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與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僑務委員會組織法、陸海空軍刑法、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僑務委員任期、人數、遴選與職權,以及陸海空軍刑法沒收新制配合修訂等議題。最終,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獲無異議通過;僑務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則將僑務委員人數上限增至 200 人,任期改為 2 年並得連任一次,但因委員意見分歧,決議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討論僑務委員的任期由 3 年改為 2 年並得連任一次,以配合總統任期及促進世代傳承。
- 同時也探討是否將僑務委員人數上限從 180 人調整至 200 人,以因應新南向政策並改善區域分配不均問題。
相關爭議
- 任期縮短的必要性:有委員質疑將 3 年任期縮短至 2 年的急迫性,認為過去 20 年制度運作良好,此舉恐為政治考量,否定現任僑務委員功能。
- 任期與總統任期一致性:部分委員主張僑務委員任期應與總統任期完全一致,以落實責任政治;另有委員則認為實務上難以完全配合,且可能導致政黨輪替時一次性大換血,影響僑社穩定度。
- 僑務委員人數上限:有提案建議將人數上限從 180 人增加至 200 人,以增加東南亞地區僑務委員比例,但也有委員質疑僑委會不敢調整現有區域分配。
- 遴選標準與客觀性:有委員質疑僑務委員遴選標準不夠客觀,易受個人關係影響,且部分地區(如金門籍僑胞)代表性嚴重不足。
- 僑委會組織定位與職權:部分委員質疑僑委會業務與其他部會重疊,且僑務委員職權範圍不明,應思考組織精簡化。
- 國家認同與政黨考量:有委員擔憂修法背後存在政黨考量,將僑務工作泛政治化,但僑委會強調遴聘不以政黨為主要考量,而是基於國家利益。
- 現任委員權益影響:質疑修法是否影響現任僑務委員任期,僑委會澄清修法僅適用於新聘委員,不溯及既往。
立法委員發言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僑務委員任期改為 2 年,得連任一次,以達一致化,並讓新任總統有好的作法。
- 對任期與總統任期齊一持保留意見,認為實務上難以執行,且可能造成一次性大換血,影響僑胞穩定度。
- 建議僑委會應擬定內部辦法,加倍提名人選,並改為定期、統一聘任,以建立內部法制化。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僑委會修法理由牽強,為何此時才修法縮短任期,以及修法對現任僑務委員任期的影響。
- 指出另有提案欲廢止僑委會組織法,質疑執政黨對僑務委員會政策的矛盾。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僑務委員任期改為 2 年並得連任一次,認為新政府應有新民意。
- 建議將僑務委員人數上限從 180 人增至 200 人,以配合新南向政策及調整區域分配。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僑務委員任期應與總統任期一致,以便總統處理僑務政策時具一致性。
- 質疑中國統戰對僑務委員的影響,主張應聘任對台灣有向心力者,不限於商人。
- 建議僑委會應主動對外說明,避免外界誤解修法限縮聘任管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僑務委員任期 3 年制度已沿用 20 多年,未曾發生問題,為何現在要修法。
- 認為修法是為「加速汰換」,否定現任僑務委員功能,並將僑務工作泛政治化,分藍綠。
- 主張僑務工作不應分藍綠,只要認同中華民國、為國家付出,都應被肯定。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僑務委員區域分配嚴重失衡,北美佔比過高,東南亞偏低,未能反映僑情變化。
- 提案將僑務委員人數上限增至 200 人,以增加東南亞地區的比例,配合新南向政策。
- 建議僑委會研究任期交叉或一次性全換的實務機制,以保持僑界新陳代謝。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僑務委員職權範圍未在組織法中明確規定,認為其主要性質應是諮詢顧問。
- 主張將任期改為 2 年是為活絡性,不必刻意與總統任期一致。
- 要求僑委會徹查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及僑界自辦中文學校服務對象中中國裔子女的比例,並反對補助非僑民後代。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任期縮短為 2 年,認為這是制度良性改變,有助反映僑情、世代傳承,且不涉政黨考量。
- 建議未來修法應考量任期一致性,即使慢 3 個月也應達成與總統任期一致。
- 要求僑委會提供僑務委員名單,以供委員審查其資格符合性。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傾向僑務委員任期採交叉方式,而非強制與總統任期一致。
- 質疑僑委會將榮譽職與責任政治掛鉤,但在遴選過程中又無政黨登記,標準不明。
- 指出東南亞金門籍僑胞眾多(約 60 萬人),但在 30 位東南亞僑務委員中卻無金門籍代表,比例嚴重失衡且不合理,要求僑委會重視並改進。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僑務委員人選需具 100% 國家認同、台灣心,並重視台灣利益。
