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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修正:高速公路局與鐵道局整併及相關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08

LawTrace 法律歷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與「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會議核心討論機關整併後的人事制度、薪資衡平、組織文化、鐵道系統整合、工程安全與文化資產維護等議題。最終兩項組織法草案均經修正通過,並附帶決議要求處理派用人員待遇衡平問題,多項具體建議交付交通部及相關單位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將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工局)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公局)整併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統一國道新建、養護與管理事權。
  • 核心議題包括人事制度(交通資位制、派用制轉任簡薦委制)、現職人員權益保障、薪資待遇衡平性,以及組織文化建立與精簡員額的挑戰。

相關爭議

  • 派用人員待遇衡平性:派用人員轉任常設機關後,其薪資待遇可能高於正式公務人員,引發同工不同酬及世代正義問題,交通部與人事總處立場一致,但與高公局初期意見有出入。
  • 組織文化與內部鬥爭:機關整併可能導致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員之間產生搶位子、黑函等內部鬥爭。
  • 組織編制與人力增減:委員質疑整併後員額是否真的會精簡,擔憂會以約聘僱等非典型人力變相增加。
  • 國道六號延伸案評估:委員關切國道六號延伸至花蓮的評估進度,但交通部部長回應現階段無迫切推動需求,與次長及局長先前的承諾產生矛盾。
  • 工地安全規範:高公局組織法草案原未明確列入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與鐵道局草案不同,引發勞工權益未受重視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高公局人員任用制度從交通資位制改為簡薦委制,並去除「臺灣區」名稱。
  • 強調派用人員轉任公務員後,薪資不應高於正式公務人員,以維文官體制公平。
  • 要求組織整併後,應建立公平的升遷制度,避免世代正義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支持機關整併以事權統一,但擔憂不同任用制度人員整併後引發內部鬥爭。
  • 建議交通部應未雨綢繆,建立良好組織文化,避免內部鬥爭。
  • 質疑桃園地區火車站設施品質與運量不符,要求改善。
  • 建議政府補助安裝電子式行車記錄器,並要求新舊車輛皆須裝設以保障乘客安全。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支持高速公路局的整併,以提升交通部業務效率。
  • 關心整併後人力精簡方式,並支持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常務併用,放寬用人彈性。
  • 質疑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由衛福部掌管而非環保署,以解決食安權責分散問題。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支持公路總局組織法修正與合併,並認為政次與常次任用應採雙軌制。
  • 質疑交通部所屬單位薪資福利偏低,影響人才招募與留任,要求改善台鐵員工福利。
  • 指出桃園八德、內壢段平交道柵欄故障維修緩慢,造成交通不便,要求交通部查明改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障礙者路考規定不合理,肢體障礙者不能報考1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 指出三輪大型重機操作邏輯更接近汽車而非機車,建議交通部檢討考照制度,使其符合現實。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機關整併後員額會變相增加,要求總員額不應增加。
  • 關切東部鐵路發展,要求加速花東雙軌化期程,並重新評估宜蘭直鐵方案。
  • 關切東部快速道路規劃,認為其應屬國道等級而非省道,批評東部交通建設不足。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醒葉宜津委員所提的改制後薪資不公平問題,要求交通部注意公平原則。
  • 質疑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進度緩慢,交通及建設部尚未成立,各機關卻各自處理組織法。
  • 建議氣象局應留在交通部,因其與海陸空交通關係密切。
  • 建議人事總處協調各部會組織改造,避免各行其是。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法規混亂,有資位制、簡薦委制和派用制三套制度,要求整併後釐清人員進用方式。
  • 提醒人事總處需確保組織精簡不變相擴張,並維持組織基準法和總員額法規範。
  • 強調人事制度應公平,讓同仁安心工作,避免因薪資差距產生不平。
  • 要求新成立的組織法應納入交通部組織法的大架構底下,避免單獨提列。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心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未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要求比照鐵道局納入組織法條文。
  • 批評高公局未將勞工權益放在前面,導致國道收費員等後續問題。
  • 肯定鐵道局組織法增訂督導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建議活化運用閒置鐵路土地。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對交通部解決五楊高架延伸段塞車問題的分析與藥方感到失望,認為未切中原因。
  • 指出五楊高架楊梅至頭份竹南段塞車原因包括交流道缺口多、大型工業區集中及人口快速成長。
  • 要求將五楊高架延伸案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提出更詳細的分析報告與解決辦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蝶戀花遊覽車翻覆事件至今無人負政治責任,要求交通部懲處相關人員。
  • 批評遊覽車車身結構強度測試多採電腦模擬,與國外實體測試結果差異大,要求檢討鑑定機制。
  • 要求交通部公開遊覽車評鑑詳細內容,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關切遊覽車「靠行」問題,要求交通部儘速提出具體解決對策與時間表。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質疑過去組織法未通過的原因未消失,但現在卻仍推動,批評行政機關缺乏長遠考慮。
  • 關切整併後派用人員薪資轉敘問題,擔憂未經國家考試者待遇可能高於正式公務人員。
  • 批評金門大橋工程品質差、成本增加,且中央在新增成本分攤上仍欺壓地方,要求依原比例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次長 交通部

