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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國發、離島、花東基金預算與公平交易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0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106年度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主要關切各基金執行率偏低、投資績效不佳及管理機制等問題。同時,審查「公平交易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延長事業結合審查期間及非合意併購資訊透明化,並討論公平會預算凍結案、搜索扣押權及市場監理角色,多項預算凍結獲解凍,部分法案修正通過並送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的106年度預算案,重點檢討各基金的投資效益、資金運用效率、計畫執行率及其管理機制。
  • 會議針對各基金的運作模式、潛在虧損、資源分配不均,以及政策目標達成情況進行深入討論,並提出多項具體改進要求。

相關爭議

  • 國家發展基金投資績效不彰:委員指出國發基金投資執行率偏低,且轉投資事業虧損比例高達42.5%,質疑其投資效益與風險評估。
  • 國發基金管理與監理密度不足:委員批評國發基金過度依賴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投資,降低了監理密度,並產生不當管理費用。
  • 國發基金貸款計畫成效欠佳:多項長期貸款計畫貸放比率極低,顯示與市場需求不符,未能有效達成目的。
  • 離島建設基金執行率低落與財源不足:離島建設基金多年來計畫執行率未達5成,且基金財源日益枯竭,面臨永續經營挑戰。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計畫推動問題:花東基金多項計畫執行率偏低,部分地方提案未依規定辦理聽證會,且關鍵績效指標設定過於消極。
  • 國發基金資源分配城鄉差距:委員質疑國發基金的投資策略重北輕南,未能平衡中南部及花東地區的發展需求。
  • 國家級投資公司與產業創新轉型基金進度遲緩:政府規劃的國家級投資公司及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缺乏具體規劃與進度,引發委員關切。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績效及監理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國發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轉投資直接管理可行性評估,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費支出。
  • 要求國發會於1個月內提出創業天使計畫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國發會會同文化部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國發會於1個月內提出國發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檢討改善報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發基金各項投資預算15%,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因基金委外投資比例高,恐降低監理密度。
  • 提案凍結國發基金一般貸款預算5%,因部分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 要求國發基金全面檢視政策規劃、產業發展狀況及市場需求,重新調整相關貸款計畫。
  • 指出創業天使計畫有廠商將研發經費流用為人事支出、經費核銷未符規定等問題,要求強化經費審核機制。
  • 要求國發會及文化部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提出檢討修正,並強化委託管顧公司之審核能力與退場要求。
  • 要求國發會、經濟部儘速檢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政策規劃,改善中小企業投資環境與經營體質。
  • 要求國發會就國發基金轉投資事業退場機制檢討辦理情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 要求國發基金確實針對以往年度投資預算執行不力問題修正相關計畫,並強化計畫考核、輔導機制。
  • 要求國發會及文化部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推動辦理書面專案報告。
  • 要求國發會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執行率偏低情形積極檢討,並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基金運用不應排除花蓮、台東及離島地區。
  • 要求國發會調查創業天使計畫在花蓮縣參與度低的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並考量城鄉資訊取得公平性。
  • 要求國發會就花蓮市日出觀光香榭大道工程重新檢討,並嚴格檢視提案與基金核心精神的連結性。
  • 要求國發會立即檢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計畫審查未依規定舉辦聽證會的缺失,督促提案單位依程序辦理。
  • 要求基金主管機關檢討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善部會副首長參與率低的問題。
  • 要求基金主管機關向各部會說明花東基金使用規定,並協調各部會提出相關合作計畫,充分利用基金。
  • 要求國發會立即檢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相關作業、實施辦法,調整基金提案、流程與使用方式。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發基金一般貸款預算5%,因部分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 要求國發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績效以及監理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國發會會同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轉投資直接管理可行性評估,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費支出。
  • 要求國發會1個月內提出創業天使計畫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國發會會同文化部1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國發會1個月內提出國發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檢討問題癥結及加強推動辦理書面報告。
  • 要求國發會於2週內提出國發基金預算執行改善書面報告、投資計畫考核指標,避免浪費公帑。
  • 要求國發會確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的投資案源及產業別實施方向,謹慎查核廠商規劃,並提出完整說明報告。
  • 要求國發會研議開拓離島建設基金財源之可行性,以利長期營運。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應針對問題癥結確實檢討,加強督導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協助。
  • 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積極檢討問題癥結,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發基金各項投資預算15%,因基金委外投資比例高,恐降低監理密度。
