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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臺菸酒、存保預算及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聚焦國際資訊交換與企業營運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29

LawTrace 法律歷程:稅捐稽徵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臺灣菸酒公司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106年度預算案,並討論「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會議針對國營事業營運績效、財務管理及國際租稅資訊交換的法源依據進行深入討論,立法委員們就法案授權範圍、互惠原則、保密規定排除及對兩岸三地之適用性提出質疑。最終,預算案經審查後通過多項決議要求改進,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檢視其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等財務狀況與營運績效。
  • 討論重點涵蓋臺灣菸酒的獲利能力、多角化經營、海外市場拓展、成本控制及資產活化;以及中央存款保險的職工福利金提撥、資金運用收益率、存款保險準備金厚實、金融重建基金追償績效、政策宣導成效與董事會性別比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臺灣菸酒獲利能力衰退:委員質疑公司營業成本成長幅度高於營業收入,且多角化經營對整體收益貢獻度低,獲利能力逐年衰退。
  • 臺灣菸酒海外市場拓展不彰:因中國大陸禁奢令影響外銷收入,美歐市場由盈轉虧,國際事業處績效不佳。
  • 臺灣菸酒預算執行率偏低: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預算執行率長期偏低,顯示預算編列浮濫。
  • 中央存款保險旅費編列浮濫:委員質疑「國外旅費」與「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過高,且對新南向國家存款保障制度研究不足。
  • 中央存款保險職工福利金提撥不合理:福利金提撥與保費收入掛鉤,但存款保險為政策性保險,收入多寡與員工貢獻度無關,導致保費調高時福利金隨之增加。
  • 中央存款保險求償績效不佳: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追償案件勝訴判決總金額與實際受償金額比率偏低,追償績效亟待提升。
  • 中央存款保險制度空窗期:新設金融機構從開始營業至加入存款保險存在至少6個月的時間落差,恐損及存款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菸酒公司「營業成本」預算百分之零點五,要求提出有效降低成本、提升毛利報告。
  • 提案凍結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十分之一,要求引進代理外國特色菸品,提高外銷營收10%,並提升觀光酒廠外籍旅客10%。
  • 提案要求臺灣菸酒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經營改善策略報告。
  • 連署中央存款保險關於旅費、職工福利金、追償績效、政策宣導、存款保障空窗期及董事會性別比例的質詢與提案。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督促臺灣菸酒公司強化多角化商品行銷策略、拓展銷貨通路,1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財政部督促臺灣菸酒公司研議滯銷酒品庫存去化方式,1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財政部提出臺灣菸酒公司品牌策略調整及因應菸稅調漲的營運策略報告,1個月內送交委員會。
  • 提案凍結中央存款保險「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十分之一,待提出相關研究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將資訊安全納為存款保險費率計算因子。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臺灣菸酒公司關於降低營業成本、強化行銷策略、去化庫存、菸稅調漲影響的提案。
  • 連署中央存款保險關於旅費及資訊安全納入費率因子的提案。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連署臺灣菸酒公司關於降低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執行率、強化行銷策略、去化庫存、菸稅調漲影響的提案。
  • 連署中央存款保險關於旅費及資訊安全納入費率因子的提案。
  • 書面意見建請財政部研議對於房東出租房屋予弱勢族群所獲得之租金,免課徵其房租所得,以避免租金補貼政策美意落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連署臺灣菸酒公司關於降低營業成本、強化行銷策略、去化庫存、菸稅調漲影響的提案。
  • 連署中央存款保險關於旅費及資訊安全納入費率因子的提案。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菸酒公司「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預算十分之一,因執行率偏低,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臺灣菸酒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活化閒置資產報告。
  • 提案要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職工福利金計算基礎與提撥率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提升金融重建基金求償績效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新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空窗期檢討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董事會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目標達成報告。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臺灣菸酒公司強化優質產品及具代表性商品之行銷策略,以提高多角化經營績效。
  • 提案要求臺灣菸酒公司積極解決人才斷層問題,擬定有效策略布局全球,拓展國際市場。
  • 提案要求臺灣菸酒公司善用觀光資源,研議具體有效營運模式,並積極評估閒置房地活化再利用策略。
  • 提案要求金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有效對策。
  • 提案要求金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法人員之追償案件應積極加強辦理,提升求償績效。
  • 提案要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討改善廣告宣導推廣策略及多元宣導方式,提升存款保險制度公眾意識。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連署臺灣菸酒公司關於降低營業成本、國際事業處績效、研發費用執行率、經營改善策略、強化行銷策略、去化庫存、人才斷層、活化資產、觀光酒廠營運的提案。
  • 連署中央存款保險關於旅費、職工福利金、目標收益率、存保準備金、求償績效、政策宣導、存款保障空窗期及董事會性別比例的提案。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將目標收益率提高為1.1%,以促進資金有效運用,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連署中央存款保險關於旅費的提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高雄捷運財務虧損問題,擔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對地方財政造成重大衝擊,要求財政部密切注意。
  • 質詢政府舉債額度與林全院長宣示的財政紀律目標,擔憂前瞻計畫可能導致超標。
  • 質疑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容,特別是軌道建設部分,認為其不具前瞻性且可能成為錢坑。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灣加入OECD CRS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 質疑台灣是否需要制定自己的肥咖條款,以及取得海外存款資料後如何運用。
  • 主張台灣所得稅法應從屬地主義轉向寰宇所得課稅標準,以符合租稅主權。
  • 質疑對外國人才提供的租稅優惠是否有效,避免稅收拱手讓給母國政府。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能否有效避免台灣被列入OECD/歐盟不合作名單,尤其考量中、港、澳未納入範圍。
  • 建議財政部應更積極洽簽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IEA),尤其針對新南向政策國家,並設定更積極的目標。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詢外資大量匯入的目的、對台股的影響及是否存在內線交易,要求金管會關注。
  • 質疑公股銀行在股市尾盤大量賣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意圖操作行情。
  • 質詢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在OECD會議中以何種身分與會,並要求在國際談判中維護國家尊嚴,不應被矮化。
  • 質疑行政院版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授權過於廣泛,恐成金融經濟白色恐怖,缺乏互惠對等。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政務次長 財政部

