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案審查:聚焦重大犯罪與經濟犯追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27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法》第80條、第83條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重大殺人、妨害性自主及經濟犯罪的追訴權時效限制問題。委員們普遍支持延長或取消重大犯罪的追訴期,特別是針對潛逃海外的經濟要犯,但對於「重大經濟犯罪」的定義、妨害性自主罪的適用範圍以及修法溯及既往的原則存在爭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就各提案提供意見,並承諾針對相關議題持續研議與溝通,部分提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法》中關於追訴權時效的修正,特別是針對重大殺人、妨害性自主及經濟犯罪是否應延長或取消追訴期,以及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條件與修法溯及既往的適用問題。
- 會議亦關注潛逃海外的重大經濟犯罪者,如何透過修法確保其無法因時效完成而免責,並討論現行法規在實務運作上的困境與不足。
相關爭議
- 重大經濟犯罪的定義:委員們普遍支持排除重大經濟犯罪的追訴期,但對於如何明確定義「重大經濟犯罪」(例如以金額、被害人數或具體列舉法條)存在爭議,法務部認為現行認定要點過廣且授權不明確,司法院也強調需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妨害性自主罪的適用範圍:部分提案建議將所有妨害性自主罪排除追訴期,但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此舉可能過於嚴苛,因該罪類型廣泛且刑責輕重不一,恐違反比例原則。
- 追訴權時效的溯及既往:針對《刑法施行法》增訂第8條之2草案,法務部認為其「不真正溯及既往」的規定可能與現行法第8條之1的「從輕原則」產生矛盾,造成法律適用困境,但委員們認為此為解決舊案追訴問題的關鍵。
- 追訴權時效對執法機關積極性的影響:有委員擔憂若取消追訴期,可能導致檢警調因無時間壓力而怠惰辦案,但法務部對此持樂觀看法,認為執法機關仍會積極破案。
- 潛逃海外的犯罪人:針對逃匿海外的重大犯罪人,現行法規中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四分之一」限制,導致犯罪人仍可透過拖延來規避法律責任,委員們主張應修正此規定,讓潛逃海外者時效永久停止。
- 追訴權時效起算點與偵查程序:就劉邦友、彭婉如等舊案,法務部與檢察司對偵查中時效是否停止進行的認定與計算方式,以及如何界定「實質偵查」存在模糊地帶,引發委員對時效是否已完成的疑慮。
- 濫訴問題:有委員指出檢察官起訴後一審判無罪,二審仍維持無罪的比例高達近80%,認為此為濫訴的一種形式,要求法務部檢討並建立究責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主張重大經濟犯罪應排除追訴權時效,認為其比暴力犯罪更易逃匿且影響國計民生。
- 建議重大經濟犯罪的定義不應僅限於刑度或不法利益,應由法務部訂定彈性要點,並列舉明確類型。
- 質疑行政機關在修法上的怠惰,缺乏行政院版本提案。
- 舉例陳由豪、王又曾等經濟要犯逍遙法外,強調公平正義的重要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追訴權時效「一體適用」所有犯罪不符社會正義,應修正以排除侵害重大法益的案件。
- 建議將排除追訴權時效的範圍限縮於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需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結果。
- 質疑行政機關在修法上的怠惰,並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劉邦友、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時效是否已完成。
- 提出檢察官濫訴問題,指出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上訴,二審仍維持無罪的比例過高,要求法務部檢討。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80條及第83條,主張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致人於死者,或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無追訴權時效。
- 主張《刑法施行法》增訂第8條之2,使仍在追溯期限內的案件可適用修正後的無追訴權時效規定,不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 強調修法是為解決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重大案件追訴期過後無法追究的問題,以伸張社會正義。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追訴權時效修法立場的轉變,要求釐清原因。
- 認為應區分「不知犯人」與「犯人逃匿」兩種情況,擔心無限延長追訴期可能導致檢警怠惰。
- 建議針對犯人逃匿的案件,應修正《刑法》第83條,讓時效停止後不再恢復,而非延長四分之一。
