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公聽會:陪審與參審制之憲法、程序與文化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討論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應採陪審制或參審制,及其合憲性、起訴狀一本主義等配套議題。與會學者、律師及政府代表就兩制度優劣、台灣國情適用性及司法改革方向提出多元觀點與實證經驗,司法院與法務部亦就官方立場及配套措施進行回應,強調人民參與審判為不可阻擋趨勢。
討論事項一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公聽會 (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核心議題為探討台灣應採何種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主要聚焦於陪審制與參審制兩者的差異與適用性,考量我國文化及法制背景。
- 同時也討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可能面臨的違憲疑慮,以及起訴狀一本主義在制度設計中的必要性與改革順序。
相關爭議
- 陪審制與參審制之選擇:部分意見認為陪審制更能落實民主、監督法官並提升效率,參審制則可能受法官控制;另有意見認為參審制較符合我國法制文化,且能確保審判品質,陪審制過於激進。
- 違憲疑慮: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與第8條「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是否排除人民參與審判,是爭議焦點。部分學者認為可透過大法官解釋或廣義解釋解決,也有意見認為制憲者未考慮人民參與,故有違憲之虞。
- 起訴狀一本主義:多數意見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搭配起訴狀一本主義,以確保陪審員或參審員心證公正,避免預斷;但也有意見認為卷證併送不必然導致預斷,且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配套(如證據開示)複雜,不一定需先行。
- 判決是否附理由:陪審制判決不附理由引發爭議,部分認為這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公約,難以救濟;但也有意見指出陪審制有Verdict Form等形式的理由呈現,且評議不公開是常態。
- 人民素質與能力:部分意見質疑人民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與訴訟經驗,貿然採陪審制恐影響審判品質;另有意見強調人民具備常識與智慧,不懂法律反而是參與審判的「特權」,且可透過法治教育提升素養。
- 制度實行與配套:有意見呼籲應盡速試行陪審制與參審制,累積本土實證數據再做決策,而非停留於理論討論;另有意見強調任何制度變革都必須搭配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等全面性的配套改革,否則難以成功。
- 效率與成本:有意見認為陪審制能提升審判效率,縮短訴訟時間;但也有意見擔憂陪審制需大量司法與經濟成本,且可能因評決不能等問題導致效率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公聽會的重要性,為未來委員會實質討論奠定基礎。
- 指出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委員會皆有相關修法提案,顯示社會對此有高度期待。
- 認可日本推動裁判員制度耗時甚久,台灣改革無法一步到位但已是良好開始。
- 強調需考量我國國情文化,並以開放態度聆聽各方對參審或陪審的多元意見,作為立法依據。
- 補充說明起訴狀一本主義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關鍵,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加快腳步。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贊同陪審團制,認為其讓人民有機會參與判決,可提高人民法律素養。
- 主張法律語言與文字應儘量口語化、平民化,以利民眾理解。
- 建議陪審制適用於檢察官起訴後,一定刑期以上案件,由被告主張啟動。
- 認為陪審員參與時間可控制在 2 天左右,以提高人民參與度。
- 關切陪審員身分曝光後可能受到的媒體與網路干擾,以及一致決未能達成時的處理方式。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選擇應考量台灣的人文與法制特色。
- 建議司法院應多做民意調查,釐清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真正原因,而非僅討論制度本身。
- 擔憂台灣社會人際關係緊密,陪審團可能難以找到且易受地域、族群、宗教、政治等偏見影響。
- 不贊成專家參審,認為其無法解決人民未參與審判的問題,專家意見可透過專家證言取代。
- 建議可從基本改革做起,如裁判書類文字白話化、正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以提升民眾對司法信賴。
相關人員回應
