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審查:容獎、稅優與政府協助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16
LawTrace 法律歷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會議持續協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會議就建築物資格認定、合併鄰地面積限制、容積獎勵機制、稅賦優惠年限、政府協助範圍及強制檢查權限等關鍵條文進行深入討論。委員與行政部門針對政策目標與執行細節交換意見,最終就多數條文達成共識,並將部分爭議點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協商,核心討論包括建築物認定標準、容積獎勵幅度、稅賦減免條件、政府協助弱勢機制、以及法案適用期限等,旨在加速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
- 會議聚焦於如何平衡加速重建的誘因與避免對都市景觀、公共安全及社會公平性造成負面影響,同時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執行上的權責與財源負擔。
相關爭議
- 建築物認定標準:對於「老舊」建築的定義,討論是否應涵蓋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電梯的屋齡30年以上建築,或僅限於耐震能力未達標準者。
- 合併鄰地面積限制:委員對於合併鄰接基地或土地的面積上限有不同意見,尤美女委員主張合併後總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以避免規模過大影響都市景觀;行政部門則認為過度限制將阻礙重建意願。
- 容積獎勵標準與公平性:第六條的容積獎勵幅度(1.15倍原容積或1.3倍法定容積,以及3年內申請額外10%獎勵)引發爭議,部分委員認為過高恐圖利建商,部分認為過低缺乏誘因。同時,對於獎勵是否排除都市計畫法限制也存在分歧。
- 稅賦優惠年限:第八條關於房屋稅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的規定,被多位委員及地方政府質疑期限過長且不符公平原則,可能造成財政負擔與財富逆分配。最終折衷為最長10年。
- 政府強制檢查權限:吳玉琴委員提出政府應有權力強制進入疑似危險建築進行檢查,但地方政府對「疑似」定義及執行細節有疑慮,認為可能與現行建築法規競合。
- 法案適用期限:對於本條例應為「暫行條例」並設有期限(如10年)或為「常態性法規」不設期限,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不一。最終傾向設定重建計畫申請期限為10年。
- 政府協助範圍與財源:第九條關於政府協助弱勢重建的範圍(如所有權人整合、融資、工程技術)以及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的條款,其界定與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問題引發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議所得稅扣除額上限應提高至15萬元,並簡化稽徵程序。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支持簡化稽徵程序,並建議加強對離島地區的稅賦優惠以促進地方發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建築物基地合併面積限制,主張合併後總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若本體已超過1,000平方公尺則不應再合併鄰地,除非為畸零地。
- 質疑稅賦優惠無限期且包含鄰地,可能造成財富逆分配及不公平。
- 建議政府協助應包括專案輔導、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等,並應擴大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安置與補貼範圍。
- 認為容積獎勵應考量重建對周邊環境及防災規劃的外部影響,尤其對於大面積基地。
- 對於法案適用期限,初期傾向不限制期限,但後續接受設定10年期限。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四項引述住宅法子法的立法體例是否恰當。
- 反對房屋稅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的規定,認為優惠過長且地方政府需買單,建議應有年限限制。
- 認為鄰地不應列入稅賦優惠範圍,避免「搭便車」現象。
- 質疑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額外10%容積獎勵的必要性,擔心地方政府消化能力及申請後未重建問題。
- 對於政府提供重建貸款保證持謹慎態度,建議改採中央信保基金機制。
- 支持強化法案的公共利益考量,但對於「有居住事實」的弱勢認定及執行面有疑慮。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合併鄰地時,若跨越不同都市計畫分區或非都市計畫區的土地合併方式。
- 認為第四條鑑定小組的組成與運作規定過於空白授權,要求內政部明確細節。
- 質疑100%同意重建的門檻,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多數決衝突,恐阻礙產權複雜建物重建。
- 反對第六條容積獎勵跳脫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規規範,擔心影響都市景觀、日照權及造成都市發展失控。
- 反對第八條稅賦優惠期間過長(10年),認為可能違背稅捐稽徵法精神。