- 質疑過去僑務委員遴選流程弊病,認為決定權過度集中於駐外館處,導致人選不適任,要求僑委會將權力收回,掌握實質決定權。
- 建議除了修法,僑委會應根除不適任委員問題,並檢討遴選要點。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僑務委員任期改為 2 年並得連任一次。
- 關切柬埔寨台商子弟回台就學面臨簽證與學歷認證困難,導致學生轉往中國就學,要求僑委會協助改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僑務委員任期維持 3 年,與總統任期交錯,認為可海納百川,廣納不同意識形態的僑領,有利民間外交。
- 強調僑務委員應以「愛台灣、台灣利益優先」為原則,不應畫地自限或排斥。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支持僑務委員任期與總統任期配合,認為這能賦予現任總統聘任權並保障下任總統權力。
- 關切宏觀電視台功效不彰,建議應優先解決普及率問題(如與在地有線電視合作、強化網路傳播),並檢討節目內容,考慮與公廣集團合併以整合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呂元榮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表示僑委會樂觀其成修法,認為任期由 3 年改為 2 年並得連任一次,有助於反映政府最新民意及責任政治。
- 澄清修法不影響現任僑務委員任期,僅適用於新聘委員。
- 說明修法有助於加速世代傳承,解決僑社老化問題,並配合新南向政策調整區域分配。
- 同意將僑務委員人數上限增至 200 人,以增加東南亞地區的比例。
- 說明僑務委員遴選程序包括駐外館處推薦、僑委會審核、行政院核轉總統任命,並將採加倍提名方式。
- 否認僑務委員遴聘有政黨考量,強調是基於國家利益。
- 承諾調查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及僑界自辦中文學校服務對象中中國裔子女的比例。
- 說明宏觀電視台正研議減少衛星傳播,轉型數位化,並考慮與公廣集團合併以整合資源。
相關後續
- 本案修正動議通過,將「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為「本會置僑務委員 90 人至 200 人,任期 2 年,得連任一次,為無給職」。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付黨團協商。
- 僑委會需於 3 週內將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及僑界自辦中文學校服務對象中中國裔子女的比例資料送至委員會。
- 國防部需於 1 個月內就軍職退伍人員回聘為雇員領取雙薪問題,提供書面說明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配合刑法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關於「沒收」之新制規定,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使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
- 討論陸海空軍刑法中「犯人」用語應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符刑法總則用語一致性。
相關爭議
- 修法必要性與刑法沒收新制關係:有委員認為陸海空軍刑法只需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即可,質疑此次修法是否有意超越刑法規範,或暗示軍中賭博問題嚴重。
- 沒收範圍與用語一致性:有委員指出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中仍使用「犯人」用語,質疑法務部應統籌檢視所有相關條文,確保用語一致性。
- 軍人涉毒問題與軍法官制度:有委員關切軍人涉毒問題的處理,認為陸海空軍刑法應有所修正以達嚇阻效果,並質疑國防部爭取恢復軍法官考試的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修法理由不完備,認為刑法沒收新制已大幅放寬沒收規定,陸海空軍刑法應直接適用刑法即可。
- 擔憂此修法超越刑法規範,並詢問軍中賭博狀況是否已氾濫,才需此修法。
- 主張法律歸法律,軍紀要求是另一回事,應尊重現行法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是配合刑法沒收新制實施,將「犯人」改為「犯罪行為人」,並非吳委員所稱的賭博問題嚴重。
- 質疑國防部爭取恢復軍法官考試的政策錯誤,認為承平時期無軍法官必要。
- 建議將八德外役監旁邊的營區(原最高軍事法院)交由法務部使用,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問題。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清泉崗毒品案進度,強調國防部內部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應併行不悖。