  • 報告行政院版「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重點為整併國工局與高公局,統一事權,並配合派用條例廢止,改制為任用機關。
  • 說明草案第七條訂定資位人員與派用人員權益保障條款。
  • 回應委員對組織整併後內部文化、人事鬥爭的擔憂,表示會注意。
  • 回應桃園車站設施問題,承諾會查明改善。
  • 回應電子式行車記錄器議題,表示交通部已開會討論,會研究推動。
  • 回應派用人員薪資問題,表示組織改造先處理組織面,待遇部分會與人事總處進一步討論。
  • 承諾會督導臺鐵局與電信業者加強溝通,儘快改善東部鐵路通訊系統。
  • 承諾會妥善解決臺鐵主任薪資低於司機的結構性問題。
  • 解釋過去組織法未通過是因考慮上位的交通及建設部能否一併處理,現在則因這4個單位牽涉層面較小而優先推動。
  • 回應金門大橋新增成本分攤問題,表示原則上會朝原比例方向處理,但需走完程序。

懷敘 副人事長 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修正後,派用人員有9年過渡期,未來機關應建立績效導向的運作機制。
  • 同意葉委員宜津對派用人員薪資應與公務人員一致的看法,表示會往此方向研究。
  • 說明機關整併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9年內仍適用原有制度。
  • 解釋組改後,所有機關(一級、二級、三級)都將用組織法運作,未來會有許多組織法。
  • 不鼓勵過度增加派遣人力,強調應確實執行公務員考績法與淘汰機制。
  • 說明總員額管制目標是瘦身,但公務人力規模應是多元組合,核心業務由公務員承擔,非公權力部分可採契約或委外。
  • 表示2016年第三度員額評鑑已完成並上網,提出約500多項改進措施。
  • 說明交通部組織改造因各方意見不同,目前仍在規劃思考中,預計今年會做進一步釐清。

趙興華 局長 交通部高公局

  • 說明整併後編制表格大幅縮編,預算員額不會增加,且高官及底下員額都會減少。
  • 表示高公局從1978年至今組織法未修,員額未增加,未來將用國工局部分補充約聘僱人員。
  • 回應國道六號延伸案,表示會持續努力研議評估報告。
  • 說明金門大橋工程原則上會朝原比例分攤新增成本,預計一、二個月內提出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胡湘麟 局長 交通部高鐵局

  • 回應東部鐵路人力問題,表示東工處編制將從51人擴增至130人,透過內部調配改善人力吃緊狀況。
  • 說明花蓮車站工期延後主因是營運中車站夜間斷電封鎖時間不足,以及跨站天橋工程耗時。
  • 解釋吉安、志學車站工程落後因得標廠商財務狀況倒閉,需重新發包。
  • 回應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職責,表示會普查鐵道沿線文化資產,並與地方政府協調。
  • 說明臺中火車站遺址問題正在檢討工程面、結構面,以對遺址衝擊最小的方式處理。
  • 回應南迴鐵路電氣化施工管制問題,表示已與地方政府協調,將找對地方影響最小的方式,並儘早公布方案。
  • 回應嘉義糖鐵整合問題,表示糖鐵路網過去有規劃與高鐵車站銜接,未來處理重要集點銜接時可考慮其路權範圍。
  • 回應嘉義鐵路高架化問題,表示水上調度場和北回站計畫不會變動,但北回站是否能改為高架簡易站會再研究。
  • 回應南迴鐵路車站改善計畫,表示將在電氣化計畫中一併改善,但預算緊絀,無障礙設施會再檢討。
  • 回應台鐵局副局長編制不足問題,表示人力補充需待鐵道局確定後,依業務方向檢討爭取。

劉厚連 組長 法制局

  • 說明組織法立法體例上,使用「特設」或「設」並無特別規定,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體例,使用「特」的情況較多。

相關後續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名稱照案通過。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採「特設」)。
  • 第二條照鍾孔炤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並將「職業安全衛生」文字調整至「施工、」之後。
  • 第三條至第八條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修正通過,要求整併後派用人員待遇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回歸一般行政機關標準,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將原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高鐵局)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工局)整併為「交通部鐵道局」,以健全鐵道運輸發展,統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 核心議題包括鐵道局與台鐵局並存期間的名稱混淆問題、軌道系統整合、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以及東部鐵道建設的人力與進度問題。

