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毒品防制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05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保障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毒品防制條例部分,經併案審查後,通過設立毒品防制基金、特定營業場所防制措施及附帶決議,並完成審查報告。公務人員保障法則聚焦於強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程序及擴大保障對象,委員們就辭職權利、加班工時、慰問金定義及司法救濟範圍等提出質疑與建議,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討人力及建立性別統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多項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案,包括設立毒品防制基金、規範特定營業場所的防制措施,以及審查相關條文修正。
  • 會議也針對上次會議通過的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提出復議,進行文字與標點符號的修正。

相關爭議

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復議:原通過條文第五項疏漏未增列「負責人及」等文字,且標點符號需調整,故提出復議案進行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理由為原條文第五項疏漏「負責人及」文字,並需調整標點符號。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併案審查後,增訂第二條之二關於毒品防制基金之設立及用途。
  • 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罰則及情節重大之處分,並通過復議案修正相關文字。
  • 第三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3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各主管機關仍應編列足額預算執行毒品防制業務,基金成立不影響既有業務,以及毒品防制宣導應避免重疊並具成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第二案至第七案及第九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方向主要為強化公務人員實體保障項目(如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身分及復職權利、辭職規定、長官命令書面化、獨自執行職務停止權、慰問金要件、財產請求權時效),充實救濟程序(如課予義務復審、調處程序、再審議程序),並擴大保障對象(如考試錄取訓練人員)。
  • 會議討論焦點涵蓋公務人員辭職權利、未占缺訓練人員保障、慰問金發給要件、公務人員加班工時限制、懲戒與考績救濟制度的複雜性、以及年金改革對保障業務的衝擊及保訓會人力規劃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務人員辭職生效時點:吳志揚委員質疑辭職書提出後,長官若未於30天內批示是否自動生效,以及法律上是否需明文規定。
  • 未占缺訓練人員保障斷層:吳志揚委員指出103年至105年試辦未占缺訓練期間,約3.5萬人未獲公務人員保障(如年資採計),形成法律斷層,認為不公平。
  • 慰問金制度化爭議:葉宜津委員質疑慰問金作為額外加給的合理性,認為應將相關保障納入撫卹法或保險法等制度中,而非以「紅包」形式存在。
  • 公務人員責任與救濟制度混亂:葉宜津委員批評現行懲戒法與考績法救濟途徑複雜且可能衝突,部分人事處分(如記大過)無法循司法途徑救濟,有違司法作為最終防線的原則。
  • 公務人員加班工時無上限與保障不足:王育敏委員質疑總統府員工血汗加班100小時事件,指出公務人員加班工時缺乏上限規定,且保障機制分散於多個部會,導致權益受損時難以追究責任。
  • 申訴案件司法救濟範圍:段宜康、葉宜津、鍾孔炤委員質疑部分非「重大影響公務人員權利」的申訴案件(如記一大過)無法提起司法救濟,認為保訓會應適度放寬認定範圍,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 保訓會查證權限「得」與「應」之爭:鍾孔炤委員建議將保訓會查證權限從「得」派員查證修正為「應」派員查證,以強化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 年金改革對保訓會業務衝擊與人力需求:段宜康委員預期年金改革將大幅增加保訓會的保障案件量,質疑現有人力是否足以應付,並呼籲行政院協助增補人力。
  • 慰問金「執行職務」定義僵化:蔡易餘委員指出,偏遠地區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發生意外(如山崩)卻不被認定為「執行職務」而無法請領慰問金,認為法規過於僵化,應檢討。
  • 保訓會保障業務的被動性: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批評保訓會過去在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上過於消極被動,未能主動提出修法建議以強化保障,呼籲主委應更積極作為。
  • 性別統計數據缺乏:尤美女委員指出保訓會在性別衝擊影響評估中,缺乏足夠的性別統計數據,建議建立更完整的性別統計,以利未來性平工作的推動及問題源頭的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公務人員辭職的生效時點,建議法律明文規定若長官未於30天內批准則自動生效。
  • 關切103年至105年試辦未占缺訓練的3.5萬名公務人員,因法規斷層導致訓練期間無公務人員保障(如年資採計),認為權益受損,要求保訓會說明並研議回溯保障。
  • 詢問考試院年金改革版本送立法院的程序,並關切與行政院版本差異。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慰問金制度化不當,認為應將公務人員意外保障納入撫卹法或保險法等制度中,而非作為額外加給。
  • 批評現行公務人員懲戒法與考績法救濟制度混亂,不同處分有不同救濟途徑,且部分處分(如記大過)缺乏司法救濟,呼籲簡化並以司法作為最終救濟防線。
  • 認為公務人員懲戒處分(如罰款、減俸、降級)不應直接走司法救濟,應先經行政體系救濟,司法為最終防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員工血汗加班100小時事件,要求相關單位釐清責任歸屬,並指出公務人員加班工時缺乏上限規定,導致權益保障不足。
