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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環境、原權與產業發展之衡平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13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礦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礦業權展限爭議、環境衝擊、原住民族權益及產業發展間的衡平。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部落代表主張礦業權展限應視為新設、落實原基法諮商同意權、強化環境保證金與關礦制度;礦業界則強調礦業為工業之母,並認為現行法令已足夠。經濟部承諾將各方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主席則呼籲行政院盡速提出符合轉型正義的修法版本。

討論事項一

礦業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礦業法修正的必要性,特別是針對現行礦業權展限的法律性質、程序、實質審查機制,以及礦業開發對環境、在地居民(特別是原住民族)權益的影響。
  • 會議也探討如何在礦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社會正義之間取得平衡,並檢視水泥產業的政策環評、循環經濟導入及資訊公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礦業權展限的法律性質:環團及學者主張展限應視為新設礦業權,需重新踐行環評、水保及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等程序;礦業界則認為展限為舊權利延續,不需重跑程序。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適用時點:原民會、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認為原基法第21條事前諮商同意權應適用於礦業權設定及展限階段;行政院及經濟部則曾解釋舊礦展限不需踐行。
  •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部分委員及礦業界強調礦業為工業之母,對經濟及就業的重要性;環團及部落代表則強調礦業對環境、居民健康及安全造成的重大衝擊,呼籲政府優先考量國土保育。
  • 礦業法條款的過時與不合理:現行礦業法被批評缺乏關礦制度、經濟效益評估、環境保證金,且第47條強制使用私人土地的「霸王條款」不合理,導致無礦利礦權持續展延。
  • 資訊不透明與公眾參與不足:環團指出礦務局資訊不公開,導致民眾無法有效監督,審查程序缺乏在地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及公益團體參與的機會。
  • 礦產權利金與費用的合理性:環團質疑現行礦業權費及權利金過低,未能反映全民資產價值,且水泥出口量大但價格低廉,導致環境犧牲。
  • 礦業法與其他法規的扞格:原基法、環評法等新法規範與舊礦業法產生衝突,行政機關解釋適用方式引發爭議,特別是原基法第34條第2項賦予原民會解釋權的規定未被經濟部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強調礦業法不合時宜,修法已是各方共識,行政部門應聽取各方意見,澈底翻修充斥「土霸王條款」的礦業法。
  • 批評行政院及經濟部對亞泥礦權展延的快速審核,無視環團及原民族人的聲音,並表示立法院將負責任地推動修法。
  • 要求經濟部儘速提出院版修正案,否則立法院可能不等行政部門的版本。
  • 呼籲行政院將心比心,提出真正符合國土永續、環保及轉型正義的修法版本,否則難以獲得立法院認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指出礦物是國家工業發展不可或缺的原料,但礦業發展也伴隨安全威脅與環境衝擊,應在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找到平衡點。
  • 提及金昌礦場爭議顯示礦業法與環評法規之間存在矛盾,考驗政府解決衝突的智慧。
  • 強調水泥產業對東部經濟及原住民就業的重要性,並指出水泥廠處理生活及工業廢棄物的角色。
  • 建議透過循環經濟理念,如原料再利用、量體限縮及檢討管制等措施,平衡產業與環保,實現「再生恢復」。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作為首位提出礦業法修正案的委員,批評礦務局未依原基法檢討修正相關法規,行政院版本僅限非營利自用採礦是消極作法。
  • 主張原住民不僅要有諮商同意權,更應有礦產資源的分享權,並建議回饋金應納入綜合發展基金,確保部落參與及權益。
  • 提及亞泥員工工作權保障的重要性,並質疑水泥工業是否屬於國防工業,要求經濟部明確宣示。
  • 關切回饋金是否真正落實地方,避免被地方政府挪用或作為選舉綁樁之用,並強調修法應針對全國礦場,而不只亞泥個案。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12年後,礦業法仍未配合修正,應將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納入礦業法,適用於新設及展限礦業權。
  • 指出在修法完成前,原民會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原則解釋適用,踐行礦業權展限的諮商同意權。
  • 批評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會議決議礦業權展限「不用」踐行原基法第21條,是完全無視原基法規定。
  • 提出「原住民族礦權」主張,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礦產應歸原住民族所有,或至少由國家與原住民族「共管」,並希望學者提供更多國際案例支持此論述。

