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內政委員會審查社維法、爆竹煙火及商業團體法修正案,並質詢公共安全與團體管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13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秩序維護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商業團體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黃牛票與攜帶危險物品的修正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定義與儲存安全的修正案,以及「商業團體法」會員資格與任期的修正案。會議中,委員們就電梯安全、黃牛票遏止、共諜滲透、原住民獵槍管制、非法爆竹工廠、安養中心消防等議題質詢內政部官員,並就各法案爭議點進行討論與協調,部分提案將交付研議或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聚焦於遏止黃牛票猖獗行為,加重對票券加價轉售及不正方法掃票的罰則,以及增訂對持殺傷力器械加暴行於人或鬥毆行為的處罰規範。
  • 會議也探討了這些修法方向在現行法律體系下的適用性,包括社維法行政罰性質的限制,以及是否應另立專法或透過刑法處理等跨部會權責問題。

相關爭議

  • 黃牛票罰則爭議:委員主張大幅提高罰鍰倍數以遏止黃牛暴利,但內政部認為社維法作為行政罰,罰鍰上限有限,建議應以刑法或專法處理,避免牴觸總則規定。
  • 電腦搶票行為認定:委員提案將利用電腦不正方法搶票納入罰則,法務部則表示此行為已可依刑法電腦詐欺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偵辦,增訂社維法無實益。
  • 黃牛票主責機關分歧:內政部傾向由文化部主政訂定專法,文化部則認為現行社維法或刑法已可處理,導致部會間對主責單位存在分歧,影響問題解決進度。
  • 攜帶危險物品加重處罰的適用性:羅致政委員提案針對持殺傷力器械加暴行於人或鬥毆者處以拘留,內政部原則贊同,但有委員質疑在鄉間地區對農民攜帶農具可能造成執法困難及誤判。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針對持殺傷力器械加暴行於人或鬥毆者處以拘留,以嚇阻街頭暴力,維護社會安寧。
  • 對內政部建議將條文增訂於第87條第2項表示尊重。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維法第64條,杜絕黃牛炒作票價歪風。
  • 建議依票券張數處以1至10倍罰鍰,增列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並針對利用電腦系統搶票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維法第64條,建議購買票券加價出售者處票價5至30倍罰鍰,以不正方法掃票者處100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黃牛行為。
  • 強調黃牛嚴重打擊演唱會市場發展,政府應積極處理,不應互踢皮球或束手無策。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牛認定困難,代購服務與惡意圖利難以一刀切,且現行取締黃牛在實務上存在困難。
  • 建議由文化部主導制定專法,並透過刑事偵辦協辦。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贊成加重處罰,但質疑羅致政委員提案對鄉間農民攜帶農具可能造成執法困擾,擔心農民因不懂法令而平白被加重刑責。
  • 建議商業團體法修正案暫不改變,以保障會員權利。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詢黃牛票對民眾購票的影響,強調政府應有積極作為,將黃牛販售行為視為犯罪處理。
  • 呼籲政府應振興臺灣運動產業,不應讓體育與政治劃上等號。
  • 關切世大運維安工作,要求掌握國際恐怖分子入境情資,並確保反恐能量。
  • 質疑內政部對集會遊行暴力處置軟弱,要求澄清是否有黑幫、特定政黨或對岸勢力介入。
  • 質疑保防法擴權問題,認為保防員權限不應比警察大,應確保人權保障。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區分黃牛類別(藝文、體育、交通、生活產品),並指明各類黃牛的主管機關。
  • 質疑合法取得轉售圖利是否涉及刑法問題,並強調社維法罰則過輕,建議應走刑法或專法,而非不修法。
  • 主張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應維持原條文,避免組織體制混亂,並建議內政部應統一調整職業團體任期規定。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社維法對黃牛裁罰金額過低,缺乏嚇阻力,對黃牛連一點威嚇性都沒有。
