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基金、場所責任與戒治策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3-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毒品防制基金的設立、特定營業場所的通報與防制義務、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的處遇模式,以及加重販毒刑責等。委員們就修法方向、執行可行性及財源等面向提出質疑與建議,法務部則就各提案內容及政策方向進行回應,最終決議將相關修正條文併案審查並擇期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設立毒品防制基金以穩定反毒經費來源,並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防制毒品的義務與責任。此外,會議也深入討論了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的處遇模式(如勒戒、專業輔導、社會勞動役)及其刑責問題,以及加重對未成年人、孕婦、軍人販毒的刑度,旨在強化整體反毒策略並降低再犯率。
- 會議同時關注台灣毒品氾濫現況,特別是青少年吸食問題、境外毒品流入趨勢,以及現行毒品講習與行政罰鍰執行成效不彰等深層問題,探討如何從源頭阻斷毒品供給並提升戒治成效。
相關爭議
- 毒品防制基金的設立:行政院版本規定「得」設置基金,且基金來源與用途不明確,遭質疑缺乏政府反毒決心;委員則主張應為「應」設置,並明確列出基金來源與用途,以確保經費穩定專款專用。
- 特定營業場所防制義務的合理性與可行性:法務部版本要求業者「拒絕可疑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被質疑業者缺乏公權力、難以判斷「可疑」標準,且可能引發糾紛及過度通報,造成警力浪費。此外,場所定義不明確,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爭議。
- 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的處遇與刑責:委員普遍認為現行行政罰鍰與毒品講習效果不彰,再犯率高。對於是否應將其入刑化、強制勒戒或改採社會勞動役,各方意見不一,法務部傾向維持講習與裁罰,再犯者輔以拘留,三犯者採機構外戒癮治療,避免標籤化。
- K他命分級問題:多位委員呼籲將K他命從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以加重刑責,但法務部表示此需考量成癮性、耐藥性及危害性等醫學專業判斷,目前反對意見多於贊成。
- 販毒刑責加重對象:有委員主張應加重對未成年人、孕婦及現役軍人販毒的刑責,但法務部認為現行刑法已有相關裁量空間或少年福利法已有規定,加重刑度需再斟酌。
- 毒品戒治成效與資源:現行戒治模式被批效果不彰、再犯率高,且專業輔導人力與戒治場所資源不足。委員建議增加體能訓練課程,並強化毒防中心功能。
- 政府反毒決心與作為:部分委員質疑法務部在反毒政策上過於消極,未能提出具體且全面性的修法版本,僅針對特定營業場所進行小幅修改,未能有效解決毒品問題的根源。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張第三、四級毒品行政罰鍰收入應全額用於毒品防制工作,避免資源分散。
- 關切戶外大型活動(如音樂季)的毒品防制問題,認為法務部不應只規範室內場所。
- 建議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以加重刑責。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修法版本避重就輕,未能針對吸毒者、販毒者及家屬等真正需要改革的環節進行處理。
- 提案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應服社會勞動役,並對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加重刑責。
- 主張吸毒者自動請求治療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支付,並批評法務部推託責任。
- 提案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達 3 次以上,其監護人應受連帶罰鍰處分,以強化家庭責任。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兒少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應以專業輔導取代管制,先交付地方主管機關進行 6 個月至 1 年的專業輔導,期間再犯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 提案增訂設置毒品危害防制基金,明確規範基金來源、使用與管理,並建議補助地方政府毒品防制作業及補充專業輔導人力。