鄭文龍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 強烈主張台灣應採陪審團制,因其有 83% 民意支持,且能解決司法貪瀆、法官經驗不足、政治干預及輿論審判等問題。
- 認為參審制是「假的人民審判制度」,法官仍可控制參審員,無法真正改革司法。
- 指出陪審制在英國已施行 1,000 年,美國 400 年,是成熟的主流制度,而日本參審制仍在實驗階段且問題重重。
- 強調陪審團制可讓審判效率化,避免冗長訴訟,且法官可專注主持會議,人民認定事實。
- 認為陪審制能真正保護人民,因陪審團由市民組成,有良心及多元經驗,不易受政治力控制,並引美國歷史案例佐證。
- 反駁人民素質不足的說法,認為台灣人民教育程度高,且民主化已久,不應輕視人民判斷能力。
- 指出陪審制注重公正審判、效率、科學及符合人性,並舉例說明美國與香港在審判程序中保障公正性的做法。
尤伯祥 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主張人民參與審判本質上是一種政治制度,旨在增加司法權的民主正當性,而非單純的司法工具。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無違憲疑慮,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僅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並未規範法官資格,立法者有形成空間。
- 指出人民參與審判有監督制衡職業法官、深化民主精神及法治教育三大優點。
- 認為陪審制在監督功能及民主深化方面優於參審制,因參審制中職業法官易主導評議。
- 強調實證研究並無證據顯示職業法官在認定事實上優於素人,反而可能因專業傲慢、與社會脫節而有盲點。
- 建議台灣可借鏡韓國經驗,因兩國皆有長期受威權統治背景,陪審制更能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從未畏懼或絕對排除陪審制度,而是希望建立一個法官與人民能共同討論、交流的制度。
- 初步建議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採「法官與人民合審合判」的參審模式,並採「個案隨機選任」,參與人民人數多於法官但不宜過多,適用於重罪、重大案件。
- 認為在全國人民期待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下,國家有義務制定合憲制度,參審制度似乎是一種可採模式,且可透過規劃細節減少違憲疑慮。
- 規劃中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適宜採取起訴狀一本原則,建議可在相關法案中訂定特別規定。
- 指出世界各國民主國家不一定有陪審制,集權國家也可能採陪審制,不能以制度判斷民主與否。
- 提及美國、英國等老牌陪審制國家已漸縮小陪審範圍,且歐陸法系多從陪審轉為參審,丹麥、挪威等國亦廢除陪審改採參審,可作為借鏡。
- 強調司法院希望建立的制度能確保審判品質,防止不合理判決,並有效率地進行評議,且判決應說明理由,事後有檢證與救濟機會。
黃陽壽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教授
- 指出全球約有 52 個國家採陪審制(英美法系),23 個國家採國民參審制(大陸法系)。
- 認為台灣缺乏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制發展經驗,且受中華傳統文化及近年社會變遷影響,人民是非觀與價值觀混亂,貿然採陪審制並不適當。
- 建議將陪審制度作為司法改革的長程目標,短中期可先採國民參審制度作為過渡。
- 建議參審團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比例為 3:3 (總數 9 人,包含 3 位職業法官),未來再視情況調整。
- 認為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是針對法官態度而非資格,且法院概念可廣義解釋,違憲疑慮可透過大法官會議補充解釋解決。
- 主張若採實質參審制度,人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職務,則無須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可容許檢察官隨案情追加或變更事證,以符真實。
林裕順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不應單獨立法,必須有刑事程序或刑事訴訟法的配套改革。
- 指出 G8 國家中陪審與參審國家各佔一半,且日本、韓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名稱也非純粹的陪審或參審。
- 認為憲法前言的國民主權概念,賦予人民決定行政、立法權力,也應有資格決定審判個案的公平正義。
- 強調憲法第8條對法院的解釋應具包容性,可涵蓋人民參與組成的法院。
- 提醒人民參與審判可能面臨出席率低、被告選擇權、判決不附理由及無法救濟等問題。
- 指出陪審制有「法官與陪審員無對話」、「判決只有結論無理由」、「不能救濟」等特徵,值得思考。
- 強調人民缺乏法律知識、訴訟經驗及充分時間,若刑事制度不改,難以承載人民參與審判,尤其對重罪、重大案件。
- 提及台日刑事法學會曾提案採 3 法官 5 審判員、四分之三多數決的混合制,以促進法官與人民溝通。
- 重申若無起訴狀一本主義、證據法則及審級制度修改,不應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支持參審制,因考量我國法官產生方式與美國不同,且素人陪審員同樣可能受媒體或政治力影響。
