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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預算及討論礦業法、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方向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2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部主管的4項附屬單位預算,通過多項預算調整與凍結決議,並要求相關單位提交報告。隨後,會議針對「產業創新條例」與「礦業法」的修法方向進行報告與質詢,核心議題包括亞泥礦權展延爭議、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環境影響評估納入礦權展延、閒置工業用地處理、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多位委員對經濟部處理礦權展延案的程序與時程表達強烈質疑,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討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經濟部主管之經濟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及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的106年度預算案,重點檢視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基金運用效益。
  • 討論各基金在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投資計畫、資產處置、回饋金運用及計畫推廣成效等方面的編列合理性與執行效率。

相關爭議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的旅運費及專業服務費編列缺乏細節,且部分園區容積率偏低,支出增加合理性受質疑。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的不動產投資成本增幅遠超收入增幅,且委託調查研究費支用效率低落,部分建設項目與基金設立目的不符。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投資業務累計虧損嚴重,對於已全額認損的股票處置困難,委託管理顧問的投資績效不佳。
  • 推廣貿易基金的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過度依賴委辦業務,自辦業務比例偏低,且南港展覽館擴建計畫經費多次修正、工期延宕。
  • 石油基金對偏遠地區的石油設施、運費補助比例不符現狀需求,電動車推廣補助計畫執行率偏低。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太陽光電電價補貼涉及農地種電爭議與土地面積不足問題,離岸風電示範獎勵計畫進度嚴重落後。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的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宣導成效不彰,民調支持度低,且回饋金運用含糊籠統,睦鄰工作審核管考缺失。