  • 要求國發會調查創業天使計畫在花蓮縣參與度低的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並考量城鄉資訊取得公平性。
  • 要求國發會就國發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 要求國發會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協同中央主管部會針對執行率偏低問題檢討,加強監督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行政協助。
  • 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觀光旅遊人次、就業機會與消費力相關書面專案報告。
  • 要求國發會針對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執行率偏低之情形積極檢討,並協助花蓮縣及台東縣政府加強辦理。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於3個月內擬具「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書」送交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 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觀光旅遊人次、就業機會與消費力相關書面專案報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加強離島建設基金之執行,以維護離島地區之權益。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檢討改進相關計畫督導與扶助機能,有效控管計畫進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就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比例進行檢討及其效益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 要求國發會針對中小企業投資審核情形及監督管理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每季提交投資情形。
  • 要求國發會針對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事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結果與提升預算執行方案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要求國發會就國家級投資公司籌備進度與成立後每季經營狀況,以書面方式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要求國發會針對離島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形及控管機制進行檢討,並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積極檢討且協助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基金在2個月內,針對政府配合「新南向」政策產業之投資扶助,提出相關策略計畫。
  • 要求國發基金在1個月內針對基金近年各區域投資情形提出統計,並針對加強投資中小企業與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等部分平衡南北差距提出改進措施。
  • 要求國發基金應研議將信託投資案件比例降至10%以下之可行性,以提高監理密度與投資效益。
  • 要求國發基金應針對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
  • 要求國發基金儘速妥擬國家級投資公司架構與推動方式,預先做好資金規劃,並適時充分揭露各項資訊。
  • 要求國發基金加強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投資作業要點辦理,以利社會企業發展。
  • 要求國發基金充分揭露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相關資訊,並加強推動辦理該計畫。
  • 要求國發基金於2個月內針對各投資項目提出平衡南北資源差距方案。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會及文化部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推動辦理書面專案報告。
  • 要求國發會於2個月內提出國發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檢討問題癥結及加強推動辦理書面專案報告。
  • 要求國發會於1個月內提出國發基金員工人數彙計表增加用人費用內容摘要書面報告。
  • 要求國發會每半年揭露已核定之國外旅費支出,以利國會審查。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應針對問題癥結確實檢討,加強督導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協助。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積極協助業者與金融機構洽談融資事宜,落實「鼓勵產業發展」之預期目標。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要求國發基金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以利政府政策之順利推動,特別是資通訊、生技、創投等產業執行情形欠佳。
  • 要求國發基金應確實掌握市場脈動、瞭解廠商需求,擬定整體產業發展策略,選定合宜案源,自個案審查、推動及監督管理審慎規劃並積極推動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 要求國發基金應研議將信託投資案件比例降至10%以下之可行性,以提高監理密度與投資效益。
  • 要求國發基金應針對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投資權益。
  • 要求國發基金儘速妥擬國家級投資公司架構與推動方式,預先做好資金規劃,並且適時充分揭露各項資訊。
  • 要求國發基金加強推動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辦理,以利社會企業發展。
  • 要求國發基金充分揭露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相關資訊,並加強推動辦理該計畫。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儘速研議開拓有效財源之可行性,以利長期營運。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應針對問題癥結確實檢討,加強督導控管機制並提供離島縣政府適當協助。
  • 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妥適運用基金資源,加強推動各項發展措施。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要求離島建設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利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順利推動。
  • 要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以利花東地區永續發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發基金各項投資預算15%,因基金委外投資比例高,恐降低監理密度。
  • 提案凍結國發基金一般貸款預算5%,因部分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相關人員回應

陳添枝 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來守 副執行秘書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無相關發言紀錄