  • 就臺灣菸酒公司預算案提出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 表示會密切注意地方政府舉債狀況,並嚴格守住政府每年舉債額度不超過過去3年GDP年平均成長率的原則。
  • 解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8年執行,不會集中於單一年度,且有些建設遲早要做不如早點做。

鄭貞茂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預算案提出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 說明Apple Pay等行動支付的安全性相對較高,使用者應注意手機保存。
  • 解釋TRF爭議案件數量增加的原因,並承諾將協助處理,鼓勵客戶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 強調已告知銀行TRF損失與營運資金應分開處理,若銀行仍有脅迫客戶行為,將親自找銀行董、總溝通。
  • 表示銀行應主動提供TRF相關證據,如合約簽訂、錄音帶調閱等。
  • 說明台美肥咖協議生效後,雙方將簽署資訊交換協議,不會是單方面提供。
  • 解釋不簽署肥咖協議可能導致金融機構在美所得被扣繳30%,影響競爭力。
  • 說明外資看好台灣股市因台股漲幅和台幣升值,股利報酬優渥,會與央行密切合作督促外資進入股市。

李署長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Apple Pay是電子支付工具,課稅部分若結合電子發票載具,稅捐機關可掌握金流、物流、發票流及資訊流。

莊琇媛 副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說明目前核准10家銀行可做Apple Pay,當天有8家上線,並強調其代碼化傳輸方式安全性較高。
  • 解釋美方在簽訂行政機關合作協議前不會索取不合作廠商資料,但若台灣懈怠可能被列為不合作國家。
  • 回應TRF爭議,已發函銀行要求TRF損失和營運資金分開處理,並會督促銀行提供客戶必要資料。
  • 說明專業投資人資格認定標準從5,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銀行在調解或仲裁中需提供證據。