  • 呼籲各部會應協調主責單位,並考慮借鑒國外立法例制定專法或修改刑法,以解決黃牛票問題。
  • 要求警政署檢討偵查不公開原則,將被害人保護納入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並建立發言人制度及SOP,限制發言內容。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的行政怠惰,指出申報率過低,且未依法查處,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查處並提供申報資料。
  • 強調政黨及政治團體資金來源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若有中資或外國資金介入,將嚴重威脅台灣民主憲政秩序。
  • 要求內政部比照處理婦聯會方式,對不申報的政治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處理。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棒協是否有違法情事,內政部不應因其會務主管機關身份而不主動查處,若體育署認定違法,內政部應搭配處理。
  • 關切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案,強調在法院判決前,應保有因行政區域調整而受影響的商業團體會員資格,內政部應有所作為。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黃牛票問題,建議提高社維法罰則上限,但認同應朝刑法或專法處理組織性黃牛,以保障民眾權益。
  • 關切信號彈、煙霧彈管制問題,要求從源頭管制,避免危害民眾安全。
  • 要求消防署針對安養中心消防安全,提出配套措施遏止非法營業,並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安養中心。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文化部等相關單位應整合解決黃牛票問題,並研究社維法連續犯、牽連犯的適用彈性。
  • 關切一氧化碳中毒防制,要求消防署加強宣導,並鼓勵安裝一氧化碳警報器。
  • 要求文化部與消防署加強古蹟消防安全,特別是針對無人駐守及有縱火之虞的古蹟,應強化巡邏與通報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針對羅致政委員提案,建議將條文增訂於社維法第87條第2項較為允當。
  • 針對黃牛票問題,說明社維法為行政罰,罰鍰有上限,不宜提高倍數罰則,建議應由主管機關制定專法或在其他適當法律中特別規定,透過刑罰及刑事沒收剝奪不法所得。
  • 針對爆竹煙火定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化學類製品範圍廣泛難以界定,且美日等國仍以火藥製品為管理對象。
  • 針對爆竹煙火儲存看守,說明現行法規已有防盜措施及安全監控設施,臨時儲存場所亦有專人看守規定,維持現行條文即可。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認同黃牛票問題的嚴重性,但強調其為跨部會業務,建議由文化部主政訂定相關辦法,並傾向以刑法而非行政罰處理惡性重大黃牛行為。
  • 同意檢討電梯管理檢查制度,並承諾將推動狀況與委員報告,強調公共安全不容疏忽。
  • 對於黃昭順委員質疑內政部遭滲透,表示內部有系統管理監控,未發現被滲透狀況。
  • 針對海外詐騙案,強調國人犯罪應引渡回台審判,並積極與國際協調。
  • 針對集會遊行暴力,表示採取零容忍態度,已依法偵辦,並支持警政署同仁的努力。
  • 針對保防法,強調國家安全防衛必要,但會避免顏色恐怖復辟。
  • 針對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案,表示維持現行做法,不希望因單一個案顛覆穩定結構,且認為會員權益未受損。
  • 針對商業團體法第23條修正案,認為維持理事、監事3年任期較為安定,考量職業團體制度一致性。
  • 針對職業團體強制入會與業必歸會問題,認為必要,但針對鋼構工程公會收費過高及團體集中問題,承諾會了解並督促修正內規。
  • 針對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率低問題,承諾將積極辦理查處,要求3個月內申報,否則將依人團法第58條處理。
  • 針對中華棒協解散問題,表示人民團體解散需內部決議或有明確違法情事,內政部目前未掌握違法事證,且為會務主管機關,非業務主管機關。
  • 承諾會與文化部、法務部儘快溝通黃牛票問題的解決方案。
  • 同意檢討警政署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將被害人保護納入首要考量,並檢討發言人制度及內容SOP。

