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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1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危險與老舊建築物的定義、適用範圍、容積獎勵、稅捐減免及重建同意比例等核心爭議。多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院亦提出修正建議,就法案名稱、電梯設置、文化資產保護、異地重建及與都市計畫法規的競合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與意見交換。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初步共識,但核心爭議如定義、合併鄰地限制及多數決機制等仍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請願文書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商業團體法等法案的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與質詢。
  • 同時審查2份請願文書,評估其是否成為議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就其提案要旨進行說明。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就其提案要旨進行說明。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就其提案要旨進行說明。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就其提案要旨進行說明。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就其提案要旨進行說明。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就其提案要旨進行說明。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就相關法案內容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乃芳 法務部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周國金 教育部體育署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志錚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請願文書2案請委員於審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商業團體法」時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一案:全面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我國危險及老舊電梯衍生的危安問題,並改進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但將內政部檢討並提出報告的期限從「1年」修正為「6個月」。

討論事項三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改善居住環境並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討論焦點涵蓋法案名稱、適用對象定義、容積獎勵、稅捐減免、重建同意比例及與現有法規體系的競合。
  • 會議針對行政院提案版本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進行逐條審查,特別關注如何精確界定危險與老舊建築物,以及提供何種誘因以促進重建,同時兼顧公共利益與都市發展。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適用對象定義:委員普遍認為應更精確聚焦於「危險」建築物,而非僅「老舊」,且對「老舊」的定義應更嚴謹,例如是否納入「瀕危」或「未設置昇降設備」等條件,以及是否排除文化資產建築物。
  • 適用範圍:部分委員質疑法案僅限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呼籲擴及非都市地區的危險建築物,而內政部則認為非都市地區應循農村再生等不同體系處理。
  • 整修與重建的取捨:有委員主張法案應一併納入「整修」獎勵,而非只鼓勵「重建」,認為這能更彈性應對不同建築狀況,避免資源浪費;行政部門則傾向優先處理重建,認為整修維護已有其他法規機制。
  • 容積獎勵與都市計畫管控:委員擔憂過度的容積獎勵可能衝擊都市景觀、日照權,並規避現行都市計畫法規與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導致過度開發或不利都市整體規劃;行政部門則強調法規有上限且不排除既有管制,旨在簡化程序加速重建。
  • 稅捐減免的公平性:針對「房屋稅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止」的規定,有委員質疑其公平性及對地方財政的長遠影響,尤其當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可能造成永久免稅。
  • 重建同意比例:行政院版本要求百分之百同意才能適用本條例,但多位委員認為此門檻過高,恐導致許多真正危險但難以整合的案件無法推動,主張應採多數決機制以加速處理。
  • 合併鄰接土地面積限制:委員質疑合併鄰接土地可能規避都市更新的面積限制,或造成獎勵不公,尤其是對非危險的鄰地提供相同獎勵,要求對合併面積設定更嚴格的上限,並與都市計畫審議連結。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協調各方意見,並提出行政院修正建議版本。
  • 強調法案應聚焦於都市範圍內的建築物安全問題。
  • 支持將「昇降設備」納入考量,以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條應規定嚴謹的「耐震評估」而非粗糙的「性能評估」,且應增訂「補助」二字以鼓勵申請。
  • 建議容積獎勵應提高至1.5倍基準容積或1.3倍原總樓地板面積,以提供足夠誘因,加速全國重建。
  • 強調立法目的應聚焦於居住安全及抗震能力,而非僅老舊,且老舊房屋若能補強就不應強制重建。
  • 建議第四項評估機構應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確保專業公信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應鎖定「危險建物」,並排除「文化資產建築物」的適用。
  • 建議針對「老舊建物」的定義,應加上「經評估無法經由整建、維護等方式改善者」的條件。