- 認為違憲疑慮可從法官審判、司法獨立原則與國民主權之間求取平衡,應可合憲。
- 主張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一併改變檢察官起訴採卷證併送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以預防參審員心證受影響。
- 指出法官閱覽卷證可能產生先入為主的心證,若讓陪審員或參審員先行閱覽亦可能影響無罪推定。
- 強調裁判品質與判決正確性息息相關,若引進新制,應慎重思考能否改變人民對司法信賴度及判決救濟問題。
高榮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呼籲應盡速試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並在 3 到 5 年後檢討,而非停留於理論討論。
- 認為台灣法治文化發展較晚,不應過度顧忌歐陸法制,應實際操作驗證。
- 質疑司法院過去觀審制實證資料不足以支持其政策,且政策不應獨排陪審制。
- 駁斥判決不附理由即違憲的說法,指出法國有本土實例證明其合憲且不違反人權公約。
- 主張我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後應是雙軌制,適用於精緻審判的少數案件。
- 強調任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若無起訴狀一本主義皆為「假的」,並認為人民不懂法律是入場資格而非阻礙。
- 建議政策單位不應「先射箭再畫靶」,應並行實作陪審制與參審制,甚至可大膽建議拿真實案例試行,以獲得本土實證資料。
- 認為若只能選擇一種試作,應選擇落差最大的陪審制,以便未來調和並回應民意。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長期停留在陪審或參審的討論感到厭煩,認為這是「虛幻議題」,因各國制度皆為混合型態,難以純粹分類。
- 指出「陪審」與「參審」僅是「理念類型」,應探討具體要複製哪個國家制度或發展混合制。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的力量比例應取決於對法官的信任程度,若極度不信任,則人民主導犯罪事實判斷的陪審制可能更適合。
- 強調憲法第80條僅規範法定法官,只要經立法通過,陪審員或參審員即為法官,故違憲問題是「假議題」。
- 反駁判決不附理由即為問題的觀點,認為判決理由不必然要寫在判決書上,審判過程中清楚告知被告罪名及定罪依據即可。
- 建議司法院應研究歐陸其他採陪審制的國家,如比利時、俄羅斯、西班牙,而非僅限於少數大國。
- 主張若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走向起訴狀一本是必然的,但需配套複雜的證據開示制度。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不應僅為解決少數案件,而是作為整體刑事司法改革的「火車頭」,全面打掉重練。
李維宗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的源頭在於人民對司法判決無法說服良心,應先研究人民不相信司法的原因。
- 指出單一制度可能都有被詬病之處,不應執著於純粹的陪審或參審,而是人民參與審判的混合制。
- 質疑人民是否已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來參與審判,認為一步到位的改革可能帶來風險。
- 強調不附理由是一個重要的討論議題,認為行政工作若不附依據將是問題,並質疑陪審團在評議後不附理由的合理性。
- 主張刑事訴訟應全面大修,但不必然要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認為卷證併送在檢辯雙方陳述後,讓人民參與審判者閱覽亦可。
- 贊同違憲問題可透過修憲或憲法解釋解決,但制度設計上如陪審員選出、是否附理由、是否採起訴狀一本等仍有辯論空間。
蔣念祖 南華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教授
- 以非法律人角度,並基於參訪各國及參與模擬審判經驗,探討適合台灣的制度。
- 批判司法院過去觀審制為「只讓你看、不讓你判」,並質疑其模擬法庭預算應用。
- 指出司改國是會議副召集人對陪審制的強烈批判,認為在未討論適合性前即有立場。
- 提出卷證併送問題,認為觀審制下人民與法官資訊不對等,難以做出公平審判。
- 強調台灣模擬審判因無起訴狀一本,導致檢辯雙方過度使用書證,無法落實法庭直接審理。
- 主張人民參與審判應以起訴狀一本為前提,除非採德國參審制,並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對起訴狀一本立場的矛盾。
- 擔憂起訴狀一本主義會成為人民參與審判無法落實的絆腳石,導致改革停滯。
王正嘉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從實證研究角度探討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必要性與形式。
- 指出刑事司法專家獨占是現實,人民參與旨在制衡,處罰權力應來自人民。
- 認為人民參與不應止於代表式民主,應進入「審議式民主」觀點,創造可充分討論刑罰事務的法庭。
- 強調刑法解釋空白處常需社會通念補充,以及刑罰理論中的表達式應報、比例原則、犯罪預防等皆蘊含人民參與必要性。