- 關切城鄉差距,認為條文較傾向雙北地區,對中南部透天厝等大面積老舊建物不適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關切危險建築物若位於災害潛勢範圍內,基地有瑕疵時的異地重建問題,認為應有處理機制。
- 質疑第五條100%同意重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數決的競合問題。
- 反對第六條容積獎勵排除都市計畫法令限制,擔心造成都市發展失控,並強調容積獎勵應以法定基準容積為準。
- 質疑第七條建蔽率及高度放寬缺乏明確審查機制,恐影響都市永續發展與防災。
- 反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房屋稅終身減免,認為不公平且獎勵浮濫。
- 認為重建應同時考量整體防災,質疑獎勵標準可能與防災目標不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合併鄰地1,000平方公尺的限制不夠彈性,若僅超過一點點則無法適用,不符實際需求。
- 認為法案應以鬆綁為原則,鼓勵民眾自行重建,不應過度管制且不應預設民眾或建商為壞人。
- 強調城鄉差距,認為都市標準不應直接套用在鄉下地區,呼籲考量中南部透天厝等樣態。
- 建議應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容積獎勵考量,以解決長期未徵收土地問題。
- 關切小坪數透天厝重建時,若需符合現行法令(如法定停車位、雙梯)將導致成本過高,使民眾無力重建。
- 對於容積獎勵的計算方式,認為應讓民眾有感,不應只恢復原有容積,而應給予實質優惠。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原意應聚焦於處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公共安全,鼓勵民眾儘速重建或補強,而非增加管制。
- 認為應針對不同縣市、不同建築樣態(如連棟公寓、透天厝)設計不同的獎勵機制,並考慮與都更條例的接軌。
- 建議在申請重建時,應將所有規定與審查標準明確訂定於前端,讓民眾有依循,避免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
- 強調老屋健檢後,政府應有具體處理機制,本次修法是迫切需要。
- 建議對於具有文化或歷史保存價值的舊街廓,應鼓勵結構補強或原屋保留,而非一味拆除重建,並提供非容積的誘因。
- 質疑3年內申請額外10%容積獎勵的必要性及屋齡未滿30年但已具危險性的建築是否適用。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目的旨在幫助老舊房屋住戶,限制過多將剝奪其權益,應鼓勵人民自行重建而非透過建商。
- 關切小坪數透天厝重建時,若需符合現行建築法規(如法定停車位、防空避難室、雙梯)將使重建不符效益,呼籲解決此問題。
- 主張政府應扮演協助角色,而非限制人民重建。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3年內申請額外10%容積獎勵的必要性,認為已開「高速公路」不應再「加碼」。
- 建議第八條稅捐減免應回歸都更條例第四十六條既有優惠措施,並質疑其差異性及是否過度。
- 支持姚文智委員關於政府應強化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弱勢家戶的協助,包括所有權人整合、工程及融資等。
- 對於法案是否應為「暫行條例」不確定,認為若問題常態性則應採常態性立法。
- 提出新增條文,建議政府應有主動權強制進入疑似危險建築進行評估檢查,並訂定罰則,以強化建築安全維護。
- 認為第九條政府協助弱勢應聚焦於「銜接既有服務」而非額外補貼,並確保重建期間弱勢者的居住權益。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請內政部說明3年內10%容積獎勵的政策考量、利弊得失及對政策影響。
- 支持吳思瑤委員關於政府應協助所有權人整合意見,並編列預算補助所需費用。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四項「準用住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的立法體例問題,認為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而非準用。
- 質疑容積獎勵1.3倍與1.15倍的設定依據,並詢問無原容積的房屋如何計算。提出應提高獎勵至1.5倍與1.3倍。
- 認為重建誘因應以負擔最小為前提,質疑現有獎勵是否足以降低貸款。
- 提出新增條文,建議對提供不實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或鑑定報告者,處以10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並移送司法偵辦。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八條稅賦減免,建議區分兩級:一般重建減半徵收2年,若建物具歷史、文化價值並釋出供非營利公共使用,則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以提高公共性。
- 強調鄰地納入重建可創造更好的街廓環境,支持鄰地一併適用稅賦優惠。
- 建議政府除了貸款保證,也應酌予補助重建前期規劃設計費用,以實質幫助經濟弱勢地區啟動重建。
- 認為法案應增加公共性,降低外界對其「服務炒房」的疑慮,應讓政府提供更多元的公共服務功能。
- 支持第八條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10年,並同意將具公共使用價值的建物稅賦優惠納入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許文龍 營建署署長
- 說明第三條修正重點為將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寫入引言,並新增「未設置升降設備,且屋齡30年以上」作為第三款認定標準。