- 質疑國防部在毒品案懲處上的進度與力度,要求國防部加速行政調查並公布結果。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刑法在軍審、軍檢廢除後,對於軍人吸毒等問題的處罰標準,認為與一般民眾相同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 主張軍人的職務特殊,應承擔不同於一般人的法律責任,建議陸海空軍刑法應有所修正以維護軍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退伍軍人回任軍事機關聘僱人員可領雙薪且薪資無限制的問題。
- 指出此制度造成不公平現象,部分退伍軍人回聘後領取比服役時更高的薪資,且其本職學能未經嚴格檢視。
- 要求國防部在 1 個月內書面說明此問題,包括是否具備不可取代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防部對於沒收的賭具與賭資如何處理,要求檢討並嚴謹處理後續程序。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將「犯人」改為「犯罪行為人」是配合刑法施行法修正,但質疑此範圍是否仍太小,未能涵蓋「擴大沒收」概念。
- 提醒國防部應正視軍中職棒簽賭等網路賭博行為,這些隱蔽性賭博比傳統聚賭更為嚴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確認本次修法是配合刑法沒收新制而修正,並詢問「犯人」與「犯罪行為人」用語差異。
- 指出刑法第 266 條用語未同步修正,建議法務部應統籌檢視並整合所有相關法條用語一致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軍人年金改革議題,強調軍人年金將單獨設計,並要求國防部澄清網路上不實謠言,穩定軍心。
- 建議國防部應向民眾說明軍人年金改革的良法美意,並適度制止八百壯士的脫序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修法是為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使軍中法制完備,並遏止賭博犯罪,端正軍風紀律。
- 否認軍中賭博問題氾濫,強調修法是配合司法改革的一致性。
- 表示軍人涉毒部分,刑法處罰與一般人一致,國防部內部管理與懲處嚴謹,將研究修法。
- 強調軍紀安全與內部管理為重要營規,提案目的是嚇阻軍人將社會不良習慣帶入部隊。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本次修法是因應刑法沒收新制於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配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以使沒收規定與刑法一致。
- 解釋將「沒收」獨立於刑罰之外,並將沒收範圍修正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說明將「犯人」改為「犯罪行為人」是比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代副司長
- 說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旨在配合刑法總則沒收新制,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 表示軍法案件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沒收的賭具與賭資將由檢察官依法處理。
- 強調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三條有準用刑法總則規定,因此對於職棒簽賭等行為亦可適用「擴大沒收」概念。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澄清軍人年金改革試算表非國防部提出,國防部已發新聞稿澄清網路不實謠言,並持續蒐集官兵意見。
- 說明軍人年金因服役特性、役期短等因素,將單獨專案處理,以維護現役士氣與退伍權益。
- 表示募兵制狀況良好,今年底將不再徵集 82 年次以前義務役役男,志願役士兵明年底可超過 90%。
- 承諾軍職退伍人員回聘為雇員領取雙薪問題,將在 1 個月內提供書面說明。
劉守仁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 報告清泉崗毒品案行政調查初步結果,聯隊長記小過一次,其他懲處待司法調查後全面檢討。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澄清美國並未要求陳水扁前總統贓款專款專用,尊重我國運用,且款項已入國庫。
- 表示反貪腐及防制洗錢是法務部職責,會持續努力,並責成廉政署研議拍攝本土化反貪教育訓練影片。
- 承諾全面檢視刑法總則與分則中「犯人」用語是否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並請刑法研修會研究。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無異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3101
- 卷/期/冊
- 106/31/1
- 發布日期
- 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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