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產創條例與礦業法修法方向,並檢討農藥殘留容許量訂定機制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2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產業創新條例及礦業法修正方向進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15項臨時提案,涵蓋華語教育產業化、原住民保留地礦業開發、閒置工業用地、赤道原則、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國營事業研發採購、綠色產品採購、礦業資訊公開及礦場退場機制等。會議後半段聚焦農藥殘留容許量訂定機制,特別是氟派瑞於茶葉的標準引發高度爭議,衛福部宣布暫緩實施,並承諾檢討制度與加強溝通,同時有多項關於農藥管理與農民健康的臨時提案獲得通過。
討論事項一
邀請經濟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及科技部等代表,針對「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礦業法各修正草案等之立(修)法方向、評估」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產業創新條例及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立法與修法方向進行評估與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討論內容廣泛,包括華語教育產業化、原住民族土地開發諮商同意權、礦業權展限、閒置工業用地處置、金融業赤道原則、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國營事業研發採購、綠色產品優先採購、礦務局資訊公開、國有林地礦業用地管理、水泥需求與循環經濟、保安林礦場退場機制及礦業用地核定程序等。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核准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限案,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要求撤銷或廢止已核准的展限案。
- 閒置工業用地處置方案:立法委員質疑經濟部以地價稅、維護費提高等配套方案取代強制買回,成效不彰且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建議重新研議「強制買回而只租不售」方向。
- 礦業資訊公開與審查:立法委員要求礦務局應每季公布探礦與採礦權及展限的申請人資料,並質疑經濟部在亞泥礦權展限案中未進行實質審查妨礙公益的認定。
- 國營事業採購監督:有委員對國營事業研發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表示關切,要求經濟部每月提交報告以利監督。
- 金融業赤道原則與國發基金評估:委員建議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研議推動銀行簽署赤道原則,並要求國發基金將影響國家形象的因素納入投資評估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經濟部運用產業創新條例資源,會同教育部研擬專案,吸引民間投入華語教學產業。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停止授權地方政府核定原住民保留地礦業等開發案,應自行核定。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經濟部檢視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案,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如有違反應撤銷或廢止。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經濟部重新研議「強制買回而只租不售」的閒置工業用地處置方案,並評估是否納入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方向。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研議推動公股銀行簽署赤道原則,並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以涵蓋赤道原則宗旨。
- 提案建請國發基金將可能影響我國形象之因素納入投資評估機制。
- 提案要求經濟部每月將所屬國營事業為研究發展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之採購情形,提出報告於經濟委員會。
- 提案建請經濟部評估統計政府機關優先採購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的數量並定期公布。
- 提案建請經濟部礦務局每季公布當季申請探礦與採礦權及展限之申請人資料。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業委員會盤點國有林礦業用地租約分布情況,並研議各區因應方案。