巫忠信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家發展基金業務總收入增列5億8,513萬8千元,改列為124億1,912萬元;業務總支出減列500萬元,改列為10億7,234萬元;本期賸餘增列5億9,013萬8千元,改列為113億4,678萬元。
  • 國家發展基金通過決議57項,其中多項預算凍結,要求國發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離島建設基金通過決議11項,要求國發會研議開拓財源可行性、加強推動辦理及檢討改善方案。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通過決議16項,要求國發會檢討計畫審查、推動小組運作、基金使用方式、績效指標設定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等問題。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6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凍結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106年度預算凍結案,包括「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及「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等3項預算,主要檢討公平會的執法成效、管理機制及宣導策略。
  • 會議聚焦於公平會對民生物資價格波動的查處能力、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案件的防制,以及如何運用3C科技提升宣導效益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平會對菜價波動查處績效不彰:委員質疑公平會未能有效查緝菜蟲,將責任推給農政主管機關,導致預算凍結。
  • 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案件頻傳:委員指出公平會預算連續兩年減列,質疑其管理與調查機制不足以遏止重大違法吸金案件。
  • 公平會宣導業務電子化不足:委員認為公平會應更積極運用3C科技推廣宣導,而非僅限於一般政策宣導事務。
  • 公平會對油價公式的立場爭議:主委關於油價公式的發言被媒體誤解為建議廢除,引發委員對其監理寡佔市場的態度質疑。
  • 公平會對大型企業不法行為的處理效率:委員質疑公平會對凱擘案、高通案等大型案件的改正追蹤與調查進度緩慢,未能有效遏止不法。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肯定公平會同意將結合審查期間由「日」改為「工作日」的修法建議。
  • 質疑公平會提出「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的實質意義有限,認為僅是形式上的公平。
  • 澄清媒體報導公平會建議「廢止油價公式」為誤解,主委意思應為油價公式有檢討空間。
  • 認為中油與台塑成本結構不同卻適用同一油價公式,不彰顯公平競爭精神,應從超額利潤角度發聲。
  • 建議公平會應主動調查歐盟對Google壟斷的調查,並了解其對台灣市場的影響。
  • 要求公平會釐清聯合降價的認定標準,並對法規詢問提供明確解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平會對中油與台塑油價是否涉及壟斷的聯合行為看法。
  • 詢問公平會對中嘉媒體併購案的看法,並支持解凍公平會預算。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菜價問題的績效不彰,要求說明過去查處的具體案例。
  • 批評公平會將菜價問題責任推給農政主管機關,油價問題推給油價公式,未能積極作為。
  • 認為油價公式保障了台塑的超額獲利,建議公平會研擬修正公平法來處理此議題。
  • 關切凱擘案的改正進度,質疑公平會未能確定其是否改正,並建議考慮更嚴厲的處分。
  • 要求公平會儘速向委員會報告凱擘案的結論。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平會加強內部控管,縮短案件調查時間,以因應時代變遷。
  • 詢問主委從經濟學家和公平會主委角度如何看待惡意併購及其社會成本。
  • 質疑政府對惡意併購經驗不足,且相關部會首長意見不一。
  • 認為現行審查惡意併購僅採書面審查不足,應考慮實質審查並兼顧弱勢方權利。
  • 詢問公平會與法務部等機關合作防制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的具體成果,並建議公平會調整心態,主動推動產業健全,與合法業者建立夥伴關係。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建議調整公平交易法第11條條次,認為其對議事規則不熟悉。
  • 指出凍結預算旨在促使公平會展現績效,而非刁難,並批評公平會案件處理效率低落。
  • 質疑公平會對高通案等重大案件拖延過久,且以大廠不配合為由,未能積極作為。
  • 關切事業結合審查若在法定時間內未做出決議,將自動結合的不合理性,要求公平會務必做出明確決議,不論准駁。
