖之鳥礁及釣魚台海域的護漁行動強度不如以往,導致漁民恐懼不敢進入200浬內作業,要求海巡署展現與去年5月同等能量的強力護漁決心。
  • 海巡署組織定位不明:李俊俋委員指出海巡署自成立以來因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定位始終模糊,建議應整合為「國土安全部」以賦予明確職責,而非僅處理臨時性任務。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當初海洋巡防總局排除軍職人員參與的限制,是否基於外交考量,並要求海巡署說明此次改制對業務效率的具體幫助。
  • 督促海巡署加強查緝走私毒品,特別是來自香港和中國大陸的三、四級毒品。
  • 肯定海巡署在520後兩岸共打交流未受影響,建議其經驗可供其他單位參考。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此次修法應預見未來10至20年南海情勢複雜、大型艦艇需求增加,將艦艇編制員額訂得更具彈性,避免頻繁修法。
  • 質疑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不明,認為海巡署應趁此次修法一併處理好員額問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巡署軍職人員比例過高,未能落實以文職人員為主的立法意旨,要求署長持續努力提升文職人員比例。
  • 建議海巡署應制定獨立的「海巡人員任用條例」,以解決軍警文待遇不同及身分混雜的問題。
  • 提醒署長應更積極關心海洋委員會或海洋部組織改造的進度與構想。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海巡署首要任務是確保海域安全穩定,要求海巡署在沖之鳥礁漁汛期(4月)前展現與去年5月同等能量的強力護漁行動,確保漁民安心進入200浬內捕魚。
  • 質疑新政府在沖之鳥礁及釣魚台海域的護漁強度不如馬政府時期,導致漁民心生恐懼而自動退避。
  • 主張釣魚台是中華民國領土,海巡署強力護漁理所當然,應做到「漁民在哪裡,海巡就在哪裡」。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艦艇編制應採彈性修法,避免每次新增艦艇就需修法,並考慮台灣作為海權國家應有更多艦艇。
  • 質疑海岸巡防總局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及醫務隊限軍職的規定,認為應開放其他專業人員參與,避免綁死人才運用。
  • 關切海巡署「血汗海巡署」的詬病,質疑加班費、委外減少及預算員額與實際聘用人數的落差問題。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支持岸海人力交流的大方向,但質疑現有具操船證照的岸總局軍職人員是否足以完全補充洋總局人力缺口。
  • 批評海巡署對編制不足問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根本解決,並指出軍警文關務四種身分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管理與士氣問題。
  • 強調應加速制定「海巡人員任用條例」,以澈底解決海巡署內部四大體系人員的根本問題。
  • 建議海巡署在組織調整時,務必研議設置「離島分署」或「金馬澎分署」,以因應金馬澎地區高達全國3成的海巡案件量與特殊業務屬性。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嚴正指出海洋保育是海巡署核心工作第一項,卻有漁民在海巡站門口禁捕區違法捕魚,質疑海巡署同仁未能有效執法。
  • 批評台灣在潛水區被漁網纏住是「恥辱」,要求海巡署在海洋保育方面拿出具體成績。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組織條例頻繁修正,為何不一次到位,直接改為「海岸防衛隊」或「海岸防衛署」以釐清權責。
  • 關切1,000噸級巡防艦軸套磨損問題,要求海巡署釐清是設計或製造失誤,並尋求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評估,確保對廠商求償。
  • 詢問「碧海專案」巡防太平島的範圍是否因南海仲裁案而擴大,並強調保護國家主權的重要性。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海巡署組織先天不良、後天失調,定位不清,此次修法主要為擴大洋總局編制與實現岸海人力彈性調度。
  • 關切「海巡人員人事條例」卡關問題,認為癥結在於行政院對海巡署的最終定位不明。
  • 建議將海巡署與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等整合成立「國土安全部」,以賦予海巡署明確的海岸巡防定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巡署舊艦艇的保養維護問題,要求在人力調整的同時,也要確保新舊艦艇的後勤維護能力與人員專業搭配。
  • 強調人力活化運用應做到適才適所,不僅要有設備,更要有會操作、會維修的專業人員。
  • 要求署長保證此次組織條例修法通過後,海巡署的人力、能力及維修保養等各方面都會比現況更好。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巡署針對1,000噸級巡防艦損壞狀況務必查個水落石出,勿「和稀泥」。
  • 嚴厲批評臺南艦三次海損事件中,海巡署對艦長究責過輕,且海損評議委員會缺乏外部專家,形成「官官相護」局面。
  • 要求海巡署改革海損評議委員會,未來外聘委員比例應至少達三分之一,並具備學術或專業資歷。
  • 指出臺南艦停機坪無法起降直升機是因「好大喜功、不切實際」導致的荒唐結果,要求海巡署引以為戒。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海巡署組織成立之初將軍警分置於岸海兩總局,是否考量戒嚴解嚴後海岸線應由警察負責之背景。
  • 關切軍警人員互調後,若無比例限制,是否會導致軍職人員完全取代警職人員於海洋業務,影響警職人員權益。
  • 質疑海巡署艦艇返港待命規定未分地域、未依艦艇噸位區分風力限制,恐造成小型艦艇受損或人員安全疑慮,要求檢討修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艦上人力編制上限增加,以符合現有艦艇規模與即戰力需求。
  • 認為海巡署應加速整合海岸與海洋業務,取消區隔,統一由巡防區指管中心調度兵力,解決權責不清問題。
  • 嚴厲批評臺南艦停機坪無法起降直升機是「恥辱」,要求海巡署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進行懲處與求償,不應因國營色彩而有所偏袒。
  • 對臺南艦三次海損事件中艦長江東興允許無適任證書人員駕駛導致巨額損失,表達「震怒」,要求加速檢討並加強督導控管。