相關爭議

  • 組織名稱混淆:委員質疑「鐵道局」與「鐵路局」(台鐵局)並存,可能造成社會大眾混淆,且「鐵道」一詞可能過時或不符現代軌道系統範疇。
  • 捷運系統整合:委員質疑鐵道局職掌大眾捷運,但各地方設有捷運局且採派用人員,工程完成後人員處理及資源整合問題,交通部應統籌規劃。
  • 鐵道文化資產維護:鐵道局新增督導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職責,但現有鐵工局、高鐵局並無此業務經驗,且涉及鐵路土地所有權與活化運用,需明確法源與跨部會協調。
  • 東部鐵道建設人力與進度:東部重大軌道建設(花東雙軌化、北迴三軌化)工程量龐大,但東工處實際人力不足,且花蓮等車站改建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預算追加。
  • 南迴鐵路電氣化施工影響:南迴鐵路電氣化施工期間需維持臺鐵營運,施工管制、方法及對地方交通、觀光的衝擊,與地方政府協調進度緩慢。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台鐵、高鐵、捷運這三種軌道系統應有效整合,區分為大、中、小捷運,互相拉拔,提升整體交通便利性。
  • 質疑桃園地區火車站設施品質與運量不符,要求交通部改善,提升舒適度與方便度。
  • 建議政府補助安裝電子式行車記錄器,並要求新舊車輛皆須裝設以保障乘客安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高公局人員任用制度從交通資位制改為簡薦委制,並去除「臺灣區」名稱。
  • 強調派用人員轉任公務員後,薪資不應高於正式公務人員,以維文官體制公平。
  • 要求組織整併後,應建立公平的升遷制度,避免世代正義問題。
  • 質疑鐵道局與台鐵局名稱並存易造成混淆,建議加強對外說明。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支持鐵道局的整併,以提升交通部業務效率。
  • 關心整併後人力精簡方式,並支持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常務併用,放寬用人彈性。
  • 質疑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由衛福部掌管而非環保署,以解決食安權責分散問題。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所屬單位薪資福利偏低,影響人才招募與留任,要求改善台鐵員工福利。
  • 詢問台鐵局與鐵道局的具體區別,並關切民眾有事時應找哪個單位。
  • 指出桃園八德、內壢段平交道柵欄故障維修緩慢,造成交通不便,要求交通部查明改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障礙者路考規定不合理,肢體障礙者不能報考1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 指出三輪大型重機操作邏輯更接近汽車而非機車,建議交通部檢討考照制度,使其符合現實。
  • 質疑「鐵道」一詞過時,建議使用「軌道」以涵蓋鐵路、高鐵、捷運等不同系統。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機關整併後員額會變相增加,要求總員額不應增加。
  • 關心東部鐵路發展,要求加速花東雙軌化期程,並重新評估宜蘭直鐵方案。
  • 關切東部快速道路規劃,認為其應屬國道等級而非省道,批評東部交通建設不足。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醒葉宜津委員所提的改制後薪資不公平問題,要求交通部注意公平原則。
  • 質疑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進度緩慢,交通及建設部尚未成立,各機關卻各自處理組織法。
  • 建議氣象局應留在交通部,因其與海陸空交通關係密切。
  • 建議人事總處協調各部會組織改造,避免各行其是。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法規混亂,有資位制、簡薦委制和派用制三套制度,要求整併後釐清人員進用方式。
  • 提醒人事總處需確保組織精簡不變相擴張,並維持組織基準法和總員額法規範。
  • 強調人事制度應公平,讓同仁安心工作,避免因薪資差距產生不平。
  • 要求新成立的組織法應納入交通部組織法的大架構底下,避免單獨提列。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肯定鐵道局組織法增訂督導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要求普查全臺灣鐵道沿線文化資產。
  • 質疑臺中火車站高架化工程與日治時期檢修坑道遺址衝突,要求以對遺址衝擊最小方式處理。
  • 建議交通部與觀光局研擬閒置鐵道活化計畫,提升鐵道觀光行銷價值。
  • 要求臺中舊火車站活化應提出良好規劃,避免僅淪為商業場所。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機關整併後派用人員與新進公務員同工不同酬問題,要求交通部儘速提出解決方案。
  • 擔憂整併後員額減少、升遷機會變少,可能造成內部派系鬥爭,要求確保內部團結。
  • 批評花蓮車站等東部鐵路改建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預算追加,要求交通部檢討原因。
  • 要求改善東部鐵路E化服務與通訊系統,包括提供車廂WiFi及加強隧道內訊號。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鐵道局職掌大眾捷運,但各地方設有捷運局且人員採派用制,建議交通部應以全國統籌方式成立捷運局,整併資源。
  • 關心五楊高架橋延伸案規劃進度,要求納入前瞻性基礎建設計畫,解決桃竹竹苗地區塞車問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鐵道局組織法增訂督導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建議活化運用閒置鐵路土地,打造優質鐵道文化園區。
  • 質疑鐵道局新增文化資產督導業務是否需要行為法或作用法依據,並關心鐵路土地所有權歸屬與跨部會協調。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鐵道局組織合併,但認為整合仍不足,建議將嘉義糖鐵、臺鐵、阿里山森鐵進行整合性規劃。
  • 要求活化閒置糖鐵軌道,避免雜草叢生,並與地方發展結合。
  • 關切嘉義鐵路高架化計畫,反對北回站做平面站,要求至少改為高架簡易站,並規劃為一等站以帶動地方發展。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南迴鐵路電氣化計畫應一併改善知本、太麻里、金崙、大武等車站設施,特別是知本車站的無障礙設施。
  • 要求南迴鐵路電氣化施工應儘快啟動與地方政府協商,公布施工管制方案,並提供接駁措施,降低對民眾的衝擊。
  • 關切台鐵局主任薪水低於司機的結構性問題,要求交通部檢討並妥善解決,避免主管職務難以找到人擔任。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次長 交通部