- 提醒陪審制在美國聯邦案件運用已降至 4%,不應認為其能完全翻轉司法制度。
- 根據嘉義地院模擬法庭研究,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有其必要性,應營造充分討論環境。
- 研究結果顯示參審制中法官與人民共同作業的效果優於單純由人民評議。
黃致豪 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主張修法或政策討論應從「以終為始」的角度,先釐清台灣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如提升效率、節省成本、提升信賴、落實民主化、公民法治教育)。
- 指出德國參審制可能產生權威效應,參審員難以抵抗法官暗示,且中產階級參審員對社會中下層被告生活可能缺乏瞭解。
- 澄清陪審判決不附理由的誤解,指出美國陪審制有Verdict Form等格式表,詳列罪刑構成要件及認定理由,並非完全無理由。
- 提及英國研究建議評議過程錄音錄影(不公開),作為彈劾不當陪審員的依據,並指出陪審團溝通機會多,法官會提供詳細法律指示。
- 糾正陪審制度與英美法系連結的誤解,指出西班牙、俄國、韓國並非英美法系亦採陪審制。
- 承認陪審制有耗費司法與經濟成本、需大規模後勤支援等缺點,但這些並非陪審制獨有。
- 強調證據開示、證據發現、起訴狀一本主義是本就該改的基礎建設,陪審制可促成其改變。
- 認為人民素質不足反而是採陪審制的原因,可藉由人民親身經歷案件來提升法治教育。
- 建議若司法院只能試作一種制度,應採取陪審制,因其落差最大,更能促成比較與改革,並回應人民對陪審制的期待。
李鎨澂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研究員
- 認為人民參與審判的合憲性問題,若要正本清源,仍需由大法官釋憲或修憲,但擴張解釋亦非不可。
- 建議成立獨立的試行委員會,在不同地方試行,累積數據後再做判斷。
- 簡述法國陪審制經驗,指出其僅適用於 10 年以上重罪,部分案件(如恐怖攻擊、毒品運輸)會抽出不讓人民參與,擔憂人民受威脅或情緒影響。
- 提及法國陪審制在 2012 年後要求附書面理由,且判決可上訴,並非完全不附理由或不得救濟。
- 指出法國陪審員審判期間可回家,但評議時集中住宿,且可經庭長允許發問。
- 強調法國並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是職權進行主義,不認為卷證併送會影響陪審員公正性。
- 認為各種制度都有缺點,但應不斷優化,並提及法國在律師閱卷權、通譯與鑑定證人費用、羈押法官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經驗。
陳清秀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教授
- 贊同司法院及法務部版本的參審制度,認為參審制是溫和漸進的改革,陪審制猶如「還不會走路的嬰兒就想飛」。
- 強調司法裁判需兼顧品質與效率,陪審制因人民缺乏法律素養、證據法則概念,恐導致審判品質低落且效率不彰。
- 指出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適用密不可分,人民若無專業法律素養,難以區分犯罪類型或認定事實。
- 認為陪審制有違憲疑慮,因其剝奪專業法官的事實認定權責,與憲法規定專業法官審判精神不符。
- 主張參審制由國民協助,與專業法官共同決定,較符合憲法精神,不會有違憲疑慮。
- 反對陪審制不附理由,認為歐洲人權法院已指出不附理由的裁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建議應穩扎穩打,漸進、溫和地改革,建構證據法則,協助參審人員認定事實,而非過於理想化。
李濠松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表示法務部及檢察官絕對不會抗拒任何制度改變,將全力貫徹立法院最終選擇的法案版本。
- 澄清歐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法律函攝上的差異,強調歐陸法系的法律適用需要專業法律訓練。
- 認為制度引進需考慮法社會學研究及我國傳統文化價值,並需有嚴格篩選陪審員、集中住宿、限制媒體報導等配套措施,以避免偏見。
- 指出德國曾採陪審制但因區別法律與事實困難,與實體法構造不符而改為參審制。
- 反駁起訴書狀一本主義可避免法官心證預斷的說法,認為法官心證是逐步形成,且卷證併送與否與預斷無直接關聯。
- 引用統計數據指出日本採起訴狀一本但定罪率高達 99.9%,德國採卷證併送但無罪率較高,司法信賴度也較高,證明兩者無直接關聯。
- 強調若採卷證不併送及起訴書狀一本制度,則證據開示、檢察官起訴法定或裁量等相關配套制度應一併參酌。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和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表示司法國是會議現正就台灣未來審判制度方向進行討論,無論採參審或陪審,人民參與審判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期望改革後能建構大家信任的司法環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2601
- 卷/期/冊
- 106/26/1
- 發布日期
- 2017-03-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