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 說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旨在提供與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的法律依據,以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防杜逃漏稅並維護國際形象。
  • 解釋兩岸租稅協議與港澳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三地稅務資訊交換,不在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範圍內。
  • 回應黃國昌委員質詢,表示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簽訂後會送立法院備查,且排除的保密規定不包括營業秘密及專業會計師、律師的拒絕證言權。
  • 解釋我國與義大利簽訂租稅協定後出口貿易未恢復,認為租稅協定不必然與出口有直接關係。
  • 承認台灣在海外工作者繳稅與資訊掌握能力不足,但表示漏報或短報行為屬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罰鍰範圍。
  • 認為租稅大赦與第四十八條之一補稅不同,但強調第四十八條之一已具租稅大赦性質。
  • 說明台灣目前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屬人主義,簽署CRS後可強化海外所得查核,但全面轉向寰宇所得課稅需待環境成熟(簽署更多租稅協定)。
  • 表示對外國人才的租稅優惠旨在提供誘因,但需評估其效益與母國稅制差異。
  • 回應網購免稅額度從3,000元降至2,000元,是基於國內外網購公平性考量,並非針對小確幸。
  • 承諾會嚴格守住政府財政紀律,並評估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稅收影響,原則上支持該精神。
  • 說明當沖降稅後股市成交量增加,對股市發展樂觀其成。
  • 解釋與美國簽署FATCA是為避免我國金融機構被扣繳30%重稅,並非單向提供資訊,未來將洽簽互惠的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 表示第四十六條之一罰鍰額度參考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考慮情節輕重,與國際行情相符。
  • 支持設立租稅法庭,認為有助於解決複雜的租稅問題。
  • 承諾將持續努力與更多國家簽訂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特別是新南向政策國家,目標3年內完成與新南向10個尚未簽約國家的TIEA。

張振山 副局長 金管會證期局

  • 說明集保結算所推出的「集保e存摺」APP上線,但承認下載量不足,會加強宣導和推廣。

李雅晶 司長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 說明OECD稅約範本對營業秘密等有保密規定,國內法條文將依循國際規範。
  • 解釋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旨在提供法律依據,使台灣能洽簽資訊交換協定,以符合國際資訊透明化趨勢,避免被列為不合作租稅管轄區。
  • 說明與OECD活動原則上使用「Chinese Taipei」名義與會。
  • 表示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內容較單純,洽談期程比全面性租稅協定短,目標是每年至少完成1個全面性租稅協定,但TIEA可更積極。
  • 說明新南向政策國家中,已與8國簽訂租稅協定,剩餘10國將朝3年內完成TIEA目標努力。

周文祥 檢察官 法務部

  • 表示條約簽訂後,很難說其效力是否優於其他法律,並指出若其他保密規定是法律規定,無法用低位階的辦法去救回來,此立法程序不妥。

王翼龍 副參事 外交部北美司

  • 表示華僑人數數據需向僑委會查詢。

相關後續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總支出減列1,800萬元,稅前淨利增列1,800萬元,其餘照列。通過11項決議,包括凍結營業成本預算0.5%、凍結行銷費用部分預算,並要求提交降低成本、提升毛利、引進代理菸品、經營改善策略、強化行銷策略、去化庫存、因應菸稅調漲、解決人才斷層、活化資產及觀光酒廠營運模式等書面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營業總支出減列200萬5千元,增列提存特別準備200萬5千元,其餘照列。通過11項決議,包括凍結旅運費預算十分之一,並要求提交職工福利金檢討、目標收益率檢討、厚實存保準備金、提升求償績效、檢討廣告宣導策略、改善存款保障空窗期、資訊安全納入費率因子及董事會性別比例達成等書面報告。
  • 委員王榮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增訂稅捐稽徵法條文,為我國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建立法律依據,以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保障我國稅基,並避免遭受國際報復或制裁。
  • 核心議題包括授權財政部商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明確資訊交換範圍與方式、規範金融機構盡職審查義務,並訂定相關罰則,同時探討其與現行法律保密規定、兩岸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的適用關係。