  • 批評公務人員加班費及補休規定形同虛設,若機關預算不足或業務繁忙,公務人員權益無法獲得實質保障,呼籲保訓會、銓敘部及人事總處研議實質保障措施。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總統府加班問題由人事處負責,涉及權利義務則由保訓會處理。
  • 確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年金改革版本由考試院提出,無會銜行政院問題。
  • 支持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方向,特別是保障公務人員辭職權利,規定長官未於30天內批示則自動生效。
  • 質疑長官命令書面署名制度(第十七條)能否完全解決「下條子」及私下指示問題。
  • 質疑獨自執行職務停止權(第二十條)中「獨自」的必要性,認為遇到危害本就應停止職務。
  • 關切公務人員相關法規繁雜且缺乏退場機制,呼籲建立有效能的公務體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再申訴案件無法提起司法救濟,而複審案件可以,認為應考慮適度放寬「重大影響公務人員權利事件」的認定,讓記大過等處分也能有司法救濟途徑。
  • 預期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保訓會審理案件將大幅增加,要求保訓會檢討現有人力,必要時修正組織編制並請增人力,並要求行政院協助。
  • 提案要求保訓會檢討現有人力,必要時修正組織編制,並請增辦理保障業務所需人力,以因應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後案件量大增的問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申訴案件的再審議程序仍由保訓會同一批人處理,且不能提起司法救濟,認為對當事人不公平,希望爭取司法救濟機會。
  • 質疑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條關於保訓會查證權限「得」派員前往調閱的規定,認為在事涉當事人重大權益時應改為「應」派員查證,以強化查證力度。
  • 連署提案要求保訓會檢討人力及建立性別統計。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保訓會舉例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中「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的範圍。
  • 關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若長官與部屬對危險判斷不一,長官命令是否為唯一標準,以及後續爭議如何透過保訓會救濟。
  • 詢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長官命令書面署名下達的立法原意,以釐清責任歸屬。
  • 質疑保訓會「保障」與「培訓」業務的區隔,認為培訓內容與其他機關有重疊,建議明確分工或檢討機構名稱。
  • 關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人員準用保障法後,其訓練期間權益(如分發地點、較慢分發)受損時能否爭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關於獨自執行職務停止權,若非獨自執行(如兩人同行)但無官階之分,應由誰決定停止職務。
  • 關切警消人員超勤津貼因地方政府財力差異而有城鄉差距,導致部分地區無法編足預算影響福利,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檢討調整空間。
  • 質疑公務人員慰問金「執行職務」的定義過於僵化,導致偏遠地區老師上班途中遇山崩受傷卻無法請領,建議未來制定辦法時納入考量。
  • 連署提案要求保訓會檢討人力及建立性別統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保訓會建立更完整的性別統計數據,包括留職停薪者性別比例與事由、復審人或申訴人性別及事由等,以利未來政府推動性平工作。
  • 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涉及加班費問題,建議相關給與應法制化,而非多以辦法處理,以提供更明確的申訴依據。
  • 連署提案要求保訓會檢討人力及建立性別統計。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保訓會主委對考試院年金改革版本的看法與評論,並要求考試院應堅定為其版本辯護。
  • 強調年金改革應先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並關切改革方向(延退、多繳、少領)對公務人員士氣及國家競爭力的影響,要求政府提出因應措施。
  • 連署提案要求保訓會檢討人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保訓會過去在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上過於消極被動,未能主動建議修法以強化保障,呼籲主委應更積極,從基層公務人員角度檢視保障需求。
  • 要求保訓會提供過去曾行文給相關部會,建議修法的資料,以證明其積極作為。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建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應明確化,並可增加「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職務」條款。
  • 書面意見質疑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條刪除復審書載明事項中「性別」的適切性,認為性別對於事實認定有參考價值,且應維持法律系統性與完整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關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之一規定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可能產生公保、年資、薪給等疑慮,且質疑相關權益限制是否應由法律明定。
  • 書面意見建議應在本次修正案中明確規範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期間因公務人員身分所生權利之限制相關事項,以符合憲法精神與立法技術之一貫性。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主任委員 保訓會