- 強調毒防中心應扮演個案管理角色,整合各類資源協助兒少脫離毒害。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業者有通報責任,但反對法務部版本中「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的規定,認為窒礙難行。
- 贊成加重對售予未成年者毒品的刑責,但對懷胎婦女販賣毒品加重刑責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加重吸毒媽媽的處罰。
- 要求法務部設置毒品防制基金應明列用途、項目及運用模式,避免成為部會小金庫。
- 主張應加重第三、四級毒品的刑度,不應以毒品價格區分犯罪等級,因其對身體殘害仍大且易氾濫。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毒防基金應為「應」設置,並在母法中明確寫入基金來源、用途及組成,以展現政府反毒決心。
- 支持立法明定特定場所的通報責任與義務,並建議法務部提供毒害防制教育訓練給場所人員,增加辨識能力。
- 建議對成年人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應有刑責,並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流處理,未成年人採輔導模式。
- 主張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孕婦及現役軍人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遏止毒品氾濫。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將吸毒者視為「病犯」,且是加害與受害的雙重身分,認為戒治費用應由國家或公共支出。
- 建議毒品危害防制基金應由行政院設置,並比照空污法明定基金支用用途,專款專用於毒品戒治,避免被國庫統收統支。
- 要求法務部提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行政罰鍰、罰金及犯罪所得沒收的統計數字,並與戒治費用對照。
- 請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設立毒品危害防制基金的意見提供書面答復,以利法案審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指出監所內吸毒犯比例高達 47%,再犯率高達 78%,強調設置基金的必要性,並主張應為「應」設置。
- 建議增加緝毒犬數量並培養專門緝毒犬,以提升查緝效率,因其不受人為因素影響。
- 呼籲衛福部應擴大使用成癮性較低、安全性更高且方便自服的「丁基原啡因」替代療法,而非僅用美沙冬。
- 強調吸毒者應承擔更多治療責任,可透過基金支出一定額度協助,並需結合就業機會、社會接納及家庭關懷。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要求將所有與毒品防制相關的修正案併案處理,而非分批審查。
- 質疑行政院提出的毒品防制法案不夠完整,僅針對基金及場所部分,且將過多責任推給場所負責人。
- 建議特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應有例示規定,而非完全空白授權,以避免業者無所適從。
- 質疑法務部版本中「備置從業人員名冊」與「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規定的可行性與合理性,認為後者可能引發糾紛及過度通報。
- 呼籲法務部研議將 K 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並處理二手 K 菸無法可管的問題,增進社區反毒意識。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吸食毒品者是病人,應以治療為重,反對杜特蒂式的極端打擊毒品方式。
- 關切特定場所的定義,特別是 W 飯店等看起來高檔卻發生毒品命案的場所,不應因招牌好聽就排除在外。
- 質疑「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規定的執行困難,尤其對汽車旅館等場所。
- 指出監獄擁擠問題,以台東戒治所為例,其名稱與實際執行業務不符,導致編制不合理,要求正名以回歸合理編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毒品氾濫嚴重,青少年吸食人口逐年增加,主要源頭來自犯罪組織、家庭功能、學校教育及同儕互動。
- 建議法務部應與教育部合作,建立橫向平台,從前端預防青少年吸毒,避免單打獨鬥。
- 關切毒品再犯率高,建議對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納入社會勞動服務役,避免入監深造及影響學業或工作。
- 要求毒品防制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項應有更具體的法源依據,並從「得」設置改為「應」設置,以提升打擊效能。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毒品偵查件數逐年增加,青少年吸食毒品比例愈來愈高,特定場所成為毒品氾濫的重要地點。