相關爭議

  • 協定法律定位與授權範圍:委員質疑行政院提案將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定位為效力優於法律的條約,且授權範圍過廣,恐形成「空白支票」,缺乏立法權監督。
  • 保密規定排除範圍:行政院提案排除「所有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引發委員擔憂是否包括營業秘密、職業秘密及刑事拒絕證言權,認為條文過於粗糙且可能逾越國際稅約範本。
  • 裁罰額度衡平性:委員質疑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的罰鍰額度(最高30萬元)與現行稅捐稽徵法對國內稅務調查拒絕提供資料的罰則(最高3萬元)不符比例,有失體系衡平。
  • 資訊交換互惠原則:委員質疑與美國簽署的FATCA合作協定(IGA)目前為單向資訊提供,缺乏互惠,且擔憂未來與其他國家簽訂協定時,若對方不提供資訊,我方是否仍需提供。
  • 兩岸三地排除適用:本法案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排除在適用範圍外,委員擔憂此舉可能造成租稅漏洞,並使台灣被OECD或歐盟列為不合作名單。
  • 當事人知情權:委員建議應在資訊提供前後給予當事人知情權,以保障其權益,但法案未明確規定。
  • 海外資金追討與租稅大赦:委員質疑政府對海外逃漏稅大戶追稅不力,主張應考慮租稅大赦以鼓勵資金回流,並延長追稅期,而非僅針對一般稅務資訊交換。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提供與其他國家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定的法律依據,以伸張租稅主權、防阻逃漏稅。
  • 認為修法有助於台灣與國際接軌,避免被列為非合作租稅管轄區。
  • 建議考量企業與個人罰則差異,研究將其分開處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案中的協定效力高於法律的定性,以及概括排除所有法律保密規定的危險性。
  • 指出OECD稅約範本中明確排除營業秘密等保密義務,但行政院提案條文未反映此限縮。
  • 擔憂法律條文過於粗糙,導致未來執行時對保密範圍的解釋不清。
  • 質疑裁罰效果與現行稅捐稽徵法內部罰則的衡平性,認為最高罰鍰30萬元與國內稅務調查最高3萬元不合理。
  • 建議財政部應給予當事人事前或事後的知情權,保障其權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排除陸、港、澳的原因,以及未來如何取得其稅務資料。
  • 擔憂中國版肥咖條款上路後,台商資金可能轉移至香港避稅。
  • 質疑台美FATCA協定在未簽署租稅協定前的不對等狀況。
  • 建議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應採分級稅率或免稅額,並評估對大股東與散戶的影響。
  • 關切美國川普降稅政策對台灣的潛在影響。
  • 質疑網購免稅額度從3,000元降至2,000元,認為對小老百姓不公,且應與國內網購一致降至零。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美肥咖協議的實施進度與互惠性,強調修法有助於避免被美國制裁並取得美方資料。
  • 擔憂中國實施肥咖條款後,可能基於政治目的惡用台灣人民資料,要求財政部審慎因應。
  • 關切TRF受災戶案件數量增加,指控銀行利用權勢脅迫客戶放棄申訴,要求金管會嚴懲惡質銀行行為。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對海外工作者繳稅資訊掌握能力不足,尤其對在中國工作的台商。
  • 主張應考慮推出租稅大赦,以鼓勵海外資金回流,並加重逃漏稅者的懲罰,延長追稅期至無限期。
  • 要求財政部提供已簽署租稅協定國家資料,並說明未來洽簽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的計畫與目標國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CRS實施後是否將使台灣租稅制度趨向屬人主義,並關切海外台商資產與獲利匯回狀況。
  • 批評台灣租稅協議簽署數量偏低,恐使台灣成為避稅天堂。
  • 認為台美FATCA協定是不平等條約,我方單向提供資訊而美方不提供,且修法工作停擺。
  • 質疑網購免稅額度調降,認為政府對大戶追稅不力,卻對小老百姓「小確幸」開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詢我國參與OECD CRS的可能性及必要性,以及未來取得國人海外所得資料的運用。
  • 主張所得稅法應從屬地主義轉向寰宇所得課稅標準,以符合租稅主權,並質疑現行稅制下,我方要求他國資訊交換的理由不足。
  • 關切對外國人才的租稅優惠是否能有效吸引人才,避免稅收拱手讓給母國政府。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對TRF爭議案件提出具體主張,包括銀行不得以抽銀根脅迫客戶,以及銀行應負舉證責任認定專業投資人資格。
  • 強調銀行應主動提供客戶申訴相關資料(如錄音),並要求金管會對個別申訴做個別回復,以保障受害人權益。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美肥咖協議是否為不平等條約,以及不簽署可能造成的金融損失評估。
  • 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供肥咖條款相關數據差異的評估報告。
  • 關切我國未加入CRS可能被列為不合作名單,並質詢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租稅協定或TIEA的進度。