  • 質疑合併鄰接土地可能規避都更規定,建議合併面積應有上限,且應與都市計畫審議機制連結。
  • 關切位於斷層帶、土石流潛勢區等易致災地區的危險建築物,主張應鼓勵「異地重建」而非原地重建。
  • 建議第八條關於房屋稅終身減半徵收的規定不合理,尤其對法人所有者可能造成永久免稅。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在公聽會後修正條文方向,並建議法案名稱應更中立,如「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修及重建條例」。
  • 主張法案應同時納入「整修」獎勵,不應只處理重建,且整修應有相對應的政策誘因。
  • 反對容積獎勵排除都市計畫法規的限制,強調應兼顧公共利益與都市景觀,維護日照權。
  • 建議第八條房屋稅延長減半徵收應限於具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的老舊建築物,且供非營利公共使用者。
  • 認為政府應有協助機制,協助未達百分之百同意的社區達成整合,並加速推動都更條例的精進。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應刪除「都市」限制,讓非都市地區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也能適用,認為只處理都市地區不公平。
  • 建議只要屋齡30年以上且無電梯的老舊建築物,應全面放寬重建,以改善老年人居住便利性。
  • 認為政府應大膽提供獎勵誘因,不應過度擔心「圖利」問題,強調圖利百姓是政府責任,且有助於改善市容及抑制房價。
  • 質疑百分之百同意的門檻過高,建議應採70%多數決,以加速推動重建,避免案件停滯。
  • 反對合併鄰近「空地」,認為其性質與鄰近建築物不同,合併空地有疑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應將「老舊建築物」刪除,僅聚焦於「危險建築物」的重建,因老舊不一定危險,且應處理建築物的安全與否。
  • 認為將「未設置昇降設備」作為適用條件不符立法目的,且應在其他法規處理。
  • 強調法案應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建築法等法規釐清關係,避免架空現有法規,並應回歸都市計畫控管。
  • 主張危險建築物若位於災害潛勢區,應鼓勵「異地重建」並適用獎勵,而非原地重建,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 質疑合併鄰接基地應考量土地使用分區一致性,避免不當合併。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法案聚焦於「危險建物」,但可接受行政院版本中納入「瀕危」概念。
  • 建議增列第五條第二款,允許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同意即可進行調處,以解決百分之百同意的難度。
  • 強調因應高齡化社會,對於沒有升降設備的危險建築物應加速重建,並建議在立法說明中闡明其重要性。
  • 主張政府應有公權力介入機制,對危險建築物進行強制調處或拆除,而非僅依賴住戶團結。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主張條例應專注於「危險建築物」,並將「老舊」定義限縮於「瀕臨危險」者,避免過度擴大適用範圍。
  • 質疑鄰地若無危險卻能享受與危險建物相同的容積、建蔽率及稅捐獎勵,恐造成「白吃的午餐」效應,不符公平原則。
  • 關切高度土壤液化地區是否仍准原地重建,要求政府提出處理機制。
  • 擔憂地方建管單位因擔心官司纏身而不願積極執行都更,建議中央應明確規範並提供支持,並詢問地方政府執行意願。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非都市地區的危險建物是否被農村再生方案涵蓋,認為只處理都市地區不公平。
  • 關切若老舊危險建築物屬文化古蹟或都市景觀一部分,應如何處理重建與保存的競合問題。
  • 擔憂小規模重建後,未來進行大規模都市更新時,已重建的建築物是否會面臨二次拆除,影響都市整體規劃。
  • 質疑百分之百同意門檻過高,可能導致不團結或無力重建的住戶無法獲得協助。
  • 質疑老屋重建的獎勵若有效,為何都市更新條例不直接採用,恐造成兩者獎勵競合或無效。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主張對於真正危險的房屋,不應堅持百分之百同意的門檻,建議分級處理,以利解決問題。
  • 支持合併鄰地納入重建,認為能解決連棟建築物重建的困難,並有助於整體規劃。
  • 舉例說明海砂屋案例,指出部分樓層安全但部分樓層危險的情況,強調百分之百同意的困難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若全依內政部版本通過,預期在3年內能改善多少危險老舊房屋數量及效益,以評估法案實用性。
  • 擔憂「安家固園」計畫的耐震評估後,若無足夠誘因,民眾可能不願申請重建,影響法案執行成效。
  • 關切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執行單位、最低等級劃分標準,以及政府補助費用的支付方式和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修正建議旨在回應各界意見,將「危險」與「老舊」定義更清楚,並強化結構安全評估與爭議處理機制。
  • 強調法案聚焦於「瀕危」建築物,不只處理已發病者,更要預防性處理潛在危險,以因應未來大量老屋老化問題。
  • 解釋百分之百同意是為優先協助已整合的社區,並藉由明確獎勵和程序簡便,促成更多社區達成百分之百同意。
  • 強調本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是「脫鉤」而非「掛鉤」,旨在提供不同於都更的簡便重建途徑,但都更選項仍存在。
  • 承諾將在立法理由中說明電梯設置的重要性,並將持續推動安家固園計畫,與本條例銜接以鼓勵評估與重建。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解釋法案適用範圍限於「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市地區有農村再生等不同處理系統。
  • 說明行政院修正建議對「老舊」的定義是指「瀕臨危險且具一定屋齡」,並非純粹屋齡30年以上,旨在呼應高齡化社會關懷。
  • 回應關於合併鄰接土地的質疑,強調合併仍需百分之百同意,且有面積限制,不會規避都更或造成都市計畫破壞。
  • 說明本條例的審查模式類似建照、執照審查,程序簡便,與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模式不同,以避免審議量能負荷問題。
  • 指出目前安家固園計畫已提供耐震初評費用百分之百補助,本條例將作為後續處理機制,鼓勵民眾評估。
  • 承諾將在第三條第一項增訂文字,排除「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的建築物適用本條例。