- 提案要求經濟部盤點水泥需求、採礦量等,釐清礦業權展延與否,並鼓勵水泥替代品研發。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研議優先適用於保安林礦場之退場機制。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在礦業權展限後,進行礦業法第43條礦業用地核定程序。
- 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視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場展限許可處分,應依礦業法第28條認定未妨礙公益,並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如有違反應撤銷或廢止展限許可。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光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龔明鑫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翁章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伊萬‧納威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陳明文、邱議瑩、陳超明、徐榛蔚、簡東明、江啟臣及許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5案,內容涵蓋華語教育產業化、原住民保留地礦業開發、礦業權展限諮商同意權與環評、閒置工業用地處置、金融業赤道原則、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國營事業研發採購監督、綠色產品優先採購統計、礦務局資訊公開、國有林地礦業用地盤點、水泥需求與循環經濟、保安林礦場退場機制、礦業用地核定程序及亞洲水泥礦權展限案檢視等。相關部會需於1個月或2個月內提交評估或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衛生福利部首長針對「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機制及檢討」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檢討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機制,特別關注氟派瑞在茶葉上的殘留標準,以及整體農藥管理流程、風險評估與溝通透明度。
- 討論內容亦涵蓋農藥延伸使用、舊有高毒性農藥退場機制、農藥檢測不合格率差異、農民職業病(腎臟病)與護具使用、植物醫師制度推動及農藥行管理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氟派瑞茶葉殘留量標準:衛福部公告氟派瑞在茶葉上的容許量為6ppm,遠高於歐盟0.05ppm的標準(日本、澳洲無標準),引發社會恐慌與圖利廠商疑慮,質疑其對人體健康及茶葉外銷的影響。
- 標準訂定程序與透明度:委員質疑農委會與衛福部在訂定標準時缺乏政治敏感度、溝通不足,且預告期公告方式未觸及廣大農民,導致社會不安,被批評為黑箱作業。
- 舊藥退場機制缺乏:委員指出,雖然引進低毒性新藥的目的是取代高毒性舊藥,但現行制度缺乏明確的舊藥退場機制,導致農民可能繼續使用毒性更強的老藥。
- 農委會與衛福部權責分工:對於農藥審核是否應採「一條鞭」模式,兩部會態度不一,委員批評其互踢皮球,影響政府施政一體性。
- 農藥技術諮詢會議正當性:委員質疑農委會農藥技術諮詢會議在半數委員不在場的情況下通過氟派瑞延伸使用,且未進行本土試驗,僅依美國資料調整毒性等級,過程不夠嚴謹。
- 農藥檢測不合格率差異:農委會與衛福部在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上存在顯著差異(農委會約5%,衛福部約10%),委員對此解釋不接受,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農民職業病與農藥關聯:委員指出農民腎臟疾病醫療支出高,疑似與農藥接觸有關,要求農委會評估減少農藥使用、加強防護宣導及補助護具的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氟派瑞從申請到公告耗時4年,但在茶葉上的延伸使用與6ppm標準引發爭議,要求衛福部說明標準制定依據及對人體影響。
- 批評衛福部在專家會議認定無害後又暫緩實施,是自我打臉且缺乏政治敏感度。
- 建議兩部會儘速召開跨部會會議,鼓勵農民使用低毒性農藥,並加強協調溝通。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氟派瑞茶葉殘留標準6ppm是全球第一,遠高於國外,恐圖利農藥廠商,並對茶葉外銷造成衝擊。
- 批評政府在食安議題上立場反覆,缺乏對消費者的心理性恐慌評估。
- 建議農委會建立制度,對不適合使用的農藥予以禁止,並鼓勵有機、無毒農業發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與食藥署對「風土」解釋不一,並詢問農藥標準應符合國際或高於國際標準。
- 批評食藥署暫緩實施氟派瑞標準是不尊重程序、霸凌專業,且後續提出的配套方案門檻過高,資訊透明度不足。