  • 質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罰鍰額度與其他國家差距過大,以及洗錢防制法與稅法關聯性。
  • 詢問財政部對設立租稅法庭的看法。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推動「集保e存摺」APP下載量不足,要求加強推廣。
  • 質詢財政部對e化重視但執行力不足的問題。
  • 關切我國與美國肥咖條款簽署後,對具美籍或綠卡台灣人的查稅影響。
  • 擔憂我國未加入CRS可能成為租稅天堂,以及台商在中國、香港、新加坡面臨肥咖條款清查的影響。
  • 質疑營所稅調降後,海外獲利匯回台灣成效不彰,反而滯留海外金額越來越高,要求全面檢討。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灣曾被義大利列入租稅天堂黑名單對出口貿易造成的嚴重影響,擔憂未來可能再次發生。
  • 要求財政部明確說明如何達成OECD對資訊交換網絡的要求,尤其在排除中、港、澳的情況下。
  • 質疑台美FATCA協定在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授權前簽署,且為單向資訊提供,要求財政部應基於互惠原則與美國重新談判。
  • 建議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中「其授權之機關」應明確定義。
  • 強調稅務資訊交換應基於互惠原則,並具體限縮保密規定排除範圍,參考其他國家立法例。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詢外資大量匯入的目的、對台股的影響及是否存在內線交易,要求金管會關注。
  • 質疑公股銀行在股市尾盤大量賣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意圖操作行情。
  • 質詢財政部國際財政司長在OECD會議中以何種身分與會,並要求在國際談判中維護國家尊嚴,不應被矮化。
  • 質疑行政院版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授權過於廣泛,恐成金融經濟白色恐怖,缺乏互惠對等。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支持稅捐稽徵法修正案。
  • 提出應增設針對臥病在床老人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減輕受薪階級的照顧壓力,並要求財政部表態支持其理念。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能否有效避免台灣被列入OECD/歐盟不合作名單,尤其考量中、港、澳未納入範圍。
  • 建議財政部應更積極洽簽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IEA),尤其針對新南向政策國家,並設定更積極的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 說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旨在提供與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的法律依據,以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保障我國稅基,並避免遭受國際報復或制裁。
  • 解釋兩岸租稅協議與港澳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三地稅務資訊交換,不在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範圍內。
  • 回應黃國昌委員質詢,表示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簽訂後會送立法院備查,且排除的保密規定不包括營業秘密及專業會計師、律師的拒絕證言權。
  • 解釋我國與義大利簽訂租稅協定後出口貿易未恢復,認為租稅協定不必然與出口有直接關係。
  • 承認台灣在海外工作者繳稅與資訊掌握能力不足,但表示漏報或短報行為屬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罰鍰範圍。
  • 認為租稅大赦與第四十八條之一補稅不同,但強調第四十八條之一已具租稅大赦性質。
  • 說明台灣目前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屬人主義,簽署CRS後可強化海外所得查核,但全面轉向寰宇所得課稅需待環境成熟(簽署更多租稅協定)。
  • 表示對外國人才的租稅優惠旨在提供誘因,但需評估其效益與母國稅制差異。
  • 回應網購免稅額度從3,000元降至2,000元,是基於國內外網購公平性考量,並非針對小確幸。
  • 承諾會嚴格守住政府財政紀律,並評估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稅收影響,原則上支持該精神。
  • 說明當沖降稅後股市成交量增加,對股市發展樂觀其成。
  • 解釋與美國簽署FATCA是為避免我國金融機構被扣繳30%重稅,並非單向提供資訊,未來將洽簽互惠的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 表示第四十六條之一罰鍰額度參考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考慮情節輕重,與國際行情相符。
  • 支持設立租稅法庭,認為有助於解決複雜的租稅問題。
  • 承諾將持續努力與更多國家簽訂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特別是新南向政策國家,目標3年內完成與新南向10個尚未簽約國家的TIEA。