- 建議第二項合併鄰地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以避免無限擴大。
- 說明第三項關於施行前已拆除但未重建的建築物,3年內仍可申請重建。
- 針對第四項結構安全評估的嚴謹性,參考住宅法第43條子法已有相關規定,建議將「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納入子法不重複規定。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危險建築物限期拆除與重建銜接問題,表示現行建築法規已有相關規定,不需重複訂定,避免法規扞格。
- 說明法定停車位、機電設備等不計入容積,且現行有繳交代金替代方案,小基地重建不一定需自設停車位。
- 解釋容積獎勵設定1.3倍法定容積或1.15倍原容積,旨在平衡加速重建與避免過度獎勵,考量海砂屋等現行法規給予的1.3倍獎勵作為地板。
- 說明3年內額外10%獎勵是為給予海砂屋等更多誘因,加速申請重建,且申請重建計畫需被核准,不會拖延不蓋。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新北市簡易都更獎勵較高問題,表示其議會草案尚未通過,且都更與本法是不同軌道。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立法體例上曾有引述他法辦法之先例,但若行政命令修改,可能影響本法適用,需尊重內政部權責。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提供不實評估報告罰則,表示刑事優先,金額由政策決定,並建議修正構成要件,納入「過失」情況。
楊智盛 臺北市都發局正工程司
- 初步認同尤美女委員關於合併鄰地總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建議,認為1,000平方公尺在都更中已有一定規模,對無限制併入持保留態度。
- 說明合併鄰地不一定是危險建築物,其獎勵額度需考量。
- 解釋現行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基地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30,000平方公尺才需經過都市設計審議。
- 說明第七條建蔽率及高度放寬標準將由縣市政府訂定,會適度放寬而非無限放寬,並參考都更案例,確保通風、採光及日照。
- 對於第九條政府協助所有權人整合意見,認為涉及私權,不宜課責政府,建議地方政府提供法令或技術協助即可。
- 回應強制檢查權限問題,質疑「疑似」定義、發動主體及後續處理機制,認為可能與本法鼓勵重建精神不符。
李薇 高雄市都發局副工程司
- 說明高雄市自治法規對老屋改建的作法是老舊或危險建築物佔申請基地面積一半以上即可申請獎勵,不限制鄰地面積,但管控整宗基地面積至少達500或1,000平方公尺,以利設置地下室停車場。
- 對於第十條政府提供貸款保證,表示違約風險高,恐加重財政困窘地方政府負擔,建議刪除或由中央統一處理並負擔資金。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回應施義芳委員關於第四項立法體例問題,接受不以住宅法銜接,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處理性能評估。
- 澄清本法針對建築物本身重建,不處理遷村或基地危險問題,建議高潞委員另案討論。
- 解釋合併鄰地面積限制,強調本法是促進重建的「快速軌道」,若規模過大可走都更。
- 強調建照審查包含都市設計、環評、交評等多項機制,不會因容積獎勵而破壞都市景觀或公共利益。
- 回應第五條100%同意重建原則,表示若未達100%同意,涉及權利變換及強拆,應進入都更條例處理,因都更條例優惠較高,處理複雜案件。
- 回應尤美女委員對重建計畫評估項目的疑慮,表示過度要求將使審議比都更困難100倍,強調應聚焦建築物改建,非都市再生。
- 說明容積獎勵1.3倍或1.15倍的設定,是考量都更獎勵較高,且本法處理困難度較小,旨在取得平衡。
- 解釋3年10%獎勵旨在激勵民眾正視房屋危險問題並加速申請,且申請後有建照時限,不會拖延不蓋。
- 回應黃昭順委員對景觀、日照疑慮,表示1.15倍容積增加有限,對環境衝擊可控,且都市景觀學會理事長認為合理。
- 回應高潞委員對容積意義的質疑,表示本法處理單棟建築改建,大範圍防災問題由都市計畫或都市再生條例處理。
- 同意將第八條稅賦優惠中的「法人」排除,自然人部分可折衷為最長10年,旨在降低弱勢重建後房屋稅暴增的衝擊。
- 解釋第十條政府提供貸款保證是學習921震災「臨門方案」精神,由中央都更基金提撥20億元透過信保基金擴大信用保證額度,確保重建融資。
- 回應初期規劃設計補助,表示都更因程序複雜才提供,本法僅有單一重建計畫,目前難找到介入點,但同意納入第九條討論。
- 同意將法案名稱「獎勵」二字刪除,並刪除「暫行」二字,改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說明第五條適用期限將改為重建計畫申請期限,10年後停止申請,已核准案件仍繼續執行。
吳蓮英 財政部副署長
- 說明財政部同意提供租稅誘因,參採都更條例房屋稅、地價稅減半2年優惠,新增第三款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年限至喪失所有權。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法人不應延長減半徵收,自然人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是否過長可討論,建議可參考新市鎮開發條例訂定5年或7年期限。
- 解釋延長優惠是因實務上民眾2年期滿後稅負遽增,但強調減半非全免。
- 同意將第八條稅賦優惠排除法人,自然人部分可折衷為最長10年,並表示會尊重討論結果。
- 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對公益使用有減免規定,若無償提供政府機關使用可全免,但對「社區公共使用」認定較模糊,建議回歸房屋稅法檢討。
李清陽 高雄市稅捐處主任秘書