- 質疑法務部版本中「設置入口管理人員,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規定的可行性,認為業者自行聘用管理人員缺乏工具與權力制止。
- 關切「特定營業場所」定義不明確,擔心概括授權可能涵蓋不足或導致未被列舉的場所成為新的毒品交易集中地。
- 提醒法務部台灣可能成為亞洲毒品轉運站,境外流入毒品比例從 78% 上升至 94%,要求加強源頭管制、邊境查緝及跨部會整合。
- 要求法務部嚴格執行行政院的反毒行動綱領,特別是加強源頭管制和減少青少年在特定場所接觸毒品。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青少年吸毒案例增加,且吸毒者背景多元,吸食三、四級毒品已成為青年次文化,社會傳遞「吸食三、四級毒品沒關係」的訊息是主因。
- 提醒法務部在擬定反毒法令時,應實際了解現況,避免過於天真美好的想像導致災難性後果。
- 要求毒品防制基金的來源與使用應更明確規定,並初估基金規模約需 20 億元至 30 億元。
- 認為特定營業場所設置管理人員的規定不切實際,管理員難以實際搜查,但業者對毒品事件的責任應加強,參考 W Hotel 案件。
- 提醒法務部研擬修正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時,應維持重刑,但可允許法官酌情減刑,而非降低刑度地板,以防惡意案例脫身。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指出監獄中涉犯毒品與酒駕的受刑人佔約 2/3,造成監獄人滿為患,且監獄可能成為毒品犯「交遊廣闊」的場所。
- 建議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不應僅以罰款輕輕帶過,也不應直接關進監獄,而應強制勒戒,並與衛福部協調增加勒戒場所容量。
- 強調心癮大於身癮的毒品(如 K 他命)需要心理輔導,建議法務部與衛福部共同規劃,讓這些人出來找外界心理輔導師協助。
- 針對李永得事件,要求警政署加強宣導警察盤查的 SOP,讓民眾了解應變方式,減少警民紛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定營業場所」定義不明確,且法務部將所有責任丟給業者,政府責任不見,要求業者在門口攔查、通報,但業者無搜索權,可能引發糾紛。
- 建議政府應訓練業者如何辨識、處理毒品問題及與警方聯繫,並確保警力能即時趕到現場。
- 提出應給予業者法源依據,例如客人拒絕提示身分證即可通報警察,並可考慮業者簽署反毒同意書、列入黑名單等自律措施。
- 建議參考瑞典計畫,以鼓勵取代懲罰,對防毒措施做得好的業者給予「綠色標章」,而非公布違規名單。
- 就同性婚姻釋憲議題,質疑法務部身為人權主管機關,未在憲法法庭上論述婚姻權、婚姻自由屬於憲法保障範圍,且未提出立法不足的具體補救措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部長在同性婚姻釋憲辯論中堅持自身想法,並認為同婚議題應容許不同解決方式,進行開放討論。
- 支持修法管制營業處所,降低吸毒人口,特別是針對年輕、未成年者常出入的 KTV、酒吧等吸毒熱點。
- 提醒修法需周延細膩,不能對業者過於嚴苛,也不能過鬆流於形式,需考量可行性與有效性。
- 探討吸食毒品的本質,認為其兼具病患與犯人身份,但若能以病人方式處理,就不要以犯人方式處理,避免標籤化。
- 強調毒品對身體的危害程度及成癮性是訂定毒品危害防制法時應考量的兩大指標,並建議舉行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意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部長在同性婚姻釋憲案中的表現。
- 針對其提出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正案,強調其立法原意為「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三個部分,且「公有土地」僅限於部落周邊範圍。
- 要求法務部在未來審查相關劃設辦法時,應從文義解釋和探求立法者原意來表達立場。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毒品防制政策不能只抓毒,抓到後送進監牢或戒治,並引用林達檢察官文章,質疑現行三軌司法處遇(短期勒戒、緩起訴戒癮治療、監獄)程序複雜、機關互不隸屬導致防毒金三角瓦解。
- 建議設置毒品法庭,由法官、醫生、心理治療師及專家學者共同判定吸毒犯處遇,以達到有效戒治。
- 質疑現行勒戒處所的戒毒輔導與宗教教誨成效不彰,建議增加體能訓練課程,對吸毒者進行「操練」,使其感到痛苦,以堅定戒毒決心。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認同毒品防制業務需跨部會合作,經費來源不穩定,故行政院提案設置毒品危害防制基金,但基金來源與用途細節需與主計總處研議。
- 就特定營業場所防制義務,強調是共同責任,初期將針對高風險場所(如汽車旅館、旅社、飯店、KTV、酒吧等)實施,並會公告名單及提供教育訓練。