相關人員回應

謝孟羽秘書長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 指出台灣80%以上舊礦因早於環評法及原基法而規避審查,行政院及經濟部對礦業權展限的解釋導致舊礦無法受管制及原住民族同意權無法行使。
  • 強調礦業權為特許,展限應視為新設權利,需重跑實質審查程序,法院判決及法務部見解均支持此觀點。
  • 建議修法應建立完整關礦制度,要求業者提存轉型基金,並增加經濟效益評估審查以汰除無開採必要礦權,推動環境保證金制度。
  • 主張礦業權展限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無論用地有無變動,並設定不得採礦的距離限制,加強經濟部監督機制及橫向溝通。
  • 呼籲擴大社會參與機制,事前公告審查文件及進度,事後公開監督資料,並在審查中召開公聽會,讓當地居民及團體表達意見。

蔡穗理事長 中華民國礦業協進會

  • 認為依礦業法第11條,舊礦不需進行環評;並依行政院協調會決議,新設礦業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舊礦因已核定用地則不需。
  • 解釋礦業權許可起始點公平,並指出現行機制已包含土地使用保證金及環評工程設計保證金。
  • 強調礦業法第13條第2項已明定礦權期滿至准駁期間仍為存續,此為依法行政,與92年判例因施行細則規定不同。
  • 主張採礦為專業行業,多人參與審查應由各相關機關及專業人士參與。
  • 指出礦業是工業之母,台灣礦產品極度仰賴進口,強調採礦與環保平衡可透過開發前規劃土地二次利用、施工中做好環保水保及敦親睦鄰來達成。

涂予尹助理教授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 強調礦業權設定及展限均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給予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並應經過聽證程序,尤其涉及原住民族權利。
  • 指出轉型正義應適用於原住民長期受礦業公司影響而未獲同意的情形。
  • 反駁礦權採完即止的說法,引述南非、加拿大等國有採礦權年限限制的案例。
  • 重申礦業權展限是裁量處分,主管機關有裁量准駁空間,不應僅形式審查,並批評礦務局一次性給予亞泥20年最高展延期,無視長期爭議及自身修法草案。

蔡志偉副教授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呼籲在公共政策討論中,應將環境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確立的社會價值,如環境永續發展與部落文化永續,落實到礦業法修正中。
  • 強調兩公約內國法化後,原住民族文化作為憲法上基本價值,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應受公約限制,不得侵擾原住民族文化及生活方式。
  • 主張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應拉到礦業權取得(設定及展限)階段就進場,以避免國庫不必要損失。
  • 引用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的言論,強調礦業法修正應以轉型正義為立基點,讓法律與時俱進。

潘正正專員 地球公民基金會

  • 指出全台195處礦場中,不到15%做過環評,僅3處經區委會審查,許多無礦利礦權持續被延續,形成掮客市場。
  • 批評礦業權費及權利金過低,實質權利金繳付比例僅0.9%,且水泥業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水泥大量低價外銷不合理。
  • 強調礦區8成在原住民鄉鎮,9成在傳統領域,礦場與社區距離近,造成塵害、噪音、土石流等災害,並有礦場位在保安林。
  • 揭露許多礦權因劃設保護區可申請補償而持續展延,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勞工職災比例高且多為低薪臨時工。
  • 建議修法應確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得以實行,廢除礦業法第31條「展限以許可為原則」規定,保障在地居民知情權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入法。
  • 呼籲建立礦業開發資訊公開機制,比照環評專屬網站,公開個案進度、礦權、關礦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權利金檢討等資訊。