  • 希望公平會能做出一番作為,發揮實際效果,擺脫不被重視的形象。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期待公平會扮演打擊不法的老虎角色,並支持其修法爭取搜索扣押權。
  • 要求公平會釐清搜索扣押權的實施前提、執行人員及人權保障機制。
  • 詢問公平會對「快取寶」假加盟真吸金案件的立場,質疑其無法處理涉及刑事詐欺的加盟型態案件。
  • 詢問公平會對省電燈泡標示不實案件的處理進度,並確認是否已立案調查不實廣告。
  • 建議公平會應有更多的未雨綢繆,主動查緝不法,並擴大檢舉獎金適用範圍至獨占行為等其他犯罪樣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公平會迅速公告修法草案以增加搜索扣押權,並要求明確規範執行指揮權限。
  • 要求公平會開發檢舉APP,提升檢舉效率,並批評其對電子化工具的保守態度。
  • 要求公平會將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的樣態清楚宣導,讓民眾提高警覺。
  • 批評公平會對統一超商欺壓加盟店的裁罰與後續處理,認為其裁決理由不夠清晰,且未能有效保護弱勢加盟店,甚至可能讓不公平行為合法化。
  • 要求公平會對教科書商贈送教具案的裁決理由與適用法條應更清楚說明,並秉持照顧弱勢原則。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不滿意公平會對菜價失衡的專案報告,認為其避重就輕,未能針對農政單位的源頭問題進行調查,只針對弱勢農民和攤商。
  • 要求公平會平衡報導,了解菜價失衡的來龍去脈及誰該負責任,並承諾將拜訪農委會進行協調。
  • 質疑公平會對惡意併購的社會成本定義抽象,並關切日月光與矽品合併案的影響,要求更嚴謹的審查程序,特別是針對惡意併購。
  • 認為公平會應更清楚其在惡意併購中的立場與角色,確保弱勢方有表達權益的管道。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去年颱風後菜價飆漲的調查結果,認為「查無不法」未能反映市場上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獲利結構。
  • 強調公平會的責任在於調查市場獲利結構是否符合公平交易,而非將責任完全推給農委會。
  • 關切紙箱價格短期內飆漲對農民生計的衝擊,要求公平會積極調查漲價原因,並儘速公布結果,以協助農民應對挑戰。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調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應善用公平交易法打擊寡占與獨占問題。
  • 質疑中油與台塑的浮動油價計算公式導致聯合漲價行為,認為公平會應能解決此問題,而非僅發現問題卻無法解決。
  • 認為高鐵是獨占事業,公平會應以公平交易法約束其任意調漲票價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平。
  • 質疑公平會對高鐵是否為獨占事業的解釋過於牽強,並強調公平法的法律位階高於特別法。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中油、台塑油價問題的說法,認為其可能被衍生成只要浮動油價機制存在,兩者就無需擔心公平法規範。
  • 建議公平會研究世界各國類似案例或立法例,尋求解決寡占市場價格追隨問題的方案。
  • 關切公平會爭取搜索扣押權的界定、人員編制、案件定義及人權保障等問題,要求提出一套完整機制以取得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黃美瑛 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同意將公平交易法第11條的結合審查期間由「日」修正為「工作日」,並建議將非合意結合的資訊提供與意見徵詢條文單獨列為第11條之1。
  • 澄清媒體報導「廢止油價公式」的標題並非其本意,僅指油價公式有檢討必要及空間。
  • 說明公平會對油價的立場是長期關注,但油價公式涉及政策意義,且目前中油與台塑的訂價模式未構成公平法所指的聯合行為。
  • 表示公平會對凱擘案的改正資料正在檢視中,已來回多次要求補充資料,將依法嚴格查處。
  • 解釋敵意併購會造成社會成本,如員工失業、資產浪費等,公平會審查時會考量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 同意將委員對多層次傳銷違法吸金的建議納入,加強報備審查、業務檢查、監督監管及宣導,並與檢調單位持續合作。
  • 承諾將督促處室儘早釐清紙箱漲價問題,判斷是正常供需或有其他因素。
  • 說明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管理市場競爭行為時必須獨立行使職權,並強調其主要職責是處理反競爭行為。
  • 解釋高鐵在交通上存在替代選項,在中部以北不算是獨占事業,但在中部以南則有獨占狀況,且交通費率由交通部核定,公平會需考慮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 表示公平會若有足夠工具,應扮演老虎角色,並已公告修法草案爭取搜索扣押權,預計5月15日截止徵求意見,6月送行政院院會。
  • 說明檢舉獎金目前主要針對聯合行為,因其較難查緝,若要擴大適用範圍需修法。
  • 承諾將積極與農委會協調,了解菜價失衡的源頭問題,並將拜訪農委會進行了解。