- 回應「拒絕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進入」規定,表示具有宣示意義,並與通報責任連結,但承認執行面有困難,可再討論。
- 對於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認為是「病犯」或「對社會系統適應不良的青少年」,建議初犯維持講習與裁罰,再犯者輔以拘留,三犯者採機構外戒癮治療,避免標籤化。
- 對於吸毒者自動請求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支付,法務部敬表贊同,但涉及衛福部及主計總處權責,需共同研議評估。
- 表示台灣確實有被當成毒品轉運站的現象,法務部正會同調查局、關務署、警政署全力加強轉口部分查緝。
- 承認毒品講習內容與方式有待精進,行政罰鍰執行率不滿意,但強調持續改善,並建議對再犯者增加拘留處罰。
- 就同性婚姻釋憲議題,認為民法親屬編婚姻規定為立法不足,承認每個人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達成目標的路徑(如漸進式或參考伴侶法)可討論,並需考量社會價值與衝突。
- 同意監獄人滿為患是問題,毒品犯佔 47%,酒駕犯近 20%,解決之道在於前門(減少進入)與後門(提早出去),並建議與衛福部協調增加勒戒場所容量及心理輔導資源。
- 針對李明哲事件,法務部已透過國兩司發函聯繫大陸公安部,但對方尚未明確回應,將持續追問地點與現況,並提供法律協助。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警政署保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警犬,工作內容包含緝毒、防爆,並證實緝毒犬在酒店等場所即使噴香水仍能聞出毒品,有成功案例。
- 證實近期境外流入台灣的毒品數量有增加趨勢,且有查獲從台灣轉運毒品至日本、澳洲及紐西西蘭的情形。
諶立中 衛福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目前監所內並未進行美沙冬替代療法,但衛福部心口司的補助案包含丁基原啡因,目前每天補助 40 元,藥價一天需 150 至 160 元以上。
- 表示台灣丁基原啡因使用量已高,未來朝擴大使用方向樂觀,但需投入更多資源。
- 說明毒品講習平均出席率為 50%,但目前沒有針對累犯的統計比率。
陳瓊華 交通部觀光局組長
- 支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但認為特定營業場所應有明確定義,以利規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的權利義務。
李鎂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表示曾與法務部密切溝通,特定營業場所的訂定將考量過去八大行業、地方機關查緝毒品場所及經濟部對特定目的事業(如酒吧、舞廳、KTV)的分類,會再進一步明確定義。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矯正機構的專業人力(如心理師)不足,以台北監獄為例僅有 4 位心理師,已向行政院爭取專業人員編制。
- 表示台東戒治所因東部吸毒人口較少,目前僅收容 20 人,但因組織編制問題,仍需維持戒治所功能。
- 說明觀察勒戒階段主要在於評估成癮性及生理解毒,並加強認知,有醫療人員、醫事人員及心理治療人員協助,也有運動時間,但不可能整天體能訓練。
許永煌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針對貪污案件審理時間長,說明因犯罪事實龐雜且有審級救濟制度,重罪可上訴至最高法院。現有刑事妥速審判法處理久拖案件,但法律見解不在法官評鑑範圍。
- 對於設立毒品專庭,表示若能有更多專業人士輔助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司法院是贊成的,但若涉及專家與法官「一起審判」,則牽涉人民參與審判問題。
- 指出如何預防毒品、治療毒癮主要權責機關是法務部,不屬司法院範疇。
羅榮乾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第三、四級毒品是由各縣市政府的毒防中心負責追蹤、輔導,而講習教材則由衛福部心口司負責。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所有相關修正條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主席宣告明天會議將增列與行政院所函請審議、王育敏委員及廖國棟委員所提,有關場所通報義務及設立基金的相關條文,並進行逐條討論,為給法務部充分作業時間,明天會議改為上午 10 時開始。
- 委員李彥秀、陳明文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3901
- 卷/期/冊
- 106/39/1
- 發布日期
- 2017-04-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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