立法委員發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旅運費預算五分之一,因執行地點、出席人員數未能清楚載明。
  • 提案凍結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因多數園區容積率偏低,使用效率低落。
  • 提案凍結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動產投資成本預算十分之一,因增幅超過收入增幅兩倍以上。
  • 提案凍結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電價補貼預算二十分之一,因有與農爭地現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針對加工出口區出口額衰退、管理費短收、工業區土地利用效益不彰、006688措施衍生爭議、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虧損等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十分之一,因多數園區容積率偏低,使用效率低落。
  • 提案凍結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預算二十分之一,因工業用地資訊網利用效率低落。
  • 提案凍結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電價補貼預算二十分之一,因有與農爭地現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討推廣貿易基金廠商申請補助後取消率高、工具機暨零組件整合行銷計畫效益不佳、會展排名停滯、南港展覽館擴建計畫延宕等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動產投資成本預算十分之一,因增幅超過收入增幅兩倍以上。
  • 提案凍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業務宣導費15%,因民調支持度偏低,宣導成效存疑。
  • 提案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檢討調整貸款計畫與貸放機制,因執行成效欠佳。
  • 提案要求農業委員會盤點國有林地礦業用地租約分布情況並研議因應方案。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審慎斟酌已全額認損公司股票的處置方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委託管理顧問投資績效欠佳的改善對策報告。
  • 提案要求能源局加強推廣中央部會申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驗證平台,以帶動太陽能發展。
  • 提案要求能源局加強推廣高耗能、大規模工商業用途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件數及裝置面積。
  • 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工業區土地革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有效對策,以招攬更多關鍵領導廠商進駐加工出口區。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針對加工出口區園區容積率偏低、土地使用效能不佳問題。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針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管理費計收缺失。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針對006688措施退租後土地廠房閒置及衍生費用問題。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針對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媒合成效不彰問題。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累計虧損問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積極檢討使用比率偏低園區發展瓶頸,加速老舊園區更新再造規劃。
  • 提案要求經濟部積極檢討現行區內事業管理費計收流程與內控機制,並協調財政部國稅局提供資訊查對。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研議具體改善措施,避免工業區土地及廠房長期閒置,基金持續負擔高額處理費用。
  • 提案要求經濟部工業局積極檢討工業用地資訊網服務功能,強化供需配對服務,並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閒置土地積極研議適法開發法規鬆綁方案及強制回收機制。
  • 提案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措施或退場機制,避免基金持續負擔虧損。
  • 提案要求經濟部研議協助中小企業融資配套方案,如提高信用保證成數、放寬批次保證條件。
  • 提案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檢討調整專案貸款計畫與貸放機制,並研議輔導配套措施。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評估研議將地方儲蓄互助社納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承貸金融機構。
  • 提案要求推廣貿易基金主管機關研議「推動花東會展產業」,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能源局運用石油基金,會同內政部研議推動液化石油氣「氣積計價」及「簡易型配管」政策。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研議我國氫能源相關政策與試辦計畫,於花蓮建置「示範區」進行技術試驗。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推廣貿易基金主管機關平衡南部會展資源,檢討如何提升高雄協會型國際會議與大型國際展覽次數。
  • 提案建請能源局1個月內研擬沼氣發電推廣改善計畫,將示範模場成功推廣到有需要的縣市。
  • 提案建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政機關根據計畫執行進度,提供再生能源建設季報。
  • 提案建請能源局於1個月內檢討微電腦瓦斯表推廣成效,並研擬改善方針,增進民眾認知率與裝置率。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加工出口區園區更新再造報告書,以強化土地利用強度。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催收款項檢討報告,以保障債權。
  • 提案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提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006688措施檢討報告,以利經費使用成效。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積極輔導廠商,研謀有效對策,招攬關鍵領導廠商進駐。
  • 提案要求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加強稽催並採行積極對策,以保障債權。
  • 提案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積極改善工業區土地運用效益。
  • 提案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研議增加工業土地需求資訊蒐集,強化平台自動配對功能。
  • 提案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未符法定用途部分改由公務預算支應。
  • 提案要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儘速改善投資損失問題。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工業局就協助國內廠商轉型或鼓勵研發及執行低碳產業,提出具體檢討及可行性辦法。
  • 提案要求能源局積極研擬解決太陽光電發展困境之方案,如土地取得、電網併網等。
  • 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制定新版「能源發展綱領」或「能源轉型白皮書」時,偕同農委會研擬土地取得原則,優先保障農業使用。
  • 提案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積極建置「防災型」及「離島型」微電網。
  • 提案建請環保署會同相關部會研商全面加裝濾煙器,並致力將大眾運輸工具改採低排碳車種。
  • 提案要求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計畫,鼓勵國內電動車廠商共同促使車輛電池標準化、設置充電站。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就太陽光電系統停止運轉後之處置責任、經費配置等規範研議及訂定情形,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建請經濟部研擬電動機車的電池、充電器與車身之間接頭規格統一之相關事宜。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全國工業區閒置土地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居中輔導且積極協助老舊廠區與新興產業用地需求之媒合,並會同財政部研商租稅減免可能性。
  • 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工業區土地革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積極研擬解決方案,克服太陽光電土地整合及併網容量等問題,強化民間投資意願。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之書面報告,聚焦高耗能、大規模工商業用途推廣。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提出會展年度關鍵指標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光 經濟部部長

  • 承認閒置工業用地處理部分效果不完整,但貸款與金管會合作有一定好處。
  • 表示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土地出售合約已載明2年內建廠並完成使用,否則可強制以原價買回。
  • 回應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比例,表示先進國家政府與民間研發比例約1:3,台灣接近此數字,希望國營事業進一步提升。
  • 指出台糖亮點計畫配合技術處提升沼氣發電,並與商業司整合零售業。
  • 承諾服務業研發不只800萬元,其他局處也有投入,將提供新資料。
  • 表示將遵照委員指示,提供礦區大小與審核時間的書面資料。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代理局長

  • 說明國營事業研發投入若從1%來看,中油和台電可增加35.7億元,中油增加20.5億元,可帶動當地創新與學術合作。
  • 說明國營事業定義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政府資本超過50%者,目前有17家,其中8至9家較有研發比重。
  • 表示將研究泛公股事業納入研發比例規範的可能性。
  • 說明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旨在建立評價基準、完備資料庫及落實金融體系配套,以活絡無形資產貨幣化。
  • 說明縣市創新指標包含人力資本、基礎設施、知識產出等面向,政府以「五加二」推動產業創新,地方則有不同群聚特色。
  • 指出中小企業處有中小企業經營年數統計,新創事業存活率不同,產業變遷速度加快是全球趨勢。