  • 說明公務人員辭職後,若長官未於30天內批准則自動生效,以保障公務人員權利。
  • 解釋103年至105年試辦未占缺訓練期間,因未占缺故訓練期間不算年資,期滿及格後才起算,並承諾會向陳情人員說明清楚。
  • 回應慰問金為撫卹法外加,性質為及時性給與,故發給要件較嚴格,需與「執行職務」相關,與撫卹法適用範圍區隔。
  • 承認公務人員責任追究體系存在多種管道同時並行,但保障法中復審後可循司法程序,較有層次。
  • 表示保訓會無主動調查權,僅被動受理公務人員權益受損申訴。
  • 說明長官命令以書面署名下達可釐清責任,減少爭議。
  • 解釋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停止權是保障措施,若非獨自則由長官判斷,但個案仍可向保訓會提出救濟。
  • 承認年金改革後保訓會保障案件預期會大幅增加,已成立因應小組評估人力需求,並將向人事總處爭取人力。
  • 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是解決實務問題,雖非一次到位,但條件成熟。
  • 回應性別統計建議,表示會研議如何蒐集更詳細資料,以利性平工作推動。
  • 強調保訓會雖屬被動救濟,但在案件審查中會透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單位檢討修正,具積極作為。
  • 表示對考試院年金改革版本不便評論,保訓會職責在於做好法案通過後的末端救濟工作。

宋狄揚 處長 保訓會培訓發展處

  • 說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均規定,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年資自訓練合格時起算,訓練期間年資不採計。
  • 澄清106年後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年資仍不採計。

楊順正 專門委員 銓敘部退撫司

  • 說明考試院年金改革版本已送立法院審查,銓敘部是根據年改會方向研擬草案,再由考試院審查通過。
  • 說明銓敘部主管的服務法僅規定上班時數,對超時工作無規範,保障法規定超時應給加班費或補償,但加班工時無上限規定非銓敘部權責。

蕭鈺 處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說明公務人員加班由各機關長官依業務需求核實指派,權責歸機關處理。
  • 澄清人事行政總處有訂定加班費支給要點,但加班工時無上限規定,各機關主管會視同仁負荷狀況指派。
  • 表示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有上限,由各地方機關編列,若地方預算不足導致福利受損,財主單位應協助努力。

熊忠勇 組長 考試院第三組

  • 說明退休撫卹法制事項屬於考試院主管,年金改革版本由考試院提出,無會銜行政院問題。
  • 說明考試院年金改革版本經考試委員審查通過,希望立法院支持。

李俊生 處長 保訓會保障處

  • 說明公務人員責任追究分懲戒責任(違法失職)和一般公務員責任,懲戒責任由監察院提案彈劾或機關長官移送。

謝瀛隆 專門委員 銓敘部法規司

  • 說明銓敘部主管的服務法僅規定上班時數,對超過上班時數以外的部分沒有規定,加班工時無上限規定非銓敘部主管權責。

林延增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對臨時提案A關於保訓會檢討現有人力及修正組織編制無意見,建議將案由及說明文字修正為「研議請增辦理保障業務所需人力」。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進入逐條審查,僅進行條文宣讀,本案另擇期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A,要求保訓會檢討現有人力,並研議請增辦理保障業務所需人力,以因應年金改革後案件量大增。
  • 通過臨時提案B,要求保訓會建立較完整的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性別統計,以利未來政府推動性平工作。

原始資料

公報
1064001
卷/期/冊
106/40/1
發布日期
2017-04-2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