吳翠鳳 處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 說明修法建議中「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的意義是讓被併購方得知併購時間及依據。
  • 說明檢舉獎金已發放3件,最高為50萬元。
  • 說明公平會希望搜索扣押權仍由檢察官指揮,但會再與法務部協調條文呈現方式。

鄭家麟 主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 說明惡意併購的社會成本包括雙方競逐經營權所產生的不必要支出與浪費。
  • 表示公平會目前以替代方案而非直接開發檢舉APP,因政府規定應提供資訊讓民間開發,且APP需定期維護。
  • 若有足夠經費,可在3個月內開發檢舉APP。

呂玉琴 處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 說明凱擘案資料已依限送達,因涉及多個系統業者,需一一徵詢並比對資料,約需2個月時間。
  • 表示若凱擘案未達改正目標,負責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當時處分並非依大富條款,而是依公平法第20條。
  • 說明去年颱風後菜價問題,經聯合稽查及了解,未查到違反公平交易法,主要是市場供需失衡造成。
  • 說明「快取寶」假加盟真吸金案件若涉及刑事詐欺,屬於刑事問題,公平會只管加盟前應揭露的九大資訊,此案可能與公平會職責無關。

胡光宇 處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

  • 說明公平會與其他公部門針對非法吸金的合作,主要為互相通知相關訊息,並積極蒐集資訊。
  • 說明省電燈泡標示不實案件是與消保會及標準檢驗局合作檢驗結果,公平會已立案調查其廣告行銷是否涉及不實廣告。

彭紹瑾 副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說明公平會爭取搜索扣押權是為及時取得關鍵證物,並強調會解除人權疑慮,程序上需向檢察官聲請並經法院核發搜索票,且有司法警察陪同。
  • 表示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通常都可執行搜索,並建議將來可設立調查處專責調查。
  • 說明公平會的原則是先行政後司法,搜索扣押權有助於取得證據,若廠商不改正則有刑責,可移送檢察官。
  • 解釋法務部過去反對搜索扣押權的理由並非不贊成,而是認為應直接向法院聲請,不需經過法務部。
  • 說明檢舉獎金目前主要針對聯合行為,若要擴大適用範圍至獨占行為等其他樣態,需要修法。

張恩生 處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製造業競爭處

  • 說明紙箱漲價問題已於年初立案調查,主要原因可能為中國大陸需求高,廠商將紙箱銷往中國利潤較高,正積極調查有無聯合漲價或國際紙漿價格變動等因素。

相關後續

  • 3個預算凍結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公平會承諾將針對菜價失衡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給張麗善委員。
  • 公平會承諾將會督促處室儘早釐清紙箱漲價問題。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廖國棟等17人提案、蘇震清等18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公平交易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事業結合(併購)案件的審查程序進行修改,以確保行政機關有足夠時間進行審查,並保障被併購方的權益。
  • 核心議題包括將結合審查期間由日曆天改為工作日,以及在非合意結合(敵意併購)情況下,應提供申報事由並徵詢被併購事業意見,以提升審查的周延性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非合意結合資訊提供實質意義:委員質疑「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的實質意義有限,認為僅具形式意義,對被併購方實際影響不大。
  • 公平會對惡意併購的應對經驗不足:委員認為公平會對惡意併購的理解和應對機制不夠成熟,審查方式可能無法兼顧強弱勢雙方權益。
  • 審查期間與效率問題:委員關切即使延長審查期間,公平會能否有效率地做出決議,避免因拖延導致自動結合的情況。
  • 公平會修法建議與議事規則衝突:公平會原建議將委員提案內容單獨列為第11條之1,但委員指出委員會無提案權,此建議與議事規則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平交易法第11條,將結合審查期間由「30日」修改為「30個工作日」,以利行政機關及被併購方有充分時間進行相關作業。
  • 指出現行法規時間不足,容易造成評估失誤,並提醒公平會應檢討。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肯定將「日」改為「工作日」的修正方向,認為可提供更充裕的審查時間,但希望公平會提高審查品質。
  • 質疑公平會建議單獨列為第11條之1,並對「提供結合申報事由予遭敵意併購事業」的實質意義表示懷疑,認為僅具形式意義。
  • 指出商業社會中,被併購方可能資訊不夠充分,但提供併購理由的實質意義有限。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惡意併購的經驗不足,認為僅靠書面審查不足以兼顧雙方權利,特別是弱勢的被併購方。
  • 建議公平會應考慮拉長審查時間並採取實質審查,以確保資訊透明和雙方權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建議調整條次不符合議事規則,並強調委員會無提案權。
  • 強調公平會一旦進入審查,不論准駁,都必須做出明確決議,不能因時間到期而自動結合,避免放水疑慮。
  • 認為必須針對敵意併購進行規範,以保障弱勢方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黃美瑛 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敬表贊同委員將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及第8項之結合審查期間修正為「工作日」。
  • 同意委員關於非合意結合應提供資料並徵詢意見的建議,並建議單獨列為第11條之1,以提升審查程序周延性。
  • 解釋非合意併購中,被併購方可能因資訊不充分而感到莫名其妙,因此提供申報事由有助於資訊透明。
  • 承諾未來修法後,將善用更充分的審查期間,審慎、積極地研析、評估與討論結合案件。
  • 強調對於結合案,不論合意或非合意,公平會都會進行市場分析,若會造成獨占,即使合意也會禁止。
  • 表示對敵意併購,公平會非常贊同委員提案,在敵意併購情況下,會依照第13條做出決定,不會自動併購。