周文科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針對電梯安檢造假案,表示有違法都會嚴辦,並承諾將徹查。
  • 針對海外詐騙案,表示持續與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協調,透過管道向大陸反映,希望珍惜兩岸共打合作基礎。
  • 針對集會遊行暴力,表示警政署嚴正執法,依法偵辦,並與國安單位合作掌握是否涉及國安問題。
  • 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問題,表示已訂定處理原民涉及刑事案件作業程序,不列入績效,並委託警大研究放寬標準,草案已送立院審查。
  • 針對黃牛票問題,說明大型文藝活動黃牛集團多利用電腦外掛程式、入侵等方式,已依刑法第33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偵辦多起案件,建議由文化部訂定專法,警政署負責後端偵辦。
  • 針對偵查不公開原則,表示警政署有訂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但承認有檢討空間,會與法務部協調檢討。
  • 針對警察協助取締爆竹業務,表示消防署能自行承擔的會自行處理,確有必要時才會洽詢警方協助。

王志錚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 針對演唱會黃牛問題,認為文化部有部分責任,但黃牛的處罰、遏止目前主要依社維法或刑法由警政機關負責。
  • 已針對藝文表演票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召開諮詢會議並進行修正,現送行政院消保處審議,方案包括開演前10天退票扣10%或購票後72小時內可反悔。
  • 表示文化部深惡痛絕黃牛行為,但認為專法或罰則應由各主管機關協調,或另立專法。

王乃芳 法務部專門委員

  • 針對黃牛票問題,說明刑法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理以不正方法濫用電腦取得票券的行為。
  • 針對社維法第64條提高罰鍰,表示因社維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有最高罰鍰限制,可能與之有所出入,無法提高過高額度。
  • 表示票券種類繁多,若要參照鐵路法訂定行政罰鍰及刑事罰,法務部尊重各部會協調結果,無論是另立專法或個別處理皆可。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人數逐年下降,今年截至目前為2人,並表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率達20.34%,但一氧化碳警報器僅為鼓勵安裝。
  • 要求地方對所有古蹟都要制定消防搶救防護計畫,並與管理單位通報聯繫。
  • 針對無人駐守古蹟,希望探測信號能直通119,並通知保全及館所,避免延誤通報。
  • 針對桃園安養中心火警,說明去年12月及今年2月聯合稽查時未發現2樓違規,因業者有掩護,承諾將加強與衛福部等主管機關合作稽查非法安養中心。

張裕忠 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組長

  • 說明國內爆竹工廠數量逐年降低,目前僅剩10家,因90%爆竹煙火從國外進口,國內產製減少。
  • 表示合法工廠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每月皆需向消防局申報,進行管制。
  • 認為非法爆竹工廠已幾乎沒有,因更改制度後非法產製無利潤。
  • 說明取締非法工廠主要由地方消防局負責,必要時可商請警察機關協助。

陳志章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 針對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案,表示若通過將造成商業團體組織體制混亂,因升格直轄市的公會理論上應加入全國性團體,而非維持省級會員資格。
  • 說明若修正案通過,新會員可自由選擇加入直轄市內原有的縣市公會。

劉立方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人民團體法對政治團體和政黨的精神是高度自律、低度規範,且依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規定,未申報目前沒有罰則。

周國金 教育部體育署專門委員

  • 針對體育賽事黃牛票,表示目前情況不熱門,現行法令有行政罰但處罰不重,會尊重內政部及法務部協調結果,目前尚無完整修法方向。

林素珍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職業團體科科長

  • 說明工業團體多組「臺灣區某某工業同業公會」,因過去工廠家數少,台灣劃為一個區。
  • 針對全國性工業同業公會,說明工業團體法第七條規定,針對重要而稀少的工業工廠,5家以下即可籌組冠上中華民國名稱的公會。
  • 針對行政區域調整後商業團體未合併問題,說明當初因現實考量修法加列但書,目前仍有部分業別存在,承認尚未輔導完成。

相關後續

  •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大體討論後,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內政部承諾將與文化部及法務部儘快溝通黃牛票問題的解決方案。
  • 內政部承諾將檢討警政署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並將被害人保護納入首要考量。

討論事項二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聚焦於擴大爆竹煙火的定義範圍,將化學光合作用及輻射、炫光等現象納入管理,以及強化爆竹煙火儲存場所的看守規定,以預防失竊及確保公共安全。