鄭文泉先生 花蓮富世部落代表

  • 以個人經歷佐證亞泥採礦對富世村居民造成的塵害、噪音、土石流潛勢區及水患等嚴重生活影響,質疑政府官員視而不見。
  • 指出亞泥炸山爆破的震波對人體組織的長期傷害,以及採礦40年後山體變化,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威脅。
  • 控訴因財團侵蝕導致傳統領域消失、耕作權不當塗銷及違法出租,造成原住民無法踏上自己的土地。
  • 強調原住民文化因財團入侵而凋落、技藝失傳,並指控礦務局「官官相護」,對亞泥採礦權展限感到憤怒與絕不妥協。
  • 呼籲遠東集團放手,讓山林喘息,並要求政府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還原住民尊嚴。

趙家緯博士後研究員 臺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 強調水泥業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台5%,PM2.5貢獻10%,有害空氣污染物汞和砷排放量更高,政策環評應納入廣泛公共健康議題。
  • 批評過去政策環評在方案研擬時高估需求量、環境影響評定時忽略社會影響、減輕對策缺乏具體稽核機制。
  • 建議政策環評應透過削減流血輸出及落實積極循環經濟來研擬方案,預估2030年水泥生產量可大幅削減,石灰石需求量可減少55%。
  • 主張環境影響評定應妥善考慮社會衝擊、累積性影響、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及生態服務價值。
  • 建議政策環評應明確訂定礦權展延是否需要環評,完整規劃礦場生態復育,並依公正轉型原則安置受影響勞工。

林淑雅助理教授 靜宜大學法律系

  • 指出現行礦業法已提供多種理由可駁回或廢止礦業權展延,如開採構想與圖說不完備、未經新法規定機關核准、妨害公益且難以回復等。
  • 強調原基法及兩公約內國化後,原住民族集體文化、經濟及生存發展已成為重要公共利益,礦權展延審查應納入此考量。
  • 認為停止礦業權展延不必然需要龐大補償,應精算亞泥損益並將其復整、防災等義務納入考量。
  • 主張礦業權展限期限為20年,需重新進行完整實質審核;土地使用權則有9年承租期限,續租需徵詢原民會及所有權人意見。
  • 澄清環評法並無溯及既往問題,採礦是持續性行為,礦業權展限或土石採取均應適用現行環評法規,環保署有權要求踐行新程序。
  • 結論是經濟部在核准亞泥展延上存在程序瑕疵及違法,應立即撤銷或廢止,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解釋適用相關法令。

陳旻園執行長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 指出台灣8成舊礦區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應適用於礦業權設定及展延,因其屬新物權賦予。
  • 批評經濟部迴避原基法規定,僅依行政院會議紀錄解釋舊礦展延不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質疑會議紀錄位階高於法律及法院判決。
  • 強調原民會曾發函經濟部要求踐行原基法第21條,且原基法第34條規定未修法前應依原基法原則解釋適用。
  • 呼籲回歸法治國原則,礦業權展延應依現行法令規範,不應因會議紀錄而無視法律,亞泥事件僅是眾多舊礦爭議的開端。

楊偉甫次長 經濟部

  • 感謝各方意見,歸納出礦業權展限的公民參與、在地居民影響、回饋機制、原住民議題及水泥需求量等重點。
  • 表示經濟部正在進行礦業法修正,所有寶貴意見將作為修法重要參考依據。
  • 指出水泥產業政策環評正在進行中,承諾將循環經濟概念納入探討,不只關注高溫製程處理廢棄物。
  • 說明立法院已有11個修法版本,經濟部正積極比對並列出重點議題,希望凝聚共識提出最適合的條文。
  • 強調水泥工業兼顧國防與工業之母角色,同時必須兼顧環境保護,將對在地居民的影響降至最低。
  • 承諾經濟部同仁將詳實記錄所有意見,未來提出符合各方期待的版本,並持續溝通以期修法圓滿。

相關後續

  • 經濟部被主席要求應儘速提出院版礦業法修正案,因經濟委員會決議半年內不得再做礦權展延,理論上應於半年內修法完畢。
  • 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63901
卷/期/冊
106/39/1
發布日期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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