朱明昭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

  • 說明礦業權展限審查時間與礦業用地面積大小無關,主要受徵詢機關回覆速度及業者補件繳費積極度影響。
  • 表示亞泥上次展延也是3個半月完成,因公司辦理積極。
  • 說明現行礦業法展延時,礦業用地無需重新核定,是原有權利的延續。
  • 表示目前礦務局已停止核定動作,因委員會決議暫緩,未來半年內有42件申請案,31件將到期。
  • 說明礦業法和礦場安全法規定,會定期監督檢查,若妨害公益或安全不改善可廢止礦業權。
  • 表示林務局會查復有無新增不可核准的法律規定事項,亞泥案林務局有正式答覆。

王儷倩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沈榮津 經濟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美花 經濟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翁章梁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林務局礦業用地租金已改採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並按年息4%計收,增加租金收入。
  • 表示林務局正研究將環境成本(生態保育、碳吸存效益)納入礦業用地租金計算,預計106年底完成。
  • 說明國有林地礦業用地租地管理原則,包括採礦中監控、停工中查明、最終殘壁復育造林等。
  • 建議礦務局應估算國內水泥基本需求量,考量規模、區位敏感度,核可礦權與採掘展延,優先建立國有林地礦業權退場機制。
  • 建議礦業應以供內需使用為原則,如有擴大國有林採礦面積則不予核可,以減少碳足跡與國有林破壞。
  • 表示農委會將考量增加肥料價格審議小組的農會代表,並會查核基層農會是否收到降價公文。
  • 回應潤泰宜蘭礦區租約問題,表示因水保問題已改善,並經多方討論認為無問題後續約4年。
  • 坦承亞泥案中林務局在礦權展延階段未被詢問,但在礦務局查詢區位時有提供資訊,並修正為林務局有被徵詢意見。

伊萬‧納威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非營利採取礦物免礦業權,第21條規定土地開發應諮商同意。
  • 表示原民會立場認為新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延階段,均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程序。
  • 說明原住民族產業輔導政策重點工作,包括設置產業示範區、推動友善耕作、扶植影視音樂文創、審查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辦理精實創業輔導及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 支持鄭天財委員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中,強化都市原住民族與原鄉支持網絡、創造公平發展機會的修法意見。
  • 表示原民會去年1月及8月已明確發函經濟部,不論新礦業申請或展延,都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
  • 說明礦業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若展延被駁回可能產生賠償問題,原民會擔心此問題。

相關後續

  • 經濟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增列1,000萬元,本期短絀減列1,000萬元。
  •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基金用途減列2,750萬元,本期短絀減列2,750萬元。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用途減列7,858萬3千元,本期賸餘增列7,858萬3千元。
  • 通過決議17項,要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設定具積極性之目標值,調升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
  • 通過決議48項,凍結多項預算項目,並要求經濟部針對加工出口區、產業園區、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業務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對策報告。
  • 通過決議64項,凍結多項預算項目,並要求經濟部針對推廣貿易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業務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有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另通過決議25項,凍結多項預算項目,並要求經濟部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相關業務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報告。

討論事項二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礦業法各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方向、評估

核心議題

  • 評估礦業法修正草案,聚焦於礦業權展延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礦業用地核定、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年限與補償議題,以及國有林地礦業權退場機制。
  • 討論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與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學研機構創作人股票緩繳稅、推動創新採購、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及產業人才資源培育。