相關爭議

  • 爆竹煙火定義範圍爭議:莊瑞雄委員提案擴大定義納入化學光合作用及輻射、炫光等現象,但內政部認為視聽覺現象及化學類製品範圍廣泛難以界定,且美日等國仍以火藥製品為管理對象,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儲存場所看守規定:林德福委員提案明定儲存地點應派專人看守,但內政部表示現行法規已有防盜措施、安全監控設施及臨時儲存場所專人看守規定,委員仍需考量是否在管理條例中明定。
  • 非法爆竹工廠查緝:委員質疑非法爆竹工廠數量可能多於合法,且消防員非警察人員,未來警政署減少協助業務後,取締能量恐受影響。
  • 爆竹煙火施放與環保:委員關切爆竹煙火對空氣污染及噪音的影響,建議政府應帶頭減少施放,並輔導業者製造環保產品。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建議比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明定專業爆竹煙火儲存及臨時儲存地點皆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以預防失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 舉例曾有煙火活動布置鬆散及不肖業者監守自盜轉賣獲利等案例,強調專責管理的重要性。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建議擴大爆竹煙火定義,將化學光合作用及產生的輻射、炫光或晶瀑等現象納入管理範疇,以因應材料與效果的日新月異。
  • 主張爆竹煙火應僅限於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施放後會產生火光、煙霧及聲響等視聽覺現象的火藥或化學類製品。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認為爆竹煙火管理最重要的問題在於空氣污染及噪音,政府不應帶頭做不良示範,並應輔導相關產業製造更環保、安全的產品。
  • 建議內政部與環保署進行跨部會協商,不應只將弱勢業者列為處罰對象。
  • 質疑爆竹煙火離開倉庫後,派駐專人看守的執行困難,建議運用科技監控設備追蹤流向,如生產履歷QR Code,以加強監管非法或走私爆竹。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提供爆竹煙火爆炸死傷統計資料,以因應事故發生。
  • 質疑非法爆竹工廠數量可能多於合法,要求內政部了解並提出查察與杜絕非法工廠的方式。
  • 關切警政署減少協助取締爆竹業務後,消防署如何因應,要求提出配套措施。
  • 建議政府應帶頭減少選舉時施放爆竹煙火,並鼓勵民間採用電子炮等替代方式。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關切爆竹煙火與火災相關問題,要求消防署加強古蹟消防安全,特別是針對無人駐守及有縱火之虞的古蹟,應強化巡邏與通報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針對爆竹煙火定義,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化學類製品範圍廣泛難以界定,且美日等國仍以火藥製品為管理對象。
  • 針對爆竹煙火儲存看守,說明現行法規已有防盜措施、安全監控設施及臨時儲存場所專人看守規定,維持現行條文即可。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於93年訂定,102年修訂,承諾提供爆炸死傷統計資料。
  • 表示現階段國內生產或合法進口爆竹煙火已全程嚴格列管,過期須銷毀,但夾帶或走私進口部分需加強與海關合作。
  • 認為爆竹煙火施放涉及傳統習俗,應循序漸進引導降低施放數量,並積極鼓勵民間採用電子炮等替代方式。
  • 承諾會後將積極了解非法爆竹工廠問題,並配合環保署協助業者處理空污問題。
  • 說明消防署在查緝過程中能自行承擔的會自己做,確有警方協助必要時才會洽詢,但會設法降低比例。

張裕忠 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組長

  • 說明國內爆竹工廠數量逐年降低,目前僅剩10家,因90%爆竹煙火從國外進口,國內產製減少。
  • 表示合法工廠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每月皆需向消防局申報,進行管制,目前非法爆竹工廠已幾乎沒有。
  • 說明取締非法工廠主要由地方消防局負責,必要時可商請警察機關協助。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消防隊員對轄區內古蹟都有制定消防搶救防護計畫,包含部署、救火方式,並與管理單位通報聯繫。
  • 針對無人駐守古蹟,希望探測信號能直通119,並通知保全及館所,同時通知,避免延誤通報。

相關後續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大體討論後,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內政部承諾提供102年施行細則修正後爆竹煙火爆炸死傷案例資料。
  • 內政部承諾會後將積極了解非法爆竹工廠問題。
  • 內政部承諾將與各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合作,宣導並鼓勵民眾採用替代方式減少爆竹煙火施放。

討論事項三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主要針對行政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後,原縣市商業團體公會的會員資格是否應受影響,以及理事、監事任期應否由3年延長至4年並限制連任次數等議題進行審查。