- 關切劉邦友血案和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時效問題,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是否已過期。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應朝「最有利於被害人」的方向,支持對重大犯罪無限期追訴,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 指出科技進步可能在追訴期後發現新證據,故不應受時效限制。
- 關切台灣與中國、美國等國家無引渡條款,導致重大經濟犯逃匿海外的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數據及防逃機制。
- 同意重大經濟犯罪的定義應「明文列舉」,而非概括性規定,並建議對妨害性自主罪類型應審慎斟酌,避免一概排除追訴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務部關於取消重大殺人犯、無期徒刑以上之罪追訴時效的立場。
- 質疑以「1億元以上不法利得」定義重大經濟犯罪的立法技術不足,應明確列舉法條。
- 不贊成王定宇委員提案中,告訴乃論之罪若不提告訴時效即停止進行的規定,認為會造成法律不確定性。
- 建議將《刑法》第83條中通緝後追訴權時效僅延長四分之一的規定取消,使潛逃海外者時效永久停止。
- 強調本會期必須處理追訴權時效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明確立場和配套措施。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追訴權時效的初衷是法律安定性與督促執法,但現行制度造成民眾對司法信任的衝擊。
- 關切劉邦友、彭婉如等命案及陳由豪等重大經濟犯罪的追訴時效問題,認為應解決犯人逃匿海外導致無法制裁的困境。
- 建議法務部加速與司法院研議明確的重大經濟犯罪定義,以利修法排除追訴期。
- 認為王定宇委員提案中,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才開始算時效的規定,在實務上將造成困難,不予贊同。
- 強調應重新與中國討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解決重大經濟犯逃匿大陸的問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為實現轉型正義及持續打擊不法,修法突破重大刑事犯罪追訴權時效限制。
- 認為《刑法》中「犯罪成立」的概念在實務認定上仍有困難度,應考慮其對追訴時效起算的影響。
- 主張應解決重大經濟要犯或刑事犯罪人逃匿海外,待時效過後返台逍遙法外的問題。
- 質疑法務部對《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與第8條之2條文衝突的看法,認為應進一步研議。
- 關切妨害性自主罪和詐欺罪因當事人隱匿不報而未被發現的問題,認為不應一概排除其追訴權時效,但國家仍應積極追訴犯罪。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應符合民眾對法律的信任與情感,特別是針對重大殺人案件,不應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追訴。
- 支持將「司法權所不及」的海外區域,作為認定犯罪人逃匿海外並停止追訴權時效的判斷標準。
- 贊成將所有逃匿海外的犯罪,無論罪名大小,其追訴權時效均停止進行,並援引日本立法例作為參考。
- 認為修法應採「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使尚未完成時效的案件適用新法,但已完成時效者則不溯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確認劉邦友、彭婉如命案依照舊法規定,因偵查中時效停止進行,故尚未罹於時效。
- 指出舊法在偵查中時效停止進行的實務操作上存在模糊地帶,可能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
- 認為重大經濟犯罪的定義不明確,不宜貿然排除其追訴權時效。
- 不贊同將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權人未提告訴而停止時效的提案,認為不符追訴權時效制度本意。
- 支持將逃匿海外的犯罪人,其追訴權時效永久停止,以解決無法引渡的問題,但需注意「海外」定義的周延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比照司法院公開檢察官基本資料,以促進司法透明,並要求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與時程。
- 質疑司法國是會議在立法院未參與的情況下,如何確保未來法案送審時的溝通與共識,要求法務部應主動與立法院溝通。
- 支持取消重大刑案追訴期,但強調修法應周延,避免與轉型正義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產生混淆。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同意重大刑案應延長或取消追溯期,支持犯罪應被偵辦,但強調修法技巧與細節需審慎評估,避免與《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相矛盾。
- 認為已過追溯期的案件不應溯及既往,但對於尚未過期的案件,應思考如何亡羊補牢。
- 關切陳由豪等重大經濟犯罪人逃匿海外的問題,支持修法讓逃匿海外者時效停止不繼續計算。
- 建議修法應一併考量與轉型正義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避免產生解釋上的混亂。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條件的認定標準,要求法務部以公允態度說明,並確保未來對其他案例(如前總統馬英九)能持平對待,避免藍綠爭議。
- 建議法務部應主動對外說明,減少外界炒作空間,並以行政中立原則處理相關事務。