相關爭議

  • 亞泥新城山礦區礦權展延案在修法前迅速通過,引發程序合法性、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環境影響評估適用性及行政效率不公的強烈質疑。
  • 礦業權展延是否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以及是否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經濟部與原民會、環保署意見不一。
  • 礦業法第31條「主管機關不得駁回」規定被質疑架空主管機關權限,且礦業權展延年限20年過長,缺乏滾動檢討機制。
  • 閒置工業用地處理問題懸而未決,經濟部提出的地價稅、維護費、貸款等配套措施被質疑成效不彰,委員建議強制買回並只租不售。
  •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缺乏前瞻性,未納入落日條款展延,且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門檻與效益受質疑。
  • 礦務局不願提供礦業用地範圍、地號、圖資等資訊給內政部,被質疑阻礙國土計畫法環境敏感地區劃設。
  • 礦務局拒絕公開礦場開採構想書中涉及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及礦害預防等資訊,除非業者同意,引發資訊公開與公共利益的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高度支持產業創新條例中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促進產學合作、有限合夥穿透課稅及鼓勵高風險新創等修法方向。
  • 質疑產創條例修法未提及改善閒置工業用地問題,並認為經濟部提出的地價稅、維護費、貸款等三項手段無法有效釋出閒置土地。
  • 具體建議應重新研議「強制買回而只租不售」的閒置工業用地配套方案,並評估納入產創條例修法方向。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經濟部在立法院決議暫緩礦權展延前,於3月14日核准亞泥新城山礦區展延20年的決策,認為是「偷渡」且「糊弄」委員會。
  • 質疑亞泥案審查僅3.5個月,遠快於其他小礦場的22-26個月,認為有「大細漢」且「圖利廠商」之嫌。
  • 指出亞泥案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未進行環評或環差、未重新核定礦業用地,且未落實當地居民參與程序。
  • 質疑礦務局朱局長長期任職20年,導致行政態度保守、喪權辱國,並要求部長檢討其適任性。
  • 主張礦業權展延應視為新權利賦予,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並適用現行法規。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呼籲經濟部妥善處理礦業法爭議,以免影響其他重大經濟議題討論。
  • 質疑總統參觀林口電廠目的,認為政府應明確宣示供電充足,穩定企業信心。
  • 關切大潭電廠新機組供電時程與核二廠提前除役對夏季供電的影響,擔憂電力不足。
  • 質疑國營事業投入研發成效,認為多為壟斷及公用事業,研發項目與產業連結性不足,擔憂資金浪費。
  • 建議政府應將研發資金投入服務業等台灣強項,以提高產值及CP值,而非一味集中於電子產業。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亞泥礦權展延案僅4個多月即核准,且中間經過農曆年假,認為行政效率「神速」令人起疑,恐有「偷跑」之嫌。
  • 指出環保署對礦權展延應納入環評有不同見解,質疑政府橫向聯繫不足。
  • 批評經濟部在委員會決議暫緩礦權展延前,未告知亞泥案已通過,認為是「糊弄」委員。
  • 要求經濟部檢討未來6個月內將到期的42件礦權展延申請案的審查流程,避免重蹈覆轍。
  • 關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能否有效擴大台灣經濟的「餅」,而非僅是「分餅」。
  • 質疑將替代役男撥入產業服務業(如煎鍋貼)對經濟是否有實質幫助。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對經濟部在委員會討論礦權展延問題時,隱瞞亞泥案已通過表達強烈不滿,認為是「耍白痴」。
  • 質疑亞泥案審查時間與礦區面積不成比例,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視亞泥展限核准過程的程序瑕疵,並向委員會提交報告。
  • 關切潤泰水泥宜蘭礦區國有林地租約續約問題,要求農委會優先考量國有林地礦場退場機制。
  • 指出礦場與水源保護區重疊導致地方政府需賠償礦場,批評礦業法是「不平等條約」,要求經濟部強勢修法。
  • 強調礦業權展延應視為新權利賦予,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並進行環評。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國家公園內應禁止採礦,並強調政策環評的必要性,要求經濟部說明政策環評的啟動時程、頻率與公開方式。
  • 質疑礦權展延年限20年過長,且政府缺乏政策工具對已展延廠商進行環境復育、水土保持、技術升級等要求。
  • 要求經濟部在修法中納入社會公平性考量,包括土地租金、稅收、環境復育責任、地方回饋等。
  • 要求經濟部提供過去3年各大小礦區礦權展延申請與審核時間的書面資料,以客觀檢視亞泥案是否符合標準程序。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指出亞泥礦業權自民國46年開始核准,質疑礦業法第13條規定展延每次不得超過20年,但經濟部卻「一次20年、一次20年」核准,缺乏彈性。
  • 質疑經濟部在委員會決議暫緩礦權展延前,急於核准亞泥案,對後續申請者不公平,恐有「故意幫亞泥護航」之嫌。
  • 要求經濟部思考補救措施,例如對亞泥案先核准5年,而非直接給20年,以示公平。