吳翠鳳 處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 說明蘇委員提案旨在讓被併購方知道併購時間及依據,因為他們可能不知道何時受理申報。
  • 說明公平會已將條文內容放入第11條的第10項、第11項,並未另立一條。

相關後續

  • 「公平交易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無需交由黨團協商。
  • 第11條修正通過,增訂第10項,內容為:「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但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不同意結合者,主管機關應提供申報結合事業之申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
  • 第11條修正通過,增訂第11項,內容為:「前項但書之申報案件,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 其餘條文均照廖委員國棟及蘇委員震清等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共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處理3項臨時提案,主要關注公平會對市售產品標示不實的查緝、消費者權益保護及不法行為的處罰機制。
  • 核心議題包括省電燈泡效能標示不符、代位求償基金的成立可行性,以及將惡意標示不實行為移送司法偵辦的妥適性。

相關爭議

  • 公平會對產品標示不實的查緝過於被動:委員質疑省電燈泡標示不符案中,公平會未能主動積極發覺市售產品虛偽假冒情形,作為過於被動。
  • 消費者求償困難:針對廣大、不確定的消費者權益受損案件,現行機制下消費者難以求償,需要評估代位求償及成立基金的可行性。
  • 標示不實行為的刑事責任:委員建議評估將惡意標示不實行為一律以詐欺罪嫌主動移送司法單位偵辦的妥適性。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平會就如何主動積極查緝市面上不公平交易行為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 提案要求公平會針對廣大、不確定消費者權益受損案件,主動調查廠商銷售額,並據以代位求償,成立基金專款專用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於2個月提送經濟委員會。
  • 提案要求公平會評估將惡意標示不實行為一律以詐欺罪嫌主動移送司法單位偵辦之妥適性,於2個月向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連署邱志偉委員提出的3項臨時提案。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連署邱志偉委員提出的3項臨時提案。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連署邱志偉委員提出的3項臨時提案。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連署邱志偉委員提出的3項臨時提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連署邱志偉委員提出的3項臨時提案。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連署邱志偉委員提出的3項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黃美瑛 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同意臨時提案第2案及第3案的內容。
  • 建議臨時提案第1案將文字「標示」修正為「廣告」,並於「(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之後增加「之一」兩字。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修正為:「公平會是商品廣告不實的中央主管機關(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之一),且具備主動調查權,應該主動積極發覺市售產品虛偽假冒的情形,惟省電燈泡標示不符案,沒看到公平會的角色,公平會的做為過於被動,請公平會就如何主動積極查緝市面上不公平交易的行為於2個月內提供之書面報告,送交本院經濟委員會。」
  •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3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4001
卷/期/冊
106/40/1
發布日期
2017-04-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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