相關人員回應

李仲威 署長

  • 說明此次修法主要為解決海洋、海岸總局人員無法交流運用問題,以活化高素質人力,並配合艦艇數量增加調整員額。
  • 解釋海巡署成立時因人員身分(軍管、水警、關務)不同而區分軍警文編制,但現今已不合時宜。
  • 承諾會持續努力提升文職人員比例,並支持制定獨立的「海巡人員任用條例」以解決身分與待遇問題。
  • 表示海巡署護漁決心不變,沖之鳥礁海域護漁措施只會加強,4月漁汛期前艦艇一定會前往,並已派船處理年初漁船受干擾事件。
  • 回應艦艇編制彈性問題,表示未來組織改造將以編組表制定,不受組織法限制,但目前若大幅增加員額恐致總員額膨脹。
  • 澄清海巡署未減少委外,所有保養時間均計入執勤時間;預算員額增加是因船數增加,但實際撥補不足導致人力缺口。
  • 說明1,000噸級巡防艦軸套磨損為「超量磨損」,已要求承商更換零件,並與船廠、船舶設計中心合作釐清原因,將堅持採取最有利方式。
  • 強調「碧海專案」巡防太平島是常態任務,因南海仲裁案將巡航頻率增至每月3航次,巡航範圍有擴大。
  • 針對臺南艦海損事件,表示收到監察院彈劾後已召集學者專家檢討,並承諾改革海損評議委員會,未來將聘請外部專家。
  • 解釋軍職人員調任海洋總局需具專業證照,且為現職人員調動,不會導致軍職全面取代警職,並會規劃在職訓練。
  • 同意檢討修正艦艇派遣規定及風力限制,確保人員在安全條件下服勤。

張忠龍 處長

  • 說明海巡署查緝毒品主要來源,三級毒品來自香港,四級毒品來自中國大陸,一、二級毒品多在陸地查緝,但毒品一般從境外海域延伸至內部。

莊進星 副主任

  • 表示手上無蕭再泉小隊長被處分案的詳細資料,將查明後向委員回報。

蔡長孟 總局長

  • 承認海損評議委員會被監察院追究究責過輕,同意檢討修正艦艇返港待命規定。

黃新雛 處長

  • 說明海巡署成立時行政院組織分工不歸人事行政總處主政,不清楚當時考量。
  • 支持海巡署岸海合一的組改方向,但提醒多軌進用可能造成人事困擾,建議海巡署應盤點職務特性,做好工作與職務分析,並將定期追蹤列管評鑑結果。

洪美妙 副司長

  • 表示銓敘部支持洋巡總局條文修正,但對於岸巡總局與各地區巡防局採多軌進用(軍警文關務四軌)持保留意見,建議視業務需要適度限縮,避免人事管理問題。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經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及主席再修正後通過,內容為「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民國89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2201
卷/期/冊
106/22/1
發布日期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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