  • 堅決反對放寬農藥殘留標準,認為此舉對農民和消費者皆無益處,批評相關論述「吃一點點不會死」不可接受,要求農委會檢討。
  • 強調新藥可以廣納,但農藥殘留標準應更嚴苛,不應放寬。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擬將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出席門檻從二分之一降至三分之一,恐影響小股東權益,造成市場派操縱,並擔憂電子投票可能導致雙包或駭客入侵。
  • 關切台灣經濟成長預估值低於全球平均,且多數台灣大企業紛紛赴海外投資,擔憂台灣投資環境惡化及資金外流。
  • 質疑天使投資人計畫限制成立未滿3年新創公司及投資金額上限300萬元,恐不利早期資金需求,建議放寬上限。
  • 要求經濟部說明學研機構技轉緩課稅計畫的防弊機制。
  • 提出強化閒置工業用地處理的具體建議,包括提高維護費徵收倍數、修改閒置日認定標準。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礦業法修正方向,質疑經濟部對礦權展延納入環評的立場與環保署不一致,要求經濟部提出明確修法時間表。
  • 質疑國家級投資公司籌備一年多仍難產,董事長人選未公布,執行長與總經理人選持續協商,擔憂影響5+2產業轉型。
  • 要求經濟部明確定義產業創新條例中「國營事業」範圍,並檢討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比例的執行細節。
  • 關切肥料價格審議小組組成缺乏農民代表,質疑其運作是否黑箱,並要求農委會查明基層農會是否收到降價公文。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行政效率不彰,比較郵政公司健檢公文及台糖土地租金優惠案的冗長時程,反襯亞泥案的「神速」通過。
  • 質疑亞泥案在環保署提出政策環評呼聲時仍快馬加鞭通過,且討論時隱匿實情,是「政策性」決定,而非依法行政。
  • 指出農委會與經濟部對亞泥案林務局是否被諮詢、以及諮詢內容的資訊不一致,顯示政府內部溝通問題。
  • 批評礦業法現行條文(如負面表列)偏袒財團,導致礦權展延缺乏實質把關,要求調整礦務局長職務以展現改革決心。
  • 要求經濟部加快礦業法修法進度,承認政府在政策上過於保守,未回應社會對環境永續的新價值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亞泥礦權展延至民國126年11月22日,總採礦時間將達80年,質疑經濟部部長李世光親批公文的責任。
  • 強調亞泥礦區包含國有林班地和原住民保留地,但採礦過程曾造成落石損壞居民住家,引發糾紛。
  • 嚴正抗議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主持會議結論,否決原民會關於礦業權展延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的立場,認為此結論「違法」且「漠視原住民族基本法」。
  • 主張礦業權不論新舊,全部應讓部落有諮詢同意權,並將20年展延年限改為10年,同時要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未踐行同意權的申請案。
  • 要求經濟部部長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擴大礦業法修正格局,納入原住民族礦權、保障探採權及共管機制。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未觸及落日條款展延,認為是「假的修法」,缺乏前瞻性思維。
  • 比較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主張台灣產創條例應納入灰色地帶消除制度、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以創造更健全的產業發展環境。
  • 質疑國營事業衝創新研發可能淪為衝績效,政府訂定人才鑑定機制恐將人才「奴才化」,以及政府在軟體採購主管機關不明。
  • 批評政府在產創推動上機關聯繫無效能,主管機關不了解市場、產業與創新,且妄想領導創新,缺乏與民間協作精神。
  • 要求經濟部在2019年落日之前,重新思考產創條例應如何帶動台灣產業創新,並承諾後續修法動作。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回顧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的道歉,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保障。
  • 強烈質疑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主持會議否決原民會關於礦業權展延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立場,認為是「亂講話」且「圖利財團」。
  • 質疑經濟部在委員會將修法前,火速核准亞泥展延20年,是「踐踏國家的山林,原住民的土地」,並將此與徐旭東及蔡英文總統的關係連結。
  • 批評經濟部礦務局長在有修法方向和內容的背景下,仍同意亞泥展延,是「有勇氣」但「不應該」的行為。
  • 呼籲經濟部部長以同理心對待原住民土地和台灣國土,不要讓政府政策成為「踐踏」而非「踐行」基本法的行為。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國營事業投入一定比例研發,但質疑修法後能增加的研發能量是否足夠,建議擴大適用範圍至泛公股事業,並考慮增設罰則。
  • 關切無形資產評價機制如何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無形資產,要求經濟部說明具體做法。
  • 指出中國大陸積極拉攏台灣年輕人創業,質疑國發會對天使投資的協助金額(10億元)相對於大陸規模過小,要求採取更強措施留住人才。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發會「亞洲.矽谷」及物聯網在高雄亞洲新灣區或高雄軟體園區的角色及政府資源投入。