李雅晶 司長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 說明OECD稅約範本對營業秘密等有保密規定,國內法條文將依循國際規範。
  • 解釋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旨在提供法律依據,使台灣能洽簽資訊交換協定,以符合國際資訊透明化趨勢,避免被列為不合作租稅管轄區。
  • 說明與OECD活動原則上使用「Chinese Taipei」名義與會。
  • 表示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內容較單純,洽談期程比全面性租稅協定短,目標是每年至少完成1個全面性租稅協定,但TIEA可更積極。
  • 說明新南向政策國家中,已與8國簽訂租稅協定,剩餘10國將朝3年內完成TIEA目標努力。

鄭貞茂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說明台美肥咖協議生效後,雙方將簽署資訊交換協議,不會是單方面的。
  • 解釋不簽署肥咖協議可能導致金融機構在美所得被扣繳30%,影響競爭力。
  • 表示TRF爭議案件數量增加的原因,並承諾將協助處理,鼓勵客戶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
  • 強調已告知銀行TRF損失與營運資金應分開處理,若銀行仍有脅迫客戶行為,將親自找銀行董、總溝通。
  • 表示銀行應主動提供TRF相關證據,如合約簽訂、錄音帶調閱等。
  • 說明外資看好台灣股市因台股漲幅和台幣升值,股利報酬優渥,會與央行密切合作督促外資進入股市。
  • 回應集保結算所APP推廣不力,表示會加強推廣。

周文祥 檢察官 法務部

  • 表示條約簽訂後,很難說其效力是否優於其他法律,並指出若其他保密規定是法律規定,無法用低位階的辦法去救回來,此立法程序不妥。

莊琇媛 副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說明美方在簽訂行政機關合作協議前不會索取不合作廠商資料,但若台灣懈怠可能被列為不合作國家。
  • 回應TRF爭議,已發函銀行要求TRF損失和營運資金分開處理,並會督促銀行提供客戶必要資料。
  • 說明專業投資人資格認定標準從5,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銀行在調解或仲裁中需提供證據。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及曾委員銘宗等提案增訂第五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行政院提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及曾委員銘宗等提案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針對金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一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每年重新確認專業法人資格,並對不同類別產品進行獨立評估。
  • 針對台美FATCA協定,第二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建請財政部會同金管會、外交部於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修訂後,本於互惠原則,與美國洽簽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以達資訊平等互惠目的。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3601
卷/期/冊
106/36/1
發布日期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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