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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黨團協商會議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03-08

本次會議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協商,重點聚焦於公立與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身分資格、權益保障、培訓考核、介聘遷調機制以及罰則。朝野立委與教育部、勞動部官員針對救命術訓練之辦理頻率、個資保密罰則、教保人員介聘機制等議題深入討論,部分條文達成修正共識,部分涉及實務執行與偏鄉留任權益之條文則暫予保留或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13條至第43條及相關條文修正案

核心議題

  • 研商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保障、管理、專業組織協助、勞動權益資訊提供及罰則規範。
  • 討論公立與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之資格、考核、請假、爭議處理與跨校介聘機制。

相關爭議

  • 基本救命術訓練與罰則公平性:教保人員依法須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但地方政府開課場次不足,導致教保人員面臨罰則卻無課可上的困境。立委建議由主管機關每季定期辦理或交由專業團體辦理,避免增加地方執行壓力與對教保人員不公。
  • 個資保密規定與罰則落差:本條例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外洩幼兒資料定有罰則,但與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對負責人與其他人員的規範及罰則額度存在落差與解釋疑慮。
  • 教保人員介聘與遷調機制:部分立委擔憂開放契約進用教保人員進行跨校介聘,將導致偏鄉與原鄉教保人員頻繁流動,進一步惡化城鄉教育資源差距並損及幼兒受教權,但也有立委認為應建立合理的調動與留任配套。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認為偏鄉地區教師及教保人員介聘若缺乏條件限制,恐無法為偏鄉留住人才,影響學生受教權。
  • 指出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救命術訓練經費與場次不足,導致教保人員面臨罰則卻找不到課程可上,對教保人員不公平。
  • 建議針對部分法條執行細節與罰則不夠務實的部分先行暫擱討論。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幼兒園應提供教保人員「勞動權益研習」相關資訊及機會。
  • 建議規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每季辦理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確保教保人員在任職後3個月內能如期受訓。
  • 指出個資保密罰則僅規範教保人員而未規範幼兒園負責人,認為雙方若同有違規皆應受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培育及資格章節中增列原住民族教保服務人員培育之相關規定。
  • 強調偏鄉地區救命術訓練場次經常為零,若在基本資源未到位前直接開罰並不公平。
  • 主張應成立教保服務人員權利推動審議小組,並在幼兒教保諮詢會中加入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建議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幼兒園實際需求,並根據調查量來開辦救命術訓練課程或演習,再要求人員參加。
  • 認為上18小時的救命術課程對教保人員而言相當耗費心力,應妥善評估執行可行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可透過委託專業技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與研習,減輕地方政府辦理壓力。
  • 比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認為進步法案應先完成立法,再逐步修繕相關法規。
  • 詳細分析契約進用教保人員開放介聘對偏鄉、原鄉教育現場及候用教師可能造成的衝擊,呼籲應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裁量空間。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出透過設定不同服務年限(例如一般3年、偏鄉6年)的配套措施,兼顧教保人員調動權益與偏鄉孩童受教權。
  • 建議學校可依需求選擇自行舉辦甄選或參與聯合介聘。

相關人員回應

許麗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 說明第13條至第16條等條文是將過去委員會審查通過或幼教法規定移列,並配合第七條契約進用規定增列相關身分園長與教師之權益。
  • 說明每年皆有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安全教育及基本救命術研習,若現場需求增加,縣市政府再來文將會繼續補助經費。
  • 說明草案中關於教保人員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私立幼兒園管理事項以契約明定等規定之立法考量。
  • 說明針對契約進用教保人員訂定介聘規定的原因,是為回應部分縣市政府與基層的實際需求。

朱柏樑 勞動部專門委員

  • 表示勞動部支持行政院版條文,因「權益事項」涵蓋範圍較委員提案之「勞動條件」更為寬廣。

林騰蛟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建議第19條有關幼兒園應提供資訊部分增列「勞動權益」,但無需加入「研習」二字。
  • 說明私立學校法等相關法規中訂有「糾正」程序之運作方式。

陳副司長毓雯 勞動部

  • 表示公私立幼兒園依契約進用之人員原則上依勞基法或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若涉及勞動權益審議小組等教育體系權責,勞動部皆予尊重。

李嵩茂 教育部處長

  • 針對個資保密但書規定說明,條文明確列出經父母同意或法律規定者得予提供,其他情況即屬不正當。

相關後續

  • 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6條、第28條至第37條、第39條至第43條等條文原則修正通過。
  • 第15條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介聘規定暫予保留。
  • 第27條基本救命術訓練及第33條個資保密罰則等條文暫予保留,留待後續協商。
  • 通過關於檢討修正現行教學演示審查機制及於新制實施一年後檢視分析之附帶決議。
  • 主席裁示休息5分鐘進行協商,並擇期於下週四下午2時繼續召開黨團協商會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63001
卷/期/冊
106/30/1
發布日期
2017-04-1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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