  • 要求經濟部加速推動高雄亞洲新灣區體感科技AR/VR產業,特別是將中油土地作為試驗區域,並追蹤智威科技大樓第三期進度。
  • 呼籲國家的重要資源應挹注高雄軟體園區,縮小與北部科學園區的落差。
  • 強調國營事業研發比例偏低,支持入法,但認為政策上可先行要求國營事業提高研發投入,並鼓勵泛公股企業在南部設置研發基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批評礦業法修法若僅限於原住民採礦除罪化,無助於解決財團壟斷山林、低價承租國有地及強占原住民土地問題。
  • 質疑經濟部在礦業法修法討論前,即核准亞泥展限,形同「打自己的臉」。
  • 要求原民會硬起來,堅持礦業權展延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不應因擔心賠償責任而退讓。
  • 指出亞泥案在民國62年透過不明簽名取得原住民土地,嚴重違反社會正義、歷史正義及程序正義,要求經濟部撤銷亞泥違法展限處分,重新踐行知情同意權程序。
  • 批評經濟部對礦業法修法態度保守,行政機關缺乏膽識與作為,是「害怕財團」。
  • 強調水泥業不應過度放大其在台灣經濟發展角色,其社會成本不應由原住民族單方面承擔。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礦業法中「礦業用地」的「地面」改為「土地」,以限制採礦範圍。
  • 反對拿掉礦業權20年期限,認為無限期採礦不可接受,並質疑礦業法第31條「主管機關不得駁回」規定架空行政權限。
  • 關切礦業法第47條地主權益受損問題,認為地主喪失很多權利。
  • 指出農委會林務局資料顯示有76件礦場停工,遠高於礦務局掌握的5件,質疑礦務局在停工管理上過於被動,要求1個月內清查所有礦場,並廢止未依規定申報停工的礦業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創新條例第5條「縣市創新指標」定義不明確,要求經濟部應擬定相關基準,並針對各縣市特色產業訂定策略方向。
  • 關切台灣中小企業經營困難,5年以下企業佔31%,平均壽命僅13年,要求經濟部思考如何輔導創新產業延續發展。
  • 指出1至2年新企業比例呈現下降趨勢,要求經濟部對台灣企業走向作出預測,並建立中央與地方橫向平台,密切結合支援地方產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礦業法爭議未解時,仍迅速核准亞泥新城山礦區展延,認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屬於轉型正義一部分。
  • 指出民國90年法務部曾解釋礦權展延為「新權利更新」,經濟部應考量此見解,不應完全喪失行政裁量空間。
  • 批評經濟部礦務局在核准亞泥案時,僅因期限到期便核准,未充分考量環境衝擊、社會觀感,且未附加條件。
  • 強調即使是舊權利延續,行政機關仍有權利附加條件,要求經濟部檢討,不應「蒙著眼睛蓋章」。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核准亞泥展延時,未充分審查對當地環境、生態的破壞程度,僅以「植被綠化」回應,缺乏對環境變遷影響的理解。
  • 批評礦務局長仍以「威權時代」的觀念做決策,不符21世紀社會進步的期待,要求部長以新觀念做決策。
  • 質疑亞泥案並無急迫性,卻在修法前迅速通過,恐為逃避新法令,讓民眾無法諒解。
  • 強調經濟發展雖重要,但決策前應納入環境與民眾想法,不應只考慮經濟發展,要求經濟部特別小心,充分考慮社會大眾需求。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詢問保護水泥業對未來3年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並指出水泥業在國家基礎建設中的重要性。
  • 回顧亞泥案在民國62年透過不當手段取得原住民土地的歷史,強調其爭議不僅是環保與經濟,更涉及社會正義、歷史正義及程序正義。
  • 批評經濟部核准亞泥展延,是無視原住民族權利受侵害的歷史事實,並要求部長不應「害怕原住民」。
  • 指出行政院內部會議決議架空原民會對原基法第21條的權責,要求經濟部撤銷亞泥違法展限處分,重新踐行知情同意權。
  • 強調西部建設卻犧牲東部山林,水泥外銷比例過高,且亞泥提供原住民工作機會多為低階職位,質疑經濟政策對花東地區的影響。
  • 呼籲部長重新思考水泥業在台灣經濟發展中的角色,不應過度放大,且其社會成本不應由原住民族單方面承擔。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礦務局未提供礦業用地範圍、地號、圖資等資訊給內政部,阻礙國土計畫法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是「踐踏國土計畫法、圖利業者」。
  • 主張亞泥案展延許可違法,因未踐行國土計畫法中對環境敏感地區的判斷與協調程序。
  • 批評礦務局在徵詢各機關意見時,詢問不相關事項(如高山有無養魚),卻未問內政部是否為環境敏感地區,是「虛與委蛇」。
  • 強烈質疑礦務局拒絕公開開採構想書中涉及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礦場安全及礦害預防等資訊,除非亞泥同意,認為此舉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公益必要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必要」的規定。
  • 主張礦業權展延是「新權利的賦予」,應踐行礦業法第28條關於「無妨礙公益」的實質審查,並保障在地居民的陳述意見權利,批評經濟部未踐行這些程序即核准為「違法」。
  • 批評經濟部對礦業法修法態度消極,且趁修法前加速核准亞泥案,是為「擺脫」新法規及環評要求,社會觀感極差。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光 經濟部部長