  • 報告行政院版「鐵道局組織法草案」重點為整併高鐵局與鐵工局,成立鐵道局,健全鐵道運輸發展。
  • 回應名稱爭議,解釋「鐵道局」名稱有與世界(日、韓、英)接軌的意義,與傳統負責營運的鐵路作區別,且「軌道」唸起來有些奇怪。
  • 回應捷運系統整合問題,表示交通部已開始討論,高鐵局有許多人員來自台北捷運局,未來會思考如何整合統籌規劃。
  • 回應台鐵局與鐵道局並存時間,表示目前還在研議中,沒有明確時間,但台鐵組織功能會慢慢調整。
  • 承諾會督導臺鐵局與電信業者加強溝通,儘快改善東部鐵路通訊系統。
  • 承諾會妥善解決臺鐵主任薪資低於司機的結構性問題。
  • 回應組織法未通過原因,解釋是因過去想法不同,交通及建設部還牽涉工程會,而現在4個單位層面較小,具急迫性而優先處理。

懷敘 副人事長 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組改後,所有機關(一級、二級、三級)都將用組織法運作,未來會有許多組織法。
  • 同意葉委員宜津對派用人員薪資應與公務人員一致的看法,表示會往此方向研究。
  • 不鼓勵過度增加派遣人力,強調應確實執行公務員考績法與淘汰機制。
  • 說明總員額管制目標是瘦身,但公務人力規模應是多元組合,核心業務由公務員承擔,非公權力部分可採契約或委外。
  • 表示2016年第三度員額評鑑已完成並上網,提出約500多項改進措施。
  • 說明交通部組織改造因各方意見不同,目前仍在規劃思考中,預計今年會做進一步釐清。

胡湘麟 局長 交通部高鐵局

  • 說明未來鐵道局主要任務為建設與監理,建設部分整併鐵工局與捷運局,監理部分負責營運監理與鐵路監理。
  • 回應東部鐵路人力問題,表示東工處編制將從51人擴增至130人,透過內部調配改善人力吃緊狀況。
  • 說明花蓮車站工期延後主因是營運中車站夜間斷電封鎖時間不足,以及跨站天橋工程耗時。
  • 解釋吉安、志學車站工程落後因得標廠商財務狀況倒閉,需重新發包。
  • 回應鐵道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職責,表示會普查鐵道沿線文化資產,並與地方政府協調。
  • 說明臺中火車站遺址問題正在檢討工程面、結構面,以對遺址衝擊最小方式處理。
  • 回應南迴鐵路電氣化施工管制問題,表示已與地方政府協調,將找對地方影響最小的方式,並儘早公布方案。
  • 回應嘉義糖鐵整合問題,表示糖鐵路網過去有規劃與高鐵車站銜接,未來處理重要集點銜接時可考慮其路權範圍。
  • 回應嘉義鐵路高架化問題,表示水上調度場和北回站計畫不會變動,但北回站是否能改為高架簡易站會再研究。
  • 回應南迴鐵路車站改善計畫,表示將在電氣化計畫中一併改善,但預算緊絀,無障礙設施會再檢討。
  • 回應台鐵局副局長編制不足問題,表示人力補充需待鐵道局確定後,依業務方向檢討爭取。

相關後續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名稱照案通過。
  • 第一條照案通過。
  • 第二條第四款中的「勞工安全衛生」修改為「職業安全衛生」,修正通過。
  • 第三條至第七條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修正通過,要求整併後派用人員待遇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回歸一般行政機關標準,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附帶決議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2301
卷/期/冊
106/23/1
發布日期
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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