- 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房屋稅終身減免有意見,認為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及納保法規定,應明確訂定年限並評估稅式支出。
- 說明高雄市已依文資法授權,對符合文化保存用途的房屋提供最高50%的地價稅、房屋稅減徵。
- 對於第十條政府提供貸款保證,表示高雄市財政拮据,建議刪除或由中央統一處理並負擔資金,因可能產生代位清償疑慮,影響政府財政。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主任秘書
- 說明新北市房屋重建途徑有一般重建(容積獎勵20%)、都更(上限50%)及簡易都更(一次給足20%)。
- 針對危險建築物,新北市研議給予一次到位50%獎勵,並提供租金補貼、稅捐減免等,上限為法容50%。
- 指出中央本法獎勵額度(1.15倍或1.3倍)可能低於現行海砂屋自治條例的獎勵,誘因不足。
- 說明新北市簡易都更方案有2年落日條款,且針對三級危險建築物給予特別獎勵,以協助弱勢屋主。
- 強調地方政府願意配合政策,但中央應考量地方財政負擔,特別是租稅減免部分。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對於容積獎勵幅度,承諾會以「中度」且「明確」的版本,確保法案能發揮作用,並強調有其他機制促成重建,不會因容積不夠大方而停滯。
- 認為現有容積獎勵在可控範圍內,不會對市容造成突兀影響。
- 支持第九條姚委員修正動議中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弱勢家戶提供協助的方向,認為有意義。
- 回應稅賦優惠期限問題,建議第八條第三款限於自然人,並規定最長10年,以平衡實務困難與公平性考量,避免弱勢因重建後房屋稅暴增而被「洗掉」。
- 強調本法旨在照顧弱勢,降低仕紳化衝擊,讓原住戶能負擔新房子的管理費和稅金。
- 對於法案是否設定期限,認為若有需要可隨時修正或廢止,不一定需偏向暫行條例,但尊重委員設定期限的意見。
- 同意將第十條政府提供重建計畫補助及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並建議將中央補助地方經費的條款納入。
相關後續
- 第三條關於建築物類型及合併鄰地面積限制的條文,依照協商共識進行修正,並將「且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尺」移至第六條規範容積獎勵上限。
- 第四條關於鑑定小組的組成、執行、運作及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修正通過。
- 第五條關於重建計畫申請需100%同意的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增訂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116年3月16日止(即10年期限)。
- 第六條關於容積獎勵的條文,依照行政院修正動議通過,並增訂合併鄰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容積獎勵,且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 第七條關於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修正通過。
- 第八條關於稅賦優惠的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修正通過。
- 第九條關於政府協助的條文,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提供法令、融資、工程技術協助,並對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且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修正通過。
- 第十條關於重建計畫補助及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的條文,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得給予重建計畫補助,並就特定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修正通過。
- 施義芳委員所提關於提供不實評估報告罰則的條文,經文字調整後,原則上同意處以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列為第11條。
- 吳玉琴委員所提關於強制進入檢查的條文,以附帶決議方式建議內政部研議於災害防救法及建築法中增訂相關規範,不在本條例中處理。
- 法案名稱修正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包括研議將應徵收而未徵收土地納入容積獎勵項目、檢討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租稅優惠可行性,以及要求內政部每年定期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本條例執行績效報告。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容積獎勵辦法時,針對一定面積以上基地應考量外部影響及防災規劃,以及訂定重建計畫應備書件時應考量基地環境分析及地區防災規劃。
- 本條例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派姚文智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3001
- 卷/期/冊
- 106/30/1
- 發布日期
- 2017-04-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