- 詢問特赦要件是否有修改必要,強調法律應與時俱進,不應陷入藍綠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贊同《刑法》第80條增列但書,將致人於死的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適用,與委員提案意旨相同。
- 認為「重大經濟犯罪」的範圍不宜過廣,且定義不明確,建議應以法律「明確列舉」具體罪名,而非空白授權。
- 不贊成將所有妨害性自主罪一律排除追訴權時效,因其類型多樣,部分罪行刑度較輕,可能過於嚴苛。
- 反對將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權人未提告而停止時效,認為會使法律狀態長期懸而未決,有失制度本意。
- 同意修法可採「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使尚未完成時效的案件適用新法,但已完成時效者則無法溯及。
- 主張應修正《刑法》第83條,讓逃匿海外的犯罪人追訴權時效永久停止,以解決無法引渡及犯罪人逍遙法外的問題。
- 承諾法務部將積極檢討防逃機制,並努力推動與各國的司法互助,彌補引渡條款的不足。
- 表示法務部對檢察官基本資料公開持開放態度,將建議邱部長研議推動。
- 強調法律不能因人設事,對待所有總統及平民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承諾對陳水扁保外就醫爭議將密切觀察並適時說明。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劉邦友、彭婉如命案的追訴時效因94年修法及大法官解釋,需扣除實質偵查期間,故目前尚未完成。
- 解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導致時效計算複雜。
- 承認檢察機關對於劉邦友、彭婉如案的時效計算,目前仍無法明確給出定論。
陳文貴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對於將致人於死的罪行排除追訴權時效,認為有德國、日本等國立法例可參考,屬於立法政策範疇,尊重權責機關決定。
- 認為「重大經濟犯罪」定義不明確,且缺乏比較法例,若要排除時效,應以「法律明文列舉」具體罪名,而非授權法務部訂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指出將所有妨害性自主罪一律排除追訴期可能過於嚴苛,且與其他重罪輕重失衡,建議再斟酌。
- 對《刑法》第83條中告訴乃論之罪因未提告而停止時效的提案,認為法理上似有未妥,因告訴人知悉犯人卻不提告,時效不應停止。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針對《刑法》第80條、第83條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提出相對應的修正草案。
- 法務部將在2週後,針對致人於死案件取消時效、逃匿海外者時效停止不消滅,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等三點提出看法,並載明特殊狀況的適用理由。
- 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就檢察官基本資料是否公開查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委員提出答案及時程規劃。
- 法務部需提供近10年重大經濟犯罪人逃匿海外(特別是中國與美國)的數據及名單,作為後續修法依據。
- 本次會議就相關法案的逐條討論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擬具的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草案,旨在確立該學院的組織架構與法源依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逕行逐條審查,名稱、第1條至第5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人力之情形檢討與規劃建議 (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政府機關廣泛運用替代役人力,導致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隱藏,以及役期縮短、少子化對替代役制度的影響。
- 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內政部擬定中央政府替代役人力運用的整體性規劃建議,並加強替代役運用成效評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105年度一般替代役核配人數達2萬5,627人,多個機關核配人數達千人以上,形成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的隱藏。
- 擔憂106年起役期縮短及少子化問題將使替代役異動頻繁且役男數減少。
- 提案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內政部擬定中央政府替代役人力運用的整體性規劃建議,並加強運用成效評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提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3501
- 卷/期/冊
- 106/35/1
- 發布日期
-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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