  • 表示礦業法修法考量產業發展、國土利用、環境保護及原住民議題,將廣納各界意見。
  • 承認礦業法修法並非經濟部優先法案,但經委員會要求後,已積極啟動各部會協商。
  • 表示將會同法務會檢視亞泥案行政程序是否違法,若有違反將撤銷處分。
  • 說明礦業權展延的核定依據是行政程序,包括徵詢各部會意見、會勘、申請者回復等。
  • 否認亞泥案核准與總統或特定關係人有關,強調無接到任何指示。
  • 說明水泥業是國家基本工業,需供應內需及戰備存量,外銷比例已逐年降低。
  • 表示對於國土計畫法要求的資料,內政部有要求一定會提供,將在1個月內彙整提供礦業用地範圍、地號和圖資。
  • 說明礦業法第31條「主管機關不得駁回」規定是基於礦業公司投資大、回收期長考量,但因時空變遷會啟動新修法考慮。
  • 表示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涉及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者,資訊應公開,將請法規會檢視。

龔明鑫 國發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重點在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鼓勵產業投資、促進產學合作、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產業人才資源培育及推動政府創新採購。
  • 表示國發會支持將礦權展延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認為國土使用和安全配置需有上位計畫考量。
  • 說明國家級投資公司董事長已確定,但執行長與總經理人選仍在協商,將加快進度。
  • 說明國發會已啟動第二期天使投資協助方案,匡列10億元,透過與天使投資人搭配,協助年輕人新創事業。
  • 說明「亞洲.矽谷」桃園為串聯樞紐,實施地點遍及全台灣,南部會有示範場域,如無人車示範區域計畫。
  • 承諾高雄亞洲新灣區VR/AR體感設施推動計畫已納入前瞻基礎計畫,將盡力推動。