- 提案要求農委會就未來與產業溝通、兼具國際貿易及透明化擬定具體計畫,並以民眾健康為第一考量重新檢討農藥審查程序。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農藥殘留標準為何呈現「慢慢放鬆」而非「越縮越緊」的趨勢,要求農委會說明農藥延伸使用的定義與影響。
- 建議農委會應對高毒性(B級、C級)農藥訂定落日條款,逐步緊縮使用並讓其退場。
- 要求農委會全面檢討農藥管理法與延伸使用規範,改善個案與制度問題。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與衛福部在農藥審查權責上的立場,要求明確說明是否維持現行分工而非「一條鞭」。
- 質疑農委會農藥技術諮詢會議在半數委員不在場情況下通過氟派瑞延伸使用,且未進行本土試驗,僅依美國資料調整毒性等級,過程不夠嚴謹。
- 關切北農董事長更換案,要求農委會確保對公司的影響力,並在投資上確保主導性。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肯定以低毒性新藥取代高毒性舊藥的概念,但要求農委會建立高毒性舊藥的明確退場機制,而非僅依市場淘汰。
- 質疑茶葉氟派瑞6ppm的容許量,相較其他作物(如芒果0.8ppm)更高,且未充分考量國人飲茶習慣與攝取量,要求衛福部納入飲食習慣進行嚴謹風險評估。
- 要求農委會加速輔導花蓮地區成立農藥檢驗中心,解決當地農民檢驗成本過高及不公平問題。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與衛福部在農藥殘留標準放寬問題上互推責任,要求統一窗口、緊密合作,避免黑箱作業。
- 質疑氟派瑞6ppm標準放寬600倍,恐影響國家形象及茶葉輸出,並懷疑是否為新南向政策開放東南亞農產品進口而打擊農民生計。
- 建議農委會加強源頭管理與田間檢測,推動有機無毒農業,避免農民因放寬標準而陷於不義。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在衛福部已宣布暫緩氟派瑞實施後仍召開記者會打壓,是利用假議題殘害茶農。
- 要求農委會建立高毒性舊藥的退場機制,而非僅靠市場淘汰。
- 強調食安是民進黨政府對人民的重要承諾,反對放寬農藥殘留值標準,並建議台灣不需搶先使用國際上未普及的農藥。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認為農藥容許量標準開放是政府好意,但缺乏普遍溝通,導致被刻意操作為政治事件。
- 認同開放新藥以取代舊藥是時代潮流,但強調農藥容許殘留量應更加審慎、嚴謹,甚至可高於國際標準。
- 要求農委會積極審視舊有農藥許可證,讓不符合時代潮流、毒性強的農藥退場,並加強農藥行管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與衛福部農藥殘留檢測不合格率存在2倍以上差距,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關切農民腎臟病等職業病問題,要求農委會與衛福部加強研究、教育與輔導,降低罹患率。
- 提案要求農委會會同衛福部檢討農藥殘留監測結果差異,並要求農委會評估農藥護具效果及改善農業經營環境、提升農村醫療水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與衛福部既然認同氟派瑞是低毒性、低用量、脂溶性不易溶出的進步用藥,為何無法堅持立場,且溝通不足。
- 質疑農委會宣稱不影響出口,但台灣茶葉能否實際出口仍需符合他國標準,與國內容許量並非直接相關。
- 指出衛福部宣布暫緩實施氟派瑞並無法律基礎,現行命令仍有效,批評行政程序不嚴謹,且兩部會步調不一致。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主委隨風轉舵,質疑氟派瑞審核過程疑竇重重,指控球員兼裁判,民進黨與財團勾結。
- 質疑氟派瑞田間試驗在拜耳公司進行,且引用國外數據,未進行本土試驗,6ppm標準訂定缺乏嚴謹科學依據。
- 批評政府急於開放日本與歐洲都不敢使用的農藥,恐嚴重危害農民生計與國家形象。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食安諮議會一年僅開兩次例會,多數透過書面審查,且公告資訊撤下後民眾難以查閱,透明度不足。
- 關切農藥雞尾酒效應及蜜蜂消失問題,要求政府評估多種農藥交互作用,並對益達胺等類尼古丁農藥加強禁用或限制。
- 強調公部門溝通應以消費者立場考量,說明要「易懂」且透明化,讓民眾了解政府的努力與處理方式。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建議政府應全面盤整農藥管理制度,參考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擴大評估農藥對人、家畜、土壤、水及環境的影響。
- 強調農安、食安、環安環環相扣,不容妥協,並要求衛福部在曝露評估時應針對嬰幼兒、孕婦及高齡者等不同族群進行評估,而非僅採平均值。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揭露美國貿易障礙報告連續多年對台灣施壓,要求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質疑本次農藥事件是經貿問題的背景,而非單純的技術問題。
- 質疑農委會主委林聰賢在擔任縣長期間過境美國時,是否與美方談判並承諾開放農產品市場。