許文龍 消防署署長

  • 提供危險建築物數量估計,紅黃單約2800棟,海砂屋約500棟,共約3300-3400棟屬第一類真正危險建築物。
  • 指出雙北市4、5層樓無電梯老舊房屋約8.6萬棟,其中約4成(3.4萬棟)有瀕臨危險,是本條例主要關懷對象。
  • 說明液化問題可透過基樁、筏式基礎等工程設計克服,不構成不可重建的障礙。
  • 解釋合併鄰地有助於擴大經濟規模,改善防災、防火及與公共設施結合,並設有不得超過原基地面積的限制,避免以小綁大。
  • 說明安家固園計畫的初評費用由政府百分之百補助,並將透過快篩機制加速找出問題建築物。

楊智盛 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正工程司

  • 同意合併鄰接建築物或土地,但建議對鄰地適用容積獎勵應有程度上的差別,因為鄰地本身可能並非危險建物。
  • 提醒若採建管直接審查而非審議制度,法案中相關定義務必明確,如「改善不具效益」的效益定義,避免執行困擾。
  • 關切「合法建築物」的定義,尤其對都市計畫或建管發布前無執照的建築物,其基地範圍如何計算,需中央進一步設想。

李清陽 高雄市政府稅捐處主任秘書

  • 關切草案第八條房屋稅終身減半徵收的規定,認為可能與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不符,恐有「過度」之虞。
  • 建議房屋稅減半徵收應限縮年限,並考量對地方財政的影響,若有稅損應由中央補足地方財政。

林惠真 台南市政府都發局科長

  • 建議條例授權建築容積獎勵的項目、計算額度、申請條件及建築物高度等管制由直轄市政府訂定,或授權地方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另定。
  • 呼籲回歸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制度,避免舊市中心區容積總量形成難以控制的局面,以維護歷史古都意象。

周文祥 法務部檢察官

  • 說明法律通常準用「法律」而非「辦法」,對法條準用下位階辦法表示疑慮。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與第一條條文暫保留,待後續討論收斂後確認。
  • 第二條條文通過。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進行討論,但仍有部分爭議點待釐清,包括鄰接土地面積限制、異地重建、電梯處理方式及第四款文字調整。
  • 內政部承諾將在立法理由中說明電梯設置的重要性,並於明日會議提出更詳細的報告。
  • 行政院修正動議第四條關於初評、詳評費用的補貼方式,請內政部營建署於明日會議提出詳細說明。
  • 第三條與第四條將於明日會議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63001
卷/期/冊
106/30/1
發布日期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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