相關爭議

  • 行政區域調整後的會員資格爭議:張廖萬堅委員提案保障原已立案公會的會員資格不受影響,但內政部認為此舉將造成商業團體組織體制紊亂,且多數團體已配合改制,不應因單一個案顛覆穩定結構。
  • 理事、監事任期爭議:王惠美委員提案將理事、監事任期由3年延長至4年,並限制理事長連任一次,以求與人民團體法一致並穩定會務。內政部則認為維持3年任期較為安定,且需考量職業團體制度一致性,避免久棧其位。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9條,建議增訂第2項,明確規定地方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或合併改制時,原已立案之各級商業同業公會之原有會員資格不受影響。
  • 主張此修正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避免因行政區域改制導致原縣市商業團體權益受損,並引用法院判決支持其會員資格的存在。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認為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應維持原條文,避免商業組織體制混亂,不認同因區域調整而損及會員權利或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說法。
  • 建議內政部應統一調整職業團體任期規定,以解決現行法規任期混亂的問題。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關切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案,強調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應保有因行政區域調整而受影響的商業團體會員資格,內政部應有所作為。
  • 指出過去六都升格後,部分商業團體因會籍爭議而求助內政部,但內政部未積極處理,導致訴訟產生。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的規定,在行政區域重劃後未能落實整合,導致直轄市內仍存在多個公會。
  • 要求內政部儘快輔導完成商業團體的整合,並認為台灣不應再區分省與全國,應讓各縣市團體皆能參加全國性公會。
  • 對張廖萬堅委員提案持保留態度,認為不應允許商業團體隨意選擇參加省或全國性公會,或兩者皆參加。
  • 質疑王惠美委員提案中限制理事、監事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張廖萬堅委員提案,說明現行縣市商業團體配合改制升格後,需退出省級團體改加入全國性團體,乃依商業團體法組織架構規定辦理,尚無涉及「會員權益」之信賴保護原則。
  • 表示若允許升格後仍維持省商業團體會員資格,將造成商業團體組織體制紊亂,宜審慎考量。
  • 針對王惠美委員提案,說明現行理事、監事任期3年已考慮會務穩定運作,且考量職業團體制度一致性,並避免久棧其位,宜審慎考量延長任期。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針對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案,表示維持現行做法,不希望因單一個案顛覆原來已穩定的其他公會結構,且認為會員權益未受損。
  • 針對商業團體法第23條修正案,認為維持理事、監事3年任期較為安定,考量職業團體制度一致性。
  • 承認六都改制後,部分商業團體仍未完成整合,承諾將儘快了解並處理輔導完成。
  • 對張廖萬堅委員提案持保留態度,不希望允許商業團體隨意選擇參加省或全國性公會。
  • 認同台灣不必再區分省與全國,承諾會研議此方向。

陳志章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 針對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案,表示若通過將造成商業團體組織體制混亂,因升格直轄市的公會理論上應加入全國性團體,而非維持省級會員資格。
  • 說明若修正案通過,新會員可自由選擇加入直轄市內原有的縣市公會。

林素珍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職業團體科科長

  • 說明當初基於現實考量,才修商團法第九條加列但書,目前仍有部分業別存在台中縣同業公會,尚未輔導完成。

相關後續

  • 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大體討論後,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內政部承諾將儘快了解並處理行政區域調整後商業團體未整合的問題。
  • 內政部承諾會研議未來商業團體不必再區分省與全國的議題。

討論事項四

審查請願文書2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陳威良君為地球暖化要節能減碳,陳請立法嚴禁燃燒冥紙及燃放鞭炮請願文書,以及中華民國洗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送商業團體法第23條修正案,建請委員協助完成修法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上二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委員在審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商業團體法時可參考請願意見。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全面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核心議題

鑒於我國危險及老舊電梯衍生的危安問題日益嚴重,且技術人員不足、安檢造假情況普遍,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電梯事故頻傳,監察院曾糾正有超過13,382台昇降設備未定期安檢,且地方主管機關抽驗不符規定比例高達48%。
  • 質疑現行技術人員嚴重不足,每人平均維護台數遠超規定,且發生全台最大電梯公司涉嫌安檢造假事件。
  • 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現行電梯管理檢查制度,並在半年內提出報告及因應措施。
  • 建議對違法廠商加強執行,不改善者撤照,並修正建築法讓其負連帶甚至刑事責任。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及電梯事故造成人員死傷的案例,要求內政部妥善檢討,不應讓家屬長期走法律程序。
  • 質疑內政部未修正舊有辦法,造成事故頻傳。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承認電梯事故不斷發生,內政部長期重視並努力強化安全,但此為持續不斷的過程。
  • 表示會要求地方政府加強處理,並採取網絡式處理,強調有違法都要嚴辦。
  • 認同委員對電梯安全的關切,承諾將推動狀況與委員詳細報告,並以最高規格處理公共安全議題,不容許安全疏忽。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承認電梯安全問題是永遠沒有辦法說做好的工作,要持續不斷努力,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處理。
  • 表示對於維修人力,政策方向明確的話,相關維護廠商設備可以跟上來,但要讓國民有電梯安全意識。
  • 承諾會針對委員提出的個案要求進一步查辦,並通盤檢討管理檢查制度。
  • 認同委員對公共安全的關注,承諾會積極且強烈執行法律規定,若法律不足會再修改。

相關後續

曾銘宗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經修正為「請內政部於半年內全面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主席詢問無異議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2601
卷/期/冊
106/26/1
發布日期
2017-03-3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