翁章梁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屬地方政府權責,技術規範要求礦區開發需規劃緩衝帶、植生綠化、排水系統等。
  • 建議礦業主管機關修法時,可研議適當管制措施,督促礦業權者在礦業用地停止使用後落實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 支持礦業法修法增列違法採礦涉及影響或破壞環境的罰則,以及設置環境保證金、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等措施。
  • 坦承在亞泥案中,林務局未被詢問礦權展延是否同意,但有被詢問區位資訊,並承認先前說法有誤,將修正。

伊萬‧納威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族擁有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同意。
  • 表示原民會立場認為礦業權展延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程序,並支持立委將此納入礦業法修正條文。
  • 說明原民會已於105年1月及8月發函經濟部,明確表達礦業權展延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
  • 指出礦業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若展延被駁回,可能導致賠償問題,是行政機關擔憂的因素。

朱明昭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

  • 說明礦業權展限審查時間與礦業用地面積大小無關,主要受徵詢機關回覆速度及業者補件繳費積極度影響。
  • 表示亞泥案審查時間快是因為業者補件積極,且過去展延案也約3.5個月。
  • 說明現行礦業法展延是原有權利的延續,礦業用地無需重新核定。
  • 表示礦權展延不需環評是現行法令規定,環保署提出的修法方向目前連草案都未提出。
  • 說明亞泥礦區包含國有林班地和原住民保留地,但涉及國家公園部分已剔除。
  • 表示礦務局是依法行政,礦業法規定在有新增法律禁止時才不得駁回展延申請。
  • 說明礦業法第31條規定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展限申請的條件,且審核要件與新申請案不同。
  • 表示礦場停工需依法申報,否則若無正當理由停工1年以上可廢止礦業權,並承諾1個月內清查所有礦場停工狀況。
  • 表示開採構想書中涉及水土保持、環境維護等資訊,若不違反營業秘密且經業者同意可提供,但若涉及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則必須公開。

劉宗勇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正積極推動「水泥及上游礦業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期透過政策環評獲致政策共識,提升個案環評審查效率。
  • 表示環保署正研議將「礦權展限」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疇,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
  • 說明環保署認定標準與相關機關協商時,經濟部也在協商之列。

杜張梅莊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說明原住民族委員會將修正授權地方政府核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案的規定,改由中央核准。
  • 指出礦業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若礦業權展延被駁回,可能導致原民會需補償業者損失,因此希望將諮商同意權拉到第一階段進行。

鄭國榮 經濟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項規定,營業秘密原則不公開,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後續

  • 第1案「推廣華語教育產業」照案通過,經濟部將與教育部研究共同努力作法。
  • 第2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修正通過,原民會將修正授權地方政府核定之規定。
  • 第3案「亞泥礦業用地續租案」修正通過,原民會將研議不予同意續租礦業用地。
  • 第4案「撤銷亞泥礦業權展限處分」修正通過,經濟部將會同法務部及原民會檢視亞泥案,如有違反規定應撤銷或廢止。
  • 第5案「閒置工業用地強制買回」通過,經濟部將重新研議「強制買回而只租不售」方向,並於2017年4月12日前回覆。
  • 第6案「赤道原則之實踐」修正通過,金管會將協同財政部、經濟部就赤道原則實踐、推動銀行簽署等提交評估報告。
  • 第7案「國發基金納入投資評估機制」修正通過,國發基金將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第8案「國營事業採購業務報告」修正通過,經濟部將每月將所屬國營事業為研發進行合作或委託採購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報告。
  • 第9案「政府機關優先採購創新及綠色產品統計」修正通過,經濟部將於2週內提交可行性評估報告。
  • 第10案「礦務局每月公布探採權資料」修正通過,將「每月」改為「每季」公布。
  • 第11案「國有林地礦業用地租約分布與因應方案」通過,農委會將於2個月內提送專案報告。
  • 第12案「盤點水泥需求與替代品研發」通過,經濟部將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
  • 第13案「保安林礦場退場機制」修正通過,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
  • 第14案「礦業權展限後進行礦業用地核定程序」照案通過,要求經濟部應在礦業權展限後,進行第43條礦業用地核定程序。
  • 第15案「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場展限許可」修正通過,經濟部應依相關法律檢視處分,如有違反應撤銷或廢止展限許可。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63501
卷/期/冊
106/35/1
發布日期
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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