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03-1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中關於專業知能研習、基本救命術訓練、罰則歸責對象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待遇與調動管理等關鍵條文進行研商。經朝野立委與教育部官員討論後,達成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共識,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兼顧教保人員權益保障與地方自治彈性。
討論事項一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研商案
核心議題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及基本救命術訓練之實施規範與罰則對象。
相關爭議
- 救命術訓練執行困難:柯志恩指出基層救命術訓練一位難求,建議改採主管機關主動送訓。
- 罰則歸責對象與勞動現況:高潞‧以用‧巴魕剌主張刪除罰則或改以鼓勵代替懲罰,並質疑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請假困難;教育部原擬處罰教保人員,經討論後修正為不可歸責於教保人員時不予處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為每年需參加專業知能研習及救命術訓練的規定過於嚴苛,且基層訓練一位難求。
- 建議增加主管機關主動送訓規定,使條文更趨合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請假困難且偏鄉開課堂數極少,應以鼓勵代替懲罰。
- 主張不予處罰的要件應改為「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之事由所致」而非幼兒園。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注限期改善的實務執行時間,並擔憂將罰則轉嫁給教保人員在舉證上具備困難。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參與討論不可歸責事由的認定方式及舉證責任歸屬,認為經修正後實務上可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評估後同意增加主管機關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之規定。
- 說明第三十八條將罰則對象由幼兒園負責人改為教保人員,並調降罰鍰額度,同時增列不可歸責於教保人員者不予處罰。
許麗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 說明現行罰則對象為幼兒園負責人,且縣市政府通常會給予改善期限,目前並無幼兒園因此受罰。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從行政罰主觀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說明「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的法律解釋與實務適用方式。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七條修正通過,增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基本救命術等相關訓練,幼兒園應予協助。
- 第三十八條修正通過,明定教保人員未完成規定研習或訓練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係因不可歸責於教保人員所致者不予處罰,若可歸責於幼兒園則處罰負責人。
討論事項二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研商案
核心議題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待遇、進用程序、考核及調動機制之法源依據與地方自治權限。
相關爭議
- 法律體例與勞基法適用:鍾佳濱主張契約進用教保員已適用勞基法,不宜在專法中重複規定退休、保險及資遣等事項,並應保留地方政府在教保員調動與敘薪上的自主空間。
- 調動機制是否明定於法律:部分委員與教育部曾傾向在母法明定介聘或調動規定,經討論後考量因地制宜與避免與中小學規範混淆,最終採折衷作法於授權辦法與立法說明中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公幼年資可攜」,建議透過附帶決議與教育部補助誘引地方政府協助契約教保員累計年資調升待遇。
- 認為教保員適用勞基法,專法中不宜過度授權訂定退休、保險及資遣辦法,以免與勞基法競合或引發身分爭議。
- 強調應尊重地方自治權限,調動機制不宜在法律中強制齊頭式規定。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尊重地方權力與自主權,避免由教育部單方面統一決定,應保障地方學生的受教權與各縣市實際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教育部原擬將介聘納入法源,但考量各縣市需求不同且避免與中小學介聘混淆,同意將名稱調整並尊重委員提案。
- 提出折衷建議,將調動納入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之授權辦法中,並透過附帶決議與子法規範配合辦理。
相關後續
- 第十五條修正通過,明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通過 5 項附帶決議,包含納入勞動主管機關代表、推動公幼年資可攜補助、放寬原民教保員甄選加分限制、核予公假規定,以及確認第二十二條進用程序包含調動且應考量地方因地制宜空間。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3001
- 卷/期/冊
- 106/30/1
- 發布日期
- 2017-04-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