- 批評執政黨在野時誓死抵抗美豬,執政後卻準備開放大量農藥的美國農產品,並指控政府欺負事務官,要求政務官憑良心做事。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引述報導指出氟派瑞在歐洲已造成農損,並強調毒物學專家林杰樑「農藥能不用就不用」的觀點。
- 質疑農委會無法說明氟派瑞引進後將取代哪種高毒性舊藥,且茶農公會反對此舉,顯示並無產業需求。
- 批評氟派瑞田間試驗由拜耳公司自行進行,涉嫌球員兼裁判,且6ppm標準訂定缺乏嚴謹科學依據,質疑政府與財團勾結。
相關人員回應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製造、加工或輸入須經核准,藥毒所進行嚴謹驗證與田間試驗,並與衛福部協調訂定殘留標準。
- 解釋氟派瑞自102年申請,因國際無茶葉標準,台灣訂定6ppm引起社會不安,衛福部已暫緩實施並將進行評估溝通。
- 承諾將檢討制度面,加強政策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並將毒性較高的舊農藥納入退場機制,鼓勵使用低毒性新藥。
- 強調農委會立場是保障農產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安全,並推動有機促進條例、食安五環、溯源標章等制度,建立科學穩當的管理機制。
- 澄清農委會並無放寬標準,多數是延伸使用或新訂標準,且台灣茶葉農藥容許量標準比日本嚴格,不會影響茶葉外銷。
何啟功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衛福部依食安法會商農政機關訂定「農藥殘留容許標準」,評估原則與國際一致,考量毒理資料、殘留消退、用藥需求及國人飲食調查,進行累積風險評估。
- 解釋氟派瑞6ppm標準是經專家會議計算,總攝取量僅為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DI)的33%左右,認為對健康無疑慮。
- 承認因民眾疑慮且國際無新使用案例,衛福部決定暫緩實施氟派瑞在茶葉上的標準,並承諾未來公告時將加強透明度、說明調整理由及註記特殊族群考量。
- 表示目前農藥審核制度維持現狀,不會改變,但會在機制上加強溝通,並將重新預告取消氟派瑞使用於茶葉的部分。
- 回應農民職業病問題,指出台灣腎臟病罹患率高主要與三高有關,但會與農委會合作進一步了解是否與農藥接觸相關。
黃㯖昌 農委會防檢局局長
- 解釋殘留容許量(MRL)訂定有國際通用公式,其他國家未訂定茶葉氟派瑞標準非禁用,而是廠商未申請許可。
- 說明農委會與衛福部檢測不合格率差異,部分因衛福部加強抽驗風險高品項,抽檢普及率較高所致。
- 表示植物醫師法草案已完成研擬,將送立法院審議,但現行農藥登記管理系統已相對完備。
費雯綺 農委會藥毒所所長
- 說明氟派瑞茶葉殘留消退實驗在國內進行3場,由藥毒所做殘留量試驗,並依最高風險、最嚴格方式把關。
- 解釋6ppm標準是根據殘留消退數據及實驗數據區間誤差訂定,並非實際殘留量,且人體每日可接受量在安全範圍內。
- 澄清藥效試驗由廠商執行,但藥物毒性影響由官方認定,且農藥藥效報告實施已久,防檢局認可單位皆可進行。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署長
- 解釋國人飲食習慣與國外不同,會考量每日攝食量訂定農藥殘留標準。
- 說明衛福部預告氟派瑞是針對地方政府衛生局、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發送紙本公文,並非僅在網站公告,但承認通知、公告上可能出現漏洞。
- 建議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為「檢討是否撤銷或修正」,而非直接撤銷,並說明已公告暫緩實施氟派瑞於茶葉上之標準。
相關後續
- 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 通過臨時提案15案,內容涵蓋華語教育產業化、原住民保留地礦業開發、礦業權展限諮商同意權與環評、閒置工業用地處置、金融業赤道原則、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國營事業研發採購監督、綠色產品優先採購統計、礦務局資訊公開、國有林地礦業用地盤點、水泥需求與循環經濟、保安林礦場退場機制、礦業用地核定程序及亞洲水泥礦權展限案檢視等。相關部會需於1個月或2個月內提交評估或專案報告。
- 臨時提案第1案經衛福部食藥署修正後通過,要求委員會邀集專家、學者、農民團體、民間代表辦理公聽會,檢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是否撤銷或修正。
- 臨時提案第2案至第4案、第8案、第12案、第13案經主管機關建議,將回覆期限修正為「2個月內」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5案至第7案、第9案至第11案通過,要求農委會輔導花蓮地區成立農藥檢驗中心、建立老舊農藥淘汰機制、檢討農委會與衛福部農藥殘留監測結果差異、評估農民護具防護效果、減少農藥使用量、增加農業替代役規劃及改善農業經營環境、提升農村醫療水準。
- 臨時提案第14案經衛福部食藥署修正後通過,要求農委會、食藥署應於1個月內儘速訂定「新農藥檢驗法」。
- 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3701
- 卷/期/冊
- 106/37/1
- 發布日期
- 2017-04-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